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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文档】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

【实用文档】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
【实用文档】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

第四节国际反避税

一、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了解)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EPS行动计划)是由G20领导人背书并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推进的国际税改项目,是各国携手打击国际逃避税,共同建立有利于全球经济增长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和行政合作机制的重要举措。BEPS十五项行动计划。

【例题·多选题】(2018)OECD于2015年10月发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全部15项产出成果。下列各项中,属于该产出成果的有()。

A.《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

B.《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C.《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

D.《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

【答案】ACD

【解析】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成果有以下15项:(1)《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2)《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选项C)(3)《制定有效受控外国公司规则》(4)《对利用利息扣除和其他款项支付实现的税基侵蚀予以限制》(5)《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6)《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选项A)(7)《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8)-(10)《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选项D)(11)《衡量和监控BEPS》(12)《强制披露规则》(13)《转让定价文档与国别报告》(14)《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15)《开发用于修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多边工具》。

二、一般反避税(了解)

三、特别纳税调整(熟悉)

(一)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也称划拨定价,即交易各方之间确定的交易价格,它通常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所确定的价格,这种内部交易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

(二)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应符合以下规定。

1.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

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企业对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受益权应有合理的、可计量的预期收益,且以合理商业假设和营业常规为基础。

3.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4.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的税务处理:

(1)企业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应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

(2)涉及补偿调整的,应在补偿调整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涉及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加入支付、退出补偿或终止协议时对协议成果分配的,应按资产购置或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

(4)企业可根据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的规定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5.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三)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熟悉)

构成受控外国企业的控制关系。具体包括:

1.股份制控制是指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2.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受控外国企业是指根据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水平(25%)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股东的部分,应当视同分配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解释】低于我国规定的税率水平50%指该境外企业实际税负低于12.5%(即低于我国税率25%的50%)。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白名单)例如美国高税率;

(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积极所得)

(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小CFC)

(四)资本弱化——利息扣除的本金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2.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第五节转让定价税务管理

一、关联申报

1.关联关系判定: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注意一些比例:

①股权控制比例25%: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②借贷资金控制比例50%: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③管理层控制比例: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2.关联交易类型

(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2)金融资产的转让。

(3)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4)资金融通。

(5)劳务交易。

3.国别报告

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其中,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解释】企业虽不属于上述规定填报国别报告的范围,但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1)跨国企业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2)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

(3)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二、同期资料管理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解释1】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解释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解释3】主体文档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架构;

(2)企业集团业务;

(3)无形资产;

(4)融资活动;

(5)财务与税务状况。

【解释4】(新增)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还需注意的是:

(1)依照规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主动提供主体文档情况后,可免于提供。

所称“主动提供”是指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前企业提供主体文档的情形。如果集团内一家企业被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并已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不能免于提供主体文档,但集团仍然可以选择其他任一企业适用前款规定。

(2)收到企业主动提供主体文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①企业集团内各企业均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管辖的,收到主体文档的主管税务机关需层报至省税务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负责主体文档管理,统一组织协调,按需求提供给集团内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使用。

②企业集团内各企业分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管辖的,收到主体文档的主管税务机关需层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主体文档管理,统一组织协调,按需求提供给集团内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使用。

【解释5】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上述(1)至(4)项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解释6】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解释7】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解释8】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解释9】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提供同期资料及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补征税款时,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例题·单选题】(2018)关联交易同期资料中的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准备完毕。这一期限为()。

A.15个月

B.18个月

C.12个月

D.24个月

【答案】C

【解析】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三、转让定价方法管理

转让定价方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一般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2.再销售价格法: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该方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

调整价=再售价格×(1-合理销售毛利率)=500×(1-合理销售毛利率)

3.成本加成法

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4.交易净利润法

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

5.利润分割法

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

【案例】(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是关联方,2018年4月,A公司以每吨100美元向B公司销售一批钢材100吨,同时,A公司向非关联的C公司销售同类产品的售价为每吨150美元。中国税务局发现,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是关联方,2018年4月的交易违背独立交易原则,选择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对中国A公司售价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答案及解析】根据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调整可知,对中国A公司售价应当按150美元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中国A公司收入调增额=(非受控价格-受控价格)×受控销售数量=(150-100)×100=5000(美元)。

【案例】(利润分割法)甲国A公司与乙国的B公司是关联方,A公司的经营资产为5000万美元,B公司的经营资产为1.5亿美元。A公司的销售成本为1000万美元,取得的经营利润为200万美元;B公司当期取得的经营利润为300万美元。现甲国要根据利润分割法来确定A公司向B公司的合理销售价格,并且用经营资产规模作为衡量对利润贡献大小的唯一参数。

【答案及解析】由于A、B公司的经营资产规模之比为1:3,所以各自取得的利润之比也应为1:3,这样,A公司的利润就应在两个公司500万总利润额中占四分之一,即125万美元,而B公司的利润应为375万美元。由于A公司的销售成本为1000万美元,其向B公司的合理销售价格应为1125万美元。

四、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经过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

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范围

1.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2.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

3.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不适用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

4.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第六节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一、情报交换

