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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民商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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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历年真题

一下是鄙人收集的历年民商法历年真题,部分有答案。找的非常辛苦,所以决定分享出来减少大家的负担!如果诸位也有补充的如答案之类的,请跟帖,共同分享、共同奋斗!好了,废话少说上正餐!

00年至09的(至今没有找到10的如果各位有请分享一下)

民商法学00年专业卷

一、区别题(请解释名词并说明其主要区别或区别意义。每题6分,共30分)

1.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2.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3.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

4.期待权与既得权

5.过失相抵与损益同销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列举三种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业,并说明不得附条件的理由。

2.简述附随义务的特征与意义。

3.债权、不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为什么?

三、试论中国民法法典的基本思路。

四、案例题(20分)

A市甲公司从B市乙公司购买电脑100台;由乙于20日后送货上门。甲欠同市丙公司债款,久久不还。当此批电脑运至A市时,被丙所派人员以欺骗手段截留以抵债款。甲因未收到电脑,请求乙继续履行,并赔偿相关损失。而乙则认为已依约履行完毕,双方发生争议。经查,乙的司机在未认真核实收货人身份的前提下即予交货。

请根据民法原理评析本案,并阐明理由。

民商法学01年专业卷

一、区别题(每题6分,共30分)

1.合成物与聚合物

2.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

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4.要约撤销与要约撤回

5.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证券债权质与普通债权质的异同。

2.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3.试述隐名代理。

三、论述题(20分)

依物权法理论谈我国物权立法应有的宗旨。

四、案例题(20分)

甲、乙两人系某高校硕士生,同住一个寝室,合用电脑一台。甲向美国某大学申请留美奖学金,并将此事告知乙,美方向甲发出电子邮个,邀请甲赴美国留学,恰巧甲不在,乙出于忌妒擅自拒绝了美方的邀请。数日后,甲发电子邮件向美国询问,美方告知甲知其申请美方美发函邀请并遭拒绝,故不再考虑。由此,甲、乙之间发生争执。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本案。

民商法学02年专业卷(民法部分)

一、区别题(解释名词并说明其主要区别或区别意义,每题6分,共30分)

1.不安抗辩与检索抗辩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3.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

4.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

5.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物权法定与契约自由的法理根据。

2.简述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3.简述隐名合伙

三、论述题(20分)

论发源地中的拟制主体。

四、案例分析题(20分)

甲乙为逃避房产交易税,假借赠与名义,买卖某处房产将交交易税,假借赠与名义,买卖某处房产。双方商定房价50万元,乙方先行支付5万元,随后双方签订房产赠与协议。协议约定,甲将房产无条件赠与“表弟”乙。赠与协议经公证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同时,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约定房价50万元,乙在协议签订后3天内给付25万元房款,甲交付钥匙,乙入住。余款20万元一年内付清。一年后,甲索要余欺,乙以房产已赠与他并已完成产权变更登记为由拒付。甲诉诸法院,要求乙清偿余款。请问:

1.甲、乙双方的赠与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乙双方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商法学2002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

[参考答案]依其行为是否构成商人概念的基础,可以把商行为区分为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基本商行为是指依据规制商行为的客观主义原则,可以作为导出商人概念的基础的商行为,包括绝对商行为和营业的商行为。而辅助商行为是指附属商行为和开业前的准备行为。与基本商行为相反,它不构成商人概念的基础,而是需由商人概念导出。换言之,附属商行为不属于客观商行为,应以行为人——商人的存在为条件。

[参考资料]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

2.优先股票和公司债券

[参考答案]优先股票又称为特别股,其权利与普通股股东有所差别,主要在于股东承担风险大小不同、控制公司能力强弱不同、从公司受益多少不同。特别股通常具有盈利分配优先、剩余资产分派优先等特权,投资风险大大小于普通股,但特别股股东对公司事务的表决权受到限制,通常只接受较低的股息,并不因公司的成功而获得更多利润分配或享有股票增值利益。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为筹措长期资金,就其所需资金总额分割为多数单位金额,向社会公众集团大量地负担金钱债务而发行的有价证券。作为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国外仅指股份有限公司,而我国则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股票与公司债券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持有人具有股东的地位,而后者持有人则为公司债权人。

[参考资料]五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3.取回权和别除权

[参考答案]取回权系指破产管理人占有不属于破产财团之他人财产,财产之权利人得不依破产程序,直接对该项财产行使权利,从破产财团取回其财产之权利。取回权并非破产法所创设,而是由所有权的效力引申出的权利,只是因其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特点,而称之为取回权。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权设有担保物,而就破产人特定担保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得优先受偿权利。别除权是由破产人特定财产上已存在的担保物权之排他性优先效力沿袭而来,并非破产法所创设。

[参考资料]王欣新主编:《破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原保险和再保险

[参考答案]原保险是相对于再保险而言的一种保险分类,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作为再保险标的的保险。依据原保险合同,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时,不论再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多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仅得向原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不能向再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再保险又称分保险,是指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或者全部为保险标的,向他保险人转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再保险以原保险为基础,但其为独立的保险合同,原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再保险合同的成立而受影响。

[参考资料]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二、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

1.简述我国公司法对出资人违约责任的规定。

[参考答案]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对出资人的违约责任是这样规定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不能补交时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出资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一是补交其出资差额,而且其他股东还需承担连带责任,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

2.简述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原因关系的规定。

[参考答案]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原因关系的规定体现在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中:“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相关规定。

3.简述独立董事制度及其意义。

[参考答案]所谓独立董事制度,是指公司实行在董事会小设立独立的非执行董事(也称为外部董事)的制度。这样,董事就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又可称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是指直接参与企业内部管理过程的董事,非执行董事又分为由股东担任的非执行董事和由专家等独立人士担任的非执行董事,后者即为独立董事。这一制度是由英美国家率先开始实施的,1978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上市公司一定数额的董事须由外部的独立人士担任,英国1992年也要求公司吸收社会专家、名流参加董事会。这些国家的法律同时规定董事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而且某些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必须由外部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的运用,为外部董事采取更为有效的监督提供了重要途径。这里的外部董事也就是指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主要是通过在董事会中设置无利害关系同时又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独立董事起到对公司运作提供咨询、顾问和监督的作用。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主要表现在:帮助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维护所有股东利益,增加股东价值;以其专业知识协助管理层对公司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提升公司的效益。值得注意的是,独立董事制度固然有其优越之处,但是安然事件表明其亦有不可靠的迹象,说明独立董事制度也是有漏洞的,或者说人总是有弱点的,那么如何设计出更为完善的制度或者在商业道德上下功夫还是一个值得思索的问题。

[参考资料]范健主编:《商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试列举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

[参考答案]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表现在:其一,我国采取破产申请主义,因此债权人有破产申请权;其二,破产程序开始后,无财产担保或放弃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债权人会议的职能,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债权人会议有权审查债权人提交的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以确认债权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其三,在破产的和解和整顿阶段,债务人拟定和解协议草案之后,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并以多数票通过,和解期间如果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债务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损及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要求终结和解程序,宣告破产。其四,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有权讨论并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并将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报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其五,在破产程序中,有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参考资料]范健主编:《商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

1.1995年初,A、B、C、D四公司商议筹办E公司,共同制定了《E公司章程》。由于E公司尚未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故对该公司既定的经营项目——远东批发市场的建筑工程,由A公司发包给F公司承建,双方于1995年5月2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F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整个批发市场的土建工程。合同签订后,F公司即进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建设部门核定,工程总造价为6亿元。A公司共向F公司支付工程款4亿元。E公司于1997年7月25日成立,取得法人资格。E公司后向F公司支付了工程款4000万元。尚欠工程款1.6亿元,经F公司多次催收未果,F公司于1999年6月将A公司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E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问:剩余的工程款由哪家公司支付?理由如何?

[参考答案]剩余的工程款仍应由A公司支付。理由如下:

其一,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该《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由A公司发包给F公司承建的,因此他们才是合同的当事人。F公司如约施工完毕,工程经验收合格,并经建设部门核定丁总造价,可以说F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因此A公司有义务向其支付工程款,不得推诿。

其二,关于发起人的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否由设立后的公司承担的问题。在设立阶段,

公司尚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设立人往往用自己的名义实施设立行为,那么该设立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不是直接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呢?并非如此,公司成立之后,由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未必当然由公司承担,只有经股东会或创立大会认可设立行为的正当性之后,公司才承受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成立后的E公司向F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只能说是垫付的性质,未经过必要的程序还不能由E公司承担该设立行为的法律效果。

因此,剩余的工程款还是应由A公司支付。

[参考资料]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2.高女士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险,保险公司予以承保,高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双方保险合同成立。高在保险期限内患病,经三家医院诊断,一致认为其患有急性心肌梗塞。高心想自己刚好有保险,算是不幸中的万幸,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明确答复:拒绝给付。保险公司认为高虽患心肌梗,但其病症不符合其保险条款中关于“心肌梗应同时具备的3项医学指标”的要求,故根据合同规定,如不能同时具备上述3项指标,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付的责任。通过法医鉴定得出了不利于高的结论:她所患的心肌梗确有一项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指标。高却认为,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对“心肌梗应同时具备的3项医学指标”规定作出说明,自己并不知道3项指标的医学含义。因此该项条款无效;特别是该份保险单在“字面上”没有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做出着重说明,未做清楚的交代。保险公司辩解说,订立合同时,本公司已将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口头说明,该免责条款是有效的。

