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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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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

附件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斜体下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黑体部分为增加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并对招牌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

说明:本条是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及市区两级管理职责的规定。根据国家《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市工商局已没有对招牌进行登记,因此,对本条第三款作了修改,删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的内容,但对招牌内容的日常监督管理仍属于市工商局。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原则,逐步应用网络技术在线行使行政审批、监管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职能,并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审批、执法情况。

说明:本条是对市区两级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发展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升管理效能的工作要求。本次修订中,增加了“和招牌”三字,使本处表述与前文一致。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不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

第七条户外广告规划包括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突出

本市国家中心城市形象、美化优化城市景观、积极营造商都氛围,体现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确定对全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及规划指引。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图。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组织编制,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

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说明:本条是对各层次户外广告规划制定主体及编制原则的说明。1、修订稿采纳市规划局的意见,将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编制单位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2、本次修订根据历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议精神,将“突出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形象、美化优化城市景观、积极营造商都氛围”的原则写入管理办法,指导规划编制工作的开展。3、为凸显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宏观指导作用,在管理层次上使不同层次的户外广告规划和技术管理文件之间能够分工明确、各司其责,本次修订将专项规划应当“对全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及规划指引”,修改为“确定全市户外广告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等户外广告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图”,理由有二:一是明确专项规划通过编制空间布局规划和划定分类控制区域,来控制全市户外广告设置总量和布局;二是强调专项规划对下一层次规划的宏观指导作用,将微观的控制要求放在下一层次规划解决,使户外广告规划管理体系保持应有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第八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

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说明:本条是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的编制主体进行说明。1、本次修订通过修改设置规范名称、增加“技术”二字,进一步明确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的性质和作用,是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的技术标准。2、在本次修订中,将原来的主持编制部门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调整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理由如下:(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是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应当由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编制。(2)上海、杭州等城市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均由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主管部门(上海市市容和绿化管理局、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根据市领导在赴两地考察总结报告上“要充分借鉴两地管理模式”的批示意见,本次修订从理顺设置管理机制出发,对设置规范的编制主体进行了相应调整。

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规划、制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征求建设、环保、公安、工商、质监、安全监管、交通、气象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由城市景观、规划管理、平面设计、结构安全和户外广告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城市景观规划专家和公众咨询委员会,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编制提供技术咨询,并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修订和大型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提出咨询意见,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定。

说明:本条规定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城市景观规划专家和公众咨询委员会。实践证明,由于城市建筑形式和功能多样、区域商业文化特色差异显著,在编制户外广告规划和制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时应当充分听取城市景观、规划管理、平面设计、结构安全和户外广告等领域专家的意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方式综合社会各方意见后将户外广告规划及其设置技术规范报市政府审定。其中,“户外广告规划”是指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十条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时,应当在待规划区域内发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在此期间内,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设施、场地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申请书》,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户外广告位置及设施在建筑物上的具体位置;

(二)户外广告位置所属物业权属(归属)证明文件;

(三)其他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的意愿和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统一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说明:本条是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程序和规划申请资格的一般性规定。本条规定的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时征集所规划区域行政相对人的规划意愿是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是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它加强了设置规划与被规划区域行政相对人的互动,最大程度地结合规划点位的业主或其授权人的设置诉求,有利于规划的落地实施。1、规划公告时间定为30日,主要是对规划周期和规划申请收集时间两者权衡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公告内容将对规划申请的提交期限作具体规定,该期限将根据涉及规划区域的面积和建筑物密度调整,面积较大、密度较高的区域,应当适当延长收集材料的时间,但最短不得短于30日。2、参照《广东省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将公开出让的标的物定义为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参照第18条

规定,将规划申请人统一表述为“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设施、场地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3、本条中还规定了提交规划申请书时应当一并提交的材料,这些材料主要作用是表明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规划意愿、对使用权公开出让的具体要求,以便下一步开展规划和公开出让时结合考虑。

第十条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

(二)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

(三)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四)利用临街玻璃的;

(五)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六)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八)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九)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十)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十一)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严控区中的建筑物不得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区中的商业性建筑或者商住型建筑可以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但不能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功能。

