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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享有姓名权

公民享有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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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享有姓名权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户口登记条例》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对16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这样做是不对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公民改名字应该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姓名权包括以下内容:

1、自我命名权

自我命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则上不能选择。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子女随父姓的习惯,但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选择姓氏,法律也不应干涉。即使女子结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据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时其父母确定,但这不是对自我命名权的否定,实际上是父母亲权的表现,是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自然人成年后,也可以通过姓名变更手续,变更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权的另一个表现是自然人选择自己别名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愿望,来确定登记姓名以外的笔名、艺名以及其他相应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2、姓名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的使用权,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在现实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姓名也可以转让他人使用。通常情况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蕴涵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因为名人奋斗的历史通常能给人以巨大的激励,人们爱屋及乌的心理使姓名成了名人的象征,因而姓名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价值。例如,李宁牌运动服;乔丹牌运动鞋。这种姓名使用权的转让方式可以通过以姓名入股的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支付事业报酬等方式实现。这其实体现了姓名权的财产利益。姓名权所体现的利益,从以上内容来分析,为精神利益。在现代社会中,姓名权的精神利益也可能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如利用著名作家的笔名发表作品,可以赚取稿费,利用著名演艺员的艺名以提高票房价值。但是,在具体人格权中,自然人姓名权的经济利益不仅与法人、商号的名称权相差悬殊,而且与自然人的其他人格权如肖像权等,也有很大的差距。姓名权的精神利益是其基本、最主要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姓名使用权的转让通常限于商业领域,严格要求身份属性的,不能转让姓名使用权。即不得准许他人冒名顶替。原告周某被某矿务局招收为煤矿工人,因怕艰苦,擅自离矿返家,协议由邹某去该矿务局冒名顶替,邹某以周某姓名在矿上工作。后来周某主张其侵害其姓名权,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原来关于姓名使用的协议是违法的,法律不予保护,驳回起诉

3、改名权

改名权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其含义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这种变更姓名的行为,虽然仅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经过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姓名的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非法变更登记程序不生效力。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姓名权主要包括三项权利:

一、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变更权。

二、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护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包括积极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消极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人不许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记、身份证、护照上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调整上述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四、《户口登记条例》

东财《民法》在线作业三 满分答案

东财《民法》在线作业三 1. 公民的身份权是公民于下列情况下享有的权利() A. 出生 B. 年满10周岁 C. 年满18周岁 D. 取得特定身份 正确答案: A 满分:4 分得分:4 2.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A. 组织 B. 团体 C. 组合 D. 社团 正确答案: A 满分:4 分得分:4 3. 甲与乙因故发生争吵,甲用木棒打击乙的头部致乙休克,甲侵害了乙的() A. 生命权 B. 健康权 C. 名誉权 D. 身份权 正确答案: B 满分:4 分得分:4 4.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是对() A. 选择之债进行的分类 B. 主债进行的分类 C. 法定之债进行的分类 D. 多数人之债进行的分类 正确答案: D 满分:4 分得分:4 5. 养牛专业户蒋某的一头奶牛得了重病,蒋某恐此牛得的是传染病,为防止传染给别的牛造成更大损失,蒋将此牛拉到野外抛弃,农民刘某经过此地发现此牛并拉回家中,经过刘某的精心喂养,此牛竟成了一头高产奶牛。一年后,蒋某听说了此事,要求刘某将牛还给他,刘不允。依照法律,蒋某() A. 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为刘某取得此牛是不当得利 B. 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但应补偿刘某喂养病牛支出的费用及劳动费 C. 无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为蒋某的所有权已因抛弃而消灭 D. 无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但有权要求刘某给予适当补偿 正确答案: C 满分:4 分得分:4 6. 司机吴某要出差到山东,李某委托他代买一箱苹果,吴某见当地苹果物美价廉,就为李某多买了一箱。此行为属于() A. 没有代理权 B. 有权代理 C. 滥用代理权 D. 超越代理权 正确答案: D 满分:4 分得分:4 7. 权利人可依自己的意志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属于

隐私权和姓名权的区别

一、隐私权和姓名权的区别 个人信息比如说是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什么的,这些不算是隐私,是在某些时候必须要告诉人家的东西,但是不允许人家乱用自己的这些信息,这是公民的权利 隐私就不同了,它是一种可以不让人知道的东西,在任何时候,都不是必须要说出来的,所以要是有人侵犯了这样的为人所保密的东西,就是侵犯了隐私权啊 二、姓名权权利内容 改名权 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改名权就是指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其含义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这种变更姓名的行为,虽然仅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经过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姓名的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非法变更登记程序不生效力。 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