问:本案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本案保险合同为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属格式合同,是由保险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交易条件,并于缔约时不容相对人协商的合同。因此作为合同拟定人,保险人承担向投保人解释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提请投保人注意其中的限制条款和免责条款,以确保投保人在没有任何误解的情形下自主决定是否缔约。一旦格式合同的拟定人未能尽到提示义务或者拒绝说明的,该限制或免除责任的条款即不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中规定“心肌梗应同时具备的3项医学指标”属于限制、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但在签订该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未就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因此构成“未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按照法律规定,该条款对投保人没有约束力,但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妨碍整个保险合同的生效。因此保险合同仍为有效且保险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四、理解题(20分)

《公司法》第60条规定:“(1)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个人。 (2)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试分析该条规定的立法理由。(10分)

[参考答案]本法条规定的内容是董事和经理的忠实诚信义务。其立法理由在于:董事和经理都是公司的重要决策管理人员,权限较大,易产生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的危险,因此法律要求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必须对公司尽到忠诚义务,不得以悖于公司利益的方式动用公司资产。

2.依据第1款,董事、经理是否可以将公司剩余资金,借给其他企业?(5分)

[参考答案]该条第1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个人,其H的在于防止增加公司资产的风险,以此论,董事、经理亦不可将公司剩余资金借给其他企业。而且,我国法律规定企业间不准借贷,而如果董事、经理以个人名义将公司剩余资

金借贷给其他企业的话,又构成挪用资金,所以将公司剩余资金借贷给其他企业也是)f;可行的,,但该法条的措辞显然有误导性。

3.依据第3款,董事、经理是否可以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分)

[参考答案]该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

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

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至于是否可以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关键要看是否经过正当的程序、目的是否合法等。如果董事、经理经过内部的正当决策,决定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应当是允许的,如果以个人名义擅自为其他企业担保,则属挪用公司资产。如果未经正当程序,以公司名义为其他企业担保,则违背了其对公司应负的忠实诚信义务,应当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范健主编:《商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五、论述题(20分)

试述商事登记目的、体系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参考答案]商事登记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申请,并被主管机关核准予以注册登记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商事登记是申请人的申请登记行为和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行为相结合的一种综合性行为,是国家对商事活动实施法律调整和进行宏观控制的必要手段和必要环节。

商事登记的基本目的在于为商事活动的参加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商事主体资格谋求法律确认。商事登记的主要法律效力在于赋予商事主体取得、变更或终止其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对生产者来说,有了商事登记,即可与商人进行商品交易,期货交易或现货交易均可,无须为其营业的合法性担忧;对商人来说,有了商事登记,即取得商法上的主体资格,可以使自己的合法经营受到法律保护。商事登记是商事主体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必要和唯一的途径。

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商事登记法,调整商事登记关系的法律散见于众多的民事、商事实体法、程序法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

与其他国家的商事登记制度相比,我国目前的正商登记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我国的工商登记制度已明显表现出商事登记普遍适用于一切营利性营业主体(商主体)的统一特征。按照现行法的了解,无论是法人企业还是联营、合伙企业,抑或是独资企业、个体经营者,无论是公司企业还是非公司企业,无论是国内投资者设立的企业还是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凡欲在我国境内取得经营性主体资格或商事能力的,均须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并且其登记内容和程序在诸多方面都有明显的相同处。这表明我国法律已经接受了商主体和商事登记的基本法律原则,并使之区别于非企业性民事主体的设立规则。第二,我国的工商登记制度已经表现出对“企业”或“工商业”更趋近于现代商法对于“商业”的理解。根据现行法的规定,无论是直接从事商业贸易的主体,还是从事加工、制造、采矿、运输、金融、保险、仓储的主体,抑或是从事饮食、服务、修理、旅游、广告等“第三产业”的主体,实际上均受到工:商登记制度的统一支配。这就是说,我国法律上的所谓企业或工商业登记本质上是指各种具有营利性质的营业行为(商行为)之总称。

但我国的商事登记目前尚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事实上仍处在不统一的单行法状态。一方面,有关商事登记的一般规则和普遍性规则尚未得到统一的归纳和抽象;另一方面,对不同类型商主体的登记注册和备案公示规定间又含有大量的重复和相悖之处。因此迫切要求尽快制定出一部适用于一切商事主体的商事登记法。

[参考资料]赵万一主编:《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民商法学2003

一、简述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债务与责任

[参考答案]债务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当为的行为,而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或承担其他负担的表现。债务并不包括对任何债务人的强制,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或赔偿损害,这属于民事责任问题。债务与责任有着密切的联系,如责任是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无债务则无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责任。但责任本身并非债务,两者有如下区别:第一,债务只是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当履行的行为,而责任则是为确保债务的履行而设置的措施,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为宗旨。第二,债务虽对当事人有一定的拘束力,但并不直接体现为国家的强制力,也不包括对人格债务人的强制;而责任则直接体现为国家的强制性,是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称但法律责任。第三,存在债务并不一定存在责任。如果债务人适当履行了债务,即不会发生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你认为对胎儿未来利益应如何保护,为什么?

[参考答案]按照传统民法理论,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胎儿并非法律主体,亦无可能享有权利。但是由于胎儿是一个正在形成的生命或者说是正在形成中的法律主体,如果在很多问题上如继承权等都无视胎儿利益之存在,会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后果,使胎儿应获得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我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对胎儿的利益进行保护:第一,是关于继承权的问题,我国《继承法》已经规定了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则再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此遗产。第二,关于胎儿的损害赔偿权。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针对正处于妊娠期间的母亲发生的侵害行为,该侵害行为可能会给胎儿带来终身难以愈合或难以矫正的伤害,如果因为胎儿没有权利能力而不予以赔偿,将是极不公平的,因此,法律也应当确立胎儿在特定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法律还应当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予以概括性的规定,以防社会发展带来新的问题。如《瑞典民法典》就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的保护,视为既已出生。

[参考资料]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意思表示与意思通知的区别

[参考答案]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意思通知是指关于特点意思的告知,如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请求承认之催告,还有选择权行使之催告、契约承担同意之催告、报明债权之催告等。公司法上还有召集公司股东会之请求、要约之拒绝、承认之拒绝等,都属于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与意思通知的最本质区别在于: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规定于当事人自由意思之中,意思表示的真实与法律行为的效力息息相关,从而使法律行为成为实现意思自治的重要工具和根本手段。而同屑表示行为的“意思通知”虽也表示了一定的意思,其效果却并非取决于意思,而是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所以,意思通知不足以成为意思表示。此外,意思表示皆由当事人自由创设,而意思通知的类型和内容都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参考资料]彭厅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简述保险利益。

[参考答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刚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致保险标

的的不安全而受到损害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害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的场合,体现为经济上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冈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责任利益;在人身保险的场合,体现为人身依附或者信赖关系。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须具有适法性、确定性、计算性和公益性。所谓适法性是指保险利益应当能够构成符合法律要求的利益,并为法律所承认和受法律的保护,合法的利益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但当事人取得的利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确定性是指投保人或者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计算性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唯独具有金钱价值并可以加以计算的,才能构成保险利益。公益性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为社会公益所追求。

人身保险中,除了投保人对自己的身体或者寿命具有保险利益是没有疑问的之外,确认投保人对他人的身体或者寿命有无保险利益,须根据一定的法律原则,或根据利益原则,或根据同意原则,或根据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我国的保险立法和实务基本实行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没有利害关系,但是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存在以下几种情形:(1)本人。(2)家庭成员。但是,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以外,投保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而订立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和认可保险金额的,无效。(3)同意。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有无利害关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4)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主要限于投保人的债务人、投保人的财产或者事务的管理人、投保人的雇员等。

[参考资料]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

二、论述题(每题30分,共60分)

1.试论德国法的物权抽象原则及其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

[参考答案]物权抽象原则是指物权行为理论。物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是物权行为理论的组成部分,该理论为德国学者萨维尼所创立。他认为,交付中的意思表示是独立的意思表示,因而交付是一个独立的契约。当事人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与其完成物权变更的行为是两个法律行为,前者为债权行为,后者为物权行为,二者相分离。由此更进一步则推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即物权行为在原则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债权行为)而独立存在,或者说物的履行行为的效力和结果在原则上独立于债务关系的效力和结果。当原因行为被撤销时,依此原因行为所为的履行行为却不能当然失效,因为当事人之间的物的合意并未失效,物的取得人因而取得的物权不能随之撤销,已为物的交付的当事人只可以向物的取得人提起不当得利的返还之诉。这就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其经典表述即为“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

《德国民法典》采纳了这一理论,根据其法律规定,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债权行为的效力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要发生物权的变动,除债权行为以外,还需要有直接使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动产物权的变动,依当事人的合意及交付而生效,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依当事人的合意及登记的生效,对第三人具有当然的约束力。

至于我国民法是否肯认物权行为理论及其无因性理论,学者的观点不尽一致。我认为我国法律采取的时意思主义与交付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承认物权行为的存在,但并没有明确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首先,我国《民法通则》仿效了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的立法

模式。该法典采取了意思主义与交付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规定按合同取得财产所有权,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其他规定,自财物交付时起产生,如果关于转让物的合同需要登记,则所有权自登记时起产生。我国《民法通则》一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与公示公信原则相联系,可知我国法律承认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而存在。但另一方面,我国《民法通则》又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银行结算办法》规定,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由此种种可知我国法律非常强调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

