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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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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代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5、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6、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7、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8、表见代理: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9、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0、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四、简答题

1.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

概念: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

合法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三)民事法

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2、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条件: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3、代位继承的条件是什么?(1)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对于被继承人已经立遗嘱处分的遗产,不能适用代位继承。(2)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存在。(3)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享有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子女、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等。其他如被代位继承人的配偶、儿媳、女婿、侄子、外甥等都无权代位继承;4)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未丧失继承权。

4、物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物权的特征有: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财产权;物权的客体是物;物权具有排他性。

5、债的发生根据有哪些?债的发生原因有四,即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6、法人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

1、甲携带一台电视机坐公共汽车,行驶中,由于一10岁儿童突然横穿马路,司机急刹车,乘客乙的小提箱将甲的电视机砸坏。甲要求乙赔偿,理由是乙没有看好自己的东西。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乙不承担甲的损失,因为损失是汽车刹车所致,乙没有责任。

(2)汽车公司也不承担责任,刹车是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免责条件,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负责。

(3)由儿童父母负责,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2.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婚后,与妻共建12间房。1960年生一子丙。1970年乙死亡。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乙兄甲同住至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12间房被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政策,将12间房还给甲。现丙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乙夫妇和乙母均未留遗嘱。

问:这12间房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乙妻、乙母、丙有权继承乙的遗产,他们都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作为乙的遗产应有6间房,另6间属于乙妻。各继承人每人继承两间(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般应当均分)。

(2)甲、丙有权继承乙母遗产,甲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丙是代位继承人。乙母继承乙遗产房屋2间,甲、丙各继承1间。

(3)乙妻应遗有8间房产,由丙继承。

(4)丙对房产继承最多,共11间,其中继承乙妻8间、乙2间、乙母1间。

3、原告赵某于1982 年在住地白石街78 号自建草房三间,1989 年因故回河南原籍居住,将该房租赁给结拜兄弟庞某夫妇居住,赵某按年收取租金。1991年庞某将房屋换过小瓦,1992年经与赵某协商,将该房拆掉重建,修成三间两层小楼,共 6 间,口头约定楼下三间仍归赵某所有,由庞某使用,楼上三间归庞某所有,所有房屋由庞某负管理责任。1995 年,庞某未经赵某同意,将该房全部卖给他人。赵某知道后,要求庞某退回房款,追回房屋,庞某不同意,赵某向法院起诉。

问:

(1)对于重新建的房屋,赵某与庞某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2)本案中庞某出售楼下三间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

(3)本案中庞某出售楼上三间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

(1)赵某与庞某之间存在共有法律关系,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8条第1款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公民、法人共有。本案中庞某将赵某所有的房屋改建,约定楼下三间房归赵某所有,楼上三间归庞某所有,因此赵

某与庞某对该新建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

(2)《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庞某出售楼下三间房,没有经过赵某的同意,是擅自处分财产的行为,该行为无效。

(3)庞某出售楼上三间房屋的行为有效,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有相当于单独所有之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各种处分。

4.某照相器材商店采购到一批以前从未出售过的新型相机,价格定为1800元。售货在柜台上制作价格标签时误将1800元标为800元。一天,赵某逛商店,发现别的商店卖2000元的相机,在这家商店只卖800元,于是一下子买了两部。后售货员发现价格有,每部相机少收了1000元。商店经多方查寻找到赵某,但赵某说两部相机已先后转让给张某、李某,共得2600元,他已用这些钱买了一部录象机。如果商店要追回相机,商店自去找那两个人吧。商店只好派人去找张某、李某,但两人均躲着不见。商店于是起诉到法院。

问:

(1)本案中照相器材商店以8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相机的行为为何种民事行为?

(2)张某、李某必须退还相机吗?

(3)本案应如何处理?

(1)这是一起典型的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照相机器材商店的内心意思是将此种相机以1880元售出,但由于标价上的错误,售货员仅卖了880元,这是要约过程中的意思表示的错误,顾客在不知的情况下,与售货员达成了标的价格有重大误解的口头买卖合同,买下了两台照相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2)张某、李某不用退还相机。

(3)至于顾客对照相机的转卖行为,由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被撤销后,从行为开始起就无效,自然转卖相机的行为也就由于失去了合法的根据而被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虽然转卖相机的行为由于失去了合法的根据而被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但他们俩人已经基于善意取得而拥有了这两部相机的所有权,商店不能再要求他们返还相机或赔偿。但最初从商店买相机的顾客应将其从交易中所取得的1000(2600-800*2)元人民币退还给商店,其余的损失1000(2000-1000)元人民币则商店自行承担。

6. 2006年8月21日下午,某村村民赵某养的一条狗在同村屠户王某的肉铺里叼走一块肉,王某上前用棍子将狗打跑,狗在逃跑中撞上一头正在路上游荡的家猪,猪受到惊吓而乱跑时将七旬老太高某撞倒受伤,花去医药费3千元。事后,高老太要求打狗人王某赔偿,王某称是因为狗偷吃肉铺里的肉其才去打狗,撞伤是由狗引起的,应由养狗人赔偿。养狗人赵某认为,直接撞伤高老太的不是狗,而是猪,应由养猪人赔。养猪人丁某则认为,其猪被撞也是受害者,一连串事件是打狗人造成的。高老太无奈只好诉诸法院。

问:(1)本案对高老太损害的赔偿是否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

(2)打狗人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3)赵某和丁某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1)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

(2)王某不应该承担责任。因为狗、猪相撞并伤及高老太确实是由王某的打狗行为所引起

的,但这纯属偶然事件,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对此一般人无法预见到该损害后果,没有主观过错。

(3)赵某和丁某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首先,本案是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且受害人高老太没有主观过错,亦非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故应由动物饲养人赵某和丁某承担责任;其次,赵某和丁某构成共同侵权。本案中,狗撞倒猪,猪受惊撞伤高老太,狗、猪的致害密切相关,不可分割,故狗、猪的饲养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对高老太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一、不定项选择(下列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其序号字母填入题目括号中,不选、少选或多选不计分,

1、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 C )

A、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B、主权利与从权利

C、既得权与期待权

D、绝对权与相对权

2、( B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A、公民下落不明满一年

B、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

C、公民下落不明满三年

D、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

3、以是否因移动而改变用途和降低价值为标准,可将物分为( C )

A、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B、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C、动产和不动产

D、主物和从物

4、乘人之危的行为是( A )

A、无效民事行为

B、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5、某甲购得一条电热褥,在使用时因该电热褥漏电而受伤。如果某甲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保护其请求权的时效期限为( A )

A、1年

B、2年

C、6个月

6、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 C )

A、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B、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C、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7、下列担保方式中属于约定担保的有 ( ABCE )

