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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6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专业分流实施方案》

关于公布《2016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专业分流实施方案》
关于公布《2016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专业分流实施方案》

关于公布《2016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专业分流实施方案》

的通知

计算机教〔2017〕10号

2016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专业各班级:

根据学校关于《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按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杭电教〔2008〕146号)文件规定,学院专业分流工作组拟订了《2016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本科生专业分流实施方案》,报教务处审核同意,现予以公布。

附件:《2016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本科生专业分流实施方案》

计算机学院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2016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本科生专业分流实施方案

根据学校关于《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按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杭电教〔2008〕146号文件规定,经计算机学院专业分流工作组研究,制定了2016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本科生专业分流方案。

一、专业分流的基本原则

(一)志愿优先。

(二)公正、公平、公开。

(三)有利于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四)专业分流只能在专业大类内的专业中进行。即2016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本科学生分流可选择的专业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和物联网工程专业。

二、基本状况

2016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本科生现共有学生287人(含本学期休学学生3人)。通过转专业(32人)已明确专业的学生不在本次大类分流计划之内。

三、专业分流的方法

本年度专业分流充分尊重学生志愿,并综合考虑专业办学实际情况。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学生仅需填报1个专业志愿,需填写专业全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或“物联网工程”。

四、专业分流工作的实施与落实

专业分流工作由学院专业分流工作组统一领导。具体时间安排由秘书组另行通知。

(一)准备阶段。参加分流的学生自行了解大类中各专业的情况,包括课程体系、就业前景和方向、确定自己的大学生涯规划。在学生填报志愿前,秘书

组(学工办成员)协助学生联系相关教师,解答学生关于专业的问题。

(二)填报志愿阶段。以现有班级为单位,由学生自主选择专业报名(需填写申请表:附件1)。由秘书组(学工办成员)汇总数据。

(三)分流结果公示阶段。秘书组(教科办成员、学工办成员)根据专业分流方法确定分流结果,并将结果公示。对分流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学院专业分流工作组提出异议。秘书组对分流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可以提请学院专业分流工作组讨论。

(四)确定专业分流学生名单。经学院专业分流工作组审核,专业分流学生名单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五)公布专业分流学生名单。教务处批准后,公布专业分流学生名单。

五、其他

(一)学生在专业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专业的,须按学校转专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专业分流后的其他工作,由学院相关部门负责。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专业分流工作组负责解释。

计算机学院专业分流工作组

(计算机学院代章)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2016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专业分流志愿表

填表说明:

1.填表前,需认真阅读《2016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本科生专业分流实施方案》。

2.每位学生根据自身特点、优势、个性、兴趣、爱好、个人目标等,结合市场就业形势和学院教学资源的情况,按个人实际情况自主填报专业志愿。

3.请用黑色水笔填写,务必字迹工整,在规定时间内填报。

4.本表涂改无效,上交后不得更改。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9.1施行).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 (2012年11月3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热力管理,保障供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热力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市城市热力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热力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热力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环保、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民政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热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热力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级负责、安全运行、协调发展、稳定供应、全面保障、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禁止新建各类燃煤供热设施。城市供热应当使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对使用清洁能源供热和可再生能源的单位,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务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行供热能耗定额管理,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城市热力专项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热力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热力工程,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热力专项规划,经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黑龙江供热管理条例

黑龙江供热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 (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

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和重点国有林区的供热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趣味运动会秩序册表

趣味运动会秩序册表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秩序册

2016年12月

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的 为丰富全校师生课余文化生活,倡导“每天健身一小时,健康生活一辈子”,全面推进我校健身运动的深入开展,增强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凝聚力,构建“和谐校园”,我校将举办趣味运动会,现制定活动方案如下。 二、活动领导小组: 三、活动时间和地点: 1、时间:12月 15日、12月16日 2、地点:校操场及教学楼前坪 四、活动内容及方法: 活动分为个人项目和集体项目。 (一)个人项目: 1).前抛实心球(男女) 2).100米(男女) 3).1000米(男子) 4).800米(女子) 5).1分钟跳绳(男女) 6).急行跳远(男女)

(二)、集体项目: 双腿夹球接力、集体跳绳、袋鼠跳、螃蠏赛跑、夹乒乓球、众人一心、迎面接力 五、参加对象: 全体初一、初二、初三在校学生 六、竞赛办法: (一)个人项目每班限报四人,每人限报两项;集体项目按照每项要求人数报名;每名运动员包括个人项目和集体项目限报3项。 (二)报名有缺项的班级,最后计算团体总分时扣5分。 (三)已报名的运动员不得无故缺席或弃权,违者按照每人次扣除该队总分5分。 (四)个人和集体项目都不得冒名顶替,如有违规现象,经举报查实后,扣该班团体总分5分数,另扣班级品行分5分。 七、名次和奖励办法: (一)个人项目取前6名,计分按照7、5、4、3、2、1计入总成绩。 (二)团体项目按照10、8、6、4、2计入总成绩。 (三)4×100米取6名,计分按照14、10、8、6、4、2计入总成绩 (四)团体前六名颁发奖状。

