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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文件

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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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投资者的利益爱护

由于下述二点因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投资者利益爱护问题值得引起高度重视:其一、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活动频繁发生,是当前和以后相当长时刻内证券市场上的持续热点,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卷入”其中。其二、并购重组多属上市公司运营中的“大动作”,对上市公司的存续进展和股东的利益有着重大的和长远的阻碍。

从投资银行并购业务的角度上讲,上市公司并购方案的设计和交易条件的安排,必须慎重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确实是作为中散股东的投资者的利益爱护问题。只有在那个问题上实现了人情和法理上的“自圆其讲”,设计出来的并购方案和交易条件才能

得到监管部门和公众的认同。因此,投资银行的并购业务人员需要熟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投资者利益之所系,并熟悉为此而作的各种法律规定。

一、并购重组过程中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

1、股权转让中的不等价交换。

在公开竞价的市场条件下,我国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价格是“公平”的。通过收集公众股来收购上市公司,价格“随行就市、公开公平”,虽有买进或卖出价格是否“最好”及相应的利益增损问题,但没有“叫屈求偿”的道理。然而我国上市公司的并购,更多地是通过转让大宗的非流通股来实现。非流通股没有公开的市场价格,其交易定价取决于当事人的协议。这就产生了协议作价对双方投资者利益的向背问题。信息不对称、法制不健全、人情社会的特点,使得人为歪曲非流通股权价格成为可能。环境及有关当事人推断能力上的欠缺也常常导致不能“准确”地评估有关股权的价值。因而导致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不等价交换:其一是刻意或无意识地低估股权价格,导致原投资者股东即出让方受损:其二是刻意或无意识地高估股权价格,导致新投资者即受让方受损。因此,现实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交易,不可能做到理论意义上的那种“完全”等价交换。并购过程中的股权转让作价亦然。

在谈论投资者利益爱护的时候,我们显然不是“追究”这种意义上的价格背离价值所导致的投资者利益受损,而是“追究”:①利用某种优势或手段(举如知情、行贿评估机构等)刻意压低或抬高股权价格所造成的投资者利益受损;及②因有关当事人推断错误而导致股权定价严峻偏离其价值,从而造成的投资者利益损失。前者属于蓄意欺诈;后者则至少可被认为是民法上所称的“有重大误解”的可撤消民事行为。

2、资产买卖中的不等价交换。

某一特定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无非是两种情况:一是上市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主体就其内部的各项资产及业务进行重新组合,不发生上市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主体与经济社会的其他主题之间的资产交流。二是上市公司与经济社会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资产交流,即上市公司将自己资产向他人卖出,也从他人那儿买进资产,然后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资产及业务的重新组合。显然,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以后者为主流。与股权转让作价中的价值背离现象理出同辙,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资产买卖的不等价交换也普遍存在。从投资者(股东)利益爱护的角度上讲,这种不等价交换要紧有两种情形:一是在卖出资产的时候,高值低价:二是在购入资产的时候,低值高价。这种资产买卖给公司及股东利益带来的损失是直接的和“立竿见影”的。这种现象在下面几种情形

中极易发生:①在由大股东操纵的关联交易中;②在董事们违背诚信及尽职原则的“内部人操纵”中;③在控股大股东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配股的时候。举例来讲,集团公司A(或收购方A)控有上市公司B45%的股份,为持股比例远高出于第二大股东的控股股东。A欲将5000万元价值的资产X套现,随以对上市公司B进行资产重组的名义将资产X售予B。在作价的时候,A通过公关手段将X资产评估成8000万元并以此价格成交。B公司通过配股从投资者手中募得资金用以支付该等“资产重组”的对价。撇开该等资产对B可能产生的其他阻碍不谈,就在对价的支付问题上给上市公司B造成的直接损失为3000万元。倘依持股份额计算,控股股东A之外的所有其他投资者(股东)担当该等损失的55%,即1650万元。假如考虑到市盈率的放大作用,B公司的这种损失反映在股价上的波动,则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更大的损失。

3、重组过程中的虚买虚卖和假做利润。

资产虚买虚卖和假做利润,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经常发生的现象,甚至是当前中国众多的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过程中的“必修课”——举如大部分ST公司病入膏肓甚或早已命赴黄泉,起死回生难甚蜀道,他们的并购重组多半伴生虚买虚卖和假做利润。//虚买虚卖和假做利润背景有殊、动机各异,做法也不

一而足。比如某公司A为将投资者X挤出股东行列,遂将公司里最被X所看好的那些“亮点”资产卖给B,同时与B私下签订资产回购协议,约定在X让出股权之后A公司以同样的价格从B那儿买回那些资产。同样,A公司也能够将原投资额仅500万元的资产(比如下属公司的部分股权)作价2000万元售予B,大量的投资收益确保了A公司的当年利润。待报表公布之后,又以2100万元的价格(多出的100万元为A付给B的利息或在无实质性支付情况下的帮忙酬劳)将该等资产买回。假做利润有两个方向:一是往低做:多利润做成少利润、有利润做成无利润、少亏做成多亏等等,比如为了打压股价或偷逃税收;二是往高做:多亏做成少亏、亏损做成盈利、少利做成多利等等,比如为了幸免摘牌或ST、保住配股资格或提高配股价、哄抬二级市场甚或为了老总脸面等。虚买虚卖和假做利润给投资者利益带来的损失要紧表现在多方面:其一、公司信息扭曲和失真,投资者无从对公司价值作出“合理的”分析和推断,投资者被误导,可能作出与自己利益正相反对的投资决策。其二、作假的结果往往是“出人意料”,股价在虚假信息的基础上波动难测,加大了投资者风险。其三、税收刚性使得虚做利润的公司无端负担相应税负,导致公司无缘无故的净现金流出,给公司造成直接损失。

