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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强条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强条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强条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强条

3.1.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5(2)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3.2.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2的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3.2.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2,共用前室合用前时不应小于3.0m2。

3.2.3采用自然通风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m2。

3.3.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性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3.3.7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规定。

3.3.11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2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2的固定窗。

3.4.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

4.4.1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4.4.2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4.4.7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4.4.10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1、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排烟风机入口处;

4、穿越防火分区处。

4.5.1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4.5.2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4.6.1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1.2倍。

5.1.2加压送风系统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手动启动;

2、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5.1.3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

2、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5.2.2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手动启动;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5、排烟防火阀在280°C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联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8.1.1系统竣工后,应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部分:术语 1、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的附属建筑。 3 、重要公共建筑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4、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5、高架仓库 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6、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7、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8、明火地点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9、散发火花地点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10、耐火极限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11、防火隔墙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12、防火墙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性墙体。 13、避难层(间)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14、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15、封闭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6、防烟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7、避难走道 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18、闪点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2015电气验收规范强条

建筑电气工程验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 3、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5 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3.1.7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6、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检查连接: 6.1 主控项目 6.1.1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10、母线槽安装 10.1 主控项目 10.1.1 母线槽的金属外壳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段母线槽的金属外壳间应连接可靠,且母线槽全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不应少于2处; 2 分支母线槽的金属外壳末端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3 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11、梯架、托盘和槽盒安装 11.1主控项目 11.1.1 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架、托盘或槽盒全长不大于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全长大于30m时,每隔20m~30m应增加一个连接点,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2 非镀锌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连接板的两端应跨接保护联结导体,保护联接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镀锌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不跨接保护联结导体时,连接板每端不应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2、导管敷设 12.1 主控项目 12.1.2 钢导管不得采用对口熔焊连接;镀锌钢导管或壁厚小于或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采用套管熔焊连接。 13、电缆敷设 13.1主控项目 13.1.1 金属电缆支架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13.1.5 交流单芯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不得单根独穿于钢导管内,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不应形成闭合磁路。 14、导管内穿线和槽盒内敷线 14.1主控项目 14.1.1 同一支流回路的绝缘导线不应敷设于不同的金属槽盒内或穿于不同金属导管内。 15、塑料护套线直敷布线 15.1主控项目 15.1.1 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装饰面内。 18、普通灯具安装 18.1主控项目 18.1.1 灯具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 2 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5倍恒定均布载荷做强度试验,且持续时间不得少于15min. 18.1.5 普通灯具的Ⅰ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采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

电气规范强条汇总2018版

目录 目录 (1) 一、电气设计主要规范 (4) 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4) 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5) 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5)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13) 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14) 6《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 (18) 7《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18) 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8) 9《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 (21) 10《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3-2011 (22) 11《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84-2012 (22) 12《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2013 (23) 13《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0-2013 (23) 14《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54-2014 (24) 15《会展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33-2014 (24) 16《20K 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24) 17《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技术规程》JGJ232-2011 (26) 18《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GB50613-2010 (26) 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30) 20《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35) 2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2007 (36) 22《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36) 23《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153-2016 (37) 24《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 (37) 2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37) 26《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 (38) 27《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38) 28《3~110K 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 (39) 29《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7-2017 (41) 30《农村民居雷电防护工程技术规范》GB50952-2013 (41) 31《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GB51017-2014 (41) 32《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 (42) 二、智能化专项设计主要规范 (43) 33《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16 (43) 3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43) 3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 (49)

电气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规 范 标 准 强 制 性 条 文 汇 编 (电气专业)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J242-2011 4.3.2 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8.4.3 家居配电箱应装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供电回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连接于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10.1.1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10.11.2建筑高度为50m-100m或19层--34层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等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8.1.3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8.1.4每套住宅应在下列系统设置如下装置 4.供电系统的电能表 8.1.7下列设施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公共空间内 1.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 2.电气设备 3.电缆沟的检查孔 8.7.3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

