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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公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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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公司法学200案例

1、甘肃省第一个由混合资本构成的工业集团--甘肃大地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月27日上午在兰州成立。近年来,大量的中小轮胎生产企业投入市场竞争,给甘肃省国有轮胎橡胶行业的“龙头老大”甘肃省轮胎厂带来压力。从1994年起,该厂使陷入连年亏损的境地。为了尽快摆脱困境,甘肃省轮胎厂经过反复论证,决定与民营企业海口友华物业发展公司、甘肃建禾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金城橡胶厂及甘肃省轮胎厂所属防水材料厂共同发起,组织建以国有资本为主导的、混合经济成份的大型轮胎、橡胶企业集团公司。公司总资产2亿元,注册资本4200万元人民币。

请分析:

(1)上述组建集团公司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说明理由。

(2)试述其法定程序。

2、某五金工具厂原有产品销路不畅,亏损严重。1988年8月,看到市场上电冰箱热销,于是决定转产生产电冰箱。由于没有自有资金,遂通过特殊关系向银行借款30万元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借用某单位礼堂作为生产场所,在无技术的情况下,生产电冰箱,后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获。

请:(1)试述企业登记的法律意义。

(2)从企业法的角度试分析工商局的行为。

3、 1994年8月26日,××市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合并包括青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部分企业,授权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组建伊利乳业集团。内蒙古青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伊利实业有限公司一样,同为大型国

有乳业公司,1994年经过改革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效益一直不错,所以这次合并遭到了该公司的极力反对。

请:(1)试述国有的程序.

(2)分析本案中企业合并适用的具体法律.

4、建于1968年的青岛汽车厂,拥有1.9亿元固定资产,但由于技术装备落后,资金困难,多年来汽车的产量一直到2000至3000上徘徊不前,经济效益很不理想,有的年头还出现亏损,成立于50年代的青岛拖拉机总厂,也由于同样的原因而成为青岛市的“包袱”。

5、某地区为开发当地丰富的农业资源,充分利用农作物秸杆,设立了一个中型造纸厂,由于技术落后,环境污染严重,最终被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解散。

请结合上述两例:

(1)试述企业市场准入的法律意义。

(2)试述企业市场退出的形式及其程序。

6、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 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

折价8万元;(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请问: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的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7、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表示自己是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8、李某退休后个人出资开办了一家饭店,生意兴隆。另有某渔场由甲乙丙三人合伙建立。因为李某的饭店经常从某渔场进货,于是李某与某渔场协商入伙,某渔场告之李某渔场尚有未到期的银行贷款5万元没有清偿,但李某认为该渔场有发展前景,还是决定入伙。李某与渔场的合伙人甲乙丙订立了书面入伙协议,决定以现金出资1万元,并且某渔场同意按批发价的8折向李某的饭馆供应各类活鱼。

李某入伙后三个月,某渔场的银行贷款到期,由于某渔场无力偿还全部贷款,于是李某与某渔场的其他合伙人甲乙丙一同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银行承担了清偿责任,其中李某按照约定承担了1万元的份额。但是由于李某一直未向渔场履行出资义务,某渔场的另外三个合伙人甲乙丙决定将李某除名,三人商议后,即派甲到李某的饭馆告知该决定。李某对该决定不同意,认为自己已经替合伙企业承担了1万元的责任,正好与出资相抵。但是甲乙丙三人认为李某想赖帐,没有商量的余地,并且向李某供应的鲜鱼的价格也只按批发价,不能在折扣优惠。李某感到十分的气愤,后因心脏病发作导致死亡。

李某死后,李某的儿子继承了某饭馆继续经营,但对某渔场甲乙丙气死其父怀恨在心,决定找这三个人讨个说法。甲乙丙三人却认为此事与李某的儿子无关,拒绝同李某的儿子商议,李某的儿子无赖之下,将甲乙丙三人起诉到法院,请求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其父李某分配合伙的收益,退还已为某渔场承担的1 万元的贷款等。

请问:

(1)李某的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条件?请具体说明。李某提出用偿债的1万元与其出资相抵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甲、乙、丙对李某的除名决定是否有合法的依据?李某的退伙是否已经发生?为什么?如果李某对退伙的决议有异议应该怎么办?

(3)李某的儿子是否有权继承某饭馆?为什么?

(4)李某儿子对甲乙丙的起诉是否有合法根据?李某的儿子能否继承其父在某渔场合伙人的身份?请说明理由。

9、王某决定出资办一个小型食品加工厂,于是说服全家人,用其家庭资产8万元出资,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在投资栏目中王某注明为个人财产;企业名称为好味食品公司。工商部门指出其中的错误。王某更正后,与2000年2月16日予以注册登记。

企业成立后,王某聘请吴某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吴某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过王某的同意。2000年8月2日,吴某未经王某同意,一好味企业的名义向甲企业购进一批价值2.5万元的劣质货物。2000年12月,吴某从银行贷款10万元购买住房,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吴某以好味企业的财产进行了抵押,贷款到期后,吴某没有还清全部贷款,银行要求法院处分抵押权时,遭到王某的拒绝,于是银行以吴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此外,吴某受聘好味企业后,一直背着王某从其与他人合伙开办的一家糖厂进货,从中得利,直到企业解散时才被发现。

2001年9月,好味企业发现亏损,欠乙公司的到期债务无力偿还,王某决定解散企业。

请问:

(1)好味企业为何种法律形态的企业?其设立过程中的错误有哪些?请予以改正。

(2)吴某以好味企业的名义从甲企业购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3)吴某将好味企业的财产抵押给银行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4)吴某从某合伙开办的糖厂进货是否合法?为什么?

(5)好味企业应如何偿还乙公司的债务?好味企业解散后,债权人乙公司尚未得到清偿的债务怎么办?

