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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九项技术监督及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标准规范

火电厂九项技术监督及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标准规范
火电厂九项技术监督及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标准规范

火电厂九项技术监督及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标准规范

金属监督

1、《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2、DL 438-2000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3、DL 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督规程》

4、DL 647-2004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5、DL/T 441-2004 《火力发电厂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蠕变监督规程》

6、DL 439-91 《火力发电厂高温紧固件技术导则》

7、DL/T 400-2004 《在役电站锅炉汽包的检验及评定规程》

8、DL/T 884-2004 《火电厂金相检验与评定技术导则》

9、DL/T 551-94 《低合金耐热钢蠕变孔洞检验技术工艺导则》

10、DL/T 869-2004 《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

11、《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金属技术监督规定》

12、JB 4730-94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13、DL/T 678-1999 《电站钢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

14、DL/T 679-1999 《焊工技术考核规程》

15、电力工业基建司[1993]15号《火力发电厂金属光谱分析导则》

16、DL/T 773-2001 《火电厂用12Cr1MoV 钢球化评级标准》

17、DL/T786-2001 《碳钢石墨化检验及评级标准》

18、DL/T 787-2001 《火力发电厂用15CrMo钢珠光体球化评级标准》

19、DL/T 674-1999 《火电厂用20号钢珠光体球化评级标准》

20、DL/T 616-1997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

21、DL/T715-2000 《火力发电厂金属材料选用导则》

22、DL/T3375-2002 《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

23、DL/T752-2001 《火力发电厂异种钢焊接技术导则》

24、DL/T734-2000 《火力发电厂锅炉汽包焊接修复技术导则》

25、DL/T883-2004 《火力发电厂金属专业名词术语》

26、能源部[1992]1069号《防止火电厂锅炉四管爆漏技术导则》

27、《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化学监督

1、SD 246-88 《化学监督制度》

2、华能国际电力公司《化学技术监督规定》

3、DL/T5068-1996 《火力发电厂化学设计技术规程》

4、DL/T 5190.4-200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5、GB 4962-1985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范》

6、GB 11984-1989 《氯气安全规程》

7、DL/T 667-1999 《火力发电厂在线化学仪表检验规程》

8、DLG 101-1991 《火力发电厂化学试验室面积及仪器设备定

额》

9、DL/T 434-91 《电厂化学专业实施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

10、DL/T 561-95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11、DL/T 801-2002 《大型发电机内冷却水质及系统技术要求》

12、DL/T 794-2001 《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

13、SD 116-84 《火力发电厂凝结器管选材导则》

14、SDJJ 03-88 《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

15、SD 223-87 《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

16、DL/T 771-2001 《火电厂水处理用离子交换树脂选用导则》

17、GB/T 14541-93 《电厂运行中汽轮机用矿物油维护管理导则》

18、GB/T 14542-93 《运行中变压器油维护管理导则》

19、DL/T 571-95 《电厂用抗燃油验收、运行监督及维护管理导则》

20、GB/T 8905-1996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

21、DL/T 595-1996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气体监督细则》

22、DL/T 639-1997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运行、试验及检修人员安

全防护细则》

23、GB/T 7252-2001 《变压器油中溶解气体分析和判断导则》

24、GB/T 12145-1999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

25、DL 519-93 《火力发电厂水处理用离子交换树脂验收标准》

26、JB/T 2932-1999 《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

27、DL/T 543-94 《电厂用水处理设备质量验收标准》

28、DL/T 457-91 《水、汽取样装置》

29、GB 209-93 《工业用氢氧化钠》

30、GB 320-91 《2V-工业合成盐酸》

31、GB 534-89 《2V-工业硫酸》

32、DL/T 806 《火力发电厂循环冷却水用阻垢缓蚀剂》

33、GB 2536 《变压器油质量标准》

34、SH 0040-91 《超高压变压器油》

35、GB 11120-89 《L-TSA汽轮机油》

36、GB 7595-2000 《运行中变压器油质量标准》

37、GB 7596-2000 《电厂运行中汽轮机油质量标准》

38、GB 12022-89 《工业六氟化硫》

39、SH 0015-90 《抗氧化剂》

40、SH 0043-91 《746防腐剂》

41、DL 419-91 《电力用油名词术语》

42、SD 329-89 《火电厂燃料质量监督名词术语》

43、《火力发电厂技术标准汇编》

热工监督

1、国电安运[1998]483号《火力发电厂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技术监

督规定》

2、《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技术监督锅炉办法》

3、《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工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4、国电发[2000]589号《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