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气器。 8.7.4住宅套内安装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7.5住宅的共用部位应设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光源、灯具及附件)和节能控制措施。 8.7.9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除或能从内部徒手开启出口门。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 3.2.8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3.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4.3.5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该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4.7.3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4.9.1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9.2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G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 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及防火墙处时,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该循环使用。 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汽、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生产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 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同乡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电气规范强条汇总V1.3(2019版3月)-最终版

电气设计强条汇总V1.3 (2019.3版) 本书共分九章,更新至2019年3月的电气设计常用规范标准。罗列规范标准222本,强条内容797条,主要是与建筑行业、市政基础建设行业以及其他专业与电气设计相关的国家设计与施工验收标准、规范中的电气专业常用强制性条文。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电气设计强条汇总 V1.3(2019年3月版)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钱中阳崔袁丁 2019.3

编制说明 本《电气设计强条汇总》参考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建筑电气设计疑难点解析及强制性条文》(2015年版)[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电气工程设计分会、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建筑电气与智能化节能专业委员会主编],以此书为基础进行规范更新,原书共罗列了91本472条与建筑电气专业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中的电气专业常用强制性条文。同时参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气条文速查手册》(2014年版)[陆敏主编]。 本书重新编排整理,内容共分九章,更新2015年后修订的电气设计规范,同时增加了若干本新发布的规范。其中159本规范涉及强条797条,63本规范无强条或电气强条。本书中所罗列强条主要是与建筑行业、市政基础建设行业以及其他专业与电气设计相关的国家设计与施工验收标准、规范中的电气专业常用强制性条文。 规范编排顺序按照规范编号顺序排布,为满足审图人使用习惯,在每本规范中增加章节名,同时在所列强规条之前,按照审图问题批注形式增加条目名称,便于审图人员直接引用。

目录 目录 (1) 第一章供配电设计规范 (7)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7) ※《20K 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9)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11)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1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19) ※《35K V~110K 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2011 (20) ※《3~110K 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 (21) ※《66K 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 (24)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2-2008<无强条> (29)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3-2017<无强条> (29)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50064-2014<无强条> (29)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2011<无强条> (29)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 (30)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7-2017 (31)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2014<无强条> (31) ※《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GB50613-2010 (32)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标准》GB51302-2018(2019.5.1实施) (36) ◇《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DL/T5729-2016<无强条> (40) 第二章弱电设计规范 (41) ※《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115-2009 (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42)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2017 (45)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2011 (46) ◇《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T50200-2018<无强条> (46)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16 (47)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2015 (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2018(2018.12.1实施) (49)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50371-2006 (56)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373-2006 (57)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 (60)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 (62) ※《出人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 (63)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464-2008 (65) ※《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524-2010 (66)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526-2010 (67)

电气强条整理201510

建筑电气相关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

目录 目录 (2)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4) 2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7) 3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8)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8) 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 (9) 6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设计规范》GB 50060-2008 (9) 7 《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059-2011 (11) 8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 (11) 9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 50227-2008 (12) 10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12) 1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 (13) 12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 (17) 1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17) 1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12 (20) 15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2011 (20) 16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20) 17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20) 1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21) 19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64-2012 (21) 20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21) 2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 (23) 22 《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3-2011 (23) 23 《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84-2012 (23) 24 《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0-2013 (24) 25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2-2013 (24) 26 《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技术规程》JGJ 232-2011 (24) 27 《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2010 (24) 28 《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 153-2007 (2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强条