我认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可使法律关系明晰化,有助于法律适用,并具有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与贸易往来、经济流转的要求是相适应的,而且与民法体系中的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有紧密联系。此外从逻辑上来说,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确实会引致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认识,我国学界在分析很多实际问题时也都有意无意地运用这一理论,所以我认为我国立法不应回避这个问题,应切实地清理各种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肯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但是不能将它绝对化,而要使之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参考资料]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论现代公司机关权力的构架。(注:可围绕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等权力分配机制论述)

[参考答案]现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阐述现代公司机关权力的构架。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在公司运营中,由各机构分别行使不同的权力,同时又对其他机构有一定的牵制,从而保证公司正常运作和合理分配利益。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非常设的权力机关。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股东大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意思决定机关,依据公司法规定的职权,町就公司运营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可分为两类,一是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的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二是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而又常设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构,应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同时,董事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行政事务有管理、决定的权利。对照股东大会的职权可知,公司成立后,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有更换董事的职权,因此,股东大会可作出将董事解任的决议,但是,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董事职务。董事会的决议,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决议违法,可以采取下列救济措施:董事会决议违法,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的诉讼;董事会决议违法并侵犯股东的权利和合法利益,被侵害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会决议违法,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经理是对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有全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向董事会负责。经理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其职权包括: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而又常设的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及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权代表公司,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监事的人选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构成,其中,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职权包括: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机关权力构架是关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重大课题,是围绕着公正与效率的原则来设计的,目的在于保护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防止其滥用权利侵吞公司财产,损害他方当事人利益。

[参考资料]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

三、案例题(每题25分,共50分)

(一)甲男与乙女1993年1月外出打工,同年2月在A市举行婚礼并同居,1994年4月生一女丙。1995年6月甲乙携女回老家办理结婚登记。途中因车祸三人均死亡,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甲男于1993年5月继承其父遗产5万元。甲有弟丁,乙有母戊。丁、戊为5万元遗产归属发生纠纷。

问:1.本案应如何处理?

2.如果甲与乙在举行婚礼前已有配偶,1995年1月甲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本案又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本案中,甲男与乙女之间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对待。

由此,甲男与乙女在1993年2月举行婚礼并同居的时候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因此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那么甲男与乙女之间存在相互继承的权利。1995年6月,甲男、乙女及其女丙在车祸中死亡,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在无法辨明死亡时间先后的情形下,有关司法解释拟制如下:(1)同时死亡的人中如有无继承人者,应推定该人死亡在先。(2)如均有继承人,但辈份不同者,推定长辈死亡在先。(3)如均有继承人,但辈份相同者,推定同时死亡。据此,应推定丙女先死,甲男与乙女同时死亡。

而甲男于1993年5月继承其父遗产5万元,属于事实婚姻期间内的共同财产,故而与乙女共有。又因为,甲男的第一法定继承人为乙女和丙女,而乙女的第一法定继承人则为甲男、丙女和其母戊。那么在两人同时死亡后,甲男在5万元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归乙女所有,乙女死亡:,这部分份额由其尚生存的法定继承人戊转继承,同时,该5万元中乙女所占份额亦由其尚生存的法定继承人戊继承。故该5万元财产皆应由乙女之母戊继承。

2.如果甲与乙在举行婚礼前已有配偶,则在甲于1995年1月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之后,甲与乙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甲与乙在未登记之前,系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生存一方不能以继承人资格继承死者的遗产,只能按照我国继承法的如下规定处理遗产问题:“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社会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而乙女已死亡,故乙女不能获得从甲男继承其父的遗产中分得任何份额。如甲母亦不在世,则甲即没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其弟丁作为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享有该5万元遗产的继承权。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甲伪造乙公司的签章向丙签发票据一张,载明“不得转让”。丁在该票据上为票据保证。

问:1。甲、乙、丁是否向丙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2.如果在伪造签章时仅有公章而无乙公司的法定代表章,甲、乙、丁是否应向丙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3.如丙将票据质押给戊,甲、乙、丙、丁是否应向戊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1.依票据法规定,伪造票据上的签章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这一规定与付款人责任、后手背书人责任等,共同构成了票据伪造的效力原理。其中,对被伪造人、伪造人和真实签章人的效力分别如下:(1)被伪造签章的人自己并没有签章于票据上,也没有授权伪造人代表或代理其签章于票据上,依签章规则,不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不负票据责任。因此,被伪造签章的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2)伪造人伪造的票据或签章,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所以其伪造的票据或签章为无效,伪造人也不负票据责任,但应负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依民法的相应规定,如债权责任。(3)票据上既有伪造的签章,又有真实的签章的,依票据行为独立的原则和依文义负责的原则,真实签章仍为有效,真实签章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因此,甲作为伪造票据的伪造人,乙作为被伪造签章的人均不负票据责任,丁作为该票据的真实签章人应向丙承担票据责任。

2.按照法人签章的规则,法人签章必须具备两项内容:其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印章;其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印章。欠缺其中一项,或其中一项不合要求者,不能构成有效的法人签章。故,如果在伪造签章时仅有公章而无乙公司的法定代表章,则该票据行为不成立或无效,因此,甲、乙、丁都无须向丙承担票据责任。

3.如上所述,甲和乙均不负票据责任,则只需考虑票据质押关系中丙和丁是否向质权人戊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的有关原理,当事人为了担保原因债务的履行而授受票据时,称为“用作担保的票据授受”。此种情形下,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同时并存,先行使何种债权,由债权人自由选择。故如果戊向丙和—厂要求行使票据权利时,丙和丁应向其承担票据责任。

[参考资料]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民商法学04年专业卷

民法部分(100分)

一、回答下列问题(共60分)

1、简述本合同和预约合同(6分)

2、简述地上权和地役权概念与区别(6分)

3、《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80条规定:“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回答下列问题:

(1)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6分)

(2)知识产权与动产在设定质权上存在哪些区别?为什么?(6分)

(3)第80条规定了什么制度?为什么?(6分)

4、合同法第225条规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试分析这一规定的法理基础。(10分)

5、简述无过失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及其对传统侵权责任制度的影响。(10分)

6、简述法人责任、法人投资人责任和法人机关代表人责任联系与区别。(10分)

二、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

1、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提出愿以人民币30万元将房屋卖与丁,丁查阅该房屋登记底簿,产权人为丙之父母,但丙称该房屋已经为其继承,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并到房产部分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起异议,遂起纠纷。

问:(1)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2)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

(3)丁某能否主张善意取得?为什么?

(4)现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5)假如丙丁之间买卖合同有效,丁是否有权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为什么?

2、胡某(21岁)与王某(19岁)一天下午路过邻街的李某家门口,恰好李某饲养的一头母猪在墙边躺卧。胡某便对王某说:“去逗逗它。”王某便拾起一石块向母猪砸去。母猪被砸中后负痛跃起往前猛冲。这时60岁老太太够某正在街上行走,见母猪向她冲来便往街边闪急,将街边一陶瓷摊推翻,损失价值1000元陶瓷。同时,高老太太由于躲闪未及时而被母猪撞倒在地摔伤右腿,花去医药费、住院费等共计2000元。

问:(1)高老太太因闪躲母猪而撞翻陶瓷摊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胡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3)李某对高老太太及其陶瓷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4)若王某用石头砸猪是由于母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高老太太的受伤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5)若王某当时89周岁,高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三、论述题(20分)

为什么民法原则上为私法?并举例说明民法为私法对制定民法典的意义。

商法部分(50分)

一、论述题(20分)

试述现代商法中的交易安全原则。

二、简答题(每题6分)

1、简述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盈余分配的顺序。

2、简述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变造各方当事人法律后果的规定。

3、简述票据保证的效力。

三、案例题(12分)

甲乙丙三人签订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将公司注册资本设定为1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出资3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40万元。公司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出现以下问题和纠纷:

(1)因工商登记机关工作失误,没有将甲登记为公司股东,而将乙的出资登记为60万元,甲能否请求工商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恢复自己的股东地位?

(2)甲虽然约定出资30万元,但实际上并未履行出资义务,甲现请求对公司股利进行分配,而其他股东认为其没有实际出资,所以其没有股东资格,也没有分配股利的请求权,该纠纷

如何处理?

(3)公司设立过程中,甲的30万元出资中有20万为丁所出,两人约定股权的20%由丁行使,对此,乙、丙并不知情。现丁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享有20%的公司股权,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丁的诉讼请求?

民商法学05年专业卷

一、根据民商法原理简答下列问题(15分,15分,10分)

(一)甲因配偶乙和“第三者”丙非法同居而与乙离婚。

1、甲请求离婚赔偿的要件是什么?

2、如甲与乙在结婚时对离婚赔偿额有约定,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侵权,侵害的是何种权利?

(二)甲因交易需要,委托乙代理签发一张5万元的商业汇票。

1、票据行为代理的要件是什么?

2、票据行为代理与民法代理的区别。

3、由票据行为代理说明商事行为主要特点是什么?

(三)甲为乙画肖像画后,将原件给乙,自己留下复印件。

1、甲和乙对肖像画各享有何种权利?

2、甲和乙在行使各自权利时有何限制?