A、保证

B、抵押

C、质押

D、留置

E、定金

8、债的发生根据有( ACD )

A、合同

B、遗赠行为

C、侵权行为

D、拾得遗失物

9、下列各项物权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A )

A、典权

B、抵押权

C、相邻权

D、留置权

10、教师洪某死亡,遗产由其妻子甲和两个孩子乙、丙继承。当时甲已怀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人民币 5000元。胎儿出生后死亡; 这 5000元应由 ( A )。

A、甲、乙、丙三人继承,均分

B、甲继承 1/2 ,乙与丙继承 1/2

C、由甲继承

D、由乙与丙继承

11、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B )

A.财产权与人身权

B.绝对权与相对权

C.既得权与期待权

D.支配权与请求权

12.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 A )

A、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B、民事行为能力一律平等

C、民事权利一律平等

13.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 B )

A、承担有限清偿责任

B、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C、按比例承担有限责任

14.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C )

A.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B.无效的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有效的民事行为

15.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 C )

A.权利人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B.权利人仍然可以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

C.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16.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C )

A、由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B、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C、由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17.财产所有权是一种(AC )

A.自物权

B.他物权

C.完全物权

D.限定物权

18.留置发生的前提条件是 ( ABC )

A、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B、债权人己经占有了债务人的财产

C、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

D、债权人通过银行冻结债务人的存款或扣押财产

19.我国民法规定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包括(AC )

A.正当防卫

B.受害人同意

C.不可抗力

D.意外事故

20.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AB )承担赔偿责任。

A.产品制造者

B.销售者

C.运输者

D.仓储保管者

21、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 C )

A、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B、主权利与从权利

C、既得权与期待权

D、绝对权与相对权

22.根据我国民法原理,土地所有权从其法律性质上讲,属于哪种权利( AC )。

A.自物权B.他物权

C、完全物权D.限定物权

23.债权人以对自己造成损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债务人的下列哪些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C )。

A.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B.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C、债务人无偿将财产赠于他人

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但受让人不知该情形

24.债的发生根据有( ACD )。

A.合同B.遗赠行为

C.侵权行为D、拾得遗失物

25、乘人之危的行为是( A )

A、无效民事行为

B、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26.遗赠抚养协议的抚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持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其支付的供养费用(A )

A.不予补偿B.应予补偿C.给予适当补偿

27.某报记者林某为完成单位布置的任务创作了摄影作品《晒盐者》,对作品( CD ) A.著作权归林某享有

B.著作权归单位享有

C.林某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林某单位享有

D.林某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里优先使用

28.1998年11月1 日,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1个月,由乙公司作甲公司按期还款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但保证合同中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此时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应为贷款合同成立之日起( A )。

A.6个月B.3个月

C.7个月D.9个月

29、下列各项物权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A )

A、典权

B、抵押权

C、相邻权

D、留置权

30、教师洪某死亡,遗产由其妻子甲和两个孩子乙、丙继承。当时甲已怀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人民币 5000元。胎儿出生后死亡; 这 5000元应由 ( A )。

A、甲、乙、丙三人继承,均分

B、甲继承 1/2 ,乙与丙继承 1/2

C、由甲继承

D、由乙与丙继承

1.民法的基本原则有(AB )。

A.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B.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C.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D.遵守党的政策原则

E.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2.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B )E.财产权与人身权

F.绝对权与相对权

G.既得权与期待权

H.支配权与请求权

3、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为( D )

A 主体、行为、权利和义务

B 物、行为、智力成果

C 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真实

D 主体、客体、内容

4.下列关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正确表述是( A )。

A.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B.因年龄和智力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C.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D.可分为完全民事权利能力、限制民事权利能力和无民事权利能力

5.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A )

A.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B.10周岁时起到死亡时止

C.18周岁时起到死亡时止

6.根据我国民法原理,土地所有权从其法律性质上讲,属于哪种权利( AC )。A.自物权B.他物权

C、完全物权D.限定物权

7.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ABC )。

B.主体

C.内容

D.客体

E.事实

8.( C )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不满14周岁

B.不满12周岁

C.不满10周岁

9.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 AE )

A 18周岁以上的公民

B 16周岁以上的公民

C 10周岁以上的公民

D 14周岁以上的公民

E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10.除非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物权的标的物不论如何辗转,物权人都可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返还原物。这说明物权具有(AB )特征。

A.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且排除他人的干涉

B.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C.物权的标的是物,不是行为,也不是智力成果

D.物权具有追及效力

11.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C )

E.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F.无效的民事行为

G.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H.有效的民事行为

12.债的发生根据有( ACD )。

A.合同B.遗赠行为

C.侵权行为D、拾得遗失物

13.(CD )属于财产的原始取得方式。

B.买卖

C.扩大再生产

D.孳息

E.继承

14.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C )

A.权利人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B.权利人仍然可以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

C.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15、乘人之危的行为是( A )

A、无效民事行为

B、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16.依照法律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财产时,其他共有人享有(C )。

A购买权

B.优先购买权

C.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D.解约权

17.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有( A )

A.收益

B.没收

C.互易

18.遗赠抚养协议的抚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持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其支付的供养费用(A )

A.不予补偿B.应予补偿C.给予适当补偿

19.下列原因可导致债的消灭(BE )

A不可抗力

B.提存

C.混同

D.意外事件

E.抵销

20.财产所有权是一种(AC )

A.自物权

B.他物权

C.完全物权

D.限定物权

21.在下列物的关系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 AD)

A 甲的汽车与拖斗

B 乙的拖拉机与拖犁

C 丙的上衣与裤子

D 丁的母鸡与该鸡生的蛋

E 庚的门与窗

22.转继承的适用范围包括(AB )

A法定继承

B.遗嘱机场

C.遗赠抚养协议

23.民法通则规定(ACD )享有名称权。

A.法人

B.公民

C.个体工商户

D.个人合伙

24.1998年11月1 日,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1个月,由乙公司作甲公司按期还款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但保证合同中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此时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应为贷款合同成立之日起( A )。

A.6个月B.3个月

C.7个月D.9个月

25.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B )

A承担有限清偿责任

B.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C.按比例承担有限责任

26.我国民法规定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包括(AC )

A正当防卫

B受害人同意

C不可抗力

D意外事故

27、甲发现一头牛在自家麦地里吃麦苗,而将其牵回家中进行喂养。乙发现自家的牛

在甲家而要求牵回,甲允,但提出了一些要求。甲的下列请求哪些不予支持:(B )

A 请求支付麦苗损失费

B 请求支付拾牛报酬

C 请求支付饲料费

D 请求支付误工损失费

28.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 B )承担民事责任。

A.一切活动

B.经营活动

C.合法活动

2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AB )承担赔偿责任。

A产品制造者

B销售者

C运输者

D仓储保管者

30、教师洪某死亡,遗产由其妻子甲和两个孩子乙、丙继承。当时甲已怀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人民币 5000元。胎儿出生后死亡; 这 5000元应由 ( A )。

