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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二章第一、二节讲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二章第一、二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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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消费者法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产品质量法

3.食品安全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本法的适用对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54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对象为: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

3.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包括:(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是否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有权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选择。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消费者行使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达到公正的结果。公平交易权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交易条件公平,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不得强制交易。消费者有权按照真实意愿从事交易活动,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拒绝。

5.获取赔偿权。(略)

6.结社权。(略)

7.获得相关知识权。(略)

8.受尊重权。(略)

9.监督批评权。(略)

(二)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略)

2.接受监督的义务。(略)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略)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该条强调承租方有义务标明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目的在于区分承租方和出租方,一旦发生责任问题,便于确定责任承担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二十七条 2009-10-14 15:54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 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 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 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的要求的规定。 一、所谓产品包装,是指为在产品运输、储存、销售等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促进销售,按照一定技术方法采用的容器、材料和附着物并在包装物上附加有关标识而进行的操作活动的总称。所谓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标志、标记、数字、图案等表示。产品标识由生产者提供,其主要作用是表明产品的有关信息,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质量状况,说明产品的正确使用、保养方法,指导消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扩大产品出口的需要,产品标识日益为人们所看重,认为其是产品的组成部分。如果产品标识指示不当或者存有欺骗性,则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产生产品质量纠纷。这次修改本法,特别强调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本条规定的生产者对产品标识应当标明的内容,这是生产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 包装上。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所谓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要求的证件。合格证明包括合格证、合格印章等各种形式。合格证的项目内容,由企业自行决定。合格证一般注明检验人员或者其代号,检验、出厂日期等事项。一些不便于戴佩合格证的产品,可用合格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只能用于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上,未经检验的产品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出厂产品的检验,一般由生产自身设置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对不具备检测能力和条件的企业, 可以委托社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所谓用中文标明,是指用汉字标明。根据需要,也可以附以中国民族文字。产品名称是区别于此产品与他产品的文字语言标记。

经济法课件——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章产品质量法 市场秩序管理法,是指规范经济组织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证券法、广告法、房地产管理法等。这里主要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和产品质量法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可见,我国产品质量法律中所指的“产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物品、建筑工程(房屋、桥梁、道路、公用设施等)以及军工产品。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定产品质量的法律。 ▲(二)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产品质量与说明、样品相符。 ▲(2)遵守产品质量表示制度 即对产品质量要真实、准确和实事求是地表示。 ▲(3)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4)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

全国人大关于产品质量法的释义

全国人大关于《产品质量法》的释义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的产品质量问题,主要依靠市场竞争来解决。通过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机制,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但是,政府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者和管理者,也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宏观管理,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章以“产品质量的监督”为章名,明确提出了对产品质量都应经检验合格的要求,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家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1)对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严格的强制监督管理的制度;(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告的制度;(3)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的制度;(4)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从事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检查和采取必要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制度等。这些法定的基本制度,既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又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了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此外,在这一章中还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格、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执业的基本要求,以及消费者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权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应当检验合格的规定,是对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 一、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产品在出厂前,都应当经过生产者的内部质量检验部门或者检验人员的检验,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产品质量“合格”,是指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法条分析重点总结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题重点总结 、名词解释 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的法律规范总称。 p32) 2、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该协议可以以口头、书面或者以其他协同行为作出。(P89)3、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P 95)4、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相互合并,或者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收购以及其他方式对其他经营者进行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p101)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P104) 注意: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竞争的行为,所以说我国反垄断法上规定的行政垄断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5、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主体之间为了争夺商品生产、销售的有利地位,采取不符合法律、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违背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谋取不法利益的市场竞争行为。(p115) 6、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行贿的主体是经营者,受贿的主体是交易对方,贿赂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手段是通过回扣、软回扣的形式。(P125) 7、诋毁商誉:或称商业诋毁、商业诽谤,是指在交易过程中,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的行为(P129) 8、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人们合理需要所必须具备的各种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主要有适用 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维修性。(P152)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产品质量的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P158)10、产品责任:又称为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缺陷产品损害 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依法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P159)11、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出资形式分为两种: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 的释义 【法规类别】技术监督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技监局法函[1993]345号 【失效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3.08.03 【实施日期】1993.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 (技监局法函【1993】345号 1993年8月3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立法宗旨的规定。

2.制定产品质量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二是,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为了切实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四是,为了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激励引导的措施,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并且通过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运用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制约假冒伪劣产品的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4.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5.本法所称“用户”,是指将产品用于社会集团消费和生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6.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将产品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公民。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1.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2.本法适用的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本法主要调整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 4.本法调整的产品范围包括: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如

