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临沂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副本

临沂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副本

临沂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副本
临沂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副本

临沂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实施城乡规划,促进城乡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沂市中心城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优化用地布局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六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七条建设用地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编研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内容为强

制性规划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内容的,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同一建设单位取得部分用地红线重合相邻的两块或多块

用地,且用地性质相同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统一规划建设。

第十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予以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十一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抗震、防灾、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节能、视觉卫生(是否删掉)以及空间环境和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满足日照标准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十二条新建或扩建各类有日照时数要求的建筑物必须进行日照分析;新建各类建筑物对有日照时数要求的建筑物产生日照影响的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机构采用经住建部认可

或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第十三条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正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46倍,且不小于10米。

第十四条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7层以上含7层)与各居住类建筑南北平行布置时的正向间距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南北平行布置时,应满足日照要求,最小间距必须满足表1要求:

表1 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

1、新建高层居住建筑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时,除应满足相关退界要求及日照要求外,建筑间距应满足表1所列要求。

2、新建高层居住建筑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46倍,且低层不得小于20米,多层不得小于25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层数居住建筑的最小控制距离在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另行核定。

第十五条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控制。

第十六条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平行布置,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H<24米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50米

>H≥24米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5米;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100米>H≥50米时,建筑间距得不小于30米。

第十七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南北间距按相关专业要求进行控制。

第十八条建筑间的东西间距:

(一)居住建筑,多层之间不小于6米;高层与各种层数居住建筑之间不宜小于13米。

(二)非居住建筑与各类建筑之间应满足各专业规范及消防要求。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十九条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历史风貌保护区对保持原有街道空间延续性有要求的,建筑退让按风貌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用地界线

沿项目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下述规定控制,

(一)南北侧用地界线

1、低层建筑退让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2米。

2、多层建筑退让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0米。

3、高层建筑退让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5米。

(二)东西侧用地界线

1、多、低层建筑退让东西侧用地界线最小距离不小于5米。

2、高层建筑退让东、西侧用地界线最小距离不小于9米。

(三)地下建筑的退界距离应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划定,最小距离不宜小于9米。

(四)不能满足退界距离要求的,在满足建筑间距、日照、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征得相邻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有者书面同意后,建筑退界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控制标准

注:1、高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是指高层建筑主体部分的退让。

(二)其它规定

1、建筑退让沂河路(红线宽度80米)不小于50米,退让双岭路(红线宽度44米)不小于100米。

2、建筑退让城市外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0米,退让中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50米。

3、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性质、功能等实际情况确定,且最小退让距离不小于35米。

4、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符合以上规定外,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同时还应适当增加退让距离,为建设公共、公用设施预留空间。

5、城市高架桥和立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一般不小于其主要道路红线宽度的1/2,且最小值不得小于20米,并应设置隔离设施。

7、建筑退让除满足以上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停车、疏散要求。

8、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有特殊要求的,

按照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筑退让河道蓝线控制标准

(一)建筑退让沂河河道蓝线(滨河路外侧道路红线)

1、右岸(西岸)

陶然路-祊河入口处:不小于50米。

祊河入口处-北中环路、陶然路-沂河路:不小于70米。

北中环路以北、沂河路以南:不小于100米。

2、左岸(东岸)

金雀山东路-北京东路:不小于50米。

金雀山东路-分沂入沭河道,北京东路-北中环路:不小于70米。

分沂入沭河道以南、北中环路以北:不小于100米。

(二)建筑退让祊河河道蓝线(滨河路外侧道路红线)

1、右岸(西岸)

沂、祊河交汇处-通达路:不小于50米。

通达路-北中环路:不小于70米。

北中环路以北:不小于100米。

2、左岸(东岸、北城新区):

沂、祊河交汇处-北中环路:不小于70米。

北中环路以北:不小于100米。

(三)建筑退让涑河河道蓝线

1、滨河路-蚂蚱庙街按经批准的《古城商业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2、蚂蚱庙街-西中环路按照“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控制标准”执行。?