4、无谓的甚至是恶意的并购重组行为。

上面提及的刻意压价或高估、虚买虚卖、假做利润等等,当属“恶意”的范围,但它们要紧是指并购重组过程中某一个体做法的“恶意”。我们那个地点所称的“无谓的甚或是恶意的并购重组行为”,是指整个并购重组的启动即肇因于法律上和/或道德上可追究和责备的不良动机,而这种并购重组对公司的进展并无任何实质性意义,甚至于有着负面的效果。举如:①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出于自身收费目的,劝诱上市公司进行的无助于公司进展和股东利益的并购重组活动。②上市公司的内部操纵人出于特定的利益输送目的而进行的并购重组活动。比如某生产整车的上市公司A,其董事长兼总经理X先生为让其朋友Y的汽车配件生产线溢价套现,则促成董事会既而是股东大会决定以整合上游企业为名溢价收购Y的汽车配件生产线。事实上不管从A公司的自有财务能力看,依旧从Y生产线的资产质量和工艺技术水平看,该等收购重组都可不能给A带来理想的结果。又如,某医药类上市公司的内部操纵人X促成董事会既而是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将该公司收益率最高的一块资产出让给他的亲戚Y。出让价格依资产净值作价,而不考虑现金流量折现和市盈率概念。③大股东或内部操纵人出于其他目的而进行的无助于公司利益的并购重组活动。比如为了响应号召或“赶时髦”(举如乘什么什么东风大搞收购重组以作姿态或做给人看)、为了二级市场炒作(当前市

场上俯拾皆是)、为了扩大知名度、为了在权力斗争的公司内部政治中党同伐异巩固自我(举如将异己力量辖下的优质资产廉价卖掉,以此削弱异己分子的力量或者令异己分子随资产而去)、甚至为了意气用事(举如公司A的老总X与公司B的老总Y结怨经年,X利用A作为上市公司的筹资优势不惜代价一举收购了B 公司,目的确实是要将Y赶下台,而丝毫不问B公司的资产和财务状况),等等。

5、“不适当”的并购重组活动。

撇开并购重组过程中的各种恶意动机和做法不讲,即便是出于完全善意动机的并购重组,其之于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效果也是一把“双刃剑”。适当的并购重组有利于公司的进展,从而有利于股东的利益;不适当的并购重组有害于公司的进展,从而有害于股东的利益。从语义上讲,上已述及的种种“恶意”并购重组行为自然当属“不适当”的范围。那个地点所讲的“不适当并购重组”是指非出于不良动机的并购重组中的“不适当”情况,其情形千差万不,专门难罄列。兹举两例以讲明问题:①新入主大股东的不适当,比如某上市公司A深感现有的大股东对自己经营进展的支持意义不大,因此想寻求更有实力的战略投资人取代现有大股东。为此发生收购行为。结果是新入主的大股东较诸原股东不单更为支持不力,而且还增添了许多原来没有的合作困

难。从公司进展和股东利益角度来讲,这一“引进战略投资人”的并购行为显然是“不适当”的。②重组战略的不适当,比如某上市公司主业为生化制品,它的产品市场空间尚大,其产销远未达到应有规模。然而它却确立了一个通过并购重组快速实现多角化经营的进展战略。为此,它卖掉部分主业资产套取现金,再加上历年的配股资金和贷款,用以收购一系列的百货业、无线寻呼和水泥业资产。结果是原来主业的竞争力受到严峻削弱,新进入的产业因不明白行及治理整合困难而状况堪忧。最终因战线过长,公司人、财、物力不足以支撑,公司经营陷入严峻困境。凡此种种不适当的并购重组,尽管非出于“恶意”,亦无什么恶劣情节。但其给公司及股东带来的不良后果却未必会轻于那些恶意性的并购重组。好心也能办坏事,而且也可能办得更坏。比如在战略不适当情况下的并购重组,给公司及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往往是灾难性的。因此爱护投资者利益不宜将此忽略。

6、并购重组中的政府意志介入。

中国社会的行政化可谓是无孔不入。尽管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走了20年,而且上市公司是在那个进程中走在最前面的那一拨。然而中国企业对所在社区的过分依靠特性,以及政府对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控股地位,令到政府意志对上市公司的介入并不亚于对通常的国有企业。从不利于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来讲,政

