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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动机理论问题之再思考

犯罪动机理论问题之再思考
犯罪动机理论问题之再思考

犯罪动机理论问题之再思考陈和华*

[内容摘要]学界对犯罪动机的认识存在不少误区。实际上,犯罪人的需

要无是非善恶之分;通常所谓的犯罪意图或犯罪意向实际上都是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恶性的,不存在所谓中性或善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具有意识性,不存在所谓无意识犯罪动机。犯罪调节能力是犯罪动机形成的核心;犯罪动机可以独立于犯罪行为而存在,犯罪动机的产生并不意味着犯罪行为的必然发生。

[关键词]犯罪动机需要主观恶性意识性调节能力

犯罪动机是犯罪心理的核心内容,也是犯罪心理的重要标志。犯罪动机是犯罪人个性(人格)的不良倾向在消极环境和条件下,进一步膨胀和歪曲的结果;同时,犯罪动机的产生和实施,又反过来深化犯罪人个性(人格)中的不良倾向。研究犯罪动机对预防犯罪和惩治犯罪具有重大意义。学界对犯罪动机已有很多研究,但在笔者看来,这些研究成果中对犯罪动机的认识和理解存在着不少误区,这些误区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预防犯罪和惩治犯罪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因此,实有对犯罪动机理论进行再思考的必要。

一、犯罪人的需要无是非善恶之分

犯罪动机来源于犯罪人的需要。学界有许多学者认为,人的需要有是非善恶之分,犯罪

人的需要是恶的,犯罪人之所以犯罪首先是基于其不良的需要。〔1〕有些学者虽然承认需要

并无善恶之分,

但又认为犯罪人需要发展水平滞留在低级阶段,是利己的,并且与社会需要、他人需要尖锐对立。

〔2〕笔者认为,上述观点误解了需要的涵义,混淆了需要与需要满足的指向以及手段与方式·法学论坛·

*

〔1〕〔2〕陈和华,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参见于萍主编:《犯罪心理学》,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110页;高锋主编:《犯罪心理学》,中国人民公安大

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7页;罗大华主编:《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黄泽珊、白伟

:《试论需要及需要在犯罪心理中的作用》,载

《云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2期;王敏:《关于犯罪动机的跨学科研究》,载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参见栗克元:《犯罪动机新探》,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2期。

的区别,把需要和动机混为一谈,把原本没有道德和价值评判内容的需要赋予了道德和价值评判的内容。

虽然犯罪动机来自人的需要,但需要本身无所谓是非善恶。即使是那些为追求物质享受和性欲满足而违法犯罪的人,他们的需要本身也并不必然导致违法犯罪。每个正常人都会有这样的需要,只不过一般人能够有效地、合理地控制这些需要,或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与方式满足这些需要罢了。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曾说过:“人类欲望的本身并没有贪欲……贪欲是从一个人的需要和另一个人的需要发生冲突才开始的,是由于必须用武力、狡诈、盗窃,从邻人手中把快乐和满足夺过来而产生的。”〔3〕

首先,从人的需要的涵义来看,需要无所谓是非善恶。作为“人的积极性的最主要的推动力”、〔4〕“个性积极性的源泉”的需要,〔5〕其本质特征乃是匮乏和失衡。这种匮乏和失衡给人带来要求满足和平衡的行为动力。有学者认为需要有“平衡态”和“失衡态”之分,〔6〕实是对需要本质的误解。需要总是基于人的身心的失衡状态而产生,又总是指向追求人的身心状态的平衡。人无论是为了舒缓内在的紧张压力,还是为了追求某个外在目标,其生理、心理的基础必然是其身心状态的不平衡。在人的身心状态平衡的时候,就无所谓人的需要。因此,需要是一种基于匮乏和失衡而产生的欲望,人希望从匮乏状态中获得满足,希望从失衡状态中得到平衡,这就如同人的本能,无所谓是非善恶。

其次,从人的需要的类型和层次来看,需要无所谓是非善恶。按照前苏联心理学家彼得罗夫斯基的看法,需要可以按其产生和对象的性质进行分类。需要按其产生可以分为自然需要和文化需要。在自然需要中表现出人对保护和维持人的生命及其后代生命所必需的条件的依赖性;在文化需要中,则表现出人对人类文化产品的依赖性。按对象的性质,需要可以分为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在物质需要中表现出人对物质文化对象的依赖性;而在精神需要中则表现出人对社会意识产品的依赖性。〔7〕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认为,需要是分为不同层级的,其中最低层级的需要是生理需要,这是一种随生物进化阶梯的上升而逐渐变弱的本能欲求;最高层级的欲求是自我实现的需要,这是一种随生物进化阶梯的上升而逐渐显现的潜能。从最低到最高一共有五个层级,分别为生理的、安全的、社交的、尊重的和自我实现的需要。〔8〕

可见,无论是彼德罗夫斯基所说的自然需要和文化需要、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还是马斯洛所说的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都单纯体现为人的行为的动力,无所谓是非善恶。

最后,从人的需要与动机的关系来看,需要也无所谓是非善恶。虽然需要是人的行为的原动力,但仅有需要尚不足以使人产生满足需要的行为。需要不具有指导行为和规定行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总第72期)

