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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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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姓名:

本人声明:□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2.仅为非居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如在以上选项中勾选第2项或者第3项,请填写下列信息:

姓(英文或拼音):名(英文或拼音):

出生日期:

现居地址(中文):(国家)(省)(市)(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英文或拼音):(国家)(省)(市)

出生地(中文):(国家)(省)(市)(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英文或拼音):(国家)(省)(市)

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

如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30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名:日期:

签名人身份:□本人□代理人

说明:

1. 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

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2. 本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

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样表格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 文件样表格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姓名: 本人声明:□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2.仅为非居民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如在以上选项中勾选第2项或者第3项,请进一步声明并填写下列信息: 是否为美国个人:□是□否 姓(英文或拼音):名(英文或拼音): 出生日期: 现居地址(中文):(国家)(省)(市)(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国家)(省)(市) 出生地(中文):(国家)(省)(市)(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国家)(省)(市) 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 (如本人声明中勾选了“美国个人”,纳税人识别号请填列美国纳税人识别号(TIN):对个人客户而言,TIN即为您的社会保障号(SSN)。) 如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30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名:日期: 签名人身份:□本人□代理人 说明: 1.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 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姓名:资金账号: 本人声明:□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2.仅为非居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如在以上选项中勾选第 2 项或第 3 项,请填写下列信息: 一、机构信息 所控制机构名称(英文): (中文):(境外机构可不填此项) 机构地址(英文或拼音):(国家)(省)(市) 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二、控制人信息 姓(英文或拼音):名(英文或拼音): 出生日期: 现居地址(中文):(国家)(省)(市)(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国家)(省)(市) 出生地(中文):(国家)(省)(市)(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国家)(省)(市) 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 如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三、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 30 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名(加公章):日期: ﹌﹌﹌﹌﹌﹌﹌﹌﹌﹌﹌﹌﹌﹌﹌﹌﹌﹌﹌﹌﹌﹌﹌﹌﹌﹌﹌﹌﹌﹌﹌﹌﹌﹌﹌﹌﹌﹌﹌备注: 上述声明文件均参考 OECD 声明样表制定,并结合我国业务实际进行了简化处理,仅选取了必填内容。此附件表格为参考表格,金融机构可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制定符合自身业务需要的声明文件,或者与本机构其他业务文件进行整合。

美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美国税收居民认定规则  一、个人 一般来说,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所有美国公民和美国居民都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 对非美国公民(外籍个人)而言, 需依据“绿卡标准”或者“实际停留天数标准”来判定是否为外籍个人税收居民。美国居民标准通常基于公历年度计算。 绿卡标准 根据美国移民法,如果外籍个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的任何时间里是美国的合法永久居民(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LPR),该个人即满足了绿卡标准。上述“合法永久居民”是指,由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或者该组织前身)特许以移民身份永久居住在美国的个人。一般来说,当个人拿到USCIS发放的外国人注册卡(即“绿卡”)时,便取得了美国的永久居住权。除非存在下文讨论的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特殊规定情况,只要个人的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未被USCIS撤销或依法判定已经放弃,该个人将一直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绿卡过期并不一定代表美国税收居民身份的终结。 实际停留天数标准 如果外籍个人在美国停留的时间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被视为满足本标准: 1.本公历年度内在美停留不少于31天;

2.根据以下计算公式,本公历年度和过去两个公历年度加起来的三年内在美停留不少于183 天: a.本年度在美停留的全部天数,加上 b.前一年度在美停留天数的三分之一,加上 c.再前一年度在美停留天数的六分之一。 一般来说,个人在一天中的任何时间出现在美国境内都视为其当天在美停留。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个人在美停留时间不计算在实际停留天数内。相关信息可以查阅美国国内收入局519号刊物——外籍个人税务指南(https://www.sodocs.net/doc/186603021.html,/pub/irs-pdf/p519.pdf)。 第一年选择(First-Year Choice Election) 外籍个人若在前一公历年度被视为非美国居民、但在随后一年满足实际停留天数标准并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那么其可以自主选择在前一年度的一段时间内成为美国税收居民。相关信息可以查阅美国国内收入局519号刊物——外籍个人税务指南。 双重税收居民 一些绿卡持有者和外籍居民个人有可能同时是与美国签有税收协定的辖区的税收居民。如果此类“双重税收居民”根据税收协定的“加比规则”(tie-breaker rule)判定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他们可以选择在整个或部分纳税年度内作为非居民外籍个人计算其在美国的应纳税额,但前提是必须事先就此事通知美国税务当局,否则他们将继续作为美国税收居民计算应纳税额。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办税指南

