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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指南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指南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指南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督察指南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中“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原文: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结合审计署近年来重点关注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问题,选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就业税收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督察。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一)督察内容

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 年。

(二)督察重点

1.税务机关是否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允许其加计扣除和税前摊销。

2.享受了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政策适用是否准确,减免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有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不应减免而减免了税收优惠。

3.对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存在明显疑点的(包括超额享受和不应享受而享受),税务机关是否及时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是否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三)督察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

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四)督察方法

1.根据被督察单位减免税台帐,查看已办理该优惠政策减免税备案的纳税人明细表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查看已享受该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明细表B。表A与表B进行比对。如果某一企业在表A中有而表B中没有,说明企业已经办理了备案手续而未享受该优惠政策,提取税务机关留存资料和企业备查资料,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应减免未减免的情况。如果在表B 有而表A没有,则存在应备案未备案的情况。

2.调阅部分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备案资料,核实企业是否符合加计扣除条件、政策适用及金额是否准确等内容(重点关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是否履行了研发项目确认、登记手续;研发费支出结构是否符合经营常规,研发费支出总额与研发项目预算是否一致;计入研发费加计扣除基数的支出项目是否符合规定;财政拨款所形成的研发项目支出,是否计入加计扣除基数等)。

3. 企业申报表填写享受了优惠,但企业的行业按常规情况不可能开展研发的,如非生产性行业及非生产性服务业等,初步判定存在不应减免而减免的疑点,提取税务机关留存资料和企业备查资料,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企业错误享受的问题。

4. 要求被督察单位提供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的资料,查询是否存在对存在明显疑点。

5. 对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是否采取措施调整。

二、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督察内容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为96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督察重点

(1)统计被督察单位2015年度享受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包括执行户数和享受税收优惠

额度。

(2)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小于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是否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重点督察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了优惠政策;优惠政策适用是否正确;优惠金额计算是否准确;纳税人是否履行了备案手续;备案资料及文书是否齐全正确。

3.督察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2)《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税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

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甘财税〔2014〕27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三项

(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34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4.督察方法

(1)查询纳税人申报表数据和减免税台帐,查看已办理该优惠政策减免税备案的纳税人明细表A,和已享受该优惠政策的

纳税人明细表B。表A与表B进行比对,如果某一企业在表A 中有而表B中没有,说明企业已经办理了备案手续而未享受该优惠政策,提取税务机关留存资料和企业备查资料,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应享受未享受的情况。如果在表B有而表A没有,则存在应备案未备案的情况。

(2)查询被督察单位提供的减免税台账,结合征管数据比对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全年享受的减免金额和减免税种是否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依次扣减金额是否正确。

(二)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1.督察内容

(1)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单位

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

(4)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2.督察重点

(1)统计被督察单位2015年度享受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包括执行户数和各税种享受税收优惠额度。

(2)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以及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是否按照规定享受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3)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了优惠政策;优惠政策适用是否正确;优惠金额计算是否准确;纳税人是否履行了备案手续;备案资料及文书是否齐全正确。

3.督察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7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4.督察方法

(1)根据优惠政策类型的不同,分类查询纳税人申报表数据和减免税台帐,查看已办理该优惠政策减免税备案的纳税人明细表A,和已享受该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明细表B。表A与表B 进行比对,如果某一企业在表A中有而表B中没有,说明企业已经办理了备案手续而未享受该优惠政策,提取税务机关留存资料和企业备查资料,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应享受未享受的情况。如果在表B有而表A没有,则存在应备案未备案的情况。

(2)查询被督察单位提供的减免税台账,结合征管数据和优惠备案资料,查询是否存在同一位残疾人或者《同一残疾人证》

号码在多个福利企业中出现等重复安置,违规减免税收优惠问题;人员增减计算优惠的所属期错误问题;优惠期执行错误问题等。

(三)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1.督察内容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2.督察要点