其中,第3.2.8、3.3.2、4.3.5、4.7.3、4.9.1、4.9.2、7.4.2、7.4.6、7.5.2、7.6.2、7.6.4、7.7.5、11.1.7、11.2.3、11.2.4、11.6.1、11.8.9、11.9.5、12.2.3、12.2.6、12.3.4、12.5.2、12.5.4、12.6.2、14.9.4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2.8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2.8、3.2.9 规定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而且不能同时损坏。因为只有满足这个基本条件,才可能维持其中一个电源继续供电,这是必须满足的要求。两个电源宜同时工作,也可一用一备。 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要求作了规定,除应满足本规范第3.2.8 条要求的 两个电源供电外,还必须增设应急电源。 近年来供电系统的运行实践经验证明,从电力网引接两回路电源进线加备用自投(BZT) 的供电方式,不能满足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对供电可靠性及连续性的要求,有的全部停电事故是由内部故障引起的,也有的是由电力网故障引起的。由于地区大电力网在主网电压上部是并网的,所以用电部门无论从电网取几路电源进线,也无法得到严格意义上的两个独立电源。因此,电力网的各种故障,可能引起全部电源进线同时失去电源,造成停电事故。 当电网设有自备发电站时,由于内部故障或继电保护的误动作交织在一起,可能造成自备电站电源和电网均不能向负荷供电的事故。因此,正常与电网并列运行的自备电站,一般不宜作为应急电源使用,、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需要由与电网不并列的、独立的应急电源供电。禁止应急电源与工作电源并列运行,目的在于防止工作电源故障时可能拖垮应急电源。 多年来实际运行经验表明,电气故障是无法限制在某个范围内部的,电力企业难以确保供电不中断。因此,应急电源应是与电网在电气上独立的各种电源,例如蓄电池、柴油发电机等。 为了保证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可靠性,需严格界定负荷等级,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人应急电源系统。 3.3.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3.3.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并列运行,目的在于保证应急电源的专用性,防止正常电源系统故障时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系统负荷送电而失去作用。例如应急电源原动机的启动命令必须由正常电源主开关的辅助接点发出,而不是由继电器的接点发出,因为继电器有可能误动作而造成与正常电源误并网。 4.3.5 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 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4.3.5 根据调查,目前在民用建筑中附设式配变电所内的配电变压器,均采用干式变压器。现在国际上已生产非可燃性液体绝缘变压器,虽然国内目前尚无此类产品,但不排除以后试制成功或引进的可能。对于气体绝缘干式变压器,在我国的南方潮湿地区及北方干燥地区的地下层不宜使用,因为当变压器停止运行后,变压器的绝缘水平严重下降,不采取措施很难恢复正常运行。 4. 7 . 3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前言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强制性条文 1.2.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1.2.3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1.2.4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2.7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2.9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1.2.15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1.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 1.1的规定。 表3.3.1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电气验收规范强条完整版

电气验收规范强条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建筑电气工程验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 3、基本规定: 一般规定 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6、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检查连接: 主控项目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10、母线槽安装 主控项目 母线槽的金属外壳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段母线槽的金属外壳间应连接可靠,且母线槽全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不应少于2处; 2 分支母线槽的金属外壳末端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3 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11、梯架、托盘和槽盒安装 主控项目 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架、托盘或槽盒全长不大于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全长大于30m时,每隔20m~30m应增加一个连接点,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2 非镀锌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连接板的两端应跨接保护联结导体,保护联接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镀锌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不跨接保护联结导体时,连接板每端不应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2、导管敷设

主控项目 钢导管不得采用对口熔焊连接;镀锌钢导管或壁厚小于或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采用套管熔焊连接。 13、电缆敷设 主控项目 金属电缆支架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交流单芯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不得单根独穿于钢导管内,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不应形成闭合磁路。 14、导管内穿线和槽盒内敷线 主控项目 同一支流回路的绝缘导线不应敷设于不同的金属槽盒内或穿于不同金属导管内。15、塑料护套线直敷布线 主控项目 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装饰面内。 18、普通灯具安装 主控项目 灯具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 2 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5倍恒定均布载荷做强度试验,且持续时间不得少于15min. 普通灯具的Ⅰ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采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19、专用灯具安装 主控项目 专用灯具的Ⅰ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采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 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 二 三 四 五 2.排烟防火阀应当烟气温度超过()℃时能自动关闭 3.一类高层建筑内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秒内供电 . 泡沫灭火系统在泡沫消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最远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宜大于() 5.防火水幕带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 6.《人防》规范要求火灾疏散照明和火灾备用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7.建筑面积不大于㎡的人防工程,其火灾备用照明的的照度值不宜低于正常照度值的() 8.《高规》要求走到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 米 米 米 米 9.当采用穿管敷设绝缘导线时,按机械强度要求选择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的最小截面积不小于()平方毫米