说明:第十一、十二条主要提出了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情形。修订稿中对第十一条第四项(“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作局部修改,禁止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严控区中的建筑物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在不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功能的前提下,允许优化区中的商业性建筑或者商住型建筑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理由如下:根据陈建华市长的指示,谢晓丹副市长在2013年3月带领由市城管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法制办和市政府研究室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考察团,赴上海、杭州两地对城市景观和户外广告管理工作进行考察。事后考察组结合两地经验及我市的管理实际,向市政府提交了考察报告。报告中对我市今后户外广告管理政策的调整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其中包括调整现行规划管理文件,对部分位置适度放宽控制。在优化设置区域适度放宽玻璃幕墙等户外广告设置政策是其中之一。本次调整涉及的区域,其具体设置条件将在规划管理文件中进一步细化。

第十三条以LED(发光二极管)户外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严控区内设置(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除外);

(二)显示屏上沿距离地面不得超过35米;

(三)禁止朝道路来车方向设置;

(四)禁止每日22:30至次日7:30开启。

说明:本条是新增的关于户外电子显示屏的规范。以户外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亮度大,没有规范管理将成为城市一大光污染源,对行人和居民日常生活影响构成不利影响,甚至影响道路行驶安全,有必要在设置路段、位置、开启时间等方面予以规范。本条结合我市已发布实施的《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作了上述规定。此外,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照明照度、亮度及色彩要求还应当符合《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的要求,以避免形成光污染。

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禁止利用招牌设施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第三章查询与审批

第十二条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审批、监管的依据。

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以及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信息,并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设置人在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前,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并应当向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未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烂尾楼设置公益广告免予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但应当严格按照设置技术规范设置;。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商业广告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烂尾楼需要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其位置使用权应当公开出让。

说明:本条根据《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发布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对第一款作了如上修改,使广告经营单位对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的流程更加清晰。另外,本条第二款是对不纳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但是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的工地围墙和烂尾楼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行为进行规范。过去,烂尾楼设置户外广告纳入临时户外广告审批管理。由于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且不得续期,既不符合烂尾楼的外立面整饰美化需要,也使其户外广告设置质量很难得到提升。本次修订结合创文宣传的工作要求,将烂尾楼纳入工地围墙序列统一管理,使其设置期限得以超越三个月的期限,以利于烂尾楼的外立面整饰美化。由于烂尾楼商业户外广告的体量较大、对城市景观影响显著,公众关注度很高。2013年初媒体披露中水广场烂尾楼的户外广告设置问题就引发了公众热议,纷纷质疑为何不公开出让,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管理。为此,建议烂尾楼的商业性户外广告公开出让;《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中,将专门针对烂尾楼商业广告提出相关设置要求。

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招牌应当严格按照招牌设置规范设置。

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的,视为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

招牌设施更改为广告设施的,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提前更改。

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全景电脑设计图;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与户外广告设施相适应的安全措施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并将审批信息登录于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置证》批准的设置期

限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类户外广告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日庆典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所在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举办活动或者交易会、展销会的文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

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说明:本条规定了临时户外广告审批的适用范围和申请程序。考虑到节日期间举办的各类大型公共庆祝活动可能需要发布临时户外广告,本次修订增加了“节日庆典”的情形,并增加“设施”二字使语义更加明确。

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并将审批信息登录于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批准的设置期限自批准之

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和《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证》和《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的申请人,应当在发布前持《户外广告设置证》、《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和其它有关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

《户外广告登记证》批准的发布期限应当在《户外广告设置证》批准的设置期限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抄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说明:进一步明确了发布临时户外广告也应当向工商局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根据《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不管是长期还是临时发布户外广告,都应当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证》。

设置人名称依法变更的,应当自名称经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户外广告设置证》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涉及公交站场、候车亭

的,还应当会同交通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社会公益广告等方面。

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户外广告设置人有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自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

第四章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全景电脑设计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设置变更手续。

(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符合设置规范;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三)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四)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证》的文件号等审批

辨别标识。

(五)自批准设置之日起60日内设置完毕;逾期未设置完毕的,其《户外广告设置证》即行失效。

(六)设置完毕后,版面空置(不包括已发布招租广告)不得超过20日。

说明:本条规定了户外广告设置的一般性要求。其中第四款增加了“等审批辨别标识”,是借鉴上海为每个户外广告牌建立电子档案和识别标志的经验,为我市今后实现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督信息化管理预留空间。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设置招牌除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经营服务的信息;

