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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赣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赣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赣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和保护区的划定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供水人口大于1000人的地表水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包括在用、备用、应急、规划饮用水水源地。

供水人口一般在1000人以下的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属地管理、公众

参与和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水量和饮用水安全负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第五条【河湖长制】各级河长、湖长应当按照河长制、湖长制的有关规定,组织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六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环境、破坏水源地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在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状况列为报告事项。

第九条【政府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和环境监测,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地理界标和水源保护宣传牌,监督、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配置水资源,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量,对饮用水水源工程进行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拟定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排污管网和雨水管网及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

(四)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区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市政管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城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交通设施配套的饮用水水源应急防护设施的管护。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城区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对位于城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农业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渔业生产的监督管理。

(六)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水源涵养林和湿地及相关植被的监督管理。

(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内土地利用、矿产开发的监督管理。

(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港口、船舶的污染防治工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道路、桥梁、港口、航道等交通设施设立交通警示标志。

(九)公安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财政、发展改革、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民政、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工作。

第十条【巡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有关流域、区域开展巡查,发现破坏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和水源地保护设施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查处。

饮用水水源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巡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定期进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巡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定期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建立饮用水水源风险源名录,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和信息公开】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

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测,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信息。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开展对饮用水水源取水口的水质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和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三条【确定水源地的总体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遵循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原则,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江河、湖泊、水库等确定为饮用水水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集中式供水,逐步减少分散式供水。

第十四条【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权限】地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的设立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饮用水水源地的设立和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本市范围内跨县级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后共同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确定;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五条【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第十六条【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制度】本市饮用水水源地应当纳入名录,实行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管理。

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应当载明水源地的名称、区位、类型等基础信息。

第十七条【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公布】地市级和各县(市)城区的饮用水水源地、本市范围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公布;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后公布。

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的设立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划定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十九条【划定保护区的权限】地市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提出方案。

本市范围内跨县级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后共同提出方案;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提出方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并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地段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准保护区内的禁止性行为】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屠宰场;

(二)向水体倾倒粪便或者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粪便的车辆、容器;

(三)种植桉树等速生树种,或者破坏水源林、护岸林、湿地和水源保护相关植被。

前款第(一)项已经建成的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并组织进行生态修复。

第二十二条【二级保护区内的禁止性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准保护区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洗车、餐饮经营活动;

(二)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肥养殖、饲料养殖;

(三)取土、采矿、采石、采砂;

(四)建造墓地或者焚烧祭祀物品;

(五)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第二十三条【一级保护区内的禁止性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准

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停靠与取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

(二)旅游、游泳、垂钓、洗涤、水上运动、露营、野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捕捞作业;

(四)畜禽养殖。

第二十四条【水源保护区交通穿越的安全保障】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油类和污水、粪便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和船舶一般不得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进入的,车辆应当事先经公安部门批准,船舶应当事先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止污染措施。

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油类和污水、粪便等有毒有害物质运输车辆和船舶的限制通行区域,由公安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划定,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五条【应急防护设施的管理】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新建公路、桥梁和铁路等交通设施的,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饮用水水源应急防护设施。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公路、桥梁和铁路等交通设施,由交通设施的管养单位负责饮用水水源应急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管护。

第二十六条【下游水源保护区水质水量的保障】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等跨越行政区域的,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并应当保证下游有合理水资源量。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入境水质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下游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游地区人民政府通报,上游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使出境水质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的;

(二)未按规定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交通设施、车辆、船舶和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运输进行监督管理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饮用水水源巡查、水质监测职责的;

(四)未及时依法处置和调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

(五)违反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批准建设项目、准予经营行为的;

(六)未按规定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和毁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破坏水源地保护设施的法律责任】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故意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隔离防护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建设规模化养殖场等的法律责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屠宰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可以责令修复生态。

