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第71讲-国际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1)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的内容是对第一章第七节的深化,同时与第四章、第五章也紧密相关。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全球化环境下的现代企业跨境经营模式的多样性,随着吸引外资和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国际税收关系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章考点散碎,可以命制各种题型。本章在近几年考试命题分值大起大落,在2016年考了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计算问答题各一题,使本章在2016年分值达到8.5分,但在2017年却只考了客观题,分值3.5分,然而2018年、2019年本章分值又分别达到了8.5分、7.5分,而且考点非常细碎。预计2020年本章分值8分左右。

2020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1.明确截至2018年12月12日,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100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地区签署了税收协议。

2.增加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的内容。

3.删除与第十三章重复的征管规定。

4.删除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中税收公约的内容。

本章重难点精讲

本章特点:

全方位——协定、政策、管理;

大综合——程序法与实体法综合体现;

多角度——特殊纳税主体角度、特殊纳税客体角度、征收机关角度;

多关联——与第4章、第5章内容有较多关联。

本章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者地区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者条约。

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是比利时和法国于1843年签订的。自国际税收协定产生以来,在国际上影响最大的《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UN范本)确实起到了国际税收协定的样板作用,绝大多数国家对外谈签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都是以这两个范本为依据。

【解释】《经合组织范本》比较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地域税收管辖权有所限制。易被经济发达国家接受,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联合国范本》在注重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同时兼顾了缔约国双方的利益,比较容易被发展中国家所接受。

【例题·单选题】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要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该税收协定范本是()。

A.联合国范本(UN范本)

B.BEPS

C.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

D.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

【答案】A

二、我国缔结税收协定(安排)的情况

1983年我国同日本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这是我国对外签订的第一个全面性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截至2018年12月12日,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100个协定已生效,此外,我国中央政府还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分别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和《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与台湾地区签署了《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协议》。

三、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

因为我国对外所签订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基本一致,教材此部分主要基于《中新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选取“税收居民”和“劳务所得”两个条款对国际税收协定的典型条款进行简要介绍。

(一)税收居民

【提示】居民应是在一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这是判定居民身份的必要条件。这里所指的“纳税义务”并不等同于事实上的征税。在一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未必都是该国居民。

我国国内税法对我国的居民企业、居民个人的判定标准可按照教材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和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相关判定标准把握。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的使用是有先后顺序的。

按照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判定标准,同一人有可能同时为中国和新加坡居民。为了解决这种情况下个人最终居民身份的归属,协定进一步规定了以下确定标准,需特别注意的是,这些标准的使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这些标准依次为:(1)永久性住所;(2)重要利益中心;(3)习惯性居处;(4)国籍。当采用上述标准依次判断仍然无法确定其身份时,可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照协定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协商解决。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判定标准的排序中,正确的是()。(2017年)

A.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B.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永久性住所

C.国籍、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

D.习惯性居处、国籍、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

【答案】A

(二)劳务所得

【解释】解决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缔约国的哪一方有权征税的问题。

1.独立个人劳务

(1)一般情况下仅在该个人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来源国有征税权:

①该居民个人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

②该居民个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

(2)个人要求执行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规定的,应根据下列条件判断其是否具有独立身份:

①职业证明。

②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表明其与该公司的关系是劳务服务关系,不是雇主与雇员关系。

2.非独立个人劳务

(1)一般情况下缔约国一方居民因雇佣关系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应在居民国征税(除适用《中新协定》“董事费”“退休金”以及“政府服务”条款的规定外),也就是说,新加坡居民在新加坡受雇取得的报酬应仅在新加坡纳税。但在中国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中国可以征税。

(2)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受雇个人不构成在劳务发生国的纳税义务,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①收款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②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③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提示】只要有一个条件未符合,就构成在劳务发生国的纳税义务。

【例题·多选题】中国企业采用“国际劳务雇用”方式,通过境外中介机构聘用人员来华为其从事有关劳务活动,关于对真实雇主为中国企业的判定可参考的因素有()。

A.中国企业对上述人员的工作拥有指挥权

B.上述人员在中国的工作地点由境外中介机构控制或负责

C.中国企业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报酬是以上述人员工作时间计算

D.中国企业所需聘用人员的数量和标准由中介机构确定

【答案】AC

四、国际税收协定管理

(一)受益所有人

1.“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2.判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简称“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根据规定所列因素,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二)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问题

有关合伙企业及其他类似实体(以下简称“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问题,应按以下原则执行:

1.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为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的,该合伙人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被缔约对方视为其居民的所得的部分,可以在中国享受协定待遇。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是中国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以外,只有当该合伙企业是缔约对方居民的情况下,其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才能享受协定待遇。该合伙企业根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报送的由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应能证明其根据缔约对方国内法,因住所、居所、成立地、管理机构所在地或其他类似标准,在缔约对方负有纳税义务。

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情况是指,税收协定规定,当根据缔约对方国内法,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被视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则缔约对方居民合伙人应就其从合伙企业取得所得中分得的相应份额享受协定待遇。

(三)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新增)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四)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

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

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第二节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能力等级2)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

代表机构除应按我国相关工商法规办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外,还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决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代表机构的所得税申报方式有两种:即据实申报和核定申报,但代表机构是否能选用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取决于其财务核算是否健全。

代表机构在境内的纳税义务不只是企业所得税,目前还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一)企业所得税

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由税务局管理。代表机构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并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链接】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主要的核定方式包括:

1.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2.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二)其他税种

代表机构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照增值税的相关法规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同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需要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能力等级2)

【解释】实质上,承包工程作业也属于提供劳务的一种形式,但由于其实施和管理的特殊性而单独列示。考生要理解:

①本政策只适用于非居民纳税人(包括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个人)。

②本政策只适用于非居民在我国境内从事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活动两大方面。

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政策核心】非居民在我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时,要根据我国税收政策依法缴纳相关税金。

【思考】企业所得税税率?

(一)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第四章已详述)

【考点回顾】核算纳税或核定纳税

其中核定纳税: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二)其他税种

1.按现行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境外单位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范围,且在境内设有经营机构的,应当按照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果境外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则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归纳提示】增值税的分类处理:

第一类,在境内设有机构的:

①机构纳税;②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税。

第二类,在境内未设机构的:

①购买方扣缴税款;②用税率计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非居民企业或扣缴义务人在计算缴纳或扣缴增值税的同时还需要计算缴纳或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72讲-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2)、境外所得税收管理(1)

第二节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三、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所得(能力等级2)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提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应纳税额计算

见第四章第七节第四个大标题,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核心政策:源泉扣缴

(二)扣缴税款要求

1.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因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证人或担保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证人、被担保人承担扣缴义务。

2.扣缴义务时间

【基本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扣缴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扣缴义务人补扣税款,并依法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需要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的,由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

【追缴举措】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有关规定追缴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该非居民企业限期申报缴纳应纳税款;

(2)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该其他项目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该非居民企业其他收入项目款项中依照法定程序追缴欠缴税款及应缴的滞纳金。

其他项目支付人所在地与未扣税所得发生地不一致的,其他项目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对扣缴义务人的处理】

