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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纲要-国家林业局

全国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纲要-国家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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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04~2010年)

国家林业局

二○○四年十一月

目录

前言 (1)

一、基本情况 (2)

(一)林业产业发展现状 (3)

(二)林业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7)

二、林业产业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10)

(一)发展机遇 (10)

(二)严峻挑战 (12)

三、林业产业的发展战略及预期目标 (14)

(一)指导思想 (14)

(二)基本原则 (15)

(三)发展战略 (16)

(四)主要预期目标 (17)

四、林业产业宏观布局与任务 (19)

(一)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 (19)

(二)名特优新经济林基地建设 (21)

(三)人造板制造业 (22)

(四)木质竹藤家具及木制品加工业 (23)

(五)林下资源采集与加工业 (24)

(六)林产化工业 (24)

(七)竹产业 (26)

(八)林木种苗和花卉业 (27)

(九)森林旅游业 (27)

(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利用业 (28)

五、东北重点国有林区的后续产业发展 (29)

六、主要政策保障措施 (31)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决定》精神 (31)

(二)加强信贷和资金支持 (31)

(三)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经济 (32)

(四)结合林业生态工程,积极发展经济林、竹林、工业原料林基地 (32)

(五)培植龙头企业,加快推进林业产业化进程 (33)

(六)继续实行并完善优惠林业的税费政策,促进森林资源综合利用 (33)

(七)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政策 (34)

(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规范林业产业发展 (34)

(九)强化科技支撑,促进林业产业可持续发展 (35)

全国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纲要

(2004~2010年)

前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建设和林产品供给的重要任务。”当前,我国林业正经历着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在大力加强林业生态建设的同时,必须加快林业产业发展,实现林业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

林业产业的高度发展是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林业产业的支持,林业就不能全面、协调发展,也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从林业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把握林业产业的发展方向。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促

进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协调发展,根据市场需求、资源状况、产业基础和区域比较优势,制定《全国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纲要》。

本规划纲要与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林纸一体化工程建设“十五”及2010年专项规划》和原国家计委批复的《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规划》相衔接,以保持林业规划的统一性与协调性。同时,在本规划纲要的框架下,将进一步编制人造板、林产化工、经济林、林木种苗和花卉、竹产业、森林公园等专项规划,以期形成比较完善的林业产业发展规划体系,以指导林业产业健康、快速、协调、持续发展,不断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日益增长的林产品需求。

一、基本情况

林业产业是一个独具特色的产业体系,涉及国民经济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多个门类,属于涵盖范围广、产业链条长、产品种类多的复合产业群体。目前,我国林业

产业初步形成了林木种植业、经济林业、种苗、花卉培育业、木竹采运业、木竹加工业、人造板制造业、木竹藤家具制造业、木浆造纸业、林化产品加工业、非木质林产品采集与加工业、森林旅游业、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利用等产业门类。

(一)林业产业发展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林业产业由小到大逐步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50多年来,全国累计生产木材50亿立方米,竹材106.11亿根,人造板23307.64万立方米,松香1404.38万吨。2003年林业产业总产值达5860.32亿元,其中,第一产业3518.09亿元(根据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从2003年起,木竹采运业由第二产业调整到第一产业),占60.03%;第二产业2007.43亿元,占34.26%;第三产业334.80亿元,占5.71%。近几年来,多种经济成分积极参与林业产业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异军突起,林业产业基础日趋坚实,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发展。

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

国就将建设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作为增加木材供给的战略性措施,并纳入林业发展规划。2002年原国家计委批复实施了《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规划》,作为新时期林业六大重点工程之一,正在有序推进。截止到2003年,全国速生丰产林面积达到500多万公顷,早期营造的速生丰产用材林已逐步进入工艺成熟,成为林业产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基础。

经济林在市场需求的拉动下迅速发展,全国经济林面积达到2843万公顷,年产干鲜果品达7000多万吨。各地依据比较优势新建了一批高标准名特优新经济林基地,引进和推广了一大批名特优新品种。板栗、核桃、红枣、杏仁、枸杞等在保持传统优势的前提下,又有新的发展。

竹产业我国竹林资源丰富,竹林总面积达421万公顷,约占世界竹林面积的三分之一。2003年竹材产量9.7亿根,竹材、竹制品的品种和产量居世界首位,已形成有竞争力的竹材加工利用体系。目前,我国竹产业年产值达370亿元,竹