二、论述题(每题30分)

1、试论述物权法定原则,并分析是否应在我国物权立法中规定典权、居住权、优先权、浮动担保和让与担保(请任选两例说明)。

2、试论商事规则和民事规则的异同。

三、案例题(每题25分)

(一)夏某在某商行花4200元买了一款三星A288双屏手机后,发现自己所购手机没有该款正品手机在内地销售外壳上的特殊标记。次日,夏某前往该商行拍下贴在门口上的一张告示:“郑重承诺:手机三包,七天包退,假一罚十”,作为证据。另经有关部门测试认定该手机是假冒产品。于是,夏某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该商行兑现“赔十”承诺。法院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判定被告某商行赔偿原告人民币4.2万元。

问:(1)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假一赔十”的依据何在,为什么?

(2)法院的判决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规定的“退一赔一”是否冲突,为什么?(3)如果夏某“知假买假”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的规定,为什么?

(二)A、B、C为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由公司章程载明和登记机关登记,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D系公司董事长。2003年1月20日A、B、C书面通知D 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D故意拖延不召集。同年4月1日,A、B、C通知D参加公司股东会,D仍不参加。会议上,全体股东一致表决免除D职务,并于次日通知D,要求其五日内移交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印章、财务帐册等文件和财务。因D拒不移交,故A、B、C诉至法院。D答辩:因公司实际到位的45万资金中,除A出资21万外,B未出资,故B无股东资格;又因C出资的24万是由D等8个自然人与C共同出资形成,公司设立时为满足A、B所提公司股东人数不能超过三人的要求,仅登记了C,事实上8个自然人有出资,故应视为公司股东。现A、B、C在未通知大部分股东情况下,召开公司股东会并形成决议有损股东利益,且其召开程序也不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为此,D要求确认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

问:(1)B未实际出资能否行使股东表决权,为什么?

(2)除C外其他8个投资人能否行使股东权利,为什么?

(3)结合本案评述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程序规定的不足之处。

民商法06年专业卷

一、根据民商法原理简答下列各题(第(一)、(二)题各15分,第(三)题10分,共40分)

(一)甲夫未经乙妻同意将家中一价值3万的翡翠以1万低价让与好友丙,丙将它加工为一玉佛(现评估价值为10万)。

1. 何谓家事代理?本例能否适用之,为什么?

2. 丙能否依善意取得规定取得该翡翠的所有权,为什么?

3. 丙能否取得该玉佛的所有权,为什么?

(二)禁治产人甲签发一张5万元的票据给乙,乙背书转让丙。

1.甲、乙所为的票据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2.票据权利转让与普通债权转让的区别。

3.票据权利和普通债权转让是否应受原因行为的制约,为什么?

(三)甲画家以乙为模特画了一组人体和肖像画,并制作成册予以出版。

1. 甲的著作权和乙的肖像权、隐私权等冲突时如何处理,为什么?

2. 如果甲的行为对乙的肖像权、隐私权同时构成侵害,乙就其精神损害,应如何请求赔偿,为什么?

二、论述题(每题30分,共60分)

(一)试论债的相对性原则,并结合债之效力变化的情形举两例分析该原则是否被突破。(二)结合我国1994年公司法相关规定比较各类公司资本制度的利弊。

三、案例题(第(一)题30分,第(二)题20分,共50分)

(一)甲因与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将一块名牌手表抵押给乙,并在当地公证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甲与丙之间发生买卖关系,甲又将该表交付给丙予以质押。而丙因急需用钱擅自将该手表转让给丁。问:

1. 就同一动产是否可“先押后质”、“先质后押”,为什么?

2. 本案中乙、丙同时向甲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如是“先质后押”,乙、丙同时向甲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3. 如果丙将该表转让给丁,丁能否以善意取得阻却乙行使优先受偿权,为什么?

4. 结合本案例评析我国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

(二)甲以所承包鱼塘中的鱼,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意外险。在保险期间,附近的丙厂发生意外事故,排放了有毒的污水,该有毒污水流到甲的鱼塘,造成鱼塘的鱼全部死亡。问:

1. 假设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未向甲赔偿前,甲与丙达成协议放弃对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乙是否还可向丙行使代位权?乙是否可向甲拒付保险赔偿金?

2. 假设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未向甲赔偿前,甲与丙达成协议放弃对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乙不知情向甲支付保险赔偿金。乙还能否向丙行使代位权?乙是否可向甲追回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3. 假设保险事故发生后,乙向甲支付保险赔偿金。但甲未经乙同意,与丙达成协议,放弃对丙的损害赔偿权。乙还能否向丙行使代位权?乙能否向甲请求返还保险赔偿金?

4. 假设甲与乙签订保险合同后,保险事故发生前,甲与丙约定:如丙的行为造成甲损失,甲愿放弃对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事故发生后,乙能否向丙行使代位权?甲是否还能向乙请求保险赔偿金?

民商法学07年专业卷

一、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80分)

1. 隐私权及其基本内容。

2. 简述无因管理和无权代理及二者区别。

3. 什么是遗嘱,某作家立遗嘱将其作品署名权等全部权利转让给其在国外留学的女儿是否有效?为什么?

4. 简述有限合伙及其有限合伙人权利限制。

5. 简述继续履行合同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要件。

6. 简述教唆、帮助他人侵权的责任的承担。

7. 简述保险利益及其与保险合同的关系。

8. 简述商行为外观主义,试举两例说明。

二、案例分析(每小题20分,共40分)

1. 案例一:王兰16岁,一天她到某公司以3500元购买了一台电脑,他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要求公司退款,而王兰提出她作临时工,可以自食其力,不愿意退货。问:

(1)王兰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2)如果王兰是一名在校中学生,其父母的退款要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3)如果该公司卖出该电脑后觉得后悔,提出该售货员并未被授权出卖该物,属于越权,据此主张买卖无效,是否合法?

(4)如果王兰购买时带钱不够,留下3000元,并约好第二天带1000元取走该电脑,但电脑当夜被盗,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2. 案例二:A公司与B公司共同发起设立C公司。2000年1月至2001年9月间,A 公司承包经营C公司,约定C公司在承包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由承包人A公司负责承担。2001年9月15日,C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意A公司提出的终止承包合同的申请;同时,对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作出决定,会议纪要涉及债权债务的内容为:“A公司在经营期间所欠王某债务51万元,由A公司负责偿还。”A公司同意支付该欠款。2001年10月,C公司出具一张证明给李某,内容为“王某:截至2001年10月我公司欠你材料货款51万元,请核实。”2003年9月,C公司被宣告破产,王某向清算组申报了债权。2003年10月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王某的债权未获清偿。故现在王某起诉A公司,要求其偿还所欠货款51万元。问:

(1)A公司承包经营C公司是否合法,为什么?

(2)在该案中,C公司所欠王某的51万元债务由C公司承担,还是由A公司承担,说明理由。

假如王某之债务应由C公司承担,在C破产后,C公司没有足够资产偿付王某债务,王某欠债务如何处理?为什么?

(3)假如王某之债务应由C公司承担,如果在破产还债程序终结后,发现破产人隐匿价值100万的资产,王某的债务能够得到清偿吗?他应当通过什么程序获得救济?

三、论述题(请从两道题目中选择一道,30分,注意:只要做一题)

1. 试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例,说明债权和物权各自成立的条件不同和对权利人的影响。

2. 试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又称一体保护)原则的基本内容和在民法中的地位、意义。

民商法学08年专业卷

一、简答题(共四题,共50分)

(一)甲欠乙10万届期不能偿还却放弃赠与债权。(15分)

1、乙对甲实施的放弃赠与债权行为能否撤销,为什么?(5分)

2、债权人撤销权与可撤销行为所生之撤销权有何区别?(5分)

3、我国《物权法》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适用债权人的撤销权?(5分)

(二)林某因遗失一块有纪念价值的手表而悬赏拾得人。(共15分)

1、简述拾得人主张林某履行相关义务的请求权基础和例外情况。(5分)

2.拾得人如将该表有偿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应如何处理?(5分)

3.简述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物主请求受让人返还原物的二年期间性质。(5分)(三)某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王某因病死亡。(共10分)

1.其法定继承人(非公司股东)在何种条件下可承受股权成为股东?(5分)

2.继承人成为股东如超过公司法规定50人上限可否,为什么?(5分)

(四)A演员在其组织的义演中朗诵B作家公开发表的诗歌。(10分)

1、A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侵权,若不构成侵权A与B分别享有何种权利?

