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法律文书

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法律文书

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法律文书
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法律文书

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法律文书

篇一: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法律文书

注:1、法律文书包括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检查、行政处罚下发的各类法律文书。

2、此表为法律文书的目录,具体内容应当附后。

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检查、行政处罚下发的各类法律文书。

2、此表为法律文书的目录,具体内容应当附后。

篇二:2.2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序号2.2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单位名称

市公安消防局制

篇三: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文件

公通字[20XX]21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

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配合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从即日起开始使用。公安部以前制发的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消防监督检查

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配套的法律文书式样同时作废。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公安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公安消防法律文书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1000份)

公安部办公厅20XX年5月11日印发

各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及其他批准事项

各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及其他批准事项主要包括: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解除临时查封; 责令限期改正复查等。 申请办理相关业务的法律依据、申报要求、办理时限等已全部在“办事指南”栏目中公开,在“表格下载”栏目提供相关申请表格的下载,并在“结果公开”栏目中提供在线查询服务。同时,在“办理直通车”中可受理火灾隐患、消防产品等问题的在线举报投诉,并提供消防法律法规、消防产品、消防资质等问题的在线咨询答疑。 由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刚刚修改,申报材料及工作流程发生变化,本网站和各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办事大厅”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申请目前还不能做到网上受理,公安消防部门正在积极对相关功能进行开发完善,请您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事窗口进行申请。另外,在申请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所提交的申请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所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在登记申请前,请按“办事指南”中的有关申请业务材料要求准备好纸质申报材料。有关申请成功提交后,请及时查看网页或联系电子邮箱的反馈信息,按有关提示及时提交有关纸质申请材料。申请人未按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或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与电子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将暂停使用网上办理系统。 (三)网上成功申请,并及时提交了纸质申请材料的业务,以成功提交网上申请当天的第二个工作日为受理日期。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到窗口领取签收相关法律文书。 (四)严禁向网上办理系统发送计算机病毒或以任何手段进行网络攻击。因发送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造成后果的,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五)请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请勿发布其它与办理事项无关的信息。对在本站发布不良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侦查文书 【了解】 一、侦查文书的分类 二、拘传证的概念、功能、结构和内容 三、拘留证的概念、功能、结构和内容 四、逮捕证的概念、功能、结构和内容 五、保证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和内容 六、监视居住委托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和内容【一般掌握】 一、侦查文书的概念和功能 二、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的概念、功能、项目和内容 三、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和写作内容 四、呈请拘传报告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和写作内容 五、取保候审决定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和写作内容 六、监视居住决定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和写作内容 七、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和写作内容 八、呈请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和写作内容 九、撤销案件通知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和写作内容

十、补充侦查报告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和写作内容十一、要求复议意见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和写作内容 十二、提请复核意见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和写作内容 【重点掌握并能用会写】 一、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 二、通缉令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 三、呈请拘留报告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 四、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 五、起诉意见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 第一节概述 一、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概念 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格式制作的,为了保障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的顺序进行而使用的具有法

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刑事司法公文。 特点 1、制作机关 2、制作依据 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制作。 3、适用范围 必须为查处各类刑事案件制作。 4、作用 对于严格执行国家刑事法律,提高办案质量,保障人权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分类 1、立案、破案、销案文书 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不予立案通知书,不立案决定书复议决定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呈请破案报告书,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撤销案件决定书。 2、管辖、回避文书 包括指定管辖决定书,回避决定书,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决定书。 3、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文书

微型消防站管理组织规定

微型消防站规范化管理规定 1、消防站实行值班制,每班(站长或副站长、消防值班室控制人员)不少于3人。值班期间不许请假、脱岗、溜岗。 2、按时上班,若有迟到者,未提前请假者按迟到论处。 3、凡在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下班又未经请假者,按早退论处。 4、对待消防工作要高度警惕,不得拒绝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站员不能对工作处于消极态度。 5、值班中,不允许酗酒,凡因酗酒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6、值勤过程中如发生紧急情况,站员应及时汇报上级并尽快处理,且有书面记录、签字,否则产生后果由站员本人自负。 7、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交接班记录要认真填写,站部做不定期检查。 8、根据《消防法》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理好自己的责任区域,站长要检查值班人员是否到齐,并做好登记。 9、消防站值班室公共卫生应人人遵守,不允许在墙上乱钉乱画,随地吐痰和乱抛杂物,每日早晨交班时要打扫自己的环境责任包干区,保持良好的内务卫生。 10、对应保持高度警惕,接到救援电话后要迅速及时赶