1.情报交换的类型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以及同期税务检査、授权代表访问和行业范围情报交换等。

2.情报交换应在税收协定生效并执行以后进行,税收情报涉及的事项可以溯及税收协定生效并执行之前。

我国情报交换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进行。

【例题·多选题】(2017)下列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税收情报应作密件处理

B.税收情报涉及的事项可以溯及税收协定生效并执行之前

C.我国从缔约国主管当局获取的税收情报可以作为税收执法行为的依据

D.税收情报交换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进行

【答案】ABCD

二、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

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简称FATCA),其目的是追查全球范围内美国富人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

属美国国内法,但适用范围远远超出美国辖区。

1.美国公布以政府间合作方式实施FATCA的两种协议模式:

模式一:通过政府开展信息交换,包括互惠型和非互惠型两种子模式;

模式二:金融机构直接向美国税务机关报送信息。

2.中美两国签署的是互惠型政府间信息交换协议模式。

三、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内容及机制

AEOI标准由《主管当局协议范本》(Mode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以下简称“MCAA”)和《统一报告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以下简称“CRS")两部分内容组成。

MCAA是规范各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如何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操作性文件,以互惠型模式为基础,分为双边和多边两个版本。CRS规定了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例题·单选题】(2017)下列国际组织或机构中,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是()。

A.联合国

B.世界银行

C.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D.世界贸易组织

【答案】C

【解析】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7月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四、税收公约

1.《公约》于2016年2月1日对我国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2.《公约》适用于根据我国法律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税种。

3.我国税务机关现阶段与《公约》其他缔约方之间开展征管协助的形式为情报交换。

4.以下事项属于《公约》批准书中我国声明保留内容:

(1)对上述税种以外的税种,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协助;

(2)不协助其他缔约方追缴税款,不协助提供保全措施;

(3)不提供文书送达方面的协助;

(4)不允许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文书。

5.在我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约》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国际税收经典习题(doc 23页)

国际税收经典习题(doc 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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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收入-费用=利润,如何少纳企业所得税? 少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应该从收入与费用两个方面入手。 关于收入: 事实上纳税与开具发票存在必然的联系,开票必然纳税,而收入又是开票的前提,现阶段不用开票的情形很少,所以利用不开票来规避收入可操作空间越来越少。 关于成本:体现在损益中的成本主要是营业成本,营业成本一般可划分为三大类,一个是制造成本;一个是购进成本;一个是劳务成本,因而要想使利润边少,必然要求提高营业成本,如何人为提高成本要结合企业的营业特点和所属行业来进行。 关于费用:费用是对所有企业都普遍存在的,种类多样化,支出的可操做性广泛,因为多是企业所得税偷逃和规避的重点。 经典财税讲解28种操作手段…… 核心提示:核定征收之前,相关的费用、材料、成本,即使没有发票也可以虚拟入帐,特别是原材料,可虚拟进货领用,然后进入成本,进行核定后,相对减少帐面利润。这种方法可以加大生产成本。费用也可如次操作。可将公司之前领用的原材料假设有一部分没有发票购进而直接领用;就有发票的部分转到后期查帐征收时候再进行领用。可至少变相增加成本10%。以后操作方面就需要公司多开材料发票或进行委外加工发票,虚拟加大生产成本。这种操作上目前很多企业在用,需要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确保生产成本在50%左右。并注意稳定性。。 01、工资薪金社保 A、在操作上首先要符合税法上规定的形式的要件; B、签定虚拟用工合同每月申报个税即可;不一定要交纳社保(具体人数自己掌握) C、对于一些签定虚拟合同的员工可做辞退处理,给予补偿这个可在税前列支 D、根据公司的营业业绩可增加10人左右,每人按3000左右设定标准,一年可多列支36万费用。 E、至于新增员工社保问题可在年检上做假的报表进行,目前很多企业都这样做,可行。

国际税收习题和答案解析

第一章国际税收导论 一、术语解释 1 ?国际税收 2 .涉外税收 3 .财政降格 4 .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 5 .恶性税收竞争 二、填空题 1. 个人所得税制按照课征方法不同可以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以及_______ 2 .按照课税对象的不同,税收可大致分为:商品课税、_______ -和财产课税三大类。 3 ?销售税有多种课征形式,在产制、批发、零售三个环节中选择某一环节课税的,称为 _____ 4 .根据商品在国境上的流通方向不同,可将关税分为:_____ 、出口税和过境税。 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 1. 欧盟的“自有财源”从本质上看,是强加在成员国政府上的税收收入。 2 .一国对跨国纳税人课征的税收属于国际税收的范畴。 3 .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国境与关境不是一致的。 4 .销售税是仅以销售商品为课征对象的一个税种。 5 .预提税是按预提方式对支付的所得课征的一个独立税种。 6 .国际税收关系的发展趋势在商品课税领域的体现是:关税和增值税的协调是商品课税国 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7 .没有区域性国际税收协调就没有区域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一国为吸引外资而实施较低的税率也是恶性税收竞争的一种形式。 四、选择题 1. 国际税收的本质是()。 A .涉外税收 B.对外国居民征税 C.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D.国际组织对各国居民征税 2. 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生在西方国家的大规模降税浪潮实质上是()。 A .税负过重的必然结果 B.美国减税政策的国际延伸 C.促进国际贸易的客观需要 D.税收国际竞争的具体体现 3. 1991年,北欧的挪威,瑞典,芬兰,丹 麦和冰岛5国就加强税收征管方面合作问题签订了: ()° A .《同期税务稽查协议范本》 B.《税收管理互助多边条约》 C.《税务互助多边条约》 D. UN范本 4. ()是重商主义时代最著名的贸易协定,也是关税国际协调活动的开端。 A .《梅屈恩协定》 B.《科布登一谢瓦利埃条约》 C.《税务互助多边条约》 D.《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五、问答题