第三十一条【实施污染水源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向水体倾倒粪便或者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粪便的车辆、容器的,对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洗车、餐饮经营活动,或者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肥养殖、饲料养殖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丢弃、掩埋动物尸体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旅游、游泳、垂钓、洗涤、水上运动、露营、野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实施上述活动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破坏保护区生态的法律责任】在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种植桉树等速生树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更新涵养水源的其它树种,并处种植面积每亩三千元罚款;破坏水源林、护岸林、湿地和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在保护区违法采矿的法律责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土、采矿、采石、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四条【捕捞作业的法律责任】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捕捞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五条【在保护区内建造墓地的法律责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造墓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修复生态,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焚烧祭祀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在一级保护区内停靠船舶的法律责任】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停靠与取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立即驶离,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运输危化品和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车辆和船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运输油类和污水、粪便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运输油类和污水、粪便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由海事管理机

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已经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规定移交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行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项目 建设与投资指南

附件3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项目 建设与投资指南 Guideline on Project Construction and Investment for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环境保护部发布 —20—

前言 为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指导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确保工作成效,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为指导性文件,可作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与投资的参考依据。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提出,由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指南起草单位: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指南2013年11月11日由环境保护部批准、发布。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21—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与投资。 1.2 术语与定义 1.2.1植物篱:是指在坡地上相隔一定距离密集种植多年生草本、乔木或灌木植物,形成无间断性或接近连续的植物带;具有分散地表径流、保土蓄水、改善土壤物理性质、增加土壤肥力等功能,能有效控制农村面源污染;具有构建容易、建造成本低、使用方便简单、经济效益高等特点,一般不需要专业知识与技术即可运用。 1.2.2生态沟渠:生态沟渠由农田排水沟渠及其内部种植的植物组成,是一种湿地生态系统和水生廊道系统,通过沟渠拦截径流和泥沙,植物滞留和吸收氮、磷等,实现生态拦截氮、磷等的功能,具有占地面积小、运行和建设费用低、水质净化效率高等特点。 1.2.3植被缓冲带:是位于水生和陆地之间的过渡地带,一般被描述为长的、线状的邻近溪流,河流、湖泊、水库等各种水体的植被带,通称为岸线植被缓冲带或岸线缓冲带,分为原生植被缓冲带和人工植被缓冲带,人工植被缓冲带又分为森林缓冲带、林农复合缓冲带和农田缓冲带;具有保水固土,过滤径流,防浪护堤,改善水文状况,提供生物栖息地、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等功能。 1.2.4前置库:是利用水库的蓄水功能,将因表层土地中的污染物淋溶而产生的径流污水截留在水库中,延长水力停留时间,经物理、生物作用强化净化后,排入所要保护水体,其功能主要包括蓄浑放清、净化水质等,具有投资小、见效快、效果好等特点,是控制面污染源的一种有效的方法。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制定本指南主要参考了以下文件,包括: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 (2)《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65号) (3)《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9]48号) (4)《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试行)》 (5)《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 (6)《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环办[2012]50号) (8)《饮用水水源保护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 (10)《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009) (11)《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GB/T 15566.1-2007) 1.4 技术模式选取 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分为河流、湖库水源保护工程技术、小型塘坝水源保护工程技术和地下水源保护工程技术三种类型。河流、湖库水源保护工程技术包括取水设施、取水口隔离和饮 —22—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最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关于坚决打好 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快解决我省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环境问题,根据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环环监〔X〕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以加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为目标;以着力解决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不清、边界不明、规范化建设不达标、环境风险隐患较大、违法问题多见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利用两年时间,通过定期调度、预警通报、信息公开、整改销号等措施,认真梳理我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包括县级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努力实现“保”的目标。 二、工作步骤 (一)全面摸底排查。对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逐一核实水源地基本信息,查X源地

保护区划定、边界设立、规范化建设、违法环境问题等情况,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要及时上报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并在政府门户网及媒体进行公开(问题清单见附件1)。 (二)实施清理整治。根据排查出的问题,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一源一策、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专项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于X年7月底前,报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按照整改方案,积极稳妥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如期完成各项整改任务,各市(州)政府每月20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三)逐一核查销号。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要建立问题清单整改销号制度,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整改销号情况及时报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备案。各市(州)政府负责组织现场核查和销号,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适时组织现场抽查。各市(州)政府负责总结本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开展情况,X年11月底前,向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上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总结;X年10月底前,上报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报告。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负责起草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报告,经省政府审定后,按期上报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 三、主要任务