第一类——已扣未缴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少缴税款、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强制追缴并处少缴税款50%以上至5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规定应当源泉扣缴税款的款项已经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支付,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解缴应扣税款,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作为税款已扣但未解缴情形:(1)扣缴义务人已明确告知收款人已代扣税款的;(2)已在财务会计处理中单独列示应扣税款的;(3)已在其纳税申报中单独扣除或开始单独摊销扣除应扣税款的;(4)其他证据证明已代扣税款的。

第二类——应扣未扣的,责令限期改正(补扣税款或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并处滞纳金+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至3倍以下罚款。

除已扣未缴的情形外,按规定应该源泉扣缴的税款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解缴入库的,均作为应扣未扣税款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6.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

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同所得,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

(1)不动产转让所得,为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2)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为分配所得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4)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负担、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例题·单选题】按照非居民税收管理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同所得,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不动产转让所得,为转让不动产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

B.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C.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为取得所得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D.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负担、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答案】D

(三)其他重要规定

2018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1.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再投资的方式

(2)分得的利润来源

(3)再投资的直接性

(4)再投资的方向

【再投资的方式】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提示】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注意】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不包括从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分得的利润来源】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注意】必须是来自中国境内居民企业。

【再投资的直接性】

(1)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即: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

但有特例: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资金,必须在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的当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

(2)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即: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再投资方向】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其他规定】境外投资者已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补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是仅可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后续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按后续税收协定执行。

2.境外投资者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进行申报并如实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利润分配企业经适当审核后认为境外投资者符合规定的,可暂不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3.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3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4.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5.境外投资者享受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不补缴递延的税款。

【解释】该符合条件的递延纳税政策没有递延期限,若将该笔利润汇出境外,则需要计算缴纳预提所得税。

【例题·多选题】2018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下列属于规定条件的内容有()。

A.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B.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在中国境内非战略性收购上市公司股份

C.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D.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经境内其他结算账户周转次日转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答案】AC

四、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的税收管理(能力等级1)

(一)对外付汇需要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无须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也应按照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二)对外付汇无需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

15种情形。(P543-544)

【例题·单选题】境内机构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时,须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是()。(2018年)

A.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商品展销费用

B.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C.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D.我国区县级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答案】D

【解析】选项ABC:属于对外付汇无须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选项D: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无须进行税务备案,我国区县级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须进行税务备案。

第三节境外所得税收管理

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以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如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以其可支配的资金向中国境外贷款,境外借款人就该笔贷款向其支付的利息,即属于发生在境外与该分行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学习中要把握的问题:

(1)抵免法

(2)限额抵免

(3)分国不分项和不分国不分项

(4)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5)简易计算

一、抵免法的适用范围(能力等级1)

1.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直接缴纳或间接负担的税款。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税款。

【归纳】居民企业可享受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非居民企业只能享受直接抵免。

直接抵免——对企业在境外直接缴纳税款的抵扣(常见总分机构之间)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间接抵免——对进行境外投资所得已纳税款的抵扣(常见母子或母子孙机构之间)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境外B机构的65万元亏损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2)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规定的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举例】居民企业A境内所得100万元;境外分支机构B亏损140万元。A企业境内外净所得=100-140=-40(万元)。

当年A企业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境外B机构的100万元亏损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而超过100万元境内盈利的40万元亏损一般用不超过5年的期限弥补。

【案例】中国居民A企业2019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160万元。其中,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设在甲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设在乙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A企业当年度从乙国取得利息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

假定1,如果该企业选择“分国不分项”计算境外所得抵免,该企业调整计算当年度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1)A企业当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160万元,但依据“分国不分项”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其发生在乙国分支机构的当年度亏损额300万元,仅可以用从该国取得的利息所得60万元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240万元,不得从当年度企业其他盈利中弥补。因此,相应调整后A企业当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为: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甲国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乙国应纳税所得额=-300+60=-240(万元);

A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400(万元)。

(2)A企业当年度乙国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共240万元,允许A企业以其来自乙国以后年度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假定2,如果该企业选择“不分国不分项”计算境外所得抵免,该企业调整计算当年度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1)A企业当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160万元,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减,其发生在乙国分支机构的当年度亏损额300万元,可以用从该国取得的利息所得60万元和来自甲国分支机构的100万元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140万元,不得从当年度企业其他盈利中弥补。因此,相应调整后A企业当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为: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甲国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乙国应纳税所得额=-300+60=-240(万元);

A企业当年度不分国的境外所得=100-240=-140(万元)。

A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300万元。

(2)A企业当年度境外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共140万元,允许A企业以其来自境外以后年度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四、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能力等级2)

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1.不应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情形分析: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如果我国税法规定就一项境外所得的已纳所得税额仅作为费用从该项境外所得额中扣除,就该项所得及其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不应再纳入境外税额抵免计算。

2.可抵免境外所得税款的基本条件

(1)来源于境外所得且依境外税法计算缴纳的税额。

(2)缴纳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而不拘泥于名称。

(3)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

(4)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对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税额的,应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裁定。

3.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换算

若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已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以人民币计算可予抵免的境外税额时换算汇率的适用规则:

凡企业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的,应按企业就该项境外所得记入账内时使用的人民币汇率进行换算。

凡企业以人民币以外其他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应统一按实现该项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换算。

五、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能力等级2)

按纳税人国内公司与支付其国外所得的外国公司之间的关系分类:

【注意理解】子公司只是母公司的投资单位,它与母公司不是统一核算的同一经济实体,而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人。所以,母公司所在的居住国政府允许母公司抵免的税额,并不是由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所在国政府缴纳的,而是通过子公司间接缴纳的。

母公司从子公司得到的也只是子公司缴纳所得税后按照股份分配的一部分股息。因此,对母公司从子公司取得股息计征所得税时应该予以抵免的,不能是子公司缴纳的全部所得税,只能是这部分股息所负担的所得税额。所以,这种抵免不是根据实纳税额直接进行,而是按换算的股息应负担的税额进行间接抵免。

间接抵免存在多层持股的现象

居民企业在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1.公式解释见P549:

2.每一层企业从其持股的下一层企业在一个年度中分得的股息(红利),若是由该下一层企业不同年度的税后未分配利润组成,则应按该股息(红利)对应的每一年度未分配利润,分别计算就该项分配利润所间接负担的税额;按各年度计算的间接负担税额之和,即为取得股息(红利)的企业该一个年度中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所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

3.境外第二层及以下层级企业归属不同国家的,在计算居民企业负担境外税额时,均以境外第一层企业所在国(地区)为国别划分进行归集计算,而不论该第一层企业的下层企业归属何国(地区)。

举例:

注意:以第一层企业所在国(德国)为国别归集计算负担的境外税款

六、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能力等级2)——比例和层数要求(易考)

除另有规定外,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五层外国企业:

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上述符合规定的“持股条件”是指各层企业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以及为计算居民企业间接持股总和比例的每一个单一持股,均应达到20%的持股比例。

解释:

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A直接持有外国企业B20%以上股份:AB≥20%

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B直接持有C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A直接持有C20%以上股份;或通过一个或多个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B间接持有C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即:AB≥20%,BC≥20%且,AC ≥20%或AB*BC≥20%