要求》

5、基工[1992]589号《火力发电厂电子计算机监视系统在线验收测

试暂行规定(试行)》

6、DL/T 655-1998 《火力发电厂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在线验收

测试规程》

7、DL/T 656-1998 《火力发电厂汽轮机监控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

程》

8、DL/T 657-1998 《火力发电厂模拟控制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

程》

9、DL/T 658-1998 《火力发电厂顺序控制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

程》

10、DL/T 659-1998 《火力发电厂分散控制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

程》

11、GB/T 4213-92 《气动调节阀通用技术条件》

12、GB/T 13399-92 《汽机安全监视装置技术条件》

13、GB/T 14394-93 《计算机软件可靠性和可维护性管理》

14、DL 5000-2000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15、NDGJ 16-89 《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设计技术规定》

16、DL5004-2004 《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实验室设计标准》

17、国家电力公司发布《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18、DL/T 5190.5-200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19、电综[1998]145号《火电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热工篇)

20、建质[1996]40号《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

21、建质[1996]111号《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22、电建[1996]159号《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机竣工验收

规程》

23、电规发[1996]第214号《单元机组分散控制系统设计若干问

题规定》

24、NFPA 8502 《多燃烧器锅炉炉膛防外爆/内爆标准》

25、水利电力部《计量管理工作规定》

26、国家计量局/水利电力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

理的规定》

27、能源政法[1992]955号《电力工业发电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

28、JJG1033-2001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环保监督

1、电安生[1996]430号《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

2、国电计[1998]325号《国家电力公司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

规定》

3、《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

4、电计[1996]280号《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5、DL 414-2004 《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6、GB 13223-200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7、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8、GB 12348-1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9、GB 12349-1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10、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1、HJ/T 75-2001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12、HJ/T 76-2001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

检测方法》

13、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

染物采样方法》

14、GB/T 13931-1992 《电除尘器性能测试方法》

15、DL5000-2000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16、DL/T 5046-1995 《火力发电厂废水治理设计技术规程》

17、DL/T 5142-2002 《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规程》

18、GB/T 15321-1994 《电厂粉煤灰渣排放与综合利用技术通则》

19、环监[1995]335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

法》

节能监督

1、电安生[1997]399号《电力工业节能技术监督规定》

2、主席令第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3、能源节能[1989]5号《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4、能源节能[1991]98号《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

行)》

5、计资源[1990]60号《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

6、经计字[1983]244好《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

通则(试行)》

7、电综[1997]575号《电力节能监测中心管理办法》

8、国电发[2001]476号《火电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

行)》

9、国电发[2001]477号《《火电厂节约用油管理办法(试

行)》

10、《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节能技术监督规定》

11、GB/T 3484-1993 《企业能量平衡通则》

12、GB/T 15316-1994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13、GB/T 3794-1983 《企业能量平衡技术考核验收标

准》

14、GB/T 3485-1998《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

15、GB/T 7119-1993 《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导则》

16、GB/T 3486-1993《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

17、GB/T 6422-1986 《企业能量计量与测试导则》

18、GB/T 16616-1996 《企业能源网络图绘制方法》

19、GB/T 2586-1991 《热量单位、符号与换算》

20、GB/T 2587-1981 《热设备能量平衡通则》

21、GB/T 2588-2000 《设备热效率计算通则》

22、GB/T 2589-1990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23、GB/T 13234-1991 《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