经济法案例

3、刘某从百货商店购买了一台电扇,回家后高高兴兴地装好电扇,刚一打开电扇,不料电扇漏电,将刘某击倒在地,不省人事。家人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经过三个多月治疗,刘某才出院。为此,刘某要求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赔偿经济损失。试分析:但商店认为自己只负责卖货,不负责质量;电扇厂家则认为电扇出厂时有合格证明,出厂后的质量问题应由商店负责。刘某的损害赔偿问题,像个皮球被生产者和销售者踢来踢去,一拖就是一年。无奈之下,刘某诉诸法院。 (1)本案中,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2)刘某可以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3)本案中,谁应当对该电扇的质量负责? (4)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赔偿刘某的哪些损失? 答:(1)产品缺陷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产品缺陷给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产品缺陷责任。本案中,电扇明显存在危及人身的不合理危险,且实际上已经造成刘某人身伤害,因此,属于产品缺陷责任。(2)商店或者电扇生产厂家。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本案中,刘某既可要求商店赔偿,也可要求电扇生产厂家赔偿。 (3)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承担条件作了详细规定:只要生产者不能证明免责事由存在,则必须承担责任;销售者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对于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三种:产品未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产品投入流通进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具体到案中,商店如果能证明电扇的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并指明生产厂家或供货方,则在向受害者赔偿损失后可向生产者或供货方追偿。对于生产厂家来说,本案中的电扇显然已投入流通,且该缺陷能被当时科技水平发现,所以只有在其能证明电扇投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才可免除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之间的责任追偿问题。无论刘某向谁主张赔偿,谁都不可推诿,应先行赔偿再来确定最终责任者。 (4)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结合本案,商店或生产厂家因电扇缺陷造成刘某人身损害,需要赔偿医疗旨、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论经济法之《产品质量法》

论经济法之《产品质量法》 摘要: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下,消费不仅仅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还日益成为经济全球化下的主要潮流之一。不管是国民经济还是国际贸易,产品永远是众多消费者的主要消费目标。因此,企业无不开足马力,竭尽所能增加产出,以追求更高的效益,从而促使商品市场愈加繁荣。在这一背景下,消费者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在关注商品款式的同时更加注重的是产品的质量。近年来,有关产品质量的问题屡见不鲜,而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本文就《产品质量法》的相关内容分析该法规对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规范产品生产市场和消费市场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问题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概念 所谓产品质量,即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适应性、经济性、可靠性、耐用性和安全性等特征和特征的总和。而产品质量法就是指确认产品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产品生产、储运、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检查监督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质量法属于经济法范畴,但也有其自己的法律体系。产品质量法是由若干有关产品质量法律规范构成的,包括产品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等两大部分。 (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产品质量法》 1.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场经济具有竞争性,依靠市场调节,通过竞争从而优胜劣汰。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而加强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手段,即加强对市场中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国家在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中,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其中《产品质量法》是一重大成果。该法律把方针、政策和制度规范化、法律化,使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制化。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对于提高监督质量,加大监督力度,保障监督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历史较短,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产品质量水平偏低,许多产品可靠性较差、质量不稳定;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产品质量事故频发。这种产品质量现状并不能满足广大消费者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需要,而且给人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带来一定危害,同时还消弱了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质量安全法》规定各级政府应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并制定和完善了一整套监督制度,规定了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3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法》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产品质量的责任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这就为明确产品质量责任、解决产品质量纠纷提供了依据。 4.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产品质量法》立法的重要目的。《产品质量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出发点,做出了一系列规定:(1)消费者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2)消费者就

第七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七章 产品质量法

? 案情导入: ? 1999年×月×日,王某从某商品批发店购买了1箱啤酒。 当王某卸货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致使王某右眼球 受伤,后因医治无效,致其右眼失明。由于王某在运输和 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他向某商品批发店 要求赔偿,但商店称啤酒瓶的爆炸可能是由于厂家生产时 因质量不合格而致,自己并没有过错,,因此要王某向厂家 索赔,王某遂诉至法院。 ? 试分析: ? (1)石某应向谁主张赔偿? ? (2)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有哪些? ? (3)产品质量法的主要规定有哪些?产品质量责任归责原 则是什么?