运动会成绩公告表

团体总分表 班级60米100米200米400米跳高跳远立定跳远垒球接力破纪录总分名次一(1)男 女 一(2)男 女 一(3)男 女 一(4)男 女 二(1)男 女 二(2)男 女 二(3)男 女 二(4)男 女

团体总分表 班级60米100米200米400米跳高跳远立定跳远垒球接力破纪录总分名次三(1)男 女 三(2)男 女 三(3)男 女 三(4)男 女 四(1)男 女 四(2)男 女 四(3)男 女 四(4)男 女

团体总分表 班级60米100米200米400米跳高跳远立定跳远垒球接力破纪录总分名次五(1)男 女 五(2)男 女 五(3)男 女 五(4)男 女 六(1)男 女 六(2)男 女 六(3)男 女 六(4)男 女

成绩公告表 项目性 别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备注姓名成绩姓名成绩姓名成绩姓名成绩 一年级60 米男女 一年级立定跳远男女 一年级迎面接力男女 二年级60 米男女 二年级立定跳远男女 二年级迎面接力男女 三年级100米男女 三年级200米男女 三年级400米男女 三年级跳远男女

成绩公告表 项目性 别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备注姓名成绩姓名成绩姓名成绩姓名成绩 三年级垒球男女 三年级迎面接力男女 四年级100米男女 四年级200米男女 四年级400米男女 四年级跳远男女 四年级跳高男女 四年级垒球男女 四年级迎面接力男女 五年级100米男女

成绩公告表 项目性 别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备注姓名成绩姓名成绩姓名成绩姓名成绩 五年级200米男女 五年级400米男女 五年级跳远男女 五年级跳高男女 五年级垒球男女 五年级迎面接力男女 六年级100米男女 六年级跳远男女 六年级垒球男女 六年级迎面接力男女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办法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全面提高黑龙江省供热行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和业务工作质量,强化内部管理,根据《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规范考核的对象是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 (三)规范考核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统一考核,统一表彰。 (四)规范考核按实绩定期评定,每年评定一次。 (五)规范考核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确保考核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规范考核的内容是《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规定的内容。 (二)规范考核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考核实行百分制。 得分达到70-79分的供热单位,为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达标单位; 得分达到80-89分的供热单位,为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先进单位; 得分达到90分以上的供热单位,为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标兵单位。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已经

确认的撤消原确认的资格。 1、严重违反有关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三、考核方法 (一)各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辖区内供热单位考核工作。 (二)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供热服务规范考核的申报、初验和推荐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考评、验收确认工作。省城镇供热协会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组织实施具体考评工作。 四、申报、考核程序 (一)申报。9月15日至10月15日供热单位按照规范标准进行自检,自检达到规范标准的可向所属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如下资料:1、文字报告(规范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申请报告);2、申报表(附件2);3、有关附件(含特许经营许可证或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二)考核。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供热单位申报材料后,于10月15日至11月15日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检,考核结果达到规范标准的,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11月20日至12月20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供热单位,进行全面的考核验收确认。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要与申报单位交换意见,公开考核结果,并形成书面考核材料,主要包括:考核得分情况;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考核结论。

管理信息系统-----运动会成绩统计系统

运动会成绩统计系统 学生姓名: 学 号: 指导教师: 《管理信息系统》大作业

教师评语: 目录 第一章前言 (3) 第一节作业背景 (3) 第二节选题说明 (3) 第三节系统开发背景 (4) 第二章系统分析 (4) 第一节业务流程分析 (4) 第二节数据流程分析 (6) 第三节数据字典 (7) 一、数据项定义 (7) 二、数据结构定义 (7) 三、数据流定义 (7) 四、处理逻辑定义 (8) 五、数据存储定义 (8) 六、外部实体定义 (8) 第三章系统设计 (9) 第一节功能模块设计 (9) 第二节数据库设计 (10)