24、GB/T 13471-1992 《节电措施经济效益计算与评价方

法》

25、DL/T 606.1-1996 《火力发电厂能量平衡导则总则》

26、DL/T 606.2-1996 《火力发电厂燃料平衡导则》

27、DL/T 606.3-1996 《火力发电厂热平衡导则》

28、DL/T 606.4-1996 《火力发电厂电能平衡导则》

29、DL/T 606.5-1996 《火力发电厂水平衡导则》

30、DL/T 686-1999 《电力网电能电能损耗计算导则》

31、GB/T 18021-2000 《设备及管道绝热层表面热损失现

场测定表面法》

32、DL/T 783-2001 《火力发电厂接水导则》

33、GB/T 8117-87 《汽轮机热力性能验收试验规程》

34、GB/T 10184-1988 《电站锅炉性能试验规程》

35、GB/T 3216-89 《离心泵、混流泵、轴流泵和旋涡泵试

验方法》

36、DL/T 839-2003 《大型锅炉给水泵性能现场试验方法》

37、JB 3344-83 《凝结器性能试验规程》

38、JB/T 5862-1991 《汽轮机表面式给水加热器性能试验

规程》

39、DL 469-2004 《电站锅炉风机现场性能试验》

40、JB/T 9633-1999 《凝结器胶球清洗装置》

41、DL/T 567-1995 《火力发电厂燃料试验方法》

电能质量

1、电综[1998]211号《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2、能源电[1988]18号《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

3、能源电[1993]218号《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

(试行)》

4、SD 325-1989 《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试行)》

5、SD126-1984 《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

6、DL 755-2001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7、DL/T 723-2000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导则》

8、GB/T 15945-1995 《电能质量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

9、GB 12325-1990 《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10、GB 12336-2000 《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

11、GB/T 15543-1995 《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

12、GB/T 15543-1993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13、DL 488-2000 《电能计量装置管理规程》

14、GB/T 13730-1992 《地区电网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

件》

15、GB/T 15248-1994 《电力负荷控制通用技术条件》

16、DJ 428-1991 《电力系统自动低频减负荷技术规定》

17、DJ 497-1992 《电力系统自动低频减负荷工作管理规程》

18、SD 131-1984 《电力系统技术导则》

绝缘监督

1、DL/T 572-95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

2、DL/T 574-95 《有载分接开关运行维修导则》

3、DL/T 618-97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现场交接试验规

程》

4、DL/T 603-96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运行及维护规程》

5、DL/T 617-97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技术条件》

6、DL/T 555-94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电器现场耐压导则》

7、DL/T 618-97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现场可控试验规程》

8、DL/T 596-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9、DL/T 607-96 《汽轮发电机漏水、漏氢的检验》

10、DL/T 4741-6-92 《现场绝缘试验实验导则》

11、DL/T 417-91 《电气设备局部放电现场测量导则》

12、DL/T 626-97 《盘形悬式绝缘子劣化检测规程》

13、GB 50150-9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规程》

14、DL/T 620-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和绝缘配合》

15、DL/T 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的接地》

16、GB 5016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及验收规范》

17、GB/T 5582-93 《高压电力设备外绝缘污秽等级》

18、DL/T 573-95 《电力电力变压器检修导则》

19、DL/T 595-96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气体监督导则》

20、电力工业部《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电力安全生产管理》

21、国电公司155083.736 《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

22、国电发[1999]579号《汽轮发电机运行规程》

23、国家电力公司1550083.109 《高压开关设备管理规定、反事故

技术措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4、DL 558-94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25、DL/T 664-99《带电设备红外线诊断技术应用导则》

26、DL/T702-99 《矿物绝缘油中糠醛含量检测方法(分光光度法)》

27、DL/T 703-99 《绝缘油中含气量的气象色谱测定法》

28、DL/T 702-99 《变压器油汽轮机油中T501抗氧化剂含量测定

法》

29、DL/T 706-99 《电厂用抗燃油自燃点测定方法》

30、DL/T 717-2000《汽轮发电机转子中心孔检验技术导则》

31、DL/T 722-2000《变压器油中溶解气体分析和判断导则》

32、DL/T 723-2000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导则》

33、DL/T 724-2000 《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

技术规程》

34、DL/T 727-2000 《互感器运行检修导则》

35、DL/T 741-2000 《架空线路运行规程》

36、DL/T 5161.1-1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合

订本)》

37、《国家电力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38、《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气绝缘技术监督规定》

