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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

随着注册会计师地位日益提高,其负担的法律责任也在不断增长。近几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生了一系列震惊整个行业及社会的案件,中小型的注册会计师案也日趋增加。司法界在使用现行法律处理这些案件时也遇到了一些困难,主要表现在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界定上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法律责任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范中,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从相关法律可知注册会计师违反相应法律规定将会受到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事务所还会被责令停业,相关注册会计师还会被撤销其从业资格。但对具体的违法行为没有做出规定,法律责任界定上也存在模糊和矛盾。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这种形式,同样也只对虚假陈述等主观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做出了规定,但未对过失违反准则行为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做出规定。同时对故意重大过失普通过失等没有明确地加以界定,大部分专向性立法只对注册会计师的故意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做出了规定,并且相当之简单,不能足够解决我国现在面临的各种注册会计师故意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案件。

二、要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做出正确的界定,必须先明确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一)分清审计责任与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业务主要分为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鉴证业务主要是审计业务,包括: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国《公司法》要求各类公司依法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除审计业务外,注册会计师还办理其他鉴证业务,例如审阅、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内部控制审核。相关服务业务主要包括税务服务、管理咨询、会计服务等。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即不能用行政监督手段也无法用司法监督手段,加之审计成本的约束,不能也无法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做出百分之百的保证意见,也无法对会计报表的全部错弊负有责任。注册会

《独立审计准则》及相关准则下做出诚实的审计报告。计师只能保证起在遵循《注册会计师法》

在当今社会,注册会计师被控告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其中有的是审计报表使用者误解被审计单位责任与注册会计师责任。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负有以下会计责任: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护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由于被审计单位的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失,而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上述行为发表了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就不应承担责任而应有被审计单位承担。另外,由于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无力清偿借款或无法达到投资人期望的收益,而债权人和投资者不理解经营失败和审计失败的区别,在被审计单位处得不到补偿就寄希望于注册会计师。如果不是注册会计师的原因给被审计单位或第三人造成损失,注册会计师将不负法律责任。

(二)区分违约过失欺诈

1.违约。所谓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参考1)。例如注册会计师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业务协定书、保密协定书等。注册会计师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应负违约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就规定了注册会计师违约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过失。在我国刑法学中,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参考2)。在

注册会计师职业时,主要表现在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以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在审计中通常又将过失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1)普通过失。普通过失也称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例如注册会计师在没有取得必要和充分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做出肯定的无保留审计意见。

(2)重大过失。重大过失是指不保持起码的职业谨慎,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比如,注册会计师不以《独立审计准则》为计据。我国现行法律中主要用严重不负责任重大失实重大遗漏等词。

在审计原理和实务中用重要性和内部控制这两个概念区别注册会计师的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重要性在我国独立审计准则中的定义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基础练习及答案(1)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基础练习及 答案(1) 考友们都准备好考试了吗?本文“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基础练习及答案(1)”,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基础练习及答案(1) 1、下列关于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表述正确的有( )。 A、企业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应当将中期视同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相一致 B、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而不得以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 C、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的第1季度,在财务报表的列报方面,企业只需要根据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编制第1季度和当年度以后季度财务报表,并对根据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提供的以前年度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比较财务报表的其他相关项目数字作相应调整 D、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内第1季度之外的其他季度,在财务报表的列报方面,企业只需要根据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编制当季度和当年度以后季度财务报表,并对根据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提供的以前年度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比较财务报表的其他相关项目数字作相应调整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选项D,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内第1季度之外的其他季度,在财务报表的列报方面,还需要调整以前年度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比较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以及在会计政策变更季度财务报告中或者变更以后季度财务报告中所涉及的本会计年度内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季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点评】本题考查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该知识点通常以文字叙述方式进行考查,考生需要熟悉掌握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中期财务报告编制应遵循的原则;中期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编报要求;比较财务报表编制要求;中期财务报告的确认与计量;中期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 2、2×18年甲公司所属企业集团内各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或事项中,不考虑其他因素,会引起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金额增加的有( )。 A、甲公司持股80%的子公司乙公司某项其他债权投资本期公允价下降200万元 B、甲公司持股60%的子公司丙公司授予其管理人员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期末确认成本费用120万元 C、甲公司持股65%的子公司丁公司本期计提盈余公积80万元 D、甲公司持股55%的子公司戊公司发行一项可转换公司债券确认权益成分公允价值300万元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选项A,归属于甲公司所有者权益会减少;选项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5章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当能够: 1.理解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的内容; 2.了解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3. 理解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类型; 4. 了解审计期望差距形成的原因; 5. 理解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措施。 二、主要内容 1.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 (1)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然后通过签署审计报告确认其责任。 (2)发现错误与舞弊的责任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按照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获取财务报表在整体上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无论该错报是由于舞弊还是错误导致。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按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通过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合理保证能够发现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错误和舞弊。 (3)关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的目的并不是专门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是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及评价和报告审计结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重大影响。如果有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该行为的性质及发生的环境,并获取其他适当信息,以评价其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2.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从大量的审计诉讼案件来看,导致注册会计师面临法律责任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环境的变化 ①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大量增加。近十年来,企业经营失败或者因管理层舞弊造成破产倒闭的事件剧增,投资者和贷款人蒙受重大损失,受害人往往将