(1)统计被督察单位2015年度享受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

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包括执行户数和各税种享受税收优惠额度。

(2)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小于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是否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对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否按规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3年内是否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4)税务机关是否按规定受理办结纳税人申请的优惠事项,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备案资料中应有《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了优惠政策;优惠政策适用是否正确;优惠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3.督察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2)《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甘财税〔2014〕2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4.督察方法

(1)查询纳税人申报表数据和减免税台帐,查看已办理该优惠政策减免税备案的纳税人明细表A,和已享受该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明细表B。表A与表B进行比对,如果某一企业表B中有而表A中没有,查询已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按要求办理了备案手续;如果在表A中有而表B中没有,说明企业已经办理了备案手续而未享受该优惠政策,提取税务机关留存资料和企

业备查资料,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应减免未减免的情况。如果在表B中有而表A中没有,说明企业未履行备案手续,税务机关也未要求其补报。

(2)查询被督察单位提供的减免税台账,结合征管数据比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全年享受的减免金额和减免税种,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条件,是否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依次扣减金额是否正确。

(3)查询被督察单位提供的减免税台账,结合征管数据比对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企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条件,是否属于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否按规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3年内是否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依次扣减金额是否正确。

(四)促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1.督察内容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2.督察要点

(1)统计被督察单位2015年度享受支持登记失业人员就

业创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包括执行户数和各税种享受税收优惠额度。

(2)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务机关是否按照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4)税务机关是否按规定受理办结纳税人申请的优惠事项,

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备案资料中应有《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了优惠政策;优惠政策适用是否正确;优惠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3.督察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34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

(6)《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税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甘财税〔2014〕27号)

4.督察方法

(1)查询纳税人申报表数据和减免税台帐,查看已办理该优惠政策减免税备案的纳税人明细表A,和已享受该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明细表B。表A与表B进行比对,如果某一企业表B中有而表A中没有,查询已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按要求办理了备案手续;如果在表A中有而表B中没有,说明企业已经办理了备案手续而未享受该优惠政策,提取税务机关留存资料和企业备查资料,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应享受未享受的情况。

(2)查询被督察单位提供的减免税台账,结合征管数据比对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条件,

全年享受的减免金额和减免税种是否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依次扣减,金额是否正确。

(3)查询被督察单位提供的减免税台账,结合征管数据比对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企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条件,是否属于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否按规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3年内是否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依次扣减金额是否正确。

四、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督察内容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按照国科发火〔2008〕172号开展督察,2016年季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按照国科发火〔2016〕32号开展督察。内容包括: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

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1.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3.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四、关于关税 1.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 2.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 五、取消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其中因取消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增加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专项列入财政预算,仍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应归中央财政的补偿资金,列中央教育专项,用于改善全国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归地方财政的补偿资金,列省级教育专项,主要用于改善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 2.《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

如何理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如何理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38次提到“创新”,13次提到“创业”,尤其2次专门提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简单来说,我们可以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内涵、重点三个方面来分析和理解。 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 从国际上看,一方面国际经济情况不容乐观,世界经济发展放缓,国际经济形势不稳定,国际市场需求减弱,传统产品国际竞争压力进一步增大,因此,我们必须增加国内市场需求来促进经济稳定发展,那么,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来激发国内市场需求就成为了必然的选择;另一方面国际市场需求要求增高,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技术含量和使用效能要求增加,对创新技术和创新产品的需求增加,因此,这也必然要求我们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来创造出新的技术、新的产品和新的服务,从而稳定和增加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需求及份额。 从国内来看,一方面经济下行压力还在加大,国内市场需求有待进一步开发,经济发展环境“硬约束”进一步加强,那么,我们就必须走集约发展、高科技含量发展、高附加值发展的道路,因此,我们必然要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来推动经济的转型发展;另一方面全面深化改革要全面深入推进,就必然要要通过增强经济内生动力来支撑和促动体制和机制改革,因此,我们必然要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来增强全面深化改革的动力和活力。 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内涵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目的是推动经济良性良好发展。李克强总理说:“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推动发展调速不减势、量增质更优,实现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一方面,只有通过万众创新,才能创造出更多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市场,也就才能提高经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另一方面,只有通过大众创业,才能增加更多的市场主体,才能增加市场的动力、活力和竞争力,从而成为经济发展的内在源动力引擎。 “大众创业”与“万众创新”是相互支撑和相互促动的关系。一方面,只有“大众”勇敢的创业才能激发、带动和促动“万众”关注创新、思考创新和实践创新,也只有“大众”创业的市场主体才能创造更多的创新欲求、创新投入和创新探索;另一方面,只有在“万众”创新的基础上的才可能有“大众”愿意创业、能够创业、创得成业,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包含“创新”的创业才算真正的“创业”,或者说这种创业才有潜力和希望。 三、“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点 首先,重点要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科学技术要转化成生产力,关键是如何促进“万众”的创新用于“大众”的创业,这就要求我们减少对创新转化的限制,加强创新转化的对接,增强创新转化的活力,因此,我们就必须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渠道,鼓励各式各样的创新,直接用于创业,合作参与创业,转让促进创业等。进一步来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关键在于激励人们主动创造新成果和愿意转化新技术。因此,我们要加快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扩大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实施范围,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职务发明法律制度,使创新

