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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Ⅲ》新规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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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Ⅲ》新规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影响

作者:王然

来源:《经济师》2013年第01期

摘要: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使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认识到《巴塞尔协议Ⅱ》存在着忽视系统性风险等问题,这推动了《巴塞尔协议Ⅲ》的迅速出台。文章力图阐明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概况和其在中国实施的最新进展和发展方向,并对我国银行未来监管实施进行展望。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商业银行金融监管影响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1-203-03

始于2007年的美国次贷危机,直至2008年以来的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促使全球金融监管当局反思监管框架并加强了对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尤其是系统性风险的防范问题,对次贷危机和巴塞尔协议Ⅱ的争议和反思,直接推动了《巴塞尔协议Ⅲ》的迅速出台。在次贷危机之后,新协议的补充文件主要集中在公允价值的度量和建模、健全流动性监管的若干原则和额外风险要求准则等。钟伟等(2011)对这次新协议所进行的大规模监管改革的主要方面归纳为以下几个领域:一是资本监管要求,包括资本的重新定义、资本留存缓冲、逆周期资本缓冲和杠杆比率;二是流动性监管要求,给出了流动性监管的一些工具;三是对《巴塞尔协议Ⅲ》的过渡期的时间表安排。《巴塞尔协议Ⅲ》是于2009年7月被提出,到2010年9月通过决议,从提出到通过中间只用了不到一年的时间,足以证明完善银行体系和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框架和内容

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在瑞士巴塞尔召开央行行长和监管

当局负责人会议(GHOS),就巴塞尔协议新框架细节达成一致意见,并在11月的二十国集

团(G20)首尔峰会上获得签署。

(一)《巴塞尔协议Ⅲ》内容简要概括

新协议从资本框架,流动性框架和系统性风险和关联三个方面作了如下改动:

1.资本框架。第一,强调高质量的资本构成。首先,明确普通股的核心一级资本地位。将普通股本的比例由当前的2%提高至4.5%。其次,明确只有一套二级资本的合格标准,取消子类,取消仅用于覆盖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最后,严格扣除不合格的资本工具,如少数股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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