A、甲、乙、丙三人继承,均分

B、甲继承 1/2 ,乙与丙继承 1/2

C、由甲继承

D、由乙与丙继承

二、判断题

1.只要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该法律行为就是有效的。(×)2.如果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关系终止。(√)

3.甲欲在与乙相邻的界墙下,甲方的一侧挖一深沟,将严重威胁墙基稳固,乙方有权要求甲停止挖沟。(√)4.公民死亡后,其人身权即不受法律保护(×)5.被继承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6、享有著作权的人只能是作者。 ( × )

7、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 √ )

8、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的限制。 ( √ )

9、从申请专利权的当年起,专利权人就必须按时缴纳年费。 ( × )

10、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 √ )

1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的债务,均以该户的全部家庭财产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12、财产共有关系中的共有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13、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收益和处分,(√)

14、公民的荣誉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

15、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产继承应适用法定继承。(×)

16、享有著作权的人只能是作者。(× )

17、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

18、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的限制。( √ )

19、从申请专利权的当年起,专利权人就必须按时缴纳年费。( × )

20、招标通告是一种要约。( × )

21,凡是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

22、公民的荣誉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 √)

23.所有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因为谁侵犯了他人的所有权,谁就得承担民事责任,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特定的,因为谁有了财产,谁就是权利主体。( ×)

24,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自然终止。( ×)

25.只要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该法律行为就是有效的。(×)26.被继承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7、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 )

28、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的限制。( √ )

29、从申请专利权的当年起,专利权人就必须按时缴纳年费。 (× )

30、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产继承应适用法定继承。( × )

1.只要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该法律行为就是有效的。(×)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的债务,均以该户的全部家庭财产承担连带无限责任(×)3,凡是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

4.如果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关系终止。(×)5.财产共有关系中的共有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6、公民的荣誉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 √)

7.甲欲在与乙相邻的界墙下,甲方的一侧挖一深沟,将严重威胁墙基稳固,乙方有权要求甲停止挖沟。(√)8.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收益和处分,(√)

9.所有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因为谁侵犯了他人的所有权,谁就得承担民事责任,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特定的,因为谁有了财产,谁就是权利主体。( ×)

11.公民死亡后,其人身权即不受法律保护(×)12.公民的荣誉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

13,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自然终止。( )

14.被继承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15.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产继承应适用法定继承。(×)

16.只要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该法律行为就是有效的。(×)17.被继承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18、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

19、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的限制。( √ )

20、从申请专利权的当年起,专利权人就必须按时缴纳年费。 (× )

21、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产继承应适用法定继承。( × )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当前,民法学界对制定民法典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立法机关也将制定民法典列入立法规划之中。这对于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加快民法典的制定步伐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通过总结中国民法的历史,剖析中国民法的现状,对中国民法的未来作一展望。一、中国民法的历史(一)清末法制变革前的中,国民法在清末法制变革以前,中国民法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刑法是相当发达的,它的科学性和周密性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但是,中国古代的民法却远没有刑法那样发达,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独立的民法典。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规定,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综观中国古代民法,可以看出:1中国古代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2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与罗马法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相去甚远;③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造成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1)政治原因。中国古代社会的封建专制政体将立法的重点主要放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上,封建统治者更习惯于运用刑法或行政法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封建统治者无视私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便民法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2)经济原因。在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度下,“重农抑商”的经济观念根深蒂固,统治者也实行“以农立国”的基本国策,致使商品交换极为贫乏和简单,这就严重抑制了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民法的发展。(3)思想原因。中国古代社会以儒家思想为立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所倡导的“重义轻利”,严重限制了人们在物质利益方面的正当要求,甚至鄙视“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人们的权利观念极为淡薄,因此,对作为权利之法的民法自然表现出冷漠的态度,从而为中国民法的发展设置了严重的思想障碍。(4)文化原因。中国古代的社会文化以宗法制为核心,宗法制的内在精神就是区分人们的贵贱上下、尊卑长幼,从而形成了等级森严的宗法原则。因此,中国古代社会的平等观念极不发达,这就使得以平等为基本原则的民法失去了存在的土壤。(二)清末法制变革后至新中国成立前的中国民法清末法制变革后,中国民法开始走上了法典化的进程。可以说,清末法制变革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真正开端。清末法制变革以引进西方先进法律,进行法典化运动为基本特点,其结果是制定了大批新式法典,对中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1911年,清政府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开端。这部仿效德、日民法典而制订的民法典草案尽管因辛亥革命而没有正式颁行,但对中国民事立法及民法理论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中华民国成立后,民法典的修订工作也没有中断,但起草工作进展缓慢。1925年,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由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完成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称为《民法修正案》,又称《第二次民律草案》。这部民法草案曾经北洋政府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在司法中作为法理加以引用,但终因没有完成立法程序而未成为正式民法典。1928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后,即着手起草民法典,并于1929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民法起草委员会依“民法各编立法原则”,经两午完成民法典的整个起草工作,并分编公布施行,是为《中华民国民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新中国成立后,这一民法典被中央人民政府明令废除,现仅在台湾省适用。 [!--empirenews.page--] 总结这一时期中国民法的发展,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民法法典化是民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尽管中国社会经历了坎坷的发展历程,但始终没有放弃民法法典化的工作,因此,应当说中国是有民法法典化传统的。(2)吸收先进法制是民法科学化的保证。在中国历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中,都十分重视吸收国外先进的民法理论和立法经验。《大清民律草案》就十分“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吸收了许多大陆法系的民法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中华民国民法》也着重参考了德国、日本、瑞士的民事立法经验,并参考了苏俄民法典和泰国民法典。1(3)保持固有法制传统是民法生命力的源泉。