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的使用权,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在现实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姓名使用包括积极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消极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人不许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记、身份证、护照上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姓名也可以转让他人使用。通常情况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蕴涵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因为名人奋斗的历史通常能给人以巨大的激励,人们爱屋及乌的心理使姓名成了名人的象征,因而姓名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价值。例如,李宁牌运动服;乔丹牌运动鞋。这种姓名使用权的转让方式可以通过以姓名入股的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支付事业报酬等方式实现。这其实体现了姓名权的财产利益。姓名权所体现的利益,从以上内容来分析,为精神利益。在现代社会中,姓名权的精神利益也可能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如利用著名作家的笔名发表作品,可以赚取稿费,利用著名演艺员的艺名以提高票房价值。但是,在具体人格权中,自然人姓名权的经济利益不仅与法人、商号的名称权相差悬殊,而且与自然人的其他人格权如肖像权等,也有很大的差距。姓名权的精神利益是其基本、最主要的利益。

浅谈民法中的隐私权和宪法中的隐私权之比较(一)

浅谈民法中的隐私权和宪法中的隐私权之比较(一) 论文关键词:隐私权宪法权利人格权 论文摘要:隐私权已经或正在成为一种国际社会和各国广泛承认与保护的基本权利。通过比较民法中的隐私权和宪法中的隐私权,我们能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一、隐私权的概念和出现之比较 第一,隐私权的概念比较。首先从私法的角度定义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然后从公法,即基本人权的角度来定义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对于私人信息自我控制、不被非法利用,私人事务自主支配、不受侵扰和私人活动自主决定、私人秘密不被侵犯的自由权。可以看出,民法中的隐私权更多的是人格尊严方面的保护,而宪法多是从自治性、自由权方面的保护。 第二,隐私权出现的顺序比较。从源头上看,隐私权是以寻求侵权法保护的面目出现的,这有着深刻的大陆法系民法保护的根源。在我国,学者们至今还在民法人格权保护的视角下研究和界定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这是和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的开端和努力分不开的。但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却从民法保护走上了宪法保护的道路。1890年,美国波士顿市社会名流华伦夫人不满报纸对她所开的舞会的报道,由其丈夫——哈佛大学法学教授撒莫尔·华伦及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白兰·德斯教授——发起主张“不受别人干涉”的权利,并在《哈佛法学评论》上着文阐述隐私权,揭示了隐私权的概念及相关的理论。华伦教授和德斯教授所强调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有着深刻的大陆法系民法保护传统的。他们的文章努力把大陆法系特征的基于尊严的隐私权保护引入美国法律。可以说,他们的隐私权保护是从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对荣誉和尊严这样一种精神性权利的侵权保护借用过来的,美国侵权法保护意义上的隐私权的雏形在法国和德国的民法典中可以找到。但是,由于社会发展的局限性,大陆法系具备了隐私权法保护的雏形,却没有明确提出侵权法保护意义上的隐私权保护。由于美国人对自由理念的尊崇,政府始终被看成是个人权利的最大的威胁主体,所以美国隐私权保护的发展集中体现在针对政府权力行使的宪法保护上。二战后,德国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是借助于基本法一般人格权保护完成的。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对人性的摧残之后,人们加深了对于人格尊严保护的认识。当代国家权力扩张和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带来了对于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强烈需求,人们对于隐私权基本人权的认识更加清晰。虽然侵权法保护隐私权依然是重要的,它是在平等主体之间保护尊严利益,但是隐私权的宪法保护更为重要,并且还可以从基本法的高度完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如今世界许多国家都从宪法高度保护个人隐私权。 二、隐私权保护理念之比较 第一,民法中隐私权保护理念。与公法相比,民法对人的价值实现有着更直接、更普遍的作用。民法的一切制度都以人这一主体为出发点,并且又以人为其归依。没有私法,自由、平等、权利、人权这些社会进步的基本内容将会由于远离人们的现实生活而成为无力的说教。在现代人的观念日益受到物化威胁的市场背景下,强调民法理念的人文精神将有助于我们清醒地认识人类社会与法律的发展趋向。民法中隐私权保护的理念主要是人格平等和意思自治理念。所谓“人格平等”,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现代社会,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人格尊重是现代人权运动的目标和基本理念。人格权的保护,已成为衡量一国法律先进与否之标志。人格制度保护个人的隐私领域不受他人不法侵入。由于侵入他人隐私领域的技术手段日益增多,因此保护个人隐私具有特别的紧迫性。“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形成与其他民事主体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受国家、社会团体和其他个人的非法干预。隐私权主体可以在不妨碍他人的条件下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地处理自己的事务。第二,宪法中隐私权保护理念。人格尊严和人格自治是宪法中隐私权保护的理念。“人格尊严”,又