10、刘甲与A,B两人欲合伙开一小书店,3个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订立了书面协议。经过筹备,发现资金仍然不够,刘甲于是动员其妹刘乙支持他们2万元。刘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赢余分配。经刘甲与两位合伙人商议,对刘乙参与赢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刘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两年后,刘乙从侧面了解到该合伙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结婚缺钱为由,要抽回她的2万元,刘甲不允。某日,刘甲外出,刘乙找到另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碍于刘甲与刘乙的关系,两合伙人即将该合伙当时仅有的1.2万元现金交给刘乙。刘甲得知后十分不满,待刘乙催还剩下的8000元时,告知刘乙该合伙已亏损2.4万元(有帐可查),刘乙的8000元应用作还债,不予归还。剩余债务的债权人仍在追讨之中。

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设该合伙企业没有名称,也未推举合伙负责人,在法律上是否允许?(2)刘乙出资并参加盈余分配,但不参加经营活动,可否视为合伙人?(3)合伙企业的亏损及债务应如何承担?

11、我国是否存在隐名合伙——郭某隐名合伙案

1997年3月,郝某、郭某等五人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协议约定:(1)

五人合伙开办“某市新型特种齿轮厂”,合同期限为3年,即自1997年7月至2000年7月。(2)郝某以劳务出资;郭某以自有房屋的所有权出资;其他三人以现金出资。(3)郭某提出自己只参与盈余分配,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其他合伙人同意郭某的要求。(4)郝某负责合伙企业的管理。由于郝某经营有方,合伙企业自开业以来盈利颇丰。自1998年以后,郝某拖欠郭某的分红达2 万元。郭某遂要求郝某支付分红款,郝某以郭某未参与合伙经营为由.否认郭某为合伙人。郭某遂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合伙人资格,并要求郝某支付其分红款2 万元。

本案主要涉及普通合伙和隐名合伙等法律问题。

分析: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属于普通合伙,即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类合伙的特征就是: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不过,实践中的很多情况是合伙人仅提供出资(包括劳务)并且参与盈余分配,但是不参与合伙经营。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第46条对《合伙企业法》第2条做出了扩大解释。该《意见》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的,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在本案中,合伙协议约定郭某只出资,不参与经营。如果按照合伙企业法的严格规定,郭某不符合合伙人的条件,但是按照《意见》所作的扩大解释,郭某可以成为合伙人。

《意见》承认不参与合伙经营管理的出资人也可以成为合伙人,因此与隐名合伙有些类似。据此,有学者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了隐名合伙。但是事实上,我国尚未承认隐名合伙。为了明确隐名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区别,在此仅对隐名合伙作一介绍。

隐名合伙是指合伙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合伙事业提供资金,分

享利润并承担损失的合同。其中出资人被称为隐名合伙人,经营人被称为出名营业人。隐名合伙的特征为:(1)隐名合伙人负有出资义务,并且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仅以财产为限,而不得以劳务和信用出资;(2)隐名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业的经营,出名营业人负经营合伙企业的义务;(3)隐名合伙人将作为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给出名合伙人;(4)隐名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出名营业人以出资财产以及出资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依据隐名合伙的上述特征进行判断,《意见》所规定的并不是隐名合伙。《意见》第46条所规定的合伙包括两种形式:(1)公民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且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是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2)公民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是约定参与盈余分配。《意见》第47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第一种情况具备了隐名合伙人只出资、分享盈利、不参与经营的特点;但是不具备隐名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本质特征。第二种情况则不符合隐名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信用出资的要求,因此也不属于隐名合伙。可见,《意见》第46条仅仅是把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普通合伙的范围作了一定的扩大,而并未规定隐名合伙这一新型合伙。

本案中,郝某、郭某等五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郭某提出自己只参与盈余分配,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按照《意见》第46条的规定,郭某属于合伙人之一,并有权请求郝某支付分红款。

12、四川省某酒厂与张某、王某两人于1996年6月签订了《合伙经营酒协议书》。协议约定:“王某、张某两人合伙组成联合经营投资,参加某酒厂合伙业务,共同投资41万元人民币到某酒厂参加合伙经营。”“合伙人是甲方四川某酒厂,乙方王某、张某,各投入的资金利息按月利率2%计入费用。”王某自1996年5月以来以某酒厂的名义与安徽省某酒厂签订《工矿产品销售合同》,并收取该酒厂7万余元的货款。此后,安徽某酒厂拒绝偿付剩余

款项。经法院调解.安徽某酒厂同意以瓶装酒折抵欠款。王某认为,该应收款项中有自己的合伙份额,欲将部分瓶装酒强行拉走,后被法院司法拘留。法院在收到王某的检查书后.将其释放。该检查书表明王某属于合伙人之一。1996年10月,四川某酒厂在结算合伙盈亏时,应王某的要求,将投资款写成了借款。四川某酒厂认为,王某作为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亏损承担连带责任。王某认为其并非合伙人,而是四川某酒厂的债权人。此外,王某还认为,四川某酒厂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注明其为集体企业。而公民不能与集体企业法人组成合伙。双方遂为此发生争议。

本案主要涉及合伙协议的效力等法律问题:

(1)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合伙协议是否有效;

(2)未明确规定投资数额的合伙协议是否有效;

(3)约定了投资偿还利率的合伙协议是否有效?