〔3〕〔4〕〔5〕〔6〕〔7〕〔8〕《马卡连柯全集》(第4卷),磊然译,人民教育出版社1957年版,第388页。

[前苏联]斯·塔拉鲁欣:《犯罪行为的社会心理特征》,公人等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7年版,第38页。[前苏联]彼德罗夫斯基主编:《普通心理学》,朱智贤等译,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年版,第111、112页。

参见栗克元:《犯罪动机新探》,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2期。

[前苏联]彼德罗夫斯基主编:《普通心理学》,朱智贤等译,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年版,第113、114页。[美]亚博拉罕·H·马斯洛:《人的动机理论》,载[美]马斯洛等:《人的潜能和价值》,陈炳权等译,华夏出版

社1987年版,第162-177页。

的作用。只有动机才可能直接推动人进行活动,以达到一定的目的。动机是引起人活动的直接原因。动机对人的行为的推动作用来自于人的需要,需要是通过动机而对人的行为产生作用的;动机对人的行为的指导作用和规定作用则来自于人在后天社会生活中所习得的各种观念、规范准则。

在人的行为发生的过程中,需要和动机作为两个不可颠倒的心理历程,它们都对人的行为发生起着推动作用。所谓不可颠倒,是指人的动机由其需要所激发,需要驱使个体趋向某个目标,变为动机;需要在先,动机在后。没有需要不可能有动机,所以需要是动机之源。但是需要和动机的心理内容有着本质不同。需要是人对某种目标的渴求或欲望,是人的生理平衡要求和社会要求在人脑中的反映,即不足之感和求足之感。而动机则是引起和推动人去从事某种活动以满足一定需要的愿望或意念。从本原角度看,需要是匮乏状态,而动机是驱力倾向;从结构角度看,需要中不包含行为指向和行为手段与方式,而动机则带有明确的指向性,有具体目标并同满足需要的行为手段与方式相联系。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各种激动人心的情境出现,使人产生行为冲动(需要),但在具备目标和手段、方式以前,这种动力还未形成动机。体现为对生理满足和心理满足的追求、对良好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向往的人的需要,由于其中并不包含行为指向和行为手段与方式,因此不具有道德与价值评判的实质内容,也就无所谓是非善恶。当人所追求的需要脱离了实际,或追求需要满足的指向和手段与方式脱离了社会允许的范围,才会表现出善与恶、是与非,而这时需要已经发展成为了动机。君子爱财(需要)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取之有没有道(动机)。真正可以赋予道德和价值评判的是包含了人的需要满足的指向和手段与方式的人的动机。因此,通常所谓的不良的(恶的)需要其实是一种不良的(恶的)动机。人不可能有违法犯罪的需要,只可能存在违法犯罪的动机。

二、犯罪意图即犯罪动机

犯罪人在犯罪前的某种心理指向经常被表述为“犯罪意图”或“犯罪意向”,这种犯罪意图或犯罪意向与犯罪动机究竟是什么关系?学界有许多学者认为,犯罪意图或犯罪意向不是犯罪动机,只是犯罪动机产生前的一个心理阶段。〔9〕

笔者认为,这种看法否认了动机和犯罪动机在心理机制上的一致性。犯罪动机的形成机制和作用与一般的行为动机的形成机制和作用是相同的,动机和犯罪动机就其具备行为指向和行为手段与方式上是一致的。只要人考虑到了用什么行为手段与方式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就已经不再是需要,而是动机了。只要人在需要基础上产生了去满足这种需要的行为指向以及行为手段与方式等,无论我们称之为“意图”还是“意向”,事实上都已经发展到了动机阶段,都应该被视为动机。正如彼德罗夫斯基所说的,“意图是行为的动机,其中表现出对生存和发展条件的需要,这些条件在当时情境中没有直接呈现出来而可能是做为人专门组织的活动结果创造出来的”。〔10〕

当犯罪人的某种内在需要或欲求被其明确意识到,或者由于外在诱因的出现而激活了

陈和华犯罪动机理论问题之再思考

〔9〕〔10〕主要的研究成果参见邱国梁:《犯罪动机论》,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28页;梅传强:《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核

心问题———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

[前苏联]彼德罗夫斯基主编:《普通心理学》,朱智贤等译,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年版,第123页。

犯罪人的某种需要,且需要同抽象的犯罪手段与方式以及侵害目标相联系而形成故意犯罪的愿望或想法时,就意味着犯罪意图的形成,而这种犯罪意图由于符合了前述的犯罪动机的心理内容,因而它就已经成为犯罪动机。

因此,所谓的“犯罪意图”、“犯罪意向”,实际上都是犯罪动机。前苏联犯罪学家塔拉鲁欣就认为,“犯罪动机是被意识到的、为了实施有目的倾向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具体行为(有意志的行为)的意图(意向)”。〔11〕犯罪意图或犯罪意向,内含的意思就是以犯罪的手段与方式来满足自己的某种需要,而这就是犯罪动机。如果人没有以犯罪的手段与方式来满足自己需要的想法,那么这种意图或意向只能说是一般行为的意图或意向,而不能称作犯罪意图或意向。当然,这里的行为手段与方式可以分几个层次。通常比较抽象、概括的是一级手段与方式,而比较具体、明确的则是二级手段与方式,也可以依次再细分下去。但无论是哪一级手段与方式,只要是具备(包含)了犯罪手段与方式的意图或意向,那么它就是犯罪动机。

