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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刘建利

【内容提要】为有效防止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日本以刑法和特别刑法中的相关法条相配合,已经建立起了一套相对完整而成熟的规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体系。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制,我国应该借鉴日本的作法,顺应国际化潮流,不仅要注重处罚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而且需要加强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措施,通过立法加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周边犯罪行为的处罚,扩大对未成年男性的保护范围。

【关键词】性侵未成年人买春儿童儿童色情

随着2013年5月“海南校长带女生开房”案件的曝光,国内一连串的性侵中小学生事件也接连浮出水面,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亦迅速发展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⑴鉴于此类案件数量之多、发生频率之高、受害人数之众、作案情节之恶劣、危害后果之严重、舆论震荡之剧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3年10月2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以严惩性侵未成年人之恶劣行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邻国日本针对性侵未成年人行为除刑法规定外,还存在专门制定的规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刑法,相对而言已经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整、成熟的针对性侵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制体系,其中有不少地方值得我国参考与借鉴。本文将从日本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的法律规制的具体内容,以及不同法律之间相互关系、运用现状以及最新动向进行探究,并以此为基础其探讨对我国的启示作用,以期能够为我国在实践中适用和完善《意见》提供参考,提高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保护水平。

一、日本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制现状

日本规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法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刑法和特别刑法上的关于保护所有人的性犯罪规定;另一类是特别刑法中专门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前者主要指《刑法典》、《关于规制跟踪行为等法律》、《防止骚扰条例》中针对性犯罪的相关规定。后者主要体现在《买春儿童、儿童色情处罚法》、《儿童福祉法》以及日本各地方政府的《青少年保护育成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中。这几部法律共同为日本的未成年人不被性侵害提供了法律保护网,它们在具体内容上虽然有部分重合的地方,但也都有自身的特色。

(一)关于性犯罪的一般规定

1.刑法典上的性犯罪。《日本刑法典》⑵对未成年人的性保护主要体现在该法第二十二章“猥亵、奸淫和重婚罪”中的针对侵害性自由犯罪以及侵害性风俗犯罪的规定中。由

于这两类的犯罪对象并没有限定为成年人,因而这些保护规定当然适用于未成年人被性侵的场合。关于性犯罪的规定主要有:强制猥亵罪(第176条),强奸罪(第177条),准强制猥亵罪与准强奸罪(第178条),集团强奸罪(第178条之二),强制猥亵、准强制猥亵致死伤罪(第181条第1款),强奸、准强奸致死伤罪(第181条第2款),集团强奸致死伤罪(第181条第3款)。这些均是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所保护的法益主要是个人的性自由和性感情。关于性风俗的犯罪规定有:公然猥亵罪(第174条)、散布猥亵物等罪(第175条)、劝诱淫行罪(第184条)。这类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社会法益,即社会健康的公共性风俗和性道德。具体而言,传统的观点认为这类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性行为的非公然性”。由于侵害到了受宪法所保护的表现的自由,而且有导致刑法泛道德化的嫌疑,所以后来通说的观点改变为“不希望看到猥亵物的成人的性感情或性的自我决定权”。当下通说的观点则认为,本类犯罪的保护法益是“精神上的社会环境”,这类犯罪的处罚根据在于,一般人如果知道了散布露骨的性描写、性器官的照片等行为,会产生不快感,会伤害到公众的感情。⑶

(1)强制猥亵罪。根据《日本刑法典》第176条的规定,对已满13周岁的男女,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实施猥亵行为的,成立强制猥亵罪,处6个月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

刑。对于未满13周岁的男女,不论具体手段如何,即使存在同意,只要实施了猥亵行为的,也成立本罪,处6个月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本罪的犯罪对象与强奸罪不同,男女均可成立。但是,针对已满13周岁男女的,要求必须满足“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实施”这一要件,才能成立本罪;而针对未满13周岁的,不管采用的是何种手段,即使被害人同意,也成立本罪。关于“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依照日本刑法理论通说的观点,虽然并不要求达到类似于强盗罪那样的能够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是要求能够达到致使反抗非常困难的程度。但判例却认为,只要达到能够抑制抵抗的必要程度即可。另外,“暴行”本身就可以被认为是猥亵行为的场合,可以直接成立强制猥亵罪。例如,违反女性意愿,用手指插入其阴部的行为,在厕所内从背后用左手抓摸被害者臀部的行为等,都被判例认定为是通过暴力实施了猥亵行为。所谓“猥亵行为”,按照日本判例以及刑法理论通说的观点,是指一味地刺激或满足性欲,并且侵害普通人正常的性羞耻心,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的行为;或者说是指所有能够认定为侵害了被害者性自由的行为。在判例上被判为“猥亵行为”的有:违反对方意志强行与饮食店的女店员接吻、搂抱,强行隔着裙子抚摸女性的性器官,将异物插入少年的肛门,违背女性意志拍摄其裸照,强迫有同居关系的男女进行性交等行为。⑷此外,作为本罪成立的主观要件,除故意

外,是否还需具备刺激或满足行为者性欲的性意图或内心的性倾向这一要件,在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

(2)强奸罪。《日本刑法典》第177条规定,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奸淫13岁以上女子的,成立强奸罪,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奸淫未满13岁女子的,同样处理。本罪与强制猥亵罪不同,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奸淫”是指男女间的性交,男性的生殖器至少要有一部分插入女性的生殖器,既遂不以射精为要件。关于“暴力或胁迫手段”,并不要求达到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只要能够达到致使对方难以反抗的程度即可。⑸通说认为,本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时间应该是作为奸淫手段的暴行或胁迫行为的开始时间,而判例则认为,即使是在为了奸淫而着手实施暴力或胁迫行为之前的阶段,只要具备了“能够发生强奸的客观危险性”,就可认定为已经着手。比如,在行为人以强奸为目的将抵抗的被害者拖进车内,开到5公里之外的护岸工程工地,在驾驶室内压制被害者的反抗将其奸淫的案件中,判例认为在行为人将被害人强行拖入车内的时点就已经成立着手。⑹另外,由于强奸罪乃是强制猥亵罪的特殊形态,因而以奸淫目的实施了猥亵行为的场合,如果成立了强奸罪(未遂),作为法条竞合,就不会再成立强制猥亵罪。

(3)准强制猥亵罪与准强奸罪。根据《日本刑法典》第178条的规定,利用他人心神丧失或处于不能抗拒的状态,

或者是使他人心神丧失或处于不能抗拒的状态而实施猥亵或强奸行为的,成立准强制猥亵罪与准强奸罪,分别按照刑法第176条和177条的规定处理。本罪与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的最大区别在于,本罪并没有采用暴力或胁迫的手段,而是利用被害者不能抵抗的状态而实施猥亵或奸淫行为。“心神丧失”,是指因丧失意识(昏迷、大醉等)或高度精神障碍而引起的不能正常判断性行为的状态。此处的“心神丧失”与作为无责任能力的“心神丧失”不同,比如重度的精神薄弱者,即使其处于无责任能力的心神丧失状态,只要其理解性交的意义,就不属于本罪所规定的“心神丧失”状态。“不能抗拒”,是指因“心神丧失”以外的理由(物理性或心理性原因)而不能抗拒或难以抗拒的状态。物理性的不能抗拒是指手脚被捆绑而不能抗拒,而心理性不能抗拒则是指因认识错误或畏惧而处于不能抗拒的状态,比如,因相信医生正在为自己看病而不能抵抗的场合。上述的强制猥亵罪、强奸罪、准强制猥亵罪与准强奸罪即使是未遂的,也予以处罚(第179条)。此外,因这些罪(包括未遂罪)而致人死伤的,成立强制猥亵等致死伤罪(第181条第1、2款),处无期或者3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人以上在现场共同犯强奸罪或准强奸罪的,成立集团强奸罪,处4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78条之二),致人死伤的,处6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81条第3款)。

