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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说课讲解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说课讲解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说课讲解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

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

动。

三、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

四、负责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五、在本地区公证处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六、办理见证即应当事人申请,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

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和合同给予审查和证明,并监督协议和合同的履行。

七、主持调解纠纷。

八、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九、协助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

作。

法律服务所主任职责

一、组织全体人员及时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

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下达的文件决定等。

二、负责本所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

道德教育工作,提高全体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三、主持本所日常工作,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

四、组织本所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学习,经验交流及重点疑

难案件的讨论。

五、聘任业务部门负责人,聘任于辞退辅助工作人员。

六、负责本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所各种会议决议的履行,并与全体法律工作者

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法律服务工作者职责

一、严格遵守《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做合格的法

律服务工作者,坚持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努力钻

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工资水平。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

案,杜绝办错案、办假案、办人情案、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努力开拓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坚持“为人民服务”

的宗旨,热情服务,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坚持依法办案。

六、认真做好法律宣传,咨询工作,不断提高全民知法、

守法意识。

七、努力完成主任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

内勤人员职责

一、负责本所文件,信件的收发,登记,管理工作,协助

主任做好上级下达工作。

二、负责函件、委托书、介绍信的统一管理。

三、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对各类案件应统一装订,登记归

档。

四、做好统计工作,按月按季做好各类报表报送工作。

五、负责日常接待工作,做好各种会议记录,电话记录

六、负责办公用品的统一购置,集中管理,负责报刊,杂

志的发放工作,负责有关材料的打印、发放工作。

七、建立健全本所人员档案。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一、法律服务所各类业务案卷材料的收集、管理和归档,

由具体承办该项业务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

二、八百里法律事项后,应检查和整理全部材料,及时补

齐和补办遗漏的材料和手续,修补或复制破损的材

料,去掉无关和重复的材料,并在一月内进行装卷和

归档工作,并想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案卷,不得私自保管。

三、承办人在立卷归档过程中,严格按照《乡镇法律服务

归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各类业务案卷的收集、管理、排列顺序和立卷编目及装订工作。

四、档案管理人员在接受案卷时,认真检查案卷质量,对

符合要求的予以接受,对不符合立档规定的一律退

回,承办人员应重新整理装订。

五、档案管理人员对接受归档的案卷,应当根据业务范围

和承办的法律事项,不同类别,分别立卷归档,担任法律顾问的业务材料要每单位一卷,代理民事、经

济、行政诉讼案件,办理非行政诉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的业务材料要一案一卷,按年度保管期限的原则归档。

六、对本法律服务所档案的查阅,需说明情况并履行有关

登记手续,而对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查阅的,应出具正式介绍信,经过主人审批后,方可办理查阅手续。

七、凡涉及到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法律服务档案以及当

事人要求保密的法律服务档案,不得借给他人借阅和复制,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法律服务所执业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所实行统一收费,统一收案,统一委派和个人联系案件的工作制度,严格收费标准。

一、收案时首先要做委托人的谈话笔录,签订委托合同。

二、审核当事人、委托人的身份,是法人的要有法定代表

人的证明书,是自然人的要有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文

件。

三、所里指派办案,要填写指派单,报主任批示。

四、严格按照自治区司法厅、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收费,

代写法律文书,代理案件等费用应给当事人出具正式发票。

五、审核上列证件、费用,委托合同齐全后出具本所办案

函件。

六、重人,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后由主任确定承办人员,当

事人指名要求委托的人员,法律服务所应根据有关规定尽力满足。

七、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需减免代理费的案件应由主任决

定委托人员办理。

服务承诺六要六不准

一、要坚持原则,联系群众,遵纪守法,不准徇私舞弊,

以权谋私。

二、要依法办案,文明执业,热情服务,不准冷横硬推,

吃拿卡要。

三、要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耐心细致,不准偏听偏信,

倚权压人。

四、要沟通上下,协调左右,办事公开,不准急事缓办,

激化矛盾。

五、要有询必答有案必接,有求必应,不准搪塞扯皮,上

交矛盾。

六、要严格程序,严谨作风,坚守岗位,不准混淆是非擅

离职守。

法律服务工作者守则

一、遵纪守法,热情服务。

二、立足基层,服务社会。

三、依法办事,维护权益。

四、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五、廉洁自律,维护声誉。

六、认真学习,加强修养。

七、勤奋工作,与时俱进。

财务管理制度

一、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自

负盈亏、自担风险的财务制度。

二、法律服务所财务实行主任审批制度。

三、法律服务所应当单独设立账户,有专人负责财务工

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目。

四、严格开支和审批程序,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

政、审计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五、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