法律责任、认定、归责、承担教学内容

法律责任 界定 一是把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优点在于,从法律的价值标准的角度,揭示了法律责任总是与法律所不希望发生或明确反对的行为相联系的;不足在于,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并不一定就是法律责任; 二是把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优点在于,从利害关系的角度,揭示了法律责任与行为的关系,即行为人如果不遵循法律的指引去追求自身利益,那么,他的预期利益和现实利益就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甚至为此而付出代价。 三是把法律责任界定为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义务,即第二性义务,由于为法律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引起的新的特定义务。优点在于,揭示了责任与义务的关系,明确了两者的区别。定义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注:在法律责任系统中,由违反义务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居于主导地位,而不以违法或违约为前提的其他法律责任则居于从属地位。 法律责任的本质 道义责任论,是哲学和伦理学上的非决定论亦即自由意志论为理论基础的。它假定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自觉行为和进行自由选择的能力,由此推定,违法者应对自己处于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违法行为负责,应该受到道义上的责难。对违法者的道义责难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所在; 社会责任论,是哲学和伦理学上的决定论为理论基础的。他假定一切事物(包括人的行为)都有其规律性、必然性和因果制约性。由此推断,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由行为者自由的意志,而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因而只能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环境和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和轻重。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存在;另一方面是为了使违法者适应社会生活和在社会化,这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 规范责任论,法体现了社会的价值观念,是指引和评价人的行为的规范。它对符合规范的行为持肯定的态度,对违反规范的行为持否定的态度。否定的态度体现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中,这种责任就是法律规范和更根本的价值准则评价的结果。因此,行为的规范评价是法律责任的本质。 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 首先,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其次,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 最后,法律责任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 法律责任的构成 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 一般构成 责任主体 指因违反法律、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其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类,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 损害结果 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

试论我国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试论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引言 法律责任是法理学(法哲学)中的一个基本畴。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是法律责任中的重要问题,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归责原则对部门法之适用,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则常常被当作一个预设的前提和重要标尺,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深入研究这个问题,有助于充分发挥法律责任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拟对归责的基本原则及其在部门法中的实践和运用等问题作一简单论述。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含义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归结法律责任要先认清楚法律责任的构成。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依法理,其由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要素构成。 (二)归责原则的含义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国家机关既不能任意创造或扩大法律,也不能任意消灭或缩小法律责任。国家机关认定法律责任和在此基础上的归责,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环节。 这里讲的归责的基本原则,不同于民法中的归责原则,它是具体法律部门归责原则的基础。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它是特定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的体现,一方面,指导着法律责任的立法,另一方面,指导着法律实施中对责任的认定与归结。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存在差别。 二、我国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归结必须首先服从于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正义。在我国,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责任自负原则。这些原则对正确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责任法定原则 1. 责任法定原则的概念 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2. 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1)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预先规定。(2)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3)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强调“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4)同时责任法定原则也不允许法律