电测监督

1、JJG 124-93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指示表》

2、JJG 124-93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交流电能表》

3、JJG 596-99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电子式电能表》

4、JG 126-95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交流电量变送器》

5、JJG597-89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电能表检定装置》

6、SD 111-83 《原水利电力部标准交流仪表检验装置》

7、JJG 598-89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直流数字电流》

8、JJG 315-83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直流数字电压》

9、JJG 780-92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交流数字功率》

10、JJG 494-87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静电电压表》

11、JJG 603-89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指针频率表》

12、JJG 440-86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相位表》

13、JJG 622-97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兆欧表》

14、366-86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接地电阻表》

15、JJG 01-94 《电子式标准电能表技术条件》

16、DL/T 614-97 《多功能电能表》

17、1580125.207 《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18、DL/T 668-99 《测量用互感器检验装置》

19、DL/T 686-99 《电力网电能损耗计算导则》

20、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损耗计算导则》

21、DL/T 731-2000 《电能表测量用误差计算器》

22、DL/T 732-2000 《电能表测量用光电采样器》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检定规程》

继电保护

1、《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规定汇编》(第二版)中“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2、DL 400-91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3、DL/T 623-97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评价规程》

4、DL/T 5147-2000 《电力系统自动装置设计技术规定》

5、DL 428-91 《电力系统自动低频减载负荷技术规定》

6、DL/T 584-95 《3——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

7、DL/T 559-94 《220——50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

8、DL/T 553-94 《220——500kv电力系统故障动态记录技术准则》

9、DL/T 663-99 《220——500kv电力系统故障动态记录装置检测要求》10、DL/T 5149-2001 《220——500kv变电所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11、DL 408-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12、DL 478-2001 《静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13、DL/T 526-2002 《静态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技术条件》

14、DL/T 527-2002 《静态继电保护装置逆变源技术条件》

15、DL/T 524-2002 《继电保护专用电力线载波收发信机技术条件》

16、DL/T 5136-2001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

17、国家电力公司《防止电业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18、DL/T 5043-95 《火力发电厂电气试验室设计标准》

19、《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电气装置篇)》

20、DL/T 587-96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21、GB/T 15145-94 《微机线路保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22、DL/T 670-99 《微机母线保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23、DL/T 671-99 《微机发电机变压器组保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24、DL/T 744-2001 《微机型电动机保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25、DL/T 687-99《微机型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26、DL/T 769-2001 《电力系统微机继电保护技术导则》

27、DL/T 671-99 《微机变压器保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28、DL/T 624-97 《继电保护微机型试验装置技术条件》

29、DL/T 823-2002 《微机型反时限电流保护通用技术条件》

30、《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31、《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0001-201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Bolier 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2年10月23日