民法的理念

苏格拉底在与他人的辩论过程中,不是着眼于答案,而是引导对方去思考什么是勇敢、美德等“自身”。在他看来,人的智慧是灵魂的一种洞察能力或明智审慎能力,在于人不断地认识自己,有自知之明,从而行为适度。苏格拉底不仅解构了以往的哲学,也导引了新的哲学方向,使哲人思考问题的视角从自然界的现象转向了人自身,寻求人的理性能力的最高表达。正是以此为基础,柏拉图提出了“理念”概念,并以之为核心构建了他的理念论哲学体系。“理念”一词的希腊文是ε'τδοζ(复数是ε'τδη)和'τδ'εα,都出自动词“'τδε'τν”(意思是“看”),这两个词的原义是指呈现在视觉中的事物的形状,后来就从中引申出较抽象的“本性”、“种”等含义。在西方哲学史上,柏拉图最早把它变成了一个专门的哲学术语,并以其为核心概念建立了他的理念论哲学体系。 在柏拉图那里,理念具有多种不同的含义,它既是对事物的性质起决定作用的内在形式,又是逻辑上所讲的种概念,还是创造一件物品所根据的原型、本原和原因,具有本体论、目的论、认识论和发生学等多方面的含义,内含了人类理性的认知、建构和价值三大功能。从本体论上讲,理念是本体,是脱离和先于可感个体事物的客观实在;从目的论上讲,理念是万物追求的目标和赖以产生的动因;从认识论、逻辑学上讲,理念是种、一般概念、共相、范畴;从发生学上讲,理念是万物的本原、模型,可感个体事物是以同名的理念为模型,模仿或分有理念而派生出来的摹本。 理念论提出,理念才是真正的实在,现象世界的“美”、“勇敢”等都是模仿或分有了同名理念而得来。柏拉图把关于理念世界的认识称为知识,将关于现象世界的认识称为意见,“善”的理念是最高智慧。这样,在柏拉图那里,人们充其量只能得到对理念的认识,即知识。二重世界的划分使柏拉图的哲学具有神秘主义的特征,也使柏拉图哲学成为中世纪基督教神学产生的思想渊源。亚里士多德尽管对柏拉图哲学进行了激烈的批判,却并未摆脱这一思维范式,正是他最终确立了西方古典哲学的本体论思维方式,确立了主客二元模式的主导地位。及至把柏拉图的“神”换成必然性、理性,就是近代的理性主义。黑格尔哲学是理性主义的顶峰,也预示了这一思维方式的终结。正是因此,现代西方哲学的各派都把两千多年的西方哲学史视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延续与发展,是有其道理的。 “理念”概念的产生过程表现了人的自我意识提高的过程,是人对自身的主体能力返身自认的过程,这说明哲学从本性来说,“就是人以世界为中介的自我意识、自我理解、自我发展、自我创造、自我实现的一种理论活动、理论表达”。当然,柏拉图的“理念”概念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他把原本属于人类自身特征之一的理性夸大为现实世界之外的、独立于人的另类存在,把世界二重化为理念世界与现象世界,没有看到人类理性的能动性,从而到遥远的天际去寻找“造物主”。 简析经济法理念的概念和特征(曹胜亮, 段葳) 摘要: 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适用的最高原理, 是对经济法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对我国现有经济法理念的概念和特征作进一步的解析和整合, 在新形势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理念的含义

解析民法上的公共利益

解析民法上的公共利益 [摘要]公共利益与社会各成员的生活息息相关,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结合到民法的特点,对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及存在的可能性进行分析。 [关键词]公共利益;私人利益;民法;冲突;界定 一、何谓“公共利益” (一)“公共”的定义 我国《现代汉语词典》将“公共”解释为:“属于社会的、公有的、公用的”。从这一解释延伸到法律上的意义,可以将“公共”一词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地域范围——社会;第二,权利范围——共同拥有和共同使用。 (二)“利益”的定义 霍尔巴赫认为,利益就是“我们每个人看作是对自己的幸福所不可缺少的东西”。[1]通俗的讲,就是主体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而追求的客体,该客体具有一定的价值符合主体的要求,该种要求不仅仅包括经济利益以满足物质需要,也包括民俗、文化、宗教等一系列可以满足的精神需要。在实际活动中,具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如小区内业主保护绿化以满足自己对环境的追求、公民为了生活环境抵制光污染等。一切归根结底,都是主体追求客体以满足自身需要的过程。 (三)“公共利益”的理解 基于上述对于“公共”和“利益”分开的理解,已经能够给予公共利益下个框架,但是,公共利益的定义却迟迟不在学术界中现身,主要是因其独有的特点决定。 公共利益具有可变性。利益的可变性不可置否,个体对于利益的追求一直以来是不定的,是个变量。而确定这个变量的范围“公共”却也是可变的。纵观历史长河,不同的时期、不同社会发展的阶段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范围都是不同的。就拿我国来说,在新中国刚成立之际,大量开垦土地,现如今,退垦还林政策已进行了数十年;在改革开放初期,追求经济增长是首要要务,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现在,环境作为公共利益的一种,已经被写入法律而加以保护。 因此可以看到,要想对公共利益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是困难的,即使做了定义,也不利于实际操作,满足不了不断出现的实际情况。因此,给“公共利益”作界定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古代民商法的发展历程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255982034.html, 我国古代民商法的发展历程 作者:陈晓薇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21期 摘要:中国古代时期便出现了规范意义上的民商法,其中主要以刑法为主,是一种封建保守得法律体系。本文将简要论述古代民商法萌芽发展阶段的现状,并简要分析初步发展及快速发展时期民商法的主要特征。中国古代民商法的完善发展阶段明初时期、清朝时期和鸦片战争时期。通过本文的研究分析,旨在深入了解中国古代时期的民商法的发展特征及发展历程,旨在为现阶段民商法的完善发展提供宝贵意见。 关键词:古代;民商法;发展历程 引言 现代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相关的法律部门针对我国古代民商法历史发函的趋势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在古代时期民商法的发展还处于萌芽阶段,而刑法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古代时期民商法的发展并未得到广泛的认可,现阶段民商法已经被法律学术界重点研究对象。随着我国社会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发展,法律专业人员针对民商法的研究不断深化发展,针对民商法在古代时期的地位及发展历程分析,民商法在古代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初步发展、快速发展以及完善阶段时期。 一、古代民商法萌芽阶段 中国古代民商法的发展中萌芽时期为古代的先秦时期,在先秦时期中人类逐渐拥有了私有的财产权,商品的交换形成能够带动财产流动发展的经济形式,因此民商法律在这一时期开始发展。先秦时期人们将民商法的内容刻制在铜器之上,被人们成为金文民商法。在先秦时期的民商法是在宗法制度的影响之下壮大发展,周天子的统治不仅是在领土之中,其中诸侯之间产生的民商纠纷也会进行处置,根据先秦时期的嫡长子继承制度,西周时期的礼法制度与民商法之间的作用基本相同。秦国的商鞅变法是通过结合社会的实际需求以及当时阶段的社会生产现状进行整改,人们逐渐认识到法的重要地位,因此法律体系中不再单纯的以刑法为主要内容,到了秦朝完善民商法律,其中包含《关市律》、《金布律》以及《天律》等。 二、古代民商法发展阶段 (一)初步发展 汉朝在统治政权之后主要是以秦朝的《秦律》为法律基础,继而完善制定出《九章律》,形成了汉朝法律的核心内容。在汉代时期的的《开皇律》属于民商法的范围,而《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时期中民商法中质量最高得一部法律,这部法律在条目及篇目之中大量的借鉴了隋朝时期的《开皇律》,更加注重以礼仪教义进行治国,而刑法和制裁只能是辅佐治国的一种手