关于帮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

关于帮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 2002年9月,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开展帮扶困难职工活动的意见》。两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单位的努力配合下,党员干部的积极参与下,帮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呈现出了“政府部门出台政策帮、机关单位对口帮、党员干部结对帮”的特点,受到了困难职工和社会各界的拥戴和盛赞。尤其是职能部门出台的优惠政策成为帮扶活动的主渠道,许多困难职工从中受益,摆脱了贫困。为了进一步深化帮扶活动,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按照市领导要求,市帮扶活动办公室近期就我市帮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汇报如下: 一、有关部门出台的优惠政策 1、市工商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2、市地税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3、市教育局制定了《关于切实解决困难职工子女就学问题的意见》。 4、市卫生局制定了《关于对困难职工实行医疗卫生保障帮扶的通知》。 5、市房管局制定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再就业优惠正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7、市民政局与市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特困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8、市司法局与市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市职工法律服务站的通知》。

9、市财政局转发了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优惠政策落实的总体情况 以上部门出台的优惠政策是基于解决困难职工的“生活难、就业难、就学难、就医难、住房难、诉讼难”等实际问题制定的,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在一定程度上健全了帮扶机制,强化了帮扶活动。 1、领导重视建立组织 在调查中发现,各单位都能充分认识到帮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帮扶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动漯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有效举措来抓,努力做到服务帮扶活动、服务困难职工。为了加强领导,均成立了一把手任组长的帮扶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帮扶工作,制定帮扶计划,实施帮扶活动,督促优惠政策的落实,深化帮扶活动的开展。 2、采取措施落实政策 为了使与困难职工息息相关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帮扶活动中的作用,各职能部门采取措施,精心筹划,周密部署,千方百计为困难职工创造良好的帮扶环境。如市工商局通过开辟困难职工再就业“绿色通道”、设立下岗职工再就业信息咨询服务热线、引导和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吸纳下岗职工、支持国有企业提高自我消化富余人员的能力等四条途径扶持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下岗、困难职工开展了“零就业”家庭援助、就业渠道援助、政策援助、职业指导援助、提供就业信息和岗位援助、技能培训援助、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援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等。市教育局下发了《关于在全市教育系统内组织开展与特困学生结对救助活动的通知》,对各学校明确要求,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义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义(一) 如何理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 从国际上看,一方面国际经济情况不容乐观,世界经济发展放缓,国际经济形势不稳定,国际市场需求减弱,传统产品国际竞争压力进一步增大,因此,我们必须增加国内市场需求来促进经济稳定发展,那么,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来激发国内市场需求就成为了必然的选择;另一方面国际市场需求要求增高,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技术含量和使用效能要求增加,对创新技术和创新产品的需求增加,因此,这也必然要求我们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来创造出新的技术、新的产品和新的服务,从而稳定和增加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需求及份额。 从国内来看,一方面经济下行压力还在加大,国内市场需求有待进一步开发,经济发展环境“硬约束”进一步加强,那么,我们就必须走集约发展、高科技含量发展、高附加值发展的道路,因此,我们必然要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来推动经济的转型发展;另一方面全面深化改革要全面深入推进,就必然要要通过增强经济内生动力来支撑和促动体制和机制改革,因此,我们必然要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来增强全面深化改革的动力和活力。 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内涵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目的是推动经济良性良好发展。李克强总理说:“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推动发展调速不减势、量增质更优,实现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一方面,只有通过万众创新,才能创造出更多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市场,也就才能提高经发展的质量