府意志介入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活动,当前时期的突出表现有:①拒斥外来的收购者,认为好不容易搞了个上市公司,被人并购掉了没面子,要卖也要卖给本地企业。这实际上是背弃市场经济原则,限制了上市公司依据自身进展需要自由选择“适当的”战略投资人的权利。②以国有资产保值增殖名义,审查和否决“合理的”重组方案,或在出让股权或资产时漫天要价,贻误重组时机或搁浅重组方案。③为了解决本地困境企业及职工的困难,强调“强带弱、富帮贫”,举并购重组、资本经营之旗,行行政捏合之实,拒斥外来的“适当”资产和业务。④有的地点政府滥用其控股地位或行政力量,对上市公司的筹资优势和信用能力取一种破坏性开发的态度,寅吃卯粮、竭泽而渔。甚至于把上市公司当作实现本地困境资产套现的“容器”,通过注入资产来套取股民的资金。此外,出于种种不同的因素,政府意志的介入往往也会驱动上面述及的种种“无谓的、恶意的和不适当的”并购重组行为。

7、并购重组中的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

并购重组概念是二级市场炒作的永恒主题。在投机性较强、投资者还不成熟的新兴市场,并购重组概念往往有风确实是雨,易于炒作成势,因而给炒作主力及有关内幕人士带来丰厚利润。因此乎,情况的逻辑发生转折:原本是“因为并购重组而发生市

场炒作和内幕交易”,现实中则往往是“为了炒作和内幕交易而发生并购重组”。炒作和内幕交易的需要成为我国许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的要紧驱动力。不管谁是“原生”的谁是“伴生”的,反正并购重组与市场操纵及内幕交易有着紧密的联系。这种情况对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危害(潜在的和直接的)在于:①整个并购重组活动可能围绕市场炒作和内幕交易的需要而展开,至少要顾及这种不当需要。结果是并购重组的方案和做法偏离公司的进展需要及股东利益的最大化。②市场操纵的结果是股价扭曲,投资决策遭误导,投资风险放大,正常的投资演变成为猫与老鼠玩博弈游戏式的的“博彩”。③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并购重组中的市场炒作和内幕交易,或者是上市公司或其内部操纵人躬亲为之;或者是与炒作主力合谋串通为之。是为严峻的证券欺诈行为,属刑事犯罪之列。这实际上是将上市公司置于重大法律风险的笼罩之中。一旦东窗事发,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罚款、没收所得、股票暂停交易甚或除牌、司法调查及治理层变更对公司形象及正常经营治理的冲击等)终究会是股东利益的损失。

8、作为反收购策略的资产重组行为。

在公司受到收购威胁或突击的时候,公司决策者(内部操纵人或主政大股东)往往会采纳对公司进展及股东利益有着负面效应(这种负面效应有时是致命性的)的重组行动,以为反收购的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课后测验95分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课后测验 一、单项选择题 1.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上市公司发 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A. 最高成交价 B. 最低成交价 C. 交易均价 D. 最后收盘价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2.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 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 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A. 20% B. 30% C. 50% D. 60%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3. 以上市公司为平台的产业整合,交易成本相对(),交易效 率和市场化程度相对()。 A. 较高较高 B. 较高较低 C. 较低较高 D. 较低较低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4.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上市公司应 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 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 A. 3 B. 5

C. 7 D. 10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5. 以()为特征的第一次并购浪潮,在实现规模化经营的同时, 也带来了行业垄断问题,为保持市场公平竞争,美国政府出台了反垄断法。 A. 横向并购 B. 纵向并购 C. 混合并购 D. 杠杆并购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6.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上市公司破 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需提交()作出决议。 A. 股东大会 B. 董事会 C. 管理层 D. 中国证监会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7.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以上通过。 A. 1/3 B. 40910 C. 2/3 D. 全部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二、多项选择题 8.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

浅论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摘要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证券市场存在及发挥其作用的基础。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稳定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对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意义重大。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占了投资者的绝大部分,是市场流通资金的主要来源,因此,我国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应偏向中小投资者。但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外部原因包括法律制度上存在缺陷,监管部门监督不到位,中介机构、上市公司和大股东的不诚信运作等多方面。另外,投资者自身也存在法律观念不足,风险意识淡薄,缺乏专业知识以及从众心理等不足之处。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需要从外部环境及投资者自身两个方面同时着手。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建立明确具体的民事责任赔偿制度,使投资者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建立专门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基金;加强市场监督与处罚力度;另一方面投资者应积极提高自身法律和风险教育,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增强投资技巧,做到理性投资。只有双管齐下,才能切实有效的做好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关键字: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一、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重要性分析 (一)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重要性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流动资金的最重要来源。没有投资者,证券市场就无法发挥其筹集资金这一基本职能,其他如资源配置等职能就更无从谈起。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对证券市场的存在与发展意义重大。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将保护投资者列为证券监管三大目标(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风险)之首,世界许多发达国家也将投资者保护放在首要位置,这都说明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性。 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建立至今还只有十几年的历史,与国外成熟证券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市场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有关数据显示:截止2004年12月底,我国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账户总数已达7055.48万户,其中机构为33.96万户,个人为7021.52万户。个人投资者交易和持股市场份额均超过80%。可见,虽然中小投资者在持股总数中所占比例不大(相对国有股和法人股等大股东),但是却是证券流通市场的主体,是市场流动资金供给的主要群体。因此,我国对投资者的保护应更偏向保护中小投资者。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1、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投资者信心,是股份公司发展的基础。企业发行股票的目的就是为了筹集资金,大股东多为公司的发起人,所持股份作为企业上市前的资产存量,其数额是有限的。那么,要筹集更多的资金来扩大和发展企业,更主要的,还是要依靠企业外部的众多中小投资者。因此,只有对中小投资者提供有效保护,才能鼓励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为公司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2、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投资者信心,才能维持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是证券市场能正常发挥各项功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证券市场在一国经济中具有筹集资金、投资、优化资源配置及资本定价等功能,而我国现存的大量国有股、法人股是限制流通的,所以证券市场的这些功能就集中的体现在了社会公众股上。因此,中小投资者的行为选择直接的影响到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只有对中小投资者提供有效的保护,才能充分发挥