身份权的内容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2d2876055.html, 身份权的内容 核心内容: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种特定身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份权有哪些内容呢?身份权的内容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等权利。赢了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身份权的内容。 身份权的内容: 一、亲权。 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管理和保护权利。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设有亲权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将亲权纳入监护中,在我国虽然没有直接的亲权规定,但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监护权带有亲权的性质。根据亲权的内容,一般分为: 1、对子女人身享有的权利: (1)保护权。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生命安全负有保护的权利与义务。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2)教育权。 父母有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和思想道德进行教育的权利,防止其接受不良诱导,沾染不良习惯。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在未成年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这同时也是父母享有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权的表现。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德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等不良的行为。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不得对未成年人放任不管,即使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权利和义务等等。 (3)法定代理权与同意权。 父母是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由其代表子女进行意思表示。限制民事行为的未成年子女从事与其年龄及智力因素不相符的民事活动,须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方可进行。因此,民法通则

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从“北雁云依”案,看公民姓名权

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从“北雁云依”案,看公民姓名权 日前,最高法发布最新一批指导性案例,“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入选。记者了解到,此前该案系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此案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也就意味着,以后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将按照此指导性案例审判。(11月25日《南方都市报》) 空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工人日报斯涵涵:如今,不少家长都希望给孩子取一个别具一格,有意义的名字,一些名字因此成为舆论焦点。然而,“姓氏者,标示家族血缘之符号也”——自古以来,华夏子孙都是以姓氏为家族延续的标志。通过姓氏,人们可以追溯宗族的起源和代际的传承。现代人报出自己的名号,旁人就会知晓其父亲或母亲的姓氏,同姓之间就有了一些共同话题,而一些罕见姓氏还可能牵系着历史的变迁,引得人们探究。跟父姓或跟母姓是中国乃至很多国家通行的姓名文化,也是约定俗成的规则。 而从法理上说,知道“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还须知道“权利不可滥用”,二者是辩证统一关系。“权利不可滥用”意味着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其行为应符合善良风俗,并不损害国家和社会一般的公共秩序。 上述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旨在明确公众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民法通则、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换句话说,如果大家都突发奇想地给孩子取名,特殊性是有了,但其背后可能附加的家庭层面、历史文化层面的意义则消失殆尽了。 实际上,给孩子起名字考验着家长的文化底蕴,其中包括法律常识和传统伦理,在自由、开放的现代社会,喜欢“北雁云依”这个名字,完全可以用作别名、笔名、艺名或网名,但不能心血来潮随意而为。有关姓名权的纠偏应该引起重视。 @法制日报叶泉:我们看到,北雁云依案被最高法收入第17批指导性案例,这也是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举动。从姓名权案的历史上看,我国曾有过着名的赵c案。2008年1月,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c胜诉,公安机关要为赵c办理二代身份证。此判决被媒体收入当年中国影响性诉讼十大案件。但此案经公安机关上诉,二审双方达成和解,赵c改名,公安机关为其办理身份证。这个案子的虎头蛇尾,正说明在当时的情形下,司法机关对公民姓名权案件的审理犹疑不定,缺乏确定性和统一性,一审法院的步子迈得大了,二审法院只能抹稀泥。北雁云依案被收入指导性案例,恰好解决了这个问题。 正如公众担心的那样,一些父母为孩子取名太过任性。比如不久前媒体报道的“王者荣耀”“谢祖隆恩”等等,看着就像是在开玩笑。固然,这些父母可以给自己找借口说“法无禁止即可为”,一旦他们在登记时与公安机关产生矛盾,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我国的司法机关就有先例可循了。 权利无小事,慎重对待权利是司法的品格。北雁云依案不是一个小案子,它折射出来的是司法机关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中国司法的日益成熟与自信。 @新京报沈彬:对于这个看似“恶搞”的案件,审理此案的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却保持了对法律高度负责的态度,没有简单地以公安机关的“惯例”确定公民姓名权的外延。相反,法院认为“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该案于2010年3月11日裁定中止审理”。之后,此案被层层上报,从济南中院到山东高法,再到最高法。 据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原审判长蔡小雪的回忆,此案甚至在最高法内部也产生不同意见。最后,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姓名权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当前在司法部门、行政职能部门以及学术界所持的两种不同观点,“只有上升到法律解释的高度才能获致根本解决”,所以,最高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释法议案。 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其中明确指出: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可以有一些例外情形,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取父母之外的姓氏。释法确定的取名范围,显然要比公安机关之前掌握的标准更灵活。 最后此案是依立法机关的释法做出的判决。虽然这是一件起名字的小案,但一路惊动了省高法、最高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罕见地通过释法一锤定音。释法本身彰显了法治的严肃性,重申了《立法法》明确的法