[调研报告]定稿 肥西县建制镇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情况

[调研报告]定稿肥西县建制镇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情况

关于我县建制镇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情况的汇报 县环保局局长叶竹 (2011年4月26日) 尊敬的张主席、各位常委、委员: 现将我县建制镇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建制镇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基本情况 饮用水源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是县委、县政府“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高度重视,措施有力,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成效明显。 (一)建制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我县14个乡镇、2个园区中的上派镇、桃花工业园、桃花镇、紫蓬镇由合肥市供水集团供水;严店乡、高店乡、铭传乡、柿树岗乡等4个乡其饮用水均采自地下水;三河镇、小庙镇、高刘镇、山南镇、花岗镇、官亭镇、丰乐镇等7个建制镇,使用的是所在地水源供水。县政府为切实加强这7个镇饮用水源的保护,2010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按河流取水与水库取水的不同要求,对的饮用水源地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将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并出台了《关于印发肥西县三河镇等7个建制镇

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肥政〔2010〕102)文件,明确了各部门职责、规定了相应的饮用水源保护措施。 (二)我县7个建制镇饮用水源概况 1、水源规模。我县7个建制镇饮用水源分为从水库取水和从河流取水两种类型:从水库取水的有3个镇,分别为小庙镇(张公塘水库)、花岗镇(大官塘水库)、山南镇(磨墩水库)。其保护区范围是: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和正常蓄水线以上200米内的陆域以及从流入湖泊、水库的河流的入口上溯3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内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河道上界起上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内的陆域为准保护区。从河流取水的有4个镇,分别为三河镇(杭埠河)、高刘镇(瓦东干渠)、官亭镇(淠河)、丰乐镇(丰乐河)其保护区范围是:取水点起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3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目前,从水库取水的3个镇,水库总库容量达2000万立方,各水厂供水服务镇区人口达15万人;从河流取水的4个镇,各水厂日供水总量达15000吨,服务镇区人口达8万人,基本满足当前的群众生活需求。 2、水质状况。经县环境监测站4月20日取样监测分析,上述7个建制镇饮用水源地,除丰乐河水质超过地面水环境

江苏省水源地保护条例2008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6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8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3月22日起施行。 2008年1月19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为了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取用地表水的饮用水源地保护,适用本决定。 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安全保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投入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定期检查饮用水源地保护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饮用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地保护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当饮用水源地水质出现可能低于Ⅲ类标准的情况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排污单位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直至责令其暂停排污,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相邻行政区界断面出境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水质保护目标的,上游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下游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通报;上游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排污单位立即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暂停排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检查。

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 第1章总论 (2) 第2章概述 (6) 第3章工程设计 (11) 第4章专篇设计 (16) 第5章工程管理实施及建设进度 (19) 第6章投资估算和社会效益分析 (21) 第7章结论和建议 (26)

第1章总论 1.1项目背景 1.1.1项目名称 科右前旗索伦镇水源地保护工程 1.1.2建设单位 索伦镇政府 1.1.3编制依据 A、科右前旗索伦镇总体规划图(科右前旗规划局、索伦镇人民政府); B、《松花江水流域污染防治规划》2006年; C国务院颁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年12月31日) D、《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国家环保局、卫生局、建设局、水利部、地矿部); E、《科右前旗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F、《科右前旗索伦镇饮用水水质检测报告》;