前言 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的立项计划。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牵头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期间,召开各分小组讨论会议。2008年4月,工作组在杭州召开了第二次全体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锅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67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年12月,工作组召开了第三次工作会议,对第一次征求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笫二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10号文第二次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2010年5月,工作组召开第四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在制(修)订过程中,还多次邀请锅炉厂和电力部门专家召开材料等专题讨论会议。2011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12年2月,《锅规》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2012年10月23日,《锅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年颁发)、《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1年颁发,1997年修订)、《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3年颁发),以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等进行整合;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基本保留原来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使之成为我国锅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基础和出发点;从锅炉发展现有情况和安全监察分类、分级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了锅炉设备分级;结合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网策,吸纳成熟的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成果,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适应当前锅炉技术发展的需要,充分吸纳我国电力、机械、钢铁系统的成熟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增加大型发电锅炉的有关内容,同时着力调整小型锅炉的安全技术要求;借鉴国外经验,与国际惯例接轨,形成一套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又适合我国国情的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基本制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减少行政审批和简化审批程序,促进经济发展;为持续推进技术进步,与时俱进,实时吸收先进科技成果,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以及特殊问题留有出路和渠道。 参加《锅规》制(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同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郭元亮童有武张秉昌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一、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 │级│制造锅炉范围│ │别││ ├─┼─────────────────────────────────┤ │ A│不限│ ├─┼─────────────────────────────────┤ │ B│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 ├─┼─────────────────────────────────┤ │ C│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 ├─┼─────────────────────────────────┤ │ D│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 └─┴─────────────────────────────────┘ 注:1.额定出水温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 级及其 以上各级。 2.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3.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 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资 格,不需要定级别。 4.对于产品种类较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部件、材 质、品种等。 5.持证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 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 │级别│制造压力容器范围│代表产品│ ├───┼───────────────┼───────────────┤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doc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 (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 2. 承压热水锅炉; 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 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 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 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制造许可 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电厂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办法(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电厂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办法(标 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电厂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办法(标准版) 1目的 1.1为加强锅炉技术监督工作,确保锅炉技术监督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提高锅炉设备运行的可靠性,锅炉技术监督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断研究推广新技术,提高锅炉专业技术监督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2.1适用于电厂/电热公司的所有电站蒸汽锅炉。 3技术监督网络成员组成 组长: 成员: 4汽机技术监督网络各级成员的职责 4.1汽机技术监督小组组长: 4.1.1贯彻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并

监督制执行; 4.1.2负责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对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进行全过程技术监督; 4.1.3制订电厂及宏晟锅炉重要工作规划以及技术监督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电厂及电厂锅炉的有关安全、经济运行的重点项目; 4.1.4健全技术监督的组织机构。成立锅炉技术监督网,全面掌握全厂锅炉的设备特性、运行、检修状况及竣工后的验收工作,研究解决锅炉技术监督工作中重大技术关键问题,组织对重大锅炉运行故障及时进行分析解决; 4.1.5主持和组织重大锅炉运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制订反事故措施; 4.1.6及时了解锅炉的运行状况,进行超前监督和预防性监督,提高锅炉技术监督水平; 4.1.7组织召开全厂锅炉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协调、落实和总结锅炉技术监督工作; 4.1.8负责每月15日前汇总监督月报,对上月全厂锅炉技术监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 INMETRO

The Working Procedure of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Manufacturer Licensing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工作程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指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申请、受理、审查、证书的批准颁发及有效期满时的换证程序。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设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办公室,负责办理制造许可日常事务。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置相应机构,办理本地区制造许可日常事务。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申请的提出 1 申请A、B、C级锅炉和A、B、C级压力容器以及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应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资料应先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

