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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颁布《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颁布《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颁布《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

以及兑付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贷资产证券

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7 号)、《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

第1 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

银行令[2000] 第2 号)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

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 第19 号)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

结算公司”)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资金

代理拨付等服务。

第二章发行、登记和托管

第三条受托机构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前,应与中央结算

公司签订《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委托协议书》。

第四条资产支持证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

(以下简称“发行系统”)招标发行的,受托机构应不迟于计划

招标日前的第六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一)发行批文复印件;

(二)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合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相关的资产管理(贷款服务)、资

金托管(资金保管)、承销等协议文本复印件;

(四)发行说明书;

(五)评级报告;

(六)承销团成员名单;

(七)资产支持证券操作人员授权书暨预留印鉴卡(一式

两份,见附件一);

(八)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见附件二)。

其中(四)、(五)、(六)项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第五条中央结算公司对第四条规定的文件进行形式核

实,如发现有误则反馈受托机构修改,无误则办理以下手续:(一)为受托机构开立发行账户(受托机构首次发行的);(二)为授权人员设置操作权限;

(三)出具《发行时间安排通知书》(见附件三)。

第六条招标发行时间确定后,受托机构应不迟于招标日

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将招标公告送达中央结算公司,当日,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

第七条招标前,中央结算公司编制资产支持证券代码,

在发行系统办理券种注册。同期各档次的资产支持证券作为独立券种分别注册。

第八条招标当日,受托机构应根据招标公告的约定时间

进行招标和中标确认,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受托机构签章的中标确认书记录承销人的中标承销额度。

第九条承销人在承销额度内进行资产支持证券分销,承

销人应与分销认购人签订分销认购协议。

第十条承销人分销资产支持证券应办理分销过户手续。分

销过户手续以书面指令或以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以下简称“簿记系统”)电子指令方式办理。

通过书面指令方式办理分销过户手续的,承销人应提交承

销人签章的“发行分销过户指令一览表”(见附件四)。中央结算公司据此办理过户手续;通过簿记系统电子指令办理分销过户手续的,承销人应向簿记系统发送分销过户指令,簿记系统根据指令进行过户处理。

分销过户手续完成后,中央结算公司通过簿记系统向承销

人和分销认购人反馈分销过户通知单。

第十一条资产支持证券不通过发行系统发行的,受托机

构应于发行前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以下书面文件:

(一)发行批文复印件;

(二)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合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相关的资产管理(贷款服务)、资金托管(资金保管)、承销等协议文本复印件;

(四)发行说明书;

(五)评级报告;

(六)承销团成员名单;

(七)资产支持证券操作人员授权书暨预留印鉴卡(一式

两份,见附件一);

其中(四)、(五)、(六)项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第十二条资产支持证券不通过发行系统发行,但受托机

构在提交承销团成员名单中附载承销额度的,中央结算公司据此在簿记系统记录承销人的承销额度。分销过户手续按照本章第九、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资产支持证券缴款截止日的次一个工作日为

信托受益权登记日。

第十四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成功的,受托机构应于信托

受益权登记日15:00 前,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以下书面文件:(一)发行结果公告(附电子文本);

(二)受托机构签章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见附件五);其中,未通过发行系统发行、在提交的承销团成员名单中未附承销额度的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应提供《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名单》(见附件六)。

第十五条中央结算公司接到第十四条所述的文件后,办

理以下手续:

(一)在簿记系统办理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受益权确认手续,

或根据《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名单》将持有人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记入持有人托管账户,信托受益权关系成立,发行登记托管手续完成;

(二)向受托机构出具《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手续完成

确认书》(见附件七)。

第十六条资产支持证券托管手续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

受托机构应将相应登记托管服务费拨付至中央结算公司指定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失败的,受托机构应不迟于

发行结束后的次一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发行结果公告(附电子文本)。中央结算公司据此办理资产支持证券注销手续。

第三章结算

第十八条资产支持证券起始交易流通的手续按照《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的规定执行;结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资产支持证券预期到期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为

截止过户日。

第四章本息兑付

第二十条本息兑付日(T 日)前一个工作日(即T-1 日),

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托受益权登记日。信托受益权登记日日终

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为受益人,享有当期本息兑付收益。

第二十一条受托机构应不迟于T-5 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

交下列文件:

(一)资产支持证券兑付付息通知单(见附件八,以下简

称兑付付息通知单);

(二)当期《受托机构报告》电子文本。

第二十二条受托机构应于本息兑付日前一个工作日

(T-1 日)上午9:00 前,将本息兑付资金向中央结算公司的资金账户划出。

第二十三条T-1 日日终,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受托机构提

交的兑付付息通知单以及簿记系统账务记载,计算将向证券受

益人支付的当期本金及利息金额。

第二十四条中央结算公司不迟于本息兑付日(T 日)

14:00,将受托机构划入的本息兑付资金向受益人资金账户划出; 同时,簿记系统根据本次本金应付金额进行除本处理,即按每

百元面额资产支持证券的兑付本金资金额减少其本金值。

第二十五条T+2 日内,中央结算公司向受托机构出具《资

产支持证券兑付、付息手续完成确认书》(见附件九)。

第二十六条T+3 日内,受托机构向中央结算公司支付代

理兑付、付息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发生以下异常兑付情况的,中央结算公司将

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兑付非标准意见书》(见附件十),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时通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