2、A享有的权利法律规定的保护期有多长?(5分)

二、论述题(共两题,各题30分,共60分)

(一)论商事立法的模式选择。

(二)论法律行为的成立于生效。

三、案例题(共两题,各题20分,共40分)

(一)某年9月,甲乘乙(A公司职工)所驾出租车外出开会。途中,乙驾车车速较快,在其欲进入高速公路时,前面丙(B公司职工)所驾集装箱卡车因发现走错路,正缓慢倒车,乙避让不及,导致两车相撞,甲脸部受到较重伤害,治疗一月后才能工作。现经交通事故认定。甲无责,乙为20%责任,丙为80%责任。各方多次协商无果。为此甲诉至法院。根据民法原理和有关规定回答如下问题:

1、甲诉乙的索赔请求权基础有几项,为什么?其有何主要不同?(8分)

2、乙和丙是否对甲成立共同侵权,为什么?(6分)

3、甲能请求哪些方面的赔偿,为什么?(6分)

(二)甲公司为了开发新产品向乙银行贷款100万,以厂房抵押担保。在开发过程中因意外火灾导致该厂房灭失。后因公司经营失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此,甲被宣告破产。清算结果:保险公司理赔为90万,其他资产和应收债权为50万。欠丙、丁货款各20万,应支付工资总额为20万,为收取债权花费2万,破产费用为5万。根据民商法原理和有关规定回答如下问题:

1、以上哪些款项可纳入破产财产,为什么?(8分)

2、我国《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如何排列?(6分)

3、基于现行法律当抵押权行使与职工工资偿还有冲突时应如何处理,为什么?(6分)

09民商真题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80分)

1、简述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的联系和区别。

2、简述债务与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3、简述法定的债权债务概括移转。

4、简述我国合同法上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

5、简述最高额抵押权及其特点。

6、简述附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的联系与区别。

7、简述我国婚姻法上的夫妻财产制。

8、简述破产法上的抵销与民法上的抵销的区别

二、案例分析题(20分)

【案情概要】甲、乙、丙三个公司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甲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占用公司51%的股份,乙以专利技术出资,占有公司30%的股份,丙以货币出资,占有公司19%的股份。

A公司成立后三年因无力偿还B公司债务,而被B公司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审查查明以下事实:(1)甲在A公司成立后并没有将其出资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到A公司名下;(2)乙公司出资的专利技术虽然已经过户登记到A户名下,但该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额;(3)丙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货币全部注入公司;(4)A公司成立后一年,甲将其股份转让给了丁。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三方设立公司时,其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甲没有完成出资义务,当B公司起诉A公司时,究竟是甲还是应当由丁承担补交出资责任?

3、乙由于出资不实,除了应当承担补交出资外,甲、丙、丁是否对此有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4、如果A公司章程规定,首次出资额为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交足。那么A公司在经营两年内,发生了亏损,而股东的其余部分出资依然没有缴足,是否有义务缴足?并说明理由。

三、论述题(每题25分,共5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如下规定:

第9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结合上述规定,论述我国物权法上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原则。

2、阅读一下法律规范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应对该他人负赔偿之责任。”

某部民法典第*条规定:第一款“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第二款“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2008)》第二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名誉、肖像、隐私、物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以上法律规范,评述我国制定侵权责任法,就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应采取怎样的立法模式?并论证理由

华政导师信息

杨兴培,男,汉族,现为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研究 生导师组组长,刑法学、犯罪学,开设的课程有:刑法学总论研究、刑法学分论研究、中国刑法史、刑事疑难案例评析、刑法的前沿问题研究。 王恩海,男,现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刑法教研室教师,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参编《中国刑法理论前沿问题研究》、《中国法律文书学》等多部著作。 李翔,男,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博士后出站,华东政法大学比较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硕士研究生导师 叶慧娟,女,200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华东政法 大学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上海禁毒法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 张勇,男,华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刑事法律与司法研究所所长,刑法学 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刑法理论、经济刑法、能源环境刑法及其他民生刑法问题。 于改之,女,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东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客员研究 员,华东政法大学日本刑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经济刑法、比较刑法,尤其关注“刑法与民法的交错”之研究。 卢勤忠,男,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现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对金融刑法、商业贿赂和刑事政策有专门研究。 何萍,女,教授,1970年生。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刑法学的教学与研究。获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

王俊民,男,1955年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诉讼法的教学和研究。 叶青,男,1963年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从事刑事诉讼法的教学与研究。获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 刘宪权,男,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全国金融检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高校一流学科刑法学科的学科带头人,上海市优秀本科教学团队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郑伟,男,1956年生。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 事刑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兼任国际刑法协会中国分会理事,中国比较法学会理事等。 薛进展,男,1956年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刑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国际公法历年试题

国际公法试题 1.确立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 )。A. <<联合国宪章》 2. 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标准之一是(DD. ((日内瓦公约》 3. 一个国家准许外国人离境的条件,首先是该外国人必须已经)。 B. 履行了当地的义务 4. 确立南极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是)。D. ((南极条约》 5.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A. 通过制度 6. 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A.1903 年 7. ((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使用中"的界定是( )。B. 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 小时止 8. 以下哪类使馆人员在接受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 )A. 使馆的外交人员 9. 在传统国际法理论中.一国对他国进口商品征收高关税,限制商品进口的行为,引起他国的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B. 反报 10.国际法院对联合国大会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的意见是)。A. 咨询意见 L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各国公认,这意味着( )。 A 一国不能创造国际法弘一国可以创造国际法 2. 联邦国家属于( )。 B. 复合制国家已被保护国 3. "归化"是指通过( )程序取得国籍。c. 申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 )。c.从领海基线至其外部界线距离 5. 人类历史上第一种成功飞离地面的载人工具是( )。B. 热气球 6. ((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使用中"的界定是( )。 B. 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 后24 小时止 7。我国条约缔约权由( )行使。A.国务院 8. 没有签署条约的国家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是( )。A. 如人 9.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的保留方式是( )。B.书面 10.区域性国际组织在解决区域内国际争端时,采取执行行动之前,须经( 忖lt 准。 B. 联合国安理会 1.最早将西方国际法著作翻译成中文的中国人是( )。B. 丁题良 2. 联邦国家属于( )。B. 复合制国家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对于因为( )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 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c.政治 4. 一国依条约同意为另一国的利益而不在其国境上的特定地点建立军事要塞,这种对领 土主权的限制称为)。B. 国际地役 5. 最早把大陆架作为法律概念提出的是)。C. 美国总统杜鲁门 6. 对于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事 项,由( )专属管辖。c.船旗国或有关人员所属国 7. 派遣国在正式任命使馆( )前需征得接受国的同意。B. 武官 8. 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有)。C. 51 个 9. 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首要的机关是( )。D. 安理会 10. 第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际法院法官是( )。D. 倪征噢1. 18 世纪末首次将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国际法的学者是( )。B.边沁 2. 联邦国家属于( )。B. 复合制国家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对于因为( )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 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C. 政治 4. 一国依条约同意为另一国的利益而不在其国境上的特定地点建立军事要塞,这种对领 土主权的限制称为( )。B.国际地役 5. 最早把大陆架作为法律概念提出的是( )。c.美国总统杜鲁门 6. 对于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 事项,由( )专属管辖。C. 船旗国或有关人员所属国 7. 派遣国在正式任命使馆( )前需征得接受国的同意。B.武官 8. 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有( )。C. 51个 9. 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首要的机关是( )。D. 安理会 10. 第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际法院法官是( )。 D.倪征( 日+ 奥)( y u 三声〉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 分,共20 分,每题至少有一项答案正确,多选 或少选均不得分) 1 1.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 ) A. 国际法主体的增加 B. 国际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扩大 c.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D. 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寨 12. 甲国和乙国合并成为丙国,则下列选项中属于丙国政府应该继承的债务的有( )。 A. 甲国政府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B.甲国政府关于甲国南方省水利项目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13. 外交保护的条件包括(。 A. 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困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侵害 B. 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 有所在国的国籍 D. 受害人须已用尽当地救济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 14. 国际人权法的保护对象包括( )。 A. 公民和政治权利 B.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C 民族自决权D.环境权 15. 国际法上引渡的程序一-般包括)。 A. 提出引渡请求 B. 被请求国的审查 c.引攘的执行

国际公法试题及答案

国际公法试题答案 一、单选题(共20个题,每题1分,总共20分) 1.外国人可以享有国民待遇的权利是( C ) A.选举和被选举权 B.担任政府公职的工作权 C.民事权利 D.成为军人的权利 2.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各国可以( C ) A.将月球据为己有 B.在月球进行战争 C.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和天体 D.先占天体 3.外国船舶在别国领海的唯一权利是享有无害通过权,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无害”一词的含义是哪项( B ) A.不违反国际惯例 B.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 C.不损害其他国家的领海航行权 D.不违反沿海国的法律规章 4.W因为沿海国,V国因其未发表任何关于大陆架的法律或声明并且未在大陆架上进行任何活动,在W国不知道的情况下,在W国毗连区海底进行科研钻探活动。下列判断哪个是正确的?( D ) A.根据海洋科研自由的原则,V国行为合法 B.因W国从未提出大陆架的主张,V国行为合法 C.V国行为非法,应当立即停止但无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试大论坛 D.V国行为非法,应当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下列关于大陆架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C ) A.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B.国家对其大陆架的资源具有主权权利及相应的管辖权,但它又不属于国家的领土,国家对其大陆架不具有领土的完整主权,大陆架上仍允许他国保持某些权利,且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C.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但这种权利不是专属的