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 2 申请D级锅炉、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3 申请锅炉、压力容器或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外制造企业应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第五条申请时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应采用中文或英文,原始件为其他文种时,应附中或英译文): 1 锅炉、压力容器或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申请表(见附录1、附录2和附录3)一式三份; 2 工厂概况说明; 3 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4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资源表(见附录4、附录5); 5 工厂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 6 典型产品名称及相关参数和规格; 7 产品图纸和设计文件(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见第十四条); 8 工厂质量手册; 9 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三章申请受理 第六条负责受理申请的安全监察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规则 (2)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2003年7月1日,国质检锅[2003]19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业出具相应的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三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 第一节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的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具有A1级或A2级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备D 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如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10MPa。同时最大直径<150mm且水容积<25L,则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同样,制造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壳体和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也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造不规则形状的承压壳体应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决定是否需要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资历的下列质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质控系统)责任人员:(一)设计工艺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二)材料质控责任人员。 (三)焊接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四)理化质控制责任人员。 (五)热处理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六)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七)压力试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八)最终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第十八条技术人员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逬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其中, 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 (一〉锅炉: K玫压蒸汽锅炉; 2、以压热水锅炉; 3、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IMPa (农压),且圧力与容积的乘积人于及等于2?5MPa?1的盛装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 2、公称工作压力人于及等于0. 2MPa (农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人于及等于L OMPa - 1的盛装气体、 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 3、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爭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0. 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贵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贵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制造许可 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行业资料:________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13 页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锅炉、压力容器是承载压力的密闭设备,发生事故的后果严重,往往产生爆炸,造成人身伤亡与设备损坏。因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把锅炉、压力容器列入特种设备监察范围。 1锅炉的基本构成与分类 锅炉是利用燃料释放的热能将工质(水或其他流体)加热到一定参数的机构设备。 锅炉包括“锅”和“炉”两部分。现代工业上使用的锅炉,已不是简单的“锅”和“炉”,而是具备复杂的汽水系统和炉内系统;汽水系统是使水受热变成水蒸气的管道和容器,通常也叫汽水系统;炉内系统是进行燃烧和热交换的系统,通常也叫燃烧系统或风煤烟系统。锅炉就是汽水系统和燃烧系统的统一体。 锅炉的种类很多,分类和命名方法也各式各样,通常可按其容量和压力来分类。 按容器分类有:大型锅炉(≥100t/h)、中型锅炉(20t/h~100t/h)和小型锅炉(≤20t/h); 按锅炉出口蒸汽压力分类有:低压锅炉、中压锅炉、高压锅炉、超高压锅炉、亚临界压力锅炉和超临界压力锅炉。 2锅炉事故的原因与种类 造成锅炉发生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1)设计制造方面:结构不合理,材质不符合要求,焊接质量不好,受压元件强度不够,以及其他设计制造不良方面的原因。 第 2 页共 13 页

(2)运行管理方面: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设备失修、超过检验周期,没有进行定期检验;操作人员不懂技术;无水质处理设施,或水质处理不好,其他运行管理不善方面的原因。 (3)安全附件:不全或失效、不灵。 (4)安装、改造、检修质量不好,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 2.2锅炉事故的种类 2.2.1锅炉爆炸事故 锅炉爆炸总是在受压元件最薄弱的失效部位,然后由汽、水剧烈膨胀引起锅内大量的水发生水锤冲击使裂口扩大。 立式锅炉破裂,多数在下脚圈处,大量蒸汽从裂口喷出,就象火箭腾空飞起,可能飞离几十到几百米远。 卧式锅炉的爆炸,易发生在锅筒下腹高温辐射区或者内燃炉膛上方高温辐射区,由于在炉膛内部,锅炉本体最可能是前后平行飞动。 锅炉爆炸的原因: (1)先天性缺陷设计失误:结构受力、热补偿、水循环、用材、强度计算、安全设施等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制造失误:用错材料、不按图施工、焊接质量低劣、热处理、水压试验等工艺规范错误等。 (2)超压破裂锅炉运行压力超过最高许可工作压力,使元件应力超过材料的极限应力。超压工况常因安全泄放装置失灵、压力表失准、超压报警装置失灵、严重缺水事故而处理不当引起。 (3)过热失效钢板过热烧坏,强度降低而致元件破坏。通常因锅炉缺水干烧,结垢太厚,锅水中有油脂或锅筒内掉入石棉橡胶板等异物原因引起。 (4)爆纹和起槽元件受交变应力作用,产生疲劳裂纹,又由腐蚀 第 3 页共 13 页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编者按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发布了《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实行。该规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等环节的节能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规范锅炉节能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现将该规程的部分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学习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节能工作,促进锅炉安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以煤、油、气为燃料的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水处理系统、控制系统等(以下简称锅炉及其系统)。 燃用其他燃料的锅炉、电加热锅炉和余热锅炉的节能监督管理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本规程规定了锅炉及其系统节能方面的基本要求。对于适用范围内的锅炉,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均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四条鼓励生产单位研究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锅炉及其系统能源转换利用效率,以满足安全、节能、环保的要求。 达到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见附件A)规定目标值的各类工业锅炉产品,可以作为评价工业锅炉节能产品的条件之一。 第二章设计 第五条锅炉及其系统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对节能相关的内容进行核查,对于不符合节能相关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通过鉴定。