G、索伦镇给水水源位置地形图(1∶5000); H、索伦镇镇区地形图(1∶5000)。 1.1.4工程背景 按照环境保护优先基础设施现行的原则,在科右前旗发改委的协调下,自治区发改委对索伦镇供水项目初步设计给予批复,工程总设计规模3000?/d。经过几年的建设,该供水工程已实现向索伦镇生产和生活供水。但是随着城镇的快速发展,供水水源地周边人口聚集,水源地环境受到破坏,水源水质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 近几年,全国范围内由于水源污染造成的事故频繁发生,给人民的日常生活带来恐慌。各省市自治区及国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国务院已经批准《松花江水流域污染防治规划》,这对于科右前旗水源地的保护尤为重要。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松花江水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索伦镇政府委托科右前旗环保局和水利局对索伦镇供水水源地饮水安全和污染防治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和研究,以强化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大环境保护工作的力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了划分。 水源地治理后,水质要全面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50-85),切实保护人民的生活需求和身体健康,也为索伦镇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发展以及经济建设提供必要的基础设

水源保护地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郑州市城市集中式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饮水安全问题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又涉及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国家发展水平和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明确提出“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郑州市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要求,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水源地可持续开发利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67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局下发的《关于组织编制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函》(豫环函〔2006〕94号)的文件要求,在市政府统一安排下,成立了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的《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布置、安排了该项工作,强调了该工作的政府目标和责任。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水利局、市政管理执法局、环境保护科研所等单位抽调业务素质高、技术能力强的工作人员成立了《规划》编制工作课题组;对各委、局、区、县具体从事该项工作的技术干部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开展了郑州市饮用水水源地城市经济基础情况、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源分布状况、生态及管理状况调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与核定;并编制、完成了《规划》。 《规划》在充分分析郑州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现状的基础上,结合郑州市区城市总体规划,重新划分与核定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制定了相应的规划措施,近期(2010年)基本解决郑州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问题,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饮用水水源的标准;在远期(2020年)全面解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问题,满足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对饮用水安全的要求。 通过制定《规划》,加强水源保护,促进水源涵养,推进城市水污染防治,加大节水力度,为防治饮用水源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水安全奠定基础;同时,完善水源地安全防护体系和监测系统,制定防止水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篇一:沙河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 沙河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划分方案 为加强我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特拟定我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一、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 已作为水源地的水源有:五郞沟水库、柴家沟水库。 二、饮用水源地基本情况介绍 (一)五郞沟水库饮用水源地 五郎沟水库位于南江县沙河镇五郎村三社,距南江县城约46km,是一座以农田灌溉为主、兼有防洪、水产养殖等综合利用的重点小(2)型水利工程。总库容44万m,死水位为927.0m。五郞沟水库饮用水源地20XX年投入使用,五郞沟水库沙河镇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位置:东经106°43′13.2″,北纬32°14′57.9″,服务人口5000人,年提供饮用水20万立方米。 (二)柴家沟水库饮用水源地 柴家沟水库位于南江县红四乡石梁村,是一座以农田灌溉为主、兼有防洪、水产养殖等综合利用的重点小(2)型水利工程。总库容40万

m。柴家沟水库饮用水源地20XX年投入使用,柴家沟水库沙河镇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位置:东经33 106°39′48.4″,北纬32°12′55.1″,服务人口5600人,年提供饮用水22万立方米。 三、划定保护区的有关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338-20XX) (四)《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五)《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XX) (六)《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七)国家环保总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纲要》四、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一)五郞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保护区:五郎沟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面积0.113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五郎沟水库上游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流域,面积3.5平方公里。 (二)柴家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保护区:柴家沟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面积0.24平方公里;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01004 64页简介:1.1项目名称 1.2项目主管单位 1.3项目负责人 1.4项目承办单位 1.5项目法人 1.6项目建设地点 1.7项目建设时间 1.8项目类型 2.1编制依据 2.2编制原则 2.3编制范围 3.1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3.2主要环境问题 4.1项目实施背景 4.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5 项目建设内容 5.1水源保护地划分及保护地范围 5.2水源地保护措施 5.3项目建设内容 6.1工程设计年限 6.2工程设计内容 6.3水源保护地划分 6.4面源污染源拆除工程 6.5截污清淤工程 6.6隔离工程 6.7监测管理 6.8工程数量表 7.1劳动安全生产内容 7.2卫生要求 7.3劳动安全 7.4劳动保护 7.5安全卫生 8.1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8.2水源保护地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8.3环境保护措施 8.4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 8.5环境保护投资 9.1实施组织机构与分工 9.2计划主要履行单位 9.3设计、施工及安装 9.4项目实施计划表 11.1组织管理 11.2财务管理