与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多劳多得,按规定想业务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注册费等。

法律服务所会议制度

一、由主任定期召开所务会议,专人记录,学习政策、法

规个业务知识,民主讨论决定本所重大事务。

二、制度本所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表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四、研究决定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协助人员的奖励和处

分。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辖区是指什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辖区是指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该条的规定无疑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对于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将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其中的“辖区”在实践中又有了争议,有的基层法院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辖区认定为“县市区”。对此,笔者持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辖区是指“乡镇”。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乡镇法律工作者受托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三)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四)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而该细则的第四条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应当在本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司法助理员(司法所)的领导下进行。”第六条又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立足基层,主要面向本辖区内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服务方式力求便民利民,及时有效。” 综上,从司法部的规定能够清楚的看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辖区应限于所在的乡镇。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还应当专门下发文件予以明确,以维护法律实施的统一和严肃!

(完整版)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20170820)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控制公司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提供法律素质,增强以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三条公司要在遵守法律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要自觉遵守法律,探索运用法律管理企业的方法与途径,最终实现依法治企的目标。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下属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法律实务包括投资融资、公司重组、资产处置、债权债务、诉讼仲裁、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外聘律师、法律咨询等法律实务及公司与外部主体之间产生的其他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公司设立法务部,归口管理本制度项下的法律事务工作。法务部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管理或承办法律事务。 第七条法务部人员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持有律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法务部履行如下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研究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向公司领导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及应采用的法律对策,协助公司领导正确理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对公司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并进行法律评价,研究公司新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对策。 (三)参与公司对外进行的业务谈判,对协议、合同的起草提供法律意见。 (四)审查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根据本制度及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审查二级公司的合同、协议或其他重要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五)参加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公司改建等涉及公司权益的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六)协助办理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专项法律事务。 (七)统一管理公司的诉讼仲裁事务,指导下属公司在当地直接办理的诉讼仲裁活动,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或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八)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法规培训工作。 (九)开展与公司业务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十)归口管理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做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机构、队伍、业务建设,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提升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中的积极作用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具有贴近基层、熟悉基层、优质低价、便民利民等特点,在调整和规范经济社会关系方面有着独特的职能优势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在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以维护公平正义为核心,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夯实基层法律服务基础,推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全面发展,为创建“平安前郭”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严格执业准入,切实加强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管理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十四款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的要求,对执业准入环节进行规范。 (1)严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条件、程序材料要求,切实把好人员进口关。 (2)从2011年开始,原持有法律服务执照的局在编工作人员,按照工作所在地或工作便利原则给予执业证年度注册,但只能允许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办理任何有偿法律服务案件,严禁私自办案。 (3)新申请执业人员应先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并办理相关实习手续。 (4)对申请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的人员,必须参加市局以上机构组织的上岗培训。 (5)每年年检注册前,参加年检注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参加市局和县局组织的知识更新培训。 三、规范机构建设,切实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管理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对全县现有的22个乡镇、6个国有农林牧渔场和1个合伙法律服务所,共成立29家法律服务所。 (1)健全管理制度。要重点建立和规范“三项制度”,做到“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归档”,确保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执业收案、服务收费、办案卷宗的统一监管。要把“三个统一”与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效益分配等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业务管理的规范化。 (2)加强内勤管理。原则上要求每个所要有专职的内勤人员,确有困难的所暂可设兼职内勤,统一案件登记及办理其它行政事务,保持与县局、市局良好的信息沟通,及时准确完成各类统计报表的报送。

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公共法律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法律需求而组织提供的法律服务、服务保障措施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事项。 公共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便利、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村(居)法律顾问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 第四条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为目标,坚持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创新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整合优化服务资源,促进资源共建共享,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获取、监督、评价公共法律服务和对公共法律服务提出建议的权利。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的宣传,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统筹指导,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运行保障机制,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公共法律服务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管辖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推进,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 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 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 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 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章?执业核准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 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 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 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020法律服务工作思路3篇