谈谈传统文化与我国未来民法典

谈谈传统文化与我国未来民法典 传统文化与民法典的关系密切,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的制定必须要继承优秀的传统文化。在大陆法其他国家的民法典制定中,传统文化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吸收借鉴传统文化是其共同点。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必须要考虑传统文化。 “忘记历史就意味着背叛。”历史就是一笔财富,她提供给我们许多的资源和经验。从某方面来说,一部民法典的特点,根本上是由它所存在的特定历史文化条件决定的。中国未来民法典,代表着我们的生活方式和文明程度,根植于我国国情①。 一、我国未来民法典是否需要传统文化? 法律是对传统的一种选择性的继承,民法典调整一般社会关系,必然反映社会中的各种因素。 第一,从现实来看,传统的力量是巨大的。 文化传统影响着我们日常思维方式、行为习惯等,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并且随着现代化建设将进一步发扬光大。我国未来民法典作为我国文化的高峰,必然会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正确认识传统文化的巨大影响力是我们全面把握传统文化和我国未来民法典之间关系的前

提。 第二,从法理学的角度看,任何一个国家法律的完善和发展都离不开法律继承,传统文化是应然之意。 我国《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如草案的第四编和第五编(亲属和继承),不仅这两编由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而且草案第1323条:凡隶于一户籍者为一家。父母在欲别立户籍者须经父母允许;第1324条:家长以一家中之最尊长者为之。②以现代人的眼光来看,这些规定当然不合适,但是却反映当时传统文化对民律草案的深刻影响。 第三,从现实的民事法律规定看,有些规定极具有中国的传统特色,如《民法通则》中民事责任承担中的赔礼道歉等,其他的如民事习惯等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从民法存在的土壤——民法文化上看,它是民法存在和起作用的基础,我国古代强调宗法伦理,民事方面注重的是“礼”及习惯的运用,并且几千年来也没有发生特别大的变动,可以说“礼”及习惯等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五,唤起和坚定民众对民法典的信仰,必须要坚持从本土出发,

【律师分析】民法上的公共利益

民法上的“公共利益” 律师分析“违反公序良俗”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关系 “公共利益”的概念在民事法律条文中多次出现,而在不同语境之下这一概念的存在往往是基于不同的着眼点。由于概念的内涵外延不尽相同,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些不同之处做一个整理和归纳,以此区分私法上的“公共利益”和公法上的“公共利益”。真正民法意义上的“公共利益”是与“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范”这两个概念紧密相联系的。对“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违反公序良俗”的关系,我们不妨做一体化的把握。 一、“公共利益”在民事法条中的出现 首先,笔者把传统民法范畴(包括总论,债权,物权,侵权责任四部分)中涉及“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法条罗列如下。需要说明的是,笔者除了对侵权责任部分司法解释也进行了整理以外,其他司法解释不在整理范围之内。理由在于:一来司法解释是法官造法,效力低于正式立法,若放在一起进行归纳,对于立法机关视野下的“公共利益”概念不宜做统一把握;二来,除了几部关于关于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出台早于侵权责任法以外,其余司法解释都是配套相关民事基本法的适用而后出台的。所以除此以外的司法解释中即便有“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出现,也不过是对基本法的再解释,归纳的意义不大。 1.民法通则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 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是民法典制定及其法律规定运用的最高原理,是对民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理性认知和建构,是民法典制定中必须解决的基础性课题。在拟订民法典草案的过程中,我们应当确立中国民法典的五个基本理念。 (一)人权主义 所谓人权主义,是指以人权保障为最高理念,体现以人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的价值观念,将私权利作为人权的基础权利。人权主义是21 世纪的人文主义。人权主义的民法典,实际上就是私权神圣的民法典,它是民法权利法性质的必然要求,即民法典全面确认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及其民事权利,确保民事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具体而言,民法典首先要构建科学、全面的民事权利体系,坚持除物权、知识产权实行权利法定主义外,其他民事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严格实行任意主义,摒弃权利必为法律明文确认的僵化观念;其次,对不同主体的民事权利给予同等的保护,确认私力救济制度,完善公力救济制度,实行彻底的全部赔偿规则;再次,明确规定类推适用在民法上的价值及其司法适用;最后,确认法院(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或法律规定不明确而拒绝审判。 (二)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是指民法范畴内,民事主体自由地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任何的非法干预。换言之,民事主体得依自主的意思作出判断,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己负责,在法

律所不禁止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依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种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因彼此间的权益发生纠纷时可以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意思自治理念实质上就是私法上的自由理念、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方式对法律提出的要求。在市场经济中,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他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能力和知识,自主地进行民事活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享受自己行为带来的利益,承担自己行为的风险。意思自治能确保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意思自由,使之既不受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也能抵御不当或者越位的国家权力的干扰,从而使市场的各种资源配置趋向优化,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贯彻这一理念,民法典应当将协议、合同、契约三个概念统一,恢复《民法通则》中的合同概念,使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皆受意思自治规则的调整,全面落实契约(合同、协议)自由;在调整契约(合同)关系方面,尽可能多地设置任意性规范,使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和法律推定条款。当然,这里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受法律和公序良俗限制的自由。 (三)利益衡平 利益衡平是指当事人之间、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应当符合公平的价值理念。利益衡平是古今中外立法、司法的一个根本规则,是民法精神和社会公德的要求。舍却利益衡平,民法将不成其为民法。基于利益衡平理念,民法典一是应确认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情势变更原则;二是要保障交易安全特别是强化对善意的当事人的保护,建立

论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

论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 【内容提要】我国的民法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新中国成立后最先颁布了土地改革法和婚姻法;在国民经济恢复期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 都有相应的民事立法;改革开放后,我国民事立法有了很大发展,使民事立法系统化了。新的民法典正在加紧起草过程中。 【摘要题】立法研究 【关键词】民法/建构/发展/完善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民事立法在废除了国民党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在不同时期的情况,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一、新中国建立后最先颁布的两部大法 为解决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遗留问题,废除封建制度,需要制定法律来巩固胜利成果。为解放农村生产力、彻底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的目标,党和政府在总结各个革命根据地土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于1950年6月28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其立法主旨在于“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 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 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同时规定“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财产,不得侵犯”等等。该法颁布后,在广大解放区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到1952年冬,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基 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之后,政务院于1950年10月又通过了《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该规定废除了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 民欠地主的一切债务。 为破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5月1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开始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部婚姻法是党领导中国广大 劳动人民长期反封建斗争,特别是五四运动以来的反封建斗争经验的成果之一, 它为以后婚姻法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二、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对工商业与房屋的民事立法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我党为彻底清除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迅速恢复国民经济,颁布了大量的民事法律和法规。为了加强国营的经营管理工作,保护国民财产,1951年政务院和有关部门先后通过了《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关于国营清理资产核定资金的决定》及《国营资金核定暂行办法》等,确立了