企业并购重组方式及流程

企业并购重组方式及流程(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直接编辑)

目录 企业并购重组方式选择 (3) 企业并购路径 (3) 企业并购交易模式 (4) 并购流程 (6) 一、确定并购战略 (6) 二、获取潜在标的企业信息 (7) 三、建立内部并购团队并寻找财务顾问 (8) 四、建立系统化的筛选体系 (9) 五、目标企业的初步调查 (13) 六、签订保密协议 (13) 七、尽职调查 (19) 八、价格形成与对赌协议 (22) 九、支付手段 (22) 十、支付节点安排 (25)

企业并购重组方式选择 企业并购路径 企业并购的路径解决如何与交易对手达成并购意向,也就是交易借助的渠道或者程序。主要分为四种途径。 一、协议并购:是指并购方与目标企业或者目标企业的各股东以友好协商的方式确立交易条件,并达成并购协议,最终完成对目标企业的并购。根据目标企业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上市公司的协议并购和非上市公司的协议并购,二者无实质不同,只是上市公司的协议并购还需遵循《上市公司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等特别规定。 二、要约收购:是指并购方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所持有公司股份的书面意见,并按照公告的并购要约中的并购条件、价格、期限以及其他事项,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核心区别在于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自主做出选择。更具有公开性和公平性,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实践中一般为上市公司的并购采用。 三、竞价收购:目标企业通过发布出售公告的形式,邀请具有一定实力的潜在购买方,通过递交密标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价优者获得并购资格。 竞价并购是被并购企业主导的并购模式,根据招标形式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规程(2016)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规程 法规标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规程 发文单位:证监会 发文日期:2016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2016年3月25日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提高审核效率,增强审核透明度,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审核人员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条审核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证监会各项廉洁自律规定。不得与申请人、中介机构或请托人私下接触;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收受申请人、中介机构及请托人的财物,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第四条审核人员应当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核过程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探询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信息;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签批意见等信息。 第五条审核人员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对应回避事项施加影响。审核人员应当遵守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与监管职责有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六条反馈意见的发出、提请重组委会议应分别由反馈会、审核专题会集体决定。重组预案披露、受理、审核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应按程序提请法律、会计专业小组集体研究。涉及 1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规程 重大政策把握的,还应按程序提请部务会研究决策。审核流程各环节遇到的重大事项或突发情况,应当逐级报告。 第七条审核决策会议应当妥善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见沟通、约谈提醒均应在办公场所进行,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做好书面记录,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部门存档。 第二章 重组预案披露 第八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以下简称“重组预案”)的披露纳入沪深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范围,交易所对重组预案进行事后审核。 第九条涉及重大无先例事项的,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可与交易所沟通,沟通应在停牌后进行,交易所应当作出明确答复意见。 交易所依据现有政策法规无法作出判断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并函询上市部,除涉及重大监管政策把握外,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上市部或我部)原则上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 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对交易所意见存在异议的,可与上市部直接沟通,并提前书面提交沟通申请,上市部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 第三章 受理 第十条申报材料由办公厅接收后送达上市部,当日完成申报材料核对和签收,指定受理审查人员。 第十一条受理审查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填写受理工作底稿,提出是否受理或补正的建议。补正建议应当一次性提出,经受理处室负责人签批后送交办公厅,由办公厅统一通知申请人。 申报材料为补正材料的,受理审查人员原则上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建议。 2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 (一)、申报接收和受理程序 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及电子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发出补正通知。 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的回复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补正回复后,证监会上市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受理后,涉及发行股份的适用《证券法》有关审核期限的规定。为保证审核人员独立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证监会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行“静默期”制度,不接待申报人的来访。 (二)、审核程序 证监会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 1、反馈和反馈回复程序:在发出反馈意见后,申报人和中介机构可以就反馈意见中的有关问题与证监会上市部进行当面问询沟通。问询沟通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两名以上审核员同时参加。按照《重组办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

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2、无需提交重组委项目的审结程序: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后,不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予以审结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的,或在反馈期间发生其他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说明事项的,证监会上市部可以再次发出反馈意见。 3、提交重组委审议程序:根据《重组办法》第27条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将安排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议。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具体程序按照《重组办法》第28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 4、重组委通过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工作会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并购重组委表决通过的,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公司应将完整合规的落实重组委意见的回复上报证监会上市部。落实重组委意见完整合规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5、重组委否决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否决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时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上市公司拟重新上报的,应当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二、上市公司并购的方式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必须遵守证券法规定的程序和规

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研究

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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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日期: 存档编号: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论文题目: 姓名: 系别: 专业: 年级、学号: 指导教师: 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印制