地板、竹笋及各种竹制品出口到30多个国家和地区,年出口额约6亿美元。

林木种苗和花卉业林木种苗和花卉产业是我国林业产业中的新兴产业之一,呈快速发展趋势。2003年,林木种苗面积达51.12万公顷。花卉产品种类由过去以盆景为主,转为盆景、鲜切花、盆花、观赏苗木、种苗等多种产品共同发展,2003年产值达281亿元。一些花卉主要产区和大城市相继建成了大型花卉批发市场和集散地。

人造板制造业我国人造板产量快速增长,已成为世界人造板生产大国。2003年,人造板产量达到4553.36万立方米,其中,胶合板产量2102.35万立方米,纤维板产量1128.33万立方米,刨花板产量547.41万立方米,其他人造板产量775.27万立方米。2003年,全国人造板制造业产值达673.9亿元。

家具制造业近年来,在出口和国内市场需求的强劲拉动下,我国木质和竹藤家具制造业得到较快发展,2003年,

产值达到237.8亿元。我国已经成为世界家具出口大国,家具成为林业产业主要的最终产品,家具制造业成为林业产业发展的主导产业之一。

木浆造纸业我国现有造纸企业3500多家,纸及纸板生产能力4250万吨。2002年纸及纸板产量达到3780万吨,消费量4332万吨,均居世界第二位。但木浆造纸在林业产业中仍是薄弱环节,在我国造纸工业纸浆消耗总量中,木浆消耗量占21%,国产木浆仅占6%。

林产化工业林产化工已基本形成了以松香为主,以活性炭、栲胶、紫胶、松节油、樟脑等林化产品为辅的林产化工体系,品种达到120多个。2003年,林产化学产品制造业总产值达42.05亿元。

森林旅游业森林旅游作为新兴产业,近年来发展迅猛。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有森林公园1658 处。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一些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也积极发展森林旅游。全国主要森林旅游线路达24936 公里,森林公园共接待

旅游总人数超过1.16 亿人次,2003年全国森林旅游业产值达96亿元。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利用业全国现有野生动物养殖单位(户)约4.2万个,野生动物培育利用资源产值超千万元的企业有233家,涉及动物进出口的企业达2801家。目前,全国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利用年产值达569亿元。

林产品进出口贸易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林产品进出口贸易大幅度增长,贸易逆差进一步缩小。2003年,我国主要林产品进出口总额达259.14亿美元,比2002年增长21.3%。其中,出口119.69亿美元,进口139.45亿美元。木制家具出口有较大幅度增长,成为国际家具贸易中的第一大出口国;木材及林产品已成为我国第二大类进口产品,木浆、纸及纸制品进口仍然保持较快增长,为我国进口第一大宗林产品。

(二)林业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林业产业取得长足发展,但仍然属国民经济中

的薄弱环节,产业结构不尽合理,木材及林产品的供给远不适应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第一产业基础不牢。一是森林资源总量不足。我国现有林业用地面积

2.63亿公顷,活立木蓄积量124.9亿立方米。人均有林地面积和人均蓄积量分别为世界人均占有量0.6公顷和72立方米的1/5和1/8。二是森林质量不高。全国林分平均蓄积为78立方米/公顷,为世界平均水平的68.5%;人工林发展速度虽快,但质量有待提高,全国人工林分平均蓄积为35立方米/公顷,尚难以在木材供给总量中发挥主导作用。三是生态与经济矛盾突出。为维系生态安全,一部分森林必须禁止或者限制采伐利用,作为商业利用的资源数量有限。木材供需矛盾日益尖锐,进口依存度不断增大,资源短缺已成为我国林业产业发展的瓶颈,并将在相当长时间内制约我国林业产业的发展。

2.第二产业素质不高。主要表现为:一是林产品加工企业规模小,初级产品多,精深加工产品少,核心竞争力弱;

二是不同技术层次并存,并且小规模企业多以传统技术为基础,资源增值率低;三是小企业管理水平低,稳定性差。

3.第三产业发展滞后。林区大多经济发展速度不快,产业发展水平不高,自身服务需求不足,发展动力不强;受林业传统生产经营观念的影响,林区市场发育滞缓,以森林旅游、林区综合服务为主的第三产业虽有发展,但发展仍较滞后。

4.科技进步水平低。全国林业系统各类专门人才仅占职工总数的22.32%,并且以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远低于其他行业,林业产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弱,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科技贡献份额为33%,科技贡献率远低于40%的全国平均水平。新产品和高端技术研发能力与国际水平相比差距很大。