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C直接持有D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A直接持有D20%以上股份;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BC间接持有D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即:AB≥20%,BC≥20%,CD≥20%且:AD≥20%或AB*BC*CD≥20%

两层持股条件的判定(国家税务总局例题)

中国居民A企业直接持有甲国B企业20%股份,直接持有乙国C企业16%股份,并且B企业直接持有C企业20%股份,如下图所示:

分析:

①中国居民A企业直接持有甲国B企业20%股份,满足直接持股20%(含20%)的条件。

②中国居民A企业直接持有乙国C企业16%股份,间接持有乙国C企业股份=20%×20%=4%,由于A企业直接持有C企业的股份不足20%,故不能计入A企业对C企业直接持股或间接持股的总和比例之中。因此,C企业未满足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的规定。

【提示】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抵免要综合思考:

七、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能力等级2)

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目前尚未单方面规定税收饶让抵免,但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有税收饶让抵免安排。居民企业从与我国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对方国家取得所得,并按该国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所得已享受的免税或减税数额按照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可在其申报境外所得税额时视为已缴税额。

税收饶让抵免应区别下列情况进行计算:

情形规定

税收协定规定定率饶让抵免

饶让抵免税额为按该定率计算的应纳境外所

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的数额

税收协定规定列举一国税收优

惠额给予饶让抵免

饶让抵免税额为按协定国家(地区)税收法律

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

税额的数额,即实际税收优惠额

境外所得采用我国税法规定的

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

不适用饶让抵免

第74讲-境外所得税收管理(3)、国际反避税

第三节境外所得税收管理

八、关于抵免限额的计算(能力等级2)

【重点】境外所得税税款抵免限额公式:

采用“分国不分项”抵免方式:

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采用“不分国不分项”抵免方式:

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解释】公式中的所得是税前所得(含税所得)。考试时要注意区分境外分回所得是税前所得还是税后所得,如果分回的是税后所得,在单层抵免的条件下可选用以下两种方法还原成税前所得:

①用分回的税后所得除以(1-境外所得税率或征收比率)还原;

②用境外已纳税额加上分回的税后所得还原。

该抵免限额公式在”分国不分项”条件下可以简化成: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我国税率

该抵免限额公式在”不分国不分项”条件下可以简化成:

抵免限额=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我国税率

关于上述公式中的税率,一般为法定税率25%。但是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例题1·单选题】某境内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19年度取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60万元,境外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在境外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2019年度该公司汇总纳税时实际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A.40

B.42.5

C.45

D.47.5

【答案】B

【解析】境外缴纳所得税的抵免限额=50×25%=12.5(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5-10=2.5(万元)汇总纳税时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60×25%+2.5=42.5(万元)。

【例题2·单选题】我国一居民总公司在B国设有一分公司,某纳税年度,总公司在我国取得所得600万元,在B国分公司取得所得100万元,分公司适用30%税率,但因处在B国税收减半优惠期而向B国政府实际缴纳所得税15万元,我国所得税税率为25%,按照限额饶让抵免法,则我国应对总公司征税()万元。

A.175

B.160

C.150

D.145

【答案】C

【解析】抵免限额=100×25%=25(万元);境外优惠饶让视同纳税=100×30%=30(万元)。

25万元<视同实纳30万元,可抵免25万元;我国应征所得税额=(100+600)×25%-25=150(万元)。

【境内、境外所得之间的亏损弥补的归纳】P556

1.外亏不能内补——境内盈利不能弥补境外亏损。

2.内亏可以外补——境内亏损可用境外所得弥补。内亏外补仍为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以零计算,境外抵免限额当期为零。境外已纳的可抵未抵的税额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如果企业境内为亏损,境外盈利来自多个国家,则弥补境内亏损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弥补境内亏损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家(地区)顺序。

举例:2019年A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300万元,来自境外甲国分支机构B所得200万元,甲国对B征收所得税30万元,则A企业境内外所得合计-300+200=-100(万元)。

用200万元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结果:

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为0

A企业未弥补的境内亏损为100万元

当年境外所得抵免限额为0

境外可予以抵免但未能抵免的30万元税额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九、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能力等级2)

在计算实际应抵免的境外已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税额时,如果采用“分国不分项”的抵免方式,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应以该项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企业当年境外一国(地区)可抵免税额中既有属于当年已直接缴纳或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额,又有以前年度结转的未逾期可抵免税额时,应首先抵免当年已直接缴纳或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额后,抵免限额有余额的,可再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未逾期可抵免税额,仍抵免不足的,继续向以后年度结转。

即:抵免限额首先用于当年的抵免,有余额的用于以前年度结转的未逾期的可抵免税额。

【例题·计算题】某居民企业2018年来自境外A国分公司的已纳所得税因超过抵免限额尚未扣除的余额为1万元,2019年取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60万元,来自A国分公司税后所得20万元,在A国已纳所得税额5万元,其在我国汇总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答案及解析】

2019年境内、外所得总额=160+20+5=185(万元)

境内、外总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85×25%=46.25(万元)

2019年A国所得税抵免限额=46.25×(20+5)/185=6.25(万元)

在A国已纳所得税税额5万元小于A国抵免限额,由于6.25-5=1.25(万元)>1万元,上年度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全部在本年扣除。

在我国汇总纳税=46.25-5-1=40.25(万元)。

十、简易办法计算抵免(能力等级1)P558

采用简易办法须遵循“分国不分项”原则,适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的两种情况:

1.定率1

2.5%——可用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取得真实发生的凭证或证明,但无法准确确认,且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高于12.5%;

2.白名单——列出法定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地区)名单,按我国规定税率计算抵免限额。

法定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地区)名单如下:美国、阿根廷、布隆迪、喀麦隆、古巴、法国、日本、摩洛哥、巴基斯坦、赞比亚、科威特、孟加拉国、叙利亚、约旦、老挝。

十一、境外分支机构与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确定

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的,与我国纳税年度当年度相对应的境外纳税年度,应为在我国有关纳税年度中任何一日结束的境外纳税年度。

【举例】某居民企业在A国的分公司,按A国法律规定,计算当期利润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则该分公司按A国规定计算2018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期间(A国2018~2019年度)的营业利润及其已纳税额,应在我国2019年度计算境内外应纳税额中抵免。

【相关链接】分公司没有利润分配功能,不论是否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均应并入总公司所得。

子公司有利润分配功能。企业取得境外股息所得实现日为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论该利润分配是否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均应作为该股息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纳税年度所得计算抵免。

十二、境外所得税抵免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公式: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公式中抵免优惠税额是指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境外所得税抵免额是指按照本节计算的境外所得税额在抵免限额内实际可以抵免的税额。

第四节国际反避税

一、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能力等级2)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是由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背书,并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推进的国际税改项目,是G20框架下各国携手打击国际逃避税,共同建立有利于全球经济增长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和行政合作机制的重要举措。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2月3日出台《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这一公告的制定和出台是一般反避税规则在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方面的具体应用。

简而言之,就是通过“穿透”原则,税务机关将非居民企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间接转让交易定性为直接转让交易,从而确保我国税基不受侵蚀。

