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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离婚案

刘女士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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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离婚案

赵先生与刘女士于2000年结婚,2003年刘女士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女儿,此后就一直在家做全职太太。赵先生出国深造,回国后在一家跨国公司中国事业部任职,年薪达百万。赵先生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二人婚后又购买了两套房屋。三套房屋都登记在赵先生名下,赵先生名下还有奥迪轿车一辆,婚后购买,并有存款100万元。在工作中,赵先生结识了林小姐,赵先生认为林小姐年轻有活力,两人发生感情,赵先生出资为林小姐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林小姐名下。赵先生向刘女士提出离婚,欲与林小姐结婚。刘女士不同意离婚。现在尚未进入诉讼。赵先生同意孩子归刘女士,但不同意分割财产给刘女士,只同意按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孩子抚养费(一个孩子1000元)。

对赵先生、刘女士、林小姐、刘女士律师进行角色扮演,模拟谈判。第一场:刘女士向律师咨询,最终决定是否聘请律师。一名同学扮演刘女士,一名同学扮演律师。刘女士想搞清楚自己的法律地位,律师则应搞清刘女士的需要,提出建议,说服刘女士聘请自己。

第二场:律师代表刘女士与赵先生谈判。写一篇致赵先生的函。

第三场:律师代表刘女士与林小姐谈判。写一篇致林小姐的函。

第四场:律师与同事及刘女士一起对谈判结果进行评价分析,研究对策。

分组进行,各个角色必须有至少一人选择。

离婚

1、双方婚龄5年。男方一个普通公司的管理人员,女方一个中学老师

2、离婚原因,双方性格不和,多次在生活和工作上发生冲突.多次协调仍不能解决问题,故决定离婚.

3、谈判主题:离婚的财产和小孩的监护权谈判.

4、基本情况男方有一套单位集资房,当初购买的价格是2000每平方米,共有120平米,购房资金是男女各付一半

离婚女方要求男方让出孩子,并把房子作为她和还孩子的居住地,另外男方应该给孩子抚养费,要么一次性付清20万,要么每个月1000元

男方则认为买房的钱只可以退还女方当初买房的钱,原因就是单位集资房是他作为单位员工的享有的福利,女方没有权利和他共同分享。

离婚谈判,是能否协议离婚、友好离婚的关键。谈判分为三种形式:

一、当事人亲自谈判,或称当事人自行谈判。

首先考虑要用什么办法才能和配偶达成离婚共识,并对孩子扶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能够双方满意。要想谈判成功,必须做好大量的准备工作。第一是要作好充分的心理准备,然后是语言的准备,再就是协议书的准备。如果自己再三谈判,始终难以实现离婚的愿望,要赶快委托亲友、同事出面谈判或委托离婚专家代为谈判。

二、委托亲友代为谈判。

亲友出面谈判的好处:(1)可以让对方感觉到:你提出离婚是认真的,铁了心的,而且还有你亲友在支持和帮助你同他离婚。(2)可以有效预防因亲自谈判而发生冲突、造成伤害。亲友出面谈判的缺点是考虑问题不全面,谈判内容不得法。

三、聘请离婚专家代理谈判。

让离婚专家代理谈判的好处是他们能够全方位地为你和配偶考虑问题,并可以帮你合情、合理、合法地达到离婚的目的,还能帮你离婚不吃亏。

律师侃离婚之十三:协议离婚谈判技巧

(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

一般而言,协议离婚时谈判沟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两个方面;针对解除婚姻关系的谈判难度非常大,余地不多,相反,作用不会太大。下面主要针对财产风与子女抚养问题谈判沟通时应当注意的事项稍加整理,以资参考。

一、针对子女抚养问题的谈判

1、明确法律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

有据可查的规定如: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哺乳期内至2周岁前抚养权归女方以及父母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等。在有关法律规定方面取得一致后继续往下谈。

2、充分理解对方关于孩子抚养问题的心态

切忌盲目沟通,有道是"侃侃而谈,无所事事"。先摸清对方关于孩子抚养问题的基本态度:是否有谈判的余地,有多大余地,是否在利用孩子问题要求更多财产份额等。

3、抚养费问题

抚养费是焦点问题之一,一是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一是抚养费支付问题。数额的确定相对比较容易,一般为收入的20%-30%;但是,支付问题往往很难达成一致,接受方主张一次性付清,付出方要求按月或者按年支付。

4、探望权的问题

这个问题一般不会太麻烦,毕竟,父母双方都希望孩子有正常的父爱和母爱。但是,关于探望的时间、地点以及送回孩子的时间必须规定清楚,以免后患。

5、大额开支问题

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开支具有不可预知性,所以,数额往往无法确定;数额巨大,可能超过承受能力;发生时间可能在孩子18周岁以后。所以,建议在谈判时注意明确上述关键点。