(4)公然猥亵罪。根据《日本刑法典》第174条的规

定,公然实施猥亵行为的,成立公然猥亵罪,处6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3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拘留或者科料。“公然”是指猥亵行为处于不特定或多数人能够认知的状态。⑺按照通说的观点,不要求猥亵行为一定要确实被不特定或多数人所认知,只要具备被认知到的可能性即可。而且,不要求行为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公然性,只要该行为发生的环境在客观上具有公然性即可。“猥亵行为”是指刺激或满足行为者或他人性欲的动作,并且侵害普通人正常的性羞耻心,违反善良的性道德观念的行为。⑻通说的观点认为,是否属于猥亵行为应当根据行为当时的社会通常观念判断,应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比如现今乳房的露出和接吻已经称不上是猥亵行为。在司法实务上,在剧场表演猥亵行为以及通过英特网对不特定的人现场直播猥亵的案件,均被判处成立公然猥亵罪。

(5)散布猥亵物等罪。依据《日本刑法典》第175条的规定,散布或者公然陈列猥亵性文书、图画、电磁记录相关的记录媒介或者其他猥亵物的,成立散布猥亵物等罪,处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25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者科料。以有偿散布为目的而持有前款之物的,或者保管前款之电磁记录的作同样处理。本罪处罚的是散布、公然陈列具有猥亵性之物的行为。“散布”是指有偿或无偿地向不特定或多数人交付的行为,真正接受交付的即使是仅仅数人也没关系。

“公然陈列”是指将对象物置于不特定或多数人能够阅览的状态。仅仅将对象物置于特定少数人能够认知状态的行为,则不属于公然陈列。比如,针对行为人在一间外界难以随便进入的封闭的室内对其几名特定的朋友放映淫秽电影的案件,判例就认为该行为不属于公然陈列。⑼

(6)劝诱淫行罪。依据《日本刑法典》第182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劝诱没有淫行常习的女子与他人发生奸淫行为的,成立劝诱淫行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3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没有淫行常习的女子”指不具有和不特定的人进行性交的习惯的女子,不论是否具有性生活经验,也不论年龄多大。“以营利为目的”指以取得财产利益为目的。“劝诱”指让女子产生奸淫决定的一切行为。本罪处罚的其实是一种组织卖淫行为。日本和中国同样,卖春和买春行为(即卖淫和嫖娼行为)并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卖春防止法》第3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从事卖春和卖春行为,但是针对违反了该规定的却并没有规定具体罚则。所以,在日本卖春和买春都是违法行为,但却不会被处罚。⑽这主要因为日本传统文化认为卖春的人一般都有不得已而为之的苦衷,其实都是社会的弱者,对她们应该加以保护,而不是处罚。《卖春防止法》主要是通过处罚助长卖春的行为来实现防止卖春的目的。比如,本法把劝诱卖春、周旋卖春、为卖春提供场所的行为都规定为犯罪。因此,刑法中的劝诱淫

行罪在《卖春防止法》成立之后,便丧失了存在意义。

2.特别刑法上的性犯罪。(1)关于规制跟踪等行为的法律。《关于规制跟踪行为等法律》⑾中也存在处罚与性犯罪关联性较强行为的规定。该法主要处罚的是特定的跟踪行为。根据该法第2条,“跟踪行为”是指针对特定的人实施以下八类行为:①纠缠、守候、堵住来往通路或在住所、工作单位等对象人经常待的地方(以下简称“住所”)的附近进行监视,或者是强行闯入对象人住所的行为;②通过明示而暗示的方法让对象人认识到其行动已经受到监视;③要求对象人与自己见面、交往等他人并无义务实施的行为;④向对象人使用特别粗鲁和野蛮的言语;⑤拨通对象人电话却又什么也不说,或者是明明被拒绝过了却仍然连续打电话或送传真;⑥向对象人送付污秽物、动物的尸体以及其他让人产生明显不愉快或厌恶情感之物,或者是将这些东西放置成对象人能够发现的状态;⑦告知要损害对象人名誉的事项,或将其放置成对象人能够知晓的状态;⑧告知对象人能够伤害其性羞耻心的事项,或将其放置成对象人能够知晓的状态,或者是给对象人送付能够伤害其性羞耻心的文书、图画等物或者将其放置成对象人能够知晓的状态。依据该法规定,以发泄爱恋等好意情感,或者是因这些情感未能获得回应而产生的怨恨情感为目的,针对特定的对象或其配偶、直系或同居亲属等关系亲密者反复实行第1至4类“跟踪”行为,侵

害到这些人的身体安全、住所安宁、名誉或者是令这些人担心其行为自由受到严重侵害的,处6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的罚金;实施第5至8类“跟踪”行为的,处以“禁止命令”。“禁止命令”的内容可分为两类:一是不得继续实施相关“跟踪”行为;二是为了防止该行为继续发生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如果违反该前者“禁止命令”的,将会被处以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违反后者“禁止命令”的,会被处以6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的罚金。

(2)日本地方政法的防止骚扰条例。在日本与性侵行为有关的法律规制还有地方政府制定的防止骚扰条例。比如,《东京都防止骚扰条例》⑿第5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内对人实施令人感到强烈羞耻或不安的卑劣言行”,如果违反该条款的,依据同法第8条,最高将被处以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的罚金。大阪以及其他多个地方政府也都制定了相类似的规定。本法条主要规制的对象有两类行为,即所谓的“痴汉”和“色情偷拍”行为。“痴汉”是指一种轻度性侵行为,与强制猥亵较为接近。按照日本学者的解释,从内衣外面触摸女性的身体是“痴汉”行为,而将手伸进内衣让女性产生羞耻心的则是强制猥亵。“色情偷拍”主要指偷拍女性穿着内衣时的形态,最为典型的行为就是,用带有拍照功能的手机从女性的

裙子下面偷拍女性的内裤。本罪的另一个限制要件为“令人感到强烈羞耻或不安”,这一要件并不意味着被害者要在现实中确实感受到强烈的羞耻或不安。只要达到如果被害者知道了该言行就会感到强烈羞耻或不安的程度即可。至于何种行为会令人感到强烈羞耻或不安,其具体判断标准为“一般人标准”,即与被害者处于同等情况下的大多数人的感受为准,而不是以被害者的个人主观感受为准。⒀

(二)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特别刑法规定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日本还制定了一些特别刑法专门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买春儿童、儿童色情处罚法》、《儿童福祉法》、《青少年保护育成条例》以及《规制利用网上介绍异性的业务引诱儿童的法律》等相关法律的条文中。这些法律规定的保护法益是作为弱者的未成年人健全地性发育的权利。

1.《买春儿童、儿童色情处罚法》。⒁日本的刑法虽然规定了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但由于这两类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均为亲告罪(《日本刑法典》第180第1款),⒂被害者不告诉的话,犯罪人将不会被公诉。所以,考虑到这类犯罪的特殊性,仅仅靠刑法并不能对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遭受到了来自国内和国际上的强烈批判。因此,为了弥补刑法规定的缺陷,日本于1999年5月制定了《买春儿童、儿童色情处罚法》。该法是日本用以保护儿童不受性榨

取的主要法律,其目的是防止性榨取以及性虐待儿童,以拥护儿童的性权利(该法第1条)。为了实现该目的,该法在规定处罚买春儿童、散布儿童色情物的同时,还规定了一些保护被害儿童的措施。该法中的“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该法第2条),相当于我国法律中的未成年人。而且,该法第9条明文规定不能以不知道儿童的年龄为由逃避法律责任,除非行为人关于年龄的误判连过失都不存在。