最新005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1

005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1

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本章考情分析 2010年教材主要变化 讲义提纲本章重难点精讲 跨章节知识点提示 本章考情分析 2011年教材第二、四节已删除,其他内容不变。 本章重难点精讲 注册会计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的 法律环境法律责任 第一节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环境 一、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 二、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 二、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因为违约、过失或欺诈,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事由 ◆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三、诉讼当事人的列置 ◆四、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 ◆五、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 ◆六、会计师事务所的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七、会计师事务所过失责任和过失认定标准 ◆八、会计师事务所免除责任的事由 ◆九、会计师事务所减责事由 ◆十、无效免责 ◆十一、赔偿顺位 ◆十二、侵权赔偿责任范围 ◆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连带责任 一、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事由(第一条) 1.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2.对“不实报告”的界定 1.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以下四类审计业务,即: (1)企业财务报表审计; (2)企业验资; (3)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对不实报告的界定(第二条第二款) (1)不实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2)在界定不实报告时,关键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过程中是否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①法律法规,比如《注册会计师法》; ②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③诚信公允原则,具体内容与教材第三、四章有关。 (3)在界定不实报告时,主要看审计业务报告是否存在以下“瑕疵”: ①虚假记载;②误导性陈述;③重大遗漏。 【例题1·多选题】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中,如果违反 (ABCD )并且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这样的审计业务报告可能被界定为不实报告。 A.《注册会计师法》 B.审计准则 C.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D.独立性原则 【答案】ABCD 【解析】《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选项A、B、C、D均为不可违反。 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第二条) 1.利害关系人的含义(第二条第一款,重点掌握)

注册会计师cpa注会东奥会计网校张志凤会计基础班课件讲义

前言 一、考试题型题量 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三、近三年命题规律 (一)题目类型特点 会计考题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客观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以考核考生对《会计》一书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基本方法的掌握程度。主观题包括计算分析题和综合题,考核考生对《会计》一书全部业务方法的综合运用能力、融会贯通能力和紧密联系实际的实务操作能力。 (二)命题规律 从近三年《会计》的试题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覆盖面宽,考核全面; 2.重视测试考生对知识的理解,实际应用、职业判断能力; 3.注重热点,突出重点,体现及时掌握新知识、新内容,实现知识更新的要求; 4.综合性较强。 四、复习方法 (一)明确目标,制定并执行学习计划; (二)全面研读大纲和教材,把握教材之精髓; (三)加强练习。 第一章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内容是会计准则中的基本准则,对全书后续章节具有统驭作用。近3年考题为客观题,分数不高,属于不重要章节。

20XX 年教材主要变化 本章删除了“第六节 会计科目”一节的内容。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节 会计概述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公告等组成。 第二节 财务报告目标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总 论

第三节会计基本假设与会计基础 一、会计基本假设 (一)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 会计主体不同于法律主体。一般来说,法律主体就是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 (二)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 在持续经营假设下,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明确这一基本假设,就意味着会计主体将按照既定用途使用资产,按照既定的合约条件清偿债务,会计人员就可以在此基础上选择会计政策和估计方法。 (三)会计分期 会计分期,是指将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若干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 在会计分期假设下,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年度和中期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四)货币计量 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以货币计量,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会计基础 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四节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一、可靠性 可靠性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相关性 相关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可理解性 可理解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可比性 可比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具体包括下列要求: (一)同一企业对于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二)不同企业同一会计期间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即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同企业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以使不同企业按照一致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基础提供有关会计信息。 【例题1·多选题】下列项目中,不违背会计核算可比性要求的有()。 A.当无形资产价值恢复时,将以前年度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转回 B.由于利润计划完成情况不佳,将以前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全额转回 C.由于资产购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将借款费用由资本化核算改为费用化核算 D.某项专利技术已经陈旧,将其账面价值一次性核销 E.将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由公允价值模式改为成本模式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陈婉玲 ? 2012-07-09 21:45:14 来源:中国经济法治网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归责/定性原则/定量原则 内容提要:经济法责任是法律责任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法律责任在本质上是一种可以不断整合、创新的资源,独立的经济法责任理论依赖于法律责任资源的还原和再分配。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是建立独立的经济法责任理论的基础,上承责任主体,下启责任承担形式,是经济法责任体系诸环节的连接点。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定性原则和定量原则,以定性原则解决政府或经营者是否应承担经济法责任,以定量原则确认其责任程度。 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法,其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已得到昭显与认同,但经济法理论所存在的理念模糊、体系混乱、责任缺失却成为制约经济法独立发展的瓶颈,如何构建科学的经济法责任体系,将直接影响到经济法部门和学科的发展与生命力。本文认为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制度构建必须通过对法律责任资源的理性梳理、还原和再分配,获得体现经济法精神的法律责任主体结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形式[1] ,以经济法独特的法权结构,即权利(权力)与义务配置不对称性特点出发,构建经济法责任主体以政府和经营者为中心的二元化结构[2] 。法律责任归责原则是责任主体与责任承担形式的连接点,是确定责任归属的判断准则。传统的以主观状态为主导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不能适应社会利益救济对法律的诉求,只有通过定性定量分析的方法把经济法责任主体与其应承担的经济法责任连接起来,形成具有经济法特色的新型归责原则,才能使得经济法矫正市场失灵功能落到实处。 一、经济法责任“定性定量归责原则”的基本思路