和效益;另一方面,只有通过大众创业,才能增加更多的市场主体,才能增加市场的动力、活力和竞争力,从而成为经济发展的内在源动力引擎。 “大众创业”与“万众创新”是相互支撑和相互促动的关系。一方面,只有“大众”勇敢的创业才能激发、带动和促动“万众”关注创新、思考创新和实践创新,也只有“大众”创业的市场主体才能创造更多的创新欲求、创新投入和创新探索;另一方面,只有在“万众”创新的基础上的才可能有“大众”愿意创业、能够创业、创得成业,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包含“创新”的创业才算真正的“创业”,或者说这种创业才有潜力和希望。 三、“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点 首先,重点要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科学技术要转化成生产力,关键是如何促进“万众”的创新用于“大众”的创业,这就要求我们减少对创新转化的限制,加强创新转化的对接,增强创新转化的活力,因此,我们就必须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渠道,鼓励各式各样的创新,直接用于创业,合作参与创业,转让促进创业等。进一步来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关键在于激励人们主动创造新成果和愿意转化新技术。因此,我们要加快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扩大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实施范围,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职务发明法律制度,使创新人才分享成果收益,从而促进科技人员愿意创新、愿意创业、愿意转化。正如李克强总理说:“着力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扩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政策实施范围,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科技人员创新活力不断释放。” 其次,重点要引导新兴科技产业发展。新兴产业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高科技创新的前沿,是高附加值创业的重点。因此,我们要重点支持扶持新兴科技产业的发展,引领万众向高科技方向创新,带动大众向高科技新兴产业上创业汇

(精选)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解读-考试试题及答案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解读考试试题 1.“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在哪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 A.2013年 B.2014年 C.2015年 D.2016年 2.创客是指()。 A.各类企业的客人 B.具有创新理念、自主创业的人 C.一个公司的品牌 D.一种食品名称 3.大学开展创业课的意义是()。 A.鼓励学生开设公司 B.培养学生成为老板 C.提供创业实战经验 D.树立创新创业理念 4.201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预计总人数()。 A.699万人 B.727万人 C.749万人 D.770万人 5.以下创业公司匹配错误的是()。 A.李开复—360公司 B.李彦宏—百度 C.马化腾—腾讯 D.马云—阿里巴巴 6.教育部为2016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不符合的是()。 A.着力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和自主创业工作 B.积极拓宽重点领域就业渠道 C.大力提高就业指导服务能力 D.号召鼓励大学生投身于公务员队伍中 7.在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掀起“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新浪潮,形成“万众创新”、“人人创新”的新态势。这句话是什么论坛中提出的()。 A.博鳌论坛 B.达沃斯论坛 C.世界互联网大会 D.气候大会 8.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关键性政策是()。 A.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B.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C.国务院办公厅《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D.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 9.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中的总体思路,以下哪个不符合()。 A.放宽政策 B.放开市场 C.放大资源 D.放活主体 10.政策中提到“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协同机制”,具体哪个符合()。 A.加强人员的管理 B.加强政策协调联动 C.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查 D.加强组织领导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布日期是()。 A.2015年5月7日 B.2015年6月7日 C.2015年7月7日 D.2015年8月7日 12.2016年2月26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具体指的年限