5.管理体制不适应,支持政策不完善。我国林业产业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机制,还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一些国有企业改革滞后,政企不分,尚未建立起现代

企业制度;企业包袱沉重,技术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弱;林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难以适应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激烈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支持林业产业发展的政策,如税费优惠、投融资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尚不完善;同时,对作为林业产业发展重要组成部分的非公有制林业尚未形成支持其发展的政策体系。

二、林业产业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在新的历史时期,林业产业发展既面临机遇也面临着挑战,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促进我国林业产业健康、快速、协调、持续发展。

(一)发展机遇

1.中央林业《决定》精神为林业产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决定》提出:“适应生态建设和市场需求的变化,推动产业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形成以森林资源培育为基础、以精深加工为带动、以科技进步为支撑的林业产业发展新格局。鼓励以集约经营方式,发展原料林、用材林基地,积极

发展木材加工尤其是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实现多次增值,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同时要求“突出发展名特优新经济林、生态旅游、森林食品、珍贵树种和药材培植以及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等新兴产品产业,培育新的林业经济增长点。”这为建设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指明了方向,林业产业必将迎来一个快速发展的新时期。

2.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已经成为拉动林业产业快速发展的强大动力。考虑到我国总体上已达小康,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突破1000美元,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对林产品的需求日益增长,在短期内林产品与服务供需缺口将呈现加大态势。目前木材及林产品已成为我国第二大类进口产品,2003年进口的原木、锯材、胶合板、纤维板、纸浆等林产品,折合原木约9758万立方米。据预测,我国商品木材需求量2010年将达到2.1—2.3亿立方米。届时,在不考虑薪材需求的前提下,商品木材供求缺口达6000—8000万立方米。森林旅游、优质果品和森林食品的需求也呈现出跳跃式增

长,这些都将拉动林业产业快速发展。

3.市场经济体制为林业产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地位不断强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日趋加深,促进我国林业产业发展机制不断完善,已经初步形成了吸收各种投资主体参与林业产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我国加入WTO以后,有利于林业产业加快融入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资本市场,为广泛利用国际资本、技术市场,以及参与国际贸易提供了平台,有利于我国林业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结构调整。

(二)严峻挑战

1.国内资源供给严重不足,原木进口难度越来越大。我国国内森林资源总量不足,供需之间总量和结构的矛盾长期存在,并随需求增长进一步加深。伴随着生态需求增长和环境意识不断增强,森林资源在生态需求与木材利用之间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全球环境意识的强化,通过国际市场获取森林资源的难度不断加大。从长远看,通过实行积极的支持培

育与利用森林资源的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国内森林资源供需矛盾,但短期内森林资源对林业产业发展的约束越来越强,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与此同时,目前我国森林资源分布与木材加工产业布局之间相互脱节,这将进一步增加森林资源区域结构压力。森林资源有效供给不足将成为长期制约我国林业产业发展的瓶颈。

2.关税逐步降低,林产品竞争进一步加剧。我国加入WTO以后,原木和大部分锯材已取消进口关税,从2004年起,人造板进口关税也大幅度下降,国外林产品进入我国的门槛进一步降低,我国不具备比较优势的高端产品、技术密集型产品以及资本密集程度低和规模偏小等使进口林产品的优势凸显出来,国内林产品生产将受到进一步挤压。

3.环保标准不断提高,贸易障碍有所增多。随着绿色产品与环保意识、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强化,对林产品质量、环保标准等要求更高,林产品与其它替代产品的竞争更加激烈;同时,随着我国成为林产品生产和出口大国,林产品的

国际竞争环境及贸易条件更加困难,面临的不平等待遇和非关税壁垒越来越多。随着环境的变化,我国的林业产业必须融入国际、国家质量与环境标准体系认证,必须加快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开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

三、林业产业的发展战略及预期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生态建设优先的前提下,强化森林资源的基础地位和林业产业的支撑地位,努力提高产业素质,积极推进多资源综合利用,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科技为支撑,以精深加工为带动,着力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新兴产业,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林业产业健康、快速、协调、持续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和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发展林业产业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林业生态建设与林业产业协调发展的原则。林业生态建设是林业产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产业发展要服从和服务于生态建设的大局,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同时,只有林业产业的极大发展,生态建设才能永葆生机和活力,才能实现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对林产品的多种需求。

