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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广告赞助合作合同

影视剧联合推广合作合同

(“甲方”):

地址:

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乙方”):

地址:

在友好合作、互相谅解从而实现双赢的共同认识基础上,就甲方在乙方投资拍摄影视剧《》(暂定名)中进行产品联合推广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共同信守:第一条项目概况

1.乙方作为央六数字电影《》(暂定名,以下简称“影视剧”)、院线电影《》(暂定名,以下简称“影视剧”)的出品单位,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在该影视剧中为甲方提供产品推广资源及相关服务。

2.乙方享有该影视剧项下所有视听作品、电子资料及文字、图像资料的全部著作权;乙方可授权甲方使用该影视剧的视频、视频片段、剧照和其他文字图像资料作为企业的宣传资料进行使用。乙方承诺拥有该影视剧的著作权、发行权及独家招商权,并对该影视剧及影视剧的相关出品文件的著作权享有相应的处分权。该剧中甲方品牌内容展现不构成剧中演员对甲方品牌的代言,甲方不得擅自截取该剧中人物形象单独用于平面、音像、网络等广告的任何商业用途,(如甲方需要片中剧照,由乙方提供使用)否则构成违约和对演员的肖像侵权,相关法律责任由甲方全权负责,并支付相应赔偿。同时,甲方同意并确认不因签署或履行本合同而获得有关该影视剧的任何知识产权,该剧的全部和完整的知识产权归制片方所有。

3.乙方项目运作时间进程如下:

合同签定时间:

央视版《一路眩晕》

前期拍摄时间:

首播/映时间:

预计首播发行平台:中央电视台CCTV6电影频道、行业平台、网络媒体院线版《一路眩晕》

前期拍摄时间:2016上半年(暂定)

首播/映时间:2016年贺岁档(暂定122)

预计首播发行平台:全国电影院、网络媒体、行业媒体

第二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合同价款:

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

2.付款方式:

首款: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款的%,即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万元)。

尾款:乙方会于开机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甲方于开机前三天内,向乙方付清尾款,即人民币万元(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

3.发票管理:

4.付款信息: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三条甲方权利

1. 甲方品牌为该剧(产品名称)类唯一合作品牌(镜头内不得展示其他的同类品牌)。

2.甲方获得如下其他权利:

(1)植入广告

甲方产品在该剧中特写镜头2次(对白情节、道具展现露出),剧中交警绑定,该交警警用设备独家体现产品。

(2)海报

甲方有权获得该剧的海报并使用该海报进行宣传活动。

甲方在使用该海报时不得破坏该海报的完整性和主体构图的基础。甲方自行设计拟使用的画面设计稿须乙方书面确认方可使用。乙方为甲方提供含有产品的官方海报设计稿3张。

(3)视频剪辑

甲方有权获得该剧中与其品牌相关的视频剪辑,乙方为甲方提供含有产品的影片片段剪辑,甲方可以将该片段用于甲方企业及产品宣传使用。

(4)剧照

甲方有权获得该剧里包含品牌元素和演员的剧照并使用该剧照用于甲方企业及产品宣传的用途,但不可将该剧照用于电视广告。

(5)署名权

甲方有权获得该剧片尾赞助商LOGO体现,甲方公司负责人作为影片联合出品人具有片头署名权。

(6)片花及花絮

甲方有权获得该片关于产品片花、花絮等视频共计5条,由乙方为甲方进行专业制作。

(7)首映礼/发布会

舞台背景板中间醒目位置提供LOGO

提供10张入场券,其中保证5张首席领导嘉宾席位置

明星及媒体签到背景板电影名及企业LOGO同时作为背景画面

活动现场,大屏幕滚动循环播放1分钟企业宣传片

企业领导致辞

活动现场产品及易拉宝等素材首席位置摆放

央视企业领导采访

(8)122“全国交通安全日”大型活动优先合作企业

权威平台通过公益活动传达企业价值,树立明星公益企业及明星公益企业家形象。

3.营销宣传

(1)甲方可以利用本合作事项作为甲方品牌产品的宣传。

(2)营销宣传时间:该剧首播开播之日起1年内。

(3)宣传内容须与该剧的宣传节奏相配合,并事先与乙方得到确认。

第四条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因未付款或未按约定时间付款,乙方有权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后续义务,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2.甲方负责按照乙方的要求(提前至少7个工作日通知)提供物料及实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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