赴现场,告诉站员不许随意使用紧急救援电话。 11、工作时间内严禁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凡未经请假不许离开工作岗位。 12、全站人员除遵守相关本单位制度外,应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 13、全站人员要团结互助,共同做好本职工作。 14、对每次的体、技能训练要克服各种困难,努力提高自己的身体素质及各种灭火技能。 15、要爱护公物,不无故损坏,对故意损坏者,按价赔偿。 16、站员应每天按照规定检查相关灭火设施、救援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17、正常情况下,值班期间,值班人员不得打闹、喧哗,应开展学习和正常工作,夜晚站员宿舍不得留宿他人。

公安部消防局网站 消防规范汇总

附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一览表(截至2015年)公安部主编 序号现行国标代码 及版本号 规范名称发布日期施行日期主编部门主编单位 1 GB51080-2015城市消防规划规范2015-1-212015-9-1公安部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 GB51054-2014消防站建筑设计规范2014-12-22015-8-1公安部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3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 计防火规范 2014-12-22015-8-1公安部上海市消防局 4 GB50219-2014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2014-10-9 2015-8-1 公安部 公安部天津消 防研究所 5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8-27 2015-5-1 公安部 公安部天津消 防研究所、四 川消防研究所 6 GB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 术规范 2014-1-29 2014-10-1 公安部 中国中元国际 工程公司 7 GB50878-2014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 施工及验收规范 2014-1-9 2014-8-1 公安部 公安部天津消 防研究所 8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范 2013-9-62014-5-1公安部 公安部沈阳消 防研究所 9 GB50898-2013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2013-6-8 2013-12-1 公安部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10 GB50313-201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 范 2013-3-142013-10-1公安部 公安部沈阳消 防研究所 11 GB50694-2011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2011-7-26 2012-6-1 公安部四川省公安消 防总队 12 酒 GB50720-20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技 术规范 2011-6-6 2011-8-1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公安 部 中国建筑第五 工程局有限公 司、中国建筑 股份有限公司 13 GB50039-2010农村防火规范2010-8-182011-6-1公安部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14 GB50151-2010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10-8-182011-6-1公安部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15 GB50565-2010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2010-5-312010-12-1中国纺织工 业协会、公安 部 中国纺织工业 设计院

行政法律文书

行政法律文书 篇一:行政案件法律文书类型 存根 交被传唤人 附卷 存根 交被侵害人 篇二:行政法律文书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各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其进行完善。 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3.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计算机制作。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用130毫米×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

国际标准a4型纸。 4.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要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要划去;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5.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的名称。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 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7.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8.文书中仅注明填写格式,使用文书时需要填写齐全的文书文号,如“X公()行移字[]第号”、“X公()检字[]第号”等,按照以下要求填写:“X”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处填写公安机关具体办案单位的简称,治安、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等业务部门可分别简称为“治”、“边”、“境”、“消”、“交”、“信”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写其名称的简称;“[]”

公安部第11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1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孟建 柱 2012年7月 17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 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三、将第七条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 四、将第八条中的“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六、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七、删去第十五条第三项,并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

微型消防站组织结构及岗位职责

微型消防站值守联动制度 一、值班制度 本单位微型消防站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值班期间应24小时在岗在位,并做好应急准备。 二、接警处置程序 发现初起火灾时,及时报警,在3分钟内赶赴现场处置,利用灭火器材扑救初起火灾、抢救生命、疏散物资、维护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当公安消防队到达现场时,要迅速准确地提供情况,在火场总指挥的指挥下,紧密配合公安消防队,协同作战。 三、联勤联动制度 本单位微型消防站纳入本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接到周边群众报警、周边单位灭火救援申请或消防部门救援力量调集指令后,应迅速携带灭火救援和通信器材赶往事发地点,协助参与灭火救援。

微型消防站组织结构及岗位职责 一、组织机构 站长: 副站长: 消防员: 二、站长职责 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期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三、消防员职责 消防员负责扑救初期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悉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四、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