(4)本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从理论上,合伙大体分为自然人之间的合伙,法人之间的合伙,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合伙三种类型。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联营的,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因而确立了公民个人与法人之间合伙性质的联营。但是,其后颁布的《合伙企业法》仅规定自然人可以成为合伙人,即承认自然人合伙,而对法人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则并未做出明文规定。也就是说,我国合伙企业法并未规定法人之间的合伙(法人合伙)以及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合伙(混合合伙)。有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属于法人合伙。但是事实上,合伙型联营与法人合伙尚存在一定的区别。合伙型联营的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协议有约定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联营各方对联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因此只有联营各方约定对联营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合伙型联营才等同于法人合伙。由上可知,合伙型联营的责任形式是大多数情况下的无限责任、特殊情况下的连带责任。就法人合伙而言,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可见,合伙型联营与法人合伙在责任形式上存在差异,因此二者并不能等同。按照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理论,在我国现行立法下,只存在自然人合伙而不存在法人合伙,合伙型联营只是类似于法人合伙的经济组织。

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此外,合伙协议还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可见,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投资数额是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约定投资数额或者约定的投资数额与实际投资数额不符,应当以实际投资数额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投资偿还利率,那么该合同从形式上看似乎属于借款合同。但是对合伙协议是否有效,不仅要看协议的约定,更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各方的实际行为表明其为合伙人,那么即使合伙协议有相反规定,也不能否认该合伙协议的效力。

.在本案中,张某、王某和某集体企业酒厂签订了《合伙经营酒协议书》。问题在于,自然人和法人是否可以组成合伙。按照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有关“公民个人与法人之间也可以组成合伙性质的联营”的规定,本案所涉及的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协议应当是有效的,而我国合伙企业法却没有对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合伙作出规定。如果从法理上分析:只要该合伙协议符合合同法的精神、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事项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有行为能力、不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合伙协议有效。此外还有一个法律问题,即合伙协议的约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如何判定该合伙协议的效力。就本案而言,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各方投资比例,是否可以认定该合伙协议无效?事实上,合伙协议仅仅是对双方权利义务讲行认定的一种形式,而各方的权利义务往往在实践中会有一定的变化,从而通过各方的行为对合伙协议进行实质上的修改。最后,按照一定的利率偿还.王某的投资的约定是否有效。虽然双方约定了偿还王某投资的利率,但是从王某的实际行动上判断,王某仍应当被认定为合伙人。首先,王某以某酒厂的名义对外签订购销合同;其次,王某在酒厂未完全支付货款的情况下,以合伙人的身份强行拉走折抵为货款的瓶装酒;最后,王某本人在“检查书”中表明自己为合伙人之一。按照合同法原理,合同中的某一条款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又不影响整个合同效力的,仅该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

点评与提示:我国现行法律尚不承认自然人以外的合伙,但是实践中个人与法人组成的非法人企业却并不少见。如果一概将此类企业的设立认定为无效.则会严重损害现有经济秩序,不利于交易安全和交易的展开,所以在司法审判中,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合伙协议的效力进行判断。

13、某高校、某国企与某私企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高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5万,国企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私企以现金出资。后私企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4万元。

请问:(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3)私企承诺出资17万,实际出资14万,应承担什么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资

料?

(5)高校的出资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14、甲与乙设立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二人各出资100万元人民币,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签名、盖章。但实际上甲的出资是向乙借的。公司成立后,因甲欠第三人丙20万元长期不还,丙向人民法院起诉甲,要求归还借款,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宏大建筑有限公司的20万元的股款。该公司以甲的出资系向乙借款而否认甲的股东权。

请问:(1)宏大建筑有限公司能否以甲的出资是从乙处借来的而否认甲的股东权?为什么?

(2)如果丙的还款请求得不到满足,可否因甲借款不还而在20万元范围内直接在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股东权,为什么?

15、2001年9月,王江从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成立大庆宝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三名股东为王江、李德道、王志杰。公司章程规定王江出资500万元,李德道出资50万元,王志杰出资45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资出具了验资报告。公司成立后,即将1000万元注册资金返还,三股东口头约定速将各自应缴纳出资额补齐。2001年10月,王将注入资金950万元,李德道投入50万元,王志杰未将资金投入。虽然经多次催促未果,直到2003年5月,大庆宝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王志杰,请求确认王志杰不具有股东资格。王志杰答辩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公司法》规定注册资金不到位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是责令补正,而没有规定丧失股权,要求确认其丧失股权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本案的焦点即落在股东出资和股东资格之间的关系上。

请问:本案中王志杰出资的瑕疵是否导致其丧失了股东资格,为什么?

15、某甲与某乙合伙在县城郊区开办了一家榨油厂,半年下来收入可观,次年便以10万元注册资金到工商局以“厂源榨油厂”名称申请了工商登记,并取得了营业执照。当年10月甲与乙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将原厂牌换成“长源油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牌子,并以便于经营为由分别以公司董事长何总经理的名义印制精美的名片,从事收购油桐籽、榨油和销售一条龙服务。次年2月,他们收下了外省一企业2万元定金后,由于行情变化,未能及时交货,被对方诉上法庭。法庭在审理中发现,他们的企业不具备公司法人条件,未经工商登记,实为两人合伙的非法人企业。法院在判令他们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依法向工商局提出司法建议。当地工商机关经调查,发现甲、乙冒用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便做出责令其改正,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他们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不禁傻了眼,政府不是鼓励发展股份制企业?我们有执照营业,开个股份制公司犯什么法?