声明:本指南仅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属于广东省内各国税局管辖的企业业务办理。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管辖的企业,相关办税流程请咨询主管地税部门。 【业务概述】 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统称《税收居民证明》)。 【适用主体】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 【具体规定】 1.接受申请的税务机关: (1)主管申请人企业所得税的县(含县级市、区)国家税务局(中山、东莞市的申请人应向主管其企业所得税的

税务机关提起申请)。 (2)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合伙企业提出申请的,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税收居民证明》的开具年度 申请人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 3.一次性告知 (1)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当场受理。 (2)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或者其上级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资料无法作出判断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需要补充的内容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 4.《税收居民证明》样式 (1)规定样式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规定的《税收居民证明》样式开具。 (2)特殊样式 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

开放式基金(CRS)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提示:请仔细阅读“说明”后填写以下信息 机构名称: 一、机构类别(非金融机构必填): □1.消极非金融机构(如勾选此项,请同时填写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2.其他非金融机构 二、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必填):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如勾选此项,请直接填写第五项内容) □2.仅为非居民(必填第三、四、五项内容)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必填第三、四、五项内容) 三、机构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英文): 2.机构地址(英文或拼音):(国家)(省)(市) 3.机构地址(中文):(国家)(省)(市)(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四、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 如果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五、本机构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30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机构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经办人签名:公章:日期:

说明: 1.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 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2.本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 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X)。 3.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1)存 款机构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2)托管机构是指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20%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3)投资机构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A.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50%以上收入来源于为客户投资、运作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B.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50%以上收入来源于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且由存款机构、托管机构、特定保险机构或者A项所述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并作出投资决策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C.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以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实体。(4)特定的保险机构指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上一公历年度内,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50%以上的机构,或者在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资产占总资产比重50%以上的机构。 4.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1)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由贸 易或者其他实质经营活动产生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除外)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2)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可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样表)

附件2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样表) 机构名称: 一、机构类别: □ 1.消极非金融机构(如勾选此项,请同时填写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2.其他非金融机构 二、机构税收居民身份: □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如勾选此项,请直接填写第五项内容) □ 2.仅为非居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三、机构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英文): 2.机构地址(英文或拼音):(国家)(省)(市) 3.机构地址(中文):(国家)(省)(市)(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四、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 如果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五、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30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名:日期: (签名人身份须为机构授权人)

说明: 1.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 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2.本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 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https://www.sodocs.net/doc/186603021.html,/aeoi_index.html)。 3.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1)存 款机构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2)托管机构是指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20%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3)投资机构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A.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50%以上收入来源于为客户投资、运作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B.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50%以上收入来源于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且由存款机构、托管机构、特定保险机构或者A项所述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并作出投资决策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C.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以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实体。(4)特定的保险机构指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上一公历年度内,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50%以上的机构,或者在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资产占总资产比重50%以上的机构。 4.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1)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由贸 易或者其他实质经营活动产生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除外)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2)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可以产生上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可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确认;(3)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构。 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国家(地区)名单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https://www.sodocs.net/doc/186603021.html,/aeoi_index.html)。金融机构税收居民国(地区)的判断主要看其受哪个国家(地区)的管辖。在信托构成金融机构的情况下,主要由受托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决定该金融机构的税收居民国(地区)。在金融机构(信托除外)不具有税收居民身份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成立地、实际管理地或受管辖地的税收居民。 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基金均可以构成消极非金融机构。 5.控制人是指对某一机构实施控制的个人。 公司的控制人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 (1)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个人; (2)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个人; (3)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的控制人是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个人;信托的控制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基金的控制人是指拥有超过 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个人。 6. 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 构,以及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委员会、社会团体等单位无需填写此声明文件。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填表说明: 一、填表事项中所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规定的居民条件是指: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而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其中,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个人。