3、西中环以西不小于100米

(四)建筑退让沭河河道蓝线

327国道以南、沂河路以北不小于100米,327国道-沂河路路段不小于70米。

(五)建筑退让汶河、汤河、分沂入沭河道蓝线:不小于50米。

(六)建筑退让柳青河、陷泥河、南涑河、解白河、玉白河、彭白河河道蓝线:中环路以南,不小于30米;中环路以外,不小于50米。

(七)建筑退让青龙河、李公河西支、孝河、花园干渠河道蓝线:不小于20米,退让李公河东支不小于40米。

(八)地下建筑退让沂河、祊河河道蓝线:参照地上建筑退让控制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铁路干线不小于50米,退让铁路支线不小于20米,高层建筑退让铁路的距离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同时,还要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不得影响铁路运行安全。

第二十四条中心城区以外,建筑退让控制标准

(一)退让高速公路用地界线不小于100米,退让国道用地界线不小于30米,退让省道用地界线不小于20米,退让县乡公路用地界线不小于10米,并同时满足相关规划要求。

(二)乡、镇、村庄各类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必须符合村镇规划要求。

第二十五条以上控制标准为最低控制标准,具体退让要求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的区位、性质、高度等在规划条件中确定。

第二十六条在规定的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内,不得建设永久建筑物。临时建设工程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可根据项目的位置和使用性质确

定。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在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有关建筑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保护建筑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沿城市东西向道路两侧建筑的控制高度H,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应超出道路红线规划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第四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市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水厂、发电厂、变电站、消防站、燃气站(场)、综合交通枢纽、公共交通站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和规划控制指标,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确定。

第三十二条城市工程管线宜沿道路地下敷设,鼓励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工程管线的平面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三十三条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形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减少转弯,管线之间、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第三十四条沿道路设置管线,应依次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排列。原则上按电力电缆、供水管、热力管、雨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东或路北;按电讯线缆、燃气管、污水管的顺序排列在路西或路南。

第三十五条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第三十六条城区排水宜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中心城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为2-5年,非中心城区为2-3年,其中中心城区的重要地区为5-10年。

第三十七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各单位的专用管线不得在道路红线内敷设。

第三十八条各种地下管线相互之间的最小水平、垂直距离,各种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地下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等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

第五章城市景观和绿地

第三十九条城市规划管理中应加强城市设计,提升城市整体环境品质,形成城市景观的文化特色、地方特色,体现时代特征。

第四十条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风貌保护区应保持原有城市肌理和空间尺度,文物古迹和历史风貌建筑及周边环境的改善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定。

第四十一条城市重点地段、主要道路、城市出入口应编制城市设计,作为城市景观控制的依据。

重要或大型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的建筑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时,宜进行专项空间景观分析论证。

第四十二条住宅建筑的面宽,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6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50米;

(三)不同建筑高度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四十三条居住项目,绿地率不得小于35%。

第四十四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绿地率不得小于30%。

第四十五条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绿地率不宜小于25%。

第四十六条商住项目绿地率不得小于下列公式计算值:

G=25%+0.1×X 其中X为商住用地中居住用地所占比例,G为商住项目绿地率

第四十七条工业项目绿地率不得大于15%。

第四十八条旧城改造项目执行上述标准确有困难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绿地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25%

第四十九条居住区应当根据规划布局设置公共绿地,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共绿地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居住区不少于2.0平方米/人,小区不少于1.5平方米/人,组团不少于1.0平方米/人。

(二)居住区公园用地规模不得小于1.0公顷,小游园用地规模不得小于0.6公顷,组团绿地用地规模不得小于0.06公顷,其它块状带状公共

绿地用地规模不得小于0.04公顷。

(三)公共绿地设置至少应有一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临,绿化面积(包括水面)不宜小于70%,中心绿地的设置内容和空间环境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五十条地下、半地下建筑屋顶绿化时,覆土深度不得小于1.5米。

第六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第五十一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居住区、小区、组团分级配置。居住区和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需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或小区规模时,应按照相应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与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居住小区配置所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五十二条居住区或小区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相对集中,便于居民使用。相邻联系紧密的居住区或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可结合城市级公共设施集中形成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中心。

第五十三条旧区改造地段内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模可按低限执行。建设用地严重受限的,可适当调整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用地规模。旧区改造地段内居住用地达不到小区规模,可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年版)的居住组团要求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第五十四条新建居住小区应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社区人口规模在1-1.5万人、1.5-3万人、3-5万人的社区,应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第七章停车场设置

第五十五条城市停车场的规划应在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指导下进行,并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应遵循节约用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原则,符合城市环境要求,车辆出入口不得妨碍道路畅通。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设置