D.大陆架不仅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其领海之外的延伸,而且是该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 6.八角岛是位于乙国近海的本属于甲国的岛屿。40年前甲国内战时,乙国乘机强占该岛,并将岛上的甲国居民全部驱逐。随后乙国在国内立法中将该岛纳入乙国版图。甲国至今一直主张对该岛的主权,不断抗议乙国的占领行为并要求乙国撤出该岛,但并未采取武力收复该岛的行动。如果这种实际状态持续下去,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D ) A.根据实际统治原则,该岛在乙国占领50年后,其主权就归属乙国 B.根据时效原则,该岛在乙国占领50年后,其主权将归属乙国 C.根据实际统治和共管原则,乙国占领该岛50年后,该岛屿主权属于甲乙国共有 D.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即使乙国占领该岛50年后,该岛屿主权仍然属于甲国 7.甲国人兰某和乙国人纳某在甲国长期从事跨国人口和毒品贩卖活动,事发后兰某逃往乙国境内,纳某逃入乙国驻甲国领事馆中。兰某以其曾经从事过反对甲国政府的政治活动为由,要求乙国提供庇护。甲乙两国之间没有关于引渡和庇护的任何条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制度,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D ) A.由于兰某曾从事反对甲国政府的活动,因此乙国必须对兰某提供庇护 B.由于纳某是乙国人,因此乙国领事馆有权拒绝把纳某交给甲国 C.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乙国领馆可以行使领事裁判权,即对纳某进行审判并做出判决后,交由甲国予以执行 D.乙国可以对兰某的涉嫌犯罪行为在乙国法院提起诉讼,但乙国没有把兰某交给甲国审判的义务 8.下列关于国籍的表达,哪一项是正确的?( A ) A.国籍实质上是一种公民资格,表明个人对特定国家的隶属关系 B.一个人取得某一国家的国籍,只有依法纳税,才能受其管辖和保护 C.国籍的主要作用是在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一般的、临时的、表面的法律联系 D.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即是本国人,否则即是外国人 9.根据国际法学理论,下列关于国际法的说法哪个是错误的?( D ) A.国际法具有强制力,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行动来实现 B.国际法具有强制力,依据一般认为是产生于国际交往和发展需要的、国家之间的协

厦门大学考研民商法历年试题(附赠某师兄厦大民商法考研的经历总结)

https://www.sodocs.net/doc/0f1449381.html,/list-23这个网址有些免费资料 2003年 一、名词解释(3分一题) 意思能力消灭时效物上请求权缔约过失转继承商合伙绝对商行为公司公基金、票据追索权人寿保险 二、简答题。(8分一题) 表件代理的构成要件极其效力 简述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权的条件 简述占有与所有权的区别 简述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简述公司债与股份的异同点 三、论述题目(15分一题) 论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论述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联系与区别 论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与其他类型公司的法律特征 四、法条评析15分 票据法第10条第一款 五、案例分析。 很简单,所以没打。 综合卷 一。名词解释(4分一题) 人文主义法学派公理性原则形式正义立法监督法的秩序性辩论原则 诉讼权利能力财产保全司法协助 二。简搭题(10分一题) 简述法律调整利益的基本途径 如何理解法不禁止即自由 简述法制统一性 简述除权判决的概念及其法律效力 简述执行根据的概念及其种类 三论述题(20分一题) 论法治和法律工作的职业性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四。案例分析(略) 厦门大学2004年民商法专业试题(综合卷+专业卷) ———法理学与民事诉讼法学 一,名词解释 当事人恒定辩论原则法典编撰责任能力集团诉讼财产保全 二、简答题 简述当事人陈述制度简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建树法制统一性简论“恶法亦法” 三、论述题 论民事再审制度完善 论权利和权利 四,案例分析题(略)

———民法学与商法学 一、名词解释 公司章程法定资本制亲权和监护自助行为债务承担邻接权 二、简答题 简述合伙法律特征 简述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律特征 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简述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继承法上体现 三、论述题 论民法适用原则 论人格及其保护 四、法条分析 《公司法》第11条(具体内容可以自己去查找) 五、案例分析(主要考担保法,担保法很有现实意义,后来者应该多看看) 案例一: 甲、乙、丙、丁四个人 甲向乙借钱10万快,将自己的家用电器作为抵押,并与乙订了抵押合同,但没有登记 之后,甲又向丙借钱10万快,将已经作为抵押了的家用电器转移丙战友,作为质押 后来甲经营失利,无力偿债。其间,丙把家用电器损坏,交由丁修理,修理费用2万块,丙没有支付2万块修理费,丁留置该家用电器,请问: 1)、甲、乙之间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丙之间质押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丁能否留置该家用电器?为什么? 4)、乙、丙、丁之间如何就该家用电器受清偿?为什么? 案例二、 甲、乙、丙三人,牛1、牛2、牛3三头牛原来是甲所有的。甲将三头牛卖给乙,共1万块,乙 向甲支付了3000块钱的定金,余额1年之内还清,同时甲保留对三头牛的所有权,直到乙全 部清偿1万块为止。甲把牛1转移给乙占有,同时,甲告知乙,牛2、牛3已经租给丙使用,丙 的租期为一年, 甲同意。后来,乙在使用牛1一个月后,牛1被雷丁劈死,请问: 1)、牛1损失有谁承担? 2)、如何认识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租赁给丙的租金归谁 所有?为什么? 3)甲、乙之间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 考研总结 计划了很久,还是写写吧。

华政2011教材参考

附1:201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初试科目

附2: 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参考书目 020205产业经济学:《西方经济学》高鸿业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三版);《现代西方经济学简明教程》尹伯成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

030101法学理论:《西方法律思想史》徐爱国、李桂林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法理学导论》徐永康主编、顾亚璐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法理学专论》徐永康主编、苏晓宏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030102法律史:《中国法制史》王立民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中国法律制度史》丁凌华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外国法制史》(第四版)(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何勤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外国法制史》何勤华、李秀清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0301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宪法学》童之伟殷啸虎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沈福俊邹荣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030104刑法学:《刑法学》刘宪权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补充修改规定。 030105民商法学:《民法学》(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彭万林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或《民法学》高富平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许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近两年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辑出版的复印报刊资料;《商法学》(高等政法院校教材)覃有土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或《商法教程》(第二版)顾功耘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030106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叶青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刑事诉讼法学教学研究资料汇编》(第一辑2000—2005年)叶青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民事诉讼法学》江伟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民事诉讼法案例与图表》叶青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诉讼证据法学:指引、案例与文献》叶青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侦查学》杨正鸣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侦查学原理》杨正鸣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 030107经济法学:《经济法教程》(第二版)顾功耘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商法教程》(第二版)顾功耘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新编金融法学》唐波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证券法教程》吴弘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经济法部分,《民商法学》商法部分。

国际公法试题及答案

国际公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 )范畴。 A.国际刑法 B. 民法 C. 任意法 D. 国际强行法 2.“归化’’是指( )取得国籍。 A. 因出生 B. 因婚姻 C. 因申请 D. 因收养 3.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人是( )。A. 林则徐 B. 严复 C.丁韪良 D.张之洞 4.使馆馆舍可用于( )。 A. 保护政治犯 B. 关押本国人 C. 关押犯罪的侨民 D.开展使馆职务工作 5.领事馆是( )。 A. 全权外交代表机关 B. 使馆的组成部分 C. 临时使团 D. 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 6.人类第一次飞离地面的工具是( )。 A.飞机 B.热气球 C. 人造卫星 D.航天飞机

7.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 )。 A. 24海里 B.30海里 C. 从领海基线至其外部界线距离24海里 D.6海里 8.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有( )。 A.189个 B.180个 C. 51个 D.60个 9.国际法上的国家有四个构成要素,其中的核心要素是指( )。 A. 主权 B.政府 C. 领土 D. 居民 10.确定现行南极法律制度的主要条约是( )。 A.《纽约条约》 B.《东京条约》 C. 《南极条约》 D.《海牙条约》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每题至少有一项答案正确,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下列行为中,能够作为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资料的有( )。 A.国家的内部行为 B.国家的外交实践 C. 国际组织的实践 D.跨国公司的行为 2.下列行为中,属于国家行为的是( )。 A.驻外记者在国外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

国际法术语名词解释

一、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Archipelagic sea lane passage群岛海道通过p.332 2.straight baseline直线基线p.307 3.exclusive economic zone专属经济区p.319 4.Martens clause 5.jus cogens强行法p.41 6.condominium共同管辖权 7.neutralized states中立国p.77/p.700 8.the sector principle扇形原则 9.attaches附属国/添附 10.natural prolongation principles自然延长原则 11.pacta sunt servanda约定必须遵守批p.209

12.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有效原则 13.par in parem non habet jurisdictionem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14.accretion添附p.286 15.jus sanguinis血统主义p.117 16.rebus sic stantibus 17.retortion报复 18.extra territorial asylum领事庇护、域外庇护 19.a delict jure genetium 20.treaty-contracts 21.international comity国际法院 22.Drago Doctrine

23.trust territories 24.cession割让p.287 25.jussoli 26.signature ad referendum暂签p.198 27.continental shelf大陆架p.321 28.Westphalia Congress维斯特法利亚国会/立法会 29.Diplomatic Corps外交团p.243 30.the legation premises使馆(外交人员的经营场所) 31.nuncios 32.the peaceful co-existence principle和平共处原则p.50 33.non-belligerents不交战者、中立者

