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大学学生请假规则
中华民国91年7月29日学生事务会议修订
中华民国93年4月22日学生事务会议修订
中华民国94年7月11日学生事务会议修订
中华民国95年7月21日学生事务会议修订
中华民国96年11月9日学生事务会议修订
中华民国102年3月27日学生事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中国科技大学(以下简称本校)为处理本校学生请假事宜,特订定「中国科技大学学生请假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凡请假未经核准者概以旷课论。
第二条本校学生请假种类分为9种,其准假权责及办理程序如下:
一、课业假:
(一)办理权责:
1.1日之假由导师核定。3日(含)以内之假由导师审查,陈系主任核准。
2.4日以上之假检附证明文件,向学务处提出请假单书面申请,经校区
学务主管核准。
3.请假超过2周以上者,陈校长核准。(须先经导师及系主任审核)
4.遇特殊事件,须办理长假者,项目申请核备。(须先经导师及系主任
审核)
(二)处理程序:
1.3日内之假于「学生网络请假系统」完成请假登录手续;4日以上之假
则提出请假单书面申请(附证明),经导师及系主任审核后,送学务处,
经校区学务主管核准后,由学务处完成销假手续。
2.学生因事(病、丧)请1日内之假,应于10日内(含例假日)至?学生
网络请假系统?完成请假登录手续,导师于学生送出申请单后,应于
5日内(含例假日)完成核假;2至3日(含)之请假,系主任于导师陈
核后5日内完成核假。
3.学生未按规定于10日期限内完成?学生网络请假系统?登录,逾10日以
上视情节给予惩处。
二、集会假:各种集会依权责由承办单位核准后,将出勤纪录交至生活辅导组(学
务组)完成销假手续,学生请假时间在半日以下者以4节计,半日以
上者以8节计。
三、注册假:注册期间因病请假者,须缴验医院证明;因事请假者,限直系亲属
之丧葬、祭典或家庭偶发之重大事故,并须缴验相关证明文件;注
册假由教务处核准,并会知学务处。
四、考试假:凡学校统一举办之各项考试,因患重病或遇重大事故不能参加考试
者,应检具证明文件事前报由导师、系主任核转学务处核准,并会
知教务处办理补考。
五、公假:
(一)校内:事前应由指导单位(承办人员)签奉学务长以上人员核准后始得给
予公假,有关课业者应会知教务处,并由指导单位将奉核数据复
印件转交学务处完成销假手续。
(二)校外:
1.个人:事前提出相关证明文件至学务处申请核准后,由学务处完成销
假手续。
2.团体:同校内公假作业方式办理。
六、外宿假:住校学生因故外出外宿者,由宿舍辅导教官(人员)、值日教官或
生活辅导组长核准,并会知宿舍值日教官(人员)。
七、婚假:请婚假者,需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事先提出申请,同事假处理。
八、产假:学生因分娩不能上课请产假时,应检具健保局特约医院或诊所出具之
证明书办理,且不计入学期事、病假之累计时数:
(一)于分娩前,给产前假8日,得分次申请,不得保留至分娩后;于分娩后,给娩假6周(含例假日)。
(二)怀孕满5个月以上流产者,给流产假6周(含例假日);怀孕3个月以上
未满5个月流产者,给流产假21日(含例假日);怀孕未满3个月流产
者,给流产假14日(含例假日)。
(三)产假及流产假应一次请毕,预产期前2星期内因事实需要得请产假,但
合计日数不得超过6周(含例假日)。
(四)男性同学因配偶分娩者,得请陪产假3日,同事假处理。
九、不可抗力假:指学生遭逢天然灾害(如台风、水灾、地震、土石流、山崩等)
或交通上不可抗拒之阻碍,无法到校上课或参加各类活动时,得请不可抗力
假。请假者,随请假单检具地方首长或警察机关或交通单位证明文件,于返
校后3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条凡公假、事假均应事先办理完成请假手续(团体公假应由承办单位统一上签办理,个人公假应附证明文件)。公假经核假后,请假当事人可自行上「学生信息系统」
之「旷缺请假奖惩查询系统」打印核假结果交任课老师存查。
第四条学生请病假在1日以内者,须检附家长证明交由导师权责核假,2日以内须附医院证明文件。3日以上者须附地区医院证明,否则不予准假。学生于上课期间请假出
国,应填妥书面请假单并检附家长证明书与旅游行程表,于出国前一周内完成请
假手续。
第五条因临时事故或重病,无法事先或规定时间内完成请假者,应由学生本人或其家长提出证明文件经导师项目签核后,准予销假。
第六条学生到校上课,因身体不适至保健室接受护理者,得由校护提供病理信息,供班级导师给予病假参考。
第七条学生请丧假之限制:
一、祖父母、父母死亡者,给予丧假1周(得依民间习俗分次请假)。
二、外祖父母死亡者,给予丧假3日。
三、亲兄弟姐妹死亡者,给予丧假3日。
四、血、姻3等亲内亲属死亡者,给予丧假1日。
第八条学生请假扣分标准如下:
(一)请病假1节者,扣操行成绩0.05分。【依专科部学生操行评定办法规定】
(二)请事假1节者,扣操行成绩0.2分。【依专科部学生操行评定办法规定】
(三)请公假或丧假者,均不予扣分。
(四)不假外宿依情节轻重按学生奖惩办法或宿舍奖惩规定办理。
(五)学生妊娠期间身体不适无法到校上课者,得以弹性处理其未到课情形,并依专科部学则第二十九条与大学部学则第三十条之规定办理。
第九条学生缺课时数达该学期授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即予勒令休学;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5小时者(不含朝会、其他集会)经学生奖惩审议委员会核定后予以勒令退学
处分。
第十条本规则经学生事务会议通过,报请校长核定后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