(二)申请人为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人为个人时,填写个人姓名;申请人为企业时,填写企业名称。 三、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人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的县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四、申请年度:填报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一个公历年度。 五、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填报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拟适用的对方国家(地区)。 六、对方纳税人名称:填报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且与申请人发生业务往来的缔约对方纳税人名称。 七、对方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对方纳税人在缔约对方国家(地区)的纳税人识别号。 八、拟享受协定条款:填报申请人向缔约对方申请享受协定的条款,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财产收益、国际运输、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演艺人员和运动员、退休金、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其他所得等。每行填报一个条款。 九、拟享受协定收入金额:填报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申请人取得的拟享受税收协定的收入金额。每行填报对应协定条款的拟享受税收协定的收入金额,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填写按照合伙协议或分配协议计算的合伙人应取得的收入金额。收入金额为外币的应按照填报申请表当日汇率中间价换算为人民币金额。 十、预计减免税金额:填报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申请人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在缔约对方减免税收金额。即:按照缔约对方法律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金额与按照税收协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金额之差。每行填报对应协定条款预计减免税金额。减免税金额为外币的应按照填报申请表当日汇率中间价换算为人民币金额。 十一、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填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自行判定情况。选“是”时应附送资料说明。 十二、如无住所,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是否居住满一年:填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自行判定情况。选“是”时应附送资料说明。 十三、现住址:填报申请人的住所或者无住所的居住地址。 境内分支机构名称、境外分支机构名称: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填报。 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企业纳税人识别号、所在国家(地区)、所在地: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填报。 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名: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负责人、个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名并/或者盖章,并填写声明日期。 十七、申请表原件和《税收居民证明》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保存备查。

个人客户纳税身份声明文件(3047)

3047 4 个人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理赔申请)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打击跨境逃避税,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规范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均需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的工作,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记录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 注释: 1.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居民(港澳台居民除外)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2.本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 https://www.sodocs.net/doc/186603021.html,/aeoi_index.html) 3.税收居民国勾选“美国”:美国个人是指根据相关法规及税收协定,在美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主要包括具有美国国籍,或持有美国绿卡或在美国长期逗留*的自然人。* 长期逗留的参考标准为:当年在美国停留31天以上,并在3年内累计超过183天。累计方式是当年每一天算一天,去年每一天算1/3天,前年每一天算1/6天。 4.纳税人识别号(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简称TIN):TIN码是指纳税人身份识别号,或者与纳税人身份识别号等效的其他编码。此识别号是字母或数字组成的唯一编码,由所在国家或地区按照当地税法的规定,发放给个人或者机构,以对其纳税身份进行确认。某些国家或地区并不发放纳税人身份识别号。然而,上述地区一般使用其他高完整性的编码串来起到等效的身份验证作用。 其中,美国纳税人识别号是美国国税局核发用于处理税表的号码,对个人客户而言,TIN即为社会保障号(SSN)。如果您是常驻美国的非美国人,并且没有获得SSN,则TIN为您的个人纳税人识别号码(Individual 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简称ITIN)。核发TIN不受移民身份影响,因为无论是居民外籍人士或非居民外籍人士,都有可能依照当地税法规定而必须在当地报税。 5. 军人、武装警察无需填写此声明文件。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个人:口企业:口 个人姓名:职业: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在华是否有住所:是:口否:口 地址: 如在华无住所,申请年度在华是否居住满一年:是:口否:口 住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年度完税情况: 办理纳税事项的税务机关名称: 企业名称: 注册登记地: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营业范围: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 申请年度完税情况:

办理纳税事项的税务机关名称: 申请事项: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居民条件,为在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之目的,申请开具年度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由对外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税务机关填写 编号(No.):第号 收到申请表日期审核日期 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 填表说明: 一、填表事项中所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居民条件是指: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而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其中: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个人。 上述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申请居民身份时,应同时提交其在中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为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填表事项中的完税情况是指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已交税的情况,并应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在中国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纳税人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或《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时需开具居民身份证明的按此表办理。 四、申请表原件由提供证明的机关与证明复印件一并保存备查。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 Information Reporting Form of Tax Residence Status of Non-resident Taxpayer (For Enterprises) ○自行申报