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学位论文 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我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其他个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说明并表示谢意。本人承担本声明的法律责任。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就像火箭一样的高速腾飞,证券市场也随之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小投资者投身于证券市场。现如今中小投资者已成为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但同时中小投资者也是利益受损最多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严重关系到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所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刻不容缓。本文从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背景,意义分析的基础上出发,阐述了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受损的原因,提出了一些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中小投资者制度建设利益保护

Abstract Since reform and openingup,China's economiclike a ro cke has development in a highrapid t,the stock markethas development in a highrapid,too. Moreandmoremedium-small investors areinthe stockmarket. The medium-smallinvest ors now has become the backbone of the securitiesmarket, but atthe same time, the medium-small investorshas been suffered most. The interestsof the medium-smallinvestors has a serious relationship to the development ofthe securities market, soit isveryurgentto protect the interestsof the medium-small investors. Basedon the background of protecting minority investors' benefit,basedontheanalysis of the significance,elaborateing thedamaged reasonsfor protecting minori ty investors'benefit in our country,puttingforward the Suggestions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medium-small invest ors. Key words:medium-small investors, system construction, profit protection?

论公司收购中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论公司收购中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一家公司通过收买另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部分或者全部有表决权的股票,从而取得对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产权交易行为。上市公司收购是市场机制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积极作用的反映;〔1〕在西方国家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至今仍方兴未艾。 在我国,自从1993年9月“宝延风波”拉开了上市公司收购的序幕,收购事件就接连不断,迄今已有十几起,这表明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条件在我国已初步具备。但是,目前我国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监管尚很不健全,特别是《证券法》迟迟不能出台,有关的法规主要是国务院于1993年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所以收购操作实务中犯规事件时有发生,都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广大小股东的利益。本文拟结合国内外有关法律规定,对我国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如何保护小股东的利益问题加以探讨。文中所称“小股东”,是指拥有一家上市公司少于5%的普通股,并且 对公司经营管理没有控制权的股东。 一般来说,一家上市公司除了有少数大股东以外,还拥有人数众多的小股东。小股东与大股东相比,不仅经济实力较弱,而且获取信息能力差,对股市变化反应慢,所以很容易因股市波动而蒙受损失。另一方面,由于现代股份公司往往规模很大,股份非常分散,所以少数大股东只要单独持有一个上市公司20~30%的股份就能控制公司的经营权,这就给少数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谋取私利创造了可乘之机。出于对社会公平的考虑,加强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已 成为各国公司立法的潮流。 就我国目前而言,由于尚未形成一定规模的投资基金,所以股市上绝大多数投资者都是个人。据统计,1995年上海、深圳两地股民人数分别达到700万和530万,〔2〕如果再加上与这些股民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那么其人数将达数千万之多。上市公司收购是对股东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往往会造成该公司股票价格的大幅度涨落。为了防止少数大股东借收购之名操纵股市,从而谋取私利,损害广大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就必须加强有关上市公司收购方面的法律监管,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公众投资的积极 性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对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具有重要意义。 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权益披露制度(Interest Disclosure) 权益披露制度是指股东在持股达到一定的法定比例时,有报告并披露持股意图的义务。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使投资公众在充分掌握同等信息的基础上及时作出投资判断,而不致于让大股东利用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或资金优势形成事实上的消息袭断和对股价的操纵。这是证券市场上公开、公平原则的要求和

C12014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课后测验100分答案--2016

C12014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课后测验100分答案--2016 一、单项选择题 1. 以上市公司为平台的产业整合,交易成本相对(),交易效率和市场化程度相对()。 A. 较高较高 B. 较高较低 C. 较低较高 D. 较低较低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批注: 2.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其中,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 A.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日平均交易量 B.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日平均交易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C.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D.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批注: 3. 第三次并购浪潮的特点是并购的主要形式是(),即并购与被并购的企业分别属于不同的产业部门,且这些部门之间没有特别的生产技术联系,进行并购的主要目的是谋求生产经营多样化,降低经营风险。 A. 横向并购 B. 纵向并购 C. 混合并购 D. 杠杆并购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批注: 4.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需提交()作出决议。 A. 股东大会 B. 董事会 C. 管理层 D. 中国证监会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批注: 5.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以上通过。 A. 1/3 B. 40910 C. 2/3 D. 全部

企业并购重组方式及流程

目录 企业并购重组方式选择 (2) 企业并购路径 (2) 企业并购交易模式 (2) 并购流程 (3) 一、确定并购战略 (3) 二、获取潜在标的企业信息.........................................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建立内部并购团队并寻找财务顾问.....................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建立系统化的筛选体系.........................................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目标企业的初步调查.............................................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签订保密协议 (6) 七、尽职调查 (6) 八、价格形成与对赌协议 (8) 九、支付手段 (10) 十、支付节点安排 (11)