(一)受托机构在T-4 日未提供《受托机构报告》或《兑

付付息通知单》的;

(二)《受托机构报告》中未明确逾期兑付,但在T-1 日

16:30 前仍未将兑付款项足额汇至中央结算公司的。

第二十八条受托机构逾期或者提前发生兑付的,比照本

章条款办理。

第五章文本传输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受托机构应不迟于发行前第六个工作日向

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募集办法和承销团

成员名单,中央结算公司于发行前的第五个工作日在中国债券

信息网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中央结算公司在收到发行结果公告文件当日在

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公告。

第三十一条资产支持证券获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流通后,受托机构应及时将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交

中央结算公司。中央结算公司收到后据此编制资产支持证券交

易流通要素发送至同业拆借中心,并于次一个工作日在中国债

券信息网发布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流通要素公告。

第三十二条受托机构应于本息兑付日前的第五个工作

日(T-5 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受托机构报告》,中央结算公司于本息兑付日前的第四个工作日(T-4)日在中国债券信息

网进行公告。

第三十三条受托机构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的书面文件

一律加盖受托机构公章。

受托机构预留经办部门印鉴的,书面文件中的受托机构公

章可以经办部门印章代替。

受托机构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的电子文件应采用PDF 格式,

包含受托机构全称和JPG 图片格式的单位签章。电子文件中的

单位签章不应以经办部门印章代替。

受托机构应逐项提供独立的电子文件,不应将数个书面文

件的内容合并为一个电子文件。

第三十四条受托机构以电子邮件、邮寄或者传真方式提

交文件的,受托机构应通过电话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受托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面向特定对象

披露信息的,应单独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文件中显著位置

指明具体披露对象。

受托机构未指明披露对象的,视同向所有投资者信息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产

支持证券交易结算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 第15 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由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行。

附件一:

资产支持证券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暨预留印鉴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特授权以下人员代表我公司进行发行、登记及信息披露事宜相关业务操作,该操作所产生的结果由我公司承担所有责任。

对于被注销授权的人员,请你公司在收到本授权书后办理注销手续。被注销授权人员自注销之日起不再代表我公司办理有关业务操作,对其操作所引发的后果我公司不承担责

任。

使用发行系统

招标经办部门

经办部门

公章印模

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号操作授权注销授权

证券登记及信息

披露经办部门

经办部门

公章印模

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号操作授权注销授权

注:本卡提交一式两份。根据授权性质,操作授权栏填联系电话,注销授权栏填注销。法人代表签章: (单位公章)

授权日期:年月日

附件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计划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管理办法向你公司申请安排发行日期,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如下:

资产支持证券名称:

人民银行批准文号:

项目

档次

面额(万

元)

信用评级

及报告文

预期

期限

发行方

付息利息

计算方式

拟招标日

期时间

缴款截

止日

起息日

预期到

期日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合计

联系人:电话:传真:

说明:1、发行方式可在以下所列方式中选择其中2、付息利息计算方式在以下所列方式中

之一填写,采用其它方式的请标注说明。选择其一。

□ 数量招标□ 按各付息期实际天数计算

□ 利差招标

□ 利率(价格)统一价位招标□ 按年付息次数平均分配

□ 利率(价格)多重价位招标

□ 簿记建档

□ 定向私募

其它相关附件:

1、发行说明书及电子文本;

2、处于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及电子文本;

3、投标人名单及联系方式的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本;

4、发行批文复印件;

5、资产证券化委托、资产管理、资产托管、承销等相关协议文本复印件;

6、发行招标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暨预留印鉴卡。

申请机构: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附件三: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时间安排通知书

中债发[XXXX 年]第XX 号

你公司提交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现将具体发行日期和时间通知如下:

项目

档次

资产支持证券

名称

资产支持证券

代码

发行说明书等

公告日

发行招标日期

及时间

发行缴款截止

信托受益权登

记日

招标结果公告

备注

说明:不通过发行系统招标的其它档次资产支持证券,请按发行说明书公布的发行时间组织发行事宜。

(中央结算公司)

年月日

附件四: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分销过户指令一览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请将我公司承销的资产支持证券(证券代码:)面额

万元从我公司托管账户( 账号:)按照下表所列面额过

户到指定的认购单位托管账户。

序号认购单位名称托管账号

分销价格

(元/百元面值)

分销证券面额

(万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备注:认购单位名称应用全称,托管账号写全,正确,分销价格应如实填写,不可空缺。

密押:填表:复核:

承销单位业务章

年月日

附件五: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名称)

发行款已全部到账。

特此确认。

(受托机构章)

年月日

附件六: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名单

资产支持证券名称:实际发行面额:

票面年利率:发行价格:

认购人名称托管账号

承销商

名称

缴款金额

(万元面值)

认购面额

(万元面值)

备注

(受托机构章)

年月日

附件七:

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手续完成确认书

(受托机构名称):

你公司于年月日发行的以下资产支持证券已于

年月日在我公司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完成登记托管手续。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名称:

档次

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第四档

资产支持证券名称

简称

资产支持证券代码

发行总额

托管总额

起息日、预期到期

付息频率(次/年)

期限

计息方式

年利率

特别说明:根据我公司与你公司签订的《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委托协议书》,

你公司应支付发行登记服务费为元,请于年月日前

拨付到以下账户:

资金账户(汇入行名称):中央结算公司

(清算行行号:901100011115;电子联行行号:099951)

收款人账号:222

收款人名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特此确认。

(中央结算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八:

资产支持证券兑付付息通知单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在你公司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登记托管的以下资产支持证券于年月日

办理兑付手续,现将本次兑付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兑付、付息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名称:

档次

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第四档

资产支持证券代码

发行总额

是是是是是否按时兑付

拟拨付时间

拟拨付时间

拟拨付时间

拟拨付时间

票面利率(%)

本次兑付前本金值

(元/百元面额)

本次兑付本金额(元/百元

面额)

本次兑付本金总额(元)

本次兑付后剩余本金值

(元/百元面额)

本次付息执行利率(%)

付息金额(元)

合计(元)

我公司将于规定时间将以上资金划付到你公司指定的资金账户。请你公司于指定兑付付

息日办理向持有人拨付本息手续。

以上信息我公司将同时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向持有人公告。

(受托机构章)

年月日

附件九:

资产支持证券代理兑付手续完成确认书

(受托机构名称):

你公司发行并在我公司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登记托管的以下资产支持证券已完成本

次代理兑付手续。

档次

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第四档

资产支持证券代码

发行总额

兑付公告拨付时间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票面利率(%)

本次兑付前本金值

(元/百元面额)

本次付息执行利率(%)

本次兑付后剩余本金值

(元/百元面额)

兑付本金总额

付息金额

合计

特别说明:根据我公司与你公司签订的《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委托协议书》,

你公司应支付发行登记服务费为元,请于年月日前

拨付到以下账户:

资金账户(汇入行名称):中央结算公司

(清算行行号:901100011115;电子联行行号:099951)

收款人账号:222

收款人名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特此确认。

(中央结算公司)

年月日

附件十:

兑付非标准意见书

(受托机构名称)于年月日发行的资产支

持证券(代码)于年月日支付本、息。

受托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兑付手续。未履行事项为:

现予以公告。

(中央结算公司)

未按《信息披露通知》要求披露兑付公告信息;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兑付付息通知单》;

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资产支持证券兑付付息资金拨付至中央结算公司资金账户;

未按兑付公告信息列明金额足额将资产支持证券兑付付息资金拨付至中央结算公司资金账户;

未按《兑付付息通知单》列明金额足额将资产支持证券兑付付息资金拨付至中央结算公司资金账户。

年月日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字号大中小:金融市场司2009-03-26 12:21:47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 为规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和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经2008年12月6日第37此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4日起实施。 行 长周小川 二○○九年三 月二十六日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秩序,促进债券市场健康

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以下简称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本办法。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 第三条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遵循安全、高效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的运营管理模式。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专门办理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的法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第六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承担债券中央登记、一级托管及结算职能;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柜台交易承办银行承担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二级托管职能。

第七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中履行下列职能: (一)设立和管理债券账户; (二)债券登记; (三)债券托管; (四)债券结算; (五)代理拨付债券兑付本息和相关收益资金; (六)跨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总托管; (七)提供债券等质押物的管理服务; (八)代理债券持有人向债券发行人依法行使债券权利; (九)依法提供与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相关的信息、查询、咨询、培训服务; (十)监督柜台交易承办银行的二级托管业务;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债券交易结算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结算成员 (3) 第三章交易结算方式与结算业务 (4) 第四章交易结算指令与结算合同 (6) 第五章交易结算处理 (8) 第六章非正常情况处理 (10) 第七章丙类成员结算业务处理 (12) 第八章账务查询、对账与信息服务 (13) 第九章重要日期、营业日及簿记系统运行时间 (14) 第十章法律责任 (15) 第十一章附则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债券交易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机构,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提供结算服务。 第三条本规则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各类记账式债券。 (二)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简称簿记系统):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和管理,用以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兑付及其他相关业务的电子化账务处理系统。 (三)支付系统:指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大额转账系统。 (四)现券交易: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于T+0日或T+1日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五)债券质押式回购(简称质押式回购):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解除出质债券质押冻结的融资行为。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中债登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以及兑付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7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 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 第2号)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 第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资金代理拨付等服务。 第二章发行、登记和托管 第三条受托机构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前,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委托协议书》。 第四条资产支持证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招标发行的,受托机构应不迟于计划招标日前的第六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书面文件:(一)发行批文复印件;

(二)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合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相关的资产管理(贷款服务)、资金托管(资金保管)、承销等协议文本复印件; (四)发行说明书; (五)评级报告; (六)承销团成员名单; (七)资产支持证券操作人员授权书暨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见附件一); (八)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见附件二)。 其中(四)、(五)、(六)项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第五条中央结算公司对第四条规定的文件进行形式核实,如发现有误则反馈受托机构修改,无误则办理以下手续:(一)为受托机构开立发行账户(受托机构首次发行的); (二)为授权人员设置操作权限; (三)出具《发行时间安排通知书》(见附件三)。 第六条招标发行时间确定后,受托机构应不迟于招标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将招标公告送达中央结算公司,当日,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 第七条招标前,中央结算公司编制资产支持证券代码,在发行系统办理券种注册。同期各档次的资产支持证券作为独立券种分别注册。 第八条招标当日,受托机构应根据招标公告的约定时间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简要介绍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简要介绍 2014年9月 本文档状态记录