(1)处罚的主要内容。①买春儿童罪。《买春儿童、儿童色情处罚法》的第4条规定,买春儿童的,成立买春儿童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根据本法第2条第2款的定义,“买春儿童”是指给儿童本人、儿童性交斡旋者、儿童监护人或儿童支配人提供报酬,或者是约定提供报酬,与该儿童进行性交等行为。“性交等行为”包括性交、性交类似行为或为了满足自己的性好奇心,触摸儿童的性器官(包括性器官、肛门以及乳头等)或让儿童触摸自己的性器官的行为。本罪中的“买春”并不仅限于性交,而且还包括性交类似行为以及其他的猥亵行为。与刑法中的强奸罪相比,显然其大大扩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范围。这可能是因为考虑到,只要支付了报酬,这些行为都会容易引发该法所规定的性榨取或性虐待,所以没有必要将其限定为性交行为。由于该法对“买春儿童”的定义作了明文界定,所以它与“猥亵”的关系还是比较清晰的,即通过行为者与

被害者儿童需通过性器官进行身体接触这一要件进行限定。只有符合该要件的,才是该罪所规定的“买春”行为。比如,以付费为手段让儿童在行为人的面前露出性器官或者与其进行接吻,不符合该要件,就不能成立本罪。⒃

②买春儿童斡旋、劝诱罪。《买春儿童、儿童色情处罚法》的第5条规定,为买春儿童提供斡旋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500万日元以下罚金。以此为业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该法第6条规定,以斡旋买春儿童为目的,劝诱他人买春儿童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500万日元以下罚金。以此为业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据此可见,该法不仅处罚直接的买春儿童行为,还把助长儿童买春的斡旋和劝诱行为也规定为犯罪。

③提供儿童色情物等罪。《买春儿童、儿童色情处罚法》第7条规定,提供儿童色情物,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依据该法第2条第3款的定义,“儿童色情”是指通过能够实现视觉再认的方法所进行的针对下列各项所列举的儿童的形态进行记录的照片、电磁记录或其他媒介:a,与以儿童为对象或儿童相互之间实施的性交或类似性交行为相关联的儿童形态(以下简称“1号色情”);b.能够满足或刺激性欲的,他人触摸儿童性器官或者是儿童触摸他人性器官的相关的儿童的形态(以下简称“2号色情”);

c.能够满足或刺激性欲的,没穿或只穿很少衣服的儿童的形态(以下简称“3号色情”)。根据此定义,该罪所规定的“儿童色情”与刑法上的猥亵犯罪中的“猥亵性”相比,显然范围十分明确。2号色情与3号色情的规定均附有“能够满足或刺激性欲”这一限定要件,从防止儿童被性榨取或性虐待的立法目的出发,其判断标准应该是客观标准而不是纯粹的主观标准。⒄

④以买春儿童为目的的人身买卖罪。《买春儿童、儿童色情处罚法》第8条规定,以买春儿童或制造儿童色情为目的,买卖儿童的,处1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同样的目的,将被抢夺、诱拐或买卖的儿童移送往居住国之外的日本国民,处2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的也处罚。显然该罪处罚的是买春儿童罪的上游犯罪,以期减少买春儿童犯罪的发生。

(2)对儿童的保护措施。为了实现保护儿童权利的目的,该法不仅针对以上几种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而且为了实现保护儿童权利的立法目标,还规定了6种专门保护儿童的措施。

第一,搜查、审判中的保护。在参与搜查、审判涉及上述5种犯罪类型的案件中,相关职务人员要在考虑考儿童的人权和特性的同时,必须要注意不得伤害儿童的名誉以及尊严。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加强对相关职务人员进行启发和训导,

以加深他们对儿童的人权和特性的理解(第12条)。

第二,关于媒体报道的禁止。媒体在报道与本法相关的案件时,不得刊登、报道、播放包含姓名、年龄、职业、就读学校的名称、住所、容貌等能够推断出该案儿童当事人的照片、新闻或者广播电视节目(第13条)。

第三,教育、启发及调查研究。考虑到买春儿童及提供儿童色情等行为对儿童的身心成长所带来的重大伤害,为了事前预防这类行为的发生,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对国民加强教育和启发,以深化国民对儿童权利的理解。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家和地方政府应该推进与此相关的调查和研究(第14条)。

第四,保护身心遭受有害影响儿童。针对因买春儿童以及儿童色情犯罪而身心遭受有害影响的儿童,相关行政机关应该相互配合,以实现根据受害儿童的身心状况以及所处的环境,帮助其从受害阴影中恢复身体和心理健康,使其在保有个人尊严的状态下成长为目标,适当采取交谈、指导、临时保护、送进各类福利机构等有必要的保护措施。为了实现这个目标,相关的行政机关为了保护儿童,认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针对儿童的监护人采取相谈以及指导等措施(第15条)。

第五,改善针对身心遭受有害影响儿童的保护体制。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能够以专门知识理论为基础,切实保护因

买春儿童以及儿童色情犯罪而身心遭受有害影响的儿童,应该推进有关保护这类儿童的调查研究,努力提高那些去执行保护这类儿童的工作人员的素质,强化在需要对儿童进行紧急保护时的相关行政机关应该相互协力合作的体制,努力完善加强与保护这类儿童的团体的协力合作等体制建设(第16条)。

第六,推进国际合作。为了防止该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发生以及迅速而恰当地展开对已发案件的搜查,应该确保与国外进行紧密配合,努力推进国际性的调查研究等国际合作(第17条)。

2.《儿童福祉法》与《青少年保护育成条例》。日本《儿童福祉法》⒅第34条第6款规定,禁止让儿童从事淫行的行为。违反该规定,根据该法第60条第1款,将被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与此相关联,日本很多地方政府的《青少年保护育成条例》均规定,禁止与儿童发生淫行行为,如果违反该规定的,最高可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判例,针对中学教师利用其身份向一女学生说明某电动性玩具的使用方法,并让该女学生用其在桌子下面(下半身在桌子里,桌子四周有布遮挡)实行自慰行为的案件,最高法院认定该行为违反《儿童福祉法》第34条第6款,维持了原判。⒆

3.规制利用网上介绍异性的业务引诱儿童的法律。《规

制利用网上介绍异性的业务引诱儿童的法律》⒇是日本针对性侵未成年人而制定的最新法律。该法第6条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利用网上介绍异性的业务从事以下行为:(1)引诱儿童成为性交等行为(21)的对象;(2)引诱成年人成为与儿童进行性交等行为的对象;(3)表示愿意提供报酬,引诱儿童成为与他人进行异性交际(性交等除外)的对象;(4)表示愿意接收报酬,引诱他人成为与儿童进行异性交际(性交等除外)的对象。如果违反该规定的,依据该法第33条,将会被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该法主要是为了处罚“援助交际”的中介行为。所谓“援助交际”,最初是指少女为获得金钱而答应男士约会,不一定伴有性行为,现今一般是指日本社会对少女与成年男性从事色情交易的委婉说法。“援助交际”是一种双向行为,少女接受成年男子的物质援助(金钱、服装、食品等),成年男子接受少女的交往援助(陪喝酒、唱卡拉OK甚至性行为)。由于日本文化对“性自由”的宽容,且取证比较困难,仅仅依靠上述《买春儿童、儿童色情处罚法》,并不能有效取缔这类行为,所以该法的制定是寄希望于通过处罚这种中介行为来预防和减少“援助交际”的发生。

二、日本规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实践现状及最新动向

如表1所示,日本政府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日本强奸案

件的认知数在2004年达到峰值(2500多件)后呈逐年递减趋势,至2011减为近20年来最低数值1185件,2012年为1240件,与前年相比略有回升(增4.6%)。而强制猥亵案件的认知件数从2004年的近万件,至2009年时递减至6000多件,之后呈现小幅上下变动,2012年为7263件,与2010年相比增加了393件(增5.7%)。此外,违反《防止卖春法》的案件数,从2003年起,大致呈现递减状态,2012年的案件受理人员数为967人。而违反《关于规制跟踪行为等法律》的案件,则整体呈现增长趋势,由2003年的170多件增至2012年的328件。整体看来,近10年来,日本的一般性犯罪案件数除违反《关于规制跟踪行为等法律》的案件之外,整体处于下降趋势之中。