(二)地点仅限于在本单位办公地或者经营地;

(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当先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制作;

(四)体量、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立即整修或者拆除。遇台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其中,设置期满两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

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进行安全检测,并向《户外广告设置证》审批机关提供具有结构安全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安全检测报告;经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说明:本条规定了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安全维护责任主体和义务。广州多雨潮湿的气候容易引发户外广告设施锈蚀,成为台风季节的安全隐患。本次修订增加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立即整修或者拆除”的义务。并增加规定了设置期满两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向《户外广告设置证》审批机关提供具有结构安全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安全检测报告,并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了不按时提供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安全检测报告的罚则。此规定有利于维护户外广告位置周边的行人交通安全。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

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巡查监管,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显示不全、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及时维修、更新;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责令设置人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坏。

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原因确需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拆除超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证》的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审批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

注销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四条规定,利用招牌设施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七条第一款、第十五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予以强制清理或者拆除。强制清理或者拆除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无法确定设置人或者设置人下落不明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公告形式督促设置人改正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说明:关于法律责任一章,原《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五、三十七、三十九条中都有“强制清理或者拆除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的规定,已违反了《行政强制法》中关于代履行的相关规定,这次修订予以删除。另外,由于新增了三条内容,条文数作了重新修改。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六条第二款,第十四七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设置规范设置围墙公益广告或者招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清理或者拆除的,予以强制清理或者拆除,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强制清理或者拆除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四条第一

款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缴销《户外广告设置证》。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四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人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六条第(一)项规定,户外广告未按照批准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全景电脑设计图等要求设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清理或者拆除的,予以强制清理或者拆除,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强制清理或者拆除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六条第(四)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未标注《户外广告设置证》文号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八条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经责令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设置人逾期未整修或者拆除的,或者每年未按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进行安全检测,并向《户外广告设置证》审批机关提供具有结构安全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户外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XX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 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有偿经营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和 招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 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招牌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招 牌、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公共交通工具、车载电子显示屏、车身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管工作;各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店招的审批、规范工作及户外广告的执法管理工作;荆州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

作。 第二章设置准则 第五条《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和《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科学、 美观的原则;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户外广告使用 的文字、汉语拼音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广告业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不断提高设计、 制作水平,使用新材料、新技术,设置低碳环保、具有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交通安全设施 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生活和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市容市貌(三)属国家机关和文物、纪念性建筑保护区域的(四)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和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 设施的; (五)城市道路上除交通标志、路名牌等用于公用管理或 属于公益服务性质的招牌外、不得设置其他招牌和广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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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四年八月五日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

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编制本市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城市绿地、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和在交通工具顶部、车(船)身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以及在水面、空中或者飞行器上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广告的工商管理] 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要求] 在本市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规划及实施]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

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编制规划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编制规划应当包括本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区域分布和设置的基本要求。编制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编制的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规划应当符合全市户外广告专业规划的基本要求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编制规划应当包括设置户外广告的设计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和与周围环境的要求。编制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编制的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报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重新批准。对编制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要求的,市人民政府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情节严重的,收回设置规划权。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编制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七条[禁设区域] 禁止在下列道路和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一)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下同)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二)天安门广场及周边地区。 (三)钓鱼台国宾馆及周边地区。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区。 (五)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 实施前款第(六)项规定,市人民政府提前三个月公布。 第八条[对禁设区内公共交通的规定] 设置车身广告的公共电、汽车禁止在长安街路段直行;禁止穿行长安街王府