10.高层建筑中的自备发电机的应急照明的照度应为() 正常照明照度 不要求 11.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 感烟探测器 感光探测器 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防爆探测器 12.在走道内设置火灾应急广播时,走到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米 米 米 米 13.应急广播的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时需同时广播的范围内后再应急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的() 倍 倍 倍 倍 14.红外线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 米 米 米 米 15.对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的烟、热场所,应选择()探测器 火焰 感光 感烟 紫外 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显示器和()等设备的电源,宜由装置供电 消防广播 声光报警 报警控制器 消防通讯 17.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的水平距离不应(),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一米大于一点五米 大于零点五米大于两米 小于一点五米小于零点五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主要修订内容为: 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 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 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 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 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3、适当提高了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00h;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能按照有关要求减少; 3)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间)的防火要求,高层病房楼从第二层起,每层应设置避难间; 4)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5)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30min修

给排水规范强条汇编

给排水规范强条汇编 一、《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3.0.8 生活用水的给水系统,其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专用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其水质标准应根据用户的要求确定。 4.0.5 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 等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5.1.1 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 5.1.3 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 采量,严禁盲目开采。地下水开采后,不引起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及地面沉降。 5.3.6 江河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其设计洪水重现期不得低 于100年。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 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应采用 90%~99%。 7.1.9 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 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自备水源供水系统直接连接。 7.5.5 水塔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8.0.6 水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8.0.10 水厂的主要生产构(建)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并设置必要的栏杆、防滑梯等 安全措施。 9.3.1 用于生活饮用水处理的混凝剂或助凝剂产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9.8.1 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 9.8.15 氯(氨)库和加氯(氨)间的集中采暖应采用散热器等无明火方式。其散热器 应离开氯(氨)瓶和投加设备。 9.8.16 大型净水厂为提高氯瓶的出氯量,应增加在线氯瓶数量或设置液氯蒸发器。液 氯蒸发器的性能参数、组成、布置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应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9.8.17 加氯(氨)间及氯(氨)库的设计应采用下列安全措施: 1 氯库不应设置阳光直射氯瓶的窗户。氯库应设置单独外开的门,并不应设置 与加氯间相通的门。氯库大门上应设置人行安全门,其安全门应向外开启,并 能自行关闭。 2 加氯(氨)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 门和固定观察窗。 3 加氯(氨)间和氯(氨)库应设置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检测仪应设低、 高检测极限。 4 氯库应设置漏氯的处理设施,贮氯量大于 1t 时,应设置漏氯吸收装置(处 理能力按 1h 处理一个所用氯瓶漏氯量计),其吸收塔的尾气排放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 。漏氯吸收装置应设在临近 氯库的单独的房间内。 5 氨库的安全措施与氯库相同。装卸氨瓶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设置防爆型电气 装置。 9.8.18 加氯(氨)间及其仓库应设有每小时换气 8~12 次的通风系统。氯库的通风 系统应设置高位新鲜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高处的排放口。氨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低位进口和高位排出口。氯(氨)库应设有根据氯(氨)气泄漏量开启通风系统或全套漏氯(氨)气吸收装置的自动控制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施工规范工程强制性条文汇总