各类工业锅炉设计热效率值应当满足附件A中限定值要求;电站锅炉热效率值应当满足相应标准规定或用户技术要求。 第六条锅炉设计应当包括热力计算、烟风阻力计算、水动力计算等内容,以明确锅炉及其系统的经济性。 第七条锅炉设计说明书应当包括锅炉安全稳定运行的工况范围、设计燃料要求、燃料消耗量、设计热效率、锅炉金属消耗量、配套的辅机参数,以及排烟温度、给水温度、过量空气系数等与锅炉经济运行有关的主要参数指标及其设计依据。 锅炉安装使用说明书中应当包括系统设计概况、安装指导要求和经济运行操作说明等内容。 第八条锅炉排烟温度设计应当综合考虑锅炉的安全性和经济性,符合以下要求: (一)额定蒸发量小于1t/h的蒸汽锅炉,不高于230℃; (二)额定功率小于0.7MW的热水锅炉,不高于180℃; (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不高于170℃; (四)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1.4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不高于进口介质温度50℃; (五)额定功率大于1.4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不高于170℃。 第九条锅炉排烟处的过量空气系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流化床锅炉和采用膜式壁的锅炉,不大于1.4; (二)除前项之外的其他层燃锅炉,不大于1.65; (三)正压燃油(气)锅炉,不大于1.15; (四)负压燃油(气)锅炉,不大于1.25。 第十条锅炉燃烧设备、炉膛结构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计合理,与设计燃料品种相适应,保证安全、稳定、高效燃烧;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 (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 2. 承压热水锅炉; 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 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 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 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制造许可 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第七条锅炉和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B、C、D 4个制造许可级别。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锅[2003]194号 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锅炉压力容器 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 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监督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 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令第22号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 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 性能监督检验规则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 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 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

附件2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工作程序根据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指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申请受理审查证书的批准颁发及有效期满时的换证程序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设制造许可办公室负责办理制造许可日常事务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A B C级锅炉和A B C级压力容器以及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须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资料应先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申请D级锅炉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企业出具相应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 第一节基本条件 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其中,各级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有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三)持证无损检测人员和无损检测项目、持证焊工人数和焊接项目都应能满足实际产品的制造需要。 第九条厂房和技术设施要求: (一)锅炉制造车间面积、高度应满足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制造流程应合理布局。锅炉产品承压件的焊接必须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 (二)管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必须有一定的防护措施。 (三)对有温度、湿度要求的焊材的存放处应具有保证温、湿度的设施,具有此类焊材在使用前的烘干和保温的设施。 (四)具有能满足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射线无损检测场地,应具有能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底片保存的基本条件。 (五)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无损检测分包时可不要求)。 (六)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工装设备。 (七)主车间起吊能力应能满足产品制造的需要。 (八)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钻孔和弯管设备。 (九)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焊接设备。 (十)具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需的检测平台、检测工具和水压试验设备。 (十一)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机械性能和理化检验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a I时'间H 卜/ / 1 / 8

第一章 总则第1 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2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第3 条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第4 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 锅炉。1 .承压蒸汽锅炉; 2.承压热水锅炉; 3.有机热 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 (表压), 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液化气体和最高 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 2.公称工作压 力大于及等于0.2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 1.0M Pa?1的盛装、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C液体的各种气瓶; 3.医用氧舱。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 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 温度低于及等于90 C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第5条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

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第二章制造许可第6 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第7 条锅炉和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 B、C D4个制造许可级别。D级锅 炉和D 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有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门)。《制造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二。第8 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 具备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等条件;(三)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 四) 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规定执行。第9 条申 请取证的制造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取证申请, 并提交有关资料。安全监察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和全部资料后的15 个工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规则修订稿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规则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2003年7月1日,国质检锅[2003]19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业出具相应的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三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 第一节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的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具有A1级或A2级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备D 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如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10MPa。同时最大直径<150mm且水容积<25L,则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同样,制造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壳体和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也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造不规则形状的承压壳体应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决定是否需要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资历的下列质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质控系统)责任人员:(一)设计工艺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二)材料质控责任人员。 (三)焊接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四)理化质控制责任人员。 (五)热处理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六)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七)压力试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八)最终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第十八条技术人员

