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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唐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唐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它县(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维

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与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机构实现房屋信息数据共享,推进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核算、查询和监督等工作的信息化和网络化,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渠道,切实保障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同一住宅建筑区划内,拥有两个以上业主的住宅、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标准交存:

(一)配备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标准为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六;

(二)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标准为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五;

(三)交存的面积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确定;

(四)出售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百分之三十。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

第八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

有。

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尚未售出的房屋,应当先行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待房屋售出后,开发建设单位向购房人收取该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和业主自主管理的方式。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委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的,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第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作为专用账户

管理银行,设立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业主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至专用账户之日起,以会计年度为基准,按照人民银行公告的利率计算利息,并转入本金滚存使用。

第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补建制度。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应当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存标准补建。

售后公有住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每平方米三十元的标准补建,补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续交制度。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业主及时续交。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业

主,业主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六十日内,按照首期交存数额补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的,补建、续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未补建、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业主委员会督促其交纳。

第十五条业主自主管理申请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主大会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责任人的决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账目管理办法;

(三)应急维修授权协议书;

(四)业主大会在指定商业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应当查验购房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购房人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本办法实施前,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已经代收的,应当将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利息交存至专用账户。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原则分摊:

(一)住宅建筑区划内所属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住宅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整幢住宅、非住宅所属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住宅、非住宅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每个单元所属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单元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余额不够支付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差额部分由该业主承担。

涉及尚未售出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以下程序使用:

(一)由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申请;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进行现场勘察,明确列支范围;

(三)申请人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居(村)民委员会确认;

(四)申请人应当对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及业主表决情况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五)公示期满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按照工程预算百分之五十拨付工程款;

(六)工程验收合格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依据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拨付工程尾款。

第二十一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专业机构,建立造价咨询、监理等专业机构信息库。

申请人可以在专业机构信息库中选取专业机构,对工程预决算进行审核,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维修和更新、改造过程中发生下列费用的,可以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前期勘察、鉴定、设计等有关费用;

(二)工程招标、监理费用;

(三)工程预决算审核费用;

(四)其他应列支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管理单位承担的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四条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不经过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直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一)电梯故障,经市场监管部门或者电梯制造单位出具安全评估报告的;

(二)消防设施故障,经公安消防部门出具整改意见的;

(三)二次供水设施严重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四)排水设施堵塞、爆裂的;

(五)楼顶屋面、外墙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六)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的;

(七)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第二十五条申请应急维修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及时拨付工程预付款,由申请人组织维修。

工程验收合格,由申请人持下列材料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拨付工程尾款。

(一)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的申请材料;

(二)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三)经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年度计划;

(二)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楼盘信息档案;

(三)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工作;

(四)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补建工作;

(五)负责受理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情况的投诉、举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审计监督。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办理初始登记手续时核查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住宅建筑区划内的特种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加强监督管理,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住宅建筑区划内的消防设施维修和更新、改造加强监督管理,并出具维修和更新、改造整改意见。

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住宅建筑区划内发生应急情况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核查申请材料并对维修工程进行监管。

居(村)民委员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作中,应当监督、核查业主意见,受理业主举报、投诉。

第二十九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变更,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由交易双方在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时补足。

房屋灭失的,在注销登记时,返还账户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平台,方便业主查询账户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增值收益和余额情况。

第三十一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诚信系统,完善信用体系。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维修资金以及代收、挪用维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诚信档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房屋交付购房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开发建设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业主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催交拒

不承担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在维修和更新、改造过程中,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发生维修和更新、改造时,所需分摊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售后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等专项维修资金(房屋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房屋保修金,是指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及室外工程等部位的维修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结构、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绿地、景观、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吉利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其设立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有两户及以上业主的下列房屋应当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一)商品房; (二)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 (三)经济适用房; (四)售后公有住房。 第七条商品房、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的业主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多层房屋45元每平方米,小高层房屋78元每平方米,高层房屋90元每平方米。 首期交存每平方米维修资金数额每两年按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第四季度的建安成本的5%调整一次。 开发建设单位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当交存房屋保修金数额为当地房屋建设投资(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室外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2%。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