(一)公共停车场应采用地面、地上和地下相结合的停车场(库)或停车楼。

(二)城市市级行政办公、金融、商业、商务、文化娱乐等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同市级中心区相临或相近时,可合并设置,停车场规模以300个停车位为宜,并符合交通专项规划要求。

(三)城市区级商业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模以200个停车位为宜。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设置

(一)居住区、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宾馆、公园、办公楼、影剧院及其它公共设施,必须建设与之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及供本单位职工的自用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表

一类:座位数≥4000,二类:座位数<4000;

注2:新建建筑采用立体机械式停车库的,停车位指标按上表规定上浮30%计算;

注3: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表2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

(二)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应配建装卸车位、出租车位和无障碍车位,配建指标见表4 (是否删掉)

表4 装卸车位、出租车位、无障碍车位配建指标表

1、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为 25—30平方米/车位;

2、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为30—35平方米/车位;

3、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为 16—20平方米/车位;

4、小型汽车地下停车库为40—50平方米/车位。

第五十九条居住区内应人车分流,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高层居住区应设置楼、库一体的全通式地下停车库,住宅楼电梯应通至地下停车库内。非高层居住区宜设置楼、库一体的全通式地下停车库,住宅楼楼梯宜通至地下停车库内。当设置楼、库分离的地下停车库时,应先建设或同步建设地下停车库,并与住宅楼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十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与人防工

程和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且应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同侧,严禁占用规划批准的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设置停车位。

第六十一条配建停车场(库)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挪为它用。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由临沂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一:术语解释

1、临沂市中心城区:本控制标准中的临沂市中心城区指城市四条外环路围合范围之内的区域。

(市城市规划区:具体范围包括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和蒙阴县岸堤水库城市水源地保护区及机场预留地。)

2、建筑容积率(容积率):容积率一般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下面积一般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计算面积(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注明出让地下空间的除外)。

3、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4、绿地率:某一建筑基地范围内绿地与建筑基地总面积之比率(%)

5、基地面积:指用于某一项目建设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

6、低层、多层、高层建筑: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及七层以上为高层住宅;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米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7、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者为地下室。

8、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9、配建停车位:指用于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车位。

10、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11、临时建筑:

(一)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二)在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

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

房、围墙等设施;

(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

他设施。

12、公路用地范围起算点: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者护坡道坡角)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小于1米范围内的土地。

13、铁路用地范围起算点: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

14、河道蓝线起算点:有堤防的河道,堤脚为起算点。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15、外环路:汶泗公路、泉重路,南外环、程梅路;中环路:长春路、联邦路、罗程路、现状西外环。

16、快速路: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0米,机动车设计车速大于60公里/小时的道路。

17、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0米(含40米)的城市道路。

18、次干路: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米,大于24米(含24米)的城市道路。

19、支路:道路红线宽度小于24米的城市道路。

附录二面积计算规则

附录二计算规则

1、建筑容积率计算

在计算容积率时,除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还应按照以下规则计算:

(一)建筑层高

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面积的2倍计算。

当办公、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5米且不大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面积的3倍计算。

住宅、办公、旅馆、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和大型商业建筑、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类建筑不按本规则计算容积率。

(二)阳台

阳台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二分之一面积计算容积率。否则,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设计进深不超过2米,且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本层建筑面积15%的阳台。

(三)飘窗

飘窗符合以下条件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应按全面积计算入容积率。

飘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应不小于0.45米,且挑出不超过0.6米的飘窗。

建设项目含有飘窗设计的,应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详图。

(四)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结构板等

花池、空调外挂机搁板、结构板等突出建筑外墙、无围护结构且进深不超过0.6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花池、空调外挂机搁板、结构板等如有围护结构或位于房屋建筑结构围合范围以内或进深大于0.6米的,则应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五)地下室

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 1.5 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大于1.5 米的,且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3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重点整理