请问:利用所学知识,分析工商局的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16、至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共有9名成员。一次,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讨论将公司闲置资金1亿元投资于其获得问题。该次董事会议共有6名董事出席,3名董事因故未能出席,其中董事张某虽未出席,但书面委托其助理王某(非董事)代理出席并表决。会上董事长介绍了期货投资的巨大盈利性,并表示赞成此项投资。而董事李某对此项投资表示疑虑,认为此项投资不在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董事赵某坚决反对。经记名式书面表决,结果为:四位董事赞成,1名董事和董事张某的代理人王某反对,董事李某弃权,董事长认为本议案以为多数通过,决议有效。该

公司因投资期货亏损1000万,公司股东以公司董事会决议违法并造成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请问:试析本案存在哪些违法事实,你认为法院应但如何判决本案并说明理由。

17、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人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由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应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滋补抵债,其中欠A公司货款400万元。

请问:(1)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属于公司法上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3)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8、张民与其好友林敏及林敏的弟弟林明共同出资,成立大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张民出资10万元,林敏出资20万元,林明出资20万元。公司运转一年后,张民与林敏、林明兄弟因公司利润分配、公司决策等方面发生分歧,林敏林明兄弟利用控制股东的地位,做出决议,不分配

公司利润,导致矛盾激化,张民想退出公司。张民向第三人转让出资,鉴于公司内部矛盾,很难找到首任人,而林敏林明也拒不购买其出资,无奈之下,张民诉至法院

请问:本案中张民能否退出公司,为什么?

19、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ABC三个自然人,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从银行贷款420万元,贷款合同到期后,该公司没有按约定还款。银行提起诉讼。在法院是审理过程中,该公司两年没参加工商年检,已经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而且也没有人来应诉。法院遂以公司被注销,民事主体资格已丧失为由终止诉讼。

请问:法院的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

20、李某退休后个人出资开办了一家饭店,生意兴隆。另有某渔场由甲乙丙三人合伙建立。因为李某的饭店经常从某渔场进货,于是李某与某渔场协商入伙,某渔场告之李某渔场尚有未到期的银行贷款5万元没有清偿,但李某认为该渔场有发展前景,还是决定入伙。李某与渔场的合伙人甲乙丙订立了书面入伙协议,决定以现金出资1万元,并且某渔场同意按批发价的8折向李某的饭馆供应各类活鱼。

李某入伙后三个月,某渔场的银行贷款到期,由于某渔场无力偿还全部贷款,于是李某与某渔场的其他合伙人甲乙丙一同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银行承担了清偿责任,其中李某按照约定承担了1万元的份额。但是由于李某一直未向渔场履行出资义务,某渔场的另外三个合伙人甲乙丙决定将李某除名,三人商议后,即派甲到李某的饭馆告知该决定。李某对该决定不同意,认为自己已经替合伙企业承担了1万元的责任,正好与出资相抵。但是甲乙丙三

人认为李某想赖帐,没有商量的余地,并且向李某供应的鲜鱼的价格也只按批发价,不能在折扣优惠。李某感到十分的气愤,后因心脏病发作导致死亡。

李某死后,李某的儿子继承了某饭馆继续经营,但对某渔场甲乙丙气死其父怀恨在心,决定找这三个人讨个说法。甲乙丙三人却认为此事与李某的儿子无关,拒绝同李某的儿子商议,李某的儿子无赖之下,将甲乙丙三人起诉到法院,请求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其父李某分配合伙的收益,退还已为某渔场承担的1 万元的贷款等。

请问:

(1)李某的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条件?请具体说明。李某提出用偿债的1万元与其出资相抵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甲、乙、丙对李某的除名决定是否有合法的依据?李某的退伙是否已经发生?为什么?如果李某对退伙的决议有异议应该怎么办?

(3)李某的儿子是否有权继承某饭馆?为什么?

(4)李某儿子对甲乙丙的起诉是否有合法根据?李某的儿子能否继承其父在某渔场合伙人的身份?请说明理由。

21、王某决定出资办一个小型食品加工厂,于是说服全家人,用其家庭资产8万元出资,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在投资栏目中王某注明为个人财产;企业名称为好味食品公司。工商部门指出其中的错误。王某更正后,与2000年2月16日予以注册登记。

企业成立后,王某聘请吴某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吴某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过王某的同意。2000年8月2日,吴某未经王某同意,一好味企业的名义向甲企业购进一批价值2.5万元的劣质货

物。2000年12月,吴某从银行贷款10万元购买住房,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吴某以好味企业的财产进行了抵押,贷款到期后,吴某没有还清全部贷款,银行要求法院处分抵押权时,遭到王某的拒绝,于是银行以吴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此外,吴某受聘好味企业后,一直背着王某从其与他人合伙开办的一家糖厂进货,从中得利,直到企业解散时才被发现。

2001年9月,好味企业发现亏损,欠乙公司的到期债务无力偿还,王某决定解散企业。

请问:

(3)好味企业为何种法律形态的企业?其设立过程中的错误有哪些?请予以改正。

(4)吴某以好味企业的名义从甲企业购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3)吴某将好味企业的财产抵押给银行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4)吴某从某合伙开办的糖厂进货是否合法?为什么?

(5)好味企业应如何偿还乙公司的债务?好味企业解散后,债权人乙公司尚未得到清偿的债务怎么办?

22、刘甲与A,B两人欲合伙开一小书店,3个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订立了书面协议。经过筹备,发现资金仍然不够,刘甲于是动员其妹刘乙支持他们2万元。刘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赢余分配。经刘甲与两位合伙人商议,对刘乙参与赢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刘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两年后,刘乙从侧面了解到该合伙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结婚缺钱为由,要抽回她的2万元,刘甲不允。某日,刘甲外出,刘乙找到另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碍于刘甲与刘乙的关系,两合伙人即将该合伙

当时仅有的1.2万元现金交给刘乙。刘甲得知后十分不满,待刘乙催还剩下的8000元时,告知刘乙该合伙已亏损2.4万元(有帐可查),刘乙的8000元应用作还债,不予归还。剩余债务的债权人仍在追讨之中。

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4)设该合伙企业没有名称,也未推举合伙负责人,在法律上是否允许?(5)刘乙出资并参加盈余分配,但不参加经营活动,可否视为合伙人?(6)合伙企业的亏损及债务应如何承担?