目录 第1章概述 (3) 1.1. 资产托管定义(来源于百科) (3) 1.2. 资产托管业务分类 (3) 第2章银行的托管业务介绍 (4) 第3章资产托管业务及相关资格 (4)

第1章概述 1.1.资产托管定义(来源于百科) 资产托管业务是指具备一定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安全保管委托投资的资产,履行托管人相关职责的业务。 1.2.资产托管业务分类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品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2.保险资产托管 3.社保基金托管 4.企业年金基金托管 5.券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 6.私募基金托管业务 7.公募基金及专户产品托管业务 8.收支账户资金托管业务 9.理财产品托管业务 10.信托计划托管业务 11.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 12.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资产托管

第2章银行的托管业务介绍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传统中间业务,其基本含义是在一段时间或一系列交易活动中承担保管标的资产的职责。合同中,合同标的资产称为委托资产,拥有委托资产的一方称为委托人,商业银行一方称作托管人。 银行托管业务范围通常包含以下具体的业务职责: ●安全保管委托资产; ●委托资产名下的资金清算和证券交割; ●监督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 ●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委托人报告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情况和相 关信息; ●对委托资产的资产、负债及投资情况进行会计记录; ●按有关要求对委托资产持有的有价证券进行估值; ●客观公正地分析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情况,并向委托人提供相 关分析信息; ●其他与委托资产托管相关的业务。 委托资产可以是资金、有价证券等,由于银行参与的托管业务常以特定来源、用途的资金作为委托资产,因而资产托管也被称为资金托管。 第3章资产托管业务及相关资格 虽然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传统表外业务,但我国当前政策环境下,绝大部分托管业务都需要相关主管部门颁发业务资格许可证才能实行。其中有些特殊的业务,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由房产局具体实施,商业银行只是配合。托管业务没有统一的主管单位,而是依据业务委托资产的不同而设置不同的主管部门和业务资格,下面按照认证部门的差异整理了我国银行业从事的大部分托管业务。 1、由人民银行颁发许可的托管业务: (基础托管业务) 交易资金托管业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柜台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附件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柜台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债券柜台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其他采用柜台模式的金融产品的登记结算业务,参照本业务规则执行。 第二条在柜台交易、由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的债券等金融产品实行两级托管。上海清算所是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指定的登记托管机构,对所托管券种承担中央登记、一级托管及结算职能。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办理记账式债券柜台交易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称承办机构)为二级托管人,为柜台交易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提供二级托管服务。 第三条二级托管账户是代理总账户的明细账户,上海清算所负责维护承办机构在其开立的代理总账户持有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办机构负责二级托管账户的账户信息、持有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上海清算所通过公司网站等为投资人提供二级托管账户的复核查询服务。

第四条上海清算所和承办机构应依法为投资人保密,维护投资人对其持有债券的自主支配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应第三人请求对投资人账户内的债券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等操作。 第五条上海清算所、承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开发建立、运行管理各自的债券柜台业务系统,保障业务安全平稳运行。承办机构与上海清算所之间涉及的债券柜台业务数据交互,由上海清算所制定接口规范,承办机构据此进行开发和业务交互处理。 第二章账户管理 第六条承办机构在开展柜台业务前,应以承办机构名义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代理总账户,用于记载承办机构二级托管的全部债券余额。承办机构应同时指定代理总账户对应的资金往来账户,用于收取代理总账户下债券付息兑付资金等相关用途。 第七条承办机构应根据投资人申请,为投资人开立债券二级托管账户,用于记载投资人持有的债券余额和变动情况。二级托管账户开户采用实名制,账户名称应与投资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记载的名称一致。承办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债券二级托管账户的同时,应要求投资人开立或指定同一户名的对应资金账户。 第八条承办机构在为投资人开立二级托管账户前,应遵照管理部门有关要求,根据不同柜台业务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或进行风险测评等。 第九条二级托管账户由承办机构负责管理,在办理债券发

债券托管结算业务考试题库.docx

《债券托管结算业务第1讲——债券市场托管结算体系》 一、 选择题(正确答案为一项或多项): 1.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包括哪些?A重要支付系统B中央托管机构C证券结算机构D中央对手方E交易平台正确答案:ABCD 2.托管结算机构的目标是什么?A安全B高效C盈利D低成本正确答案:ABD 3.在2010年国际金融组织对我国进行金融稳定性评估时,把以下哪家机构列入“系统重要性机构”的名单中?A外汇交易中心B中央结算公司 C上海清算所D交易商协会 正确答案:B 4.中国债券市场占市场份额最大的登记托管机构是哪家?A中央结算公司B外汇交易中心C 上海清算所D中证登 正确答案:A二、判断题 5.2001年由CPSS和IOSCO联合发布的《证券结算系统推荐标准》中,有一条标准是“出于安全与效率的原因,应在可能的最大范围内实现中央托管”。正确错误答案:正确 6.出于市场效率、安全性和低成本的考虑,交易平台可以是分散的、多元化的,而托管、结算机构则应是集中、统一的。正确错误答案:正确 《债券托管结算业务第2讲——我国债券市场法律法规》 一、判断题 1.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答案:正确。 2.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采用的债券结算方式包括券款对付和纯券过户两种。答案:错误 3.国债的利息收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答案:正确二、选择题 1.《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具备的条件有哪些?A 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 万元;B 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C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D 债券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正确答案:ABCD 2.下列哪些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市场准入中的法人机构投资者?A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B非金融机构法人 C基金管理公司特定资产管理组合 D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正确答案:ABD 3.在买断式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从事的行为包括()A换券 B现金交割 C提前赎回 D延长回购期限。 正确答案:ABCD 4.在进行买断式回购时, 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______,任何一家