羃城市社会的管理:城市的社会管理(人口、社会法制、社区生活服务、文化建设)、经济管理(区域产业、经济结构、城乡一体化进程)、生态环境管理(不破坏自然、改造自然)、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综合交通系统、供应系统、通讯系统、环境卫生系统、防灾系统)。蒇主要学派:管理方法学派、~经验学派、行为学派、社会学派、决策学派、数量学派。 羈现代城市管理的方法:行政管理方法、经济管理方法、法律管理法、咨询管理法、数学管理法、城市规划管理方法、现代城市的目标管理法。 膂美国城市管理组织模式:市长会议制、市委员会制、市经理制和市行政长制。 肀决策:是指组织或个人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有关活动的方向,内容和方式的选择和调整过程。 膈决策要素:决策者、目标、环境因素、多选方案、多选方案可能导致的结果、环境因素.备选方案.可能结果三者的对应关系、备选方案的评价和选择。 螇初始决策:是指组织对从事某种活动或从事该种活动的方案所进行的初次选择。 节追踪决策:指在初始决策的基础上对组织活动方向、内容或方式的重新调整。 蒀追踪决策的特征:①回溯分析:初始决策是在分析当时条件和预测未来基础上制定的,而追踪决策是在原来方案已经实施,并发现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与原来认识的环境有重大区别的情况下进行的。②非零起点:初始决策是在有关活动尚未进行,因此对环境尚未产生影响的前提下进行的,而追踪决策所面临的条件与对象不是处于原始状态,已经受到了某种程度的改造、干扰与影响。③双重优化:追踪决策所选的方案不仅要优于初始决策方案,而且要在能够改善初始决策实施效果中的各种可行方案中择优。 袀决策的特点:目标性、可行性、选择性、满意性、过程性、动态性。 薅决策的程序:界定问题、目标的确定、拟定备选方案、确立标准、方案评估及标准、实施决策方案、追踪调查方案实施对目标的保证程度。 行政机关的概念:行政机关又称政府,是国家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行使政权,掌握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行政机关的分类:①根据管辖的地域范围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②根据业务管辖的范围分为一般权限机关和部门~~。 行政机关组织法:是规定行政机关的设置程序及其任务、组成、编制、职权职责和活动原则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①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由法设定与依法授予②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 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③行政主体的行政行 为违法无效④行政主体必须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⑤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必 须接受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节行政合理性原则内容:①正当性②平衡性③情理 性 肀以上两原则关系:①(两原则)是行政法的两项 基本原则,两者不可偏废②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主 要原则,后者是补充原则③行政合法性原则即适 用羁束行政行为,又适用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而 后者仅适用自由裁量行为④行政合法性原则即适 用行政管理,又适用行政诉讼,而后者不适用行 政诉讼⑤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违 反行政合理性原则构成行政不当。 莇行政主体: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 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 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 讼效果的组织。 蒁行政主体特征:①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 个人②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③行政 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 讼④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 律效果和行政诉讼的效果 葿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 体依法拥有的,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 其职能。 蒈行政权限: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不能 逾越的法定范围和界限。 肆行政责任的形式:①承认错误,赔礼道歉②恢复 名誉,消除影响③履行职责④撤销违法⑤纠正不 当⑥返还权益⑦恢复原状⑧行政赔偿 薁我国的立法形式: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法律 3全国性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地方行政规章 袀城市规划法的基本内容:1国家城乡规划法2国 家城乡规划实施行政法规3地方城乡规划法规4 部门规章5相关法律法规6城乡规划技术标准7 城乡规划文本 芀城乡规划依法行政行为:1行政立法(建立健全 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法规协调;法规清理、修改、 授权解释和废止)2行政执法(核发“一书两证”; 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强制 执行) 袅城乡规划文本是指由城市规划机构编制的反映 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在实施过程中 必须予于遵循的政策和规定,并由国家权力机关 按照有关法律批准的、对城市社会具有一定约束 力的法规性文件。 规划管理系统的特点:①系统是由若干部分以一 定的结构组成的相互联系的整体②系统整体具有 层次性,每个层次的系统可以分解为若干基本要 素③系统整体有不同于各组成部分的新功能 蚈规划管理系统的组成:决策系统(主要负责制定 城乡规划)、执行系统(对建筑工程、道路交通工 程、市政管线工程的“一书两证”的管理工作)、 反馈系统(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和查处违 法用地、违法建筑等管理工作)、保障系统(城乡 规划法律法规、相关法律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制 定与实施是法制保障的基础)。 规划管理系统要素:管理目标、管理者、管理对 象、被管理者、管理中介(权利、规则、组织) 羅规划管理系统运行机制:协同机制、调控机制、 反馈机制 蚂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管理的保护原则:历史原真性、 建筑的完整性、 莀保护内容:建筑实体、环境 蚇保护方法:建筑本体保护、建筑环境保护 肅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任务:1城乡土地利用 监督检查(建设用地监督检查、城市规划区内保 留、控制用地监督检查)2建设活动过程的监督检 查(确立用地红线边界、复验灰线、施工检查、 竣工规划验收)3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4检查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法性5监督检 查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 肃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法 定程序制定的城市规划和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 通过法律的、行政的手段,按照一定的管理程序,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确 定其建设地址核定去用地范围及土地利用规划要 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 袇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是依据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 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建设工程具体情况, 综合有关专业管理部问要求,对建设工程的性质、 位置、规模、开发强度、设计方案等内容进行审 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 蒆市政工程管线埋设顺序:平面:(道路规划红线 到道路中心)电力电缆、电信电缆、配气管、配水 管、热力管、输气管、输水管、雨水干管、污水 干管。竖向:(自路面向下)电力线、热力管、燃 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原则:压力管 让重力管,可弯管让不可弯管,支管让干管,小 口径管让大口径管) 城市社会的管理:城市的社会管理(人口、社会 法制、社区生活服务、文化建设)、经济管理(区 域产业、经济结构、城乡一体化进程)、生态环境 管理(不破坏自然、改造自然)、基础设施的建设 管理(综合交通系统、供应系统、通讯系统、环 境卫生系统、防灾系统)。 主要学派:管理方法学派、~经验学派、行为学 派、社会学派、决策学派、数量学派。 现代城市管理的方法:行政管理方法、经济管理 方法、法律管理法、咨询管理法、数学管理法、 城市规划管理方法、现代城市的目标管理法。 羁美国城市管理组织模式:市长会议制、市委员会 制、市经理制和市行政长制。 蝿决策:是指组织或个人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而对未 来一定时期内有关活动的方向,内容和方式的选 择和调整过程。 决策要素:决策者、目标、环境因素、多选方案、 多选方案可能导致的结果、环境因素.备选方案.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年级专业:2012级园林(景观设计) 学号:201206194028 姓名:唐明明