? 一、产品的概念与特征 ? 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是特定意义上的产品,通常 是指经过某种程度或方式的处理或加工后用于消费和 使用的物品,而不是泛指所有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 ? 《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下列产 品不受其调整: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 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建设工 程;军工产品;无形产品。

? 综上,要构成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必须同时 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 (一)必须是人类的劳动产品,是人类有意识的行为的结果。 ? (二)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制成品。 ? (三)必须是动产。 ? (四)必须是用于销售的产品。

? 二、产品质量法 ? (一)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 产品质量是指反映产品满足明示或隐含要求的能力的特 性的总和。也就是产品符合用户使用需求的特性。大体 说,产品质量包括适用性和安全性两个方面。具体说, 包括:⑴性能;⑵适用性;⑶安全性;⑷耐用性;⑸可 靠性;⑹经济性;⑺卫生性;⑻其他。 ? 产品质量法,系调整产品品质量监督关系以及产品质量 责任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 包括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 损害赔偿和产品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殊产品包装要求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危险物品、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属于特殊产品。包括易碎品,如玻璃及玻璃制品、陶瓷等;易燃、易爆品,如酒精、汽油、炸药、雷管、鞭炮等;剧毒品,如农药等;储运中不能倒置的产品,如电冰箱、装有液体的包装容器等;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如古董、古玩、艺术品、工艺品等产品。众所周知,产品包装的好坏既直接关系到对被包装产品的保护,又能通过产品包装上的标识明确地告知仓储者、运输者、销售者以及用户和消费者许多有关该产品的信息。对特殊产品的包装需要有明确的要求。 ?二、本条所谓产品的“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是指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合同、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包装要求,保证人身、财产安全,防止产品损坏并且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相应的产品标识。依照本条规定,上述特殊产品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例如,毒品、限剧药物必须在产品包装的显著部位,用黑色标注“毒”或者用红色

标注“限剧”字样,并附有剧毒品的相应警示标志。对于危险品,应当在显著部位用红色标注“爆炸品”或者“易爆品”等字样,并附有相应警示标志。对于有毒或者腐蚀性物品,必须用黑色加注“切勿入口”等字样。对于装卸、搬运操作或者存放保管条件有相应要求或者应提出注意事项的产品,应当醒目标明“向上”、“防潮”、“防雨”、“小心轻放”、“防晒”、“冷藏”、“怕压”等字样。对于农药等含有害、有毒物资的产品,包装容器必须密闭,不得有外溢、渗漏、脱盖、破损等问题,防止污染或者损害人体健康与安全。食品包装必须使用无毒、清洁、卫生的物料。直接接触食品的纸张、塑料、橡胶等制品和涂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对于放射性物资、电磁波辐射等,其包装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在储存、运输过程中严加防护和管理。

《产品质量法》问题

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整理版) 一、产品范围问题 “产品”是各国产品责任法首先要明确的概念。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这个定义,我认为,产品外延较窄,应稍宽泛一些,我国毕竟是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国家在经济发展,科技水平尚有一定差距,生产者的经济势力较弱小,无力承担像西方国家生产者,销售者那样重的产品责任。因此,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宜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必须是生产活动的有形产出物和无形产出物,不包括智力产品。无形产出物包括电,煤气,天然气,因为电,煤气,天然气现已成为或将成为消费者普遍使用的能源,产品质量法应将电,煤气,天然气归属产品范围内,智力产品包括图书,计算机软件等,应由知识产权法专门调整。2.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天然物品。因为初级农产品,天然产品主要是借助大自然条件天然生成,不依附于人的加工,制作,在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情况下,可适用其他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3.必须用于流通。《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用“销售”一词欠恰当,因销售是指生产制造产品的目的,不是已经进人流通。假如让生产者为生产制造出但尚未入流通的产品承担责任是有失公平的,并且会与该法第四十一条的“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作为生产者免责条件的规定矛盾。现实中,企业除采用销售方式,还会采用赠送,发放福利的形式交付给消费者或使用者,因此,为囊括产品进入消费领域的各种方式,使该法前后规定相一致,用“流通”代替“销售”更合适。4.不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1年3月15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正确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保证意见符合新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总局对?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印发你们。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 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抽样检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

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 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 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 失效、变质的;5.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6.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的。除上述问题之外的,属于一般质量问题。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2.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 (二)按照法律规定,查封、扣押的产品范围是法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 (三)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十天;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十天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关于建设工程中使用的产品的监督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规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上述产品进行监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二章第一、二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https://www.sodocs.net/doc/4918547124.html, 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二章第一、二节讲义 第二章 消费者法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产品质量法 3.食品安全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本法的适用对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54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对象为: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 3.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包括:(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是否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有权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选择。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消费者行使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达到公正的结果。公平交易权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交易条件公平,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不得强制交易。消费者有权按照真实意愿从事交易活动,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拒绝。 5.获取赔偿权。(略) 6.结社权。(略) 7.获得相关知识权。(略) 8.受尊重权。(略) 9.监督批评权。(略) (二)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略) 2.接受监督的义务。(略)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略)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该条强调承租方有义务标明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目的在于区分承租方和出租方,一旦发生责任问题,便于确定责任承担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解读(每日一练)