定性、定量作为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方法,对推动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研究具有方法论上的指导价值。定性分析法是运用文字语言进行相关描述,主要凭借分析者直觉、经验、知识和被分析对象的信息资料,对被分析者的性质、特点等作出判断的一种研究方法;定量分析法则是运用数学语言进行相关描述,依据统计数字,建立数学模型计算出被分析对象的各项指标及其数值的一种研究方法。一般而言,法学研究者更多地采用定性分析法来解决法律难题,但定量分析法却更为科学、直观。要提高经济法的可操作性,就必须强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在经济法责任归责理论中的运用,尤其是定量分析。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调节市场运行的法律,其与经济学学科的相邻性使之采用定量分析法有着天然优势。当然,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是辨证统一的关系,强调定量分析的重要地位,并不是要否定定性分析。定性是定量的依据,定量是定性的具体化,定量分析的现实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必须以正确的定性分析为前提,离开了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就会误入歧途。同样,如果缺乏定量分析,定性分析也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具体而言,在对一个违反经济法的行为追究量化责任之前,必须对该行为是否应承担经济法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只有在认定该行为应当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前提下,才能以定量方法完整、准确、具体地落实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行为后果。 定性、定量分析可以准确地解决经济法主体的责、权、利协调分配问题。作为一种新型的归责原则,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以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为核心,以利益平衡为目标追求。就像是一架以社会整体利益为中轴的“天平”,其两侧分别是作为经济法主体的社会整体利益代表人(维护者)和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侵害人,即一边是经济能力上的弱势主体,另一边是市场天然的强势主体。(注释1:从总体上看,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包括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微观(经济)规制关系。在市场体制外,经济法主体架构分别表现为行使宏观调控权和微

2018年注册会计师会计基础练习及答案(7)含答案

2018年注册会计师会计基础练习及答案(7)含答案 2018年注册会计师会计基础练习及答案(7)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各项中,体现实质重于形式这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是( )。 A. 确认预计负债 B. 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 C. 对外公布财务报表时提供可比信息 D. 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视为自有资产入账 【答案】D 【解析】选项A、B,体现谨慎性要求;选项C,体现可比性要求;选项D,形式上不属于承租人的自有资产,但是从实质上承租人已取得对该项资产的控制,应作为自有资产核算,因此体现实质重于形式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2. 下列项目中,能够引起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同时变动的是( )。 A.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B. 董事会宣告分派股票股利 C. 股东大会通过董事会提出的分派现金股利方案 D. 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 【答案】C 【解析】选项A,属于所有者权益项目内部转变;选项B,董事会宣告分派股票股利只需做备查簿登记,不需要做会计处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或负债;选项C,需要减少未分配利润,增加应付股利;选项D,增加资产、所有者权益,但不会增加负债。 3.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利得或损失的是( )。 A. 处置固定资产产生的营业外收入

B. 处置无形资产产生的营业外支出 C.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 D. 发行股票产生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答案】D 【解析】选项D,发行股票产生的资本公积属于溢价收入,是计入股本溢价明细科目 的,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是通过“其他综合收益”核算的,不包括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 4.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这遵循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是 ( )。