三、犯罪动机是恶性的

犯罪动机具有主观恶性是不言而喻的,但学界有许多学者认为,犯罪动机也可以是“中性的”,即无所谓善恶;有些学者甚至认为犯罪动机也可以是善的。〔12〕

笔者认为,将犯罪动机作中性化理解,其错误犹如将犯罪等同于一般行为一样显而易见。如上所述,动机中包含满足行为人需要的行为指向以及行为手段与方式,而这种指向和手段与方式具有道德和价值的评判性。犯罪动机作为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其包含的满足行为人需要的行为指向和手段与方式,具有与刑事法律的对抗性以及应受惩罚性,即具有犯罪性。犯罪动机在心理驱动机制上与一般行为动机并无区别,但在具体表现形式上有其自身特点,即具有危害社会和他人的违法犯罪目的并与满足需要的违法犯罪手段与方式相联系。“犯罪行为动机的特点,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同破坏社会要求和危害(或危害威胁)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相联系的。”〔13〕犯罪动机的这一特点,决定了犯罪动机的负价值性。犯罪动机除了道德和价值判断上的负价值性之外,还必须是立法者选择的、与特定危害行为、特定危害目的(结果)具有逻辑关联的动机。〔14〕犯罪动机通常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但它能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程度,是量刑的重要指标。〔15〕“动机提供了一个区分故意行为是真的很坏还是不那么坏的基础。例如,一个善良的或者卑劣的动机,在评价像杀人这样的犯罪上会起很重要的作用。……在盗窃案件中,人们普遍认为为了物质享受而偷东西与为了避免饥饿而偷东西之间存在着区别。”〔16〕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总第72期)

〔11〕〔12〕

〔13〕〔14〕〔15〕〔16〕[前苏联]斯·塔拉鲁欣:《犯罪行为的社会心理特征》,公人等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7年版,第46页。参见冯亚东、张丽:《期待可能性与犯罪动机》,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王敏:

《关于犯罪动机的跨学科研究》,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前苏联]斯·塔拉鲁欣:《犯罪行为的社会心理特征》,公人等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7年版,第41页。

参见牛忠志:《论犯罪动机为犯罪动机的构成要件地位而呐喊》,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年第1期。

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页。

[美]乔治·P.弗莱彻:《刑法的基本概念》,蔡爱惠等译,王世洲主译与校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0页。

犯罪动机的主观恶性并不在于其背后的需要,而在于满足需要的行为指向和行为手段与方式。只要这种手段与方式“不当”,“触犯了刑法”,那它就是恶性的,因为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中已经有了触犯刑法的故意。除非行为人根本没有意识到其所采取的行为手段与方式是非法的,即行为人是真正意义上的“法盲”。然而,以常态而论,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完全不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的法盲。因为,任何人只要其神智正常,必知道别人的生命是不可以随意剥夺的,别人的钱财是不可以随意“拿取”的。至于所谓的“在忍无可忍条件下发生的‘大义灭亲’”,其主观恶性———故意触犯刑律的心态也是明显的。忍无可忍中的“忍”,就表明了行为人内心的忌讳,即行为人意识到不能随意灭亲,只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铤而走险。当然,这种犯罪与一般的故意杀人在主观恶性程度上有所不同,但它的主观恶性却是确定无疑的。

因此,犯罪动机具有主观恶性。虽然不同的犯罪动机反映出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不同,但犯罪动机一定是恶性的,不存在所谓中性的犯罪动机。

至于认为期待可能性“在性质及体系定位上属于善的犯罪动机”的观点,笔者认为也是错误的。众所周知,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形。期待可能性已经说明行为人在行为的当时有着意志自由和行为选择自由,已经说明一个具有合理思辨能力和合理坚强性的人应该并能够做出适法行为。虽然存在着某种情非得已的情形,但是只要行为人具有选择行为的能力,具有自主意识和意志,他就始终能够拒绝实施反社会的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是清楚的,他的行为是他作趋利避害的心理考量后的结果,是经过大脑控制的主动的行为。他的行为动机中包含了违法犯罪的目的和违法犯罪的手段与方式,是具有主观恶性的。法律认定一个人具有期待可能性,就是考虑到了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行为可能的危害性质,并完全具备适当的能力加以控制,即有选择和掌控的余地。所以,认为期待可能性属于善的犯罪动机的观点是不符合犯罪人做出犯罪选择时的主观心态的。