上清所登记托管结算业务培训参考试题

培训参考试题 一、单选题 1、结算方式为券款对付的分销交易需在(C)前完成交易指令录入,并于()前完成交易复核、确认及结算。 A.16:30 16:45 B.16:45 16:45 C.16:30 16:55 D.16:45 16:55 2、逆回购方提交逾期返售指令前,(C)可按交易双方协商结果进行修改。A.结算方式 B.结算日期 C.结算金额 D.债券面值 3、采用代理结算模式的间接结算成员,须委托其结算代理人逐笔发送成交指令,代其办理结算业务。双方应商定合理的委托形式及交接方式,确保结算代理人指令的真实性和(A )。

A.合法性 B.可靠性 C.时效性 D.唯一性 5、卖方应付债券不足,或上海清算所业务系统未收到有效收款确认或付款确认指令的,上海清算所进行指令(B )。截至日终仍处于排队状态的,按结算失败处理。 A.撤销处理 B.排队处理 C.未完成处理 D.失败处理 6、(D )是指在结算日,结算双方同步办理债券过户和资金支付并互为条件的结算方式。 A.见款付券 B.见券付款 C.纯券过户 D.券款对付

7、结算成员以券款对付方式办理债券结算的,应事先向上海清算所明确资金结算方式,指定准确有效的(C )。 A.持有人账户 B.发行人账户 C.资金结算账户 D.不可选 8、银行类直接结算成员可以指定其在(A )的清算账户作为券款对付资金结算账户,也可以申请在上海清算所资金管理系统中开立资金结算专户进行资金结算。 A.大额支付系统 B.小额支付系统 C.第三方支付系统 D.电子支付系统 9、结算成员存入结算资金时,由结算成员通过其开户银行直接将款项汇入上海清算所大额支付系统特许参与者账户,或在结算银行的专用结算账户。上海清算所收到收款信息后,增加结算成员资金结算专户( C )。 A.贷方金额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21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 1 号,经2008年12月16日第3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4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第三章债券账户 第四章债券登记 第五章债券托管 第六章债券结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秩序,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以下简称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本办法。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 第三条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遵循安全、高效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的运营管理模式。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专门办理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的法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第六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承担债券中央登记、一级托管及结算职能;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柜台交易承办银行承担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二级托管职能。 第七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中履行下列职能: (一)设立和管理债券账户; (二)债券登记; (三)债券托管; (四)债券结算; (五)代理拨付债券兑付本息和相关收益资金; (六)跨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总托管; (七)提供债券等质押物的管理服务; (八)代理债券持有人向债券发行人依法行使债券权利; (九)依法提供与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相关的信息、查询、咨询、培训服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甲乙丙类账户的概念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甲乙丙类账户的概念 中央结算公司设置甲、乙、丙三种债券一级托管账户。托管部负责为投资人办理开户手续。 (一)只有具备资格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结算代理人或办理债券柜台交易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方可开立甲类账户。甲类账户持有人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后通过该系统直接办理债券结算自营业务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 (二)不具备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或不具备债券柜台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可开立乙类账户。乙类账户持有人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后可以通过该系统直接办理其债券结算自营业务。 (三)本条第(二)款所列机构亦可开立丙类账户。丙类账户持有人(以下称委托人以委托的方式通过结算代理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其自营债券的相关业务,不需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 甲乙丙户的区别 这个是国债公司,中央结算登记公司的会员等级。甲类、乙类是可以直接在国债公司做清算和托管的,不同之处是甲类成员可以代丙类户清算,乙类成员只能替自己做清算。丙类户只能通过甲类户进行清算。 债券结算丙类帐户是指:委托人通过“结算代理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 该类结算成员的结算业务是通过“结算代理人”(甲类结算成员)完成的,其账户的所有权归委托人,“结算代理人”仅依照委托人的指令代其办理债券结算业务操作,无权擅自动用委托人丙类帐户上的债券资产。