11.3工程管理 11.4技术管理 12.1经济效益分析 12.2社会效益分析 12.3环境效益分析 1.1法律法规 (1)一级保护地 (2)二级保护地 5.2水源保护措施 1)一类区Ⅱ时段,即烟尘排放浓度为80mg/m3、SO2排放浓度为900mg/m3。 一、面源污染源拆除工程 1、拆除居民房屋 2、仓房 3、简易厕所 4、畜禽舍 32 5、柴草垛 3 6、拆除排污管线及排污口 二、截污工程 1、生活污水截污工程 2、生活垃圾清运工程 3、畜禽养殖厂残留粪便清除工程 3 4、青一干清淤工程 6.3.1划分的基本原则 6.3.2水源保护水质要求 93)中的Ⅲ类标准《标准》GB5749-2006)。兴东群大马河组(Pt1d):主要分布在萝北县的嘟噜河、鸭蛋河流域,岩性中下部以变粒岩为主夹大理岩和少量片岩,上部由变粒岩和混合岩组成,总厚度大于3470。 (2)含水岩组富水性 7.17.38,为弱碱性水。 1)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水 (4)地下水位动态 13.5米左右,观测工作始于2009年1月5日,截止于2009年12月15日。根据观测资料,对地下水位动态分析如下: 1)松散岩类孔隙水水位动态 2.8米;11~12月份,地下水接受的补给量逐渐减少,小于排泄量,造成水位持续下降 图2 松散岩类孔隙水水位态曲线图 (5)水化学特征 4.524 5.42毫克/升,Na+含量5.52 6.49毫克/升,Ca+含量为30.13100.5毫克/升,水化学类型为HCO3--Ca型,PH值为 7.107.38,总硬度为27毫克/升,为弱碱性 724.60毫克/升,其中二价铁离子含量较高,在0.684.46毫克/升,是影响水质的主要因素,高铁含量对农作物尤其是水稻影响最大。 6.3.4水源保护地划分方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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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二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项目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图文.

第四章项目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 4.1饮用水源地分布情况 项目区内村民饮用水主要为井水和自来水,基本上每户1个水井,大部分村民通过泵提升至屋顶水箱,或加压进加压水箱,实现压力供水,少数村民通过手摇提升井水。 据此,项目区内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对象为xxxx ,其中xx 也为xx 县城饮用水源,示范区位于县城上游。分散饮用水源地保护对象项目区域内地下水。 4.2饮用水源地保护措施 (1 完善水源保护制度,加强水源地监管 完善地方法规标准体系,建立水源地保护和执法监督力度。建立水源地管理机构,可由乡镇水务站、农村水管员开展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环境执法与监督体系,加大执法力度。一级、二级水源地保护区禁止新批畜禽养殖申请,对已存在的畜禽养殖达不到零排放的限期停产。已有的规模化养殖场必须采取零排污工程技术,对于养殖散户位于连片整治排污收集受益范围内的进行集中收集处理,对于受益范围外的散户考虑采用生态补偿的措施,禁止畜禽养殖废物的排放进入饮用水源中。 建立健全引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和应急机制,在特殊情况下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城乡供水联合调度方案。 地表水水源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水源保护区内不应从事捕捞、网箱养鱼、放鸭、停靠船只、洗涤和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应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