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微型消防站管理训练制度 一、单位建立由员工组成的微型消防站,接受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微型消防站由各部门、班组的负责人和年龄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的员工组成。 三、保卫部门对微型消防站员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微型消防站员要服从保卫部门的统一调度、

指挥,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四、根据人员的变化情况每季度对微型消防站员进行调整、补充。 五、微型消防站员要熟悉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的性能及适用的范围,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及使用方法,火灾扑救、组织人员疏散及逃生方法、火灾现场的保护等。 六、认真贯彻执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法规和制度的行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公消[ 2008 ] 5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公消[ 2008 ] 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近年来,为提高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质,我局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成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函》(劳社部[ 2005 ] 235号)的要求,依托中国消防协会成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将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对以技能为主的消防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性。消防职业资格是从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经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人员,才能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是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在消防行业和岗位实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源头上把住消防职业人员准

入的“门槛”,是提高社会消防职业人员素质的治本之策,对于强化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积极推进辖区内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建立。各地接此通知后,要按照“发挥社会资源作用、行政部门监督推进、完善技术服务机制”的要求,认真学习研究《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附件1)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和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根据本地特有工种人员数量和两年内确保消防特有工种岗位持证上岗的要求,对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数量做出规划和实施计划,同时,由总队组织本地省级消防协会按照建站条件和工作程序指导承建单位建设鉴定站,按时完成本辖区鉴定站的建站工作。各地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设规划及实施计划2008年底前报部消防局,抄送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三、积极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对于依法必须持证上岗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在两年内完成由上岗培训证到“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的过渡工作。同时,各地要对辖区内以技能为主的消防从业人员状况进行调查摸底,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推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消防安全管理、消防保安等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四、加强对辖区内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监督管理。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接受公安部消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的管理和指导,对各地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日常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要会同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内鉴定站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国家职业标准、考务管理和证书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3年对鉴定站工作进行一次评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样式2018版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O—二年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继续盘问适用公安部印发的《继续盘问法律文书格式》(公通字〔20RR〕60号)。 2?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尽可能使用计算机制作。采用计算机制作文书的,阿拉伯数字用 TimesNewRoman,除当场处罚决定书外,文书名称字体用2号小标宋简体,正文文字用3号仿宋。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用130毫米X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3?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 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岀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名称。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

5?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加附页,所加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由相关 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并按顺序编页码。 7?当场处罚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当场出具的文书 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8?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9.文书文号,即“ R公()字〔〕号”,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 写:“ R”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处填写公安机关办案单位的简称,治安管理、边防、出入境管理、消 防、交通管理、网络安全保卫等业务部门可分别简称为治”、“边”、“境”、“消”、“交”、“网”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写其名称的简称;“〔〕”处填写年度;“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10 ?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法定身份证件或者居民户口簿 上载明的姓名,与案件有关的姓名,如曾用名、绰号、化名、笔名等也应当注明。对外国人,应当填写其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必要时,注明汉语译名。

消防站职责

微型消防工作站工作职责 1、接受区公安消防支队的工作监督指导和灭火(抢险)救援指挥。 2、制定并组织落实工作站及本单位消防工作计划、方案和人员培训工作。 3、负责建立完善工作站及本单位的消防资料档案工作。 4、负责消防工作站及本单位的防火、灭火、救援和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火灾的灭火及其他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 6、消防工作站设置XXX大厦消防控制室内。 7、消防工作站设站长、副站长(值班站长)、消防员、消防控制室值员。 8、消防工作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次设值班站长1名、值班中控 员1名、消防员4名。 9、消防工作站内配备专用灭火、防护、通讯器材。 10、消防工作站按照“1分钟内到现场核实火警,3分钟内消防员到场灭 火”的原则实施站区内的抢险救援工作。 11、消防站报警电话:12345678

微型消防工作站站长(副站长)职责 1、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掌 握人员和装备情况。 2、熟悉单位基本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 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 3、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救援业务训练。 4、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5、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6、接受区消防支队的工作监督指导。 7、副站长在站长休假或不在岗期间代理行使站长职责。

微型消防工作站值班站长职责 1、负责值班期间消防站的值班备勤、灭火救援、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指挥。 2、负责值班期间管理区域防火巡查检查工作。 3、负责值班期间的人员管理、工作调配。 4、熟悉单位基本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 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5、及时向站长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服从站长的管理指挥。 8、接受区消防支队的工作调度安排。