1、按《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的下列行为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是() (D) ?A,不知道该产品是《产品质量法》禁止销售的产品 ?B,提供出产品的进货渠道 ?C,举报出该产品的生产窝点 ?D,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渠道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D 2、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A) ?A,警示标志 ?B,质量标识 ?C,质量合格证明 ?D,失效日期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 3、《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缺陷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 (C) ?A,二十年 ?B,十年 ?C,二年 ?D,一年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C 4、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和其他标识。 (A)

?A,产品合格证明 ?B,进货发票 ?C,安全使用期 ?D,生产许可证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 5、下列产品中那种产品质量适用《产品质量法》调整()。 (B) ?A,原煤 ?B,电视机 ?C,籽棉 ?D,饲养的鱼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B 6、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 (B) ?A,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B,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C,产品质量认证 ?D,产品质量监督免检标志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B 7、《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应处以()罚款。 (A) ?A,货值金额二倍以下

?B,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 ?C,货值金额三倍以下 ?D,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 多项选择题(共5 题) 1、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ABC) ?A,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B,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C,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 ?D,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成分含量等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BC 2、生产者承担缺陷产品的民事责任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CD) ?A,产品存在缺陷 ?B,不能证明自身无损害责任 ?C,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有直接因果关系 ?D,存在损害事实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CD 3、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 (ABCD)

经济法 产品质量法

一.温故知新 知识点一、产品质量: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 ?适用性 ?安全性 ?可靠性 ?可维修性 知识点二、产品质量法: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的法律。 ?我国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 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兼具市场运行和国家监管两个方面的法律规范,其结构为“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监管法 ?调整对象: ?1、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属于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属于经济管理机关执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而发生的经济关系。 知识点三、产品质量法与相关法的关系主要有: 1. 《产品质量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关系 2.《产品质量法》与《计量法》、《标准化法》的关系 3. 《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的关系 4. 《产品质量法》与《刑法》的关系 知识点四、产品质量法的作用: ?1、引导产品质量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2、充分运用产品质量法解决经济领域的现实问题。 知识点五、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作为义务 产品应符合的内在质量要求-合格产品 ?1、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功能,但应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前两项为默示担保条件,后一项为明示担保条件。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的要求。 特殊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特定要求。 二、不作为义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属于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知识点六、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考试试题一及答案

习题一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 1、国家干预 2、市场失灵 3、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4、市场主体规制 5、产品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此种关于经济法产生的原因的理解是由()首先提出的。 A.? 摩莱里B.蒲鲁东C.德萨米D.赫德曼 2、准确了解“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关键在于()。 A.明确经济法的主体 B.明确经济法的体系与渊源 C.明确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 D.明确经济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什么 3、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 A 市场失效 B.市场失灵 C.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 D.市场调节具有滞后性 E.市场调节具有一定的盲目性 4、下列表述中属于不正确的是()。 A.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B. 经济法律关系是思想意志关系 C. 经济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D. 经济法律关系同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不同范畴的概念 5、李昌麒关于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包括()。 A.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B.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C.提倡性规范 D.强制性规范 6、规制市场主体的法律规范包括()。 A.民事法律规范 B.行政法律规范 C.经济法律规范 D.宪法规范 7、在法律上,最早定义不正当竞争的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但“不正当竞争”一词是1850年首先出现在哪国()? A.德国 B.法国 C.美国D英国 8、下列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对象的是()。 A.自然垄断 B.国家垄断 C.特定组织和人员 D.知识产权的实施行为 9、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不得()。 A.从事商品经营 B.从事咨询服务 C.从事营利服务 D.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E.提供消费信息 10、某张女士面容奇丑,去某酒家消费,被酒店保安阻拦不让入内,该酒家侵犯了张女士的下列哪些权利()。 A.自主选择权 B.保障安全权 C.公平交易权 D.获得尊重权 11、《产品质量法》所指的商品的范围包括()。 A.不动产 B.建筑构配件 C.初级农产品 D.天然产品 12、下列不是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是()。 A.经理国库 B.向企业发放贷款 C.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D.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3、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金融机构()。 A.外资银行及其分行 B.合资银行 C.合资财务公司 D.外资财务公司 14、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价格法》所指价格的是()。