第一节技术标准 一、《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正文共列出151条基本术语,分为五部分:总则、城市和城市化、城市规划概述、城市规划编制(分十七项内容:发展战略、城市人口、城市用地、城市总体布局、居住区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给水工程、城市排水工程、城市电力工程、城市通信工程、城市供热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城市绿地系统、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文化地区保护、城市防灾、竖向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和城市规划管理。 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组织编制并于1990年7月颁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1、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中大类共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及水域和其他用地(E)10大类。在大类下,又根据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和使用功能条件划分了46个中类、73个小类,并在大类下,根据阿拉伯数字代码,以表明其中类、小类的具体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代号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2、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城市用地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其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分区规划应采用1/5000或1/2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3、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的内容: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城市建设用地除水域和其他用地(E)类外应包括九大类用地。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I~Ⅳ四级(用地指标数为60.1~120.0m2/人),现有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确定,应根据其现状人均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

2014年注规试题《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2014 年《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一、单选题( 共80 题,每题1 分。每题的 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 年规划纲要》,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 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的() A. 主攻方向 B. 重要支撑 C. 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D. 重要着力点 2、下列法律法规的效力不等式中,不正确 的是()A. 法律>行政法规 B.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C.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D. 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3、下列规范中不属于社会规范 的是()。 A. 法律规范 B. 道德规范 C. 技术规范 D. 社会团体规范 4、行政法制原则对行政主体的 要求可以概 括为()。 A. 依法行政 B. 积极行政 C. 廉洁行政 D. 为民行政 5、普通行政责任不包括()。 A. 政治责任 B. 法律责任 C. 社会责任 D. 道德责任 6、根据行政法学知识,下列对 《城乡规划 法》立法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属于行政立法范畴 B. 属于从属性立法 C. 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 会 D. 有权进行法律解释的机关是 国务院 7、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 法规可以在 ()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 内,对实 页脚内容1