华政考研法学综合出题规律及解题指导

华政考研法学综合出题规律及解题指导PS 相当\-重要作者:陈青 一、答题方法 1、概念题的作答 1]概念题的出题目的在于考查你对一个概念的理解程度,表达一个概念,在逻辑上应该说明其内涵与外延。 2]内涵的表达由两个部分构成,即定义与特点。定义即简要阐述此概念基本涵义,特点便是从内涵的角度对此概念进行界定。 3]外延的表达是由所描述的概念的种类形成,即一个概念所包括的范围在类型上的说明。 4]但是一个概念要做到如此多的解释,需要大量时间,也需要大量版面,在研究生考试中全部进行全面解释显然是不合适的,那么华政法学综合的概念题作答如何对其进行取舍呢?A如果一个概念定义、特点、种类加在一起占时占版都不多,那么可以全部写入。 B如果不行,那么,首选的是定义加种类,需要注意的是种类可能在教材中有多个分类,那么选择最重要的一种分类作答。 C如果没有种类,或是你不记得了,那么写概念的定义加特点。 5]答概念题时,也须对答案进行分点写,如:(1)定义;(2)点(3)点。 2、简答题的作答 1]简答题主要是为考查识记知识,所以原则上答出教材所述即可。 2]答题方法:首先针对题目中的重要名词做出解释,然后再列小点答出知识点,并对各个知识点做出简单解释,例如06年题“简述税法的构成要素”,答法是:(1)解释什么是税法构成要求(2)然后分点列出税法的各个构成要求并做简单解释。 3、辨析题的作答 辨析题主要是判断观点的正误并做解释,但是也偶尔直接要求辨析两个名词的题。 1]直接判决正误,当然如果是部分正确部分错误的观点要指明哪里正确哪里错误; 2]辨析:在辨析过程中,一般步骤是首先指出一个题目所弄错的知识点并对该知识点进行阐述,然后针对题目的情况进行辨析分析观点的错误,最后总结出答案指明题目中情形的真实性质。如08年题:要约人甲向受约人乙发出要约,他想把一套房子送于乙。有的观点认为这是一种无偿民事法律行为,你的观点是什么,请说明理由。 其答法就是:答:1]错;2]此观点弄错了知识点为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涵义与关系,阐明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涵义;3]题目混淆了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阐明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4]具体辨析题目中的情形,分析其观点错误; 5]总结该行为的真实涵义。 4、论述题的作答 由于综合课不同于专业课,其论述题也限于教材,并非开放式的题目,所以综合课论述题的作答方法本质上是简答题的扩大化,即按照简答题的方法作答,但是在答题时要注意在每个项目点下要附加一点丰富的解释或是阐述,以体现其论述性。 二、超纲题问题 考生还有很大疑问的是超纲题。确实,这是困扰广大考生的一个比较大的问题。超纲题本身超出了指定教材的范围,对考生的作答构成了障碍,因此,为了解决这种障碍,急需解答两点:

国际公法期末试题及答案一、二

国际公法试题及答案一 一、填空题 1.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有▁▁和▁▁。 2.国际法的制定者是▁▁,没有统一的▁▁来制定、颁布法律和法令。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 4. ▁▁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现代国际法主体的观点,已为国际法学界普遍接受,而▁▁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实际上已得到国际上的普遍承认。但是▁▁、▁▁都不能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5.国际法上的国家,具有区别于其他非国家实体的四个条件:▁▁、▁▁、▁▁和主权。 6.国家的类型包括单一国和▁▁、独立国和▁▁,此外还有▁▁。 7.国家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四项:独立权、▁▁、▁▁和▁▁。 8.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享有▁▁。 9.国际法上的承认,主要有对▁▁的承认和对▁▁的承认两种。 10.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和国际组织的继承。 11.国家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和▁▁是引起国家责任的原因,国家责任是一种▁▁。国家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2.国家领土包括▁▁、▁▁、▁▁及底土。领土主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及▁▁。 13.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可以要求从测算其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海里的领海和不超过▁▁的毗连区。

14.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海自由包括▁▁、▁▁、▁▁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准许的人工岛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15.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而取得,另一种是因▁▁而取得。国籍的丧失可为▁▁和▁▁两种。 16.根据国际实践,各国对外国人待遇,常见的有以下原则:▁▁、▁▁、差别待遇原则和▁▁。 17.在国际法上,国家▁▁引渡罪犯的义务。因而,引渡是根据▁▁进行的。庇护是国家的▁▁行为。引伸于国家的▁▁。 18.国内的外交机关有:▁▁、▁▁、外交部门。一国派驻国外的外交机关有常设的机关和▁▁。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分为▁▁、▁▁、▁▁三级。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事馆馆长分为四级:▁▁、▁▁、▁▁、▁▁。 19.对一个国家来说,缔约权必须由统一行使。条约的缔结程序,一般说来包括:▁▁、▁▁、▁▁和▁▁。关于条约的遵守,有一项古老的原则,叫“▁▁”。 20.缔约条约的▁▁有权解释条约,因某条约、公约或宪章而创设的国际组织,有权解释之。 21.联合国的重要机关有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秘书处。 练习题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惯例) 2.国家:机构 3.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2017华东政法法学考研真题及参考答案:简答题第3题

2017华东政法法学考研真题及参考答案:简答题第3题 下面是为你收集的2017华东政法法学考研简答题第3题真题及答案,欢迎浏览。 科目代码:801 考试科目:法学综合 考试日期:2017年12月25日下午 一、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56分) 3.简述国家权力配置遵循的宪法原则。 【参考答案】 答:(1)权力分配与制约平衡原则(2分) 这是近现代西方宪法普遍遵循的一条配管国家权力的原则,主要适用于国家权力的横向配置。西方宪法都遵循了权力分立制约平衡原则。其中美国宪法是贯彻三权分立、制约平衡的典型。 权力分立与制约平衡原则中是包含着一些合理的和进步的因素的,社会主义国家并不一般地否定这个原则。社会主义所坚决反对的,只是不顾本国基本情况,照抄照搬三权分立那一套的主张。我国现行宪法在权力配置方面贯彻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权力不过分集中原则,实际上已经吸收了权力分立原则中的合理成分。 (2)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原则(2分)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直接规范我国国家权力横向和纵向配置的最主要宪法原则。我国《宪法》第3条的规定调整了人民和国家机关的关系、人民代表机关与同级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规范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不过,在国家权力纵向配置方面,中央与普通行政区域的相互关系模式是基本模式,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相互关系模式是基本模式的一种修正型,而实行“一国两制”的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出现则在我国横向和纵向配置国家权力两方面都构成对基本模式的一种例外和必要补充。 作为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一个必要补充,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原则也是我国现行宪法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权力不宜过分集中。权力过分集中,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因此,我们国家可以而且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同时在这个前提下,对于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武装力量的领导权,也都有明确的划分,使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能够协调一致地工作。

华东政法大学 刑法学考研参考书目

华东政法大学 刑法学考研参考书目 614刑法学: 《刑法学》刘宪权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犯罪构成原论》,杨兴培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补充修改规定;研究生入学考试时六 个月以前的有关司法解释。 804法学综合(含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诉 讼法学、经济法学)。 法理学部分: 《法理学导论》徐永康主编、顾亚璐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一、四、六、七、十、十二、十七章。 法律史部分: 《中国法制史》王立民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二章第 一、二 、三节,第七章第二、三、四节,第十三章第一、二、三节; 《外国法制史》(第四版)何勤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 四章、第九章。 宪法学部分: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 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 ,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国际公法历年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请将选择的正确答案填入括弧内,每题2分,共20分) 1.依国际条约规定,向所有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称(D)。 A.国际运河 B.界河 C.多国河流 D.国际河流 2.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首要的机关是(D)。 A.联合国大会 B.国际法院 C.托管理事会 D.安理会 3.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各国可以(C)。 A.将月球据为已有 B.在月球进行战争 C.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和天体 D.先占天体 4.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在(A)。 A.1903年 B.1783年 C.1918年 D.1957年 5.各国军舰在公海上可命令从事海盗行为的嫌疑船停船而对其实行(A)。 A.登临检查 B.武力攻击 C.紧追 D.诉讼 6·国际上规定废弃将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的第一个公约是(B)。 A·1907年海牙和平公约B.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C·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D.1968年日内瓦公约 7·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全面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文件是(B)。 A·《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B.《世界人权宣言》C.禁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D.禁止和惩治种族隔离罪公约 8.条约的缔结程序之一是(A)。 A·认证条约约文B.保留C·修正D.终止实施 9.确定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文件是(A)。 A.《联合国宪章》 B.万隆会议最后文件C·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D.《给予殖民地人民独立宣言》 10.各国在大陆架上有(B)。 A·建造人工岛屿的自由B.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C开发资源自由D.建立法律之自由 二、多项选择题(请将选择的正确答案填入括弧内,多选少选均不得分,每个2分,共10分) 1.确立外国人待遇的原则有(ACD)。 A.国民待遇 B.超国民待遇 C.互惠待遇 D.最惠国待遇 2.外国船舶在领海中实行以下行为属非无害行为(ABCD)。 A.捕鱼 B.收集情报 C.起落飞机 D.进行军事行动 3.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ABD)。 A·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C·联大决议D.一般法律原则

