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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中“两委”冲突关系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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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中“两委”冲突关系的法律思考

作者:李恺谷金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

作者简介:李恺(1990-),男,汉族,江西人,深圳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宪法;谷金(1990-),女,汉族,深圳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摘要】村民委员会与村党委关系是我国村民自治中的重点,但是我国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在实践中“两委”关系的矛盾与冲突。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提出问题的成因和解决办法。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村党委;“两委”;矛盾

一、“两委”冲突的原因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将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具体为六项,其中(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五)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因此可以得出,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活动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证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决接受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村级组织,村党支部对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主要以决策指导、示范监督、支持保证为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村民委员会直接向村民会议负责。村民委员会的权力来自于村民,对村民会议负责,受村党支部领导,这导致乡村政治中出现两个权力。从有关两委的职责法条中可以发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两委”的职责划分,仅有的规定也使两者的职权产生严重的重叠,这就为两委权力博弈的双方提供了可供利用的法律依据。二、“两委”冲突的类型

村“两委”的矛盾类型主要有:(1)不认同型,即村党支部认为自己是其他村组织的领导核心,在组织、工作能力上比其他村组织更有优势,认为村民委员会不具有能力独自开展工作。而村民委员会则认为自己是民选组织,更能代表民意,应该在村民自治中唱主角,而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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