【表单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需享受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港澳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 I. This form is applicable to non-resident enterprise income taxpayer who claims tax benefits under a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 (DTA, including the DTAs with Hong Kong and Macau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s) or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Agreement signed by China. 二、本表可用于自行申报或扣缴申报,也可用于非居民纳税人申请退税。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或申请退税的,应填写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或申请退税时交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由非居民纳税人留存;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实施源泉扣缴或指定扣缴管理的,非居民纳税人如需享受协定待遇,应填写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交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由扣缴义务人留存备查,一份由非居民纳税人留存。 II. This form can be used for self-declaration or withholding declaration, as well as for the non-resident taxpayer’s application for tax refund. The non-resident taxpayer initiating the self-declaration for claiming tax treaty benefits, or applying for tax refund, shall complete two copies of the form: one form is to be submitted to the in-charge tax authority at the time of such declaration or application, and the other form is to be kept by the non-resident taxpayer. Where the non-resident taxpayer’s China sourced income is subject to withholding tax, administered at source or by means of a designated withholding agent, and the non-resident taxpayer is entitled to tax treaty benefits, the non-resident taxpayer shall complete three copies of the form: one is to be given to the withholding agent to submit to the in-charge tax authority at the time of the withholding declaration, one is to be kept by the withholding agent and another is to be kept by the non-resident taxpayer. 三、本表第一部分由扣缴义务人填写,如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则无需填写。本表其余部分由非居民纳税人填写。非居民纳税人填报本表时可根据需要增加附页。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填写

附件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填表说明:

一、填表事项中所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规定的居民条件是指: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而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其中,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个人。 (二)申请人为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人为个人时,填写个人姓名;申请人为企业时,填写企业名称。 三、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人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的县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四、申请年度:填报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一个公历年度。 五、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填报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拟适用的对方国家(地区)。 六、对方纳税人名称:填报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且与申请人发生业务往来的缔约对方纳税人名称。 七、对方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对方纳税人在缔约对方国家(地区)的纳税人识别号。

八、拟享受协定条款:填报申请人向缔约对方申请享受协定的条款,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财产收益、国际运输、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演艺人员和运动员、退休金、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其他所得等。每行填报一个条款。 九、拟享受协定收入金额:填报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申请人取得的拟享受税收协定的收入金额。每行填报对应协定条款的拟享受税收协定的收入金额,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填写按照合伙协议或分配协议计算的合伙人应取得的收入金额。收入金额为外币的应按照填报申请表当日汇率中间价换算为人民币金额。 十、预计减免税金额:填报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申请人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在缔约对方减免税收金额。即:按照缔约对方法律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金额与按照税收协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金额之差。每行填报对应协定条款预计减免税金额。减免税金额为外币的应按照填报申请表当日汇率中间价换算为人民币金额。 十一、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填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自行判定情况。选“是”时应附送资料说明。 十二、如无住所,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是否居住满一年:填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自行判定情况。选“是”时应附送资料说明。十三、现住址:填报申请人的住所或者无住所的居住地址。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 文件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姓名: 本人声明:□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2.仅为非居民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如在以上选项中勾选第2项或者第3项,请填写下列信息: 姓(英文或拼音):名(英文或拼音): 出生日期: 现居地址(中文):(国家)(省)(市)(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国家)(省)(市) 出生地(中文):(国家)(省)(市)(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国家)(省)(市) 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 如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30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名:日期: 签名人身份:□本人□代理人

说明: 1.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 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2.本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 定规则/)。 3.军人、武装警察无需填写此声明文件。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附件2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姓名: 本人声明:□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2.仅为非居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如在以上选项中勾选第2项或者第3项,请填写下列信息: 姓(英文或拼音):名(英文或拼音): 出生日期: 现居地址(中文):(国家)(省)(市)(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英文或拼音):(国家)(省)(市) 出生地(中文):(国家)(省)(市)(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英文或拼音):(国家)(省)(市) 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 如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30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名:日期: 签名人身份:□本人□代理人 说明: 1. 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 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2. 本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 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https://www.sodocs.net/doc/186603021.html,/aeoi_index.html)。 3. 军人、武装警察无需填写此声明文件。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样表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 文件样表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姓名: 本人声明:□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2.仅为非居民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如在以上选项中勾选第2项或者第3项,请进一步声明并填写下列信息: 是否为美国个人:□是□否 姓(英文或拼音):名(英文或拼音): 出生日期: 现居地址(中文):(国家)(省)(市)(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国家)(省)(市) 出生地(中文):(国家)(省)(市)(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国家)(省)(市) 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 (如本人声明中勾选了“美国个人”,纳税人识别号请填列美国纳税人识别号(TIN):对个人客户而言,TIN即为您的社会保障号(SSN)。) 如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30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名:日期: 签名人身份:□本人□代理人 说明: 1.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 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