住宅维修基金如何申请使用

维修基金可以用吗? 刚买的房子遭遇漏水,大雨之后维修房屋怎么申请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大雨中一些房屋尤其是顶层的住户可能会遭遇漏水,这种情况是可以动用咱们之前缴存过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来修的,那怎么去申请和维修呢? 先给大家介绍下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首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俗称房屋养老钱,它是由业主在购房时一次性交纳的一笔资金,专门用来维修或更换电梯、消防、屋顶等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钱。依据《物权法》规定,这笔钱由小区业主共有。 不过,平常咱们使用维修资金,要经过双2/3业主同意等程序,要等很长时间才能支取这笔钱。 那么遇到房屋都漏雨这种迫切需要维修的情况,该怎么办? 为此,政府设立了一个应急维修的政策,如果出现6种紧急情况,可以应急使用维修资金。在无需业主签字的情况下,准备3份材料即可到当地房屋和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审批时间短,最快时间48小时资金到帐。 具体而言,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的以下6种情况可以应急使用维修资金: (1)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2)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3)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4)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5)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6)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 遇到以上6种情况,使用应急维修不知道双2/3业主同意,但应当事前告知业主。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就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应急维修的相关情况告知业主;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告知。业主对分摊情况提出质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 接下来就是具体的办法了。 步骤一:提出申请 如果维修资金尚未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 如果维修资金已经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不愿意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且换届未完成名存实亡或业主委员会怠于履行职责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由相关房屋产权人(可否改为业主)提出代修申请。 那么应急维修的申请提交给谁呢?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属地区县建委(房管局)提出申请,北京具体如下:

维修基金管理规定完整版

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建设部财政部文件 建住房[1998]213号 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我们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建住房[1998]第213号文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12月16日颁发,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房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式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六条公用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2、购房者按购房款式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公用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14〕208号)、《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通房发〔2014〕234号)、《启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启政规〔2013〕6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更新改造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和改造资金,纳入维修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

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保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用房等。 第四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细则交存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六条交存标准(按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中的实测面积)(一)首期维修资金:1.多层住宅(含公寓、别墅)25元/平方米,高层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50元/平方米;2.多层非住宅40元/平方米,高层非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60元/平方米。 (二)更新改造资金:多层住宅(配电梯):10元/平

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流程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流程 (应急使用) 注:单项维修工程在2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聘请监理公司实施监理;如申请人选择企业备选库以外具有法定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需提供相关说明,同时承诺按相关规定进行审价。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报材料 (应急使用) 一、首款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一)应急维修工程项目说明 1、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表;(原件,示文本) 2、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工程项目说明;(原件,示文本) (二)应急维修工程实施方案 1、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工程实施方案;(原件,示文本) 2、工程预算; 3、工程合同;(非备选库施工企业,提供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应急维修工程审价合同和预算审核报告;(单项5000元及以上项目) 5、应急维修工程监理合同。(单项20万元及以上项目) 二、尾款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工程验收报告;(原件,示文本) 2、应急维修工程项目结算发票; 3、应急维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发票;(单项5000元及以上项目) 4、应急维修工程监理报告及发票;(单项20万元及以上项目)

5、应急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公示情况说明;(原件,示文本) 6、属于电梯故障的,提供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更换电动机、制动器、减速器、曳引轮和控制柜等主要部件的重大修理及改造项目)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表 (2017版)

本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区资金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应急维修工程项目说明 (2017版) 本小区(大厦)(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于年交付使用,按有关规定,现已超出质量保修期。目前该部位、设施设备发生损坏,已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依据《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拟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 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体损坏状况