二是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林业产业发展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政府给予必要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向林业产业流动,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产业。

三是坚持发挥区域比较优势的原则。统筹东、中、西部的林业产业发展,优化区域布局,充分发挥各区域资源和资本等生产要素优势,发展不同区域各具特色的林业产业,提高林业产业市场竞争力。

四是坚持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多种森林资源的原则。适应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整体优势,从木材利用转向多资源利用,从单纯森林资源利用转向森林、景观和环境资源综合利用。

五是坚持服务于“三农”的原则。林业与“三农”问题密切相关,要充分发挥林业特有的行业优势,努力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生态改善。

(三)发展战略

根据我国林业产业发展现状,实施林业产业四大发展战略:

一是实施林业产业带和产业集群建设战略。根据区位比较优势、产业基础及市场需求,促进形成一批以资源培育为主导、集约经营的产业带和以精深加工为重点的产业集群,实现产业聚集效应和区域经济规模效益。

二是实施林纸、林板一体化发展战略。以龙头加工企业带动中小企业,以木浆造纸、人造板的大发展,带动资源培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工作。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国家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建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自然景观优美和(或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请示答复的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请示答复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3]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国法秘函[2003]10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黔府法函[2003]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关于“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其管理应当适用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林地转为非林地前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问题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在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权限问题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除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所列六项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外,修建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5月28日附: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 (2003年5月20日黔府法函[2003]第10号) 国务院法制办: 我省将制定《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列入了省人大、省政府2003年立法计划,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就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林业厅的意见出现了分歧。两个机关又分别向各自的上级主管机关请示,上级机关仍各持己见。 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的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认为林地属于农用地,应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而省林业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认为,已将包括林地在内的森林资源的管理和监督权交给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因此,出现了林地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管理还是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问题。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的问题 省林业厅认为,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省国土厅认为,根据《土地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出现了临时占用林地由谁来审批的问题。经省国土厅请示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支持其下级机关的意见,认为《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土地法》第五十七条相抵触。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42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

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财综第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2〕第73号 2002年10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 第三章缴库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收入级次上缴国库。 (一)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集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集 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筹建全国辛香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135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6]95号)的要求,我局正组织开展“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筹建工作。按照技术委员会筹建工作程序,现向各有关单位征集“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该通知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https://www.sodocs.net/doc/0919437623.html,)、国家林业局(www. https://www.sodocs.net/doc/0919437623.html,)的门户网站上公布。相关单位可按下列要求推荐本单位从事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具体要求如下: 一、委员人选要求 (一)从事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利用、科研和教育等方面的技术专家; (二)热心森林公园标准化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的在职人员。 二、报送材料要求 (一)推荐单位公函; (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委员登记表须由推荐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由推荐单位加盖公章,推荐单位应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三)两张两寸的彩色免冠照片; (四)相关材料请于2007年3月30日前寄达我局科技司。 三、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科技司 邮编:100714 联系人:程强 电话:(010)84238708 传真:(010)64213084 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二ОО七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标准化委员征集通知

附件: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注:技术委员会编号不用填写;表格内容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为规范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减轻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编辑本段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我国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第三条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虑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确定为零。 第四条林木产品销售收入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木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确定。 (二)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和实际林木产品销售数量计算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确定。 (三)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自产自用林木产品或将林木产品直接用于加工的,按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和实际耗用林木产品数量计算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确定。 林木产品是指木材和竹材,不包括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 第五条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缴纳育林基金,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收取。 第六条育林基金在林木产品的销售环节征收。自产自用或直接用于加工的林木产品,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 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在多次销售林木产品时重复征收育林基金。对进口林木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育林基金。严禁在育林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 第七条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征育林基金。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征收育林基金,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办资字[2014]32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4.04.01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 案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办资字〔2014〕32号) 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监督系统案件督查督办工作,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4年4月1日

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工作的管理,加大案件督查督办力度,有效地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负责专员办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专员办案件督查督办工作和监督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森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森林资源管理的规定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专员办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专员办督查督办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主要包括: (一)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批转查办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 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科技 【发文字号】林科发[2014]28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4.03.05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林科发〔201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是财政部2007年设立的中央财政专项,我局是试点部门之一。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结合林业行业特点,我局组织制定了《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局