1.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解释】如果一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因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被调整定性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公告》规定可以就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如果被转让境外企业股权价值来源包括中国应税财产因素和非中国应税财产因素,则需按照合理方法将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划分为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和归属于非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只需就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所得按照《公告》调整征税。

2.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

3.除规定情形外,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应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4项,P567-568):

(1)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2)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提示】(1)、(2)两项从被转让的境外企业股权价值来源以及境外企业资产和收入构成判断间接转让交易的主要标的为中国应税财产。

(3)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

(4)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

【提示】存在跨国税收利益。

4.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P568):

(1)交易双方的股权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股权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受让方80%以上的股权;

②股权受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转让方80%以上的股权;

③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80%以上的股权。

【提示】彼此控股或同一控制。

【特殊规定】境外企业股权50%以上(不含50%)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上述第①、②、③项的持股比例应为100%。

(2)本次间接转让交易后可能再次发生的间接转让交易相比在未发生本次间接转让交易情况下的相同或类似间接转让交易,其中国所得税负担不会减少。

【提示】不存在跨国税收利益。

(3)股权受让方全部以本企业或与其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的股权(不含上市企业股权)支付股权交易对价。

三、特别纳税调整(能力等级3)

(一)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也称划拨定价,即交易各方之间确定的交易价格,它通常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所确定的价格,这种内部交易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转让定价是现代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所借用的重要工具,主要是利用各国税收差别来实现的。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

(二)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1.成本分摊协议体现受益原则

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

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2.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3.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例题·多选题】甲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了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无形资产,并约定退出补偿时协议成果转让给关联方,该成本分摊协议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下列关于甲企业成本分摊的税务处理中,正确的有()。(2016年)

A.协议终止时,应与关联方对已有协议成果作出合理分配

B.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应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

C.退出补偿时,该无形资产应按资产处置的税务规定处理

D.涉及补偿调整的,应调整成本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ABC

【解析】选项A:已经执行并形成一定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协议终止时,各参与方应对已有协议成果作出合理分配。选项BCD:对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有关税务处理如下:(1)企业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应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2)涉及补偿调整的,应在补偿调整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3)涉及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加入支付、退出补偿或终止协议时,对协议成果分配的,应按资产购置或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控外国企业(CFC)

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规定税率(25%)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1.“受控”的标准

所称控制,是指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其中,股份控制是指由中国居民股东在纳税年度任何一天单层直接或多层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2.对受控外国企业的管理

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其利润中应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提示】本规定属于视同股息分配而确认投资收益的特殊规定。税法的一般规定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

3.例外条款

第八章 国际税收管理练习题及答案

第八章国际税收管理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国际税收的本质是() A、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B、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C、国家与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D、国家与集体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按照联合国范本和经合组织范本的规定,下面那一项不是确定居民身份判断规则() A、是否具有经常性住所 B、看其重要利益中心设在哪国 C、是否有习惯性住所 D、是哪个国家的国民 3、我国在对外已经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列入协定的适用税种主要( ) A、财产税 B、流转税 C、所得税 D、关税 4、国际税收协定的核心内容是() A、明确所得概念 B、协调各缔约国之间的税收管辖权 C、保证收受无差别对待 D、免除双重征税 5、跨国纳税人偷税、逃税最常见的手段是() A 、转移资产B、伪造凭证C、转让定价D、隐瞒收入 6、在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各项方法中,最彻底的方法是()

A、扣除法 B、抵免法 C、低税法 D、免税法 7、造成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原因是()。 A、跨国所得 B、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C、税收竞争 D、税法不统一 8、国际税收中所指的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属于()。 A.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B.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C.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 D.双边性国际重复征税 9、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根本原因是()。 A.经济全球一体化 B.跨国企业的产生 C.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D.收入来源的国际化 10、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税收研究范围的是() A、国际税收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B、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C、国际税收和国际经济的关系 D、国际税收与各国政府的关系 11、国际税收是关于() A、发生在国家之间的一切税务关系 B、本国税制中有关涉外的部分 C、发生在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D、对某些外国税制所进行的比较研究 12、国际税收是一个历史范畴,它不能脱离() A、社会阶级而独立存在 B、个人所得税而独立存在

国际税收习题及答案

第一章国际税收导论 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 1.欧盟的“自有财源”从本质上看,是强加在成员国政府上的税收收入。 2.一国对跨国纳税人课征的税收属于国际税收的范畴。 3.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国境与关境不是一致的。 4.销售税是仅以销售商品为课征对象的一个税种。 5.预提税是按预提方式对支付的所得课征的一个独立税种。 6.国际税收关系的发展趋势在商品课税领域的体现是:关税和增值税的协调是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7.没有区域性国际税收协调就没有区域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8.一国为吸引外资而实施较低的税率也是恶性税收竞争的一种形式。 四、选择题 1.国际税收的本质是()。 A.涉外税收 B. 对外国居民征税 C.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D. 国际组织对各国居民征税 2.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生在西方国家的大规模降税浪潮实质上是()。 A.税负过重的必然结果 B.美国减税政策的国际延伸 C.促进国际贸易的客观需要 D.税收国际竞争的具体体现 3.1991年,北欧的挪威,瑞典,芬兰,丹麦和冰岛5国就加强税收征管方面合作问题签订了:()。 A.《同期税务稽查协议范本》 B.《税收管理互助多边条约》 C.《税务互助多边条约》 D. UN范本 4.()是重商主义时代最著名的贸易协定,也是关税国际协调活动的开端。 A.《梅屈恩协定》 B.《科布登—谢瓦利埃条约》 C.《税务互助多边条约》 D.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第二章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 1.税收管辖权不属于国家主权,只是一种行政权力。 2.判定纳税人的身份是一国正确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前提。 3.美国的公司所得税除了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之外,还坚持公民管辖权。 4.我国目前同时采用居所标准与停留时间标准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 5.我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实际为法律标准及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只要满足其一便可确定为本国居民。 6.外国公司设在本国境内的分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7.中国税法规定,个人须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才能确定为中国的居民。 8.法国人甲先生在2003年、2004年、2005年在美国各停留了140天,根据美国现行的停留时间标准,他在2005年不被确认为美国的居民。 9.某巴哈马居民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选择题 1.税收管辖权是()的重要组成部分。 A.税收管理权 B. 税收管理体制 C.国家主权 D. 财政管理体制 2.我国税法规定,在我国无住所的人只要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住满()即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A.90天 B. 183天 C.1年 D. 180天 3.中国采用()来判断租金所得的来源地。 A.产生租金财产的使用地或所在地

国际税收习题答案

国际税收习题答案

第一章国际税收导论 一、术语解释 1.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的概念目前有两种含义:一是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二是从某一国家的角度看,国际税收是一国对纳税人的跨境所得和交易活动课税的法律、法规的总称。然而,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是国际税收的本质所在。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2)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 2.涉外税收 “涉外税收”一词通常是指专门为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置的税种,如我国在1991年开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该税在2008年废止)、1994年税制改革前的工商统一税和个人所得税均属于我国的涉外税收。尽管涉外税收主要是针对外国纳税人或外资企业,但它仍然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涉外税收只不过是把国家税收制度中的涉外部分独立出来,单独设立了税种。 3.财政降格 由于存在国际税收竞争,各国的资本所得税税率下降到一个不合