国际税收心得体会

国际税收心得体会 【篇一:税收业务培训心得体会】 税收业务培训心得体会 我于5月20日至6月18日参加了全省国税系统稽查业务培训班。 通过为期一个月的税收稽查业务培训,我感到收获是多方面的。能 克服了畏难情绪,学到了许多业务知识,提高了稽查技能,增强了 干好税收稽查工作的信心,收到了比较理想的效果。 通过学习,更新了知识,开阔了视野,学到了多种处理税收稽查业 务问题的方法,增加了干好本职工作的信心。 短短的一个月的时间,我们学习了《十七大报告专题辅导》、《党 风廉政建设专题》、《企业所得税政策》、《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的 组实施》、《虚开发票案件的取证要求》、《行业税务管理和查账 实务》、《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增值税扩大抵扣业务讲解》、《国际税收管理(避税、反避税)》、《税收行管法疑难讲解》、《防 范稽查职务犯罪若干问题》、《涉嫌危害税收行管犯罪案件取证要 求和方法》、《消费税政策完善要点讲解》、《协查系统及辅助查 询工具》、《会计电算化软件介绍及技巧》、《稽查查账软件的应用》、《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房地产行业税务管理和查账实务》、《税收执法风险及防范》、《出口退税业务与稽查实务》、《稽查干部心理调节》、《增值税基础知识》等课程,通过对税收 案例的分析受益非浅。 作为一名税收稽查工作人员要掌握的税收政策、会计知识,还要懂 得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工作方法的灵活运用等方方面面的知识和 技能,真可谓包罗万象。 通过学习,我认为,这次培训内容全面,针对性强,非常实用。过 去一些概念和一些新知识点比较模糊,经老师的讲解,都基本弄懂 弄通,为今后提高实际工作水平提供了良好的知识储备。 在学习中《十七大报告专题辅导》中深刻了解了十七大的主要内容,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什么,对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特”在何处、需要什么样的“特” 。党的十七大 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xx同志代 表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实事求是地回顾了过去5年党中央领导全国人民开展的

国际税收习题答案

第一章国际税收导论 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 1.欧盟的“自有财源”从本质上看,是强加在成员国政府上的税收收入。 2.一国对跨国纳税人课征的税收属于国际税收的范畴。 3.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国境与关境不是一致的。 4.销售税是仅以销售商品为课征对象的一个税种。 5.预提税是按预提方式对支付的所得课征的一个独立税种。 6.国际税收关系的发展趋势在商品课税领域的体现是:关税和增值税的协调是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7.没有区域性国际税收协调就没有区域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8.一国为吸引外资而实施较低的税率也是恶性税收竞争的一种形式。 四、选择题 1.国际税收的本质是()。 A.涉外税收 B. 对外国居民征税 C.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D. 国际组织对各国居民征税 2.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生在西方国家的大规模降税浪潮实质上是()。 A.税负过重的必然结果 B.美国减税政策的国际延伸 C.促进国际贸易的客观需要 D.税收国际竞争的具体体现 3.1991年,北欧的挪威,瑞典,芬兰,丹麦和冰岛5国就加强税收征管方面合作问题签订了:()。 A.《同期税务稽查协议范本》 B.《税收管理互助多边条约》 C.《税务互助多边条约》 D. UN范本 4.()是重商主义时代最著名的贸易协定,也是关税国际协调活动的开端。 A.《梅屈恩协定》 B.《科布登—谢瓦利埃条约》 C.《税务互助多边条约》 D.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第二章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 1.税收管辖权不属于国家主权,只是一种行政权力。 2.判定纳税人的身份是一国正确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前提。 3.美国的公司所得税除了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之外,还坚持公民管辖权。 4.我国目前同时采用居所标准与停留时间标准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 5.我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实际为法律标准及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只要满足其一便可确定为本国居民。 6.外国公司设在本国境内的分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7.中国税法规定,个人须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才能确定为中国的居民。 8.法国人甲先生在2003年、2004年、2005年在美国各停留了140天,根据美国现行的停留时间标准,他在2005年不被确认为美国的居民。 9.某巴哈马居民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选择题 1.税收管辖权是()的重要组成部分。 A.税收管理权 B. 税收管理体制 C.国家主权 D. 财政管理体制 2.我国税法规定,在我国无住所的人只要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住满()即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A.90天 B. 183天 C.1年 D. 180天 3.中国采用()来判断租金所得的来源地。 A.产生租金财产的使用地或所在地