表1 强奸与强制猥亵罪统计表(22)(此处略)

表2 日本性侵未成年特别刑法犯罪统计表(23)(此处略)从表2可以看出,违反青少年保护育成条例的人数,从2003年起一直处于增长趋势,但从2010年起则呈现连续递减趋势,2012年的受理人员为2310人。违反《儿童福祉法》的人数从2004年起处于缓慢递减状态,2012年的受理人员为437人。违反《规制利用网上介绍异性的业务引诱儿童的法律》的人数从2003年起一直维持在100人以内,2012年减为88人。而违反《禁止买春儿童、儿童色情处罚法》的案件,从2003年以来,整体呈现增加趋势,2012年的涉案

人员为2205人。这主要是因为,随着因特网普及率的不断提高,助长了利用网络来实现买春儿童、儿童色情犯罪的发生。综上所述,在近10年中,日本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虽然整体有增长的趋势,但全国每年平均发生的案件总量在5000件左右,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还是比较低的。

受国内外形势的影响,日本曾于2004年6月对《买春儿童、儿童色情处罚法》进行了修正,主要内容有三点:(1)将该法的目的由“有助于拥护儿童权利”改为“拥护儿童权利”,用更为直接的表述来表明强化保护儿童权利的决心;(2)提高了买春儿童,买春儿童斡旋、劝诱等罪的法定刑。比如,将买春儿童罪的法定刑由“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1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提高到“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5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3)扩大了儿童色情相关行为的处罚范围。比如,在网上上传以儿童色情为内容的电磁记录的行为,向特定的少数对象提供儿童色情的行为,以提供为目的的持有和保管行为,制造儿童色情的行为等均成为本法修正后的处罚对象。

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当下日本刑法理论界正在探讨的课题主要有两类:一是关于不以提供为目的的儿童色情物的制造、持有、运输等行为是否应该入罪的问题;二是关于假想儿童色情是否应该处罚的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在修正《买春儿童、儿童色情处罚法》时,在执政党所提出的修

正草案中曾规定有处罚这类行为的条文,但最终在与在野党协议过程中被删除。第二个问题主要探讨的是不以现实存在的儿童为对象而创作的假想儿童色情(比如创作虚构的儿童色情图,制作虚构的儿童色情动漫、游戏等等)是否属于《买春儿童、儿童色情处罚法》第2条所规定的“儿童色情”的问题。此类假想儿童色情所表现的对象是现实中并不存在的儿童,并没有侵害到现实中某一特定儿童的法益,但这类行为却会助长以儿童为性对象的社会风气。比如,当下日本的某些色情游戏,用3D技术打破了原先2D卡通画面和真人表演的诸多局限,以互动为主的赤裸裸的虚拟性行为取代了原先以情节为卖点的间接性诱惑。游戏所提供的三维立体画面为玩家带来感官上的强烈刺激。如果游戏里的色情对象角色为假想儿童,则十分容易引起性侵儿童犯罪的发生。虽然目前通说的观点认为这类色情物不属于《买春儿童、儿童色情处罚法》第2条所规定的“儿童色情”,而且,这次《买春儿童、儿童色情处罚法》修正也未将其增加为处罚对象。但是,考虑到这类行为泛滥之后的后果严重性,认为应该将其规定为处罚对象的意见仍然有很多。(24)关于这两个问题的进展,值得今后持续关注。

三、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了解日本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制体系、

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

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 [ 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 ——五里牌派出所金星警务室梁必武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青少年是家庭的寄托,是国家的希望,是民族的未来。近年来,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日渐突出,校园伤害事件和青少年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这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根据青少年群体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养成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今天我很高兴接受学校领导的邀请,到咱们学校和同学们共同探讨有关的法律常识,通过结合真实的案例,来帮助大家认识一些社会现象,提高自我防范能力,自觉抵制不良行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一、小学生为什么要学习法律? 学生学习法制是现实社会形势的需要。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 首先学好法律才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通过学习,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不合法的,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正确运用法律来对待和处理自己周围的纠纷,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 其次,通过学习,我们才能了解,我们享有哪些法律赋予的权利。比如:我们从出生开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就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就享有法律赋予我们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继承权等权利,只有学好了法律才能正确地运用这些法律,更好地来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活动比较突出,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保护自身健康成长,我们青少年就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加强法制观念。 同学们,我们青少年就象初升的太阳,代表着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是21世纪振兴中华的主力军。因此,我们青少年能否健康地成长,能否肩负起历史赋予的重任,是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存亡,民族的兴衰,关系到革命前辈开创的社会主义事业是否后继有人的大问题。因此,小学生学习法律非常必要。 二、小学生应当学习哪些法律? 我们小学生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正是心理成长、变化最大,也是逆反心理最重的阶段,用一颗平衡的,宽阔的心态沿着正确的人生方向走下去,便是“条条大路通罗马”每个人都会在不同的事业中取得辉煌。相反,“一失足便成千古恨”,走错了路也许会耽误终身。 (一)18周岁以下均为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先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知道当我们受到伤害时应寻求哪些保护。 (二)10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或不能辩别是非的精神病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自己

10条让中国人抓狂的日本法律

10条让中国人抓狂的日本法律 不管是去日本旅行还是留学,不知道日本的法律可不行,日本在很多细节上的规定和中国不同,不要不小心触犯日本的法律哦~所以想要去日本的小伙伴们,快来跟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到过日本的人都会发现,日本人守秩序,彬彬有礼,日本优良的国民素质令人惊叹。究其原因,除却良好的家庭、学校教育和社会大环境的浸染,更重要的是日本拥有近乎严苛的法律来规范国民的行为,以及务实的执法能力。然而,日本的这些法律,在中国人看来,简直是刀山油锅,难以接受。 1. 排队插队——100万日元以下罚款拘留24小时 中国:排队“打尖”,几乎成为中国人的标签。乘公交、买票、付款、打饭,一般而言,大凡有中国人排队的地方,都能发现插队的现象。更恶劣的是,当你提醒对方插队不好,对方还可能凶狠狠地回你一句“关你X事”。中国法律条文对此不文明行为的规范为零,全凭国人高尚的道德情操自律约束。 日本:日本法律就是爱管小事。若如胆敢在日本排队“打尖”,范规者将会面临法律惩罚。根据“日本国轻犯罪法”的第1条第13号规定,排队“加塞”根据情节轻重,将被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罚款甚至拘留24小时。 2. 出租车内呕吐——违反民法判处罚款 中国:中国不少的哥中过招,特别在夜晚,一些醉酒乘客忍不住在的士内呕吐,令的哥既反感又无奈,故很多的哥并不愿意载乘这样的醉客。遇到这种情况,因缺乏相关处理条款,无法向醉客追索清洁费用,的哥一般会自认倒霉。 日本:相同情况下,日本的处理方法是,不管你喝了多少,如果不小心在出租车里吐了,那么抱歉,你又违法了。因为在出租车中呕吐违反了日本民法的“契约违反”,将被判处罚款以及赔偿出租车的清扫费用。 3. 决斗罪——判处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中国:决斗,在中国可以理解为打架斗殴,当然,这在中国的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假如打架斗殴造成人员伤亡,则构成犯罪。但如果双方只是因为小事而动手,若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害,亦可不了了之,即使报警,警察一般只是作为调解的角色,当事双方大多会选择私了。 日本:武士道曾在日本风靡多年,因此决斗是常有之事,就好像武侠小说那样,高手过招,一比高下,会选择决斗。然而在当今的日本,决斗恐怕是难以觅迹了。因为日本公共安全法规定,无论因为什么原因,通过暴力手段进行个人对决的行为违反了“决斗罪”,将被判处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4. 在公园吐痰——处以1000到10000日元罚款犯罪前科记录在案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讲座讲稿