理的低水平,造成国家的财政实力大幅度下降的现象和趋势。 4.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上出现了许多地区性的国家集团。它们由地理上相邻近的国家组成,对内通过一定的协调活动,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或其他经济活动障碍,以便使成员国的经济更紧密地结合;对外则在经济政策方面保持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差别待遇。人们将这种地区性的经济联合称为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 5.恶性税收竞争 各国制定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为了吸引别国的储蓄和投资,进而削弱其他国家的税基,那么这种税收政策就属于恶性的,国家之间制定这种税收政策所产生的税收竞争为恶性税收竞争。 二、填空题 1.混合所得税制 2.所得课税 3.单一阶段销售税 4.进口税 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二).ppt.Convertor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二) 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逃税与避税 第一节国际重复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1、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2、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二、国际重复征税概述 (一)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的或类似的税收。 构成要件: (1)、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 (2)、存在同一纳税主体 (3)、课税对象的同一性 (4)、同一征税期间 (5)、课税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二)、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或国际双层征税) 完整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的或类似的税收。 案例:M国R公司,某一纳税年度末,其设在甲国的分公司获利10万美元,设在乙国的子公司获利50万美元从税后利润中向R公司支付利息20万美元。 提问: (1)在该纳税年度中,R公司及其分公司和子公司,应缴纳哪些税收? (2)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国际重复征税?哪些属国际重叠征税? 案例:某甲在A国有自己的居所。1999年甲离开A国去B国从事经营活动,在B国居住了150天并取得一笔收入。甲国回到A国,先后收到A国和B国要求其交纳个人收入所得税的纳税通知。根据A国税法规定,A国居民离开A国满180天的为A国非居民;根据B 国税法规定,凡在B国居住满90天的个人为B国居民。 问题: 此例是否为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案例:甲国A公司拥有在乙国成立的B公司50%的股权,在某纳税年度,A公司在甲国所得为100万美元,B公司在乙国的国内所得也为100万美元。甲国、乙国企业所得税率分别为50%、30%。B公司在该年度向乙国缴纳30万美元企业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70万美元中的35万美元以股息的方式支付给A公司。之后就A公司该年度的所得135万美元(即A公司国内所得100万美元加上B公司支付的35万美元股息所得)适用50%的税率,征收

国际税收总结定义概念

国际税收总结定义概念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What is international taxation 什么是国际税收 In a narrow sense : Many tax law related to the multinational income and transaction 从某一国家角度:一国对纳税人相关的跨国收入和事务的税收法律 In a broad sense: international taxation refers to tax phenomena and tax issues brought about by the conflicts or difference in tax law between countries in the open economy that taxpayer's economic activities extend abroad. 广义:国际税收是指开放经济下,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展到海外以 及在各国之间不同税法所带来的冲突或税务问题 税务现象。 The Basic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Taxation Subject of Taxation:Transnational Natural Person and Legal Entity 自然人和法人 Object of taxation 课税对象 concerning with income tax: 1.Transnational general constant income 固定收入 根据所得税 2.Transnational capital gains 资本收益 3.Transnational other income 其他收入

(完整版)国际税收重点整理(20210206065925)

第一早 国际税收: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 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 国际税收的本质国际税收问题作为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种种税收现象,其背后隐含着的是国与 国之间的税收关系。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在: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1)合作性协调(2)非合作性协调 涉外税收:一国政府根据本国税法对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和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课征的税收。 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的区别 第二早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 税收管辖权的实施主要有: 1 ?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2 ?仅实行地域管辖权(阿根廷、乌拉圭、巴拿马、哥斯达黎加、肯尼亚、赞比亚、马来西亚、中国香港等) 3 ?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美国、禾吐匕里亚) 投资所得来源地的判定:股息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地(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国)支付股息公司的利润实际来源地 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的使用地(美国); 以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南非); 以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法国、比利时); 无形资产开发地(阿根廷)

AVV ----- * 第二早 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纳税期间对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 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或同一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地域管辖权的重要性和所得 来源国优先征税地位 避免重复性征税的方法 (一)扣除法 (二)减免法 (三)免税法 (四)抵免法 直接抵免: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直接抵免适用于: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抵免、总分公司的公司所得税抵免、母子公司的预提 所得税抵免。 间接抵免: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间接缴纳的国外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间接抵免适用于:母子公司中子公司所在国课征的公司所得税(间接抵免只适用于法人,不适 用于自然人) 免税法: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并已向来源国政府缴税的所得免于征税的方法 单边免税国家免税法适用条件 1)国外所得来源于课征与本国相似所得税的国家 2)国外所得应为本国纳税人从国外分公司取得的利润或从参股比重达到一定比例的外国居民 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 3)国外所得要享受参与免税,在国外企业持股时间须达到规定的最低限度(1-2年)。 4)实施参股免税需派息分红公司从事制造业、商业、银行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 国际税收协定免税法适用条件当居住国居民取得所得或拥有资本,此所得或资本有可能被 东道国课税,居住国就应对此所得或资本免税。 免税法的优点1 )可以彻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2)在来源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时,居住 国采用免税法,可以使纳税人实际享受到来源国给与的优惠。3)在税务管理方面,简便易 行。 免税法的缺点1)免税法是建立在居住国放弃对其居民的境外所得的征税权基础上,使居住国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兼顾来源国、居住国、纳税人几方面利益。 2)在采用免税法时,若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收入免征税,在来源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时,就会出现在境外取得的收入,比在境内取得的同样收入,税负低。与公平原则不符。也会引起国内的资本与利润,不正常地转移到低税负国家或者避税地区。实践中,较少国家采用此方法。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第十一章国际税收 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一)发展与现状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者地区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1.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1843年比利时和法国政府签订 2.两个范本: 《经合组织范本》、《联合国范本》 3.我国: 第一个全面性税收协定1983年与日本签订; 截止2016年底,我国对外正式签署102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个《安排》(港、澳)+1个《合作协议》(台);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2017年1月1日生效,旨在打击跨国逃避税行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 (二)两个范本差异 1.《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 2.《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其主导思想所强调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主要是为了促进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 (三)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新加坡与中国的税收协定)。 例如: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个人(4个)依次是: 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2.公司和其他团体: 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知识点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二)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25% 应纳税所得额核定方法(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 (三)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10% 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法: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担保费——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 2.转让财产所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融资租赁所得、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财产净值为计税依据 3.其他注意问题: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八章【最全】【共10章】