四、犯罪动机具有意识性

对于犯罪动机的意识性问题,学界有学者倾向于把犯罪动机分为有意识的犯罪动机和无意识的犯罪动机,也就是说,他们认为无意识犯罪动机是存在的。〔17〕

笔者认为,不存在所谓的无意识犯罪动机。犯罪动机的特点不仅决定了其主观恶性,同时也决定了其意识性。塔拉鲁欣认为,“动机与意志行为相联系,它不可能是无意识的。任何关于动机的无意识性的见解都要引向唯心主义”。〔18〕“苏联绝大多数犯罪学家,理由充足地只把被人意识到的动机归于犯罪动机之列。”〔19〕彼得罗夫斯基认为,一切动机的特点首先是:“它们都是被意识到的。换句话说,产生这些动机的人清楚地了解什么促使他去活动,什么是他的需要的内容。”〔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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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8〕〔19〕〔20〕参见吴宁:《浅析无意识犯罪动机》,载《森林公安》2001年第6期;邱国梁:《再论犯罪动机的几个问题》,载

《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4期。

[前苏联]斯·塔拉鲁欣:《犯罪行为的社会心理特征》,公人等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7年版,第42页。

[前苏联]斯·塔拉鲁欣:《犯罪行为的社会心理特征》,公人等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7年版,第45页。

[前苏联]彼德罗夫斯基主编:《普通心理学》,朱智贤等译,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年版,第125-128页。

犯罪人之所以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社会危害性是由犯罪人的自由意志行为造成的。这种自由意志行为是犯罪人的理性行为。而人的动机如果不为人的意识所控制,那么其自由意志行为就不可能产生。

一个人的行为有罪还是无罪,从心理学意义上来说,首先要看是有意识行为还是无意识行为。如果是有意识行为,那么就有了罪与非罪的评判意义;如果是无意识行为,那么,就失去了对它进行道德和价值评判的意义和对它实施惩罚的意义。所谓有意识行为,是指受中枢神经系统控制的、经过主观分析判断而做出的行为,也叫意志行为。人的大多数行为,包括犯罪行为,都是意志行为。所谓无意识行为,是指不受中枢神经系统控制的、没有经过主观分析判断而做出的行为,也叫无意志行为。无意识行为中很多是本能行为,是不用通过意识就能反应的。比如无条件反射(膝跳反射)导致的行为,另外还有因为痉挛而产生的行为、在丧失知觉时或在睡眠状态中做出的行为、在精神错乱状态下发生的行为、在催眠术影响下实施的行为等等。这些行为之所以被称作无意识行为,是因为它们都不受中枢神经系统的控制。

犯罪行为总是基于中枢神经系统的控制而产生。不存在所谓的无意识犯罪行为,也不存在所谓的无意识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中所包含的犯罪行为指向和犯罪行为手段与方式以犯罪人具有自主意识和独立意志为前提。所以犯罪动机是具有意识性的。

由于犯罪行为是反社会的行为,神智正常的人必能意识到这种行为对他自己及社会带来的后果,因此,即便是习惯性的犯罪行为,甚至在已经达到“犯罪动机功能独立”的情况下,〔21〕犯罪人对其行为的目的和后果也是能意识到的,也存在着意识控制。这时人的行为并不是没有了动机的支配,按美国心理学家奥尔波特的观点,动机的发展使人的行为不受从前动机的影响,而仅受当前动机的影响。〔22〕

这正是犯罪性习惯行为不同于一般的习惯行为之处。它并非完全无意识(从行为人必须隐藏自己的行为就可证明),只是犯罪动机和行为的操作性程序及环节已经自动化了,被意识的程度较少或极少。

至于激情状态下的冲动性犯罪行为,既不排斥个体的意识或意志,也不排斥所实施行为的目的倾向。“行为的冲动性并不意味着行为的无意识性。但是,意识到的并调节行为的是他的个人的动机。”〔23〕“被逼迫的犯罪是不存在的。因为只要人具有选择行为的能力,具有意识和意志,他就始终能够拒绝实施反社会的行为。如果由于极为不利的情况会合而被迫实施了某些反社会的行为,那通常是会免除其刑事责任的。”〔24〕

实际上,从上述学者的论述中也可以看到,他们对无意识犯罪动机的界定是“不能清楚地意识到”的犯罪动机,而不是完全意识不到的犯罪动机。这也说明,为行为主体完全意识不到的犯罪动机是不存在的。犯罪动机的意识性,只可能存在程度大小的问题,而不可能存在有无的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总第72期)

〔21〕

〔22〕〔23〕〔24〕所谓犯罪动机功能独立是指动机的自动化。行为是由动机支配的,但某一行为反复实施后,渐渐地原有的动

机失去了对该行为的支配作用,而行为方式取而代之成为该行为的支配力量。

参见马文驹、李伯黍主编:《现代西方心理学名著介绍》,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95页。

[前苏联]彼德罗夫斯基主编:《普通心理学》,朱智贤等译,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年版,第171页。

[前苏联]斯·塔拉鲁欣:《犯罪行为的社会心理特征》,公人等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7年版,第50页。