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点论文

摘要关于中国古代有无民法这个论题,自清末变法修律至80 年代法学复苏一直多有争论,但肯定者也极少论及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 在今天制定民法典的征途上,透视传统民法文化的特征,汲取传 统文化的积淀,对于制定一部具有真正中国意义的民法典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中国古代;民法文化;形成原因中国古代有无民法,自清末变法修律至今一直多有争论,但肯定者也极少论及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 本文试图勾勒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并简要分析一下形成这些特征的经济、政治、文化原因,以期了解我国民法的文化底蕴,也能对我们现今的民法典进程有所启示。 中华传统文化博大精深,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自然经济的禁锢,等级制度的藩篱,使得传统民事制度处于夹缝之中,高度发达的刑事法律制度,更使其显得苍白无力。 以至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是以刑法为中心的法律模式,民 事法律是一个空白。 不可否认,中国古代确实没有西方意义上的民法,也没有形成独 立的民法体系。 但不论从客观存在的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还是保存下来的法律文本,我们都可以窥见民法之一斑。 而中国传统社会的保守性与封闭性、宗法性与伦理性也深深烙印 于民事制度之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 一、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发达的农耕文明孕育了中国古代民法

文化的独特气质。 虽然中国古代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透过多样的法律形式,我们仍可以发现隐于其中的民法精神和独特之处。 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内容简单化与罗马法以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中国古代的民法极不发达。 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权利义务内容多集中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而有关物权制度、法人制度、诉讼制度这些在罗马法上发达的制度内容却很少涉及。 中国古代还没有现代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观念。在民事活动中,多不以自然人为民事主体,而是将宗族团体看作一个独立的实体。 家庭事务多以家长为代表,在家从父、即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女没有民事主体地位。 有尊长在,子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清末变法修律。 公元前594 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局面被打破,国家开始承认土地的私有现象。 但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使得物权的规定仅涉及所有权、典权,并且极不发达。 《清稗类钞》典质业者,以物质钱之所也。 最大者为典,次曰质,又次曰押。 这说明当时仅以典质物的大小区分不同的物权现象。 与中国古代的刑法、行政法相比,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也极其简

民法上的正当防卫刍议(1)

民法上的正当防卫刍议(1) 本文对民法上的正当防卫的性质、构成件等问题进行了初步阐述。基于民法和刑法的比较分析,本文认为对消极的不作为侵害,不得主张民法上正当防卫的成立,同时,民法上的正当防卫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对于名誉、互殴、受害人同意、自损行为等能否主张正当防卫,须个案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文章结尾对刚出台的民法典草案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提出了修订参考意见。 关键词:正当防卫、性质、构成件 一、引言 有权利就有救济,这是自罗马法以来公认的原则,近世民法对权利的救济,有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分,权利保护之途径以公力救济为常,公力救济,即指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得请求法院以公力排除之,盖公力救济有不逮之时,私力救济遂成为必,私力救济,即通过本人的腕力保护自己的权利,私力救济分为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即对于现实不法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而于必之程度内所为之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各国都认可的一般抗辩事由。我国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学界对正当防卫之性质,特别是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颇有争议,下面拟就这些问题作些探讨。 二、正当防卫之性质 有学者并未区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以为二者皆系非常之际,不容国家干涉,惟有任诸当事人自处,而听其自然而已,是为放任行为。[1]依学界通说,正当防卫系正(权利之防卫)对不正(侵害行为)之关系,被害人为排除不法侵害而向不法侵害者本人加以反击,其目的在于保护本人或他人的权利,正当防卫乃防卫人一种权利,相对人对之负有忍受之义务,故正当防卫为一种权利行为。急避险则为正(避免法益之受损害)对正(他人之法益)之关系,在权利间相互发生冲突之际,势难两全,为保全自己之利益,而牺牲他人之利益,本属一般常情,其行为虽为法律所不保护,亦为法律所不得禁止,既非合法行为,亦非适法行为,实为放任行为。[2] 三、正当防卫之构成件 (一)须有现时不法之侵害

论民法的性质和理念

论民法的性质和理念 民法的性质集中表现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市民社会是纯粹由个人作为主体参与的社会,是法律主体的生存之本。民法是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仍然是法律的一种基本分类。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民法的理念有二:一是私权神圣,一是私法自治。私权神圣包含私权本位、权利不受侵犯,且私权以人格权和所有权为核心。私法自治以意思自治为灵魂。 民法乃一国法律体系中之基本法,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共同构成一国之部门法体系,为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民法者,市民社会之法则也。汉语中“民法”一词实非古汉语固有之词,而乃西方法律文明之舶来品。我国近现代民法一语,究其渊源,第一步可追溯到日本民法,恰如学者所言,“民法一语,典籍无所本,清季变法,抄自东瀛”;第二步可追溯到法国民法,因日人是从法语droitcivil转译而来;第三步则须追溯到罗马法,盖因法语中的droitcivil乃来自于罗马法中的juscivile即市民法,其他欧陆诸国如德、瑞、意等关于此语之名称也均系由市民法转译而来[①此说为我国民法学界前辈学者之通说。但关于日人中谁是使用“民法”之第一人,则有二说:一说为箕作麟祥,其在转译法语droitcivil时将其译作民法;一说为津田真道,其在转译荷兰语burgerlykregt时将其源于日本民法学者穗积重远之考证。]。而日人转译时从其简,省掉了一个“市”字,遂有汉字中“民法”之称谓。是故,民法之真正根源乃罗马法,研究民法的人便无不“言必称罗马”。 一、民法的性质:市民社会的法 民法的性质表现在四个方面: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实体法;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其中,市民社会的法是民法性质的集中体现。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通过对民法一词的语意与渊源考察我们已经得知,民法者,实乃市民法之简称也,而市民法者,当为市民社会之法也。何谓市民社会?社会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存在方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则依两种方式发生,一种是直接面对其他社会成员而发生,包括家庭成员,另一种是通过国家这一中介而发生。由此形成两种社会关系,前一种社会关系因直接发生于社会成员之间,故其有关内容取决于社会成员个人的意志,而后一种社会关系通过了国家的中介,国家必将其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当前,民法学界对制定民法典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立法机关也将制定民法典列入立法规划之中。这对于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加快民法典的制定步伐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通过总结中国民法的历史,剖析中国民法的现状,对中国民法的未来作一展望。 一、中国民法的历史 清末法制变革前的中,国民法在清末法制变革以前,中国民法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刑法是相当发达的,它的科学性和周密性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但是,中国古代的民法却远没有刑法那样发达,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独立的民法典。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规定,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