公安部消防局知识竞赛题

公安部消防局知识竞赛题 1、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A ) A、正确 B、错误 2、我国大陆通用的火灾报警电话为( B )。 A、120 B、119 C、112 3、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 A ) A、正确 B、错误 4、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A ) A、正确 B、错误 5、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A ) A、正确 B、错误 6、报警人拨打火灾报警电话后,应该到门口或交通路口等待消防车到来。(A ) A、正确 B、错误 C、不一定 7、全国消防日是( B )。

A、1月19日 B、11月9日 C、9月11日 8、使用灭火器灭火时,要对准火焰的( C)喷射。 A、上部 B、中部 C、根部 9、在没有发生火灾时,消防器材可以挪作他用。( B ) A、正确 B、错误 10、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A ) A、正确 B、错误 11、一般教室都有两个门,为容纳更多的学生能否将其中的一扇门上锁或用课桌堵上。 (B ) A、能 B、不能 12、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实施。(A ) A、正确 B、错误 13、公安消防机构(B )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A、无权 B、有权 C、不得

14、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 C )。 A、只收灭火器材药剂耗损费 B、收取人工费用 C、不收取任何费用 15、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 C)审核。 A、人民政府 B、设计单位 C、公安消防机构 16、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B )。 A、消防检查 B、消防验收 C、认可 17、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B )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A、公安机关 B、公安消防机构 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18、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时(C )。

消防安全合格证由经营主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

经到长春市消防支队审查科咨询吕科长,按现行消防合格证办理要求,根据具体情况概括,如下: 1.房屋建筑取得合法产权手续。我园区均为军产,大学需提供有效产权手续,达到地方消防部门要求; 2.因均为十年以上老建筑,除整体楼体框架外,需按消防达标要求聘请专业消防工程施工设计单位对园所重新设计室内消防设施、水电路布局、装修格局、装饰材料等,出具设计方案图纸后,经消防大队审批合格后施工; 3.按设计要求施工验收合格,再经消防大队实地消防验收合格后,按审批手续进行消防合格证审批。 办理消防证具体流程如下: 一、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请函、法人代表证明;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表》; 3、申办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4、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5、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6、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7、消防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等)。 二、申报改建工程(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消防设计审核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3、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均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属1998年10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三、除公众聚集场所须安全检查外,其它场所可以通过互联网申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如果被抽中,准备好材料,五日内交公安消防机构办证窗口,公安消防机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未抽中,凭备案凭证办理营业执照。 补充: 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指南: (一)直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二)通过互联网申请:登陆“××省消防网”“消防办事大厅”, 按下列步骤操作: 1、阅读《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须知》; 2、填写申报人资料(带“*”号内容必填,下同); 3、对照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4、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并打印; 5、提交完成。

公安机关法律文书

×××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核心提示:字() 号犯罪嫌疑人_______,男(女),______ 年 ____月 ____日生,民族 ___,籍贯 _____,文化程度_____ ×××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核心提示:字() 号犯罪嫌疑人_______,男(女),______ 年 ____月 ____日生,民族 ___,籍贯 _____,文化程度______ ,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核心提示:字() 号犯罪嫌疑人_______,男(女),______ 年 ____月 ____日生,民族 ___,籍贯 _____,文化程度______ ,单位及职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违法犯罪经历: ____________________…… 字() 号 犯罪嫌疑人_______,男(女),______ 年 ____月 ____日生,民族 ___,籍贯 _____,文化程度______ ,单位及职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违法犯罪经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 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涉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公安部消防局143号令注消工程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3号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第五条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登记和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妨碍公平竞争,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注册 第八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 第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十二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公安机关的组织结构

