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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运行现状及制度完善-

小额诉讼程序运行现状及制度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研讨会”综述季秀平朱金东

近日,“小额诉讼程序研讨会”在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召开。会议主题为小额诉讼程序运行现状及制度完善。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淮安市各基层法院的法官,和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淮阴师范学院的专家学者等近60人参加了会议。

在会议研讨阶段,江苏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李后龙做了主旨发言。他梳理了阻碍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原因,提出了适用原则以及应当注意的问题。与会代表围绕清浦区法院小额诉讼程序运行情况和经验以及会议主旨发言,就小额诉讼程序的启动模式、案件类型、程序转换、程序简化、裁判文书制作及救济机制等问题展开了讨论。主要观点如下:

一、关于启动模式

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扈纪华介绍了德国法定适用、日本选择适用、我国台湾地区“法定+选择”三种不同模式。她表示,小额诉讼程序究竟是法定适用还是选择适用,与各国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密切相关。适用范围窄的一般采取法定适用,适用范围宽的可以选择适用,我国民诉法采取的是法定适用立法例。江苏高院民一庭庭长王世华认为,小额诉讼程序的强制适用应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朝武、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敏、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肖建国认为,对于仅是诉讼标的高出法律规定标准的简单民事案件,应允许当事人协商,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肖建国认为,即便是复杂案件,如果当事人合意选择小额诉讼程序,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二、关于案件类型

由于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具体案件类型,因此各地法院的规定有宽有窄。宋朝武认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范围窄,案件类型应当细化,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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