法制讲座一 ------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讲课之前,我要向大家先介绍以下三个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中特定的一个年龄段。“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但是在适用法律时,我们的提法都是用“未成年人”,这一点很重要。那么说到这里在,我们有的同学会说了,温叔叔,别在这里骗我们小孩子了,我知道:小孩干点坏事没事,最多被派出所叫去批评一下就放了。那么,请问:未成年人“干点坏事”真得“没事”吗?有这样一个故事:郑某,男,15岁,初中尚未毕业就辍学,在外东游西逛,偶然结识了周某(男,19岁,无业青年)俩人成了铁哥们,俩人干过小偷不摸的事儿,甚至进行盗窃,刚开始,郑某很害怕,但周某说:“小孩干点坏事没事,最多被派出所叫去批评一下就放了。”郑某抱着这种想法,胆子愈来愈大,逐渐萌发了没钱就去偷、就去抢的念头。2001年3月18日,郑某因偷盗被拘留,后因涉嫌抢劫而被逮捕并判了三年有期徒刑。怎么会被判刑呢?接下来,我会给大家慢慢说明的。 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违法和犯罪这两个词,同学们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同学们可能不是很了解。根据我们的调查情况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我给同学们讲两个案例,一个是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2004年的七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感觉好玩,将自已买来末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装入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再给同学们讲一个今年4月发生的案件,命案:两个14岁少年预谋后,持马刀和绳索杀害一名13岁学生,动机仅是为今后闯社会“练胆”。他们杀害小健的原因仅是给今后闯社会“练胆”。从刚才两起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很清楚地说明了那几位同学对违法和犯罪认识的不清。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已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接下来,我就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违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法制宣传演讲稿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法制宣传演讲稿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是XX最新发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法制宣传演讲稿》的详细范文参考文章,好的范文应该跟大家分享,为了方便大家的阅读。 同学们: 今天,和大家讲的就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知识,希望通过今天的讲座,同学们能够多掌握一些法律常识,对照一下自己在学习、生活中的行为,能够利用法律法规为更好地保护自己。 什么是未成年人?我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称为未成年人。犯罪。”简单的说,就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比如盗窃、抢劫、杀人等就是一种犯罪行为,会受判刑、抓进监狱的严重处罚。在我们的生活中,在我们身旁,

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例并不少见。湖北大冶震惊全国的“9?13”大冶罗桥中学抢劫案中,3名案犯中2名胡姓少年不足18岁、另一名明姓少年则只有14岁。2004年9月,3名少年因为缺钱,最终决定学校去“找”。他们手持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在罗桥中学校园抢劫学生53人,殴打学生40人,其中致2人轻伤,16人轻微伤,却得300多元及牛仔裤1条、怀表1块。3名未成年案犯最终分别被大冶法院判处9年、8年、1年有期徒刑,并处500元到1000元罚金。 曾经轰动一时的海南“龙虎帮”犯罪团伙主要成员“恶虎”陈里入狱时未满16岁。他的人生经历可能在失足青年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本来是个乖孩子,心性也很善良。在学校读书,就时常看见群学生相互之间打打杀杀的,还在上课呢,接到通知立马放下课本便成群结对地,有的还找出刀具,跑向械斗场,边学校老师也没办法管住,他平时最爱看枪战片,黑社会老大的那种“英雄”气

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讲座篇

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讲座 第二讲家庭保护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 未成年人从出生到成年,几乎都要生活在一个特定的家庭之中,因而家庭的教育保护具有基础性作用。 如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如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让未成年人辍学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二、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危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特别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员代为监护。 是多次偷窃;七是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是吸食、注射毒品;九是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有上述严重不良行为的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互相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例如:某中学高二学生王某,从小被父母视为掌上明珠,虽然家境

不富裕,但王父想方设法让儿子吃好穿好,百般宠爱。致使王某上小学就开始打架,上中学出入台球厅、电子游戏室,父母不仅不管教,还袒护他,2005年5月,王某与社会上的流氓张某合伙抢了一辆出租汽车,并将司机杀害被公安局抓获,他的父母伤心欲绝。这是他们娇惯的结果。 响学校的中考升学率。有一天,王丹瞒着父母逃学,在一家电子游戏厅玩了一天,赵老师得知后建议学校将王丹开除,学校采纳了赵老师的建议,一纸布告将王丹开除学籍。王丹的父母认为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多次找学校领导讨个说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普法讲课稿

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 积极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为了贯彻中共xx县委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县开展平安创建“大宣讲、大排查、大调解、大评比”活动的通知,我们在这里为大家上一堂法制课。 谢谢同学们热情的掌声。看到同学们能够在学校里安心的学习、健康的成长,我们很高兴。但还有极少数未成年人,他们没有能够在学校里学习,而是在监狱服刑或者被关押在看守所,他们正在接受强制教育管理,为他们的罪过付出代价,正在洗刷他们的罪孽。我每当看到这一种情况时很是觉得痛心。犯罪的未成年人,接受审判时总是说:我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现在很后悔,请求法官原谅我,给我轻判。由此,我把这一堂法制课题目定为: 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 积极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报告组成部分 一、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 二、预防犯罪方法。 三、结束语。 一、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 也是一堂内容严肃的课。 准备这个课程的时候。想起了我在2007年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案件的张某,至今是我记忆犹新。

2个案例。 张某盗窃、伤害案件 案件来源:2007年,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官党进学。会见。 张特点:犯罪时年满16岁,未满18周岁,聪明,看外表很乖,说话思路清晰,长相可爱。 犯罪过程:大荔县交警大队附近网吧,盗窃电脑主机一台。吃住网吧。 买好尼龙丝,把电脑主机掉下去。然后自己出去拿走主机,藏在农田里。掩盖起来。又返回网吧信息,上网。店主发现,追查报案,审问,交代作案过程。价值2000余元。大荔县关中地区数额较大1000元以上,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原因,犯罪动机:他在网吧玩一种游戏叫劲舞团,游戏中的人物穿的衣服越好,越看上去有钱,也能好找对象,因为他手中没钱,还想让游戏上的人物穿上好衣服,就能升级快,级别高别人羡慕,自己也满足虚荣心,就产生了盗窃网吧主机卖钱的想法。据我了解,还有地下城、穿越火线等游戏。 吸毒的危害叫他看,他吓了一跳。 辩护过程: 1、皮肤病,全身发红,报告看守所,法官,买药给他敷上,治疗他的皮肤病。 刑罚残酷性-------举例看守所照片,建议组织同学们去监狱、看守所参观学习。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制讲座讲稿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制讲座讲稿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前言 讲课之前,我要向大家先介绍以下三个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中特定的一个年龄段。“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但是在适用法律时,我们的提法都是用“未成年人”,这一点很重要。那么说到这里在,我们有的同学会说了,温叔叔,别在这里骗我们小孩子

了,我知道:小孩干点坏事没事,最多被派出所叫去批评一下就放了。那么,请问:未成年人“干点坏事”真得“没事”吗?在这里,温老师要先给大家讲一个故事:郑某,男,15岁,初中尚未毕业就辍学,在外东游西逛,偶然结识了周某俩人成了铁哥们,俩人干过小偷不摸的事儿,甚至进行盗窃,刚开始,郑某很害怕,但周某说:“小孩干点坏事没事,最多被派出所叫去批评一下就放了。”郑某抱着这种想法,胆子愈来愈大,逐渐萌发了没钱就去偷、就去抢的念头。2001年3月18日,郑某因偷盗被拘留,后因涉嫌抢劫而被逮捕并判了三年有期徒刑。怎么会被判刑呢?接下来,我会给大家慢慢说明的。 一、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违法和犯罪这两个词,同学们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同学们可能不是很了解。根据我们的调查情况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