②水源保护区内不应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应堆放废渣、垃圾,不应设立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及堆栈。不得从事放牧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③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增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结合村庄排水设施整治予以取缔。 ④输水渠道和用作预沉池(或调蓄池的天然池塘,防护措施与上述要求相同。 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水源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开凿其他生产用水井。保护区内不能使用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性农药,不应修建渗水性厕所、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垃圾,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活动。 ②雨季应及时对周围半径50米范围内修建隔离带,防止浅层地表污水渗透进入水井。 ③渗渠、大口井等受地表水影响的地下水源,防护措施应遵照地表水水源保护要求执行。 (2 加强污染综合防治,开展流域综合整治 以小流域为单元,强化水源地、涵养区以及山区丘陵等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与建设,构筑生态修复、生态治理、生态保护三道防线,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实现污水、垃圾、厕所、河道、环境5项同步治理。 加强农村污水治理,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优先考虑再生水回用于农业灌溉。教育和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采用物理方法进行病虫害的防治,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 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废水废物处理,推进乡村工业结构调整,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加快污染治理和工业企业调整搬迁,优化产业结构。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措施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措施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1我国饮用水水源环境现状及存在问题 自人类进入工业时代以来,轻、重工业发展迅速,由于“重规划,轻保护”,在发展过程中忽视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众多工业废弃物、工业废水的随意排放丢弃,以及生活垃圾泛滥,农业污染严重等众多因素都加剧了我国许多地区的优质水源地的严重破坏。同时,饮用水检测严重不达标,水源地环境污染严重问题十分严峻,民众的健康得不到保障,从侧面反映了一些地区政府以及环境保护相关单位在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在监督、治理上的职责缺失。诚然,监管部门在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中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但是仅依靠监管部门也是远远不够的,工业企业的环保意识也应该加强。由于很多工业企业家教育程度低,缺乏环保意识,只看重眼前的利益,忽视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由此可见,我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所以,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加强,需要管理部门与企业家双管齐下,共同改进,才能保证人们拥有无污染,无公害的干净的饮用水。

1.1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 据悉,由于目前饮用水水源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管理机制也处于萌芽阶段,所以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相关部门主管真正意义上严格遵循我国现阶段制定的有关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保护制度去管理相关工业企业,限制污染物排放到水源地的先例少之又少。而且,部分相关单位没有树立饮用水水资源地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意识,因而对部分工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也没有制定出相关的惩罚机制,更不用说污染物达标排放等解决措施,从而使工业污染处于无人监管的放任阶段。我国是一个法治型社会,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约束力不够,会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破坏一发不可收拾,造成更加不可收拾的后果。如果只是为了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而不重视饮用水水资源地环境保护,人们必然自食其果。因此,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刻不容缓。 1.2水源地环境监测系统尚未建立 对于我国经济不发达地区,当前水源地环境检测以及环保知识的普及力度还是远远不够的。这些地区的人不仅缺乏环保理念,更加缺少资金投入,设备投入来建立起正规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系统以及招引进相关专业知识人才,来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检测

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将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区作为我省战略定位之一,要求坚持“生态立省、环境优先”,“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保护好饮用水水源地,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容,也是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重要基础保障。 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重要性 受降雨量的时空分布不均匀(全年80%的降水集中在6至8月份),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率较低等条件制约,我市区域性缺水情况仍不同程度存在。同时,在“海岛型”水系和北部山脉地势影响下,我市河流流域围小,河流短小且湍急,饮用水水库只能依靠水源地保护区进行调节才能形成有效蓄水。因此,保护好饮用水水源地以维护城市供水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近年来我市经济发展迅速,国际、国游客大量增加,对用水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据统计,**市旅游接待人数从**年的**万人增加到**年的**万人,全市城市用水量已近**万吨/日。对于以旅游为主导产业的**市,保障饮用水供应安全至关重要。随着国际旅游岛建设进程加快,我市饮用水水源正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保护环境,需要我们立足长远,科学谋划可持续利用饮用水