23、甲与乙设立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二人各出资100万元人民币,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签名、盖章。但实际上甲的出资是向乙借的。公司成立后,因甲欠第三人丙20万元长期不还,丙向人民法院起诉甲,要求归还借款,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宏大建筑有限公司的20万元的股款。该公司以甲的出资系向乙借款而否认甲的股东权。

请问:(1)宏大建筑有限公司能否以甲的出资是从乙处借来的而否认甲的股东权?为什么?

(2)如果丙的还款请求得不到满足,可否因甲借款不还而在20万元范围内直接在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股东权,为什么?

24、2001年9月,王江从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成立大庆宝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三名股东为王江、李德道、王志杰。公司章程规定王江出资500万元,李德道出资50万元,王志杰出资45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资出具了验资报告。公司成立后,即将1000万元注册资金返还,三股东口头约定速将各自应缴纳出资额补齐。2001年10月,王将注入资金950万元,李德道投入50万元,王志杰未将资金投入。虽然经多

次催促未果,直到2003年5月,大庆宝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王志杰,请求确认王志杰不具有股东资格。王志杰答辩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公司法》规定注册资金不到位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是责令补正,而没有规定丧失股权,要求确认其丧失股权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本案的焦点即落在股东出资和股东资格之间的关系上。

请问:本案中王志杰出资的瑕疵是否导致其丧失了股东资格,为什么?

25、某甲与某乙合伙在县城郊区开办了一家榨油厂,半年下来收入可观,次年便以10万元注册资金到工商局以“厂源榨油厂”名称申请了工商登记,并取得了营业执照。当年10月甲与乙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将原厂牌换成“长源油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牌子,并以便于经营为由分别以公司董事长何总经理的名义印制精美的名片,从事收购油桐籽、榨油和销售一条龙服务。次年2月,他们收下了外省一企业2万元定金后,由于行情变化,未能及时交货,被对方诉上法庭。法庭在审理中发现,他们的企业不具备公司法人条件,未经工商登记,实为两人合伙的非法人企业。法院在判令他们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依法向工商局提出司法建议。当地工商机关经调查,发现甲、乙冒用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便做出责令其改正,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他们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不禁傻了眼,政府不是鼓励发展股份制企业?我们有执照营业,开个股份制公司犯什么法?

请问:利用所学知识,分析工商局的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6、至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共有9名成员。一次,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讨论将公司闲置资金1亿元投资于其获得问题。该次董事会议共有6名董事出席,3名董事因故未能出席,其中董事张某虽未出席,

但书面委托其助理王某(非董事)代理出席并表决。会上董事长介绍了期货投资的巨大盈利性,并表示赞成此项投资。而董事李某对此项投资表示疑虑,认为此项投资不在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董事赵某坚决反对。经记名式书面表决,结果为:四位董事赞成,1名董事和董事张某的代理人王某反对,董事李某弃权,董事长认为本议案以为多数通过,决议有效。该公司因投资期货亏损1000万,公司股东以公司董事会决议违法并造成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请问:试析本案存在哪些违法事实,你认为法院应但如何判决本案并说明理由。

27、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人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由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应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滋补抵债,其中欠A公司货款400万元。

请问:(1)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属于公司法上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3)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

(完整版)公司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公司法》第4次平时作业 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0分,共100分) 1题: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2006年8月1日,丁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1)该公司共有董事7 人,有5 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200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3)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2000万元中提取5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 (2)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具体分析如下: (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A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3)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所有的公司都是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的,但是转增的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丁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000-500)÷8000×100%=18.75%,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转增前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 2题、A、B、C、D、E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3月13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A拟出资20万元人民币,B拟以厂房作价出资20万元,C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D、E分别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10万元、20万元。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8年12月31日前缴足。公司名称为北京翰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A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6年3月21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出资方式、名称方面的不合法之处,后经A与另外四人商妥均予以纠正。2006年4月7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表明签发日期为2006年4月2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A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于是于2006年4月11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公司成立后,A主持首次股东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决议。2006年4月21日,G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有代表65万元的股权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G加入到该公司。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B作为出资的厂房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B补足差额,如果B不能补足差额,则向A、C、D、G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6年5月,A要求转让出资给F,A于2006年4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五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C表示同意,G在当

3宜宾自考《公司法》的历年真题案例分析

41.王生与李青、张林于2000年9月出资成立华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公司成立后从未召开股东会,也从未依章程规定向王生通报公司经营状况。王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文公司提供经过税务部门验证的2000年、2001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华文公司承认上述事实,并在庭审时提供了2000年、2001年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 请问,庭审后,法院应支持王生哪些主张,不支持王生哪些主张?理由如何? 1)法院支持王生要求公司提供2000年、2001年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庭审中,华文公司只提供了2000年、2001年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不能视为公司完全履行了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法院支持的理由是:股东享有知情权。 (2)不支持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税务部门验证的请求。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税务部门验证。 42.A、B、C、D、E、F、G七人于1999年成立青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食品。1999年2月5日,选举A、B、C、F、G为董事,组成董事会。营业年度终了时,董事会仍不依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持有公司股份15%的D、E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遭到A、B、C、F、G的拒绝。此后,D、E与A、B、C、F、G经常发生争执。2001年1月,双方发展到不能相互容忍的地步。 请问: (1)D、E可否要求撤股? (l)D、E不能撤股。因为,股东出资构成公司法人的财产。股东撤股将影响公司资本维持,侵害公司财产。 (2)双方发展到不能相互容忍的地步时,A、B、C、F、G可否将股份全部让与他人? (2)A、B、C、F、C不能转让股份。因为,董事任职期间不能转让股份。 (3)公司法上有无其他解决案中问题的途径? (3)第一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第二免于清算,与他公司合并成立一新公司,建立新董事会 39.A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股东投资设立。甲为公司董事长,乙为公司董事,丙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丁为公司监事。2006年5月丁发现公司发生重大亏损,于是向公司提出召开临时 股东会会议。 问题 (1)如果公司董事会不召集股东会会议,该会议如何召集? 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如果公司董事长甲不召集或不能召集,该会议该由谁主持?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由于该公司未设副董事长,所以.经乙、丙等二位董事一致同意,可推举己或丙中的任何一位董事履行主持会议的职责。 40.甲、乙在2004年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2月10日甲、乙与丙、丁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 (1)丙、丁以80万元人民币收购甲、乙持有A公司的全部股份。 (2)股权转让手续由丙、丁办理,甲、乙予以协助。