2020法律服务工作思路3篇 【篇一】法律服务工作思路模板 一、认真贯彻落实内部管理各项制度 1、认真落实政治业务学习、内强素质 把政治理论知识、所务管理各项制度、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办法、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等纳入年度政治理论学习计划,根据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安排,坚持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政治业务学习。通过学习,使全所人员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知识水平,增强政治责任感和敏锐性,在依法开展执业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主动地配合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开展,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2、认真开展疑难案件讨论,促进内部学习和交流 对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是集思广益,提高办案质量的有效途径。在对疑难案件的讨论过程中,不同意见的交流和辩证,不仅可以找到解决案件的准确依据和途径,更重要的是不断增进全所人员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同时,也为大家在今后办理同类案件中积累宝贵的经验,以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3、坚持认真贯彻执行统一受案、统一委派等各项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档案管理,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行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集中教育整顿工作成效。 二、扩大监督渠道。规范服务行为,树立良好的执业形象 在门前开辟法律服务业务公开栏,对业务范围、执业纪律、责任追究承诺等公开公示,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公开收费标准和办案程序。以制度的公开,扩大监督渠道和监督力度,促使从业人员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时刻警示从业人员规范行为,依法执业,竭诚为社会服务,以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能力,树立良好的执业形象。 三、以法制宣传咨询活动的开展促进业务量的提升 善于抓住有利时机,如“3.15”维权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以及平时配合司法所深入基层开展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如以案释法、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基层法律服务在改革、发展、稳定和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中的职能作用,在指导广大干部群众学习、理解法律知识的同时,注意引导群众走依法维权之路,正确处理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纠纷。通过宣传,不仅可以依法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秩序稳定,邻里团结和睦,

【司法制度】北海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运行管理制度

【司法制度】北海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运行管 理制度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的运行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是北海市司法局为全市提供法律援助、公证、律师、司法鉴定、司法考试、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以及法治宣传的公共法律服务协调指挥中心,统一对群众求助事项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进行分流转办、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沿用原全国统一的12348呼叫系统,任何地方拨打0779-12348即可接至本热线。热线平台设在市司法局业务大楼一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正常上班时间,由执业律师和接线员值班接听热线电话或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法律咨询和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以及将群众求助事项分流到全市各司法行政部门办理。非上班时间,提供语音服务,拨打12348可听到语音关于法律援助、公证、律师、司法鉴定、司法考试、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以及法治宣传等司法行政业务的信息服务。 群众可以拨打12348热线,也可以直接到热线的服务窗口,与律师等工作人员面对面咨询法律问题,申请法律援助以及寻求与司法行政业务有关的帮助。 第四条每个工作日,热线由一名执业律师和一名接线员值班。

值班律师由市司法局向社会公开聘用,多人轮流值班,负责为来电来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咨询,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并初审。值班律师要求责任心强,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接线员需了解司法行政各项业务。负责接听来电,详细了解群众求助事项,并根据求助事项的管辖和职能归属,即时分流转至相应的市司法局各部门、县区司法局和司法所等单位办理。做好来电来访和求助事项内容以及分流处理情况的记录,对分流转办的事项进行跟踪监督,向求助人反馈办理结果,进行电话回访。 分流转办力求准确,对求助事项难以确定承办部门的,接线员请示管理部门的领导,必要时再由部门领导请示局领导进行确定。 第五条市司法局各部门、各县区司法局和司法所是群众求助事项的承办部门,承办部门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承办部门对转办的群众求助事项必须及时、妥善办理,接受监督并向热线平台反馈办理结果。 第六条12348法律服务热线来电必接、来访必答、来函必回,求助必转,做到解答准确、及时,转办事项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第七条实行首问负责制。值班律师对咨询事项要当班解决,不得推延至下一班。接听来电、接待当事人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热情耐心。 第八条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咨询人一次性告知所咨询的内容,对法律援助申请人要一次性告知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以及要提交的资料等,并指导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 第九条设立求助事项信息登记制度。在市司法局“信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终总结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终总结 我作为一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这个年来的法律服务中始终坚 持诚信服务的原则,严格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服务之职业操守约 束自己,认真扎实地展开法律服务工作。先将一年来工作总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一年来,我在法律服务工作方面始终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准确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诚信 意识。为民意识。服务意识同时,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发展。移民迁建。社会民生等全力拓宽法律服务领域。因为我始终坚持以准确的思想为 指导,一年来在法律服务工作方面收到了较好成效,没有出现任何违 法乱纪的行为。 二、增强业务知识学习,增强自身素质,努力提升法律服务质量 和法律服务工作水平。 法律知识包罗万象,浩瀚无边。为了有效提升自身法律服务工作 水平,我始终坚持学习法律专业知识,认真即时地学习新颁布法律法 规及相关政策,确保自己法律知识的持续更新以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去年我获得了全国司法考试证,但我仍然坚持以考促学之略参加了全 国司法考试,力争取得全国司法考试a证,使自己的法律服务知识及 法律服务水平达到国家更高标准。除此之外,我还增强了法律服务工 作先进经验和先进工作方面的学习尽可能地提升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以适合社会新形式下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为法律服务工作对象提供高 水平。高质量的法律服务。通过一年的艰苦努力,我圆满完成了法律 服务所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到当前为止,共办理诉讼代理案件4件。代书服务3件。解答群众法律咨询100余件。参加各种法律宣传活动3次。协助本地党委。政府调解民间纠纷17件。为本发党委。政府提出 法律意见10余条,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三、法律服务工作存有的不足之处