五、调节能力是犯罪动机形成的核心

关于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学界有许多学者认为,犯罪动机的形成取决于两个条件:需用和诱因。〔25〕也有学者甚至认为单独的条件也能形成犯罪动机,犯罪动机的形成一般通过三种途径,即犯罪人的需要促使形成犯罪动机、犯罪诱因引起犯罪动机、需要与诱因共同作用形成犯罪动机。〔26〕上述观点意味着,需要和诱因(或外在刺激)是促使动机产生的并列因素,似乎犯罪人先有了需要,再加上诱因,就会形成犯罪动机。笔者认为,这是对人的行为动机产生原理的误解。事实上,人的行为动机总是基于人的需要,诱因的作用仅仅是激发需要的产生,诱因总是通过转化为需要而对人的动机产生作用,它不可能直接对人的动机的产生发挥作用。需要和诱因并不是并列关系,而是促进或递进关系,即诱因促进需要的产生,需要是诱因的递进。需要的来源很复杂,它可以是个体内在驱力的表现,也可以由外在刺激(诱因)直接激发。无论如何,需要和诱因不可能共同成为动机形成的并列条件。

还有学者认为,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需要与抽象的犯罪手段和侵害目标相联系而形成犯罪意图;第二,犯罪意图与具体的犯罪手段和侵害目标相结合而形成犯罪决意;第三,犯罪决意形成后进行犯罪预备。〔27〕这一观点虽然没有强调需要和诱因共同构成犯罪动机的形成条件,但在“犯罪意图”的理解上存在错误。与此同时,这一观点与上述学者观点一样,均忽略了犯罪动机形成过程中的核心环节———犯罪人调节能力的缺乏。笔者认为,犯罪动机的形成体现为以下三个连续的过程。

首先是需要不能满足。严格来说,当我们论及犯罪动机来自于人的需要的时候,实际上是指犯罪动机来自于人的需要的不能满足。前苏联法学家库德里亚夫采夫说过:“违法者认为,现实条件没有充分保证满足他的实际需要或者臆想中的需要。这就是违法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的基础。”〔28〕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总是存在着多种不同的需要,而且还会不断产生新的需要。不管何种需要,实际上都会因为社会条件和个体自身条件(政治的、经济的、能力的等)的制约,不可能都得到满足。就范围而言,许多需要的满足超出了社会和个体的条件所能达到的界限;就程度而言,需要本身具有无限性特征,需要的满足无止境。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人的许多需要难以满足是正常的现象。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人在需要得不到满足时会产生挫折感,表现为焦虑、紧张和不安等。这些心理反应往往会产生某种动力,促使人去做出一定的行为,其中包括犯罪行为,以求实现需要的满足或替代性满足。所以,与一般行为动机的形成机制一样,犯罪动机的形成总是首先基于人的需要的不能满足,欲求不满是犯罪动机形成的第一个条件。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不管是什么因素刺激或引发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都是通过激发需要不满而发挥作用的。

其次是缺乏调节能力。需要产生以后,如果不能得到满足,人会因为挫折感的产生而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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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6〕

〔27〕〔28〕参见宋晓明等主编:《犯罪心理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7页;参见王敏:《关于犯罪动

机的跨学科研究》,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参见熊云武编著:《犯罪心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8页;刘邦惠主编:《犯罪心理学》,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6、117页。

参见梅传强:《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107页。

[前苏联]B·H·库德里亚夫采夫:《违法行为的原因》,韦政强译,任允正校,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108页。

发行为的动力,其中就包含着犯罪的可能。但如果个体具有相应的道德品质、法律素质和心理适应能力,能够调节自己的需要结构,就不会导致犯罪行为。在需要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个体既可以谋求以其他合理途径来实现需要的满足,即改变策略,也可以以另一种能满足的需要来替代(补偿)。个体既可以压抑和克制自己的需要,或对需要进行再认识,降低抱负水平,也可以通过心理防卫机制,采取妥协性的措施,如文饰、表同等,使自己免受因挫折带来的焦虑和紧张,从而避免产生一些过激行为,走向犯罪。可见,需要虽然是犯罪行为的基础,但“就行为的评价来说,重要的不是需要本身,而是满足它们的形式和方式;不是要求本身,而是个人对它们的认识和接受水平”。〔29〕具有良好心理素质和社会教养水平,亦即具有良好自我调节水平和能力的人,在需要得不到满足,产生挫折感时,往往会正确对待需要以及需要的不满足,从而能够抑制犯罪动机的产生,避免犯罪。

最后是采用犯罪手段。显然,需要得不到满足并不会导致犯罪。只有当需要受阻时,个体缺乏调节能力,才有可能形成犯罪动机,走向犯罪。但这也只是一种可能性。个体在需要受阻且缺乏调节能力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变得消沉,或采取非理性的但却不违法的消极行为来摆脱困境。只有当个体谋求以反社会的犯罪的手段和方式来满足需要时,才会形成犯罪动机。所以,犯罪动机的形成是缺乏自我调节能力的人在需要不能满足时,谋求以反社会的违法犯罪手段和方式来满足自己需要的结果。

上述三点,可以说是犯罪人犯罪动机形成的心理历程。在这个心理历程中,最重要的是人的调节能力的缺乏。因为如果个体具有调节能力,无论何种需要得不到满足,均不会使人采用犯罪手段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从而形成犯罪动机。