2011年税收优惠政策集锦

2011年税收优惠政策集锦 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范围扩大。《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明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细化为:麸皮、麦糠、麦仁,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薯类淀粉,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番茄,玉米胚芽、小麦胚芽,甜叶菊,芦苇,蚕茧,厂丝,风干肉、猪牛羊杂骨等。上述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 执行。 3、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4、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 点县和边境县市。 5、西部地区所得税优惠。财税[2011]58号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 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企业取得地方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减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

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企业调查问卷(20210201093842)

附件2 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企业调查问卷 各有关企业: 为跟踪评估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在企业的具体落实情况,分析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完善相关政策及操作办法,方便企业更好、更便捷地享受到政策优惠,特开展本次问卷调查。 请认真、客观地回答每一个问题,我们将妥善使用贵单位提供的宝贵信息,用于政策的评估和完善,保证不向任何无关机构或个人透漏。问卷采用网上填报方式,请于2015年11月25日前登陆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网站()填写和提交。为保证问卷质量,建议由贵单位分管财务和科研工作的人员共同填写。 衷心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 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 2015年11月 ?填写说明:选择题部分,除有特别说明外,均为单选。 一、基本信息 1.企业名称: ________________ 2 ?企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 3.企业所在技术领域: _______________ 4?所在地区: _________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5. 企业的性质: □国有□民营□中外合资□外商独资□港澳台企业□其他(请具体说明): _______________ 6. 贵企业是否为咼新技术企业: □是□否 7. 贵企业是否为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创新型(试点)企业: □是□否 如是,属于以下哪类:

□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

□省(市、自治区)级创新型企业□省(市、自治区)级创新型试点企业 8. 贵企业按规模分类为: □大型企业(从业人数三1000人,年营业收入三40000万元) □中型企业(300三从业人数<1000人,2000万元三年营业收入<40000万元) □ 小型企业(20三从业人数<300人,300万元三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 □微型企业(从业人数<20人,年营业收入<300万元) 9. 贵企业2014年以来是否曾获得中央或本地区财政性资金支持: □是□否 10?贵企业2014年以来是否从事了以下创新活动(可多选): □由本企业自行开展科技研发活动 □本企业独自、牵头或参与承担各类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 □由本企业出资委托其他企业(包括集团内其他企业)、研究机构或高等学校进行的研发活动 □由本企业出资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 □为实现产品(服务)创新或工艺创新而购买或自制机器设备 □为实现产品(服务)创新或工艺创新而租赁机器设备 □为开展自主研发购买软件、专利、版权、非专利技术、技术诀窍等技术类无形资产□申请、注册专利、软件著作权、版权、设计权或新药证书、植物新品种 □为实现产品(服务)创新或工艺创新而进行人员培训 □为开展技术类创新活动临时聘用外部研发人员、技术工人 □将新产品(服务)推向市场时进行的活动,包括市场调研和广告宣传等 □与实现产品创新或工艺创新有关的可行性研究、测试、工装准备等其他活动

生物质发电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实行难点

政策引导及税赋专题汇报材料 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高级阶段,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是现阶段建设生态文明必须着力抓好的两项战略任务。目前,由于人均能源资源紧缺,环境承载能力较弱,沿袭高投入、高能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发展下去,资源难以为继,环境难以承受,付出的代价过高。生物质发电可以变废为宝,化害为利,有效增加能源供应,治理环境污染;同时,还可以有效延长农业产业链,增加农民收入和就业机会,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因此,大力发展生物质发电,对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作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措施。然而,在现有的政策环境下,生物质发电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无法在经济上充分得到体现,与燃煤发电处于不公平竞争的状态,加之生物质发电是一个新兴产业,设备价格和生产成本较高,难以形成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必须实行更为优惠的政策,才能解决生物质发电企业的生存问题,才能保证生物质发电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才能使生物质发电企业更好地为改善社会环境、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增加农民收入和创造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目前生物质发电企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 1、常规电价补贴。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