资源,实现水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饮用水水源地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市**等五宗饮用水水库已经省政府批准划定了水源地保护区,保护区总面积**km2,其中:一级保护区**km2,二级保护区**km2,准保护区**km2。但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形势不容乐观。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一)污染局面复杂 我市水源地周边相当部分是重要的农业耕作区及经济作物种植区,农药、化肥施用量的增加,以及农业的粗放管理,促使其土壤中的人工化学物质含量增加,而化学残留物随雨水或径流汇入水库,造成水库富营养化,对水库构成面源污染威胁。除面源污染外,水源地还面临着无序开发工业、旅游等经济活动而引起的复杂的污染局面。**水库上游**农场橡胶厂年产胶3000吨,其产生废水的主要污染物COD排放浓度(352mg/L)超出排放标准3倍以上,而未经严格处理的污水通过径流、地层渗透等方式汇入水库,影响了水库水质。**高尔夫球场建在**水库**平方公里的集雨围,并紧贴水库一级保护区,在生态防护和排水治污设施未完备的情况下,该项目的实施势必影响**水库供水安全。 (二)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目前,我市水源地周边村庄排水多为地表漫流,生活污水随意排放以及垃圾随意堆放、就地填埋等现象随处可见。水源保护围极其缺乏污水处理设施,未经处理的污水就近排入沟渠、河道、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案

第一节设计原则 本项目方案设计的原则为: 1、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范及标准。满足《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与投资指南》的规定要求。 2、提高全民意识、警示及保护地下水,充分发挥建设项目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 3、根据实际需求设计警示牌上的图形和文字。 4、根据现场情况设计绿化形式及植株选择。 第二节设计范围 本项目的内容包括: (1)设计内容包括:界标、警示牌图形文字;隔离栅布设;绿化。 (2)界标、警示牌的制作安装;隔离栅的采购、安装;绿化所需种植地整理、种植、浇水等。 第三节设计依据 本项目方案设计采用的主要规范及标准有: 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与投资指南》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 (HJ/T433-2008) 3.《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4.《饮用水水源地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 (HJ/T433-2008) 5.《饮用水水源保护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338-2007) 6.《农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政策》 (HJ588-2010) 第四节项目概况 在饮用水水源区域做好防护措施,设立界标、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采用隔离栅来进行物理防护,对水源地周边进行合理绿化,建立植被绿化,利用植物的吸附和分解作用,拦截农业污染物进入水源,构建植被绿化防护工程。

①隔离栅建设 隔离栅的建设坚持以下原则:根据地形及实际情况,避开较大面积耕地、居住区,有利于彻底保护水源地的生态及安全,所用材质为PVC浸塑护栏。 ②警示牌设置 在水源地区域显著位置设置警示牌,警示牌注明保护区范围及注意事项。 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 界标正面的上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中下方书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名称,下方为监督管理电话等监督管理方面的信息,监督管理电话一般为当地村居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 ④植被绿化防护工程 对水源地周围进行植被绿化,改善土壤环境,提高植被蓄水能力,有效防止其他生物对水源地进行污染和破坏。 辖区内14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内容清单参照下表: 采购项目分布如下: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 管理条例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饮用水水源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的江河流域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流域水质管理,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协调机制,保障跨界断面出境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

天等县东平水厂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报告 广西南宁星泽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2015年8月

编制单位:广西南宁星泽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天等县东平水厂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 设计证号:水利行业丙级A245004385 项目负责人: 核定:周绘新 审查:耿伟 校核:唐琼翠 设计(编写):

目录 1 基本情况 (1) 1.1项目所在地理位置和所在水功能区 (1) 1.2水源地概况及保护区划定 (2) 1.3项目区土壤、植被、地质、气象概况 (2) 1.4河流及水文 (3) 1.5项目区社会经济情况 (4) 1.6水源地存在的主要问题 (4) 2 工程建设目标、总体布局及规模 (5) 2.1工程建设目标 (5) 2.2总体布局及规模 (5) 3 工程设计 (6) 3.1设计原则 (6) 3.2设计标准 (6) 3.3输水构筑物设计 (7) 4 施工组织设计及分年度投资计划 (8) 4.1施工管理机构 (8) 4.2施工组织安排 (8) 4.3技术保障及质量保障措施 (10) 4.4分年度投资计划 (11) 5 投资概算 (12) 5.1编制依据 (12) 5.2编制方法 (12) 5.3基础单价及费率标准 (13) 5.4投资概算 (15) 5.5资金筹措方案 (17) 6 效益分析及评价 (18) 6.1经济效益分析 (18) 6.2社会效益分析 (18) 6.3综合评价 (18) 7 工程管理 (20) 7.1工程建设管理 (20)