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94号)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国质检锅[2003]199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企业出具相应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

第一节基本条件 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其中,各级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 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有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三)持证无损检测人员和无损检测项目、持证焊工人数和焊接项目都应能满足实际产品的制造需要。 第九条厂房和技术设施要求: (一)锅炉制造车间面积、高度应满足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制造流程应合理布局。锅炉产品承压件的焊接必须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 (二)管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必须有一定的防护措施。 (三)对有温度、湿度要求的焊材的存放处应具有保证温、湿度的设施,具有此类焊材在使用前的烘干和保温的设施。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示范文本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示范 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 施办法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 其实施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锅炉 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以下统称锅炉压力容器)。《目 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 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于实施前两年公布。 第三条《目录》实施后,凡向我国出口《目录》中的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外国厂商或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

人),须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劳动部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锅炉压力容器的外资企业应遵守我国国内的制造许可制度。 第四条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由劳动部组织实施。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部锅炉监察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及证件管理工作。劳动部授权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或认可有条件的检验单位(以下统称指定检验单位)具体负责安全质量许可的审查、检测和许可后的日常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安全质量许可方式 第五条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许可,分为“工厂许可”和“型式许可”两种方式。 “工厂许可”主要是指通过对工厂的制造、检验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查和考查,确认其对产品安全质量的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doc 8页)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07月12日) 第22号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

(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 2. 承压热水锅炉; 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 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 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 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 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制造许可 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第七条锅炉和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B、C、D 4个制造许可级别。 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门)。

锅炉技术监督监控技术要求

锅炉技术监督监控技术要求 1.1 设计阶段 锅炉设计选型 锅炉设计选型应执行DL 5000、DL/T 831、DL/T 5240等规定。 锅炉设备的选型应根据燃用的设计燃料及校核燃料的燃料 特性数据确定。锅炉设计煤种和校核煤种应委托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单位按标准进行化验分析。在进行炉膛设计选型前,应对设计煤种煤质分析数据做必要的校验与核算,并分析锅炉投运后煤质可能的变化幅度。设计煤的常规化验分析项目及依据见附录 A。 锅炉应优先采用煤粉炉。当燃用洗煤副产物、煤矸石、石煤、油页岩和石油焦等在煤粉锅炉上不能稳定燃烧的燃料时,宜选用循环流化床锅炉。 煤粉锅炉炉膛选型应符合 DL/T 831、DL 5000的有关规定。锅炉炉膛选型时应控制主要特征参数在合适范围内。严重结

渣性煤种采用墙式或切向燃烧方式时,炉膛轮廓造型应取用有利于减轻结渣倾向的特征参数值;对于燃用褐煤等新型炉型设计时应对现役机组进行充分调研,合理选取设计参数;对于大型超(超)临界机组锅炉,为防止氧化皮脱落时集中堆积,根据条件宜选择塔式锅炉;对于安装在高海拔地区(海拔高度超过 500m)的燃煤锅炉机组,应参照 DL/T 831 的规定对炉膛特征参数进行大气压力修正,并考虑强化燃尽的技术措施。 锅炉侧管道、集箱及受热面管子用金属材料的选用应符合DL/T 715 等规定。受热面管子选材时应充分调研同类型在役锅炉受热面管材实际抗高温蒸汽氧化性能,合理选择材质等级。锅炉各级过热器、再热器受热面使用材料的强度应合格,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应高于计算壁温并留有裕度,且应装设足够的壁温监视测点。 大型煤粉锅炉应配置必要的炉膛出口高温受热面两侧烟温测点,以加强对烟温偏差的监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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