第八章国际税法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了解国际税法的概念,理解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重复征税,了解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协调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征税权冲突的原则,掌握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理解国际逃税、避税的主要方法,掌握防止国际逃税、避税的主要措施。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国际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法律渊源、“产生条件;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居民身份认定标准、所得来源地的认定标准;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产生原因、危害;税收协定的内容、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原则;协调跨国所得和财产征税权的各项原则;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饶让抵免的概念及作用;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含义、方式及管制措施;转移定价税制的内容。领会各国同时实行多种税收管辖权的重要性、避免重复征税的意义、税收协定的意义与作用、税收协定与国内法的关系、常设机构原则的含义、实行限额抵免制度的重要性、反国际逃税与避税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应用(1)分析应当如何划分征税权、抵免权的具体计算方法。(2)计算分析跨国纳税人的所得税纳税义务。 历年考点1.税收管辖权2.居民身份认定标准3.所得来源地的认定标准4.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产生原因、危害5.协调跨国所得和财产征税权的各项原则6.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含义、方式及管制措施 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说 一、国际税法的产生 1.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19世纪末,世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由自由竞争过渡到垄断阶段,资本输出代替商品输出成为这一时期资本主义经济的主要特征。随着资本输出的不断扩大,货物、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经济要素的跨国流动日趋频繁,从而促使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的收入和财产日益国际化。企业与个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的普遍存在和不断发展,为国际税收关系和国际税法的产生奠定了客观经济基础。而19世纪末20世纪初作为现代直接税标志的所得税制度和一般财产税制度在当时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相继确立,则是国际税收关系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法律条件。 3.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存在,一方面,从纳税人的角度看,加重了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跨国经济活动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挫伤纳税人从事国际经济交易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从征税国角度看,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存在,说明在纳税人的居住国和跨国征税对象的来源国或所在地国之间存在着税收利益分配的冲突,影响彼此之间的正常发展。国际税法正是在此背景下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 二、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1.国际税收关系中的征税主体是两个国家,它们均有权对纳税人的跨国征税对象课税。 2.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通常是受两个国家

国际避税方式和方法

国际避税方式和方法 国际避税方式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通过纳税人的国际转移进行避税纳税人(包括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的国际转移,是指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迁移出该国,成为另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或没有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以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国际避税方式。如纳税人从高税国迁往低税国成为低税国的居民。 (二)纳税人不迁移进行国际避税,一般来说,纳税人要规避其纳税义务,就要设法迁移。但利用有关国家税法和税收协定的漏洞和缺陷,纳税人有时不迁移也可以规避或减轻其纳税义务。如纳税人虚假迁移其住所,即纳税人法律上已迁出了高税国,但实际上并没有在其他任何国家取得住所。如果一个高税国的纳税人有足够证据证明他不是这个国家的居民,而是另一个国家的居民,那么尽管实际上他是这个国家的居民,他的纳税义务还是可以减轻,甚至消除。因为各个国家关于住所或居所的法律规定并不一样,法律解释也不相同,使纳税人利用住所或居所的虚假迁移进行国际避税成为可能。 (三)通过征税对象的国际转移进行避税征税对象的国际转移,是指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征税对象转移出该国,成为另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征税对象,或没有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征税对象,以规避或减轻纳税人总纳税义务的国际避税方式。这类避税方式花样很多非常复杂,如通过建立免税常设机构转移应税所得。目前,许多国家的双边税收协定都对跨国纳税人常设机构的经营活动规定了大量免税待遇。这些经营活动包括货物仓储、存货管理、货物购买、广告宣传、信息提供或其他准备性、辅助性营业活动等。这样,跨国纳税人就可以把设在没有这类免税待

国际税收知识点总结

国际税收知识点总结 名词: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凡是一个法人的管理机构设在本国,那么无论其在哪个国家注册成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 区分总机构所在地和实际管理和控制地: 总机构所在地,即公司总部所在地,它强调的是法人组织结构主体的重要性。 实际管理和控制地,强调的是法人权力机构和权力人物的重要性,一般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地或公司董事的居住地来判断。 2、注册地标准:凡是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而不论该法人的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业务活动地是否在本国境内。 经营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3、常设机构标准:一个企业的经营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取决于该企业是否在本国设立了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1)实际联系原则:一国只对非居民公司通过本国常设机构实际取得的经营所得征税,而对其通过本国常设机构以外的途径或方式取得的经营所得不征税 (2)引力原则:如果非居民公司在一国设立了常设机构,即使它在本国的一些经营活动没有通过这个常设机构,只要与这些经营活动与该公司的业务活动相同或类似,也要对其征税。 5、预提税: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投资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由支付人源泉扣缴所得税的一种征税方法。一般单独规定比例税率,按收入全额(即没有费用扣除)计算征收。 6、法律性重复征税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 7、经济性重复征税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 8、税收饶让:是居住国对来源国因采用税收优惠而减少的应纳税额视同已纳税额同样给予抵免的措施。税收饶让不是一种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 9、导管公司:第三国居民为了利用非居住国税收协定达到避税之目的,而在该协定缔约国一方成立的完全受其控制的子公司。 10、基地公司:在避税地设立而实际受外国股东控制的公司。其全部或主要经营活动在避税地境外进行。避税地:指人们在取得收入或资产的情况下不缴或少缴所得税、实际税收负担远低于国际一般水平的地区。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没有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的税负远远低于国际一般负担水平的国家或地区;对某些经济活动领域,特别是对离岸经济活动给予特殊的减免税优惠的国家或地区(离岸中心)。

国际税收选择题汇总教案资料

国际税收选择题 第一章 1.国际税收的本质是(C )。 A.涉外税收 B. 对外国居民征税 C.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D. 国际组织对各国居民征税 2.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生在西方国家的大规模降税浪潮实质上是(D )。 A.税负过重的必然结果 B.美国减税政策的国际延伸 C.促进国际贸易的客观需要 D.税收国际竞争的具体体现 3.1991年,北欧的挪威,瑞典,芬兰,丹麦和冰岛5国就加强税收征管方面合作问题签订了:(C )。 A.《同期税务稽查协议范本》 B.《税收管理互助多边条约》 C.《税务互助多边条约》 D. UN范本 4.(A )是重商主义时代最著名的贸易协定,也是关税国际协调活动的开端。 A.《梅屈恩协定》B.《科布登—谢瓦利埃条约》 C.《税务互助多边条约》D.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第二章 1.税收管辖权是(c )的重要组成部分。 A.税收管理权 B. 税收管理体制 C.国家主权 D. 财政管理体制 2.我国税法规定,在我国无住所的人只要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住满(c )即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A.90天 B. 183天 C.1年 D. 180天 3.中国采用( A )来判断租金所得的来源地。 A.产生租金财产的使用地或所在地 B.财产租赁合同签订地 C.租赁财产所有者的居住地 D.租赁租金支付者的居住地 4.特许权转让费来源地的判定标准主要有(BCD )。 A.特许权交易地标准 B.特许权使用地标准 C.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标准 D.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标准