谁动了我的姓名权

谁动了我的姓名权我跟他没完! 来源: 检察日报时间:2015-04-22 姓名是一个人的代号,关乎多种权利。生活中,因姓名被干涉、盗用、冒用、随意更改等行为而导致的矛盾纠纷不在少数。 套用他人驾驶证赔偿1.9万元杨某一直从事货车驾驶员工作。2014年2月,他在进行驾驶证年审时,被告知因有多次违章记录未接受处理,不能通过审验。经查询,杨某得知自己的驾驶证件已被李某套用了两年。其间李某驾驶大型货车多次违章,均记录在杨某的违章信息里。同年8月杨某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停止套用其驾驶证的行为,并赔偿其驾驶证不能审验期间的误工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套用原告杨某的驾驶证件驾驶货车营运,致使违章情况记录在杨某名下,侵犯了杨某的姓名权,杨某因此而遭受损失,李某应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停止套用杨某姓名,赔偿杨某经济损失1.9万元。 点评:驾驶证是自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赋予相应驾驶资格的法律证件,自然人对其拥有专属使用权,他人不得盗用、假冒和不正当使用。从载体形式上看,驾驶证记载了驾驶人的姓名、性别、照片等个人信息,驾驶证号码即为其身份证号码。从侵权行为上看,套用人套用的驾驶证除照片之外其他个人信息均与被套用人的完全一致。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墓碑上刻名不能随意姗姗18岁时,母亲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丈夫李某离婚。2012年初,沈某、李某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同年9月,沈某和金某重新组成家庭。再婚后不久,沈某被查出患有乳腺癌,一年多后不治身亡。沈某去世后,金某未经姗姗同意,擅自将她的姓名刻在亡妻墓碑之上,并书写“率女姗姗”等字样。对此举动,姗姗表示无法接受,并以侵犯自己的“署名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金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清除沈某墓碑上“率女姗姗”等字样。 点评: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本案中在墓碑上刻制名字的权利并非署名权,而是姓名权。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亦包括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在使用他人姓名之时,应当征得姓名权

司法考试民法姓名权、名誉权与隐私权中盗用和假冒的区别

司法考试民法姓名权、名誉权与隐私权中盗用和假冒的区别姓名权、名誉权与隐私权 【例题·多选题】女青年牛某因在一档电视相亲节目中言词犀利而受到观众关注,一时应者如云。有网民对其发动“人肉搜索”,在相关网站首次披露牛某的曾用名、儿时相片、家庭背景、恋爱史等信息,并有人在网站上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关于网民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3-68) A.侵害牛某的姓名权 B.侵害牛某的肖像权 C.侵害牛某的隐私权 D.侵害牛某的名誉权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隐私权、名誉权侵权。选项A错误。《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据此可知,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干涉、盗用、假冒等。本题中,不存在这些情形,因此,网民的行为并没有侵犯牛某的姓名权。选项B错误。《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据此可知,侵犯公民肖像权必须是以营利为目,本题中,网民并没有营利的目的,因此,不构成对牛某肖像权的侵害。选项C正确。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私密的权利。本题中,网民收集和公开牛某的私人信息,构成对牛某隐私权的侵害。选项D正确。《民通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题中,网民在网站上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属于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的行为,构成对牛某名誉权的侵害。 学员问:没有太明白盗用和假冒的区别,请老师帮我解释! 法律教育网教务老师回复:盗用姓名,就是指未经姓名权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姓名权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活动。盗用他人姓名,指并不自称自己就是某人,而只是以他人的名义行事,往往就是为了借此抬高身价,以谋取不当利益。假如某地要举办一场大型活动,但是没有赞助单位,于是谎称某明星将来参加,出于不同的目的,不少单位都出了钱来赞助。这里的主办单位就盗用了某明星的姓名,侵犯了某明星的姓名权。其中最重要的是“以某明星的名义”,而不是说“自己是某明星”,明显属于盗用他人姓名。假冒他人姓名,也叫冒用他人姓名,是指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因此,他(她)往往是自称是某人参加民事活动或进行其他行为。例如湖南邵东县学生罗彩霞于2004年被当地公安局政委的女儿王佳俊冒名顶替,失去在贵州师范大学读书的机会,而王佳俊冒名罗彩霞,被贵州师范大学以定向招生形式补录为本科生,此后顺利入党、毕业、工作。