笔者认为,就犯罪动机形成的心理机制而言,无论是认为需要和诱因是犯罪动机形成条件的看法,还是把犯罪动机形成过程分成“犯罪意图———犯罪决意———犯罪预备”三个阶段的看法,都忽略了一个最大、最切实的问题,即究竟是什么因素最终推动了犯罪动机的形成?为什么面临同样的需要不满的情形,有些人形成了犯罪动机,而有些人并没有形成犯罪动机?笔者认为,离开了行为人基于道德品质、法律修养、心理素质而存在的调节能力,就不能真正理解和解释上述问题。上述学者关于犯罪动机形成的观点,只是反映了犯罪动机形成的表面的、形式的过程,而没有深入到犯罪动机形成过程中行为人的心理活动的变化内容以及产生这种变化的根源。因此,这种提法无助于我们真正了解犯罪动机形成的心理机制,自然也无助于我们在预防犯罪动机形成、预防犯罪行为发生方面的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犯罪动机可以独立于犯罪行为而存在

关于犯罪动机形成与犯罪行为发生的关系,学界有许多学者认为,犯罪动机的形成必然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30〕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背离关于人的动机和行为关系的基本原理的。确实,犯罪行为的背后有犯罪动机,没有犯罪动机就不可能有犯罪行为;但是犯罪动机形成后不一定发生犯罪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总第72期)

〔29〕〔30〕[前苏联]斯·塔拉鲁欣:《犯罪行为的社会心理特征》,公人等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7年版,第39页。参见梅传强:《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核心问题》,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王敏:《关于犯罪动机的跨学科研

究》,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栗克元:《犯罪动机新探》,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2期。

陈和华犯罪动机理论问题之再思考

行为,没有犯罪行为照样可以存在犯罪动机。犯罪行为有依存性,即犯罪行为总是依犯罪动机的存在而发生;而犯罪动机则具有独立性,即它可以离开犯罪行为而独立存在,在犯罪行为发生前,犯罪动机就已独立存在,而犯罪行为结束后,犯罪动机也不一定立即结束,它可以继续独立存在于犯罪人的头脑之中。所以,上述学者的观点之错误就在于,否认了犯罪动机在犯罪行为发生前单独存在的可能性。

从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机制来看,个体犯罪行为的发生,要经历从需要到犯罪动机再到犯罪行为的过程,也就是一次被动的需要分化过程和两次主动的方向选择过程。这其中,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及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和条件都会对这个过程产生影响,因而人的需要可能不会发展为犯罪动机,而犯罪动机也可能不会发展为犯罪行为。

从需要分化的角度看,需要的产生往往是个被动的过程,个体无法主动控制。但需要产生后,往往会随主客观条件的不同而分化为两极,即可以满足和无法满足,以及可以用合法途径加以满足和难以用合法途径加以满足。这里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有三:一是法律规定,即有些需要因法律规定而无法满足;二是需要强度,即同样的需要,因强度不同,其发展方向可能完全不同;三是个体的财力、权力、能力等,即同样的需要在不同个体身上最终实现满足的情形完全不同,有些人因自身各方面条件较差,满足需要的方向可能发展到另一个极端。

从方向选择的角度看,虽然需要的产生是被动的,但从需要发展到犯罪动机,再从犯罪动机发展到犯罪行为,则是一个积极主动的过程,个体可以主动选择是做还是不做,怎么做,怎样对待需要。自己的需要朝哪个方向发展,抑或克制,这些都是可以借助于个体自身的调节能力加以选择的,可以体现出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因此,需要不满并不意味着一定形成犯罪动机;而即便是犯罪动机形成后,也并不意味着一定发生犯罪行为。

七、结语

笔者针对我国学界对犯罪动机的认识和理解上的误区提出了以上看法,目的在于使我们在犯罪预防方面的工作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笔者认为,预防犯罪,重要的不是去消除人的所谓的不良的(恶的)需要(人的需要永远不可能被消除),而是去避免形成人的具有主观恶性的、具有意识性的犯罪动机,以避免犯罪预防的虚无主义。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通过宣传、教育和其他法律的、行政的措施,去培养和提高每个社会成员(特别是青少年)基于道德品质、法律修养、心理素质而存在的调节能力,使他们学会在其需要得不到满足时,尽可能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与方式去达到需要的满足。在限于主客观条件需要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调节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应该成为预防犯罪动机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一个重心。这也是探讨犯罪动机的价值所在。

(责任编辑:卢勤忠)

4.犯罪动机6

《犯罪心理学》讲义 四、犯罪动机 1.犯罪动机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是指引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满足某种需要的内心起因,是犯罪心理结构中的重要动力因素。 它产生于藐视法律的强烈的个人需要,和与此相关联的反社会意识。 过失犯罪无犯罪动机,故意犯罪有犯罪动机。 (二)犯罪动机比一般合法行为动机更为复杂,具有以下特点: ①犯罪动机既来源于天然的生理性需要(如饥、渴、性等),但更多地来源于不良的社会性需要(如贪婪、享乐、虚荣、嫉妒、报复),主要受社会性因素所制约。 ②犯罪动机是后天学习、形成的,而不是先天具有的;它在犯罪活动中不断地发展变化。 ③犯罪动机受到主体意识因素与社会环境、文化因素的影响,是犯罪人不良主体因素与消极的外部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④犯罪动机总是与危害他人与社会的故意犯罪行为相联系。过失犯罪行为虽然没有犯罪动机,但并不是说没有其他任何动机,包括以非法手段追求名利、不负责任、自我夸耀等不良动机。 2.物欲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 (一)物欲型动机犯罪的概念 物欲型动机犯罪是指犯罪人为满足其对财物的欲求而非法占有他人或公共财物的犯罪行为。 其主要犯罪类型为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走私罪、贪污罪、受贿罪、敲诈勒索罪等。 (二)物欲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 ①享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部分地区居民已解决了温饱问题,其中一部分人还达到了小康