一、简单的描述: 社会治安\经济保卫\政治保卫\文化保卫\刑事侦察\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安全\监所管理\城市巡逻 负责金融的是经济保卫部门 负责文化的是文化保卫部门 二、详细的描述: 指挥中心: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和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审核工作;负责文档、机要、保密、统计、调研、督查督办、接待工作;承担全市公安机关情报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上报等工作,维护公安信息网、警务网;负责110报警服务台接处警工作;协调处理重大紧急警情、重大警务活动;承担处置有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应急指挥工作。相关工作由指挥调度室、调研室、机要室、情报信息室和秘书室承担。 政治部:负责全市公安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及队伍建设,具体工作由组织人事处、教育培训处、离退休干部处承担。 ●组织人事处:具体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承担相关干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机关警衔管理工 作;负责公安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执法资格认证升级等工作;按照党组 织的隶属关系,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教育培训处: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机关的思想、纪律、作风建设,表彰奖励和 立功创模活动;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构教育训练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全 市公安民警心理健康服务工作;指导全市民警训练基地建设工作;指导和组 织实施全市公安机关绩效考核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具体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 作。 警务督察支队:指导、协调全市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依法对全市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指导、协调公安机关维护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工作;负责办理本局行政首长和上级督察部门交办的督察事项。 信访处:掌握、分析全市公安信访工作动态;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协调处理涉公安信访事项;组织、指导下级公安机关开展信访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具体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审计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对全市公安业务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制定全市公安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准则、规划。 监所管理支队:具体指导和组织全市公安机关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建设和被羁押人员的监管教育工作;研究、掌握羁押情况,检查、指导监管场所安全防范工作;指导监管场所开展狱内侦查工作。 出入境管理分局:依法对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和外国人入境、出境、居留、旅行等事务实施管理;负责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申请的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查处出入境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国籍问题。

消防站办公楼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第五部分施工组织设计第一章编制依据及讲明 第二章工程概况 第一节建筑设计特点 第二节结构设计特点 第三章现场平面布置 第三节平面布置原则 第四节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第五节施工道路 第六节材料堆放 第四章施工方案 第七节施工预备 第八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第九节施工现场临时用水 第十节沉降观测周期的确定 第十一节要紧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 1、钢筋砼工程 2、钢筋工程

3、设备安装工程 4、脚手架工程 5、装饰工程 6、砖砌体工程 7、模板工程 8、屋面工程 9、水磨石工程 第五章施组织及施工进度打算 第十二节施工段的划分 第十三节要紧工序 第十四节劳动力安排 第十五节施工治理机构和项目经理部的组成(附要紧施工人员配置简历表) 第十六节施工进度打算及措施 1、进度打算监督治理 2、施工进度打算 第十七节施工协调配合 第六章质量保证措施 第十八节施工质量把关措施

第十九节施工现场监督检查 第七章工期保证措施 第二十节建立严格的施工进度打算检查制度第二十一节保证材料及外加工构件的供应第二十二节土建与安装的配合协调工作 第二十三节实行资金专款专用 第八章施工部署 第二十四节质量目标 第二十五节工期目标 第二十六节安全治理目标 第二十七节文明工地治理目标 第二十八节以科学治理为目标 第二十九节抓好施工现场环境建设 第九章施工技术措施 第三十节采纳新技术、新工艺 第三十一节建立严格的技术治理体系 第三十二节施工过程技术操纵 第三十三节冬季施工治理措施 第三十四节雨季施工治理措施

第十章机械设备配备情况(附要紧施工机械表)第十一章安全施工措施 第三十五节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节安全保证体系 第三十七节安全用电治理 第三十八节现场保卫治安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节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十节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措施 第四十一节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节建筑物施工安全措施 第四十三节架子工程安全措施 第十二章文明施工措施 第一节创建文明工地的目标 第二节文明施工治理体系的建立 第三节认真搞好场容场貌 第四节进场材料堆放规范化 第五节生产区文明施工治理 第六节生活区文明施工治理 第七节其它方面文明施工治理

公安部消防局65号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公消[2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公安部108号文件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四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现场调查 第三节检验、鉴定 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 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 第六节复核 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1—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2—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直辖市的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 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其他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指定。 第八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 —3—

公安部微型消防站-公安部印发消防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公安部印发消防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苏州鑫动安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 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人员配备 (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三、站房器材 (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二)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三)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四)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四、岗位职责 (一)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二)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三)控制室值班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五、值守联动 (一)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守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准备。 (二)接到火警信息后,控制室值班员应迅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消防员应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处置。(三)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 六、管理训练 (一)重点单位是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主体,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二)微型消防站应制定并落实岗位培训、队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三)微型消防站应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训练内容包括体能训练、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器材的使用等。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