兰大《民法学》18秋平时作业2(满分)

------------------------------------------------------------------------------------------------------------------------------ (单选题) 1: 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水流影响他方生产的,他方有权请求_____________ A: 排除妨碍 B: 赔偿损失 C: 恢复原状 D: 消除危险 正确答案: (单选题) 2: 甲出差住乙旅馆,晚上在房间休息时,房间的吊灯突然脱落致甲受伤。后查明该吊灯是丙装修队安装,因使用时间过长螺丝松动所致。甲想索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甲应向乙索赔 B: 甲应向丙索赔 C: 甲可以向乙或丙索赔 D: 甲应要求乙和丙共同赔偿 正确答案: (单选题) 3: 甲与乙系五、六楼邻居关系。甲于1994年购买此房。进住后,甲在五楼通往六楼的楼梯上安装铁栅栏门,铁栅栏门外又安装了铝合金门,并用胶合板将楼梯扶手上的空间封堵。2001年5月,乙购买了进住六楼。2004年5月,乙认为甲严重造成了自己出入及搬运东西的不便,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立即拆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不应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因为甲安门在前,乙进住在后,进住时乙明知楼中的格局问题B: 不应支持乙的请求,因为甲是建筑物空间共有人之一,可自由使用该空间 C: 应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因甲侵犯了其共有权 D: 不应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因其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正确答案: (单选题) 4: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其遗产继承开始的时间是( ) A: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B: 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次日 C: 人民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死亡日期 D: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 正确答案: (单选题) 5: 下列行为中,行为人所采取的行为属于自力救济且不负责任的是()。 A: 甲为保护自己的桃园免受小偷侵扰在桃园的四周架设高压电网,致使小偷被电死 B: 甲为看家护院养有狼狗五条,小偷乙要入院中被狼狗咬成重伤 C: 甲因情势急迫将盗贼放在屋前的汽车轮胎扎破 D: 甲见小偷乙在屋中寻找钱物,乘其不备将其左臂砍下。 正确答案: (单选题) 6: 甲、乙合作建一楼房,前后楼上楼下各2间,中间隔一天井。建成后,双方约定,甲拥有前截上下两间房屋的所有权,乙拥有后截上下两间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出入均由前截房屋右侧通行。天井、走廊、楼梯为双方共有。其后,甲将其所有的两间房屋租给了丙。现甲打算将其所有的两间房卖出,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甲和乙之间就该楼房形成按份共有关系 B: 甲和乙之间就该楼房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C: 乙有优先购买权 D: 丙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公民享有姓名权

公民享有姓名权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户口登记条例》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对16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这样做是不对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公民改名字应该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案

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学过程 提问:每一课书前言部分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生答:概括这一课书的主要内容、观点,是学习本 课知识的纲要。 请同学们阅读并整理前言要点: 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对国家事 务有权进行管理。 我国宪法和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提问:具体讲,我国宪法和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哪 些政治权利和自由呢? (投影) 提问:哪一项权利是公民参加政治生活的首要 权利呢? 生答: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现在我们开始第一框的学习 板书: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请同学们看关于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部分片段。 ①1998年3月在北京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会场,代表们步入会场

②代表们在大会上听取《政府工作报告》。 ③代表们踊跃发言,参政议政表达人民意愿 ④代表们投票选举产生了江泽民、李鹏、朱镕基等国家主要领导人 这一场面体现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说明了选举权利位于我国公民政治权利的首位。 提问:什么是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呢?请同学们阅读后回答。 生答:(略) 我国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方式。即: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称为直接选举;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称为间接选举。可见,刚才我们在录像中所看到的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大的代表也是由广大的选民选举产生的,是代表广大人民意愿的。 从上述材料中,我们可以看出选举权利居于我国公民政治生活的首位,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组织国家政权、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 提问:你有选举权吗?为什么? 阅读教材,填写下表: 根据我们得出的结论,请你判断:他们是否具有行使选举权利的资格?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学院 毕业论文(设计)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院(系、部)名称: 专业名称: 学生姓名:薄一帆 学生学号: 指导教师: 2014年06月20