2014年3月5日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林业行业科研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重点围绕林业科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支持范围包括: (一)林业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林业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林业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林业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林业行业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六)林业行业应急技术研究。 第三条专项管理原则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 办技字〔2012〕91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落实《国家林业局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以及软件正版化工作实施方案》,现就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体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技术、法规等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植物新品种权执法机构要报我局科技发展中心备案。 二、集中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 5—6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开展本地区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情况摸底调查,摸清主要被侵权品种和主要侵权人,为打击侵权行为做好准备。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侵权摸底调查情况于6月底前报我局科技发展中心。我局将对重点省区侵权情况进行抽查。 7—11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打击行动,并将打击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假冒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及时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我局将对侵权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重点督办。 三、开展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 我局将在品种权拥有或使用较多的地区进行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推动建立行政执法规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探索建立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同时,推动建立品种权行政执法信息平台,逐步与司法部门共享数据,促进品种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下达2013年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和编制上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下达2013年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和编制上报“二上”部门预算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计预便函[2012]14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2.11.05 【实施日期】2012.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下达2013年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和编制上报“二上”部门预 算的通知 (计预便函[2012]14号)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下达我局2013年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的通知精神,结合你单位部门预算“一上”申请情况,现下达你单位2013年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见附件1,通过部门预算信息系统查询)。请据此编制上报2013年部门预算“二上”。有关情况及要求说明如下: 一、预算审核的总体原则 (一)2013年部门预算核定原则:一是重点保障部门基本支出预算需求;二是受全国财

政收入增长趋势放缓影响,项目支出基本零增长;三是预算安排与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进度相结合;四是统筹安排项目支出净结余。 (二)基本支出的核定。一是对实行定员定额管理的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试点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试点事业单位,按照确定的定员定额标准测算。规范津贴补贴预算按照发放标准测算后,相应增加津贴补贴预算;二是对其他未实行定员定额管理的单位,基本支出在2012年预算水平基础上予以适当提高;三是统筹解决边远地区津贴、医疗经费挂账、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支出预算。 (三)项目支出的核定。2013年除适当考虑部门本级履行职能需要的支出外,其他试点、补助等安排地方部门、其他单位的项目一律零增长,切实保障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履行职能支出需求。同时,重点结合各单位和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对预算执行进度偏慢的单位和项目按规定相应核减下年预算。 二、部门预算“二上”编制程序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部门预算“二上”工作。“二上”预算编制程序如下: (一)下达需细化的打捆项目支出预算“一下”控制数 11月5日前,下达各单位需细化的2013年打捆项目支出预算“一下”控制数,由各主管单位提出细化分配建议。同时,提交项目说明材料,并于11月9日前提交计财司审核,为下达直属单位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做好准备工作。 (二)下达各单位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 11月12日前,下达各单位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一下”控制数,由各直属单位预先编制全口径2013年部门预算“二上”(含部门预算报表、项目申报文本、部门预算说明)、各司局(含部门)预先编制项目申报文本,为集中现场编制会审部门预算“二上”做好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2010年第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2010年第1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调解,尊重事实,符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 第七条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农户代表人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不能共同推选的,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

的人。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为五户(人)以上的,可以推选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 第九条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第十条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事由,当事人不能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仲裁时效从侵权行为终了时计算。 第十二条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材料,应当出具回执。回执应当载明接收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接收日期等,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十四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 者评选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4.09.20 【实施日期】2004.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先进 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多年来,全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森林资源管理系统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艰苦奋斗,为我国森林资源持续保持“双增长”,保障“六大工程”顺利实施,推进林业的历史性转变和跨越式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涌现出一大批工作优异、事迹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了弘扬先进,激励社会各界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积极性,推动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资源管理年活动的通知》(林资

发[2004]96号)的要求,决定开展森林资源管理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和范围 (一)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先进单位150个,范围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森工林业局;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森林资源管理、林政执法和资源监督机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其它从事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林业企事业单位,包括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和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及所属部门。 (二)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先进工作者200名,对象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单位从事森林资源管理、林政执法、资源监督和科研教学工作,成绩显著的人员。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管理规定完整版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 管理规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 (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 (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 (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 (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 (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 (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派驻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国家林业局直属各调查规划设计院: 为保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 (2017―203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办合字[2017]148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7.08.25 【实施日期】2017.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的通知 (办合字〔2017〕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2017年4月27日,第71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这是首次以联合国名义做出的全球森林发展战略,彰显了国际社会对林业的高度重视。规划阐述了2030年全球林业发展愿景与使命,制定了全球森林目标和行动领域,提出了各层级开展行动的执行框架和资金手段,明确了实现全球森林目标的监测、评估和报告体系,并制定了宣传策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导向作用。 现将《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见附件)印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