法律知识讲座活动方案

法制教育讲座活动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全面提高青少年的法制素质,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我校法制教育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进一步学生的法制观念;坚持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进以法治教,以法治校,保障和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 二、工作目标 普及和宣传法律常识,让每名学生不断提高和增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普及和宣传法律常识,增强法律意识,用法律保护自己,彻底铲除学生中违法乱纪行为。 三、具体措施 对学生进行一次法制教育知识讲座。根据临时发生的事情随时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学生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法律意识,使学生能够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杜绝违法犯罪行为在校园内的发生。重点围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反复讨论,不断提高法制意识和法律水平。 四、活动安排 1、时间:2015年月日星期一(待定) 2、地点: 3、活动主讲:(待定)

五、教育步骤及方法 首先要让学生清楚地知道自己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以及自己所拥有的权利。通过法律常识的教育,接下来就可以明确地向学生指出,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知道法律、法规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要学会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要让学生知道自尊、自律、自强的含义。自尊是指自己要尊重自己,不许别人侮辱自己,自己也不必向别人卑躬屈膝;自律是指自己要管好自己;自强是指自己要有一中奋发向上的态度。辨别是非能力是一个判断对错、合法违法等情况的基本能力,自我保护能力是一个人不接受外来的不良影响,进行自我保护自己的能力,这两种能力都会对一个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必须要通过多方的比较、判断、分析等训练,提高学生各方面的能力。 2015年月日

学校《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知识讲座

学校《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知识讲座 一、未成年人的概念 未成年人是相对于成年人而言的,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标准的规定不尽相同。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我国未成年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年龄标准为未满18周岁;二是国籍标准为中国公民。 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例如,中学生万鹿兴致勃勃地参观了“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图片展”,回家后父母问他有何感受,他一本正经地说:告诉你们,我们未成年人是受法律保护的特殊公民。父亲笑着说:特殊公民的说法不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特殊与普通之分,不过,你们未成年人是受法律保护的特殊群体而非特殊公民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修订及意义 我国青少年数量将近占全国人口的半数,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4亿,约占总人口的1/3以上。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肩负起历史赋予你们的重任,是关系到国家存亡、民族兴衰的大事。因此,制订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便成为必然的历史选择。 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祖国的未来”。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于1992 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例如互联网的普及,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等,对未成年人的权益及成长发生这样那样的影响。因此,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了修订,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未

日本旅游相关法律研究综述

日本旅游相关法律研究综述 [摘要] 本文以日本旅游法律的制定背景切入,按照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梳理了国内学者对于日本法律相关问题的研究,结出目前学术界在日本旅游相关法律研究的切入角度,以期获得该方面的研究现状。 [关键词] 日本旅游法律 日本是世界有名的经济大国和旅游发达国家,也是亚洲最大的旅游市场和中国主要的客源国之一。9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的持续低迷给日本政府提出了严峻挑战,为了给低迷的日本经济注入新的活力,日本政府出台了“观光立国”发展战略,并将大力发展旅游业作为21 世纪日本的发展方向。 一、日本旅游相关法律制定背景 薛芹在《浅析日本观光立国政策》中提出,日本大力发展旅游业,制定旅游相关法律与政策的时代与政治背景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 经济发展呈现低迷走势,需要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 日本自从以欧美等国为目标的追赶型经济过渡到稳定型经济发展阶段之后,陷入了长达十余年的经济衰退之中。日本经济衰退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主导产业调整滞后是重中之重。经济增长是主导产业部门依次更替的结果。每一个经济发展阶段都有一个或几个主导产业的存在。主导产业具有较高的经济增长率,它的发展能带动其他产业和整个经济的发展。主导产业带动作用的大小取决于主导产业与其他产业的关联。关联越大,带动作用越大,整个经济的发展也就越大。整个经济的发展也就越大。因此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任何一个国家都应该根据本国的国情选定一个主导产业作为经济发展的动力。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只有不断出现新的主导产业代替传统的主导产业,才能实现经济的持续增长和保持经济的活力。而日本现在面临的正是传统主导产业优势的丧失和新兴主导产业尚未形成的青黄不接的尴尬局面。 1.日本传统的主导产业失去优势,突出表现在家电和汽车产量的下降。1996 年,彩电的产量已降到了648.6 万台,仅相当于1990年的49 %;同年磁带录像机和收录机的产量分别降到998.4万台和139.4万台,分别相当于1990 年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计划

东山中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计划 为了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步一加强我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实行综合治理,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有效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制订本工作计划: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学校成立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校长陈安付任组长,黄国泰副校长、陈伟胜副校长、任副组长,王均香、唐海文、黄斌、沈奋飞、王和森、王挺、谢丽民、尤晓霞、王小平、各班班主任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 二、工作重点 1、切实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 大力宣传,增强青少年的法制意识。组织学生上街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校外教育,使青少年自觉远离不良社会影响。动员社会各方面的人才资源,发展壮大由家长和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组成的校外志愿辅导员队伍、家长学校等,形成校外教育队伍的社会化。开展符合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具有青少年情趣和时代气息的体验活动。通过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争做遵纪守法少年”、“模拟法庭”、组织“青少年法制讲座”、“远离网吧、远离毒品、远离犯罪、净化心灵、健康成长”

暑期文体活动,帮助青少年自觉远离不良社会影响,进一步完善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组织网络、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推动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逐步走上社会化、法制化的轨道。 2、与司法、综治委、公安联合从政法干警中聘请了政治责任心强,法律业务熟练,思想作风好的同志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切实加强青少年法律、法规教育,不断提高青少年的法制意识。 3、建立家长学校,强化家庭教育。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关心未成年人成长的教育机制。 4、实施挽救工程,促使有问题未成年人转化新人。切实帮助问题学生在完成义务教育的基础上掌握专门的技能,关键加强对这些学生的思想教育力度,促使有问题未成年人尽快转化新人 5、充分发挥学校党(团)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定期对师生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进行法制讲座,举办校园文化艺术节等活动,陶冶青少年思想情操。引导帮助未成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措施 1、优化成长环境。家长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起着特殊的作用,许多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与他们的家长有很大关系。因此要教育家长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给予孩子以正确的教育与监护,帮助引导孩子形成热爱集体,关心他人,好学上进,自尊自强的思想,并以高尚的道德和情操去影响、感染自已的子女,为子女当好榜样,善于