学术声明 本人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数据、图片资料真实可靠。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 本人签名:日期: 指导教师签名:日期:

摘要 随着社会上越来越多隐私侵权案例的出现,引起了人们开始对隐私权的探讨和重视。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利用了名誉权等的法律规定予以调整。问题在于这只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而在世界其他发达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都确认了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因此探讨如何完善保护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键词: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立法;

目录 摘要........................................................................................................................................... I 一、隐私权的涵义及特征.. (1) (一)隐私权的涵义 (1) (二)隐私权的特征 (1) 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1) (一)隐私权保护的方式 (2) (二)我国隐私权发展存在的问题 (2) 1、隐私权的保护的立法制度不完善。 (2) 2、执法人员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观念淡薄。 (2) 3、对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不明确。 (2) 4、对于隐私权的界限没有一定的认识。 (3) 三、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3) (一)完善隐私权的立法制度 (4) 1、在宪法中明确隐私权的概念。 (4) 2、制定有关隐私权保护的单行法律规范。 (4) (二)在民事法律中明确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 (4) (三)提高执法人员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观念 (4) (四)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 (4) (五)提高公民的隐私权意识 (5) 结论 (5) 参考文献 (6)

民法学人身权考试卷模拟考试题.docx

《人身权》 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总分:100分 遵守考场纪律,维护知识尊严,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结果公正。 1、人身权是一种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 2、人身权与财产权益没有联系。()( ) 3、人身权具有专属性质,是一种相对性权。()( ) 4、人身权是和生命联系在一起的,法人是组织体,谈不上什么人身,故其没有 人身权。()( ) 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 --------------------密----------------------------------封 ----------------------------------------------线-------------------------

5、身份权是基于民事主体某种行为、关系产生的与其身份有关的民事权利,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热不具有响应的行为能力,因此不享有身份权。()() 6、人格权是公民专有的权利。()() 7、公民有权决定、使用、转让自己的姓名。()() 8、公民死亡后,其人身权益不再受到保护。()() 9、身份权是每一个公民和法人都享有的权利。()() 10、人格权自民事主体产生时就依法享有。()() 11、对人身权的保护只是民法的任务。()()

12、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方法包括返还财产、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13、侵害人身权的行为只需承担民事责任。()() 14、下列行为中属于侵犯公民的姓名权的是()() A.甲(3岁)之父母未经甲同意到派出所将甲的姓名进行变更 B.乙之父母为乙起的姓名与邻村甲的姓名相同 C.甲报社报道某国际会议时未经乙同意披露与会者乙的姓名 D.未达婚龄的甲借用已达婚龄的乙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以乙的名义与丙登记结婚 15、下列权利中属于人格权的是()() A.荣誉权 B.名誉权 C.亲权 D.配偶权 16、某报社在新闻报道中披露了某国企领导甲的受贿行为,并称其曾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五一劳动奖章”,该企业员工因此感到脸上无光,甲的子女宣布与其脱离父子关系,后证实甲确有受贿事实,但获得奖章并无不当。该报社的行为侵犯()() A.甲的名誉权 B.甲的荣誉权 C.企业员工的名誉权 D.甲的亲权