公司法案例1

1.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 (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3)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董事会作出解聘甲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3)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在本题中,董事谢某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委托方式不合法。 (2)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3)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4)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2.甲、乙、丙于2002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5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300万元;甲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对于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当A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3)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规定,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在本题中,补足的180万元应计入破产财产。(3)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

经济法案例与答案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1、某企业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企业现有财产100万元,企业负债为180万元。 1、若该企业为企业法人,债务如何处理? 2、若该企业为非法人企业,债务如何处理? 答:1、如果就是企业法人,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以企业现有财产偿还,因为就是资不抵债,可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免除债务比如宣布破产. 2、以现有资产抵掉欠债的一部分,剩下的由甲乙丙按一定的比例偿还,偿还的比例可由甲乙丙协商,并且甲乙丙有连带责任. 第二章公司法 1、甲、乙二人原合伙承包一歌厅,赚了一些钱。于2009年1月,拟成立联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除经营歌舞厅外,还经营餐厅、酒吧、休闲俱乐部。二人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资本总额为150万元。其中实物出资40万元,包括原歌厅使用的整套音响设各价值23.6万元,电视接受器等25台,价值8.5万元、室内设施5.2万元,影碟机等2.7万余元。公司的登记部门在审查时发现,实物的评估报告中,对音响、电视接收器的评估沿用2006年购买时发票的价格,也就就是新货时的价格。这些实物已用了3年,且电器更新较快,国内彩电市场不断降价。于就是登记通知甲、乙对现有实物进行重新评估作价。经重新评估作价后,音响设备为5、2万元,电视接收器5万元,其她两项基本不变,仍为5、2万元与 2、7万元,合计18、1万元。公司显然不能成立。甲、乙至少要填补11、9万元,方能达到登记的标准。 问:甲、乙二人就是否要填补11、9万元注册资本?为什么?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但就是,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3万元的最低限额。(P31)本案例中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所以首次缴纳的出资额不得低于30万元,所以甲乙二人需要填补11、9万元注册资本 2、李某与其亲友、同事共45人共同投资20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作为股东之一的刘某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李某起草了公司章程,自任董事长。共有10名出资最多的股东在章程上签了字。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由1名董事组成;另设总经理一人并由董事王某兼任监事。 问:该公司的设立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公司章程应有所有公司股东共同确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成员有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董事成员为3到13人。该公司有15名董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监事不得担任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3、三个国有企业决定转换经营机制,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该有限责任公司就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三个国有企业经过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最后确定其出资额如下:纺织厂以其机器、厂房出资,作价280万元;百货公司以商业大厦出资,作价170万元;科技服务中心以配置2人的劳务及其挂靠市科委的名义入股出资,作价50万元。同时章程中还规定:股东在将其产权手续办完并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证明之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可以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并约定如一单位觉得该有限责任公司效益不好的话,可以抽回其出资。

公司法案例题

1. 上海华龙电器公司(简称上海公司)诉珠海南方贸易公司(简称珠海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上海华龙电器公司(简称上海公司)诉珠海南方贸易公司(简称珠海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珠海公司应向上海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600万元。因近年市场剧烈变化,珠海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无力执行法院判决立即支付货款。上海公司经多方查询,了解到珠海公司曾投资澳门,与澳门另两家公司三方合资设立了一家珠澳国际电器有限公司,并在其中投资600万美元,拥有40%的股权。珠澳公司成立后,基本上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其名下也没有多少货币资金和其他有形资产。但该公司却在上海投资,与当地的金龙城建公司合资设立了中外合资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投入1000万美元,拥有股权30。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个项目公司,其唯一的经营项目是开发建设一个名为东方大厦的高档写字楼。当上海公司知悉该写字楼已基本完工并正在热销,其整个写字楼的市场价值在数亿元时,便立即申请法院对该楼尚未出售的、价值约3000万美元的楼层进行查封并强制执行用于珠海公司对上海公司的货款支付。法院根据上海公司的请求予以查封,并准备强制前述的判决。【问题】(1)上海公司是否有权对东方公司的写字楼提出权利要求?(2)本案的判决应如何执行。 (1)案例中,和上海公司有货款纠纷的是珠海公司,而非珠海公司作为股东的东方公司。珠海公司一旦出资给东方公司就是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就是属于东方公司本身所有了,珠海公司和东方公司分别为独立民事主体,珠海公司在将财产投资于公司之后就不再对这些财产享有任何直接的支配权,而只能作为股东享有股权。东方公司的财产直接支配权只能由公司自身享有。因此不能要求东方公司来承担珠海公司的债务。 (2)把珠海公司所持它公司的股份进行转让,并取得它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并且如果他们愿意购买还享有优先购买权。把股票转让所得资金连同珠海公司剩余的财产来执行判决,至于不足的部分则不再进行清偿。 2. 一个名叫萨洛蒙的店主把他个人拥有的一家鞋店卖给了由他本人以及其妻子、女儿和四个儿子组成的公司,卖价为3万英镑。其中萨洛蒙本人认购了19994英镑的股份,其他人每人仅认购了1英镑的股份。另1万英镑,作为担保公司债券卖给了萨洛蒙。后来该公司因故歇业,而资产只剩下6000英镑,但公司欠债除萨洛蒙本人的1万英镑外,另有7000英镑。其他债权人认为萨洛蒙与其公司实际上是同一人,其公司不可能欠他的债,公司剩余财产应用来向他们清偿债务。但法院最后判决,公司一经成立,即成为与萨洛蒙独立的法人。虽然萨洛蒙实际上是公司的所有者,几乎是唯一的股东,但也只能以其近2万英镑的股份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案例】 1、某公司2000年实现盈利2000万元,税后利润1400万元。公司决定召开股东大会,按章程规定,应在股东大会上将财务报告递交各股东。但是,董事会告知股东若对公司财务方面存有疑义者可以在会后核查,而未将财务报告递交给股东,并且在会上决定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问: (1)公司董事会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否合法 (2)公司的利润分配存在什么问题