地下防水工程 3.0.6地下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对进场的防水材料应按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抽样复验,并提出试验报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4.1.8 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抗压、抗渗试验报告。 4.1.9 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 均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渗漏。 5.1.10 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压力及锚杆抗拔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电梯工程 4.2.3井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底坑底面下有人员能到达的空间存在,且对重(或平衡重)上未设有安全钳装置时,对重缓冲器必须能安装在(或平衡重运行区域的下边必须)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上; 2 电梯安装之前,所有层门预留孔必须设有高度不小于1.2m的安全保护围封, 并应保证有足够的强度; 3 当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大于11m时,其间必须设置井道安全门,并道安全门严禁向井道内开启,且必须装有安全门处于关闭时电梯才能运行的电气安全装置。当相邻轿厢间有相互救援用轿厢安全门时,可不执行本款。 4.5.2 层门强迫关门装置必须动作正常。 4.5.3 动力操纵的水平滑动门在关门开始的1/3行程之后,阻止关门的力严禁超过150N。 4.5.4 层门锁钩必须动作灵活,在证实锁紧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之前,锁紧元件的最小啮合长度为7mm。

4.8.1 限速器动作速度整定封记必须完好,且无拆动痕迹。 4.8.2 当安全钳可调节时,整定封记应完好,且无拆动痕迹。 4.9.1 绳头组合必须安全可靠,且每个绳头组合必须安装防螺母松动和脱落的装置。 .10.1 电气设备接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线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必须可靠接地(PE); 2 接地支线应分别直接接至接地干线接线柱上,不得互相连接后再接地。 4.10.2 导体之间和导体对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必须大于1000Ω/V,且其值不得小于:1 动力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0.5MΩ; 2 其他电路(控制、照明、信号等):0.25MΩ。 4.11.3 层门与轿门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层层门必须能够用三角钥匙正常开启: 2 当一个层门或轿门(在多扇门中任何一扇门)非正常打开时,电梯严禁启动或继续运行。 6.2.2 在安装之前,井道周围必须设有保证安全的栏杆或屏障,其高度严禁小于1.2m。 钢结构工程 4.2.1 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4.3.1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4.1 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防火间距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缘算起; 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 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 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0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4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5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 台确定; 6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表3.4.3 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13.0m。

电气验收规范强条

建筑电气工程验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3、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5 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3.1.7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6、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检查连接: 6.1 主控项目 6.1.1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10、母线槽安装 10.1 主控项目 10.1.1 母线槽的金属外壳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段母线槽的金属外壳间应连接可靠,且母线槽全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不应少于2处; 2 分支母线槽的金属外壳末端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3 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11、梯架、托盘和槽盒安装 11.1主控项目 11.1.1 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架、托盘或槽盒全长不大于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全长大于30m 时,每隔20m~30m应增加一个连接点,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2 非镀锌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连接板的两端应跨接保护联结导体,保护联接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镀锌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不跨接保护联结导体时,连接板每端不应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2、导管敷设 12.1 主控项目

12.1.2 钢导管不得采用对口熔焊连接;镀锌钢导管或壁厚小于或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采用套管熔焊连接。 13、电缆敷设 13.1主控项目 13.1.1 金属电缆支架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13.1.5 交流单芯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不得单根独穿于钢导管内,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不应形成闭合磁路。 14、导管内穿线和槽盒内敷线 14.1主控项目 14.1.1 同一支流回路的绝缘导线不应敷设于不同的金属槽盒内或穿于不同金属导管内。 15、塑料护套线直敷布线 15.1主控项目 15.1.1 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装饰面内。 18、普通灯具安装 18.1主控项目 18.1.1 灯具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 2 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5倍恒定均布载荷做强度试验,且持续时间不得少于15min. 18.1.5 普通灯具的Ⅰ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采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 19、专用灯具安装 19.1主控项目 19.1.1 专用灯具的Ⅰ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采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 19.1.6 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当无围栏防护时,灯具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5m. 2 金属构架及金属保护管应分别与保护导体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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