电价,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补贴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5元。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补贴电价;运行满15年后取消补贴电价。2006年之后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享受补贴电价。 2、临时电价补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2008] 640号),对纳入补贴范围内的秸秆直燃发电亏损项目按上网电量给予临时电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 3、接网费补贴。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是指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而发生的输变电投资和运行维护费。接网费用标准按线路长度制定:50公里以内为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为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为每千瓦时3分钱。 4、电网公司全额接受生物质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5、税收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生物质发电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根据条例,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标语大全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标语大全 点燃创业激情放飞成功梦想 创业成就梦想创新改变未来 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吸纳优秀创新创业人才,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业”的氛围! 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激发创新创业精神,掀起创新创业高潮! 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 打造“互联网+”创新平台,提升众创空间服务能力! 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富民之道强国之举! 释放创业创新活力,开辟就业新空间,拓展发展新天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发展创业服务构建创业生态 创新改变生活创业成就你我 创新无止境创业践于行 创业与时代同行创新携梦想齐飞 睿智创新始于心激情创业践于行 信念信心信自己创新创业创未来

倡导自主创业,建设绿色水城。 潮起水城,业创天下。 崇尚自主创业,缔造美好生活。 创新创业新福地,宜商宜居新环境。 创新创造创辉煌事业,通江通海通广阔世界。创新改变生活,创业成就你我。 创新无处不在,创业只等你来。 创新无止境,创业践于行。 创阳光事业,展青春风采。 创业,改变未来。 创业,就从这个想法开始! 创业,我们能行;创业,我们同行。 创业从行动开始,梦想在青春点燃。 创业大舞台,有你更精彩。 创业点亮生活。 创业艰难百战多,彩虹总在风雨后。 创业路千条,创新加速跑。 创业路书写新人生,小买卖成就大事业。 创业起飞,梦圆水城。 创业全方位,创新无止境。 创业是船,创新是帆,成功是岸。 创业水城,创新中国,创意未来。

创业天不负,立志事竟成。 创业要敢拼,创新才能赢。 创业一起来,水城更精彩。 创业赢天下,创新强中国。 创业有益,梦想向阳。 创业与时代同行,创新携梦想齐飞。 创业转变观念,创富敢为人先。 创意·创业·创新,融智·融资·融合。点燃创业激情,成就人生梦想。 点燃创业梦想,崛起和谐水城。 点燃创业星火,建设魅力都市。 点燃创业之火,照耀创新之城。 耕耘银土地,收获金世界。 和谐水城,创业舞台。 机会稍纵即逝,创业只争朝夕。 崛起新形象,创业我添辉。 开创事业,青春有为。 绿色城市,全民创业。 魅力水城,创业沃土。 梦从青春起步,业从创新开始。 梦起巴蜀地,业创新水城。 梦想在心中点燃,创业在脚下实现。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解读