公益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2020年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公益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 2020年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经第九届广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新增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公益与社会责任工作、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研究与指导、政府法律顾问推动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联络工作、公职律师机构联络工作、公司律师联络工作。该工作委员会整合了原有的公益法律工作委员会和公司律师联络委员会的工作,新增了法律援助机构联络和公职律师机构联络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研究与指导等任务。内容涵盖了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村居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等多个领域,工作内容既有公益及非营利的共有特质,也因工作性质的不同而各有侧重。 一、抓住工作重点,明晰发展路径 以突显律师的社会责任为己任,以构建律师职业共同体为目标,在广州市律师协会的平台上,整合力量,实现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协作发展。 公益和公共法律服务要按照“司法行政部门主导、律师行业实施、社会支持参与、个人志愿奉献”原则,把握好切入点和结合点,明确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措施、创新服务方

式,通过组织律师提供非营利性的法律服务,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维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协助处理涉及复杂的公共利益问题,推动法律服务的均等化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通过发动和组织广大律师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不断拓展律师服务领域,扩大律师的社会影响,树立律师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健全组织架构,优化运作机制 (一)健全工作委员会架构,在工作委员会下设四个专门小组,分别负责公益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及村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及政府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及公司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和推进,四名主任和副主任兼各组负责人。 除本委员会集体议定的工作事项外,各组还需制定其工作范畴内的年度工作目标及计划安排。 (二)在《广州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基础上,制定《广州市律师协会公益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议事及办事规则。 (三)加强与省内外相关工作委员会的沟通联系,学习和借鉴其先进做法,传达广州律师协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声音,使广州律师协会在推动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方面作出的努力能得到广泛认可。 三、调查研究先行,力争实践成果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20〕57号司法部: 你部关于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司法部牵头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7月21日附件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统筹协调,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统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推进《意见》的贯彻落实;健全衔接配合机制,推动沟通与协作,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任务分工,落实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司法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税务总局、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2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司法部为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司法部部长担任召集人,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司法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司法部分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副部长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党中央、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司法部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要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公共法律服务相关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完整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大全【完整版】 2018年1月更新

目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 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 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 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接待、咨询、代书 ⑶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

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法律服务所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所工作制度 一、法律服务所所务管理制度 二、法律服务工作者守则 三、财务管理制度 四、执业工作制度 五、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六、责任追究制度 七、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八、例会制度 九、政治学习制度

法律服务所所务管理制度 一、本所实行日常工作主任负责制,重大事务民主管理制,重大决策所务会议制,财务管理公开制。 二、严格执行司法部各项管理规定,实行统一收案、统一登记、统一收费、统一法律文书,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大案件报告制度等。 三、自觉接受区司法局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完成局里交给的各项任务,配合办事处中心工作,团结一致,齐心协力,争创一流。 四、共同研究制定本所发展规划,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落实各项措施,审议本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重大财务开支项目,勤俭节约,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办公装备建设,不断改善执业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六、评议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实绩、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进行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的年度考核;审议本所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法律服务工作者守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服从党的领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恪守职业道德,对当事人热情接待,竭诚服务。不得压制、侮辱和刁难当事人,不得做有损当事人和顾问单位合法权益的事情。 三、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恪守职责,秉公执法。 四、工作认真负责,讲求质量和效率,注重社会效益。 五、廉洁服务,克己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假公济私和以权谋私,不得吃请受贿,不得私自收费和收取额外报酬。 六、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泄露案情和当事人的隐私。 七、工作规章和纪律要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八、努力学习文化和专业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注重总结和积累经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九、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规章制度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一、公开公示制度 (一)公开公示的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水平,规办事程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开公示的容 1.服务围: (1)现场解答法律咨询; (2)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 (3)指引申请及受理公证、人民调解等相关法律业务; (4)受理对法律服务工作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5)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 (6)协调指导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等。 2.服务人员:包括服务人员、职务、照片等基本信息。 3.服务承诺: (1)即时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2)规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依法提供规有序的服务,不得越权办理或乱作为,不得损害服务对象利益。