2 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A. 法律 B. 地方性法规 C. 部门规章 D. 规范性文件 8、下列关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叙述中, 不正确的是()。 A. 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B. 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C.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D. 属于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 政行为 9、行政许可过宽过乱会引起很多消极作 用,下列不属于行政许可消极作用的是 ()。 A. 可能会使贪污受贿现象日益 增多 B. 可能会使社会发展减少动 力,丧失活力 C. 可能使被许可人失去积极进 取和竞争的 动力 D. 可能严重影响法律法规效力 10、根据《立法法》,较大的市 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 ()报省、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批准后施 行。 A. 行政法规 B. 地方性法规 C. 地方政府规章 D. 部门规章 11、下列对城市规划图件的定位 叙述中,符 合《城市规划制图标准》的是 ()。 A. 单点定位应采用城市独立坐 标系定位 B. 单点定位应采用西安坐标系 或北京坐标 系定位 C. 竖向定位宜单独使用相对高 差进行竖向 定位 D. 竖向定位应采用东海高程系 海拔数值定 位 12、在城乡规划管理中,当() 就属于 页脚内容2

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经审批后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期末复习材料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期末复习材料 一、选择题(1.5×16=24分): 1、以下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特征的是(C ) A、行为目的的惩戒性 B、行为违法的确定性 C、行为的内部特征 D、适用主体的行政特征 2、下列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原则的是(B ) A、法定的原则 B、受处罚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 C、处罚救济原则 D、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3、查处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操作顺序为(B ) (1)掌握信息(2)准备资料(3)通知停工(4)实施处罚(5)总结归档(6)申请强制执行(7)行政复议或应诉 A、(1)(2)(3)(6)(4)(7)(5) B、(1)(2)(3)(4)(7)(6)(5) C、(2)(1)(3)(4)(7)(6)(5) D、(3)(1)(2)(4)(6)(7)(5) 4、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重要依据不包括:(C) A、法律、法规依据 B、城市规划依据 C、社会公众口述 D、事实依据 5、(C )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A、市级以上 B、直辖市 C、县级以上 D、县级以下 6、下列选项中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属于不得公开的情形是:(A) a.国家机密 b.商业机密 c. 社会秩序d、个人基本资料 A、ab B、abc C、acd D、abcd 7、以下不属于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对象的是(D)。 A、桥梁 B、隧道 C、人行天桥 D、河流 8、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的程序包括(A) A、申请程序、审核程序、核发程序 B、申请程序、批复程序、核发程序 C、申请程序、审核程序、审批程序 D、规划程序、审核程序、核发程序 9、当交叉敷设时,自路面向下的排列顺序一般为(B) A、电力线、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污水管、雨水管、 B、电力线、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C、电力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D、热力管、电力线、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10、下列建筑间距不需要考虑的因素有(B) A、日照因素 B、美观因素 C、消防安全因素 D、空间景观因素 11、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D) A、平均层数÷建筑密度 B、建筑密度÷平均层数 C、基地面积÷建筑面积 D、平均层数×建筑密度 12、法定历史保护建筑的建筑实体不包括(D) A、国家级文物建筑 B、省市级文物建筑 C、县区级文物建筑 D、村镇级文物建筑 13、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将城市用地分( C )大类、46中类、73小类进行管理 A、8 B、9 C、10 D、12

大数据与城乡规划新技术(PDF 23页)

@wepon_清华同衡

2013规划年会大数据论坛演讲 从CAD、GIS到大数据 @wepon-清华同衡

对城市规划新技术的理解(2013规划年会)重要的不是新,是解决问题的适用技术 最新不是我们的目标,城市规划的目标是解决城市的问题,解放生产力-提高科学性-促进民主化 是工具,也是方法论 技术会促进规划研究方法的变革,从拍脑袋画图到精细的模拟和城市计算 永远只有相对的新 新技术研究永远是边缘化的,当新技术成为主流,也就不是新技术了

关于大数据(2013规划年会) 大数据是什么? 大数据不是数据大 数据多到能对几乎整个样本空间进行充分覆盖,从而减弱对理论和模型的依赖,这样的数据就足够“大”了。我们的数据够大么? Hadoop? TB or PB? 根据微软和yahoo的统计,所有Hadoop任务的平均输入数据只有十几G,Facebook90%的任务数据集小于100G。 我们该关注什么? 大数据的可视化和分析技术 大数据的前端技术:智慧城市&SOLOMO