《意见》强调,要支持双创示范基地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在拓宽市场主体发展空间、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创新人才流动、加强协同创新和开放共享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激发体制活力和内生动力,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和政策环境。 《意见》确定了首批共28个双创示范基地,包括北京市海淀区等17个区域示范基地、清华大学等4个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海尔集团公司等7个企业示范基地。 《意见》明确,要以促进创新型初创企业发展为抓手,以构建双创支撑平台为载体,分类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并提出了各类型示范基地的建设目标和建设重点:一是区域示范基地要以创业创新资源集聚区域为重点和抓手,重点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完善双创政策措施,扩大创业投资来源,构建创业创新生态,加强双创文化建设。二是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要充分挖掘人力和技术资源,促进人才优势、科技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重点完善创业人才培养和流动机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构建大学生创业支持体系,建立健全双创支撑服务体系。三是企业示范基地要发挥创新能力突出、创业氛围浓厚、资源整合能力强的领军企业核心作用,重点构建适合创业创新的企业管理体系,激发企业员工创造力,拓展创业创新投融资渠道,开放企业创业创新资源。 《意见》要求,双创示范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组织体系,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保证政策真正落地生根,进一步释放全社会创新活力。建立地方政府、部门政策协调联动机制,为高校、科研院所、各类企业提供政策支持、科技支撑、人才引进、公共服务等保障条件,形成强大政策合力。 根据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等文件精神,为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发展新动能、打造发展新引擎,建设一批双创示范基地、扶持一批双创支撑平台、突破一批阻碍双创发展的政策障碍、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重点围绕创业创新重点改革领域开展试点示范,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首批双创示范基地名单(28个)一、区域示范基地(17个)二、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4个)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四川大学。 三、企业示范基地(7个)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海尔集团公司、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夏季达沃斯论坛会上提出的,2015年被列入政府工作报告。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问题导向、创新模式的原则,围绕打造双创新引擎,统筹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政策链,推动双创组织模式和服务模式创新,到2018年底前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双创示范基地,扶持一批双创支撑平台,突破一批阻碍双创发展的政策障碍,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加快推动创新型企业成长壮大,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带动高质量的就业,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题会议交流讲话稿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题会议交流讲话稿 近期,通过深入学习《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和相关文件精神。使我深刻认识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目的是推动经济良性良好发展。李克强总理说:“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推动发展调速不减势、量增质更优,实现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一方面,只有通过万众创新,才能创造出更多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市场,也就才能提高经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另一方面,只有通过大众创业,才能增加更多的市场主体,才能增加市场的动力、活力和竞争力,从而成为经济发展的内在源动力引擎。我认为应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内涵、重点三个方面来加强认识和理解。 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 从国际上看,一方面国际经济情况不容乐观,世界经济发展放缓,国际经济形势不稳定,国际市场需求减弱,传统产品国际竞争压力进一步增大,因此,我们必须增加国内市场需求来促进经济稳定发展,那么,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来激发国内市场需求就成为了必然的选择;另一方面国际市场需求要求增高,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技术含量和使用效能要求增加,对创新技术和创新产品的需求增

加,因此,这也必然要求我们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来创造出新的技术、新的产品和新的服务,从而稳定和增加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需求及份额。 从国内来看,一方面经济下行压力还在加大,国内市场需求有待进一步开发,经济发展环境“硬约束”进一步加强,那么,我们就必须走集约发展、高科技含量发展、高附加值发展的道路,因此,我们必然要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来推动经济的转型发展;另一方面全面深化改革要全面深入推进,就必然要要通过增强经济内生动力来支撑和促动体制和机制改革,因此,我们必然要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来增强全面深化改革的动力和活力。 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内涵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目的是推动经济良性良好发展。李克强总理说:“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推动发展调速不减势、量增质更优,实现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一方面,只有通过万众创新,才能创造出更多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市场,也就才能提高经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另一方面,只有通过大众创业,才能增加更多的市场主体,才能增加市场的动力、活力和竞争力,从而成为经济发展的内在源动力引擎。 “大众创业”与“万众创新”是相互支撑和相互促动的2关系。一方面,只有“大众”勇敢的创业才能

对当前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看法和建议(1)

对当前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看法和建议(1) 国家对作为再生利用资源的废旧物资 给予了一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了资源浪费,提高了资源的综合利用能力和水平,但通过近几年的政策执行情况来看,出现了较多的利用废旧物资偷逃增值税现象,有悖于国家出台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政策规定中有不完善的地方,另一方面是一些纳税人钻政策空隙,大肆侵占国家税款,同时也有一些是税务机关未能严格加强管理的原因。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经济秩序,正确理解、贯彻和执行国家的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近期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善有利于节约资源的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税 收优惠政策。今年,我们对所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了调查,共检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22户,经营规模也各自不同,

有国有企业,有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大多为30万到50万元,但经营收入数额却非常大且呈逐年上升趋势,有的年度增长幅竟达十几倍,由上年的200万左右上升到2000—3000万元左右;另一方面,实际经营场所与其经营收入额明显不相适应,财务核算不正规,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商品的种类大多集中在废旧金属上,如废旧钛材、废钢铁。在税收政策方面,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享受免税政策,定期核定纳税人的免税资格,符合条件的即享受免税,相反则不享受免税。 归纳之,有以下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未能严格执行税收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不健全。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6号文件“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4]6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国税发[2005]2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