国际税收题库

第一章导论 选择填空 1.国际税收的理解:(1)以国家税收为基础,具有国际意义的税收活动。(2)国际税收活动是由于对跨国纳税人、跨国所得征税而引起的。(3)国际税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权益,体现主权国家或地区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国际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出现国际经济联系即纳税人收入国际化 3.国际税收产生的政治条件:伴随着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国家课税权超越本国领土范围,形成国家间交叉的税收管辖权。 4.国际税收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5.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1)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规范总结。(2)国家间对国际税收活动的协调管理。 6.(多选)国际税收的研究范围:(1)税收管辖权和涉及的纳税人、课税对象的确立。(2)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免除。(3)国际重复征税时引起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原因,也是国际税收要解决的重要问题。(4)国际税收协定。 名词 国际税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由于对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纳税人行使税收管辖权而引起的税收活动。它体现主权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跨国纳税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或单位。 简答 1.国际税收的定义和理解 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由于被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纳税人行使税收管辖权而引起的税收活动。它体现主权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国际税收的形成条件和形成时期(见选择填空2-4) 3.二战前后,国际税收由不受重视到受重视的原因分析 不受重视的原因:(1)所得税制度在世界上没有普及、稳固。开征的国家少而且时征时停。(2)资本输入国主要是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没有独立的政权,所以没有独立的征税权。在帝国主义国家与殖民地之间不可能平等分享税收。(3)所得税制度建立不久,税率低,国家间矛盾不尖锐。 受到重视的原因:(1)跨国公司广泛发展。(2)国际资本流向发生变化,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之间投资增加,发展中国家组建跨国公司进行投资。(3)殖民地建立独立的政权,拥有独立征税权。(4)所得税制度普及,并且税率大幅提高。 4.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见选择填空5、6) 5.研究范围各项对经济权益和国际经济交往的影响 (1)税收管辖权的影响:①税收管辖权本身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②税收管辖权具体体现在对纳税人、课税对象的管辖;③税收管辖权在国家之间的协调对国家权益和国际经济交往有重大影响。 (2)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免除的影响:①国际重复征税是各国维护各自权益共同对同一税源征税而带来的;②为了不因国际重复征税阻碍国际经济交往,必须进行国际经济协调,它的好坏关系到国家经济权益和经济交往。 (3)国际避税的影响:①从现象上看,纳税人避税肯定减轻税收负担,而这种纳税人税负减轻时以某些国家经济权益受损害为代价的;②从避税的方式方法看,纳税人或课税对象在国际流动(由高税区流向低税区),国际避税地,影响高税国家权益;③国际避税带来国际资本不正常的流动。 (4)国际税收协定的影响:①从目的上看,国家为了维护主权和利益,促进国际经济交

注册会计师 CPA 税法 分章节考点讲解及例题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考情分析】 2015年新增加的一章,内容较多,2019年教材进行了删减。近几年本章分值为:2015年2.5分,2016年8.5分,2017年3.5分,2018年9.5分。本章以主观题形式考核的知识点主要是我国税收抵免制度这部分内容,其他知识点均以客观题的形式考核。 第一部分重要考点回放 一、熟悉的考点 二、掌握的考点: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 【典型例题】

中国居民企业A控股了一家甲国B公司,持股比例为50%,B持有乙国C公司30%股份。 B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来自C公司的投资收益为300万元,按10%缴纳C 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30万元,当年在所在国按该国境外税收抵免规定计算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210万元,税后利润为760万元,全部分配。 假设A公司申报的境内外所得总额为15000万元(已考虑所有调整因素)。其中取得境外B公司股息所得为380万元,已还原向境外直接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38万元。 要求:请计算该企业境内外应纳所得税总额。 『答案解析』 第一步:抵免限额 1.多层持股条件的综合判断:B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C不符合。 2.间接抵免负担税额的计算: 本层企业B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A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210+30)+符合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0)×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380÷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760=(210+30+0)×(380÷760)=120(万元)。即A公司就从B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可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为120万元。 3.甲国的应纳税所得额=380万元+甲国B及其下层各企业已纳税额中属于A公司可予抵免的 间接负担税额120万元=500(万元) 4.抵免限额=500×25%=125(万元) 第二步:实缴税额:甲国实际缴纳税额=直接缴纳38万元+间接负担120万元=158(万元)第三步:比较确定:甲国:抵免限额=125(万元),可抵免境外税额158万元,当年可实际抵免税额125万元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境内外应纳所得税总额-当年可实际抵免境外税额=15000×25%-125=3625(万元) 第二部分典型习题演练 客观题: 1.根据我国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规定,下列从中国取得股息所得的申请人为“受益所有人”的有()。 A.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B.缔约对方政府 C.被缔约对方非上市居民公司间接持股100%的申请人 D.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下列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不根据规定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直接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1)缔约对方政府; (2)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3)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4)申请人被第(1)至(2)项中的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份,且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 2.税务机关对企业的避税安排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整方法包括()。 A.对安排的全部或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B.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