实例分析城市综合体户外广告效果

实例分析城市综合体户外广告效果 实例分析城市综合体户外广告效果 中图分类号:F713.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绿都商城户外广告的特点 1、环境特征 地理环境特征:绿都商城位于合肥市市中心,南起三坊庙巷,东到美菱大道,北接淮河路西至宿州路,是华东地区最大的单体公建。整个建筑由包括写字楼在内的六大模块组成,其最高建筑在商城东北区,东区与西区之间的连接部分主要为玻璃幕墙,安庆路东段从商城内通过。从视觉上看,其最开阔地区在商城的西北角。人民广场(合肥市政府广场旧址)一带是观察商城全貌较充分的位置。 人文环境特征:绿都商城是多家产权单位的集合体,而且各家产权单位的企业性质和经营内容各不相同。集写字楼、商场、餐饮、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商城。涉及金融、商业、文化、医疗、餐饮等行业。 地理环境与人文环境共同构成了绿都商城户外广告的人群针对 指向性。绿都商城独特的环境特征决定了其户外广告的运作必定具有非常独特的专业性,绝不可照搬照抄传统媒体的运作模式与经验。 2、绿都商城户外广告的媒体的特点 2.1多元性 广告是有意识形态的、文化的、艺术的、技术的行业,户外广告是其中一种媒介表现形式,载体丰富多彩。从目前接触到的户外广告来看,绿都商城户外广告的形式是多样的,有楼顶外射灯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灯箱广告、霓虹灯广告、店招广告和临时性的布幔、彩虹门、汽球广告。 2.2稀缺性 把户外广告资源称之为准房地产是不无道理的。绿都商城户外广告区别于其他媒体的显著特征是其稀缺性,一些独特的位置地段,因其不可再生性,再使用一些表现独特的户外广告形式,所产生的效果

和影响力是其他媒体无法替代的。诸多企业利用这些有限的广告资源,成为品牌大战的受益者。 2.3复杂性 2.3.1、空间限制 绿都商城户外广告受区域限制大,可视范围有限,广告效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2.3.2、信息容量有限 由于户外广告属于被动性接受裁体,要求广告内容简单、诉求准确,因此,所承载的信息容量有限。 2.3.3、灵活性较差 由于大多数户外广告为静态表现,又通常是固定的,在信息表现上缺乏一定的灵活性。 2.3.4、维护难度大 户外广告媒介受自然环境影响较大,易于被气候或破坏性行为损坏外观,因此导致其维护工作量较大,维护起来也有难度。 2.3.5、管理部门多,设置难度大。 2.3.6、法律、法规不健全,投资风险大。 二、绿都商城户外广告效果的三个层面 1、绿都商城户外广告的社会效果 户外广告是一种城市经济活动,作为城市生活的要素,绿都商城户外广告与建筑、街道等共同形成城市空间,通过商业手段形成丰富多彩的生活化整合。绿都商城的户外广告设置有公共标准,即要有广告的个性表达又能够遵守规则。即有科学规划,又有法规底线。 户外广告也是城市管理者重要的宣传阵地之一,由于绿都商城特殊的地理位置,绿都商城的户外广告也从侧面反映了合肥市的形象和精神,其设计、制作、管理,也综合反映了合肥市经济、文化、科技的现实水准,表达了合肥市当前的生活方式与消费文化的基本状况。 2、绿都商城户外广告的视觉效果 影响户外广告视觉效果的因素包括设计、材料、工艺、文案、环境等。 到目前为止,绿都商城的户外大型媒体广告画面90%以上都是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

附件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斜体下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黑体部分为增加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并对招牌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 说明:本条是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及市区两级管理职责的规定。根据国家《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市工商局已没有对招牌进行登记,因此,对本条第三款作了修改,删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的内容,但对招牌内容的日常监督管理仍属于市工商局。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

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车体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受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办法

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黄山市城市容貌暂行标准》《黄山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区范围内,以城市建(构)筑物(屋顶、立面)、道路设施、广场绿地等为载体,所设置的广告建筑,包括广告牌、灯光、电器和必要的设备。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黄山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按照《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2003相关规定建造。 第四条建造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由钢结构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队伍施工,使用有质保书的标准钢材并实行施工监理。登高、电焊、电气等施工人员要持特种作业证件上岗,并落实安装安全防护措施。竣工后,申请市房屋安全鉴定所等专业机构对房屋承载、版面钢结构、基础地脚螺栓、钢结构防腐和电气安全等内容进行安全检测,取得安全检测结论。 第五条设置屋顶和墙面户外广告设施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还应考虑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广告设施与