【答案及解析】(1)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案中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违法的。《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2)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由此规定可以知道公司的利润分配未做必要的扣除,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公司法案例分析带答案

公司法案例分析1、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市场疲软,濒临倒闭。但由于美伦公司一直是其所在县的利税大户,县政府采取积极扶持的政策。为了转产筹集资金,美伦公司经理向县政府申请发行债券,县政府予以批准,并协助美伦公司向社会宣传。于是美伦公司发行的价值150万元的债券很快顺利发行完毕。债权的票面记载为:票面金额100元,年利率15%,美伦公司以及发行日期和编号。问:美伦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哪些问题? [分析](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权。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具备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发行主体不合格。 (2)发行公司债权要由公司董事会作出方案,有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才能发行。而本案中,由县政府批准发行债券,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3)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在债权上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本案中,债券票面缺少法定记载事项。 (4)证券的发行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而不能由美伦公司自行发售。 2、科华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每年6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科华公司管理混乱,自1998年起,陷入亏损境地。1999年5月,部分公司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册遭拒绝。1999年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股东们发觉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仍不向他们公开,理由是公司的商业秘密股东们无需知道。经股东们强烈要求,公司才提供了一套财会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股东大会年会闭会后,不少股东了解到公司提供给他们的财会报表与送交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不一致,公司对此的解释是送交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是为应付检查的,股东们看到的才是真正的账册。 问:根据你所学习的《公司法》知识,指出科华公司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分析]《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相关法规,最迟应在次年的4月30日前制作完成并提交有关主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产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公司除法定的财务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本案中,科华股份有限公司所犯的错误有:(1)拒绝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剥夺了股东的法定权利;(2)未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将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3)财务会计报表不完整,缺少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4)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又另立会计账册。 3、华声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在设立过程中,经有关部门批准,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1.2倍的发行价格发行,实际所得人民币6000万元。溢价款1000万元当年被股东作为股利分配。两年后,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华声公司开始亏损,连续亏损两年,共计亏损人民币1200万元。股东大会罢免了原董事长,重新选举新的董事长。经过一年的改革,公司开始盈利人民币600万元,公司考虑到各股东多年来经济利益一直受损,故决定将该利润分配给股东。自此以后,公司业务蒸蒸日上,不仅弥补了公司多年的亏损,而且发展越来越快。1999年,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资本55%,法定公益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5%,公司决定,鉴于公司良好的财务状况,法定公积金可以不再提取了,法定公益金也无需再提取。为了增大企业规模,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把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1)华声公司将股票溢价发行款作为股利分配,正确与否,请说明理由。 (2)华声公司在刚开始盈利时将盈利分配给各股东的作法对不对,正确的作法是什么?

公司法综合案例解答

公司法综合案例解答 【案例1答案】 (1)公司章程中关于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本题中,公司章程中规定临时会议须经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 (2)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在本题中,股东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因此,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3)董事会的解决方案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本题中,同意的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达到2/3的比例。 (5)光中公司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案例2答案】 (1)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接受担保的A企业未参加表决,该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B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在本题中,由于股东A 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因此,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 (5)B企业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3答案】 (1)甲公司股东大会可以通过该担保事项。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接受担保的A企业未参与该项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为9000万股,赞成票(5000万股)超过了半数。 (2)甲公司股东大会不能通过该担保事项。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本题中,该项担保未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公司法8个案例分析

公司法8个案例分析 【案例1】 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 因出国考查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于2001年7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股份公司与本公司市场部的项目经理李某签订的一份将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委托李某负责管理的合同。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要求: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 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2001年) 【案例1答案】 (1)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须有1/2以上,即可举行。其次,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再次,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H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 (2)首先,该次董事会会议决定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年会于2001年7月8日举行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年会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董事会会议决定股东大会年会于7月8日举行超过了6个月。其次,股份公司与本公司市场部的项目经理李某签订的一份将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委托李某负责管理的合同提交股东大会并以普通决议通过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项内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3)首先,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决议事项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内容。其次,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由7人组成,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 (4)董事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有两处不规范。首先,该会议记录应当有会议记录员的签名;其次该次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案例】 1、某公司2000年实现盈利2000万元,税后利润1400万元。公司决定召开股东大会,按章程规定,应在股东大会上将财务报告递交各股东。但是,董事会告知股东若对公司财务方面存有疑义者可以在会后核查,而未将财务报告递交给股东,并且在会上决定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问: (1)公司董事会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否合法? (2)公司的利润分配存在什么问题?