国际税收计算题例题

麦克先生(德国国籍)从2008年起被德国A公司派到我国,在A公司与我国合资的甲公司任职做法律顾问。该人每月的工资有两家公司分别支付。我国境内的甲公司每月向其支付人民币18000元,A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27000元。2009年9月,该人被A公司派到英国,负责一起诉讼案件。他在英国工作15天,英国公司向其支付工资2000英镑。完成工作后,该人返回我国的甲公司。请计算该人2009年9月应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税收抵免问题)。 答:麦克先生属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满一年不超过五年的个人。根据我国税法,他应就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向我国纳税,而他被A公司临时派到英国工作属于临时离境,这期间他取得的由A 公司支付的工资属于“境外来源、境外支付”,无须向我国纳税。对此,他应按以下公式确定在我国的纳税义务: (1)按当月境内、境外支付的工资总额计算的应纳税额: (18000+27000-4800)×30%—3375=8685(元) (2)麦克先生当月应纳税额 8685×[1—27000/(27000+18000)×15/30]=6079.5(元) 境外所得限额抵免法操作实例 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限额抵免的计算方法——分国不分项 税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解释1】公式中要用的所得额指税前利润,若从国外分回的是税后利润,需换算为税前利润,换算方法: 所得额=(分回利润+国外已纳税款)或 所得额=分回利润÷(1-某外国所得税税率) 【解释2】公式中计算应纳税总额时的税率均为25%法定税率。 应纳税总额=(境内所得+境外所得)*25% 2.限额抵免方法: 境外已纳税款与扣除限额比较,二者中的较小者,从汇总纳税的应纳税总额中扣减 3.限额抵免使用范围: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操作思路: A: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国际税收

1、甲国的A公司在乙国设立了持股比例为30%一家子公司B,在2003年度获得利润500万美元,乙国的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为25%;而这家子公司又在丙国成立了一家持股比例为50%的子公司C,同年获得利润为400万美元,丙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甲国的本年度国内盈利额为100万美元,国内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0%。根据上述材料计算每个公司各自向所在居住国缴纳的税额。(征收股息预提税忽略不计) 1. (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100+100)×40%=480(万美元) (2)抵免限额=(1000+100+100)×40%×[(100+100)÷(1000+100+100)] =480×(200÷1200) =80(万美元) (3)确定可抵免数额:由于已纳国外所得税额80万美元(100×50%+100×30%),与抵免限额相同,所以可抵免数额为80万美元。 (4)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100+100)×40%-80 =480-80=400(万美元) 2、甲国居民A在某纳税年度在居住国取得应税所得为20000元,在乙国取得所得为10000元,乙国税率为30%,甲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如下: 10000元(含)以下,税率为10%;10000以上20000元以下部分,税率为20%;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部分,税率为30%;超过30000元以上部分,税率为40%。计算: (1)甲国采用全额免税法,可征收的税额? (2)甲国采用累进免税法,可征收的税额? 2.(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100-50)×40%=420(万美元) (2)抵免限额=(1000+100-50)×40%×[(100-50)÷(1000+100-50)] =420×(50÷1050) =20(万美元) (3)确定可抵免数额:因为已纳乙国所得税额50万美元(100×50%),丙国分公司亏损则不用纳税,合计已纳国外所得税税额为50万美元,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20万美元。 (4)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100-50)×40%-20 =420-20=400(万美元) 3、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获得总所得5000万元。其中,来自本国的所得4000万元,来自乙国(来源国)分公司的所得为1000万元。请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分别计算该公司在采用直接抵免法时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1)甲国和乙国的适用税率均为35% (2)甲国的适用税率为35%,乙国的适用税率为30% (3)甲国的适用税率为35%,乙国的适用税率为40% 3.(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100+100)×40%=480(万美元) (2)乙国抵免限额=(1000+100+100)×40%×[100÷(1000+100+100)] =480×(100÷1200) =40(万美元) 或=100×40%=40(万美元) 由于已纳乙国所得税额50万美元(100×50%)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40万美元。 (3)丙国抵免限额=(1000+100+100)×40%×[100÷(1000+100+100)] =480×(100÷1200) =40(万美元)

【实用文档】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

第四节国际反避税 一、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了解)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EPS行动计划)是由G20领导人背书并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推进的国际税改项目,是各国携手打击国际逃避税,共同建立有利于全球经济增长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和行政合作机制的重要举措。BEPS十五项行动计划。 【例题·多选题】(2018)OECD于2015年10月发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全部15项产出成果。下列各项中,属于该产出成果的有()。 A.《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 B.《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C.《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 D.《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 【答案】ACD 【解析】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成果有以下15项:(1)《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2)《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选项C)(3)《制定有效受控外国公司规则》(4)《对利用利息扣除和其他款项支付实现的税基侵蚀予以限制》(5)《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6)《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选项A)(7)《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8)-(10)《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选项D)(11)《衡量和监控BEPS》(12)《强制披露规则》(13)《转让定价文档与国别报告》(14)《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15)《开发用于修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多边工具》。 二、一般反避税(了解) 三、特别纳税调整(熟悉) (一)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也称划拨定价,即交易各方之间确定的交易价格,它通常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所确定的价格,这种内部交易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 (二)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应符合以下规定。 1.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 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企业对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受益权应有合理的、可计量的预期收益,且以合理商业假设和营业常规为基础。 3.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4.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的税务处理: (1)企业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应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 (2)涉及补偿调整的,应在补偿调整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涉及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加入支付、退出补偿或终止协议时对协议成果分配的,应按资产购置或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 (4)企业可根据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的规定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5.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三)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熟悉) 构成受控外国企业的控制关系。具体包括:

国际税收典型例题分析

国际税收典型例题分析 一、单项选择题 1.假如一个纳税人利用不同国家关于纳税人居住时间的规定,在各国间旅行以避免成为纳税人,达到躲避纳税义务的目的,我们可以把这种人称为“税收难民”。从理论上而言,税收难民所采用的避税方法属于( )。 A. 人的流动 B. 人的非流动 C. 资金的流动 D. 货物的流动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国际避税方法,属于提高型知识点。税收难民所采用的是人的流动方式。 2.下列税收管辖权类型中,发展中国家所侧重的是( )。 A. 居民管辖权 B. 公民管辖权 C. 地域管辖权 D. 国际管辖权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税收管辖权类型,属于基础型知识点。发展中国家所侧重的税收管辖权为地域管辖权。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中,无论是缔结税收协定还是一国单方面采取措施,

使用得最多的方法主要有两种,这两种方法主要包括( )。 A. 扣除法 B. 免税法 C. 抵免法 D. 抵税法 【参考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属于基础型知识点。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中,使用得最多的方法包括免税法和抵免法。 2.国际反避税的基本方法主要有( )。 A. 强化税务稽查 B. 加强国际税务合作 C. 控制外国投资 D. 制定国际反避税法律 【参考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国际反避税的基本方法,属于基础型知识点。一般包括加强国际税务合作和制定国际反避税法律。 三、判断题 在国际税收中,消除双重征税通常采用免税法或抵免法。( ) 【参考答案】正确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方法,属于基础型知识点。国际惯例中,消除双重征税通常采用免税法或抵免法。

案例1中韩国际税收协定的问题分析

案例9.1 中韩国际税收协定的问题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94年)中关于税收饶让的条款于2004年12月31日到期。双方政府近期将对饶让条款的延期问题(协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展开磋商。 一、国际税收协定中税收饶让的影响 税收饶让,也称作税收饶让抵免(Tax Sparing Credit),是指一国政府(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投资得到投资所在国(收入来源国)减免的那一部分税收,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抵免待遇。税收饶让的目的是在运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条件下,保证资金输入国为吸引外资所做出的种种税收减让得到落实,税收优惠得到充分发挥。 根据中—韩协定第23条的规定,双方均把对方按本国税收鼓励法律实行的减免视同已缴,给予抵免待遇,但对股息分配前的所得税有例外(协定中韩国政府不采用抵免)。 下面举例说明中韩协定中税收饶让条款对企业的实际影响。(见下图) 1.按照1994年签订的中韩协定中对汇回利润给予税收饶让的规定: 收入来源国(中国)对原来35%的税率进行免税,现在实际为0%,按照税收饶让条款,居住国(韩国)视同韩国居民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中国)缴纳了35%的税款,仍然给予35%的抵免,只征收5%的税款,则实际上该纳税人总共只缴纳了5元税款,所剩的收入净额为95元(100-5=95)。 2. 如果1994年签订的中韩协定中税收饶让条款到期不延期: 上诉案例中,由于韩国居民企业在收入来源国(中国)享受优惠而并未纳税,居住国(韩国)按照企业在中国的实际纳税额进行抵扣(抵扣额为0),则征收40元税款,该纳税人所剩的收入净额为60元(100-40=60)。 可见税收饶让的延期对在华投资的韩国企业来说是有重要影响的。 二、关于对股息所得间接抵免问题的说明 1.间接抵免的特点 根据抵免规定的不同,税收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两种方法的原理一样,但相对于直接抵免而言,间接抵免有如下特点:首先是适用对象不同,间接抵免适用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抵免关系,同一法律实体的派出机构不享受间接抵免待遇,自然人也不享受间接抵免待遇。其次是适用范围不同,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仅为股息一项所得,直接抵免适用于包括营业利润、劳务所得、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在内的各项所得。第三是计算方法不同,在计算可获间接抵免的所得数额时,要将母公司来源于子公司的股息,通过公式换算为含税所得。 2.中国等亚洲国家对间接抵免的采用情况