二、关于财产问题的谈判

1、明确有关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是必要的

有据可查的规定:平均分割,照顾妇女和无过错方,照顾付出较多的一方,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少分甚至不分等。

2、要求对拟分割财产状况的真实性负责

很多人有一种误解,认为只要把财产转移了,就万事大吉了。其实不然,离婚后2年内,一方发现另一方有转移行为的,均可再行诉讼。这一点,在谈判过程中可以明确。

3、遵从公平合理的分配原则

如果双方没有让步的意思,谈判时尽量遵从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交涉,不要狮子大开口,也没有必要无谓的妥协。

4、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做出财产让步

有时候,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可能愿意少分财产,这对双方来说的都是一个契机,谈判时,要好好利用和把握。

5、适度利用对方过错证据

有关过错的规定,已经解释很多次了,此不赘述。如果一方掌握了对方确凿的证据,当然可以加以利用;如果证据不充分,可以采取攻心战术。

6、注意实际支付问题的谈判

协议归协议,需要实际交付才算最终完成了财产分割。所以,在谈判时,一定要将交付方式与期限谈清楚,不可模棱两可。

7、关于债务分担问题

共同债务分担问题,注意其真实性,很多时候,对方可能伪造债务。所以,沟通之前先核实债务真实性是必要的。一般情况下,需要将个人投资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分开。

:(低头看手表)你比较准时,再有1分钟12秒,我就可以宣布你迟到。

男:我不是没有迟到吗?再说了,有什么事在家说不行吗?非要跑这么远干嘛?

女:你教训谁啊!我和你说啊!我们现在是要谈判,你代表你,我代表我,至于为什么选择这里,是因为我不想让孩子知道,未来,也许是不久的将来,将有可能发生让他不愿意看到的事情,我是不想让他提前受到心灵打击。

男:什么事啊!整得这么神秘!

女:这件事,关系到你们家的荣辱,关系到你今后的命运!

男:拜托,你不要这样神秘好不好!我的时间是有限的!还有好几笔生意等我去谈呢!(说完掏出一瓶饮料,打开,开始喝)

女:那好吧!我就直说了吧!从现在开始,我不愿在做家庭主妇,我不能和以前一样,除了做饭就是洗拖布,虽然,我已经落后了,但是从现在起,我要加大马力,争取追上时代的脚步。

男:说句实话,我没有明白你到底在说什么啊!

女:我要和你离婚!用我自己的方式去生活。

男:(把水从口中喷出)离婚??(摸摸女人的头自言自语)这也正常啊!是不是受什么刺激了啊!还是让驴给踢了!

女:去!你才被驴踢了呢!我告诉你,我现在说话代表我的主观意识,我代表我本人和你郑重的进行离婚谈判!

男:谈判?谈什么?

女:谈未来,谈人生!

男:未来?人生?那是谈恋爱的时候谈的,怎么离婚也要谈这个啊!这社会也忒疯狂了!女:不是我不明白,这世界变化快!

男:你别背歌词了!你想和我谈什么呢?没事我得走了!(转身要走)

夫妻双方进入离婚谈判阶段,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 选择合适的环境谈离婚:选择一个对双方均相对宽松的时间以及适宜谈判的安静场所进行;

2 准时:请依据事先约定的时间准时到达谈判场所;

3 准备谈判计划:确保自己携带了谈判所需的所有文件的副本;

4 谈判心态:在双方谈判过程中,态度要端正,用语要礼貌,保持冷静并适当表现出自己的自信;

5 要有耐心:要耐心倾听对方陈述,不要常常打断;

6 适时反驳:在保持态度正确的同时,也可行使自己提出反驳意见的权利;

7 善于倾听:你可以坚持自己的想法,但不要顽固不化,要注意听取别人的建议,

哪怕是批评,也可能是善意的、值得考虑的;

8 避免谈判商业化:请尽量不要以谈生意一样的态度来商议自己的个人问题;

9 适时寻求帮助:不要被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吓倒,你可以要求考虑时间,或出来咨询一下你的亲友或是你的律师;

10 掌握原则:不要让自己不甘愿的作出任何决定,哪怕你的律师也同意的情况下,此时你可以请求先将这个问题缓一下,以便自己具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考虑;

11 保持冷静:任何的离婚谈判都无法避免争执,当你感觉自己的情绪开始紧张,心情开始烦躁,甚至愤怒开始在心中蔓延时,请不要说话,闭上眼睛深呼吸,告诉自己,"我要保持冷静,生气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12 勿饮酒:不要妄图用酒精或其他来麻醉、镇定自己,面对现实更好一点。

离婚调解案例分析

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即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离婚案件,依法律程序进行的调解工作。调解既可以在庭前也可以在庭审中进行。