第三节代码设计 (13) 一、宾馆部门代码 (13) 二、客房代码 (13) 第四节输入输出设计 (14) 一、输入设计 (14) 二、输出设计 (14) 第一章前言 第一节作业背景 本文根据《管理信息系统》课程要求而做。本次课程作业共有6个课程设计题目“1.运动会成绩统计系统;2 .学籍管理系统;3.图书出纳管理系统;4.学术会议论文管理系统;5.宾馆管理系统;6.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其中宾馆管理系统的分析与设计如下:(1)概述宾馆管理系统是客房管理,客房预定和变更,查询,结算(住宿、餐饮、购物、通讯、娱乐)等功能组成的系统;数据分析:包括数据流程图和数据字典;(2)功能模块设计;(3)数据库设计;(4)输入输出设计。 第二节选题说明 《管理信息系统》是一门复杂难学的课程,经过我的反复决策决定选择第四个课题〈宾馆管理信息系统的分析与设计〉进行分析和完成课题作业的对象。选择这个课题的主要原因有:1、经过我的初步分析,宾馆管理信息系统是我们比较陌生的,选择这个课题有助于开拓思维,了解最新发展趋势;2、本课题难度性相对其它课题的难度要底,而且可以有比较多的参考数据,我希望通过本课题作业的完成,由易到难逐步掌握《信息管理系统》这门课程所学知识,加深对管理信息系统设计与开发的认识和理解。3、宾馆管理信息系统是我们在学习本专业知识以外对于自己的一次全新的尝试和锻炼,它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基本思路: 我将以课本和一些课外书籍为参考,按照按照老师的作业要求,从系统开发背景→业务流程分析→数据流分析(包括数据流程图和数据字典)→功能模块设计→数据库设计→输入输出设计→系统部署(网络设计)一步步对系统进行分析和设计。 作业目的 1.通过完成本次作业,掌握如何将自己所学的知识运用到显示的系统分析和设计中,更加深入了解和掌握管理信息系统的知识。 2.通过对系统分析和设计,培养我们独立分析和设计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的能力。获得初步具有独立分析和设计管理信息系统发的能力。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含自备电站)、地热、核供热和分散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 过管网供给生产和生活用热。 第三条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发展集中供热,鼓励利用先进的供热方式和设施,限制污染大、耗能多的分散锅炉供热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市供热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供热工作中的问题,保证正常供热,并实行市、县长负责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供热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与设备,提高城市供热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规划。

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应当做到远近结合、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九条市、县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县供热主管部 门监督实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并经当地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热电工程项目,应当以热定电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新建房屋、旧城连片改造区和热力网敷设区内的供热,应当实行集中供热,采用先进的供热方式和设施。现有的分散 锅炉供热,应当限期改造。 集中供热的规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市、县供热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城市供热工程建设所需资金,采取国家投资、使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及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多种渠道筹措。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确需在市、县范围内集资或收取供热配套费和上网费的,应当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经上一级财政和供热 主管部门核准,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筹集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供热与用热

趣味运动会各项目比赛规则

趣味运动会各项目比赛规则 单人项目: 1、项目名称:单人跳绳 比赛规则:1分钟时间内计有效个数。 2、项目名称:仰卧起坐 比赛规则:一分钟时间内计有效个数。 3、项目名称:引体向上 比赛规则:上升时,下巴一定要高于单杠,下降时,脚不可以着地。计有效个数。 4、项目名称:踢毽子 赛规则:一分钟内计有效个数。踢毽子时,除手以外可以用身体的任意部位踢毽子,毽子和身体接触一次,计有效个数一个。 5、项目名称:袋鼠跳跳跳 1、方法:队员双腿进入麻袋内用双手拉起袋口,听到发令后开始向终点行进(走、跑、跳等各种行进方式不限)。 2、规则:队员双腿必须套入麻袋内,双手必须拉住麻袋口,中途若脱手必须原地拉起麻袋口才能继续行进,否则取消比赛资格。 3、计时:从裁判发令开始计时,至参赛队员躯干触及终点线垂直面的瞬间止。时间最短者为胜。 6、项目名称:摸石头过河

比赛规则:每个运动员二块砖头,放在起点线后沿(纵向放置),听到裁判员发出“各就位”口令后,运动员两脚站在两块砖上,当裁判员鸣枪后,运动员即可起动,提起左脚(左右脚可自定),用手拿起原左脚踏的一块砖头,并放置前方(距离自定),左脚踏上前方砖头,提起右脚,用手拿起原右脚踏的一块砖并放至到前方(距离自定),右脚踏上前方木砖头,这样依此前进,直至最后一块砖头用手拿起人出终点线。途中如有脚落地,判为犯规,不记成绩。 7、项目名称:1分钟投篮 比赛规则:在罚球线处投篮。1分钟内计投中个数,自己投球自己抢板。多者胜。 8、项目名称:高脚 比赛规则:(1)当发令员发出“各就位”口令时,运动员上跑道将两根高脚杆立于起跑线后,杆底部不得触及或超过起跑线。(2)当发令员发出“预备”口令时,运动员以任何一只脚上踏镫,另一只脚必须立于起跑线后的地面,做好起跑的最后准备。(3)当发令员“鸣枪”时,运动员听到枪声后,另一只踏地的脚方可踏上踏镫向前跑进。时间最短者为胜。 集体项目: 1、项目名称:双人跳绳 比赛规则:两人纵队站立,听到发令后,一人悠绳两人跳,必须两人都通过才计数一个,中途有没有通过的,应从新跳,不停止计时,1