(3)高效服务: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争为服务对象多办实事。 (4)廉洁服务: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办公,不滥用职权牟取私利。 4.联系方式:包括具体地址,邮政编码,中心及监督,电子等。 5.服务流程:包括服务事项,服务对象,需要提供的资料,办事流程,办理人员,分管领导及办结时限等。 6.服务人员在岗情况:包括,职务,是否在岗,未在岗原因等。 (三)公开公示的方式 1.设立公示栏。 2.提供中心咨询,方便群众咨询。 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12348公众微信号等方式,向公众发布。 4.所有需要公示的容,都在网页上公开。 (四)公开公示的监管 通过公开公示制度的不断完善,同时加强自身及公众的监督作用,从而达到提升服务质量的目的。 (五)公开公示的时间 公开公示的时间一般为7天。如有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容,由相关负责人员收集整理好,长期进行公示。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修订)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修订)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17.12.25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38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军 2017年12月25日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

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说课讲解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 度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 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 动。 三、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 四、负责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五、在本地区公证处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六、办理见证即应当事人申请,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 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和合同给予审查和证明,并监督协议和合同的履行。 七、主持调解纠纷。 八、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九、协助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 作。 法律服务所主任职责 一、组织全体人员及时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 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下达的文件决定等。

二、负责本所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 道德教育工作,提高全体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三、主持本所日常工作,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 四、组织本所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学习,经验交流及重点疑 难案件的讨论。 五、聘任业务部门负责人,聘任于辞退辅助工作人员。 六、负责本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所各种会议决议的履行,并与全体法律工作者 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法律服务工作者职责 一、严格遵守《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做合格的法 律服务工作者,坚持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努力钻 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工资水平。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 案,杜绝办错案、办假案、办人情案、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努力开拓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坚持“为人民服务” 的宗旨,热情服务,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坚持依法办案。

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管理办法

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热心法律工作的志愿者参与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规范志愿者行为,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进舟山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舟司发…2015?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是指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基层工作知识和能力,经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局)审核批准,自愿无偿为社会群众提供法治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强制隔离戒毒等公益性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二条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的职责是在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局)的指导下,依照本办法开展公共法律志愿服务活动,依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保障“法治新区”建设顺利推进。 第二章志愿者条件 第三条申请担任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应当首先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于公共法律服务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品行良好,责任心强; (三)具备与所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20-65岁之间; (五)具有舟山市户籍或者在舟山市居住。 第四条申请从事法律援助志愿者的,除满足第三条以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社会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曾从事法律业务的现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三)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现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以及法律专业在校学生; (四)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政府部门专职从事法律维权工作的人员; (五)适合从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申请从事人民调解志愿者的,除满足第三条以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 (二)政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现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三)适合从事人民调解志愿服务的其他人员。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在接待咨询、代理案件和处理投诉问题时,我经常碰到混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朋友。混淆的原因是这些朋友对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缺乏足够的认识——在所难免,我都花了不少时间找有关基层法律服务的规范性文件…。特撰此文,帮朋友们梳理下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区别。 一、法律工作者 1、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法律工作者包括了律师、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人民调解员、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长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从业人员。 2、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简称法律工作者。 二、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比表

三、我的主张和声明 1、基层法律服务是我国法律服务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建议修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删除第55条第1款第3项“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该文字表述容易带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产生受到歧视的感受——原则上来说任何人都可能存在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行为,禁止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规定应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调整范围。 2、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作用和意义的法制宣传工作,引导其他法律从业人员及行业外人民群众认识、了解基层法律服务,让人民群众能够正面接纳和接受基层法律服务。 3、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建构统一的有中国特色的律师服务体系,适时将基层法律服务功能吸收纳入中国律师体系,以增强中国律师服务体系接轨国际的竞争力。

