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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明确相关部门和个人的经济责任,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调动各院系和教学科研人员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技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所属单位及教职工个人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地方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从各种渠道所取得的科研经费拨款和科技服务收入。

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贷款科研经费三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包括:(1)国家级项目经费,指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厅、局、办等部门代表国家立项拨款的科研经费;(2)省部级项目经费,指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厅、局、办自设项目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厅、局、办等代表省政府立项拨款的科研经费;(3)地级项目经费,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委、厅、局、办的自设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主要指由地方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出资投入的项目经费,也包括从国(境)外取得的外汇科研收入。

三、贷款科研经费是指经学校批准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贷款并须偿还的经费。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体制。学校财务部门按照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对科研经费的收入支出业务实行统一的财务监督与会计核算;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合同签约、登记备案、类别确认、成果鉴定、结题验收以及国拨科研经费的分配等宏观管理工作,各院系协助配合科研管理部门实施宏观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不论以何种渠道、币种、拨款方式取得的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在经费入账时应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分别登记备案并填写《高校科研经费入账审核单》。所有科研经费均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科研项目负责人所持有的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分别签字盖章的《高校科研经费入账审核单》,是其计算科研业绩、提取科研酬金的唯一有效证明。

第六条按照《高校经济责任制条例》的规定,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在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项目经费,同时对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经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为保证科研经费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完善内部监控体系,所有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亲笔签字,实行持卡(项目经费IC卡)报账制度。经办人持有项目经费IC卡,且签字、盖章手续齐全的,视为项目负责人已授权,学校财务部门准予办理有关财务收支业务,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由项

目负责人承担;经办人未持卡或签字手续不齐全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规定越权办理的,其经济责任由财务部门承担。

第八条凡合同规定有偿使用的贷款科研经费,必须经学校批准并且由具备偿还能力的单位和个人用自有资金抵押担保,项目组方可使用。此类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单独跟踪管理,全程监控项目的运行状况,项目组和担保方必须按合同要求履行还款责任。

第九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的,其以高校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应留在我校(国家有明文规定的除外),继续归项目组使用。科研项目负责人非正常情况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经费一律冻结并由学校按照项目计划另行按排使用。

第十条为维护学校的声誉,及时制止和纠正科研经费的不合理开支,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经主管校长同意,在特殊情况下有权直接冻结有关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为鼓励教职工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学校每年对有突出贡献的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其当年科研经费的总额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科研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二条为适当补偿学校为支持科研工作的开展所支付的条件占用成本,促进科研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学校对不同类型的科研经费提取不同比例的管理费。具体比例详见附表。

第十三条科研管理费的主要用途是:

一、对开展科研工作所占用学校的房屋、仪器、设备及水电气等综合成本消耗进行适当补偿,纳入学校预算进行管理。

二、从学校提取的科研管理费中划出2个百分点给所在院系,用于院系相关成本的补偿,由各院系自主安排使用。其中,对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确认后,增加1个百分点,作为学校的支持,直接给有关实验室(基地、中心),用于其运行补助。

三、按管理费总额的10%安排业务经费给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用于其项目管理、验收评估、成果展示、对外宣传等方面的业务开支。

四、按照管理总额的10%设立科研活动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用于对外争取科研经费等相关活动的特殊开支。

第十四条学校及各院系(实验室、中心、基地)的管理费在科研经费进账时即予分别提取,科研管理部门的科研业务费和科研活动费按照上年学校所提取的科研管理费总额通过年度预算单独安排。

第十五条外汇科研经费的管理费按照横向科研经费的比例和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兑换为人民币并入账后提取,剩余部分可遵照项目负责人的意愿以外汇或人民币的形式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贷款科研经费在还清贷款并取得收益之前,学校不提管理费,项目组也不得领取劳务酬金。

第十七条除按本办法统一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以外,各院系或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提取管理费或摊派其他非相关开支。

第十八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研经费,经项目负责人书面申请,并报经所在院系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和院系可不计提管理费,已经计提的,予以退回。

一、学校鼓励用科研经费改善科研条件。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科研设备(不包括计算机),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并作为公用设备开放使用的。

二、转拨给其他协作单位并且不计入本人科研业绩的过手经费。

第四章科研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经费在提取管理费后,应用于与科研活动相关的业务费、材料费、试验费、仪器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劳务费、加班费等项开支。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并保证按时完成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有权自主支配使用项目经费。

第二十条用科研经费支付劳务费、加班费、酬金等人员经费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具体书面计划,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批准并监督执行。凡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人员应自觉申报纳税,学校财务部门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十一条通过学校预算在校内设立的科研资助项目,其经费只能用于科研工作的直接成本开支,不得提取管理费、劳务酬金或支付业务招待费。

第二十二条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捐赠、赞助以及与科研活动无关的个人事务支出。

第二十三条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计算机软件等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后方可列报支出,使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及各类国家项目的建设费、运行费、开放费,以及科学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科研经费外拨与结题

第二十五条科研经费的外拨申请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批。凡批准外拨的科研经费,不计提管理费和劳务酬金,也不计算科研业绩。其具体规定为:

一、外拨纵向项目的子课题经费,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来源部门的正式立项通知、有关合同、协议或计划等文件,经确认并批准后按文件要求直接拨转给子课题主持单位。

二、外拨横向项目的子课题经费,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总项目立项合同及项目组与子课题合作单位的正式合同或协议,子课题应在总项目立项合同书上有明确规定,且外拨经费累计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0%。

三、对已提取管理费的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因与外单位发生实质性协作关系而需划转协作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供书面报告和协议书,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经费划转手续。

第二十六条因协作需要在校内设立的子课题,必须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应在财务部门办理立项签章、入账计提等手续之前予以确认。为避免重复

计提管理费用和计算科研业绩,除正常的转账、归还垫款等业务以外,对已经设定的科研项目经费,学校一律不再受理二次分户立项申请。

第二十七条各类科研项目必须在项目结题验收前一个月以内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决算手续,在结题批复或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经费的结算销户手续。项目结余经费可按项目负责人的意见转入本人的其它项目账户,由原项目负责人继续掌握使用,用于其它科研项目开支或改善科研工作条件。

第六章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目转移、截留或挪用研究经费,也不得将科研经费存入学校财务部门之外的任何账户。违者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项目负责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且科研管理部门将不受理其成果的登记、确认、报奖等事宜,也不予计算科研工作业绩。

第二十九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拨款单位对项目运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学校科研、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有权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规定的行为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科技成果转让、实验室对外开放等收入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1994年1月校财字〔1994〕03号文印发的《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列条款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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