对_产品质量法_投入流通_含义理解引发的思考_兼论生产者_销售者的产品责任承担

2007年第5期总第35期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ei Ad m inistrati on I nstitute No .5,2007 General No .35  收稿日期:2007-02-11 ?法学研究? 对《产品质量法》“投入流通”含义理解引发的思考 ———兼论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承担 何小勇,王义华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作者简介]何小勇(1972-),男,江苏南京人,江苏警官学院讲师,主要研究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王义华(1966-),男,江苏南通人,江苏警官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民法学。[摘 要]为了避免产生歧义或冲突,我国《产品质量法》应重新界定“投入流通”的含义,使 其仅指产品脱离生产者控制而进入流通环节的时点,并以此做为生产者对相关主体承担缺陷产品损害责任的起算点。同时借鉴国外产品责任法的有益经验,通过扩大生产者的外延来减轻销售者的赔偿义务,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公平合理的分担。[关键词]产品责任;投入流通;生产者;销售者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155(2007)05-0033-05 现代社会,人们对工业产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而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化大生产的实行,以及企业对利润的追逐也使得产品的不断研发、升级换代成为可能。随之而来的是,某些产品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缺陷。如何平衡生产与消费的关系、解决产品升级与人们对产品合理安全期待之间的关系,如何在保护因产品缺陷受到财产、人身损害的受害人的利益同时兼顾生产者的利益,成为各国侵权法律制度尤其是产品责任法面临的一道重要课题①。工业化和科技的发展同时会带来各种各样的危险,并由此产生损害。因此,规定产品责任法,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能够部分解决企业将产品投放市场可能带来的风险问题,减轻损害发生的后果,并对一些欠缺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产生威慑作用。但是,如果单纯将产品风险责任转移给生产者承担,过分保护受害者而增加企业成本支出未必是一种对社会经济发展有利的选择。美国上世纪80年代出现的产品责任危机即是其中的 一个表现②。因此,合理设计生产者的免责情形, 在产品责任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2条关于生产者产品责任免责条件规定了三种情形,即生产者: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①②欧共体1985年制定《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的理由,欧洲理事会希望借此达到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两方面的目标。由于各成员国针对产品责任规范的严格程度有所区别,导致企业间竞争条件的不同,因此,制定一个统一的产品责任规范以防止竞争的不公平,而对消费者的保护是该指令的第二个目标。 美国在上世纪80年代后,对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要求趋于严格,生产者要对因使用其产品所致的几乎每一个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使企业产品责任向绝对责任或称之为“企业责任”方向转变。而几乎不受限制的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责任诉讼中的广泛应用,使产品责任诉讼逐年增多,原告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胜诉率逐渐增大,赔偿额亦在逐年提高”,企业的产品责任保险费用也在同时飞速增长,对责任保险中保险金赔偿范围是否应包括惩罚性赔偿亦引起了很大争论。加大原告举证责任、缩短诉讼时效、限制赔偿数额等方面的争论一直未曾停止。反对意见认为过重的产品责任会妨碍企业经济自由、使企业经济负担过重,危害新产品研发,不利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解决纠纷,反而会刺激诉讼,中小企业可能会因为一次产品责任诉讼而破产,而大企业将赔偿成本记入企业成本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在一定程度亦会抵消产品制度对企业的惩戒功能等等。

最新版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

最新版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立法宗旨的规定。 2.制定产品质量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二是,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为了切实地 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四是,为了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激励引导的措施,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并且通过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运用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制约假冒伪劣产品的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4.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5.本法所称“用户”,是指将产品用于社会集团消费和生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6.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将产品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公民。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1.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2.本法适用的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本法主要调整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 4.本法调整的产品范围包括: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如农、林、牧、渔等产品,不适用本法规定。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是指建筑物、工程等不动产不适用本法规定。 不动产中的动产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属于本法所称产品范围的进口产品,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5.本法适用的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体工商业经营者等。 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经济法—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 广义的产品指与自然相对的一切劳动生产物。 我国《产品质量法》所讲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该法同时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建设工程适用的建筑材料、检出构配件和设备,属于规定的产品范畴的” 第七十三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不调整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 理解: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必须经过加工、制作,所以派出了未经加工过程的天然品,如原矿、原煤、原有及初级材料。②用于销售。否则不是本法调整的。③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蜂蜜不是产品】 二、产品质量 1.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那个条件下满足合理使用用途要求所必须具备 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 2.特征:适用性(功能性、使用上、销售上);安全性(在贮存、流通、使用过程中 不发生由于产品质量导致的人身性损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可靠性(规定的 实用功能);维修性;卫生性;可获得性(与消费者和社会的接受力相适应)。 三、产品质量的监督 1.监督部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 2.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 于该行为进行查处时,行使职权。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也可以行使规定的职权。 3.具体制度: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强制性标准、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以 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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