企业并购重组方式选择 企业并购路径 企业并购的路径解决如何与交易对手达成并购意向,也就是交易借助的渠道或者程序。主要分为四种途径。 一、协议并购:是指并购方与目标企业或者目标企业的各股东以友好协商的方式确立交易条件,并达成并购协议,最终完成对目标企业的并购。根据目标企业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上市公司的协议并购和非上市公司的协议并购,二者无实质不同,只是上市公司的协议并购还需遵循《上市公司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等特别规定。 二、要约收购:是指并购方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所持有公司股份的书面意见,并按照公告的并购要约中的并购条件、价格、期限以及其他事项,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核心区别在于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自主做出选择。更具有公开性和公平性,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实践中一般为上市公司的并购采用。 三、竞价收购:目标企业通过发布出售公告的形式,邀请具有一定实力的潜在购买方,通过递交密标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价优者获得并购资格。 竞价并购是被并购企业主导的并购模式,根据招标形式不同,可以分为公开招标、拍卖、竞争性谈判、议标等形式。一般用于国有企业的并购。为股权并购提供了一个竞争的环境,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财务重组并购:是指对陷入财务危机,但仍有转机和重建价值的企业,根据一定程序进行重新整顿,使公司得以复苏和维持的处置方法。财务重组式并购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承担债务式:在被并购企业资不抵债或者资产和债务相当的时候,并购方以承担被并购方全部债务或者部分债务为条件,获得被并购方的控制权。 (二)资产置换式:并购方将优质资产置换到被并购企业中,同时把被并购企业原有的不良资产连带负债剥离,依据资产置换双方的资产评估值等情况进行置换,以达到对被并购企业的控制权与经营管理权。具体在实践操作中又分为先并购后置换和先债务重组后置换 (三)托管式并购:是指通过契约形式,将法人财产经营管理权限、权益和风险转让给受托者,受托者以适当名义有偿经营。采取托管方式进行并购主要是因为目标企业的经营现状不具备实施企业并购的条件,需要采取先托管后并购的操作方式。 企业并购交易模式 交易模式主要解决企业并购的对象问题。如果选择目标企业的资产作为交易对象,就是资产并购;如果选择目标企业的股权作为交易对象就是股权并购;如果选择目标企业的股权和资产并且以消灭目标企业主体资格为目的,就是合并。 (一)资产收购:资产收购的客体是目标企业的核心资产。对于资产的要求:

[公司,利益,范围,其他论文文档]论公司利益的范围及其保护

论公司利益的范围及其保护 论公司利益的范围及其保护 论公司利益的范围及其保护 论公司利益的范围及其保护 [摘要]传统的公司法认为,股东是公司的当然所有者,公司利益就是股东利益,是股东 近期利益和远期利益的总和。随着公司法理论的发展,这一观点已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人们已经认识到,经营者、债权人、供应商、职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也应该涵盖于公司利益的范围之内。但是,对于公司利益范围的界定及如何实现各利益主体的均衡保护,仍然存在分歧。本文拟就此谈一些粗浅的看法,希望能够进一步深化对该问题的讨论。 [关键词]公司利益公司的利益利益相关者均衡保护 前言 公司作为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分工与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以其独特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紧密结合,源源不断地创造出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不仅促进了自身的发展壮大,也推动了经济的繁荣,促进了社会的进步。然而,公司所做的这些贡献,始终离不开一个最基本,同时也是最模糊的问题,即公司利益。按照传统公司法理,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公司仅仅是由股东出资所组成的联合体。因此,“强化出资者(股东)对公司掌权人(即主要内部人:main insider )的制约机制,体现公司对出资者的终极关怀,从而充分保障公司所有者的利益”[1]就成为传统公司治理结构的价值追求,在实践中对 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也不做严格区分。随着公司理念的不断更新,将公司视为股东个人财产的观念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公司作为多元利益共同体的观念逐步得到认同。 一、公司利益范围的界定 把握公司利益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正如德国学者魏斯教授所言,“公司利益这个提法简直是模糊至极,以至于很难在实践中指导监事会成员的活动。”[2]同样,在美国关于公司 利益的界定也是见仁见智、分歧颇多。目前关于公司利益的解释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将公司利益视为股东利益的同义语,其中股东利益包括近期利益和远期利益。这也是世界上目前所有市场经济国家(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传统公司法所持的观点。然而,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人格享有者,必然自己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且有自己的利益范围,而股东利益的主体则是多元化的,既有大股东利益,也有小股东利益,既有投机股东利益,也有经营股东利益,如此等等。所以将股东利益代替公司利益容易造成利益归属上的模糊和含混,并最终否定公司利益的存在。第二种观点则严格区分了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认为公司利益囊括了股东、职工、债权人、消费者、公司所在社区和居民利益等各种利害关系人的利益。[3]这种观点从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出发,赋予公司以 善良公民的道德责任心和历史使命感,体现了公司立法的最终价值取向。但是,我们应该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结合万丰奥威重组案例一、基本概念与法规适用 (一)定义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 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要点1、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要点2、资产层面的购买与出售,与上市公司股权层面的重组(上市公司收 购)不同,但一般情况下资产层面的重组与股权层面的重组结合进行; 要点3、达到一定比例,50%。 (二)标准 指标: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 比例:变化达到50%, 基准:以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为基准。 (三)类型 1、单纯资产重组型 (1)资产出售型;(2)资产购买型;(3)资产置换型(资产购买与出售)。 2、资产重组与发行股份组合型 (1)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换股吸收合并;(3)其他组合型。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换股吸收合并的区别点: ,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换股吸收合并可