【答案及解析】(1)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案中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违法的。《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

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2)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由此规定可以知道公司的利润分配未做必要的扣除,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冉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面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某有限责任公司拟任命有经营头脑的W担任公司的董事,但股东甲提出反对意见,因为W目前在文化局担任副处长,是国家的公务员;股东乙认为W才华出众,极富经营头脑,还有半年就退休了,现在工作不是很忙,完全可以胜任董事的职务。另外,

公司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甲乙两人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对公司的设立问题产生了不同看法。甲说“我国的公司法为鼓励公司的设立,采取了准则原则,只要符合公司设立条件,公司即可登记成立。”乙则说“我国是采取核准原则,公司设立符合公司法规定之外,还必须经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审查批准”。 请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分析甲乙两人说法的正确与错误。 答:(1)甲乙两人的说法都是不准确的。 (2)公司设立有四种不同的原则,即自由设立原则、特许设立原则、核准设立原则和准则设立原则。在公司法学中,这四个原则被分别概括为自由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核准主义和准则主义。 (3)我国公司法在修改前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上采准则主义,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采核准主义。 (4)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第六条规定,我国公司设立实行准则设立为原则、核准设立为例外。 2、某市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某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以生产经营业务为主。甲企业用货币出资;乙企业用厂房、设备等实物出资;丙企业以其商标权和专利权出资。三方约定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 要求:根据《公司法》回答一下问题:

(1).该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答:应该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2).该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多少? 答:根据《公司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同时,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各发起人的出资应注意什么问题?应如何缴纳? 答: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天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商品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市场不景气,加上股东内耗严重,公司负责累累。在一次股东会议上,股东李X提议将天成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一个叫地成有限责任公司,另一个叫天益有限公司,由地成公司承担老天成的债务,天益有限公司利用老天成公司的净资产。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然后分立各方办理了相应的注销登记手续、不久,老天成公司的债权人沈

公司法经典案例分析全面深入的

公司法经典案例分析全面深入的 我们都会接触到,公司法中的经典案例分析有什么呢?看完 ___的公司法经典案例的分析后你就会明白了! 一道司法考试中公司法关于诉讼制度经典案例,问题如下: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内容违反、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 ___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七十五条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 ___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 ___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 ___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___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___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___解散公司。 对于以上诉讼制度怎样列原告、被告? 【解答】《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 ___

公司法案例分析(带答案)

公司法案例分析 1、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市场疲软,濒临倒闭。但由于美伦公司一直是其所在县的利税大户,县政府采取积极扶持的政策。为了转产筹集资金,美伦公司经理向县政府申请发行债券,县政府予以批准,并协助美伦公司向社会宣传。于是美伦公司发行的价值150万元的债券很快顺利发行完毕。债权的票面记载为:票面金额100元,年利率15%,美伦公司以及发行日期和编号。问:美伦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哪些问题? [分析](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权。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具备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发行主体不合格。 (2)发行公司债权要由公司董事会作出方案,有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才能发行。而本案中,由县政府批准发行债券,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在债权上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本案中,债券票面缺少法定记载事项。 (4)证券的发行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而不能由美伦公司自行发售。 2、科华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每年6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科华公司管理混乱,自1998年起,陷入亏损境地。1999年5月,部分公司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册遭拒绝。1999年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股东们发觉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仍不向他们公开,理由是公司的商业秘密股东们无需知道。经股东们强烈要求,公司才提供了一套财会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股东大会年会闭会后,不少股东了解到公司提供给他们的财会报表与送交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不一致,公司对此的解释是送交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是为应付检查的,股东们看到的才是真正的账册。 问:根据你所学习的《公司法》知识,指出科华公司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分析]《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相关法规,最迟应在次年的4月30日前制作完成并提交有关主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产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公司除法定的财务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本案中,科华股份有限公司所犯的错误有:(1)拒绝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剥夺了股东的法定权利;(2)未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将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3)财务会计报表不完整,缺少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4)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又另立会计账册。 3、华声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在设立过程中,经有关部门批准,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1.2倍的发行价格发行,实际所得人民币6000万元。溢价款1000万元当年被股东作为股利分配。两年后,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华声公司开始亏损,连续亏损两年,共计亏损人民币1200万元。股东大会罢免了原董事长,重新选举新的董事长。经过一年的改革,公司开始盈利人民币600万元,公司考虑到各股东多年来经济利益一直受损,故决定将该利润分配给股东。自此以后,公司业务蒸蒸日上,不仅弥补了公司多年的亏损,而且发展越来越快。1999年,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资本55%,法定公益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5%,公司决定,鉴于公司良好的财务状况,法定公积金可以不再提取了,法定公益金也无需再提取。为了增大企业规模,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把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1)华声公司将股票溢价发行款作为股利分配,正确与否,请说明理由。 (2)华声公司在刚开始盈利时将盈利分配给各股东的作法对不对,正确的作法是什么? (3)1999年华声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与法定公益金的理由充分不充分,为什么? (4)公司股东会能否决定将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全部转为公司资本,为什么? [分析](1)公积金,是指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从公司的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又称之为附加资本,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增中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溢价发行的款项属于公司资本公积金,不能作为股利分配,华声公司将股票发行的溢价款作为股利分配是错误的。 (2)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时应遵循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具体讲,分配顺序为:①在税法允许的补亏期限内,以当年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②依法缴纳所得税;③弥补以税前所得补亏后仍存在的亏损;④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⑤提取任意公积金;⑥分配股利。华声公司在刚开始盈利时未弥补以往公司的亏损就分配股利,违反法律规定,必须将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

《公司法》案例分析报告

《公司法》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二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 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 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 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10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 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问题: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2.川南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为什么? 3.川南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蓝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王某所持股权的50%?为什么? 5.川南公司因被判处罚金所造成的140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1.答:王某出资有效。宋某、周某、李某三人出资无效。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属于国有资产,该三人挪用即是侵占、贪污行为,其股权应认定为无效重新出售,所得资金上缴国家。 2.答:公司机构设置合法;公司管理人员安排不合法,按照《公司法》第5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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