注册会计师工作职责及法律责任是什么

注册会计师工作职责及法律责任是什么 一、协助经理(番禺经理)负责搞好分管的财务核算工作。 二、协助经理负责搞好分管的资金运用工作。 三、协助经理负责搞好分管的成本控制工作。 四、协助经理负责搞好分管的材料核算工作。 五、协助经理负责搞好分管的竣工结算业务工作。 六、协助经理负责搞好分管的项目投资方案制定工作。 七、协助总经理(番禺总经理)负责搞好分管的经营发展计划管理工作。 3、注册资格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一)注册会计师过错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责任人的过错,而是根据损害的客观存在、行为人的活动以及行为人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是不管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他侵权条件成立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无过错即无责任,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侵权行为,只要当事人没有过错就不必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是过错推定原则。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在一般的过错原则下,举 证责任在原告一方,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过错推定原则下,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若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被法律推 定其有过错。 (二)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的理由 2.对审计制度体现出真正的尊重。那种认为审计实际上提供了一种"保证"或者"保险"的观点,实际上是对审计的本质缺乏了解。注 册会计师的责任是遵照审计准则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一般来说注 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实施了必要的审计 程序,能够发现审计报表中存在的不实陈述,但只能是合理地保证 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的合法性、公允性。如果上市公司管理层故障 隐瞒以及企业环境存在的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仍然不足以 提供绝对的保证,让注册会计师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失公允。 3.尊重和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尽管注册会计师对于委托人来讲处于信息弱势,但相对于证券市场上广大的投资者,注册会计 师作为财务信息的直接审计者仍处于主导或者优势地位。如果采取 一般过错的归责原则,则必须证明注册会计师存在过错,而采用过 错推定原则,让注册会计师来承担已履行举证责任是比较合理的, 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一、注册为执业会员(即签字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通过 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 列材料,申请注册为执业会员(即签字注册会计师):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 明表; (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债务到期后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认定

案情 2000年3月17日至9月26日,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东城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东城支行)与中国机床总公司(以下简称机床总公司)签订13份借款合同,共计贷款4.373亿元给机床总公司。中国轻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轻工集团公司)、北京正一机电技术公司(以下简称正一机电公司)分别对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工行东城支行依约将全部款项划付给机床总公司。 同年12月20日,工行东城支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北京办)、机床总公司、正一机电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13份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债权4.373亿元全部转让给华融公司北京办。2001年10月8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华融公司北京办于同年9月27日向轻工集团公司送达了催收函,要求轻工集团公司在3.513亿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1年4月6日,华融公司北京办与正一机电公司、地鑫房地产公司签订还息协议书约定,地鑫房地产公司对机床总公司的总债务4.373亿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正一机电公司对机床总公司总债务的利息负责偿付,并按照双方约定按时付息。 截至2001年6月20日,机床总公司尚欠机床总公司贷款本金421538621.84元,利息17097160.63元。 华融公司北京办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机床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22257116.44元及利息;轻工集团公司对借款本金3513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正一机电公司对借款本金86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地鑫房地产公司对借款本金422257116.44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机床总公司偿还华融公司北京办本金421538621.84元及利息;二、轻工集团公司对借款本金338638275.44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正一机电公司对借款本金82900346.39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对全部欠款本金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地鑫房地产公司对机床总公司的借款本金421538621.84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华融公司北京办的其他诉讼请求。其中上述判决第四项关于地鑫房地产公司对机床总公司借款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理由为:华融公司北京办与地鑫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还息协议书合法有效,地鑫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向华融公司北京办承担保证责任。因还息协议书是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情况下签订的,且各方当事人均当庭确认该协议是一份新协议,但未约定保证期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该案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001年8月10日的律师函不当然发生起算保证期间的法律后果。该案保证期间自华融公司北京办向法院起诉时起算更为合理。地鑫房地产公司关于华融公司北京办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过保证期间,其保证责任应当免除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地鑫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仍以华融公司

教育法律责任之归责原则

教育法律责任之归责原则 在教师招聘笔试中,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高频考点,经常出现在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中,并以事例的形式进行考察,让考生从多个归责原则中选出正确的归责原则。考生面对这些归责原则往往无从下手,一方面是对概念不理解,另一方面是没掌握这些归责原则的具体运用。下面,我将这些归责原则的概念以及考察的形式进行梳理: 首先,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四条: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中,最常考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因为校园伤害事故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其他三类原则考的较少。 一.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法条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从以上的概念和法条,我们可以得知,学校是有了过错才需要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并且,过错主要指的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的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在这里,受害者主要针对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10-18岁的未成年学生。另外,这里采取的举证方法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如果学生或家长要告学校或老师,就虽然拿出证据。 过错责任原则考察例子: 1.学校三年男生小强与同班女生小红发生矛盾,打了小红,老师对小强进行了批评教育。小红父亲得知此事赶到学校,冲进教室,不顾上课老师的拦阻,将小强打伤。事后小强家长将小红父亲和学校一起告上法庭。该事件经法院审理,判决学校40%的责任。法院对这起学生伤害事故采用的归责原则是? 解析:【答案】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在教育活动期间,由于安全管理做得不到位,从而使得小红家长能够冲进教室,将小强打伤,因此学校存在过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目录 1简介 2界定 3成因 4问题 1简介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未按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应该承担责任的内容不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三种责任可以同时追究,也可以单独追究。 2界定 (一)注册会计师过错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责任人的过错,而是根据损害的客观存在、行为人的活动以及行为人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