对大数据的理解 调查统计遥感测绘统计数据 现场调查 遥感影像 地图测绘 企业开源数据 公众提供数据 交通传感 智慧设施 互联网 智慧设施 传统数据获取 新兴 数据获 取 政府公开数据 大数据=传统(小)数据的积累和再认识+新兴数据

数据获取方式数据类型数据应用的新工具平台开发举例新技术支持下的规划应用举例 调查统计统计数据可视化的统计年鉴数据库 传统数据查询和专题图制作; 基于Web的城镇体系分析 现场调研面向移动端的现场调研工具 城市用地、道路、设施等信息 采集;现场照片和多媒体信息采 集;空间信息定位、定向和专题 图制作 遥感测绘影像遥感 基于WebGIS的遥感影像、测绘地图集成平台 自然和人工要素的空间关系识 别;建设用地边界识别与扩张分 析;灯光遥感对城镇化程度和城 镇群发育程度的判别 地图测绘 城市地质、水文情况分布;城 市地形图汇总平台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3) 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5) 第五章建筑间距 (24) 第六章建筑退让 (25) 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30) 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31) 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32) 第十章停车场 (33) 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35) 第十二章附则 (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具体分区见附图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3 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注:①住宅建筑类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

城乡规划管理系统与法规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第一章城乡规划管理概述 1城乡规划管理基本容和特性 基本容(1)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2) 依法审批城乡规划(3) 城乡规划实施(4)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特性 ⑴就管理的职能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服务性和制约性。 ⑵就管理的对象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宏观性和微观性。 ⑶就管理的容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专业性和综合性。 ⑷就管理的过程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 ⑸就管理的方法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规律性和能动性。 2城乡管理的基本原则 ⑴依法行政的原则⑵系统管理原则⑶政务公开原则⑷公众参与原则 3城乡规划决策的类型和含义 含义:就是城乡政府和城乡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乡规划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城乡建设活动的方向、项目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决策类型(1)最优决策和满足决策指最有效地达到既定管理目标的决策。(2)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是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操作作规程进行决策。 4如何提高城乡规划决策技术 优化决策结构,提高决策技术水平和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化和法制化建设 第二章行政管理学与行政法学 1简述行政领导的含义 导行政领是行政组织或机构的管理者通过一定方式指挥影响组织的个体成群体,从而实现一定组织目标的活动过程。 2结合城乡管理工作容,谈谈如何提高行政效能。 提高行政效率应该采取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方法,应该把重点放在改革和完善行政部的体制、结构、程序和提高人员的素质上。把重点放在改善部环境上,主要从4个方面进行自我改革和完善。 (1) 改革组织体制。 (2) 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 完善行政过程。 (4) 实现行政管理方法与手段的现代化。 3行政法治原则有哪些?分别有什么含义?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管理权的存在与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容包括4方面容:⑴行政行为主体合法、⑵行政行为容合法、⑶行政行为程序合法、⑷行政行为权限合法。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法律授权的特定的一级政府批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依据想抵触的措施,事后必须报法定国家机关予以确认。 4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所应该具备那些条件?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1.城市管理的概念:城市管理是以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保障城市肌体健康运行,以城市的物质要素包括人、财、物、信息等各种资源为对象,对城市运行系统做出的综合性协调、规划和建设活动 2.城市管理的内容大致可分为四类:城市的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生态环境管理和基础设施管理 在城市社会管理的四部分中,人口管理是较重要的一方面 城市管理具有以下特征:1)管理的综合性(城市是高度复杂的集合体,社会、经济、环境、资源等系统,具有各自运行的规律和特征,既自成体系,又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并同外界环境有着密切联系,从而决定了城市管理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2)管理的开放性(城市是一个有机体,是一个开放型大系统,无论是对自然资源的以来还是产品对市场的依赖,使城市与其区域联系十分密切) 3)管理的动态性 第二章 1.决策的含义:所谓决策是指组织或个人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有关活动的方向、内容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2.决策要素: 1.决策者 2.目标 3.环境 4.待选方案 5.待选方案可能导致的结果 6.环境因素、备选方案、可能结果三者的对应关系 7.备选方案的评价和选择 3.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概念:就是城市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城市建设活动的方向、项目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4.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依据:计划依据法制依据规划依据经济技术依据 第三章 1.行政的概念: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2.测量的主要三种方法:1)行政费用测量法 2)行政职能测量法 3)要建设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