考。 特此通知。 附件: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附件 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 一、引言 (一)愿景与使命 1、森林属世界上最具生产力的陆地生态系统,对维系地球生命至关重要。《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以下简称《战略规划》)为各层级可持续管理所有类型森林和森林以外树木,停止毁林和森林退化提供了全球框架。《战略规划》旨在促进林业为推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气候变化《巴黎协定》、《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联合国森林文书》和其他涉林国际文书、进程、承诺和目标做出贡献。 2、《战略规划》为联合国系统开展涉林工作提供参考,加强联合国机构及其伙伴间的协调合作与协同增效,以实现共同的愿景与使命,并为加强“国际森林安排”(详见19-22段)及其组成部分的协调与指导提供了框架。 愿景 3、所有类型森林及森林以外树木得到可持续管理,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为当代和子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第35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 015年3月31日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组织编制《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目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组织编制 《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目录》的通知 为了有针对地加强对林业区划范围内重要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管理,促进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和利用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林业局决定组织编制《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目录》(以下简称《保护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保护目录》的意义 森林风景资源是我国自然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形象的重要构成要素,是激发人类创造性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理念的重要源泉,是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求、提高自身生活质量的重要载体,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通过编制《保护目录》,将林业区划范围内具有稀有性、典型性和突出普遍价值的森林风景资源纳入重点保护范围,实行分类管理,对强化遗产资源保护,进一步发挥森林风景资源在凝炼国家良好形象、激发爱国主义热情、弘扬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方面的作用以及充分发挥林业的多功能、多效益,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户外游憩需求,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对此要提高认识,按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二、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的范围 根据《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标准(GB/T18005-1999),森林风景资源包括森林资源及其环境要素中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所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相应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物质和因素。本次编制《保护目录》的“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是指各类森林风景资源中从审美、保护、科学、历史、文化等方面,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稀有性、典型性和突出普遍价值的珍贵的森林风景资源,具体包括: (一)具有神奇的地形地貌、独特的植被景观对比及其他特殊景观特征的各种森林风景资源类型的杰出典型。 (二)曾经有过广泛的分布,但由于人类的定居和开发,逐步消失残存的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自然景观。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退发〔2015〕38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退发〔2015〕3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适应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实施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15年4月2日 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是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应将其纳入工程管理的全过程,与工程建设同步实施。 第四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是部门或单位档案全宗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其他门类的档案(文书档案、财会档案、设备档案等)一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林业局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国的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辖区内的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分管工程的负责人要对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负全责。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保证开展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所需资金、设施和设备。有条件的地方应开展档案管理的电子化、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 第二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退耕还林工程特点建立健全工程文件材料的整理、保管、利用、保密、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档案管理制度要根据内容分别张贴于档案库、档案办公室、档案阅览室等墙上醒目之处,切实起到时刻警醒和对照标准的作用。 第十条要严格按照各项管理制度办事,规范管理,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资发[2007]33号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大量发生。特别是近一时期,各种社会力量投资林业比较活跃,一些地方出现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够规范,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违法登记乱发林权证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保证林权登记内容准确无误,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核心工作;是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的有力手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保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把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要明确工作机构,组织得力工作队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需的设备,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各地在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凡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农户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林权登记,确保农民拥有长期而稳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做好林权登记法律咨询,正确引导社会投资发展林业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正确引导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要做好有关林权登记的法律政策咨询工作,指导投资者依法投资林业。对投资人依法取得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可以进行登记范畴的,投资

人申请登记的,要依法及时予以登记;对于投资人取得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登记范畴的权利,要及时向投资人说明理由。 三、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林权登记申请受理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林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0年第1号令)的要求,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把好林权登记申请受理关。 (一)林权登记发证的申请 1、依法获得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由国有森林、林木、林地使用者申请林权登记;未确定使用权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不发放林权证书。 2、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采取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的,由承包方申请;承包后依法转让或者互换的,由新的承包方申请;未发包的,由集体所有者或依法使用国家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集体使用者申请。 3、实施退耕还林的,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申请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4、经依法处理的林权争议,明确林权归属的,由林权权利人申请。 (二)林权登记发证的申请材料 1、林权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时,必须提交林权登记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授权书,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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