最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表格

附件1: 海安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附件2: 小区使用维修资金公示 小区现有如下需要维修项目:。由于小区目前已过保修期,需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元(大写)(¥)对以上项目进行维修。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维修资金需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围专用部分占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维修资金未分账到户的,在小区维修资金总账中列支)。 小区建筑面积平方米,目前小区共有住户户,共缴存维修资金元(大写)(¥),现结余元(大写)(¥)。 投诉: 小区物管处:业主委员会: 社区居委会:城管局物管科:80680276 注:本公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公示7天。 附件一: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附件二:户同意签名业主联系单

附件三:维修项目预算 公示单位(盖章):见证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一、项目概况 项目由开发建设,坐落于,结构为,共有幢,户,平方米,年月竣工,已超过房屋保修期。 二、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 据业主反映和现场查勘,项目(楼栋号)存在 的情况,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需要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修缮。 三、维修和更新、改造容及施工工艺 。 四、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经查询,本次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楼栋号)共有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元。 工程预算费用为元,涉及户、平方米,每平方米分摊费用为元/平方米,按照受益业主所拥有的商品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到户。该方案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费用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 五、维修和更新、改造组织方式

建设部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财政部 ?阅读:23次 ?上传时间:2007-03-01 ?推荐人:(已传资料1195套) ? ? ?笔名:莎琪汶 ?年龄:24 ?专业:建筑 ?等级: ?性别:女 ?积分:3058 ?行业:房地产类 ?经验值:1195 ?注册时间:2006-05-19 ?最近登陆时间:2008-01-21 12:07 ?所在地区:广东省-广州市 ? ? ?适用地区:全国实施时间:1998-11-9 0:00:00 是否废止:False 资料编号:建住房 [1998]213号 ? 相关资料:没有相关内容 ?简介: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 通知》,我们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键字:住宅共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推荐阅读

? ? ? ? ? ?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协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流程