原有建筑物应尽可能使地脚螺栓与墙体受力结构相连接,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基本风压应考虑高度系数。采用钢结构的,应执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户外广告设施用电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并确保接地安全,可执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第八条严格控制大型户外广告的规格,屋顶广告原则上最大高度不超过6米,地面广告原则上最大高度不超过8米,广告板面之间、画面下侧与建筑物顶部之间必须留有一定的间隙,其两侧和背部钢结构外露部分应有效遮档。竖式霓虹灯一般采用漏空扫描形式设置。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和维护,每年油漆、加固不少于一次,并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载体上的广告、霓虹灯、电子显视屏,由使用和收益单位负责;独立设置的由设置单位负责;有设置协议的由协议规定的维护管理单位负责,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实行安全检测制度。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大型广告设施或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大型霓虹灯、电子显视屏,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测,在取得安全鉴定报告合格期内发布户外广告。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179号 (2007年11月19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自2008年1月5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制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城市道路、公路、交通等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工商、交通、公安、水务、园林、规划、建设、质监、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在下列载体上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交通、道路照明、电力、通信和邮政等设施上; (二)在立交桥和人行过街桥上; (三)在道路绿地和公共绿地内; (四)在国家机关用地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五)在湖泊水域、湖泊绿化带范围以及山体保护范围内; (六)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禁止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跨越城市道路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使用的;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办法

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一)经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临街橱窗、布幅、汽球、广告栏等媒体或者其它形式设置的广告;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上或者空间地带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汽车等效能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它媒体或者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工商、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市辖各区主干道、景观区域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许可,由规划部门依法委托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需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须持下列资料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 (一)申请书; (二)拟设地址; (三)广告设施及拟设广告图文资料(含电子档光盘); (四)场地、设施产权证明或者使用协议; (五)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城市绿化树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和行车安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有损市容市貌的;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98修订)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98修订)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5月22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8.12.03 【实施日期】1998.12.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市)除外〕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

(广告传媒)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使用 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 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 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 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 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 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门面匾额、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 式广告。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 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 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 理工作。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 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和技术 规范,并应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的 意见。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 (三)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五)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 (六)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 (七)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 (八)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 (十)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 第七条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不得设置大型占地户外 广告。

在户外广告和招牌综合整治工作动员大会上的讲话[2]

在xx户外广告和招牌综合整治工作动员大会上的讲话各位领导,同志们:今天,区委、区政府在这里召开“xx户外广告和招牌综合整治工作动员大会”,按照会议安排,我就综合整治工作先作一个具体安排,稍后张区长还将作重要讲话。一、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基本情况根据调查摸底情况,中心城区共有各类广告9190块,按类别划分:店名店招5458处、大立柱广告76块。如此数量众多的户外广告,经过行政审批的不到三分之一,在审批期限内的不到3%。以76块大立柱广告为例,办理过规划审批手续的仅有28块,并且还有16块已过期,未办理过规划审批手续的就有48块。户外广告和招牌无序发展,广告、招牌违法违规设臵情况突出。这些户外广告,不但设臵不合理、不规范、不科学,多、乱、杂,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有的户处广告乱搭乱挂破坏了建筑物层次感,如:邹家花园地段,集中了店名店招、灯箱、墙体、橱窗等类型广告牌106块;有的尺度、形式不统一,侵占绿色景观,影响交通视线,如,东风广场平交路口、龙马路与南北大街交叉路口等处设臵的大型立柱广告;有的褪色破损,档次较低,造成了视觉污染;有的甚至已影响到了群众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如:明珠路一居民楼设臵有一块高约10米的墙体外挂广告,将三层楼民房的窗户完全遮挡,使该处民房完全得不到采光、通 1 风。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户外广告设臵陈旧,有的已严重破损,甚至存在较大的

安全隐患。与玉溪“国家园林城市”,并且正在积极争创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省级文明城市和建设现代宜居生态城市的要求严重不符,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降低了城市品位。二、把握综合整治的总体要求和原则综合整治的总体要求是“减量、规范、美观、安全”。一是要减量。当前户外广告设臵的突出问题是过多过乱,要抓紧组织力量对城市主干道、商场等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排查,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设臵的广告、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一律予以清除,对影响视觉景观的广告,一律要清除或整改。二是要规范。要对城市重点部位的户外广告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臵,每条街道、每个区域都明确一定的数量、体量、色彩、高度等,避免参差不齐,高低不一,色彩混乱。要边整治,边完善,及时规范管理程序,出台相关政策,提高管理水平。三是要美观。户外广告的设臵除了要满足基本的功能要求外,还要在美化环境、传播文化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要在提升档