或富裕水平。实际情况表明,中国目前大量的财物犯罪并不是因为生活困难,而是为了享乐。有的人认为有了金钱就有了一切,为了金钱也就不顾一切。 ②贪婪 近几年来,中国经济领域犯罪剧增。少数身居政府部门要职的官员和某些企业领导人,利用改革开放、活络经济之机,趁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某些环节存在漏洞,经济法规尚不健全的空隙,进行“权钱交易”,行贿受贿,贪污索贿,走私贩私,从而坠入罪恶深渊。 ③虚荣 物欲型罪犯还受主体虚荣心的影响。有的犯罪人追求物质利益,不单是为了自己享用,更重要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达到炫耀的目的。有的是为了在吃用、穿带方面胜过他人,有的则是嫉妒他人富有,并与他人攀比,通过非法手段贪占、掠夺财物。 ④意志薄弱 主体意志薄弱,就容易受外部消极因素的影响。有的人过去艰苦朴素,经得起艰苦环境的考验,但在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下,就难以自控,从小贪到大贪,步步坠入深渊。青少年盗窃犯,也往往是受犯罪团伙的引诱、教唆、因意志薄弱而走上犯罪道路的。还有一些刑满释放人员,改造期间曾下决心洗手不干,后来在“哥儿们”勾引下,经不住财物的诱惑,重新犯罪,再陷法网。 ⑤不良习惯 财物犯罪者中,不少人在少年时就染上不良习惯,如贪小便宜,拿别人东西不还,小偷小摸等,以后进一步发展,走上物欲型犯罪道路。一些长期过犯罪生涯的惯窃、惯骗,他们的犯罪行为,虽然与严重的犯罪意识有关,同时也受到已经形成的犯罪习惯的影响。 ⑥错误认识 经济犯罪者,往往错误地估计形势,迷信“关系网”和金钱的力量,认为只要自己用金钱“开道”,就会打通一切“闸门”,通行无阻,并得到“保护”,不致坠入法网。贪污、盗窃、诈骗犯罪者,还自恃手段高明,以为无人知晓,难于破案。 (三)物欲型犯罪人的行为特征 ①作案方式的多样性 财物动机犯罪,有智力的与非智力的,凭借职权的与凭借技巧的多种作案方式。智力的作案方式如贪污、诈骗、网络犯罪等;非智力的作案方式如持械抢劫、暴力劫夺等;凭借职权的作案方式如索贿、受贿、监守自盗等;凭借技巧的作案方式如掏包、入室盗窃等。

浅谈罪犯的心理特征

浅谈罪犯的心理特征 0731班姚佳慧 内容摘要:当前在押的罪犯中存在的许多改造问题多是由于罪犯不良心理所引发,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心理变化能很大程度的影响着他们改造的积极性,能让罪犯积极的进行改造对于管教民警来说了解他们内心的变化是至关重要的。本文从罪犯心理的形成、罪犯心理的基本特征、不同类型罪犯的心理特征和监狱文化对罪犯心理的影响这四个方面生动形象的来说明了罪犯在服刑期间拥有怎样的心理特征,什么样的罪犯拥有什么样的心理,管教民警遇到该类型的罪犯应该怎样做。 关键词:罪犯心理特征 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提升了,人们的物欲观念、攀比心理、麻木心理总在不间断的滋长。社会的竞争越加的激烈,人们的社会责任感淡薄、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的人越来越多,导致于犯罪的人数逐年呈上升趋势。只有了解了罪犯的心理特征,才能真正的了解罪犯犯罪的动机,才能减少我国的犯罪率。 罪犯在被判入狱以后,会受到来自监狱风气的影响,在原有的心理上会产生一种新的心理,即刑罚心理。所谓刑罚心理,是指罪犯被判决执行刑罚以后,在服刑过程中产生的特殊心理,如痛苦心理、恐惧心理、怨恨心理、渴求自由心理、改造向上心理等。①了解罪犯应该从了解罪犯的心理开始。 一罪犯心理的形成 罪犯心理的形成是在犯罪动机的驱使下,当出现一定量的刺激后,而情境有符合犯罪的实施,这样犯罪就形成了。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犯罪实施的前提因素,是犯罪动机形成的基础,没有犯罪心理就没有犯罪的发生。 (一)罪犯心理形成的过程