以; , 换股吸收合并需要设计债权人保护和异议股东选择权机制,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不需要。 (四)发行部与上市部的分工 1 1、所有的单纯资产重组型,都是上市部审核; 2、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审核,上市部与发行部分工如下: 序号类型审核部门 1 以重大资产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2 以重大资产+25%以下现金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3 上市公司存续的换股吸收合并上市部 4 上市公司分立上市部 5 非上市公司(含非境内上市公司)存续式换股吸上市部 收合并上市公司 6 全部以现金认购股份的(包括募投项目为重大资发行部,但发行对象与资产出售 产购买的) 方为同一方或受同一控制除外 7 非重大资产+现金认购股份的发行部 8 非重大资产认购股份上市部和发行部均有审核先例, 保代培训强调的是发行部 9 重大资产+25%以上现金认购股份不明确 (五)由上市部审核的部分,需要上重组委的有如下类型: 1、上市公司出售和购买的资产总额均达到70%; 2、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的; 3、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 4、发行股份的; 5、证监会认为的其他情形 (六)上市部内部的审核分工

12个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典型案例【2020年最新】

12个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典型案例 一、东方航空吸收合并上海航空 东航、上航两个难兄难弟实在有太多的相似点了,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的寒流中都分别披 星戴帽,而这两家公司的业务均立足上海,放眼全国,业务上存在颇多重叠之处,重组是个双赢的选择。但实际中,由于东航属于国务院国资委下属企业,上航属于上海国资委下属企业,这两个属于不同娘家的国有企业最后能够走上重组之路,这与上海对局部利益的放弃和 打造一个国际航运中心的迫切需求是分不开的。 (一)交易结构 1、东航发行股份吸并上航,上航注销法人资格,所有资产和负债人员业务均并入东航设立 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航空有限公司中。 2、双方的换股价格均按照停牌前20个交易日均价确定,对接受换股的上海航空股东给予 25%的风险溢价作为风险补偿。 3、方案赋予东航和上航的异议股东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提供的现金选择权,包括H股和A 股股东,异议股东可以按照换股价格行使现金选择权,无风险补偿。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 要求: ①在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 ②持续持有股票至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实施日。 4、由于国务院国资委等领导要求东航需要非公发行融资,方案采取换股吸收合并和A+H非公开发行两个项目并行操作,且相互独立,不互为条件,达到"一次停牌、同时锁价"的目标 (二)几点关注 1、上航被吸收合并的资产东航由东航通过其设立全资子公司上航有限来接收原上海航空主 业资产及债权债务,并重新领域新的行政许可证照。上海有限为东航的全资子公司,这我就不理解了,为何不干脆直接采取控股合并上航的方式,反而绕了一圈却需要重新办理几乎所 有的经营许可证照?难道是吸收合并有强制换股的味道但控股合并可能不能干干净净的换 股,可能个别股东因这那原因不会办理换股手续?这可能也是某一个全面要约案例中的原因, 在那个案例中,有部分股东就是没有接受控股股东发出的要约收购,控股股东在要约收购取 得90%左右的股权后没有办法,只能将公司注销后重新设立一个公司将相关资产装进去。 2、在日常业务中,有几个优先权需要充分注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差错,股东优先购买权,承租方优先购买权等。 3、2009年11月4日,发审委审核通过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3.5亿股A股股票事宜,2009年11月30日,重组委审核通过关于吸收合并事宜。这两次审核独立分开办理。这里有一个问题被有意无意回避了,东航发行股票吸并上航,发行股份的数量已逾十人,构成公开发行A股,这种情形下是否仅由重组委审核而无需发审委审核即可发行? 二、友谊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换股吸收合并百联股份 友谊股份和百联股份均为上海国资委下属从事百货超商类业务上市公司,友谊股份由友谊复星和百联集团分别持有20.95%和6.31%的股份,同时发行有B股。百联股份由百联集团持有 44.01%的股份。这两家公司在百货业务上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 (一)交易结构 1、友谊股份发行股份购买八佰伴36%股权和投资公司100%股权 2、友谊股份换股吸并百联股份 3、由海通证券向友谊股份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向百联股份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

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投资者的利益保 护 由于下述二点因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值得引起高度重视:其一、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活动频繁发生,是当前和未来相当长时间证券市场上的持续热点,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卷入”其中。其二、并购重组多属上市公司运营中的“大动作”,对上市公司的存续发展和股东的利益有着重大的和长远的影响。 从投资银行并购业务的角度上说,上市公司并购方案的设计和交易条件的安排,必须慎重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作为中散股东的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问题。只有在这个问题上实现了人情和法理上的“自圆其说”,设计出来的并购方案和交易条件才能得到监管部门和公众的认同。所以,投资银行的并购业务人员需要熟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投资者利益之所系,并熟悉为此而作的各种法律规