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 策措施的意见 国发〔201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是稳增长、扩就业、激发亿万群众智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根据《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为改革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构建普惠性政策扶持体系,推动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意义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强化,要素的规模驱动力逐步减弱,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粗放式发展方式难以为继,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需要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

创新,就是要通过结构性改革、体制机制创新,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各种制度束缚和桎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开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兴产业,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的发展格局,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打造新引擎、形成新动力。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扩大就业、实现富民之道的根本举措。我国有13亿多人口、9亿多劳动力,每年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数量较大,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的潜力巨大,但就业总量压力较大,结构性矛盾凸显。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环境,使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各类市场创业主体“如鱼得水”,通过创业增加收入,让更多的人富起来,促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创业创新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创业教育培训体系还不健全,善于创造、勇于创业的能力不足,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尚未形成。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加强全社会以创新为核心的创业教育,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创新、百折不挠”的创业精神,厚植创新文化,不断增强创业创新意识,使创业创新成为

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截至2006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文件,先后批准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等共计60个社会团体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后,捐赠人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享受全部或部分扣除优惠,其中可全额扣除的受捐团体有23个。具体的扣税情况如下: 一、通过向下列社会团体捐赠,可享受税前全额扣除: 1.中国红十字会(见注释) 2.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3.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4.中华慈善总会 5.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6.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7.宋庆龄基金会 8.中国福利会 9.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0.中国扶贫基金会 11.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 12.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13.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14.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15.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6.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17.中国绿化基金会 18.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19.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 20.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 21.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22.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23.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个人捐赠的暂无规定) 注:(1)中国红十字会指一个系统,包括中国红十字总会和(部分)县级及以上红十字会;(2)地方财政和税务部门对地方性社会团体享受的优惠作出了具体规定的,参照具体规定执行;(3)以捐赠方向分类(相对于接收捐赠的社团而言),享受全额免税规定的还有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等几个方面的捐赠。 二、向下列社会团体捐赠,捐赠人为企业的可在企业年度所得税应纳税额3%以内据实扣除;捐赠人为个人的,可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30%以内据实扣除: 1.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2.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及建议_调研报告_报告总结_114

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及建议_调研报告_报告 总结_114 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及建议_调研报告_报告总结近年来,我省非常重视科技创新工作,相继出台了一些促进科技创新创业优惠政策,有力地支持了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表明了国家在当前及今后较长时期内将重点鼓励和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创业。本文就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作一些初步探讨与分析。 一、我市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我市科技创新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我市高新区纳税人享受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执行情况。截止2008年底**高新区共有198户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涉及国税部门征管企业所得税88户,共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17238万元。 2、“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情况。2007年(2008年汇算清缴未结束,数据暂无),属于**高新区国税辖管的有技术开发费立项的企业共18户,但申报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只有9户,其中,外资企业3户,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2000万元,加计扣除额1000万元;内资企业6户,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1075万元,加计扣除额537.5万元。其他企业都因本年度未发生或某些原因未申报加计扣除。 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执行情况。2008年,共有88户企业享受了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合计销售收入66057.18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2880.68万元。 二、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对创新企业的扶持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对创新企业的扶持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出自2014年9月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李克强总理的讲话,李克强提出,要在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掀起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新浪潮,形成万众创新、人人创新的新势态。此后,他在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国务院常务会议和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等场合中频频阐释这一关键词。每到一地考察,他几乎都要与当地年轻的创客会面。他希望激发民族的创业精神和创新基因。 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又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府工作报告中如此表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 2019年6月13日,2019年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在杭州隆重启幕。活动周期间,杭州主会场将举办启动仪式、主题展示、会议论坛、筑梦服务站、小镇创客厅、天天新物种、特色小镇体验行等重点活动。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截至2019年6月,我国针对创业就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89项税收优惠措施,尤其是2013年以来,新出台了78项税收优惠,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 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给予企业税收政策的优惠 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的税收优惠,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购置固定

资产,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聚集资金。具体包括: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 2.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等六税两费;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4.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5.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6.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7.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8.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9.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1.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4.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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