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户外广告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全区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苏城发[2003]41号和苏园组[2003]2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城市绿地、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水上飘浮物、空中飞行物)及其他户外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园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划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登记、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具体技术规范,并对户外广告的建设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核户外广告经营资质和广告内容;园区国土房产、公安(交警)、安全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分类 第六条独立式户外广告,在城市道路、广场、车站、码头等周边空间设置的大型T 形(高炮)广告、立杆灯箱、落地式灯箱、立牌广告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一类广告)。 第七条定着型户外广告,在沿街建(构)筑物上设置的墙面广告、垂直广告、挂牌式广告、公交候车亭广告、电子显示牌(屏)广告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二类广告)。 第八条单纯型店面招牌,指利用自用、租用房屋的门楼、门楣、墙立面及其它合适位置设置的本企业、商店名称而不含任何其他内容的门面招牌(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三类广告)。 第九条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四类广告)。 第十条短期性户外广告,包括横幅、竖幅、布幅、扁担旗、彩旗、气模、立体模型、标牌、气球、飞艇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五类广告)。 第十一条利用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六类广告)。第三章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循设置规范、总量适度、制作精美、美化亮化的总体原则。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其造型、装饰应美观、新颖,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特点。 第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遵守下列规定: (1)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体现园区精神风貌和文化特色,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位置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和《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规划》等相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在同一地段相连的户外广告,必须统一规格,整齐美观。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 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

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她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能够直接登记管理。 第五条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

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它形式的户外广告。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户外广告登记事项包括: (一)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名称;

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13年8月28日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8月3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美化环境,根据《》、国务院《》、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道路、户外场地、设施及其空间,以展示牌、、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实体造型等方式设置的广告; (二)利用建(构)筑物、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利用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的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者其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等识别标志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

第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以下简称市广管委)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拍卖方案的审定,研究决定户外广告设置中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管理(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开发区城管机构受市城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公路、林业和园林、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格审核、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置规划与规范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包括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应当依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本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广管委审定后公布实施。

28.6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 暂行规定 (2003年3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2003年4月2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路(含外环路以外500米)以内区域和机场高速路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

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工商、建设、交通、旅游、园林、市政公用、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分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 在禁止设置区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 (五)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六)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七)损害市容市貌的。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 (二)不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 (三)伸出式户外广告牌,外挑距离不超过3米,且不超过道路红

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 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户外广告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全区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苏城发[2003]41号和苏园组[2003]2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城市绿地、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水上飘浮物、空中飞行物)及其他户外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园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划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登记、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具体技术规范,并对户外广告的建设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核户外广告经营资质和广告内容;园区国土房产、公安(交警)、安全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分类 第六条独立式户外广告,在城市道路、广场、车站、码头等周边空间设置的大型T形(高炮)广告、立杆灯箱、落地式灯箱、立牌广告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一类广告)。 第七条定着型户外广告,在沿街建(构)筑物上设置的墙面广告、垂直广告、挂牌式广告、公交候车亭广告、电子显示牌(屏)广告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二类广告)。 第八条单纯型店面招牌,指利用自用、租用房屋的门楼、门楣、墙立面及其它合适位置设置的本企业、商店名称而不含任何其他内容的门面招牌(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三类广告)。 第九条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四类广告)。 第十条短期性户外广告,包括横幅、竖幅、布幅、扁担旗、彩旗、气模、立体模型、标牌、气球、飞艇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五类广告)。 第十一条利用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六类广告)。 第三章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循设置规范、总量适度、制作精美、美化亮化的总体原则。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其造型、装饰应美观、新颖,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特点。 第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遵守下列规定: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08号)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9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下列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一)机场高速、绕城高速沿线; (二)长永高速、长益高速、京珠高速、长潭西线高速长沙段沿线; (三)黄花机场及其周边;

(四)其他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出于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发布公益性内容的目的,依附户外的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等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按设置方式主要 包括: (一)独立支撑式:指利用城市各类土地,用支架或支座直接设置的广告设施,如立柱式广告牌、灯箱、独立的广告招贴栏(柱)和电子显示屏等; (二)拴系式:指用拴拉方式附着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拱门、模型、气球、布幅等; (三)吊挂附着式:指以连接固定装置放置、吊装或悬挂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悬挑广告、檐下悬挂广告、刀旗广告等; (四)镶绘式:指镶嵌、绘制、粉刷在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壁画广告、嵌入式电子屏等; (五)在空中、水面利用移动设施、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设施,如飞艇广告、热气球广告、船舶广告等; (六)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设施,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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