华政民商法真题00-09及答案

民商法历年真题(2000-2009) 民商法学00年专业卷 一、区别题(请解释名词并说明其主要区别或区别意义。每题6分,共30分) 1.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2.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3.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 4.期待权与既得权 5.过失相抵与损益同销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列举三种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业,并说明不得附条件的理由。 2.简述附随义务的特征与意义。 3.债权、不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为什么? 三、试论中国民法法典的基本思路。 四、案例题(20分) A市甲公司从B市乙公司购买电脑100台;由乙于20日后送货上门。甲欠同市丙公司债款,久久不还。当此批电脑运至A市时,被丙所派人员以欺骗手段截留以抵债款。甲因未收到电脑,请求乙继续履行,并赔偿相关损失。而乙则认为已依约履行完毕,双方发生争议。经查,乙的司机在未认真核实收货人身份的前提下即予交货。 请根据民法原理评析本案,并阐明理由。 民商法学01年专业卷 一、区别题(每题6分,共30分) 1.合成物与聚合物 2.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 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4.要约撤销与要约撤回 5.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证券债权质与普通债权质的异同。 2.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3.试述隐名代理。 三、论述题(20分) 依物权法理论谈我国物权立法应有的宗旨。 四、案例题(20分) 甲、乙两人系某高校硕士生,同住一个寝室,合用电脑一台。甲向美国某大学申请留美奖学金,并将此事告知乙,美方向甲发出电子邮个,邀请甲赴美国留学,恰巧甲不在,乙出于忌妒擅自拒绝了美方的邀请。数日后,甲发电子邮件向美国询问,美方告知甲知其申请美方美发函邀请并遭拒绝,故不再考虑。由此,甲、乙之间发生争执。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本案。 民商法学02年专业卷(民法部分) 一、区别题(解释名词并说明其主要区别或区别意义,每题6分,共30分) 1.不安抗辩与检索抗辩

国际法考试试题及解答

国际法考试试题及解答

国际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C A.善意原则 B.国际道义 C.条约必须遵守 D.主权平等[C] 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A A.领域管辖 B.国籍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A] 3.1907年,厄瓜多尔的外长提出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这被称为B A.有效统治原则 B.托巴主义 C.威尔逊主义 D.艾斯特拉达主义 4.《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C A.确认 B.放弃 C.冻结 D.重申 5.空间物体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物体报告给C A.联合国外空委员会 B.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C.联合国秘书长 D.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6.在我国,外交代表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为B

A.外交代表到达接受国的日期 B.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 C.外交代表经接受国同意的日期 D.外交代表经派遣国正式任命日期 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空B A.享有无害通过权 B.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C.享有“两项自由” D.享有“五项自由” 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禁排区是D A.距海岸50海里以内海域 B.距海岸100海里以内海域 C.距海岸150海里以内海域 D.所有海域 9.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A A.国家之间的关系 B.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C.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D.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10.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国际条约是A A.1966年的《外层空间条约》 B.1968年的《营救协定》 C.1972年的《责任公约》 D.1979年的《月

华东政法大学考研模拟题法综卷(一)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法综模拟试题(一) 一、简答题(每题8分,共56分) 1.西方国家法治的生成条件有哪些? 2.简述普通法系的特点。 3.简述我国政党制度建设的基本内容。 4.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5.简述民法上的财产应当具备的条件。 6.简述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 7.价格监督检查的类型有哪些? 二、辨析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重要原则,指的是礼不适用于庶人,而刑不适用于大夫以上的贵族。试辨析正误并说明理由。 2.有人说,人权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请评析这种观点并说明理由。 3.某甲至某超市,将超市内一箱方便面的包装打开,取出一盒方便面,并将超市出售的手机一部放入其中,然后带着该箱“方便面”带至收银台付款,声称购买“一箱方便面”。超市收银员检查后未发现异样,某甲付款后迅速离开,在超市门口被观看监控的保安抓住,扭送至公安机关。经侦查,公安机关认为某甲构成盗窃罪。试辨析此观点并说明理由。

4.在上海工作的莆田人甲回乡探亲,同事乙托其代为采购龙眼100斤,馈赠亲友。甲回乡后,恰遇朋友龙眼种植大户丙请求代为开拓龙眼销路,甲答应代为销售100斤。但甲在家乡突遇车祸,卧病在床,与丙之事不了了之,故委托同乡丁代为采购龙眼100斤,于丁至上海办事时交付于乙。请辨析甲通过丙采购,与甲通过丁采购,两种情形是否符合我国民法规定,并说明理由。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2分,共24分) 1.郜某因与马某赌博欠马某赌资1万元,马某经多次催讨郜某均不愿偿还。某日郜某假借偿还欠款,将马某约至河边,乘马某不注意捂住其口鼻致马某昏迷。郜某以为马某已经死亡,将其“尸体”负重投入河流中。其后,郜某打电话给马某妻子,谎称马某被绑架,让其拿20万元至某大桥下赎人,如报警则将马某杀死。马某妻子不敢报警,秘密将筹得的20万元送至大桥下,郜某蒙面接受,声称其会在1天内释放马某。一天后,马某尸体在河中被渔民发现,经鉴定系溺水身亡,郜某亦在某小旅馆被抓获。请问: 1)郜某致马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 2)郜某向马某之妻索要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2. A公司从事印刷机采购与销售贸易,向B银行贷款2000万元用于前期采购,采购所得印刷机存储于C仓库中。A公司到期未偿还B银行贷款,B银行诉至法院取得胜诉判决,但因A公司资金流转困难而未能执行到位。后因经营不善,A公司无法支付仓储费,C仓库

新中国不懂国际法的八大败笔

新中国“不懂国际法”8大败笔 中国第一次接触“国际法”是在1840年的鸦片战争,那一代人“不懂国际法”曾经留下了诸多伤痛,例如中英《南京条约》竟然留下“修约”的尾巴,上海“华洋分居”竟然“制造”了租界。而1949年中国发生政权更迭以后,竟然由于“不懂国际法”酿成一系列外交败笔。静下心来,笔者也就趁着开庭前的闲暇摘取8项予以点评,供法律专业者与国际关系爱好者参考。 1、新中国成立——新中国成立从国际法上讲,既不属于“民族独立”(中国不属于殖民地)也不属于“民族自决”(某民族不存在脱离中国),更不属于“新设成立”,而是典型的暴力更迭国家政权,因此只存在“政府承认”而不存在“国家承认”。这样一来,新中国只需要获得其他国家对“人民政府”取代“国民政府”的“合法性”予以承认,而不是新成立一个“国家”要求外交承认。民国政府为新中国留下了大批优秀的外交官与国际法专家,只要政务院“察纳雅言”就可以向全球发出“政府承认”照会,即任何国家只要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继承原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国际法地位,即可以恢复与新中国外交关系,那里还存在“重新承认”的麻烦?中国不是印度、越南、印度尼西亚这些“殖民地国家”,因此中国不存在“国家承认”而是“政府承认”。新中国继承中华民国“一切国际法地位”就意味着许多国际组织中国无需另行申请加入。结果当然是

民国政府留下的诸多外交遗产被“清零”,一切重新开始。 2、驱逐外交官——其他国家派驻国民政府的外交官,从国际法上讲依旧是派给“中国”的外交官,中华民国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只不过是“国家名称”发生变更,人民政府替换国民政府也是“国家政权”发生更迭,并不影响中国的国际法地位。因此,中国需要按照国际惯例承认这些外交官的法律地位,并通过他们“恢复邦交”。其实看看1991年苏联解体后莫斯科的做法就知道什么是“成熟的外交策略”,俄罗斯宣称继承原苏联国际法地位,于是承认俄罗斯继承原苏联国际法的国家也就迅速“恢复”与莫斯科的“邦交”,中国驻苏联外交官也就直接“更名”为驻俄罗斯外交官。 3、志愿军入朝——中国出兵朝鲜当然需要肯定,这是展示中国“势力范围”的一种方式。不过,中国出兵朝鲜却是采取“偷偷摸摸”的“志愿军”方式,即使是为了避免刺激美国,也应该通过《中朝军事协定》来保障中国在朝鲜半岛的主导地位,首先就要接过朝鲜半岛军事指挥权从而避免“朝鲜半岛局势失控”。一旦中国通过《中朝军事协定》获得军事指挥权,那么后来的战争策略就会遵循中国国际利益考量而不是受制于平壤,这也是美国一定要接管韩国军事指挥权的精妙之处。后来出现志愿军司令部与朝鲜领导人的冲突,关键就在于中国的地位没有明确,究竟是“援军”还是“打手”?后来的朝鲜停战协定也是以朝鲜为主,于是中国几年的流血牺牲只换回“虚

2020华东政法大学法硕考研参考书目、分数线、考研经验汇总

2020华东政法大学法硕考研参考书目、分数线、考研经验汇总 院校简介 华东政法大学(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位于上海市,简称”华政“,为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批高等政法院校,入选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项目、全国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首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自贸区司法研究基地;五院四系成员,亚洲法律学会、中日人文交流大学联盟创始成员;是以法学学科为主,兼有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工学等学科的教育部与上海市共建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前身是华东政法学院,1952年6月由圣约翰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东吴大学、厦门大学、沪江大学、安徽大学、上海学院、震旦大学等9所院校的法律系、政治系和社会系在圣约翰大学旧址合并成立。1958年,学校并入上海社会科学院;1963年再次筹建,次年招生;1966年停止招生,1972年被撤销;1979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第二次复校。2007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华东政法大学。 截至2017年10月,学校有长宁、松江两个校区,占地面积75万余平方米;图书馆是华东地区最大的法律文献中心,中外文法学数据库在全国法律院校中排名第一;各类在校生18000余人,教职工1200余人;设有21个学院(部),160余个科研机构;法学一级学科在近两次学科评估中位列全国前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法学类项目、司法部项目立项数近五年多次获得全国第一。 专业介绍 为培养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人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于1996年开始设置和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首批招生单位。法学院是第一、二、三届(现任)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第一副主任委员和秘书处所在单位。法律硕士(Juris Master简称JM)是专业型硕士学位之一,我国自1996年试办法律硕士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规定设置。法律硕士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及经济管理、金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行业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法律硕士区别于法学硕士,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以教学、学术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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