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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民信息系统注册查询用户申请表

湖南省公民信息系统注册查询用户申请表

公民信息查询服务协议

甲方:湖南省公民信息管理局(湖南省公安厅户政服务中心)

乙方:

为促进公民信息社会化应用,有效地服务当前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湖南省公民信息资源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服务内容:甲方向乙方提供其所有的“湖南省公民信息核查系统”中的查询服务。

第二条:服务方式:乙方凭甲方提供的信息查询帐号和登陆密码,在甲方指定的网站上进行公民信息在线查询。

第三条:信息内容:具体信息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确定(信息服务内容应符合《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长沙市信用征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条:服务费用:按次/条收费,乙方每查询1次/条公民信息,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

第五条:计费办法:乙方核查公民信息的条数以甲方统计的数据为准,乙方如有异议或要求,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查询记录予以证明。

第六条:支付方式:

1、乙方应按照先付费后使用的方式预交服务费。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预付信息服务费用,即¥元,大写:人民币。(甲方开户银行:长沙市商业银行湘银支行,帐号:800008043511023)甲方收到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正式发票。费用一经交纳,甲方将不予退还。

2、甲方根据乙方核查的公民信息数量逐次扣除乙方预付的服务费,当乙方的预付费余额不足100元时,甲方通过系统自动提示乙方,或通过电话、传真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在甲方通过系统提示后,或在接到甲方的电话、传真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续费继续接受信息查询服务或终止查询服务,如乙方决定终止查询服务,应按本协议第十条方式向甲方发送解

除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即视为双方合同终止。乙方预付费余额按_____________方式处理;如乙方同意续费继续接受信息查询服务则按__________________ 方式处理。

3、当乙方的预付费余额不足人民币1元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第七条:服务开通时间: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信息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开通相应的服务。

第八条:权利义务

1、甲方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提供的信息的全部知识产权均由甲方拥有。乙方对其从甲方提供的服务中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应严格保密,仅限于乙方指定的专人知晓,并用于乙方工作职责所需,不得向核查对象或任何第三人(方)泄漏。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仅限于乙方使用,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该服务提供给任何第三人(方)使用,且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公民信息查询服务只能用于办理与乙方工作职责有关的业务,对公民信息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公民信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管理,乙方应给与配合,如甲方发现乙方有异常使用情况,可单方终止合同。

4、甲方应及时为乙方提供信息服务,尽最大努力保障服务的连续性。如遇信息中断,甲方应尽最大努力使信息恢复正常。若因甲方原因致使信息中断,甲方应以电话、传真、系统通知等方式及时告知乙方。

5、若乙方急需相关查询信息但因甲方遇特殊情况如:停电、系统故障、技术故障、通信故障、线路故障、网络阻塞等等原因导致不能查询时,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帮助,甲方在能力范围内有义务为乙方提供服务内容中的相关信息。

6、甲方所提供的公民信息核查服务,以甲方的“湖南省公民信息核查系统”中的信息资料为限,甲方所提供的信息仅供乙方办理业务作为参考,甲方对乙方使用其提供的信息所产生的不利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7、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用户名、登陆密码只允许乙方使用,乙方负责将密码保密,乙方不得将自己的用户名、登陆密码和包括数据信息在内的任何机密资料泄露给非授权乙方工作人员或任何第三方,并对其用户名和登陆密码下所发生的一切行为承担责任。如登陆密码泄露或遗失,乙方须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产生的其他责任。

8、乙方具有向检验对象提供信贷、赊销、租赁、保险、担保等意向或其他正当理由时,应取得核查对象的授权后方可使用“湖南省公民信息核查系统”进行公民信息核查,甲方系统在正常情况下默认乙方已获得核查对象授权;乙方具有对检验对象进行商帐催收等业务意向时,应向我方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方可使用“湖南省公民信息核查系统”进行公民信息核查。乙方如因未获得授权或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进行公民信息核查,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由乙方负责消除,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乙方宣传其所开办的与公民信息核查有关的所有业务时,其宣传资料和宣传内容须经甲方事先审查。未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不得宣传。乙方擅自宣传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0、乙方不得以甲方或甲方代理人、代理商的名义对外进行包括业务联系和宣传活动在内的任何活动。

11、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与本协议内容相关的任何业务、技术资料和本协议的内容。

12、乙方不得进入或试图进入甲方没有对其开放的任何网站数据库及删改上述网站数据库中任何信息,不得探测、测试或破坏本网站、数据库及其系统的安全性,不得干扰本网站提供的相关服务。

13、乙方对其从甲方提供的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信息应承担保密义务,其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后十年期满之日止。乙方及其职员如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并赔偿给由此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且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协议,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本协议自甲方的解除通知到达乙方时即解除。

14、乙方如违反本条的其他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且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协议,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如因此造成甲方向被核查对象承担赔偿责任的,该责任由乙方

承担,或在甲方向被核查对象承担责任后,由乙方全额补偿给甲方。本协议自甲方的解除通知到达乙方时即解除。

15、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导致甲方解除或中止本协议的,如乙方预付查询费用尚未用完,甲方不退回未用完的费用。

第九条:免责事由

1、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或各级政府、政府部门的要求等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雷击、雪灾以及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甲方为改善服务质量,对服务器进行配置、维护,对系统进行调整、升级、扩容等而短时间中断服务,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3、因停电、系统故障、技术故障、通信故障、线路故障、网络阻塞等等原因导致甲方中断服务的,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4、鉴于计算机及互联网的特殊性,因黑客侵入、病毒等等原因导致甲方中断服务的,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乙方自行下载、储存、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散布、转载、打印或发布等行为造成的法律纠纷与甲方无关,相关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通知的送达

1、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专人送递、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发出;通知如以专人送递,以送抵另一方法定地址时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发送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送达;如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在电子邮件发出二十四小时后,通知视为已送达;如以邮寄方式送达,以寄出日后两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2、甲方确认其法定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185号;传真收发机号码为:0731-*******。

3、乙方确认其法定地址为:传真收发机号码为: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请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附则

1、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条款如有冲突,以新签订的为准。

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协议到期后,如乙方预付查询费用尚未用完,乙方可选择续签合同方式继续使用未用完的费用,或乙方不再续签合同,甲方不退回未用完的费用。

5、乙方或其代理人在签订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甲方:湖南省公民信息管理局乙方:

(湖南省公安厅户政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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