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学设计(二) 导入新课 教师: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那么,人民应该如何行使管理国家的职权呢?这就是第十三课我们要学习的内容。 第十三课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享有重要权利(板书) (组织一次课代表选举活动) 教师:为使我们班的思想政治课学习取得更好的成绩,在上新课前,我想请同学们进行一次课代表选举活动。选举的程序是这样的:首先由我提名候选人,然后举手表决。现在我宣布,候选人是甲、乙、丙、丁四位同学,请同学们举手表决。(老师统计票数)现在我宣布,学生乙当选为我班的思想政治课代表,请学生乙上来做一个简单的就职演说(鼓掌)。 学生乙:感谢同学们对我的信任,我将以实际行动为同学们服务,为搞好我们班的政治课学习,与大家共同努力,谢谢。 教师:思想政治课的管理需要课代表,班级的管理需要班委会,国家的管理需要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及其主要领导人是怎样产生的呢?是由公民选举产生的,我国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讲授新课 一、合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板书) 1.人民管理国家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板书) 教师:什么是选举权?什么是被选举权? 学生1:选举权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享有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者其他由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 学生2:被选举权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被选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者其他由选举产生的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教师:这两种权利统称选举的权利。谁能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合二为一,给选举的权利下一个定义呢? (学生:选举的权利,就是公有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者由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 教师:这里所说的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就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司法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那么请问,由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领导人都是哪些领导人呢? 学生:由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领导人,有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行政机关的领导人有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省省长、副省长,各市市长、副市长,各县县长、副县长等。 教师:我们刚才进行课代表选举时是由我班全体同学直接选举产生的。那么,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也就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是由全国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吗?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必须清楚两个概念,一是直接选举,就是由选民自己投票选举,一是间接选举,就是由选民选出代表代表自己参与选举。好,现在请回答问题。 学生:不全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是由下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产生的。 教师:这里要注意,县级是分界,县级人大代表是直接选举产生的。那么,各级国家公职人员,是直接选举产生的,还是间接选举产生的呢? 学生:他们是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或决定)产生的,所以属于间接选举。 教师:公民选出国家机关代表和领导人是为了什么呢? 学生:管理国家、组织国家政权,实现人民民主。 教师:回答得非常好。公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实现人民民主。这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和保证,体现了人民的主人翁地位,所以,选举的权利是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现在请同学们想一想,在投票选举时,组织者往往会说,请投上你神圣的一票。为什么是神圣的呢? 学生: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于我国政治权利的首位,它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组织国家政权、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所以它是庄严神圣的。 教师:下面让我们对比一下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主要领导人的选举与我们刚才进行的思想政治课代表的选举有什么异同。

东财15春学期《民法》在线作业三满分答案

东财《民法》在线作业三 单选题多选题 一、单选题(共20 道试题,共80 分。) 1. 公民的身份权是公民于下列情况下享有的权利() A. 出生 B. 年满10周岁 C. 年满18周岁 D. 取得特定身份 -----------------选择:A 2.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A. 组织 B. 团体 C. 组合 D. 社团 -----------------选择:A 3. 甲与乙因故发生争吵,甲用木棒打击乙的头部致乙休克,甲侵害了乙的() A. 生命权 B. 健康权 C. 名誉权 D. 身份权 -----------------选择:B 4.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是对() A. 选择之债进行的分类 B. 主债进行的分类 C. 法定之债进行的分类 D. 多数人之债进行的分类 -----------------选择:D 5. 养牛专业户蒋某的一头奶牛得了重病,蒋某恐此牛得的是传染病,为防止传染给别的牛造成更大损失,蒋将此牛拉到野外抛弃,农民刘某经过此地发现此牛并拉回家中,经过刘某的精心喂养,此牛竟成了一头高产奶牛。一年后,蒋某听说了此事,要求刘某将牛还给他,刘不允。依照法律,蒋某() A. 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为刘某取得此牛是不当得利 B. 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但应补偿刘某喂养病牛支出的费用及劳动费 C. 无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为蒋某的所有权已因抛弃而消灭 D. 无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但有权要求刘某给予适当补偿 -----------------选择:C 6. 司机吴某要出差到山东,李某委托他代买一箱苹果,吴某见当地苹果物美价廉,就为李某多买了一箱。此行为属于() A. 没有代理权 B. 有权代理

浅谈东西方隐私权的差异

浅谈东西方隐私权的差异 黄昏力作 在中国,很多人都注意到,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打招呼时都会问:“你吃了饭没有?”“你到哪里去?”在交谈中,人们都迫切的想知道对方的一切,包括对方的年龄、婚姻状况、工资收入等由此来表现对人的关心;而在英美等西方国家,这些问题恰恰是禁忌的问题,他们认为这是他们自己的私事,与谈话人无关。而且还会认为你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由此可见,东西方对隐私权的认识存在巨大差异,下面,我将从隐私权的起源发展、内容、现状和造成差异的原因等四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 一、隐私权的起源与发展 隐私权是近几年才为大家所熟悉的概念,但是即便在西方,隐私权这一概念的出现也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1890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并在该文中使用了“隐私权”一词,被公认为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首先是在美国建立起来的。美国先后于1970年制定了《公开签账账单法》,1974年制定了《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法》等。随后,其他国家也开始相继在立法中保护隐私权。在法国,1978年通过了一项有关资料处理的法律规定:资料的处理不得损害个人身份、私人生活以及个人和公众的自由。在德国,二战以后,因为新宪法确立了一般人格权,从而隐私权也逐渐确立了其地位。德国一般采判例的形式保护隐私权,其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2条、第823条、第824条、第825条和宪法第1条、第2条。此外也制定了一些单行法规,如1977年颁布的《联邦数据保护法》等。隐私权的保护在国际法上也同样受到关注。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也规定:“刑事审判应该公开进行,但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可以不公开审判。” 我国民法从不承认隐私权到确认隐私权经历了曲折发展过程,到今天已经明确确认其为具体人格权。 在1949年之后的长时间里,我国没有保护精神性人格权的法律,当然也不采纳隐私权的概念。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概括起来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1)法律空白时期。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第一次规定了精神性人格权,规定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但没有规定