定。 一、并购重组过程中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 1、股权转让中的不等价交换。 在公开竞价的市场条件下,我国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价格是“公平”的。通过收集公众股来收购上市公司,价格“随行就市、公开公平”,虽有买进或卖出价格是否“最好”及相应的利益增损问题,但没有“叫屈求偿”的道理。然而我国上市公司的并购,更多地是通过转让大宗的非流通股来实现。非流通股没有公开的市场价格,其交易定价取决于当事人的协议。这就产生了协议作价对双方投资者利益的向背问题。信息不对称、法制不健全、人情社会的特点,使得人为歪曲非流通股权价格成为可能。环境及有关当事人判断能力上的欠缺也常常导致不能“准确”地评估有关股权的价值。因而导致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不等价交换:其一是刻意或无意识地低估股权价格,导致原投资者股东即出让方受损:其二是刻意或无意识地高估股权价格,导致新投资者即受让方受损。当然,现实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交易,不可能做到理论意义上的那种“完全”等价交换。并购过程中的股权转让作价亦然。在谈论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时候,我们显然不是“追究”这种意义上的价格背离价值所导致的投资者利益受损,而是“追究”:①利用某种优势或手段(举如知情、行贿评估机构等)刻意压低或抬高股权价格所造成的投资者利益受损;及②因有关当事人判断错误而导致股权定价严重偏离其价值,从而造成的投资者利益损失。前者属于蓄意欺诈;后者则至少可被认为是民法上所称的“有重大误解”的可撤消民事行为。 2、资产买卖中的不等价交换。 某一特定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无非是两种情况:一是上市公司作为一个

论利润最大化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

论利润最大化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 摘要:企业利润最大化观点在西方经济理论中有根深蒂固的地位。长久以来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为了达到这个目标会不惜一切,从而导致了许多社会问题的产生。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观念的日益改变,“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在西方发达国家悄然出现,并且进一步发展,逐渐得到人们的认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之间的矛盾引发了人们对企业该如何看待和处理这二者之间的问题的争议。本文通过分析利润最大化与企业社会责任各方面的内容,进而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得出利润最大化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企业社会责任依附于企业对利润的追求而存在,利润最大化要接受企业社会责任的限制。 关键词:利润最大化;社会责任;利益;制约 企业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单位,利润最大化是其关注的首要目标,它没有责任也没有义务去完成本应由政府或社会完成的工作。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盈利最大化的目标越来越受到挑战。从社会角度来讲,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企业是构成这个有机整体的单元。社会的和谐离不开企业,企业的发展也离不开社会。任何一个企业,对于推进社会的有序发展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企业

应正确处理好利润最大化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以便在其今后于己于社会做出更加正确的决策。 一、利润最大化 一般微观经济学将企业看作是等价于“理性人”的组织,而追逐利润是企业的本质,因此企业利润最大化观点在西方经济理论中有根深蒂固的地位。利润最大化是重要的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理念之一。它是指在企业投资收益确定的条件下,通过企业财务管理行为实现企业利润总额的最大值。这种观点认为:利润代表着企业能创造的财富,利润越多,则企业财富越多;当每个企业都在为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而努力时,就是实现了社会总财富的最大化。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各个企业之间此消彼长,优胜劣汰,企业为了谋求生存更是为了发展,必须要紧跟市场的需求,不断地将产品更新换代,不断地提高产品或者是服务的质量,用以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不让自己被其他企业挤垮。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有足够的资金,并能将有限的资金用以扩大生产规模,扩大销售以取得更多的收入。而企业通过将营业活动获得的盈利重新投入到生产、销售之中以获得更大的利润,促使企业不断更新改造设备、改进技术和管理,而企业也在这个资金的循环过程中发展壮大。由此可见利润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追逐利润已经是企业的本能。因此利润最大化这个观念在经济学界曾长期占主导地

公司并购重组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并购重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汇总(201705)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08年8月3日实施,国务院令第529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12月8日) 3、《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2010年8月28日实施,国发[2010]27号)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2014年3月7日实施,国发[2014]14号) 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部门规章 1.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8月4日实施,证监会令第54号) 1.2《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7月23日实施,证监会令第102号) 1.3《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7月23日实施,证监

会令第103号) 1.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3日修订,证监会令第108号)1.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9月8日修订,证监会令第127号) 2、部门规范性文件 2.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关限制股份转让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2009年5月19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09]11号) 2.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1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2011年1月10日,证监会公告[2011]1号) 2.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2011年1月17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11]3号) 2.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8号》(2011年1月17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11]2号)2.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2013年11月30日实施,证监发[2013]61号) 2.6《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2013年12月27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

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措施

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措施 投资者是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他们的信心和预期对市场的活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说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重在立法和执法上,立法严谨完善、执法严格有效是对投资者利益的最好保护。同时,还要加强行业自律,把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放在首位。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企业归投资者所有和管理,管理者就是投资者,管理者绝不会损害自己的利益,所以几乎不存在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问题。 在合伙企业中,投资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处理各合伙人的内外部关系上。《合伙企业法》第一条明确提出立法的目的是保护合伙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法条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合伙人不当减少已出资金来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所以规定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出质的。在这部法律中还有其他的条款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主要是为了防止一合伙人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或者与另一合伙人联合损害其他的合伙人。因此,一合伙人凡有可能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的行为都必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才可实施。以下是有关保护合伙人利益的条款: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此款保证了合伙人的查阅权,使之能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 在公司中,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主要在四方面。一是防止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二是防止董事会、高管人员损害股东的利益;三是防止知情人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如内幕交易;四是股东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在国民经济中占很重要的地位,促进公司的良序发展必须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此方面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涉及到了《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和行政法律法规,这些法律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起了很大的作用。就公司法的内容谈谈对其的保护。公司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开宗明义提出要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防止一人有限责任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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