日本法律制度

日本法律法规及主要认证制度 4.1 日本车辆法规体系 4.1.1 标准概况 和汽车相关的jis原始方案,以汽车技术会为首,(株)日本汽车零部件工业会,(株)日本汽车车体工业会,(株)日本汽车轮胎协会,日本汽车机械器具工业会等多个团体分担完成。此外在日本,汽车技术会的标准会议(jaso:japanese automobile standards organization)上,以汽车相关的技术以及材料,零件和设备的标准化为目的,到2004年3月发行了大约380个汽车标准(japan automobile standards)。 4.1.2 日本的相关汽车法规 有关汽车构造的基本法律参见图3-1。 图4-1 日本汽车构造的法律体系 《道路运送车辆法》规定了车辆的登录,点检,整备,构造基准,检查(包括认证,召回)。本法规定了车辆行驶的基本事项,车辆所有人(客户)有遵守义务。此点不同于欧美国家制造规定生产企业有遵守义务。 另外,为实施此法律,且大体上以「命令(政令、省令、通达)」和「告示」区分的法令来构成的,涉及范围广且杂。 法律:根据目的规定其要件,制定需得到国会认可,效力仅次于宪法。通过公报公布。政令:法律实施时,内阁制定的命令。通过公报公布。 省令:明确具体的技术要件(限值,适用方法等),各省大臣实施行政事项时的命令,通过公报公布。 通达:作为对省令的补充,对技术要件加以解释及规定具体的试验方法。由行政官厅的局长/部长/课长对相关机关下达的通知,指示。不发行公报。 和汽车相关的法令等(法律和命令)的种类参见表4-1。 表4-1 日本汽车相关法令等的种类 「道路运送车辆法」中,规定了以确保和汽车有关的安全性、公害防止为目的,要符合“「道路运送车辆的保安基准」(以下称为「保安基准」。) 保安基准中,有以定性的表述内容进行的规定,为了补充此基准「基于保安基准规定的技术基准的其他的保安基准的细节」、各种「试验法」等由国土交通省以「告示」「通达」的形式发布的。保安基准及其他的关联法规的关系图参见图4-2。 图4-2 基准体系 4.1.3 安全相关的法规和动向 1.法规构成 日本的和汽车构造?装置相关的法规为「道路运送车辆法」,主要由以下内容构成(参见表4-2)。 表4-2 道路运送车辆法的构成 车辆构造法「道路运送车辆的保安基准(以下称为保安基准)」中仅规定了基准的适用范围、装备要求等基本要件,构造?装置性能等的细节在「道路运送车辆的保安基准的细节规定告示(以 下称为告示)」中加以规定。告示的第1节至第3节做了分类,作为汽车种类的适用对象。(参见表3-3) 表0-1 告示的分类 对此,管辖政府机关会适当地结合个别细节发行通达。 在现行保安基准的体系中,以每个装置的基准的明确化为目的在2002年进行了整理。1998年11月正式加盟了联合国的1958年协定,就分阶段采用现行的ece规则将之作为本国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座谈会上的讲话

共筑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天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座谈会的发言材料各位领导、同志们:近年来,教育局始终坚持“德育为首,五育并举”的原则,在做好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升教学质量这个中心工作的同时,大力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尤其是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较好的教育效果。但是,由于受社会生活中的一些丑恶现象、高科技网络世界、不正确的家庭教育、部分学校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等影响,加之青少年自制能力较弱,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日渐突出。青少年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如何有效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当前家庭、学校以及全社会共同致力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我们可谓任重而道远。为维护我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我们只有结合全区教育工作的实际,更新工作思路,明确工作责任,拓宽教育途径,发挥社会职能部门的协调作用,坚持综合治理,做好青少年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工作,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不断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强化特殊青少年群体的教育、管理和帮助,才能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1、针对20xx年和20xx年上半年在校学生违法犯罪人数增加的严峻形势,教育局党委充分发挥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将学校法制教育工作调整至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纳入学校年度“三位一体”的综合考核,与教学、行政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2、深入贯彻教育局《关于加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治理工作安排意见》,加强对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并通过教育系统中心组学习、党政领导会议和学校德育工作者的各种培训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热点、难点等问题,积极开展研究,制定对策,不断提高广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工作水平,为切实抓好专项治理工作奠定思想基础。3、进一步明确学校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责任,在签订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基础上,明确学校的综治目标,特别是学校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责任目标,将其与学校评优,领导晋级有机地结合起来,强化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二、提高思想认识,强化预防机制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义务教育法》,从落实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出发,把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作为重点,不断探索新时期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新思路,使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有更高的起点,更新的突破,更大的成效。2、努力探索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提高法制教育实效。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不能只注重法律知识的灌输和概念的掌握,而应把重心放在素质的提高上,养成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良好的守法用法行为习惯。为此,在认真完成正规法制教育课教学任务的基础上,还需要努力探寻其他富有实效的途径和方法。3、结合学校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司法、公安专业人员和兼职法制副校长的法律智力资源,为在校学生开展法制教育系列讲座,进行有关法制方面的学习讨论和实践;组织在校学生旁听有关案件的审理,以案讲法让他们切身感受违法犯罪与刑法的必然联系等,增强广大师生的法律意识。4、加强学校干部、教师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定期对干部、教师进行法律知识的考核,将法制教育的成效纳入到班主任、学科教师的工作业绩档案中,作为评优、任聘的依据之一。三、加大教育宣传,营造舆论氛围1、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加大思想政治课、思想品德课等课程育人力度,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为教学的重中之重,创新教育方法和载体,用学生熟知的事、身边的事教育学生,搭建未成年人学法、用法的平台,以“两法一例”为核心,开展“以案说法”、“模拟法庭”等活动,用具体案例诠释法律条文,提升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制观念。2、充分发挥学校群团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利用学校广播、校园电视台、校园网、黑板报、橱窗、学生手抄报媒介,通过专题讲座、法律知识竞赛、主题班团队会、组织中小学生观看法制教育影视片、摸拟法庭等形式,在校园中广泛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教育活动,并在教育中融入禁毒教育、反邪教教育的内容,形成综治宣教的浓厚氛围,让广大师生受到深刻的法纪

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稿

“法在我身边” 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稿 今天很荣幸与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小学生应该了解的法律常识。我今天准备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要明白法律是什么?第二,要了解法律与我们有什么关系?第三,告诉大家不但要遵纪守法,还要防止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不法侵害,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一、法律是什么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和“矩”原来都是木匠术语,“规”是指圆规;“矩”是指曲尺。愿意是没有“规”和“矩”,就无法做成方形或圆形的东西,后比喻做事要遵循一定的法则。这句话旨在教育人们,做人要遵纪守法。就象小朋友们玩游戏的时候,得有一个游戏规则;进行体育比赛,就得有比赛规则;你要上学,就得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中小学生行为守则》。以上这些都是一些特定的规则,是特定的人针对特定的事而定的。游戏规则是由玩游戏的人自己制定的;比赛规则是由比赛组织方制定的;学校守则是由学校制定的。法律是什么呢?法律实际上也是一种规则,只不过它是由国家来制定的,法律是有专门的国家机关制定和实施的,有关我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权利是我们可以做什么,义务是我们不可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法律对我们的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了我们行为的限度。它是对全社会所有人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社会规范。不管你的身份如何,是工人、农民、老师、学生、医生、警察还是商人,只要你是这个国家的一个独立的人,就得遵守这个国家的法律;也不管你地位如何,“王子犯法与民同罪”,只要触犯了法律的人,不管你是谁,都要受到惩罚。 二、法律与我们有什么关系 在我国,法律有很多,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母法);民法(同学们去学校门口的商店里买东西就是受到民法保护的);刑法(比如偷东西,抢东西等等都是刑法要制裁的);婚姻法(比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保证行人和车辆出行安全的法律。) 同学们,你们都是爸爸妈妈的宝贝,同时你们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你们的健康成长,关系着我们伟大祖国的繁荣昌盛,关系着整个中华民族的振兴。因为你们还没有长大,你们身体、智力还没有完全发育成熟,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还比较弱,属于弱势群体。用法律术语来讲,你们还属于未成年人我们国家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出台了许多与你们有关的法律,你遵守它,它就会保护你。 同学们知道怎么判断一个人是未成年人吗?(可以请同学回答)从法律上说