这里,先从一起离婚案件谈起:该案是一起极普通的离婚案件,原告叫武风,被告叫丁全。开庭审理中,原告称被告有吃喝嫖赌的坏习气,家庭出现第三者,男方曾有暴力行为。被告方同意离婚,自愿抚养孩子。但声称家里欠有四万多元外债,要求原告应当承担一半,而家里的财产,因为"都是我挣来的,应该全归我所有"。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双方争执激烈,互不相让。

原告提出,被告常年做生意,有许多钱,但却没有任何证据,被告声称没有存款反有4万元的债务。由于离婚案件中所有争议事实几乎都发生在二人之间,很难举证。而比较高明的虚假证据,甚至会被法庭认定为有效证据。从此案来看,要原告提供证明被告经济状况的证据几乎是不可能,按证据规则之规定,提供不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在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个举证能力强弱的问题。

家庭财产的多少以及孩子由哪方抚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上述问题的利弊平衡,谁能作到最公平呢?有句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作为法官,应当明白:家务事大都很难去明辨是非。夫妻之间的利益平衡最好的评判者是他们自己。当然,象上述离婚案件,如果由承办法官去判决,也并非难事。但是,从公平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尊重双方合意即使用调解方式要比法官的判决更为公平。

既然着重调解原则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此重要,那么应当如何进行调解?应采取何方式?这也是贯彻着重调解原则的一个重要问题。

如上述案例中,双方当事人"敌对"情绪很大,法官即使向双方讲明道理,但双方也不愿意向对方"低头",这种情况之下,双方又如何能沟通?又启能调解?

这里就有一个法官居间协调的问题。在老百姓中发生纠纷之时,双方往往会请来第三方从中撮合,中间人会单独到双方家中去做工作,避免双方之间的争吵,使双方合意,从而息纷。法官调解与之不同的是法官是执法者,身份上有所不同,单从使双方达成合意的目的来看,是有其相同之处的。因此,就有必要讨论一下我们称之为"背靠背"调解的问题。

"背靠背"调解一直以来被视为违反程序的行为,因法官与当事人是单独接触,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交谈,会给法官枉法带来机会;再者,它不能使双方在一起充分协商,不能体现调解的本质精神。

这种分析有一定的偏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把事实陈述完毕,不可能再行更改,法庭辩论也已完毕,双方该向法庭陈述的理由也已陈述清楚,调解中,也会向双方当事人讲明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双方僵持之下,由法官与其单独交谈未尝不可。再者,双方

在"敌视"状态下是无法沟通的,达成"双赢"的协议就更无从谈起了。

应当指出的是,从理论上、逻辑上非常严谨的东西往往与实践是相背离的,而从实践到理论之间差异会小的多。事实上,"背靠背"调解,只是一个调解方法问题。如上例案件,笔者在调解过程中,就采用了"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在单独与被告交谈中,被告表示"其实家里这些财产我都可以给她,她愿意要什么就要给她什么吧,如果她还想要钱我也可以给她一些。";单独与原告谈话时,原告说"只要家庭财产给我一部分,他挣的钱,愿意给就给,不给就算了。"此时,双方就找到了利益平衡点。可想而知,如果强行判决,其效果就会差很多。

在实际审判工作中,许多法官一直采用着"背靠背"调解方式,他们认为这是极为有效的一种调解方式,即体现了公平、公正又体现出了当事人自我权利处分原则,同时又省时省力。在调解笔录或开庭笔录中没有单独谈话记录。法官们如此操作,正是因为其操作性非常强,效果也比较理想。

离婚调解中,子女监护权是一项重要内容。除考虑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况外,依法规定在孩子满10周岁后,要争求孩子的意见。10周岁以下的孩子有无必要听取其个人意见呢?笔者认为,应依实际情况,由法官自由裁量。

如上述案例中,孩子一直随同原告生活,被告想要孩子。二次开庭时孩子趴在原告怀里痛哭,并表示不愿与父亲共同生活。后经询问,孩子说,被告经常打骂她。几个月前的一个晚上,因受到被告厉声呵斥,她自己走了十多里地到原告住处。故坚决不愿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听罢遂不再坚持要求监护权。

由于物质的极大丰富和优生优育等综合原因,现在的孩子越来越聪明,这是不争的事实。未满10岁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因此,在必要时,应当征求孩子意见,并将其意见作为主要参考依据。此外,离婚调解还可采用以下方法:一是把相关法律及道理向双方当事人讲解透彻,让双方当事人自己去衡量利弊,从而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二可采取一些灵活多样的方式。如必要时让亲属或单位人员到场,参加调解。

