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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门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门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门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7.01

【实施日期】201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门诊统筹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已于6月18日经市政府2012年第9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减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2012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鄂人社发〔2012〕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1〕94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通过调整个人帐户,实行职工门诊统筹,充分发挥医保基金的共济功能,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医疗待遇水平。

第三条主要目标: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由“住院统筹”拓展到“门诊统筹”,逐步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第四条保障措施:为确保职工门诊统筹制度的可持续,建立职工门诊统筹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职工门诊统筹基金筹集和门诊费用的变化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适时提出动态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保障范围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享受职工门诊统筹待遇:

1、年平均缴费达到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以上的参保人员;

2、实际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咸政办发〔2011〕94号文件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

3、一次性缴费十年参加职工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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