7.2工程运行管理 (20) 附图: 1、项目区地理位置图(东平-初设-水工-01); 2、排水沟、挡土墙、进厂道路断面图(东平-初设-水工-02); 3、警示牌设计图(东平-初设-水工-03); 附表:天等县东平水厂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预算表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

附件: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 (试行) 二○一○年九月 — i —

目次 1 总则 (1) 1.1 适用范围 (1)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1.3 术语和定义 (1) 2 水源地选址和建设 (3) 2.1 水源地的基本类型和特点 (3) 2.3 水源地的建设 (5) 2.4 水源地的环境要求 (6) 3 水源地污染防治 (6) 3.1 生活污水防治 (6) 3.2 固体废物防

治 (8) 3.3 农药污染防治 (9) 3.4 化肥污染防治 (10) 3.5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11) 3.6 工业污染防治 (12) 3.7 其他污染防治 (12) 4 藻类水华控制和地下水污染修复 (13) 4.1 藻类水华控制 (13) 4.2 地下水污染修复 (14) 5 水源地环境管理 (17) 5.1 完善环境管理机制 (17) 5.2 开展环境信息调查和风险源排

查 (17) 5.3 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18) 5.4 保障水质安全 (20) 5.5 加强公众参与 (20) 附录 A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污染防治技术表 (22) 附录 B 本指南用词说明 (26) — ii —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选址、建设、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等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现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HJ/T 8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GB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43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GB50445 村庄整治技术规范 GB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1.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千人桥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

千人桥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 一、工作背景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饮用水安全状况堪忧,饮用水作为人类用途最为重要的水资源,目前在水质、水量及资源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老百姓饮用水安全已受到严重威胁。据调查在我镇有90%的人口饮用不合标准的水,绝大部分群众饮用的是浅层地下水,这部分水受污染的情况非常严重。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问题已成为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问题。但我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缺乏统一的保护规划和管理。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保障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安全显得极为重要和紧迫。 二、规划编制的依据 ●《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01.10) ●《饮用水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433—2008) 三、规划范围与目标 1、规划范围 按照保障全镇居民喝上清洁干净的饮用水的要求,划分千人桥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我镇总面积74平方公里,人口5.6万人,到2008年底,已建成千人桥集镇、三汊河、五里桥三座自来水,基本履盖全镇所有村组。根据三座自来水厂的取水口设置位置不同,划分千人桥集镇饮用水水源地、三汊河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五里桥自来水厂水源地保护区范围。 2、规划期限 总体规划期为2006~20年。按照科学性、可操作性的规划编制原则,将规划期分为近、中、远期三个阶段,达到分期规划、分步实施、重点明确、便于操作的目的,其中近期为规划的重点阶段。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近期):2006~2010年;

第二阶段(中期):2011~2015年; 第三阶段(远期):2016~20年。 3、规划目标 近期目标(2006~2010年): 全部取缔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有效遏制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下降的趋势; 中期目标(2011~2015年): 有效改善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 远期目标(2016~20年): 饮用水水源水质明显改善,并稳定保持在地表水II类。 四、我镇经济基础情况调查 1、我镇社会、经济状况 社会、经济状况调查的数据是掌握社会经济发展基础情况,为分析评价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中存在和面临的问题提供基础资料。具体内容包括: ⑴我镇位于舒城县东北部,总面积74平方公里,人口5.6万人。辖21个行政村1个街道。2008年国内生产总值486200万元,人均纯收入3900元。 ⑵我镇位于杭埠河流域下游,地下水多含铁、氟等矿物质居多。据我镇2008年初步统计,患与饮用水水源水质密切相关的消化道癌症疾病的人数近190多人,占总人口的 3.4‰。 ⑶根据千人桥镇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到2015年千人桥集镇、中心村庄人口将比现在更集中,居民饮用水集中供给将更加方便。 2、供水及用水状况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全文)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制定了《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下面是详细内容。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前款所称的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合理布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地及上下游地区的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农业、林业、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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