综观中国古代民法,可以看出:1中国古代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2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与罗马法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相去甚远;③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 造成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是多 方面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 政治原因。中国古代社会的封建专制政体将立法的重点主要放在维护封建专制统 治上,封建统治者更习惯于运用刑法或行政法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封建统治者无视私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便民法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 经济原因。在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度下,“重农抑商”的经济观念根深蒂固,统治者也实行“以农立国”的基本国策,致使商品交换极为贫乏和简单,这就严重抑制了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 对象的民法的发展。 思想原因。中国古代社会以儒家思想为立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所倡导的“重义轻

关于民法原则历史文化基础的探析

关于民法原则历史文化基础的探析 摘要:当代的民法原则是我国经济本质的集中体现,是对民事行为的判断准则。我国在民事立法上确立了多项民法的基本原则,从历史的纵向上看,这些民法原则与历史文化有一定联系,也代表着我国历史文化的一种沉淀。民法原则中的一些内容体现了我国历史文化中的精华部分,这些历史文化内容也为民法原则的确立奠定了一定基础,本文将探讨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历史文化基础。 关键词:民法原则;文化基础;历史文化 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很强的指导性。立法者在制定民法基本原则的过程中借鉴了我国古代历史文化的一些内容和特征,将其中的一些原理作为我国民法原则的历史文化基础,使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可以更好贯穿历史的始终。这可以更好地规范人们的日常生活,从而可以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奠定一定基础。一、民法原则的基本功能 (一)立法准则的功能。我国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对我国的民事立法起着良好的指导作用。在这些基本原则被确立之后,所有民事立法都必须根据这些原则展开,民事的相关行为也受到民法基本原则的约束。在解释或者运用民事法律的过程中,法官应该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宣判,在宣判的过程中,法官也应以民法原则为基础。(二)审判准则的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着非规范性的特点,但是在审判的过程中,民法基本原则也有属于自己的精神实质和价值体现。民法基本原则中

的价值取向是被我们所认可的,有着一定的历史文化基础,能够贯穿中华五千年历史文化的始终,这种价值取向会使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审判形成重要的指导作用。如果对民事行为的判定没有成文的法律以及规定,审判官就可以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精神进行审判,如在“四川泸州遗赠情妇案”中,法官就是依据公序良俗这一基本原则做出审判。(三)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缺陷的功能。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事法律的规章制度不能时时刻刻满足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甚至部分民事法律阻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民事法律规章制度就应该依据民事法的基本原则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审判法官应依据具体情况对民事主体做出判断。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运用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案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利益,促使我国法律建设向更好的方向发展,最终有效促使我国的经济稳定发展。 二、当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历史文化基础 (一)平等原则及其历史文化基础。民法中的平等原则主要体现的是民事主体的身份地位平等。无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处于怎样的社会地位,无论社会处境有多好,在法律中,法律给予他的权利和能力是一样的,与其他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所以,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中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各个民事主体都能够平等表达自己的意愿和意志,他们的这种权益同样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在如今这个飞速发展的时代,平等原则也应该得到人们的重视,它是民法

民法概述笔记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 1.1民法的概念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2.民法典: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文件。 3.罗马式、德国式。 (1)罗马式: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2)德国式: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即广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法律。 1.3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指主题以平等的身价接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中,而不是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间的平等性。 2.平等性:(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另加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地位。 (2)适用规则平等(3)权利保护的平等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特点:(1)非财产性(2)专属性(3)人格关系还具有固有性 3.人身关系包括: (1)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2)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一定的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 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2.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 3.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 1.5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其内涵主要表现在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首先体现在当事人的意思形成过程的自由。 其次表现在意思的表达自由。 三、平等原则:1.《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2.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4)对权力予以平等的保护。 三、公平原则

论民法的理念

论民法的理念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 【内容摘要】:民法是现代法治中最基础的一个环节,同时也是最具人文气息的一门法律。而民法最核心的内容以及价值追求就体现在它的理念上。民法的理念与民法的基本原则息息相关,理念通过基本原则体现出来。原则则概括了理念。但二者在本质体现的都是正义,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私权权利而存在的。 【关键词】:民法理念基本原则私权权利 【正文】 民法是市民社会保护人们私权、调控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而民法理念是民法的最高价值与终极宗旨所在。它产生于现实的需要,反映了市民阶层对私人权利的追求,体现了市民要求私权(如财产权、人格权、荣誉权等)能得到保护的现象,同时民法的理念又反过来促进了民法的发展,而民法的发展又规范了社会秩序,从而使市民社会能够继续更好的向前迈进。特别是在现今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的理念正发挥着其重大的作用。 民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共形成了三个基本的理念,那就是私权神圣、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如何去看待民法的理念以及理念所要体现的精神和它对社会要产生一个怎样的结果,对于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发展,保证人们的私人权利有着重大的影响。首先我们要知道,民法理念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同时也是把人们解放,成为一个独立的、自由的、理性的人的一个重要的途径。而民法的理念又是与它的原则密不可分的。可以说,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理念的概括和总结,是民法理念的集中体现;而民法理念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的最高价值追求①。接下来,我们便会从民法的4个基本原则来谈谈对民法理念的认识,并简单阐述一下它对我国现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一.平等原则是如何体现民法的理念的?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它提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这也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同时它与民法理念中身份平等所要提倡的价值是一致的。首先让我们知道:为什么要平等?1. 对于民法所保护的主体而言:这是保障人们私权不受他人侵害的一个重要条件,只有交易双方地位平等了,它们在交易过程中才能够自愿的就某一协定达成一致。否则会容易出现强势群体欺压弱势群体的现象,而这都会使交易过程中意思表示不能很好的进行,长久以往,将会导致经济的衰退与萎靡不振。2. 对于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有效运行而言:它体现了民法的正义性这一性质。通过立法者和裁判者对民事主体的平等对待,不仅体现了分配正义,也有助于调控人们的利益冲突、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②。这都反映了平等原则对民法理念的体现:它直接或间接的决定了人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反映了最基础的人格要求。并通过这种对于平等人格的规定来解决社会上实际存在的一些不平等的现象。 接下来我们可以再看一下两种不同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一种是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不对人群加以划分,要求所有的人“严格平等”),另一种是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按照一定标准对人群分类,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差别对待)。这里要指出的是:近代民法相对比较重视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而现代民法则更侧重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这与近代和现代两种不同的时代背景是有很大关联的。近代期间,市场经济条件不发达,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在经济实力上相差无几,群体之间的界限不明显,同时,民事主体在交易中频繁的更换位臵,使得差别对待不能很好的进行。而到了现代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生活也相应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贫富差距拉大,出现了社会群体之间的分化与对立,因此为了更好的保障人们之间的平等性,一些弱势群体将会得到优待(这些优待使他们在交易过程中能够获得与那些强势群体一样的客观条件)。所以在现代,更为提倡的是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为什么会说到这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民法文化观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民法文化观 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婚姻制度具有祭祀宗庙、延续子孙的重要意义。婚姻制度的内容基本被夫权占据,立法及律令中对妻权鲜有规定。本文从古代婚姻制度的含义出发,对以夫权为核心的婚姻制度的内容进行展开,借此对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民法文化观提出一点思考。 一、婚姻制度的含义 《昏义》说:“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可见,从最初人们对于婚姻制度的理解,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方面,祭祀宗庙,承家族祖先之使命。另一方面,延续子嗣,为家族增添子丁。在这两个层面的含义中,祭祀宗庙的意义更为重要,是后者的基础。祭祀宗庙以孝祖先,两性的结合产生子嗣,使家族得以延续。婚姻制度本身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以家族为本位。男女之间没有自由恋爱的权利,婚姻的实质意义大于形式意义,男女之间的婚姻决定权在于两个家族,父权和夫权共同构成了婚姻制度的基础。 二、婚姻制度的内容 封建社会具有浓厚的传统思想,“夫为妻纲”、“男尊女卑”的思想和原则贯穿于夫妻关系之中。夫妻关系中夫和妻的地位不平等是婚姻