国际税收葛维熹章节后思考题

国际税收葛维熹章节后 思考题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国际税收习题 第一章导言 1.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P11 联系: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独立存在; 国家税收受国际税收方面一些因素的影响。 区别:(1)国家税收是以政治权力为依托的强制课征形式,而国际税收是在国家税收的基础上产生的种种税收问题和税收关系;(2)国家税收体现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而国际税收体现的是国 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3)国家税收按课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税种,而国际税收没有自己单独的税种。 2.简述国际税收学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 P22~23 ①研究对象:有关国家涉外税制中构成国际税收分配和国际税务协调关系的以下诸方面: 课税权主体、课税主体和课税客体等税收法律要素; 课税客体中对人税和对物税所形成的国际重复征税机理及其约束和免除规范; 国际避税、逃税、节税和税收筹划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及其反制措施; 不同涉外税收负担原则的选择与实现; 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签订和不同范本比较; 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和欧盟等一些重要的全球和区域贸易的税务协调措施等。 ②广义国际税收学研究范围的基本方面包括: (一)税收管辖权的协调(二)跨国纳税人和跨国征税对象的管理与调整分配 (三)对人税和对物税的税收职能异化所形成的对国际税收分配和国际税务协调有 关规范的冲撞(四)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动态条款 3.什么是国际税收它的性质是什么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力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对税收的分配关系。(葛惟熹) 国际税收的本质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的 征税权力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对税收的分配关系。 (葛惟熹)

国际税收讲义

国际税收讲义 教材:《国际税收》杨斌著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6 本课程的参考书: 1、《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001 F810.42/611.3 《国际税收导论》邓子基、唐腾翔经济科学出版社1988 F810.42/091 2、《国际税法学》廖益新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D996.3/788(陈安1987鹭江出版社) 《国际税法》(第二版)高尔森主编法律出版社1993 D996.3/761(88版) 《国际税法学》刘剑文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D996.3/867.01(99版) 3、《OECD税收协定范本注释》税总国际司译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F810.42/086.2 《联合国范本注释》刘金枝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 F810.42/862 《国际税收协定通论》唐腾翔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 F810.42/768 《对外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汇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919页F810.42/611.3

4、《国际税收筹划》朱洪仁著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F810.42/686.4 《全球经济中的转让定价策略》税总科研所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 参考杂志:《涉外税务》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 导论 第一:居民身份确定规则第二: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 第三:税收协定范本比较研究第四:国际重复征税减除方法 第五:国际避税方法及防范第六:转让定价及调整方法 第七:非启示原则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 导论 一、前言 1为什么要研究国际税收? 税收问题是一国主权的重要内容,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采取了全面的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在跨国范围内,全面的税收管辖权的实施伴随着经济国际化的发展就必然带来在税收领域引发如下问题: 一是重复征税。重复征税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国与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根本原因是有关国家判定所得来源地或居民身份的

国际税收复习资料

第一篇导论 第一章导言 判断题 1.国际税收有其自身法定的课税主体和课税客体。 2.涉外税收只反映国家与涉外纳税人的征纳关系,而不反映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3.为避免国际商品流通的重复征税,目前世界上各国自愿实行单一目的国原则。 简答题 1.简述国际税收分配与国家税收分配的区别和联系。 2.简述广义国际税收学的研究对象。 3.什么是国际税收?它的性质是什么?。 4. 简述广义国际税收学的研究范围。 第二章主体与客体 判断题 1.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都是属地兼公民管辖权。 2.一般说来,一个国家国内法对居民个人条件规定的居住时间标准,与它的居(公)民管辖权行使范围是成反比关系。 简答题 1.简述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 2. 简述原产国原则和目的国原则。 第二篇国际重复征税 判断题 1.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都属于关税。 2.根据《关贸总协定》的互惠原则,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税减让应该是对等的相互减让。 3.国际重复征税之所以发生,与有关国家行使不同的税制有关。 4.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就避免电子商务的国际重复征税作了如下阐述:网址本身不构成常设机构;企业通过网址主机经营业务,不构成常设机构。 5.国际重复征税按其不同性质,可以分为税制性、法律性和经济性重复征税。 6.虽然甲国采用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但乙国仅采用地域管辖权,所以在甲国和乙国之间不会产生重复征税。 7.常设机构就是其所在国的居民公司。 8.我国是按照劳务提供地标准来判断劳务所得的来源地。 9.避免商品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只能是各国实行统一的消费地原则。 10.从有利于鼓励投资的角度看,采用分国限额抵免将会给本国居民(公民)跨国纳税人带 来更多的优惠照顾。 11.跨国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所在国家的关系,是不同的居民(公民)管辖权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第71讲-国际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1)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的内容是对第一章第七节的深化,同时与第四章、第五章也紧密相关。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全球化环境下的现代企业跨境经营模式的多样性,随着吸引外资和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国际税收关系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章考点散碎,可以命制各种题型。本章在近几年考试命题分值大起大落,在2016年考了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计算问答题各一题,使本章在2016年分值达到8.5分,但在2017年却只考了客观题,分值3.5分,然而2018年、2019年本章分值又分别达到了8.5分、7.5分,而且考点非常细碎。预计2020年本章分值8分左右。 2020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1.明确截至2018年12月12日,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100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地区签署了税收协议。 2.增加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的内容。 3.删除与第十三章重复的征管规定。 4.删除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中税收公约的内容。 本章重难点精讲 本章特点: 全方位——协定、政策、管理; 大综合——程序法与实体法综合体现; 多角度——特殊纳税主体角度、特殊纳税客体角度、征收机关角度; 多关联——与第4章、第5章内容有较多关联。 本章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者地区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者条约。