丙类账户的风险 (一)丙类账户的异常交易主要有对敲交易,交易量大于实际需求量,交易价格大幅偏离市场价格等。异常交易最普遍的是对敲交易,即交易者以特定价格卖出或买入某一债券,在持有很短的时间如几分钟或一天之后,迅速以相同或接近的价格原渠道买回或卖出。通过这种方式,交易双方的交易量都迅速激增,交易方实现了提高市场影响、引导市场价格、完成业绩考核等目的。 (二)交易双方的代持行为屡禁不止,部分金融机构以此逃避监管,丙类账户实现空手套白狼。丙类账户的代持行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甲类账户等大型金融机构找丙类账户代持,意在掩盖亏损;另一类是丙类账户找甲类账户等大型金融机构代持,实现空手套白狼。 (三)内幕交易时有发生,往往涉及非法利益输送行为。现阶段通过内幕交易进行非法利益输送主要通过异常的结算模式和结算价格来进行。当存在内幕交易和非法利益输送时,交易一方金融机构的人员与丙类账户的人员相勾结,丙类账户实质成为强势方,利用有利的结算方式,以及收付款和收付券之间的时间差,实现空手套白狼。甚至还存在金融机构直接低价卖出、高价回购债券等形式向丙类户直接送钱行为。 (四)违约率不断增长,以国有企业为主的交易对手利益无法得到保证。2011年以来,中国债券市场波动剧烈,收益率也瞬息万变,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丙类账户的违约、毁约事件频频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账面公允价值损失动辄数千万甚至上亿元。如某国有企业和丙类户签约,丙类户违约以后,国有企业诉诸公堂,此时才发现丙类账户为虚假丙类账户,根本没有在中央结算公司登记。其所有者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 发行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服务,规范发行流程,降低操作风险,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为企业债券提供发行支持、总登记托管、结算、代理本息兑付及信息披露等相关服务工作,为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簿记建档发行系统(以下简称“簿记建档系统”)技术支持和簿记建档场所。 第二章发行前各项业务准备工作 第三条对于首次发行的,发行人不迟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完成如下工作:(一)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 (二)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发行账户; (三)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债券发行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发行人)”(见附件1)。 第四条发行人不迟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签署“簿记管理人使用中央结算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系统操作授权书”(见附件2),授权簿记管理人进行簿记建档系统的相关操作。 第五条簿记管理人与中央结算公司协商确定簿记建档发行时间,不迟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申请簿记建档发行企业债券材料》原件,具体内容包括:(一)发改委批文原件; (二)“簿记建档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原件(见附件3); (三)“簿记管理人使用中央结算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系统操作授权书”。 簿记管理人应确保提交的全部资料准确、有效、完整,并提醒申购人确保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债券账户状态正常。 中央结算公司收到《申请簿记建档发行企业债券材料》原件后及时向簿记管理人反馈簿记建档发行日期确定情况。 第六条簿记管理人在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派发债券代码和 债券简称。 申请派发债券代码和简称时,簿记管理人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的“初始 登记材料”频道提交“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申请书”(见附件4),信息名称格式为“债券全称+代码申请”。 第七条中央结算公司于每日16:00集中对当日提交的代码派发申请进行检查,并不迟于申请提交次一工作日在审核信息的“备注”栏中将派发的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反馈给簿记管理人。簿记管理人可在公开披露文件中使用该代码。

中债登收益率算法

固定利率债的估值计算公式 111)/1()/1(/...)/1(/)/1(/-+-++++++++++=n w n w w w f y M f y f C f y f C f y f C PV 其中,PV 为债券全价;y 为估值收益率;C 为按票面利率确定的现金流;f 为债券每年的利息支付频率;n 为剩余的付息次数,n-1即为剩余的付息周期数; D 为估值日距最近一次付息日的天数(不算头尾);w 等于D/当前付息周期的实际天数;M 为债券面值。 浮动利率债的估值计算公式 11121)/1()/1(/...)/1(/)/1(/-+-++++++++++=n w n w n w w f y M f y f C f y f C f y f C PV 其中,PV 为债券全价;y 为估值收益率;C1为按当前票面利率确定的现金流; C2为按“当前基准利率+发行利差”的方法确定的各付息周期的现金流;f 为债券每年的利息支付频率;n 为剩余的付息次数,n-1即为剩余的付息周期数; D 为估值日距最近一次付息日的天数(不算头尾);w 等于D/当前付息周期的实际天数;M 为债券面值。 注:8月底之前,各家公司和托管银行按照各自原有方法计算C2……Cn ;9月开始C2……Cn 的计算如下:C2=C3=C4=……=Cn =估值日基准利率+发行利差。

中债收益率曲线及中债估值编制方法说明 一.中债收益率曲线构建模型 中债收益率曲线采用的构建模型为Hermite 插值模型,具体的公式为: 设1030n x x =<<=L ,已知(,)i i x y 11(,)i i x y ++,,[1,]i j n ∈,求任意i n x x x ≤≤,对应的()y x ,则用单调三次hermite 多项式插值模型,公式为: 112314()i i i i y x y H y H d H d H ++=+++ 其中:23111113( )2()i i i i i i x x x x H x x x x ++++--=---; 232113()2()i i i i i i x x x x H x x x x ++--=---; 23 1132 11()()()i i i i i i x x x x H x x x x ++++--=---; 32 4211()()()i i i i i i x x x x H x x x x ++--=--- '(),,1j j d y x j i i ==+ 为斜率 x i :待偿期限 y i :收益率 二.中债收益率曲线的数据源 中债收益率曲线的数据源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数据、