远离犯罪未成年人讲课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各位嘉宾、同学们: 大家好!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一起学习法律知识。今天走在校园里,我想起了顾宪成的一句话“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同学们在学校里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窗外事,学习一下法律知识。 说起法律,可能有的同学会觉得我们还只是学生,法律离我们太遥远了。其实,法律与我们息息相关,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我们走在大街上要遵守交通规则,我们到商场买东西又要受到合同法的约束,发生纠纷打官司要用到各种法律,你们长大以后结婚又要遵守婚姻法。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也就是说一个男人只能和一个女人结婚,如果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结婚,那这个男人犯了什么罪呢?对的,这就触犯了刑法,构成重婚罪。其实法律就是解决生活中矛盾的标准规范,是衡量公平和公正的标尺。触犯了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我国的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触犯了它,会剥夺人身自由(坐牢),甚至会剥夺生命(死刑)。 学校是神圣的知识殿堂,监狱是肮脏的聚集之地,这两个地方相比,一个是天堂,一个是地狱,那么从学校到监狱究竟有多远?从我们现在所处的位臵到湛江第一和第二看守所只有两公里。从另一角度来看,守法或犯罪往往就在一念之间,违法犯罪与我们仅有一步之遥。 那么当今青少年犯罪现状如何?青少年学生应如何摒弃身上不良习惯,远离犯罪?这就是今天我要和同学们一起学习的两个内容。 让我们来看下这几幅书法作文,这是一个少年写的,钢琴比赛金奖、书法大赛金奖、申奥形象大使,无数的光环笼罩在这孩子身上,同学们知道他是谁吗?他就是李天一! 15岁,李天一因驾宝马车受阻打伤行人被处劳动教养;17岁,李天一解除劳教9个月后,又因伙同4名男子轮奸一名酒吧女,该案经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审判,最后判处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他将要在冰冷的铁窗里度过其人生中最美好的十年青春时光。可惜、可悲、可叹! 李天一是一个名符其实的星二代,家庭背景特别好,生活条件优越,受到良好的教育。但是,为什么这些不良事件会接二连三地发生在他的身上呢?“李天一”案不断发酵(jiào),让更多人的目光关注青少年的成长问题。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不愿面对但又无法回避的现实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知识讲座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知识讲座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很高兴能来到马埠中学,和同学们坐在一起,就如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一些问题聊一聊。 在讲正题之前,我首先要向大家介绍一下“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三个概念”。“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青少年”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但是在适用法律时,我们的提法都是用“未成年人”,即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这一点很重要。 为了便于同学们理解和记忆,我今天的讲座主要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展开,以让你们达到学习的目的。下面我将分为以下几大部分来进行今天的讲解。 第一部分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违法和犯罪对同学们来讲不是很陌生,但对二者的区别恐怕就不是很清楚了。(临时将几个案例区分违法和犯罪:盗窃、敲诈勒索、伤害)违法,是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我们通常所讲的未年成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成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纠集他人结伙

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一行为希望同学们引起注意,这是违法行为;还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不过,受害的同学们不要害怕,要改于检举揭发,同这些违法行为作斗争。那么对具有上述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一方面对违法行为 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情节特别轻微可免予处罚,但要予以训诫。再讲什么是犯罪。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那么什么是未成年人犯罪呢?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

日本地震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日本地震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新闻分类:它山之石创建日期:2008年06月05日浏览次数:1949[加新][推荐] 日本有关地震的法律法规大体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地震保险,关于该部分的国会立法(相当于我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主要有《关于地震保险的法律》,其次是内阁政令(相当于我国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关于地震保险的法律的施行令》,然后是省令(相当于我国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主要包括大藏省(类似于我国的财政部,于2000年被废除,其权力由现在日本的财务省和金融厅接管)制定的《关于地震保险的法律的实施规则》和《关于地震保险的再保险金额的概算与支付的省令》;第二个部分是地震防灾;关于该部分的国会立法有《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施法》,《关于地震防灾对策强化地区的地震对策紧急整备事业的财政特别措施法》,以及《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这些法律都配有相应的施行令(政令)和施行规则(省令)。第三个部分,支援制度。日本没有单独对地震后的支援活动作特别的规定,而是针对所有的灾害作了统一的规定。此外还有一些适用于具体地震灾害的财政支援措施,比如:《关于平成十九年新泻县中越冲地震灾害认定为激甚灾害以及其适用措施的有关政令》,《关于平成十六年新泻县中越地震灾害认定为特定非常灾害以及其适用措施的有关政令》,《关于平成五年北海道南西冲地震灾害认定为激甚灾害以及其适用措施的有关政令》(日本的县对应我国的省);除了这三部分日本对地震研究以及研究机构也作了一些规定,以下就这三个部分做一个简单介 绍。 第一部分地震保险 由于日本的火灾保险合同通常将地震,火山喷发,海啸列为了免责事由,火灾保险并没有帮助在1923年9月1日发生的关东大地震以及1964年6月16日发生的新泻地震中受灾的人们。鉴于创设地震保险的社会需求的增强,1966年起日本制订并施行了《关于地震保险的法律》和《地震再保险会计法》(2007年3月废止),实现了地震保险。 《关于地震保险的法律》的目的在于通过政府对保险公司承担的地震保险责任进行再保险,实现地震保险的普及,从而力求受灾者的生活的安定。由于地震保险是以受灾者的生活的安定为目的,因此保险标的限于住宅和生活用品,保险事故包括地震,火山喷发以及因此引起的海啸所导致的火灾,损害,埋没,流出所造成的全损,半损以及部分损。并且,损害保险公司的利润不包含在保险金当中。该保险不是独立保险,其附带在火灾保险之中。原则上在保火灾险的同时需要附带保地震险,如果不愿意保地震险需要在确认栏中盖私人章。 针对地震损失的巨大性,政府实施了再保险制度,确保保险金的支付。地震险的保险金额可以设定在火灾险的保险金额的30%到50%的范围内,建筑物和家庭财产的保险金额上限分别是5000万日元和1000万日元。保险费根据住所地和建筑物的构造不同而不同。住所地根据所处地域的地震危险度分成四个等级,建筑物的构造分为木造和非木造两种。此外,还有建筑年份和耐震强度等的折扣制度。一次地震所支付的保险金总额限度由地震保险法的施行令来予以规定,应该支付的保险金总额超过了限度额的,对保险金作相应的削减。 地震保险的保险费率的基准由金融厅根据损害保险费率估算机构的申报予以设定,各保险公司根据该基准各自设置保险费。在创设地震保险时,根据地震的发生状况,频率,活动断层等当时的数据估算地震的发生率,以此将47个都道府县分成了四个等级设定保险费率的基准。但是,考虑到此后地震发生和活动断层的调查结果,该基准再2006年有所修改(如下图所示)。此外, AAAAAA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知识讲座

“让明天更美好”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知识讲座 主讲人:谢孟军 时间:2016年2月25日 地点:邻水县柳塘乡初级中学 主题:让明天更美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保护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十分突出,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对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专家、学者以及热心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人员提出了很多有见地的办法,但仍不能有效地控制青少年犯罪率的上升。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指出:预防未成年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的对策。对青少年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 (一)从犯罪性质看,盗窃犯罪最为突出。许多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其次是抢夺、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人数众多;再有者,就是模仿电影电视中的主人翁做案手法,称英雄,无所顾忌,不顾后果挥刀作案,以致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罪行。

(二)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经验。有的模仿影视片中的黑社会组织,成立帮派或团伙,值得重视的是,有的青少年深受黄色、淫秽音像制品的毒害而不能自拔,为了寻精神刺激,而持刀、持械拦截少女实施暴力。 (三)从犯罪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有些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 具体案例分析: 一条围巾撕裂6个家庭—杭一女高中生命丧同学之手 杭州萧山区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女高中生被害分尸案。随后这一消息被警方证实。令所有人惊异的是:5名加害者竟是死者的同学。 被害者阿红,17岁,就读于萧山某高中。因一点小矛盾,阿红与同学阿洁发生吵架。2月17日那天,怀恨在心的阿洁,纠集其他4人,将阿红骗至阿华家中,用围巾将阿红勒死,并肢解,随后弃尸野外。 这起命案不仅毁了6个孩子的前途,撕裂了6户家庭,也再一次引起人们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关注。 一位办案多年的资深警官对记者说,杀人分尸,且出自连杀一只鸡都害怕的青少年之手,让人震惊。这位警官认为,青少年犯罪是一直存在的老问题。过去一般比较常见的是以大欺小、偷盗、抢劫、打群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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