公民人身权包括哪些内容

一、公民人身权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人身权包括下列基本权利: 一、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二、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三、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四、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五、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六、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七、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八、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有哪些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故意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主要规定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共有43个罪名,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至二百六十二条,具体为: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美国公民选举权的历史演进

美国公民选举权的历史演进-社会科学论文 美国公民选举权的历史演进 范伟 摘要:选举权常被美国人称为“第一自由”或“第一权利”。殖民地时期,只有极少数人享有选举权,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才真正实现了普选制。其选举权民主化的进程经历了漫长的演进过程。影响美国人获得选举权的主要因素有财产、种族和性别。 关键词:美国;选举权;政治;宪法修正案 民主的核心意义是“主权在民”。列宁说过:“民主意味着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无差别的权利。”[1]实现主权在民的途径之一是选举。美国因《独立宣言》而享誉世界,也因此被认为是民主的典范。然而,《独立宣言》中许诺的平等权利在美国很长一段时间并没有实现,就公民的选举权而言,美国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进化过程。 一、弗吉尼亚议会与神权政治 在北美十三块殖民地中,弗吉尼亚殖民地是最早建立的、也是北美洲最早实行代议制的地区。1607年至1618年,弗吉尼亚在创建之初,实行总督独裁统治,引起殖民地人民的普遍不满。1619年7月30日,22名经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召开了北美历史上第一届议会,并选举产生了弗吉尼亚殖民地代议制政府。满云龙在《1619年弗吉尼亚议会探微》一文中详细地考察了1619年弗吉尼亚议会的史料。他认为弗吉尼亚公司和当时的殖民地居民均没有任何“主权在民”的意识。虽然弗吉尼亚议会是弗吉尼亚公司主动设立的,但其目的是维护公司经济利益,而不是保护殖民地的政治权利。他不无遗憾地指出:

现存史料没有留下关于选举过程的记载,因此无法确认诸如选举资格、候选人、选举方式等的具体规定。史家们只好根据其他材料,做出种种推测,说法便各有出入。鉴于弗吉尼亚到1670年才对选举权做出明确的法定财产限制,多数史家倾向于认为1619年时殖民地上所有的自由成年男子都参加了选举。当时弗吉尼亚人口约为1500 多人,绝大多数是男性。如上述推测大致准确,弗吉尼亚的选举权范围就当时而言是较广泛的,应不低于同时代英国40%的成年男子有选举权的比例。[2] 这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北美洲第一个代议制机构的诞生,是早期殖民地民主化进程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在早期殖民地议会制建立过程中,另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是马萨诸塞殖民地,它由普利茅斯和马萨诸塞湾两块殖民地组成。 1.普利茅斯殖民地建于1620年,当时只有102 名移民,其中51 名为分离派成员。这51人中有35名在《五月花号公约》上签字,开创了前所未有的公民自治政府,为美国的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但是《五月花号公约》并不是移民们自觉的民主意识产物,而是限制和约束无政府主义的产物。根据威廉·布拉德福的记载,“他们在签约之后选择了或确认了约翰·卡弗先生,一个在他们中间德高望重的人作为那一年的行政长官。”[3]布拉福德之所以用“确认”一词,是由于约翰·卡弗在出发之前就被任命为地方长官。约翰·卡弗不久便去世。之后,布拉福德当选为地方长官。他曾30次当选,从1621到1656年几乎一直担任这个职位。1691年普利茅斯被马萨诸塞湾殖民地兼并。 2.马萨诸塞湾殖民地建于1630 年。作为殖民地第一任行政长官的温斯罗普曾经说过:“万能的上帝在他圣明的旨意中决定了人类的处境。如同所有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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