关于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发展的建议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关于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发展的建议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关于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发展的建议随着中国经济增速变缓,实体经济融资需求疲弱,资产不良问题日益显现,商业银行都在积极寻找既能带来利润增长又风险可控的业务增长点。伴随着国内资本和货币市场双双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在政策鼓励的背景下,凭借低资本消耗、对中间业务收入的拉动作用,资产托管业务正成为商业银行转型的重要抓手,进入高速发展时期。 一、资产托管业务对银行的重要意义(一)资产托管业务能够带来存款沉淀托管业务最基本的服务是资产保管,由托管人对托管资产及所产生的资本利得等进行监督管理,保证被托管资产的安全性与独立性。所以在资产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会因为产品的实际用途必须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协议约定,会留存部分闲置资金,而这部分资金又常以活期存款的形式存放在账户内,且多具有成本低、资金量大、稳定性高的特点。在当前商业银行存款普遍理财化的大趋势下,这部分衍生的低息存款更显得弥足珍贵。 当前国内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政府和企业通过直融发债、产业基金等手段进行融资,按照相关规定,这些业务需要进行监管。近期上市公司也比较活跃,通过股票质押回购、定向增发等多种手段进行融资。许多企业因为项目合作需要第三方资金监管。这些客户一直是银行竞相争取的优质客户,直接营销他们存款的难度较大,但是通过托管服务,却能相对容易地获得可观的存款沉淀。 (二)托管业务能够有力拉动公司、投行、同业、零售、国际等多项业务。 托管可以成为银行高价值客户的入口,通过为客户提供托管服务获取向客户提供其他业务交叉营销的机会,甚至获取客户产业链上下游机构营销成为银行客户,形成综合收益贡献。(三)托管业务能够带来稳定的中间业务收入作为典型的中间业务,托管业务资本消耗少,能有效地提升非息收入占比,且不受限于银行自身的资本情况,是商业银行轻资产转型的一个重要方向。 二、关于资产托管业务发展的建议为进一步推动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我们应充分发挥我行托管业务现有优势,顺势而为,进一步做大做强。 (一)充分利用现有体系内部资源,做到颗粒归仓。 1、充分整合分行对公条线资源,抓住一切可营销的机遇,挖掘客户业务需求,带动我行托管业务,实现存款增长。比如客户委托贷款、直融发债、产业基金、第三方资金监管等。 2、积极开展与地方商行业务,尤其是有自主发行理财需求的农商行,一方面争取托管其自身发行理财托管,另一方面利用我行理财投顾“托管+投顾”的特色服务营销客户,为我行带来综合收益。 3、挖掘分行零售资源,通过我行通道资源互换,营销券商、基金、私募等金融机构。(二)充分挖掘体系外部资源,实现“走出去”营销体系外部资源是指积极开展与外部金融机构资产托管业务合作,重点关注券商、信托、保险、地方商行和股权投资基金项目。 1、我行可依托集团优势,与集团内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发挥协同效应。对于其他券商、信托、基金等公司,也应主动出击,积极营销,争取项目在我行落地。 2、我行应重点挖掘保险行业的机会。2015年保险全行业总资产近13万亿,存在巨大的市场空间,通过保险托管业务发展,分享保险行业发展红利,保险托管账户可以带来的可观的存款沉淀。可以通过联合营销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各类财险和单位意外险,带动我行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模式实践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模式实践 国际托管银行的发展趋势 托管业务是国际金融市场上一项成熟的产品,拥有近百 年的历史。近年来,国内主要商业银行以公募基金托管为起点,积极发展资产托管业务。随着托管业的发展,托管原理从最初的证券投资领域逐步被运用到经济活动的多个领域, 凡需要由公正第三方监督管理的资产均可引入托管,逐步由资本市场领域延伸到交易资金、公益基金、住房公积金、发债资金等各种新兴实体、虚拟经济领域,可以说任何需要降低交易成本、提升公信力、增加透明度的投资和交易领域均可引入托管。 国际上花旗、摩根大通这些综合性银行将发展托管业务 作为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手段之一,并欲借此优化业务及收入结构、吸收大量的托管现金及证券资产,达到进一步支持核心商业银行业务的目的。专业的托管银行如道富银行、纽约梅隆等,借由商业银行业务发端,但采取了逐步放弃其他传统银行业务,转型集中于托管、资产管理等“投资服务” 的发展战略,从而成为专门的托管银行。 银行打造托管业务的时机和挑战打造轻资产业务成为各家银行应有的转型之路,各家银 行纷纷从传统的货币市场转向兼顾货币与资本市场两个市场,从传统业务转变为转型打造投行业务,同时将资产持有型业务转向资产交易型业务,在转变的趋势中,托管整合项目、资源及渠道等业务资源,将托管业务打造成资产端与负债端的业务撮合平台,托管业务是大有可为。在间接融资市场与直接融资市场,托管作为业务环节可以融入进去;随着人民币利率、汇率市场化进程加快,跨境资金投融资业务将以人民币为载体的投资工具带动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同时互联网金融业务资金所有人、使用人与平台的分离所带来的信息不对称,也正是创造托管业务新的服务领域。 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自2014 年以来,制定了全行托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结算成员 第三章交易结算方式与结算业务 第四章交易结算指令与结算合同 第五章交易结算处理 第六章非正常情况处理 第七章丙类成员结算业务处理 第八章账务查询、对账与信息服务 第九章重要日期、营业日及簿记系统运行时间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债券交易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机构,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提供结算服务。 本规则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债券: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各类记账式债券。 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简称簿记系统):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和管理,用以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兑付及其他相关业务的电子化账务处理系统。 支付系统:指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大额转账系统。 现券交易: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于T+0日或T+1日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债券质押式回购(简称质押式回购):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解除出质债券质押冻结的融资行为。 债券买断式回购(简称买断式回购):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