维修资金审批流程 一、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 修和更新、改造。 公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二、使用的范畴 公共设施、设备及共用部位的中修、大修。(参考标准: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案标准》的通知(京房地修字〔1999〕第930号),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及公共场所、共用部位的小修以及日常维护、养护管理、更换小零件等属于物业管理企业日常管理范畴,由物业管理企业在所收的物业管理费里支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第1步:邀请社区(居委会)和镇(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到小区现场调 查了解需维修、更新、改造的设备设施(附相片及现场签名表)。 第2步:提交维修工程报价单(内容包括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设备设施、列明清晰维修更换的零件及金额,需五位业委会代表签名审核),必须提供三个单 位的报价单(三选一)。(附报价公示相片) 第3步:提交《关于使用维修资金的请示》,有业委会的需要业委会五位代表签名(并提交业委会备案表复印件)、物业管理公司盖章、社区(居委会)盖 章、镇(区)住建局盖章。(须注明:本次使用维修资金提交的所有资料 如有虚假,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4步:提交《关于使用维修资金的公示》(附相片),告知全体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的公告。 第5步:全体业主调查咨询问卷(须注明使用维修资金的金额以及每户/每平方分摊的金额)需通过涉及维修区域的三分之二业主签名同意。(附公示相片)第6步:提交公示调查咨询问卷的统计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调查问卷结果需五个业委会代表签名确认(附公示相片)。 第7步:填写《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查表》,社区、镇(区)住建局加具意见、盖章。 第8步:填写《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取申请表》,并提交在银行打印的单元账户对账单。 第9步: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与施工单位签的维修合同(内需双方约定保修期限、划款比例,工程维修后的验收标准)。 第10步: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11步:物业管理公司持以上申请资料,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手续。 第12步:维修资金开户银行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支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查表直接将资金划转至施工企业,并按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个人 账户中列支。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 理办法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建住房[1998]第213号文 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12月16日颁发,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房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式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公用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式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公用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以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置,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划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规定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规定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门机构负责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便利。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纳。 购买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交存售房款时,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1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文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文档Full text 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housin g special maintenance funds 编订:JinTai College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 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 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 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 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 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 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格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一、项目概况 项目由开发建设,坐落于县(市、区)乡镇(街道)路号,共有幢,户,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年月竣工,已超过保修期。 二、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 据现场查勘,存在 情况,需要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和改造。 三、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及施工工艺 。 四、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本次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元。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业主委员会盖章)(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业主确认证明 为了保障住宅的正常使用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根据查勘情况,项目拟于年月日对已超过保修期的 (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元。本项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共有户业主。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已于年月日,经业主确认,户业主同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占应确认业主户数的%,其拥有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占应确认建筑面积的%。根据《物权法》规定,已有超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等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证明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签字)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业主委员会盖章)(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 物业项目名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业主在进行书面确认前,应当认真阅读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内容,书面确认必须由业主本人或其委托人签字。 1、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 2、工程预算(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业主报修 申请程序 审核程序 分摊拨款实施维修 社区、业委会向施工企业支 付维修工程款 房屋公共部位或公用设施损坏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业主委员会确认后,及时书面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派人指导监督如下事项: 1、指导社区、业委会、物业组织召开业主(业主代表)会议,以会议表决或书面征求意见方式获得2个3/2同意使用维修资金; 2、协助社区、业委会通过实地勘察,编制维修方案及工程决算书; 3、业委会领取《住宅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对工程决算所需金额进行预分摊到户,打印维修资金使用分摊表,并经涉及的业主签字确认; 4、业委会将维修方案、工程决算书及维修资金使用分摊确认表进行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将《住宅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加盖业委会、乡镇公章后报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科。 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科接到申请后: 1、核查《申请表》提供资料是否齐全。齐全的受理。不齐全的退回补充。 2、受理后,核对维修项目涉及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账面余额,(资金不敷使用或业主漏交、未交的,退回,由社区、业委会编制续筹方案,并按时续筹到位)。 3、派人进行现场勘查,确认维修项目是否符合维修资金的使用要求,工程量是否与申报材料相符,填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现场勘察表》。 经审核批准后,将维修工程 金额进行核算分摊后每户 应摊金额进行公示。并向财 政申拨维修资金。 经审核批准后,社区、业委会对 维修工程进行招投标,确定施工 单位,并将中标价格及时报维修 资金管理办公室。 获得维修资金后向社区、业 委会发放维修资金 施工企业实施维修,施工结束取 得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施工企业获得工程款(预留10% 作为维修保证金)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2000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维修基金的设立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维修基金的设立)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应当设立维修基金,首期维修基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交纳。 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可以设立维修基金。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在住宅转让合同中约定;住宅出售时未设立维修基金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可以决定设立,并在业主公约中规定。 第五条(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专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本辖区维修基金的专户。 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 第六条(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交纳首期维修基金: (一)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 (二)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市房地资源局和市物价部门核定。 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首期交纳标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住宅转让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全体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公约规定的标准交纳首期维修基金。 第七条(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时限)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交纳首期维修基金:(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该新建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二)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所购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交纳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地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专户银行收款凭证。 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应当按住宅转让合同约定的时限,将首期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全体业主应当按业主公约规定的时限,将首期维修基金存入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开户银行。 第八条(首期维修基金交存情况的核查和公布)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核查首期维修基金的交存情况,并每年公布一次。 第九条(前期物业维修和更新费用的承担)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其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第十条(维修基金帐户的开立)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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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告知单

温馨提示: 一、施工企业的选取: 1.由业主自行选择 2.被选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从事维修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相应的资质, ②施工企业应遵守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 二、施工合同: 1.业主要认真审查施工合同,注重合同的实质条款,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2.业主要妥善保存施工合同,以便今后更好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保证 保修责任的落实; 三、监理单位的选取 1.是否选用监理单位,由业主决定; 2.所选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监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监理费用由双方协商,由当事人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四、特别提示: 注意可用余额,资金缴存情况等 请用黑色中性笔或黑色钢笔填写