供热常用法规汇编

信访常用法规汇编 供热与用热 一、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当地供热主管部门。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应当给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八条) 二、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 三、因供热单位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供热主管部门在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直接向用户支付: (一)停热超过48小时,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三)弃烧、弃管的; (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五)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四条)

四、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五条) 五、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

趣味运动会表格

项目说明 1、穿衣接力 队员组成:5人(2男3女) 比赛规则:25米折返,5名队员成一列站于起跑线后,听到发令后开始穿衣经行接力比赛,直到最后一名同学冲过终点为胜。衣服必须穿好扣好,衣服穿反,没扣好,皆为犯规,须在起点重新调整好再继续比赛;在规定距离内,用时少者胜出。 2、铺路过河 队员组成:3人 比赛规则:参赛队员三人一组第一人手持呼啦圈(3个)从起点进行铺设(第一个呼啦圈必须放在起点)直到人和呼啦圈全部到达对面河岸,距离为20米,对于每一次铺设距离没有规定,若没有踩在圈内则从前一个开始重新铺设,在规定时间内用时少者胜出。 3. 赶“猪” 队员组成:4人(男女不限) 比赛规则:站在起点线后,队员手持赶猪棒(体操棒),推打放在起点线后的猪(手球),直到赶进规定的区域内算一次完成,然后跑回规定区域与第二人接力,直至最后一个队员完成回到规定区域。用时少者获胜。 4.一分钟呼啦圈竞速 队员组成:3人(男女不限) 比赛规则:规定区域内用腰摇呼啦圈,每队每人一分钟,三人摇完后个数累加为最后成绩,如果中途掉圈、出界,应迅速捡起或进入界内继续比赛,个数继续累加。 5.齐心协力 队员组成:6人(2男4女)1名教师协助 比赛规则:两人一组背靠背夹球运送到终点,然后在终点选择球类,迅速跑回到规定区域交给老师,第二组人夹好后再出发,以此类推,3分钟内运送分值多着获胜。(篮球3分,足球2分,软排1分) 6.筷子夹乒乓球 队员组成:4人(学生3人男女不限,教师1人) 比赛规则:学生和教师进行传递性接力夹乒乓球比赛,只能用筷子夹,不能用手,规定音乐结束后停止,终点处乒乓球多者为胜。 7.投篮比赛 队员组成:4人(2男2女) 比赛规则:队员在规定区域内手持接力棒准备,听到发令哨音后开始跑,到达指定位置将接力棒换成篮球运球绕障碍物,再到达指定区域进行投篮,进球得一分,不进则需要继续投篮,直到投进为止。然后跑回指定位置换回接力棒,与第二人接力。规定时间内,得分高者获胜。 8.毽球投准 队员组成:5人(学生4人2男2女)教师一人 比赛规则:参赛队员站在规定起点线后排成一列,依次进行毽球投准,投进一次的一分,投进后迅速捡回排到队尾,在规定距离内(2米),2分钟内得分多者为胜。踩线得分无效。

黑龙江省城市非居民供用热合同(HF-2020-0502)

黑龙江省城市非居民供用热合同(HF-2020-0502) Heat supply contract for Urban Non residents in Heilongjiang P rovince (hf-2020-050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黑龙江省城市非居民供用热合同(HF-2020-0502)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合同编号: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监制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填写说明 1.合同空白处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 2.字迹清楚,页面整洁; 3.合同条款中有选择项的,在选定的项目前的括号内划√, 在否定的项目前的括号内划×;

4.合同中没有填写的空白处,用删除线划掉。 供热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热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种类 (一)用热种类:(___)采暖用热;(___)工业用汽。 (二)用热地点:_____ (三)用热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___)建筑面积;(___)使用面积。 折合标准收费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四)用蒸汽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吨(吉焦),每月按实际供用蒸汽量核算费用。 详见面积计算表。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期限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合同有效期内,用热种类属于采暖用热的,