此外,在当庭调解或调解前的法庭调查阶段,要让当事人把想说的话说出来,要让当事人有一种"释放感"。有时,当事人往往不是在争什么,而是想把心里话都说出来,特别是想向法官吐诉,得到法官的充分理解,让法官知道自己是有理的。一些法官为了追求"效率",往往会打断当事人,以致当事人认为"法官不让说话,向着另一方",这种方式并不足龋只有让当事人把心里话说出来,他们的心态才能平和,才有利于调解,而且法官也能充分了解案情。

在法官调解离婚案件中,有这样一种现象: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官们第一想法就是不愿判离,他们从善意的心态出发,想给双方一个"缓冲期",即在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先由原告撤回起诉。在再次起诉前的半年内,双方还可以再努力磨合。如仍不能和好,一般就已感情破裂为由,调解或判决离婚。

还有这样一种情况,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但就财产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而法官亦认为财产问题很难查清,依据现有证据不好下判或感觉不公正,在与原告谈话时,原告认为离婚时机还不成熟,故提出撤诉请求,法官予以准许。

上述两种做法是正确的。虽然感情破裂是法律规定的离婚标准,但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十分抽象、难以把握。法官采劝缓冲"冷处理不失为一种办法。实践证明,一些原告在撤回起诉后,双方均未再次起诉。因财产争议而撤回起诉的,随时间的推移,双方均静下心来,冷静平衡、思考,有许多当事人在协商好后,一起来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而在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的,双方的心态也较之从前平和很多,有利于较好地解决问题。因此,笔者认为"缓冲式"的解决方式是可取的。

愿离婚协议书

男方:王某(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女方:李某(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协议人双方于2004年5月1日结婚,因婚后相互猜疑、加之经常争吵、冷战,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充分考虑、协商,现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王某与李某自愿离婚;

二、明确子女的抚养归属权及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的负担,并写明给付上述费用的具体时间、方式。在抚养费条款之后,还应当就非直接抚养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作出时间、地点等明确具体的约定;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含房产、物业、电器、家具、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现金存款、有价证券、股权等);

四、对债权债务的处理(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的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的具体处理)。男方:女方: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第一部曲:前期律师谈判

很多即将离婚的夫妻,已经难以心平气和的坐下谈判,由于双方缺乏互信,更是对争议的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但不能因此就认为没有谈判的必要或断定再没有谈判成功的可能。本律师认为,在男女双方难以谈判的情况下,可以请律师协助谈判,注意技巧,有时是可以谈判成功的。

律师可以运用法律知识说服对方;

律师可以凭借经验技巧把握对方心理;

律师可以起到中间人协调作用;

律师可以促进谈判且避免留下离婚后遗症;

相信在律师的参与下,就会有一份谈判成功的希望,这样可以避免诉讼,避免进一步的矛盾激化,避免感情再受到伤害,避免劳民伤财。因此说,诉讼前的谈判是应该有的,此为第一部曲。

第二部曲:诉讼阶段的谈判

如果双方矛盾较深无法谈判成功,或者对方蛮不讲理无法交流,或者对方拒绝谈判,此时再进入诉讼阶段。

法院要审查离婚当事人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会判决离婚,同时会一并处理财产问题和子女问题。

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一般会判决不予离婚,当然就不会再处理财产问题和子女问题。

诉讼过程中依然需要谈判,法官会主持调解,律师也会参与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谈判,也可以私下谈判。诉讼阶段离婚双方当事人都有着思想压力,律师如果注意火候,注意技巧,仍有促使双方谈判成功的可能。在诉讼阶段不理智的当事人有时是情绪激动,难以静心谈判,甚至仇人相见分外红眼,因此此阶段谈判相对较困难,仍应当以诉讼为主谈判为辅,以诉讼逼谈判,以战逼和。

离婚诉讼是法律的最后屏障,也是离婚当事人最后的选择,诉讼不是万能的,但没有诉讼是万万不能的;诉讼影响着参与诉讼的每位当事人;当诉讼存在风险、需要付出成本--金钱和精力,离婚当事人就会考虑选择诉讼还是私下和解;当前期谈判未果时,才有了离婚第二部曲--诉讼,当第一次诉讼无法解决问题时,离婚当事人经过权衡、经过诉讼的洗礼后往

往又会选择第三部曲--后期的谈判(甚至是第二次的诉讼)。

第三部曲:后期律师谈判

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离婚当事人可以等到6个月后再次提出离婚诉讼。但是,这样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男女双方都是一种伤害,并且6个月也是一个漫长的时间,是一种痛苦的煎熬。

本律师认为,在这期间律师完全可以协助当事人再次就离婚问题进行谈判,并且谈判成功的可能性比前两次谈判成功的可能性更高,因为经过一次离婚诉讼,离婚夫妻双方已经筋疲力尽,或已经想开看透,或已心平气和,或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第二次诉讼,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律师协助谈判,充分运用律师后期谈判的技巧和经验,相信谈判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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