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2.本表所称美国个人是指根据相关法规及税收协定,在美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主 要包括具有美国国籍,或持有美国绿卡或在美国长期逗留的自然人。长期逗留的参考标准为:当年在美国停留31天以上,并在3年内累计超过183天。累计方式是当年每一天算一天,去年每一天算1/3天,前年每一天算1/6天。 2.本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 定规则/aeoi_index.html)。 3.军人、武装警察无需填写此声明文件。 以下部分由销售人员或业务专员填写 本人确认已按照《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对投保资料进行了核对,并对上述文件内容的进行了合理性审查。 签名:日期: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填写

附件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个人:口企业:口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口

填表说明: 一、填表事项中所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规定的居民条件是指: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而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其中,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个人。

(二)申请人为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人为个人时,填写个人姓名;申请人为企业时,填写企业名称。 三、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人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的县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四、申请年度:填报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一个公历年度。 五、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填报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拟适用的对方国家(地区)。 六、对方纳税人名称:填报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且与申请人发生业务往来的缔约对方纳税人名称。 七、对方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对方纳税人在缔约对方国家(地区)的纳税人识别号。 八、拟享受协定条款:填报申请人向缔约对方申请享受协定的条款,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财产收益、国际运输、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演艺人员和运动员、退休金、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其他所得等。每行填报一个条款。 九、拟享受协定收入金额:填报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申请人取得的拟享受税收协定的收入金额。每行填报对应协定条款的拟享受税收协定的收入金额,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填写按照合伙协议或分配协议计算的合伙人应取得的收入金额。收入金额为外币的应按照填报申请表当日汇率中间价换算为人民币金额。

机构税收居民及控制人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填写指引

机构税收居民及控制人税收居民声明文件 填写指南 机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填写指南 一、询问客户是否为豁免机构 1)如果客户为豁免机构,则客户无需填写《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附件1)中一至四项信息,即下述二至五项步骤不用执行。 上述豁免机构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以及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委员会、社会团体等单位。 2)如果客户为非豁免机构,则提醒客户必须填写《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3)同时填写机构名称及投保单号(或保单号); 二、询问客户的机构类别 1)询问客户是否是消极非金融机构(注:消极非金融机构可以理解为机构是非金融机构,但是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于金融投资或控股某企业获得的投资回报) 2)如果客户确认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则客户需勾选消极非金融机构选项,同时除填写《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还必须填写《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附件2)。 3)如果客户确认为其他非金融机构,则无需填写《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4)不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的非金融机构包括:

a.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机构(需查验公司中文/英文全名和对应的 股票代码) b.政府机构或者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说 明文件复印或影印件) c.仅为了持有非金融机构股权或者向其提供融资和服务而设立的 控股公司(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说明文件复印或影印件) d.成立时间不足24个月且尚未开展业务的企业(需提供加盖公 章的说明文件复印或影印件) e.正处于资产清算或者重组过程中的企业(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说 明文件复印或影印件) f.仅与本集团(该集团内机构均为非金融机构)内关联机构开展 融资或者对冲交易的企业(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说明文件复印或影印件) g.非营利组织(需提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或影印件) 三、确认机构税收居民身份 1)询问确认机构客户的税收居民身份,并获取对应的证明资料,同时通过复印或影印的方式保留资料副本并妥善保存。具体要求如下: i) 当机构客户登记为仅为中国税收居民时,必须收集包含机构客户名称以及境内主要办公地址或者注册成立地址的官方文件并复印或影印留档; ii) 当客户登记为仅为非居民时,必须收集客户的包含机构客户名称以及境外主要办公地址或者注册成立地址的官方文件和境外的纳税人识别号证件并复印或影印留档; iii) 当客户登记为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时,包含机构客户名称以及境内和境外主要办公地址或者注册成立地址的官方文件和境外的纳税人识别号证件并复印或影印留档。 2)如果机构客户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则客户将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Declaration of Personal Tax Residency Status 姓(英文或拼音)Last name (English or Pinyin) 名(英文或拼音) First name (English or Pinyin) 本人声明I hereby declare □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PRC tax resident only □ 2.仅为非居民 Non-resident only 声明日期: Date of declaration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Both PRC and tax resident in other jurisdiction 如您在以上选项中勾选第1项,请直接在签名处签名;如您在以上选项中勾选第2项或者第3项,请填写下列信息,并在签名处签名。 If option 1 is selected, please directly sign the document; if option 2 or 3 is selected, please fill in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and sign the document. 现居地址(英文或拼音) Current residence address (English or Pinyin) (国家/地区)(Country/region)(市)(City) (详细地址) (Detailed address) 出生地址(中文)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Place of birth (Chinese) (skip this in case of an overseas address) (国家/地区)(Country/region)(市)(City) (详细地址) (Detailed address) 出生地址(英文或拼音) Place of birth (English or Pinyin) (国家/地区)(Country/region)(市)(City) (详细地址) (Detailed address) 序号S/N 税收居民国/地区 Tax residency country/ region 纳税人识别号类型* (请参照注解填写相应数字代码) TIN type* (Please fill in with the corresponding numeric code with reference to the note) 纳税人识别号 TIN 若无法提供“纳税人识别 号”,请选择原因A或原因B If TIN cannot be provided, please tick reason A or B 若选择原因B,请解释具体原因 If reason B is ticked, please explain in details 1□A □ B 2□A □ B 3□A □ B *纳税人识别号类型包括TIN Types include :1.TIN(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纳税识别号码) 3.SSN(Social Security Number社会保险号码) 4.ITIN(Individual 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个人报税识别号码)6.ATIN(Adoption 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领养报税识别号码) 7.PTIN(Preparer 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 申请报税号码) 8.NINO(National Insurance Number 国家社会保险号码) 9.Others(其它) 原因A: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Reason A: The country/region of residence where the individual is resident does not issue TINs to its residents. 原因B: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若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Reason B: Account holders fail to obtain their TIB (Please explain why you are unable to obtain a TIN if you have selected this reason.) 注:若填写内容多于3条,请与本行工作人员联系。 Note: If you need to fill in more than 3 lines, please contact with the Bank’s staff members. 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30日内通知贵行,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I hereby confirm that the aforesaid information is authentic, accurate and integral and undertake to notify the Bank of any change to the information within 30 days. Otherwise, I will bear all adverse consequence caused thereof. 本人/代理人签名Signature/Signature of agent: 提示与说明: 1.本声明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2017年第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而制定,相关内容请参见《管理办法》。 2.本人及代理人已经充分知悉并理解“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并对此无异议。 3.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三百六十五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三十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九十日的离境。 4.个人客户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自被要求提供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能提供声明文件的,金融机构应当将其账户视为非居民账户管理。 5.本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186603021.html,/aeoi_index.html)。 6.军人、武装警察无需填写此声明文件。 Notes and instructions: 1. This declaration document is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Due Diligence of Tax-related Information of Non-residents’ Financial Accounts (Decree No.14 in 2017,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that was releas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and China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 together. 2. My agent and I have fully known and understood the “Declaration of Personal Tax Residency Status” without any disagreement. 3. For the purpose of “Declaration of Personal Tax Residency Status”, the PRC tax residents refers to individuals that have a residency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RC or those without a residency but having resided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RC for one year. Having a residency in the PRC means habitually living there due to household registration, family or economic benefit. Living for one year refers to residing 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RC for 365 days within one tax year. Days of temporary departure from the PRC are also included. Temporary departure from the PRC means a single absence from the PRC for no more than 30 days or multiple absences no more than a total of 90 days within the same tax year. 4. If you fail to provide the "Declaration of Personal Tax Residency Status" within 90 days as the Bank requests, your personal accounts shall be managed as non-resident accounts as per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5. For the purpose of the form, non-residents refer to individuals other than the PRC tax resident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rules on other country/region tax residency status as well as TIN-related information, please visit the websit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https://www.sodocs.net/doc/186603021.html,/aeoi_index.html). 6. The serviceman and armed policeman are not required to fill out the "Declaration of Personal Tax Residency Status". 经办签章: 复核签章: Signature or seal of handler: Signature or seal of revie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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