制度内容的一个缩影,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夫妻关系的内容随着朝代的更替具有不同的表现形态。从总体上看,婚姻制度的内容基本被夫权(包括夫对妻的权利和妻对夫的义务)占据。立法中显有妻权(包括妻对夫的权利和夫对妻的义务)的规定,这些妻权看似是为了维护妻子的权利,其实更多的依然是为了宗族、家族的和谐稳定。这里我们主要探讨夫权的内容,夫对妻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财产权、监护权、休妻权等。 (一)财产权 《大清律例·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条例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意思是在丈夫死后,妻子改嫁的,是否取得夫家的财产及嫁奁需要由夫家作主,没有自由取得财产的权利,这说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并不享有家中财产的所有权。 《大清律例·户律·户役》“卑幼私擅用财”律条规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十两,笞二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这说明丈夫对于财产的所有、处分拥有绝对的权利,妻子只在丈夫的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财产,不得在授权范围外擅自使用处分家中财物。

民法上的善意、恶意及其运用(一)

民法上的善意、恶意及其运用(一) 内容提要]善意和恶意作为表示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民法学范畴,国内论着少有涉及。本文从分析善意和恶意的概念入手,提出自己关于善意、恶意的概念,并初步确立了善意和恶意的认定标准。在对善意与无过错、恶意和过错的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善意和无过错本质是一致的,但存在细微差别:故意和重大过失可以构成恶意,轻过失和轻微过失不构成恶意,其中也试图对过失进一步区分并提出区分标准。最后,本文对善意和恶意在民法上的具体运用作了一些列举,诸如: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添附和恶意添附、善意第三人和恶意第三人,善意出卖人和恶意出卖人、善意侵害名誉权和恶意侵害名誉权等。BONAFILESANDMALAFILESINCIVILLAWANDTHEIRAPPLICATIONAbstract]Asacouplecategoriesinthe scienceofcivillaw,BonafidesandMalafilesareusedtodemonsoratetheactor‘ssubjectivestateofmind.thedomesticwork sareshortofdiseussingaboutit.ThisessaybeginswithanalysingtheconceptofBonafilesandMalafiles,putsforwarditsopinionaboutitandcirterionofjudgement.OnthebasisofcomparativeanalysisonBonaf idesandNofault.Malafidesandfault,thisessayholdsthatBonafidesandNofaultareconsistentinessencewithafewfinedistinction;AolusandculpalatacanformMalafides,butculpalevisandculpalevissimacan’t.Atlast,authorlistsseveralapplicationsofBonafidesandMalafidesincivillaw.suchasBonafidesthirdpartyandM alafidesthirdparty.BonafidespossessionandMalafidespossession.***在民法上,过错是用以表示行为人主观状态的最常见的民法学范畴,但除此之外,善意和恶意也是用以表示行为人主观状态的术语。无论是民法法条还是民法学论着,善意和恶意这一相互对立的范畴经常被援用或论及,从罗马法到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以至我国的民法通则都是如此。由此可见,对于善意和恶意在民法上的研究不可忽视,本文拟就这一对民法学范畴作初步探讨,以求抛砖引玉。一、善意和恶意的概念及判断标准(一)善意的概念善意是一个无实体意义的抽象的概念,其拉丁语为Bonafides,英语为goodfaith.善意起源于罗马法的占有时效,但罗马法并没有给善意下一个明确的定义,而是通过善意占有和善意购买人等具体制度加以体现。就善意本身含义而言,包括“信用”、“诚实”、“真诚”、“公开”、“不含有欺骗和伪装”,它存在于人们的理念之中。〔1〕在民法上究竟什么是善意?很难给其下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它往往需要借助于具体制度加以说明。《牛津法律大辞典》的定义为:“如果一个人诚实行事,即不知道或无理由相信其主张没有根据,他就是善意行为”,“当该人得知应知表明其主张缺乏法律根据的事实,则不存在善意”。〔2〕有的学者将善意概括为“不知某种情形存在。善意为一种事实。”〔3〕其中都毫无例外地援用善意和恶意在民法上的运用如善意取得等加以补充解释。上述两个概念都有其合理之处,但前者未能全面地概括出善意是行为人认为其行为是合法的或有正当权利基础;后者的概括过于抽象,不易掌握。我们认为,民法上的善意是指,行为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不知道或无法知道其行为缺乏法律根据,而认为其行为合法或其行为的相对人有合法权利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这一概念揭示了善意的三项基本内容:(1)善意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它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和理念之中;(2)行为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不知道或无法知道其行为缺乏法律根据;(3)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其所为的民事行为合法或其行为相对人有合法的权利基础。否则不为善意。(二)恶意的概念。恶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相对于善意的角度理解恶意,是狭义上的恶意,即拉丁语中的malafides.从广义上说,恶意在英语中称为badfaith,它包含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伪装、误导或欺骗他人,疏忽或拒绝履行某些责任或合同上的义务。〔4〕可见这里的badfaith是相对于英文中的goodfaith而言的,而不是和Bonafides相对的。拉丁语中的mala,它本身含有“坏”、“错误”、“恶毒”的意思。究竟如何给作为善意相对的恶意下一个定义呢?有不同的观点。恶意作为相对于善意的概念,同样起源于罗马法,但罗马法上也没有明确的定义,它和善意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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