5.中国香港行使的所得税税收管辖权是( B )。 A.单一居民管辖权 B. 单一地域管辖权 C.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 D. 以上都不对 6.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有:(ABCD )。 A.注册地标准 B.管理和控制地标准 C.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D.选举权控制标准 7.在世界上主要国家中,目前同时注册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和选举权控制标准来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国家是( D )。 A.美国 B. 日本 C.中国 D. 澳大利亚 8.一国与他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一般只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缔约国双方的( C )。 A.国民 B. 公民 C.税收居民 D. 人民 9.关于当事人在一个规定的年度中在一国停留多长时间才被判定为该国居民,各国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以下国家中采用半年期标准的有:(ACD )。 A.加拿大 B. 中国 C.意大利 D. 英国 第三章 1.经合组织范本规定,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内河运输的船只或附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或船只的动产所取得的收益,应由( C )征税。 A.总机构所在地 B. 交通工具长期停泊地 C.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D. 交通工具所有人居住国 2.以下发达国家爱中,对税收饶让一直持反对态度的是(B )。 A.英国 B. 美国 C.德国 D. 加拿大 3.两大范本要求按照以下四个标准来判定纳税人的最终居民身份,该判定过程是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的,请为之排序:( D )。 ①国籍②重要利益中心③永久性住所④习惯性住所) A.①②③④ B. ①②④③ C.③④②① D. ③②④① 4.根据两大范本的精神,如果两国在判定法人居民身份时发生冲突,则应根据(D )来认定其最终居民身份。 A.注册地标准 B. 常设机构标准 C.选举权控制标准 D.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国际税收心得体会

国际税收心得体会 【篇一:税收业务培训心得体会】 税收业务培训心得体会 我于5月20日至6月18日参加了全省国税系统稽查业务培训班。 通过为期一个月的税收稽查业务培训,我感到收获是多方面的。能 克服了畏难情绪,学到了许多业务知识,提高了稽查技能,增强了 干好税收稽查工作的信心,收到了比较理想的效果。 通过学习,更新了知识,开阔了视野,学到了多种处理税收稽查业 务问题的方法,增加了干好本职工作的信心。 短短的一个月的时间,我们学习了《十七大报告专题辅导》、《党 风廉政建设专题》、《企业所得税政策》、《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的 组实施》、《虚开发票案件的取证要求》、《行业税务管理和查账 实务》、《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增值税扩大抵扣业务讲解》、《国际税收管理(避税、反避税)》、《税收行管法疑难讲解》、《防 范稽查职务犯罪若干问题》、《涉嫌危害税收行管犯罪案件取证要 求和方法》、《消费税政策完善要点讲解》、《协查系统及辅助查 询工具》、《会计电算化软件介绍及技巧》、《稽查查账软件的应用》、《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房地产行业税务管理和查账实务》、《税收执法风险及防范》、《出口退税业务与稽查实务》、《稽查干部心理调节》、《增值税基础知识》等课程,通过对税收 案例的分析受益非浅。 作为一名税收稽查工作人员要掌握的税收政策、会计知识,还要懂 得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工作方法的灵活运用等方方面面的知识和 技能,真可谓包罗万象。 通过学习,我认为,这次培训内容全面,针对性强,非常实用。过 去一些概念和一些新知识点比较模糊,经老师的讲解,都基本弄懂 弄通,为今后提高实际工作水平提供了良好的知识储备。 在学习中《十七大报告专题辅导》中深刻了解了十七大的主要内容,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什么,对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特”在何处、需要什么样的“特” 。党的十七大 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xx同志代 表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实事求是地回顾了过去5年党中央领导全国人民开展的

(完整word版)国际反避税措施及对策

国际反避税措施及对策 (一)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 1.对自然人利用移居国外的形式规避税收 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属于“真正的”和“全部的”移居才予以承认,方可脱离与本国的税收征纳关系,而对“部分的”和“虚假的”移居则不予承认。如德国规定,纳税自然人虽已失去本国居民身份,但仍有经济联系的,应连续对其征收有关的所得税,视其为特殊的“非居民”。 2对法人利用变更居民或公民身份的形式规避税收负担 有的国家对法人的国际转移给予有条件的允许。荷兰曾规定,准许本国企业在战时或其他类似祸害发生时迁移到荷属领地,而不作避税处理,但对于其他理由的迁移,一般认为是以避税为目的,而不予承认,仍连续负有纳税义务。 (二)转让定价调整 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或财产时,利用转让定价来避税是一种普遍运用的方法,而如何定价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相关部门也会从这一方面下手,确定企业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来避税。其中的关键环节就是,确定一公平的价格,以此作为衡量纳税人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方式,压低或抬高价格,规避税收。 调整转让定价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比照没有任何人为控制因素的卖给无关联买主的价格来确定;2.再售价格法,如无可比照价格,就以关联企业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无关联企业关系的第三方时的销售价格扣除合理的购销差价来确定;3.成本加利法;对于无可比照的价格,而且购进货物经过加工有了一定的附加值,则采用以制造成本加上合理的毛利,按正规的会计核算办法组成价格的方法;4.可比利润法,即把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经营活动相类似的非关联企业实际利润相比较,或者将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其历史同期利润进行比较,得出合理的利润区间,并据以对价格做出相应调整。 (三)防止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的措施 一些国家和地区以其极低的税负,吸引着跨国纳税人去这些地区进行投资经营,这些国家和地区也被称为国际避税地。 针对国际避税地的特殊税收优惠办法,一些国家为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分别在本国的税法中相应做出规定,以防止国际避税发生。其中美国的防范措施规定最复杂,也最典型。美国《国内收入法典》规定,只要在国外某一公司的“综合选举权”股份总额中,有50%以上分属于一些美国股东,而这些股东每人所持

国际税收典型例题分析

国际税收典型例题分析 一、单项选择题 1.假如一个纳税人利用不同国家关于纳税人居住时间的规定,在各国间旅行以避免成为纳税人,达到躲避纳税义务的目的,我们可以把这种人称为“税收难民”。从理论上而言,税收难民所采用的避税方法属于( )。 A. 人的流动 B. 人的非流动 C. 资金的流动 D. 货物的流动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国际避税方法,属于提高型知识点。税收难民所采用的是人的流动方式。 2.下列税收管辖权类型中,发展中国家所侧重的是( )。 A. 居民管辖权 B. 公民管辖权 C. 地域管辖权 D. 国际管辖权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税收管辖权类型,属于基础型知识点。发展中国家所侧重的税收管辖权为地域管辖权。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中,无论是缔结税收协定还是一国单方面采取措施,

使用得最多的方法主要有两种,这两种方法主要包括( )。 A. 扣除法 B. 免税法 C. 抵免法 D. 抵税法 【参考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属于基础型知识点。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中,使用得最多的方法包括免税法和抵免法。 2.国际反避税的基本方法主要有( )。 A. 强化税务稽查 B. 加强国际税务合作 C. 控制外国投资 D. 制定国际反避税法律 【参考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国际反避税的基本方法,属于基础型知识点。一般包括加强国际税务合作和制定国际反避税法律。 三、判断题 在国际税收中,消除双重征税通常采用免税法或抵免法。( ) 【参考答案】正确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方法,属于基础型知识点。国际惯例中,消除双重征税通常采用免税法或抵免法。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章节试题-国际税收含答案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章节试题:国际税收含答案 国际税收 一、单项选择题 1.对于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者成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采取用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其经费支出不包括( )。 A.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 B.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 C.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 D.交际费用 2.A公司在美国设立分公司B,已知B公司在美国的2014纳税年度为2014年10月1日-2015年9月31日,那么B公司2014纳税年度对应我国( )纳税年度。