维修项目现场勘查情况及意见

附件1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一、项目概况 项目由开发建设,坐落于,结构为,共有幢,户,平方米,年月竣工,已超过房屋保修期。 二、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 据业主反映和现场查勘,项目(楼栋号)存在 的情况,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需要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修缮。 三、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及施工工艺 。 四、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经查询,本次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楼栋号)共有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元。 工程预算费用为元,涉及户、平方米,每平方米分摊费用为元/平方米,按照受益业主所拥有的商品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到户。该方案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费用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 五、维修和更新、改造组织方式 本次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以招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拟聘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为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全程监理。经业主大会决定(委托、不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

上海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规定的应用解释试行

上海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规定的应用解释试 行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

关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试行) 根据《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现就《办法》有关条文的应用问题解释如下: 一、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房地资源局下设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全市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的监管和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区。县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的业务领导、监督和培训。 各区、县房地局应当设立区、县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中心),负责所辖区域维修基金的设立。归集和使用监督管理;负责维修基金信息系统操作。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第四条维修基金的设立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是指1999年12月1日之前销售的普通内销商品住宅,以及1999年12月l日起纳人内销商品住宅范围销售的普通内销商品住宅、侨汇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动迁房等。 三、第五条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 本条所称的专户银行是指市房地资源局指定的商业银行。

区、县房地局与专户银行签订的委托协议应当使用由市房地资源局印制的示范文本。 区、县房地局开立维修基金专户时,应当按人民银行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开立的维修基金专户,应按市房地资源局规定,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幢编制产业代码及分户清册。 区、县中心应将维修基金专户帐号书面告知市中心。 四、第六条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 本条所称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市房地资源局和物价部门公布。其中,2000年12月31日之前出售的商品住宅,其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以1198元计价;2001年1月1日起出售的商品住宅,按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年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计价,成片出让土地的地块,按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当年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计价;签订合同的时间在1996年以前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按1198元计价。 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应当在通过的业主公约中予以约定。 五、第七条维修基金的交纳时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出具的房地产实测报告及应交维修基金的分户清册,向区、县中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附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目录 第一部分总说明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财务报表格式 第五部分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1

第一部分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代管机构和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代管机构)负责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依照本办法执行。 已划转至业主大会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 五、代管机构应当将其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分别建账、分别核算。确需合并建账的,应当在有关会计科目下按照商品住宅和已售公有住房进行明细核算。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但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的除外。 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

资产、收入和支出。 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 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十一、代管机构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代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二)代管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三)代管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

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承诺书

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承诺书 本申请人系小区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现根据《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申请人已认真学习了《管理办法》和《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完全熟悉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和程序。现郑重承诺如下: 1、申请人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操作手册》的规定组织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相关事宜,如有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维修工程完工后,申请人将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区域房管局申请办理结算手续。如逾期不办理,区局可视同申请人放弃结算,由本届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殊情况的,本届业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报区局和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备案。 3、业委会(社区居委会)承诺按合同约定,将维修资金预、结算款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扣除质保金后),特殊情况须支付给物业公司的,业委会(社区居委会)将切实加强申请资金的使用监督,若出现纠纷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录 1、《承诺书》 (1) 2、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2) 3、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明细表(一) (3) 4、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明细表(二) (4) 5、《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明细详表(一)》;·5 6、《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明细详表(二)》;·6 7、业委会备案文件 (7) 8、相关业主代表身份 (10) 9、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证明 (11) 10、小区房屋渗水业主签名确认明细表 (12) 11、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 (13) 12、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说明; (16) 13、《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及《工程预算》的公示照片 (17) 14、维修资金使用征求意见证明 (19) 15、施工单位授权委托书 (20) 16、维修工程预算、施工合同 (21) 17、承接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23 18、需要维修的部位或设施设备的实物照片 (27) 19、第三方工程审价合同 (28) 20、第三方监管审价相关资料交接单、维修事实查勘意见书 (34) 21、预算工程审价报告 (36) 22、预算工程审价报告的公示照片 (39) 23、专业部门查勘意见 (40) 24、发票(复印件) (41) 25、维修资金交存不足情况下形成的使用分摊说明 (42) 26、就维修资金交存不足情况分摊方式说明 (43) 27、特殊情况说明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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