《国际税收》间接抵免系列计算题作业

间接抵免系列计算题作业 1.有一美国公司某年度在本国取得应税所得200万美元,税率为46%,该公司在印度有一家分公司,本年度在印度取得100万美元所得,税率40%。请问:美国公司如何抵免?应纳税多少?实际纳税多少?税后所得多少? 2.有一美国公司某年度在本国取得应税所得200万美元,税率为46%,该公司在印度有一家子公司,美国公司拥有印度公司100%控股权,本年度在印度取得100万美元所得,税率40%,印度子公司税后所得全部分配。请问:美国公司如何抵免?各公司应纳税多少?实纳税多少?税后所得多少? 间接抵免系列计算题作业 (续) 3、有一美国公司某年度在本国取得应税所得200万美元,税率为46%,该公司在印度有一家子公司,美国公司拥有印度公司50%控股权,本年度在印度取得100万美元所得,税率40%,印度子公司税后所得全部分配。请问:美国公司如何抵免?各公司应纳税多少?实际纳税多少?税后所得多少? 4、有一美国公司某年度在本国取得应税所得200万美元,税率为46%,该公司在印度有一家子公司,美国公司拥有印度公司50%控股权,本年度在印度取得100万美元所得,税率40%,印度子公司税后所得的一半作股息分配。请问:美国公司如何抵免?各公司应纳税多少?实际纳税多少?税后所得多少? 5、有一美国公司某年度在本国取得应税所得200万美元,税率为46%,该公司在印度有一家子公司,美国公司拥有印度公司50%控股权,本年度在印度取得100万美元所得,税率40%,印度子公司税后所得全部分配,预提税10%。请问:美国公司如何抵免?各公司应纳税多少?实际纳税多少?税后所得多少? 间接抵免系列计算题作业 (续) 6、现有一英国公司在某年度取得应税所得300万美元,税率50%。该英国公司拥有一美国公司40%控股权,在本年度美国公司在美国取得应税所得200万美元,税率为46%,美国公司税后所得全部分配。该美国公司在印度有一家公司,美国公司拥有印度公司50%控股权,本年度在印度取得100万美元所得,税率40%,印度公司税后所得全部分配。请问:英国、美国公司如何抵免?各公司应纳税多少?实际纳税多少?税后所得多少? 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综合题1: 1. 假如有一美国公司1986年在美国取得应税所得1000万美元,税率

国际税收知识点总结

国际税收知识点总结 名词: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凡是一个法人的管理机构设在本国,那么无论其在哪个国家注册成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 区分总机构所在地和实际管理和控制地: 总机构所在地,即公司总部所在地,它强调的是法人组织结构主体的重要性。 实际管理和控制地,强调的是法人权力机构和权力人物的重要性,一般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地或公司董事的居住地来判断。 2、注册地标准:凡是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而不论该法人的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业务活动地是否在本国境内。 经营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3、常设机构标准:一个企业的经营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取决于该企业是否在本国设立了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1)实际联系原则:一国只对非居民公司通过本国常设机构实际取得的经营所得征税,而对其通过本国常设机构以外的途径或方式取得的经营所得不征税 (2)引力原则:如果非居民公司在一国设立了常设机构,即使它在本国的一些经营活动没有通过这个常设机构,只要与这些经营活动与该公司的业务活动相同或类似,也要对其征税。 5、预提税: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投资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由支付人源泉扣缴所得税的一种征税方法。一般单独规定比例税率,按收入全额(即没有费用扣除)计算征收。 6、法律性重复征税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 7、经济性重复征税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 8、税收饶让:是居住国对来源国因采用税收优惠而减少的应纳税额视同已纳税额同样给予抵免的措施。税收饶让不是一种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 9、导管公司:第三国居民为了利用非居住国税收协定达到避税之目的,而在该协定缔约国一方成立的完全受其控制的子公司。 10、基地公司:在避税地设立而实际受外国股东控制的公司。其全部或主要经营活动在避税地境外进行。避税地:指人们在取得收入或资产的情况下不缴或少缴所得税、实际税收负担远低于国际一般水平的地区。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没有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的税负远远低于国际一般负担水平的国家或地区;对某些经济活动领域,特别是对离岸经济活动给予特殊的减免税优惠的国家或地区(离岸中心)。

注册会计师 CPA 税法 重要考点 七: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考团七: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考团七: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考情分析】2015年新增加的一章,内容较多,2019年教材进行了删减。近几年本章分值为:2015年2.5分,2016年8.5分,2017年3.5分,2018年9.5分。本章以主观题形式考核的知识点主要是我国税收抵免制度这部分内容,其他知识点均以客观题的方式考核。 【重要考点】 二、2019年新增的考点 (一)新增: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问题 有关合伙企业及其他类似实体(以下简称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问题,应按以下原则执行: 1.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为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的,该合伙人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被缔约对方视为其居民的所得的部分,可以在中国享受协定待遇。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是中国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以外,只有当该合伙企业是缔约对方居民的情况下,其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才能享受协定待遇。 (二)2017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新增:2018年1月1日起,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提示1】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1)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①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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