A.2013年 B.2014年 C.2015年 D.2016年 3.下列关于关联关系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A持有B公司30%的股份,B公司持有C公司30%的股份,则A和C之间具有关联关系 B.A公司借贷总额为1亿万元,B工业企业为A公司借贷总额中的900万提供担保,则A和B之间具有关联关系 C.A公司提供的购买原材料的活动,由B公司控制,则A和B之间具有关联关系 D.A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有一半以上是B公司委派的,则A和B 之间具有关联关系

4.下列不属于转让定价重点调查的企业是( )。 A.关联交易较多的企业 B.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C.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D.短期亏损,并恢复正常盈利的企业 5.下列关于确定税收情报密级的原则,说法正确的是( )。 A.税收情报一般应确定为机密级 B.税收情报事项涉及偷税、骗税或其他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确定为秘密级 C.缔约国主管当局对税收情报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确定为秘密级 D.税收情报事项涉及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

国际税收期末考试复习题

一、填空题(本大题共10空,每空2分,共20分) 1.国际税收不能脱离()而单独存在,它不能离开()这个关键因素。 2.国际税收的本质是关于国家之间的()。 3.()是一国税收制度中是一国税收制度中有关对外国纳税人征税的部分。 4.在判定双重法人居民身份时,国际上通行的顺序中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是()。 5.各国判定经营所得来源地时的认定标准有()和()。 6.不动产所得来源地的确立以()为依据。 7.以国家税收管辖权是否实际发生冲突为标准,国际重复征税可分为()和()。 8.各国单方面采取的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有()、()、()和()。 9.()和()只能减轻国际重复征税的程度,而不能彻底的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10.国际避税地的判定标准有()和()。 11.国际反避税的一般方法包括:()和()。 12.跨国关联企业间收入与费用分配的原则有()和()。 13.常见的资本弱化反避税方法有两种,即()和()。

14.国际税收原则包括()和()。 15.缔结国际税收协定的程序有()、()、()和()。 16.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特征有()和()。 17.国内商品税的管辖权原则有两种,即()和()。 18.在前关贸总协定主持下的历次多边谈判中曾经采取过的关税约束与减让方法有()、()和()。 19.()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作用下,各国政府通过降低税率、增加税收优惠等形式,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吸引国际流动资本等流动性生产要素,提升本国经济竞争力,促进本国经济增长的国际经济行为。 二、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4分,共16分) 1.地域管辖权 2.实际所得原则 3.常设机构 4.国际重复征税 5.全部免税法 6.抵免限额 7.分项限额 8.税收饶让 9.转让定价 10.国际税收原则 11.国际税收惯例 12.国际税收协定13.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14.普惠制 15.国际税收竞争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8分,共32分) 1.如何理解国际税收的概念? 2.简述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 3.简述实际所得原则与引力原则的含义。 4.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单边措施有哪些?

国际税收必考知识点汇总,应考必备。

所得税管辖权类型: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住所标准,居所,停留时间);法人居民身份(注册地,管理机构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选举权控制) 国际重复征税:指的是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被相同或列斯的税种课征了一次以上。 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两国不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 税收绕让: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并允许其用这部分被减免的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避税与偷税的区别:①:偷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手段不缴纳税款;而避税是指纳税人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②:偷税直接违反税法,是一种非法行为;而避税是转税法的空子,并不直接违反税法,因而从形式上看他是一种不违法行为。③:偷税不仅违反税法,而且往往要借助犯罪手段,所以偷税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避税是一种不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所以不受法律制裁。 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①,有关国际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存在差异。②税率差异③国际税收协定的大量存在④,涉外税收法规中存在漏洞。 国际避税地:指那些可以被人们借以进行所得税或财产税国际避税活动的国家和地区。国际避税地的类型:①,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②,征收所得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③,所得税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④,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的所得税,但对某些种类的特定公司提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 转让定价: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通过转让定价所确定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 转让定价意义:①,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内部资源配置的指示器②,跨国公司组织形式向分权化发展的重要保障。③,实现其全球发展战略、谋求利润最大化的便利工具。④,实现知识产品内部化的重要手段。 国际避税的手段:①,利用转移定价转移利润②,滥用国际税收协定③,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④,组建内部保险公司⑤,资本弱化⑥,选择有力的公司组织形式⑦,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 资本弱化: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 外企在我国避税的特点:①,外商企图独享归中外双方共有的利润。②,外商投资企业及时将企业的利润调出境外。③,西方一些国家对所的贺岁实行归属抵免制。

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浅析——以跨国公司为例

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浅析——以跨国公司为例 摘要 应对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中国是世界外资流入超级大国。但是,外资企业一方面是经营生产欣欣向荣,另一方面却是财务数据长期亏损。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与跨国公司的大量发展,在国际税收关系中,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趋尖锐。本文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现状及避税方法进行分析,并阐述了反避税对策。提出在我国如何进行反避税,并且对改进我国税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跨国公司;避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措施

目录

一.引文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其后果是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 反避税是指国家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国际避税加以防和制止。主要容从广义上包括财务管理、纳税检查、审计以及发票管理,从狭义上理解就是通过加强税收调查,堵塞税法漏洞。 二.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现状 目前,全球共有6万多家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在全世界拥有80多万家海外分公司,它们掌管着全球1/3的生产、2/3的国际贸易。跨国公司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主角。跨国公司为自身利益最大化。普遍存在利用有关国家税制差异、漏洞等进行纳税筹划和规避纳税义务。 (一). 我国的税收政策 我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以优惠所得税税率、“二免三减”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有关测算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只有ll%,这一税负水平与世界上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并不算高。

纳税筹划第八章自测题

第八章国际税收筹划 (一)单项选择题 1. 国际税收筹划不仅需要跨国企业遵循其本国的税法,而且要遵循()。 A. 中国税法 B. OECD 税法 C. 联合国税法 D. 东道国的税法 答案:D。 解析:由于不同国家实现其税收管辖权的方式并不相同,因此,各国对境外企业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税收规定也不相同。在现实中,大部分国家同时实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这意味着,大部分国家对于境外企业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都要征收所得税,同时对本国居民在境内外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全部所得都要征收所得税。当一国企业到另一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收入时,往往需要按照东道国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还要按照本国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因此,跨国企业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不仅应当遵循和考虑其居住国的税法,而且要遵循和考虑其东道国的税法。这也是国际税收筹划的最主要特征。 2. 国际税收筹划的直接目的是减轻()。 A. 高税国税负 B. 境外税负 C.本国税负 D. 整体税负 答案:D。 解析:由于各国税法存在巨大差异,而且企业在不同国家开展经营活动的性质、获利水平存在差异,因此,企业旨在降低其在某一国税负的税收筹划安排很有可能导致其在另一国税负的增加。这种“摁下葫芦浮起瓢” 的筹划方法会增加企业在全球的整体税负。这显然不是税收筹划的理想结果。因此,作为从全球获利、在多个国家纳税的跨国企业,其国际税收筹划活动需要综合考虑各国税制的特点和差异,并以此为基础,对组织结构、交易形式、成本费用与收入等进行合理的安排,以降低企业在全球的整体税负。 3. 如果一个企业或个人被一个国家认定为其税收居民,那它(他)就要在该国承担()。 A. 无限纳税义务 B. 有限纳税义务 C.本国纳税义务 D. 外国纳税义务 答案:A。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