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经审批后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 名词解释 1.容积率:一般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详细计算方法见附件2容积率计算规则。 2.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建筑高度:指建筑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顶的高度。如建筑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0.2米作为室外地面标高。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建筑高度用作计算建筑间距时,可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开始计。 4.绿地率:一般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5.用地兼容: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弹性规定。 6.带征用地:随规划建设用地一并从农村集体土地连带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用地。 7.公共开放空间:指在建设用地内,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公共使用空间。 8.建筑间距:指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正向最小垂直距离除去 —1 —

遮挡建筑挑檐宽度。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 9.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10.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以上(含四层),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 11.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12.塔式高层建筑:指面宽小于36米的高层建筑或各面长高比均小于0.45的高层建筑。 13.板式高层建筑:指非塔式高层建筑的其他高层建筑。 14.遮挡建筑:指对现状或规划居住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居住建筑的主要采光面存在正向间距的建筑。 15.老年人居住建筑:指专门为老年人设计建造的建筑,如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16.双拼式村民住宅:指两户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7.联排式村民住宅:指三户或三户以上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8.成片改造村民住宅区:对旧村原有居住用地进行结构调整、优化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保护村庄风貌等活动,改造涉及村民住宅超过50户的地区。 19.新选址村民住宅区:在旧村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中新建村民住宅的地区。 —2 —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练习题

09级《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练习题(二) 一、单项选择题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出让地块必须附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该规划条件要明确规定的内容的相关要求不应包括()。 A.出让地块的面积 B.出让地块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原则 C.出让地块的建设强度 D.出让地块的理由 2、下列哪项是不具有行政立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 A.国务院及其各部、各委员会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省会首府城市人民政府 D.市属区人民政府 3、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用地选址规划管理的程序一般包括() A.申请、选址审查、核发选址意见书 B. 申请、受理、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C. 申请、受理、核发选址意见书 D. 申请、受理、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4、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程序内容的 表述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 A.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 竣工验收资料,以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集、整理、保管各项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建立完整、准确、系统、可靠的城镇建设档案 B.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只有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后,才可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手续 C.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从事各项建设活动,都应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D.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受理建设工程办理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后,先后进行程序性审核后实质性审核 5、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包括()。 A.规划文本和研究报告 B.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 C.纲要文本、研究报告及附件 D.规划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6、城乡规划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 控制 B. 协调 C. 监督 D.规范 7、以下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的是( C ) A、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B、罚款 C、赔偿损失 D、责令停业停产 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 A.居住区、公共区、组团 B.居住区、小区、组团 C.住宅区、公共区、居住区 D.住宅区、小区、居住区 9、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基本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工程建设,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施工许可证和

第八章 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八章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一节城乡规划管理概述 一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 (1)城乡规划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 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议》中明确指出,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搞好城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2)城乡规划管理的核心。根据对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的解释,城乡规划管理核心包括三方面: 第一,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 第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第三,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特征 一般特征:综合性、整体性、系统性、时序性、地方性、政策性、技术性、艺术性等诸多特征。 特殊特征:引导与控制的特性、宏观和微观管理特性、专业性和综合性属性、阶段性和连续属性

第二节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一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城乡规划管理是一个系统。 系统的特点:一是系统是由若干部分以一定的结构组成的互相联系的整体;二是系统整体具有层次性,每个层次的系统可以分解为若干基本要素;三是系统整体有不同于各组成部分的新功能。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检查是一个实践过程。 (1)决策系统: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管理 (2)执行系统: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建 (3)反馈系统: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4)保障系统:城乡规划法律规范

二城乡规划管理系统要素 1.管理目标 最终目标P115 2.管理者 管理的水平与成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管理者的素质及其能力。如基层规划管理人员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1)(2)(3)3.管理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的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 4.被管理者 一是城乡规划项目(政府内部管理行为),二是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政府外部管理行为)。 5.管理中介 (1)权力 审批权:审批城乡规划,审批“一书两证” 惩治权: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 执行权:执行城市政府方针、正常和重大决策 参议权:向城市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表彰权:表彰实施城乡规划优秀建设项目 其他权:其他法律授权或因需制定管理规范的权力 (2)规则 批准的城乡规划文本、图纸,各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一)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 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名词解释 (50)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 2018 年1 月23 日 ― 1 ―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