特别加重其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是不管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他侵权条件成立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无过错即无责任,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侵权行为,只要当事人没有过错就不必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是过错推定原则。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在一般的过错原则下,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过错推定原则下,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若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被法律推定其有过错。 (二)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的理由 1.有利于维护注册会计师的生存空间。从我国《民通则》的规定和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来看,无过错责任仅在环境污染、高危作业、产品责任等少数几个领域之中,而且背后通常有着强大的责任保险来做支撑,即透过保险制度将责任分散到大众之中。尽管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和执业风险基金在我国已经出现,但其发展时间较短、制度又未完善,如果贸然对注册会计师适用无过错责任,势必将会导致该行业成为“高危行业”,大量的业界人才纷纷逃离,造成行业萎缩,而留下来的少量注册会计师出于竞争减少和审计风险的考虑,自然会大幅提高审计费用,这样将变相增加上市公司乃至整个社会的成本负担,因此无过错责任不可取。

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基础练习及答案(1)

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基础练习及答案 (1) (一) 1、下列关于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表述正确的有( )。 A、企业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应当将中期视同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相一致 B、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而不得以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 C、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的第1季度,在财务报表的列报方面,企业只需要根据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编制第1季度和当年度以后季度财务报表,并对根据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提供的以前年度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比较财务报表的其他相关项目数字作相应调整 D、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内第1季度之外的其他季度,在财务报表的列报方面,企业只需要根据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编制当季度和当年度以后季度财务报表,并对根据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提供的以前年度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比较财务报表的其他相关项目数字作相应调整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D,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内第1季度之外的其他季度,在财务报表的列报方面,还需要调整以前年度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比较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以及在会计政策变更季度财务报告中或者变更以后季度财务报告中所涉及的本会计年度内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季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点评】本题考查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该知识点通常以文字叙述方式进行考查,考生需要熟悉掌握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中期财务报告编制应遵循的原则;中期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编报要求;比较财务报表编制要求;中期财务报告的确认与计量;中期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 2、2×18年甲公司所属企业集团内各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或事项中,不考虑其他因素,会引起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金额增加的有( )。

注册会计师工作职责7篇

注册会计师工作职责7篇 注册会计师需要具备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工作责任心强,团队协作意识强。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注册会计师工作职责,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来欣赏一下吧。 注册会计师工作职责1 1.带领项目组完成项目审计; 2.独立承担项目的汇总及合并工作; 3.合理制订有效的审计计划,分派组员工作并监督工作进度及质量; 4.对项目进行质量控制,识别、重视并解决发现的问题; 5.对项目组成员进行有效的指导和培训; 6.保持与客户良好的沟通,与客户讨论并起草管理建议书等。 注册会计师工作职责2 1、完成领导分配的审计项目,在团队中承担顾问角色,对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解答;

2、能够独立承担一般项目审计现场负责人的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属项目的审计工作,确保无重大遗漏事项; 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业务 注册会计师工作职责3 (1)具备较强的信息获取能力和敏锐的专业分析判断能力; (2)具备扎实的文字功底和书面表达能力; (3)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计划执行能力; (4)工作认真负责,严谨务实,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注册会计师工作职责4 1、能独立完成本部门较大型的业务项目; 2、负责对承担项目审计(评估)计划的撰写,能较准确地测试审计项目的重要性水平和审计风险; 3、对下一级人员进行合理分工、指导、并对其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对其业务能力进行考核; 4、负责审计项目的审计质量,及时反映审计中出现的业务问题;

5、负责所主审项目审计报告及时上报部门经理审核,关注部门经理、总审计师审核,及时回复部门经理、总审计师的审核意见; 6、与被审计单位协调处理有关业务问题; 7、完成部门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注册会计师工作职责5 1、负责研究、了解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与政策,建立税收政策信息库及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及时做出应对建议并参与研究税务优化方案; 2、协助完成中高端财税业务,如税收筹划、税务咨询、培训等; 3、打造个人IP,负责线上课程和线下讲座的培训和宣讲; 4、协助完成新税务服务产品的设计思路或方案,撰写涉税咨询回复、分析报告、调研报告等; 5、负责对公司内部的财税业务进行指导、培训、合规性评估等; 6、负责对外部客户及内部员工进行税务方面的咨询、答疑;