四、维权提醒 无论是律师服务,还是基层法律服务,当事人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应当理性,可以通过查找学习本文中列举的法律法规明确自身的权益,在发现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及时向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进行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基层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并要专款专用。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司法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承办各项业务的性质种类、繁简程度、需时长短、标的大小等情况,以低于现行律师收费的标准,计算收费数额。 有关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手续、收费减免办法以及与公证处、律师事务所联合办理业务的收费分成比例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拟定,报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业务收费,必须办理当地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业务收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并建立收据的领用、缴销手续和制度。 基层法律工作者不得私自收费。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工作应由专人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会会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账目,收支有凭证。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活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坚持勤俭办所的原则,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 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经费开支包括: 1、专职人员(含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等; 2、兼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的司法助理员的职务补贴; 3、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办公费和业务费。 第八条有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事业发展基金、奖励基金和福利、保险基金,其中实业发展基金一般不得低于年终业务结余的百分之六十。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业条件,经核准职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工作规范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岗位设置和职责、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质量控制、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3357—2016 政府热线服务评价 GB 37488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 public legal service hotline 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中提供电话热线服务的平台体系,包括12348话务平台、12348工单平台以及12348管理平台,依据法律法规、相关文件为群众办事提供参考性意见。 注:以下简称“12348”热线。 3.2 热线值班人员duty officer 负责接听群众来电,提供各类法律咨询服务的“12348”热线法律服务专业人员。 3.3 业务办理人员business management personnel 负责排班考核、后台话务工单转办、接听质量监督、热线研判等工作的“12348”热线业务处理人员。 3.4 热线管理人员 manager 由12348所属司法行政内设机构指定专人担任,负责现场管理、重大疑难问题协调处理、奖惩考核等工作的管理人员。 3.5 话务工单call record

记录来电时间、来电人联系方式、咨询类别及事项、答复意见等内容的工单。每一个来电形成一个电子话务工单。 4 基本要求 4.1 工作场所与设施设备 4.1.1 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在显著位置设立统一的江苏司法行政“12348”标识。 4.1.2 工作环境应安全、整洁,照明、温湿度应符合工作要求,卫生应符合GB 37488的要求。 4.1.3 服务流程、服务准则和现场管理制度应在显著位置公示。 4.1.4 工作场所可根据需要划分话务、接待、监督等功能区域。 4.1.5 设置独立的话务坐席,宜采用隔音措施,每个坐席占地不少于2m2。 4.1.6 应配备支撑工作开展的硬件设备及信息系统,宜满足以下要求: a)实现电话录音、跟踪考核等功能; b)实现服务对象档案管理、来电回访、电子监察、协调办公、满意度调查等功能; c)支持语音、网络、多媒体等多种信息接入; d)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网络设备、数据存储设备、网络安全设备、通讯设备等。 4.2 人员 4.2.1 热线值班人员应从事律师职业或者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3年以上;熟悉法律知识,充分了解司法行政业务知识和相关国家政策;了解本地民风民情、热点法律诉求,熟悉本地方言;能熟练操作办公及信息系统;具有良好的沟通、解答能力。 4.2.2 业务办理人员应为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专职聘用人员,熟悉司法行政业务知识和业务办理流程。 4.2.3 热线值班人员和业务办理人员应通过统一面试和考核,参加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 4.2.4 热线值班人员和业务办理人员应遵守以下岗位要求: a)实行挂牌服务,公示服务工号; b)服务态度热情,规范使用文明用语,耐心细致地倾听群众需求,认真解决群众问题,不得以任 何借口拒绝、推诿; c)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不随意离岗和串岗,不做与工作无关事项; d)不故意置忙; e)不徇私舞弊、隐瞒不报; f)从事“12348”热线服务时,不为律师本人或相关律师事务所作业务宣传推广,不进行有偿法 律服务; g)严格保护工作信息,不对外泄露。 4.3 管理 4.3.1 热线管理人员应建立内部沟通协调机制和工作例会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首问负责制。4.3.2 热线管理人员应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热线值班人员和业务办理人员进行业务知识、服务技能、操作规范等内容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实行培训登记。 4.3.3 热线管理人员应对热线值班人员服务质量进行考核,每月群众满意度参评率低于40%或电话热线接通率和满意度低于90%的话务坐席,市级管理部门应及时提醒。对每月电话热线接通率和满意度低于70%的话务坐席,应暂停热线值班人员服务资格,重新进行培训,通报热线值班人员所在地司法局。 4.3.4 在服务期间查实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热线值班人员不得再次聘用。 4.3.5 热线管理人员应建立定期分析研判制度,依托“12348”热线和江苏法网服务大数据,总结服务内在规律,及时发现当前群众诉求热点和服务需求变化,对服务趋势做好预测预判,提出工作建议。

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及有关工作流程

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及有关工作流程 一、担任法律顾问 法律工作者受乡镇法律所的指派,可接受聘请,担任本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镇法律服务所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乡镇法律服务所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 乡镇法律服务所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镇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乡镇法律服务所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当地律师事务所联合应聘。 乡镇法律服务所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担任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担任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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