债券托管账户开销户规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债券托管账户开销户规程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事宜的公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及授权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下称投资人)均可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按实名制原则以自己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第三条中央结算公司设置甲、乙、丙三种债券一级托管账户。托管部负责为投资人办理开户手续。 (一)只有具备资格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结算代理人或办理债券柜台交易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方可开立甲类账户。甲类账户持有人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后通过该系统直接办理债券结算自营业务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 (二)不具备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或不具备债券柜台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可开立乙类账户。乙类账户持有人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后可以通过该系统直接办理其债券结算自营业务。 (三)本条第(二)款所列机构亦可开立丙类账户。丙类账户持有人(以下称委托人)以委托的方式通过结算代理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其自营债券的相关业务,不需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托管银行为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基金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为乙类账户,开户手续和相关业务操作由其托管银行办理。 第五条单个投资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原则上只开立一个债券托管账户,但有关法律、规章或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投资人开立甲类账户,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一)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开办债券柜台业务或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主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签署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一式两份); (六)债券托管账户开户申请书(见附件一); (七)债券结算自营业务印鉴卡一式三份(见附件二) (八)具有结算代理人资格的机构应提交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印鉴卡一式三份(见附件三)第七条投资人开立乙类账户,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一)第六条第2款至第8款所列的文件; (二)非法人的机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文件。证券投资基金开户时提供托管银行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基金托管协议复印件。 (三)需要开立一个以上托管账户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相关的法律、规章或管理规定。 第八条在办理甲类或乙类账户开户手续时,由授权经办人向中央结算公司当面提交第六条或第七条所列的文件,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并在中央结算公司留存该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中央结算公司收到甲类或乙类账户开户文件后,对存有疑义的,当日向办理开户的投资人反馈并告知所存在的问题;对符合要求的,在簿记系统运行时间内当日办妥开户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中国银行业协会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监管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以及商业银行所属或控股的其他从事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并应当遵循“合规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实施托管业务的自律管理,并履行行业维权和行业协调职责,建立与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参与相关决策论证,代表行业提出政策建议。 第二章释义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委托人、管理人或受托人签订托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托管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协议),依约保管委托资产,履行托管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提供托管服务,并收取托管、保管费用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本《指引》中“保管”专指托管银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独立保存委托资产的行为。 第六条托管业务分类 (一)按照产品类别划分,托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1.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2.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 3.信托财产; 4.银行理财产品; 5.保险资产; 6.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7.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8.年金基金; 9.私募投资基金; 10.各类跨境产品; 11.客户资金; 12.其他托管产品。 (二)按经济关系划分,包括:服务于所有权转移的交易类资产托管业务,服务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余额类资产托管业务,以及其他业务。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服务内容,可以通过合同选择性地约定以下内容: (一)资产保管服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安全保管托管银行可控制账户内的托管资产;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资产。 (二)账户服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为托管资产开立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期货账户等,并负责办理相关账户的变更、撤销等。 (三)会计核算(估值)服务。根据托管合同约定的会计核算办法和资产估值方式,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托管资产单独建账,进行会计处理(估值)、账务核对、报告编制等。 (四)资金清算服务。根据托管合同约定,执行托管账户的资金划拨、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清算等事宜。 (五)交易结算服务。根据投资标的市场交易结算规则和托管合同约定,办理托管资产的结算交收等事宜。 (六)投资监督服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包括托管账户的资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收益计算及分配等情况。 (七)信息披露服务。根据法律法规、行业协会规定以及托管合同约定,将托管合同履行情况和托管资产的情况向相关当事人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经2008年12月16日第3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4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秩序,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以下简称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本办法。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 第三条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遵循安全、高效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的运营管理模式。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专门办理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的法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第六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承担债券中央登记、一级托管及结算职能;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柜台交易承办银行承担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二级托管职能。 第七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中履行下列职能: (一)设立和管理债券账户; (二)债券登记; (三)债券托管; (四)债券结算; (五)代理拨付债券兑付本息和相关收益资金; (六)跨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总托管; (七)提供债券等质押物的管理服务; (八)代理债券持有人向债券发行人依法行使债券权利;

银行柜台债券交易、托管、结算协议书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XX银行客服热线:XX。 甲方(客户)、乙方(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双方经协商,就甲方在乙方办理柜台债券(以下简称债券)交易、托管和结算业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义务 1.1 甲方应指定其名下金穗借记卡账户作为债券交易的结算账户。甲方需更换该账户的,应前往乙方开办柜台债券业务的网点办理手续。 1.2 甲方须保证债券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并与金穗借记卡资料一致。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或与金穗借记卡资料不一致的,甲方应及时前往乙方开办柜台债券业务的网点进行变更。 1.3 甲方指定的金穗借记卡的密码即为债券交易密码。甲方应妥善保管该密码。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乙方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1.4 甲方的债券交易指令均为当日有效。甲方如对乙方提供的交易记录有异议,须在柜台于当日债券交易时间内提出。 1.5 甲方的债券与结算账户数据资料,由乙方业务系统予以记录。甲方如对上述信息有异议,须及时在柜台以书面形式提出。 1.6 甲方债券交易的银行确认结果,仅表明甲方委托被乙方成功受理,实际交易情况以次日债券托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清算所)查询结果或次日交割单打印结果为准。 二、乙方权利义务 2.1 乙方有义务及时在其营业网点公告债券信息。 2.2 乙方对甲方资料及交易数据负有保密责任,维护其持有债券的自主支配权。遇有有权机关对债券账户和结算账户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时,乙方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配合有权机关履行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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