关于连带责任的认定和法律规定

关于连带责任的认定和法律规定 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具体来讲,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 (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此外,《民法通则》第89条、《经济合同法》第15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因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责任。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与合伙中的相似,根据《民法通则》第5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6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的规定,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3、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其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四)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同样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权利被侵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侵权人提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教学文案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一、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涵义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指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由国家特设或授权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在法律领域,认定违法责任并把它归结于违法者的,只能是具有归责权(追究权)的专门国家机关,而且认定和归责的过程表现为一系列法律程序。在我国,违法者的民;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权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法律责任认定;归结权属 于公安、工商、税务、环保、质检、物价、卫生监督等有特定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违宪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定”和“归结”两个概念的使用表明,当特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后,法律责任的存在就是客观的,专门国家机关所能作的,只是通过法律程序把客观存在的责任权威性地归结于有责主体。国家机关既不能任意创造或扩大法律责仟,也不能任意消灭或缩小法律责任。国家机关认定法律责任和在此基础上的归责与免责,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环节。 二、归责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归责的概念指的

是不法行为与制裁之间的特种关系。”我国台湾学者邱聪智认为:“在法律规范原理上使遭受损害之权益,与促使损害发出之原因者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者承担之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为‘归责’意义之核心。”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和责任归结过程,是由具有法定归责权的国家机关,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进行认定和归结的。此外,企事业组织、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而由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也可以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其他组织或个人都无权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归责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心所欲、主观任性。 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归责原则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存在差别。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适用法律来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运用,它的基本要求为: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特点为法定性、合理性和明确性,即事先用成文的法律形式明确地规定法律责任,而且这种规定必须合理。责任法定原则否定和摒弃责任擅断、非法责罚等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强调“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无法律授权的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不能向责任主体认定和归结法律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 随着注册会计师地位日益提高,其负担的法律责任也在不断增长。近几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生了一系列震惊整个行业及社会的案件,中小型的注册会计师案也日趋增加。司法界在使用现行法律处理这些案件时也遇到了一些困难,主要表现在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界定上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法律责任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范中,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从相关法律可知注册会计师违反相应法律规定将会受到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事务所还会被责令停业,相关注册会计师还会被撤销其从业资格。但对具体的违法行为没有做出规定,法律责任界定上也存在模糊和矛盾。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这种形式,同样也只对虚假陈述等主观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做出了规定,但未对过失违反准则行为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做出规定。同时对故意重大过失普通过失等没有明确地加以界定,大部分专向性立法只对注册会计师的故意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做出了规定,并且相当之简单,不能足够解决我国现在面临的各种注册会计师故意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案件。 二、要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做出正确的界定,必须先明确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一)分清审计责任与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业务主要分为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鉴证业务主要是审计业务,包括: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国《公司法》要求各类公司依法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除审计业务外,注册会计师还办理其他鉴证业务,例如审阅、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内部控制审核。相关服务业务主要包括税务服务、管理咨询、会计服务等。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即不能用行政监督手段也无法用司法监督手段,加之审计成本的约束,不能也无法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做出百分之百的保证意见,也无法对会计报表的全部错弊负有责任。注册会 《独立审计准则》及相关准则下做出诚实的审计报告。计师只能保证起在遵循《注册会计师法》 在当今社会,注册会计师被控告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其中有的是审计报表使用者误解被审计单位责任与注册会计师责任。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负有以下会计责任: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护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由于被审计单位的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失,而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上述行为发表了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就不应承担责任而应有被审计单位承担。另外,由于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无力清偿借款或无法达到投资人期望的收益,而债权人和投资者不理解经营失败和审计失败的区别,在被审计单位处得不到补偿就寄希望于注册会计师。如果不是注册会计师的原因给被审计单位或第三人造成损失,注册会计师将不负法律责任。 (二)区分违约过失欺诈 1.违约。所谓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参考1)。例如注册会计师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业务协定书、保密协定书等。注册会计师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应负违约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就规定了注册会计师违约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过失。在我国刑法学中,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参考2)。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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