运动会比赛成绩记录表

2015年学院附小————科苑校区春季田径运动会(一年级)比赛成绩记录表 项目 性别 名次、成绩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 姓名班级成绩姓名班级成绩姓名班级成绩姓名班级成绩姓名班级成绩姓名班级成绩 30米男女 60米男女 4×50米接力男女 夹球接力男女 50米迎面接力男女

2015年学院附小————科苑校区春季田径运动会(二年级)比赛成绩记录表 项目 性别 名次、成绩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 姓名班级成绩姓名班级成绩姓名班级成绩姓名班级成绩姓名班级成绩姓名班级成绩 30米男女 60米男女 4×50米接力男女 夹球接力男女 50米迎面接力男女

2015年学院附小————科苑校区春季田径运动会(三年级)比赛成绩记录表 项目 性别 名次、成绩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 姓名班级成绩姓名班级成绩姓名班级成绩姓名班级成绩姓名班级成绩姓名班级成绩 60米男女 200米男女 400米男女 4×50米接力男女 跳远男女 两人三足男女 50米迎面接力男女

2015年学院附小————科苑校区春季田径运动会(四年级)比赛成绩记录表 项目 性别 名次、成绩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 姓名班级成绩姓名班级成绩姓名班级成绩姓名班级成绩姓名班级成绩姓名班级成绩 60米男女 200米男女 400米男女 4×50米接力男女 跳远男女 两人三足男女 50米迎面接力男女

2015年学院附小————科苑校区春季田径运动会(五年级)比赛成绩记录表 项目 性别 名次、成绩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 姓名班级成绩姓名班级成绩姓名班级成绩姓名班级成绩姓名班级成绩姓名班级成绩 60米男女 200米男女 400米男女 800米男女 4×50米接力男女 跳远男女 两人三足男女 50米迎面接力男女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 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供热与用热 第四章供热收费 第五章供热设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2004年3月31日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 (2004年3月31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用户,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工业余热、地热、核能供热和热电联产、自备电站、燃煤(气、油)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用户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条例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经营企业是指自备热源或者利用热生产企业提供的热能从事经营性供热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 第四条 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兴办热经营企业,推广先进的供热技术和科学方法,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编制。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占用供热发展规划预留的城市供热设施用地。

黑龙江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附件: 黑龙江省供热许可证实施办法 为加强全省供热管理,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查、分级发放。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由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初审决定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 一、申请条件 (一)5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单位申请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在热源项目所在地) 2.有可靠的供热热源和设施,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热能的供热单位须有与热源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 3.有项目批准文件和相关技术材料。 4.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能力。 5.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健全。 6.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和银行资信证明,热电联产自行生产热能的供热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热能的供热单位及区域锅炉供热单位注册资

金不少于500万元。 7.供热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及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8.生产、运行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岗位证书。 9.有应急事故抢修抢险预案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抢险人员、设备。 10.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有必要的供热设施检验、检测设备。 (二)5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单位申请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在热源项目所在地) 2.有可靠的供热热源和设施,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热能的供热单位须有与热源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 3.有项目批准文件和相关技术材料。 4.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能力。 5.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健全。 6.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和银行资信证明,热电联产自行生产热能的供热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利用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施行时间2011年10月1日 总则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和重点国有林区的供热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财政、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 供用热方式和技术。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供热科学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折规划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集中供热。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和最终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年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 一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2016年最新版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详解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和重点国有林区的供热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财政、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供热科学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集中供热。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和最终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年限。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

一、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一、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经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建设、供热与用热、设施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程50条,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供热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扶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县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 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经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黑龙江省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14 【实施日期】2014.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4号) 《黑龙江省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9月11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 2014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推进本省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改革,提高集中供热的建设、管理及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的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经营主体,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大气环境,提高节能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建设的组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招投标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对非热电联产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的行业管理,热电联产供热热源的建设管理由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并根据需要编制热电联产规划。供热专项规划和热电联产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根据城市的功能和特点,科学、合理地划定供热分区。 供热分区内按照集中供热进行规划布局,每个供热分区在满足供热需求的前提下只能有一个主热源,不得新增分散供热小锅炉和高耗能锅炉供热,原有分散供热小锅炉和高耗能锅炉应当限期拆除,严禁新增非调峰供热锅炉。供热分区内可以采取区域锅炉、热电联产、热泵、其他清洁能源供热等不同热源和热源组合方式。 第六条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提出可供招标的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项目。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最新版知道吗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最新版知道吗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和重点国有林区的供热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财政、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 监督,提高供热科学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纳入城市 总体规划,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集中供热。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和最终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年限。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 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 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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