任何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变化和衰亡的过程。罪犯心理也不是生而就有的,而是因为实施了犯罪行为受到刑罚处罚,成为服刑人员之后产生的,它是在原有不良个性的基础上,主题内外因素的相互作用下形成的。罪犯心理的形成可以分为三个阶段。②1初始阶段。罪犯心理其实就是正在接受惩罚和矫正的犯罪人员的心理,但是犯罪的心理又不能和罪犯的心理相提并论。比如某人已经有了要杀害仇敌的思想,但几经周折之后最终放弃了该念头。犯罪行为没有实施成功,但该人员已经有了犯罪的心理,所谓罪犯心理的形成就是从犯罪心理的形成开始的,这就是罪犯心理形成的初始阶段。 2发展阶段。发展阶段是罪犯心理形成的关键时期。随着犯罪嫌疑人被确定为罪犯的时候,在该过程中,他们的心里也在起着不同的变化:随着拘留、逮捕等强制手段的实施,最后沦为监禁,犯罪嫌疑人在诉讼或审查的过程中,渐渐的变成罪犯。想着自己接下来的几年或十几年都会在监狱度过,承受刑罚,矛盾的心里逐渐成熟起来。 3定型阶段。由于罪犯经过了整个诉讼和审查阶段,已经被判刑进入监狱进行改造。经过了长期的监狱生活,被限制了自由、剥夺了某些权利之后,他们的心里也会有所变化,这就是罪犯心理形成的最后一个阶段——定型阶段。 (二)罪犯心理形成的原因 1自身的原因。据了解,许多犯下特大杀人案的罪犯都是性

浅析青少年犯罪问题及预防

浅析青少年犯罪问题及预防 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我国的重要问题,我国青少年犯罪趋势,总的来说呈上升态势。如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成为捆扰各界部门的难点问题。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不仅有社会环境的因素,而且家庭教育方式和学校教育方式的不当也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主要根源。预防措施的根本就是坚持以学校为主,家庭、社会紧密结合,针对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在教育中要讲究方式、方法和策略,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及思想品德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成长和发展直接关系到我们中华民族的兴衰,然而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当前,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然而,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社会物欲横流,犯罪率居高不下。所以,如何在当前形势下让青少年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使之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形成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就显得尤其重要了。当前我国犯罪案件中,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社会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全国各地区和有关人士的重视。我国历来十分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虽然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惩罚和处置,制定一系列特殊的法律法规。但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仍有上升的趋势,形势还很严峻。面对如此残酷的现实,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是客不容缓的一件大事。这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还影响到国家的稳定和长治久安,更影响国家的未来,因此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当前一项主要任务。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就要了解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犯罪原因及治理对策。 青少年群体不同于一般的群体,面对日益多发的青少年犯罪事件,如何才能预防青少年犯罪事件的发生,从根本上抑制青少年犯罪,这已经是一项刻不容缓的议题。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事青少年犯罪。所谓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从理论上来说青少年犯罪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青少年犯罪,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广义青少年犯罪则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引起了我国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和社会的共同关注,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效果。 而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却着实令人堪忧。首先,从犯罪形式来看,共同犯罪、合伙作案多。这是由于青少年年龄小、感情脆弱、依附性强,容易形成“小团体”,容易互相影响,其中一人有犯罪意识,就可能形成共同作案,也容易得逞。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经验。其次,从犯罪性质来看,严重犯罪多,手段残忍,后果严重。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发育很快,心理发展却比较慢,在思想上表现为不成熟性,看待事物、处理问题往往存在偏差容易走向歧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走向极端。这些人或严重伤害、行凶杀人,或暴力抢劫、实施强奸,犯罪手段恶劣。再次,从犯罪动机来看,突发性犯罪多,带有盲目性。由于青少年年龄小,社会经验少,做事往往不计后果,容易丧失理智,引发犯罪。考虑比较简单,犯罪动机单纯,很少预谋,突发性犯罪比较多。最后,从犯罪年龄来看,逐渐趋向低龄化。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 犯罪的产生不仅要有引发犯罪的诱因,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的主客观条件。青少年犯罪与

浅谈应对犯罪动机恶性转化的策略

浅谈犯罪动机恶性转化的成因及应对策略 许静 10091910115,应用心理4班 摘要:犯罪动机恶性化转变是由于多种综合因素的作用使犯罪动机向更加恶劣的方向转变,引发更严重的犯罪行为。影响犯罪动机的恶化的因素主要分为外在客观因素以及内在主观因素,分别从不同角度影响犯罪动机的转化。针对造成罪动机的恶化的因素进行综合性分析,本文认为相应的从客观及主观两反面考虑,机智多变的应对犯罪动机的恶化情况。 关键词:犯罪动机;恶性转化;主观因素;客观因素;应对策略 犯罪动机是激发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和内在动力。心理学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受动机的支配,犯罪行为正是在犯罪动机的支配下发生的,并随着犯罪动机的变化而变化。犯罪动机分为主导动机和从属动机。主导动机表现为犯罪主体所追求的目标,在推动犯罪行为的实施中起主要决定作用,动力作用最强。犯罪行为正是在主导动机的支配下发生和维持着【1】。 但是,犯罪主导动机并不是一成不变的【2】,犯罪主导动机在支配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常常受主体内外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将直接影响犯罪的危害后果。犯罪动机变化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犯罪动机向良好的方向转化,叫良性转化。即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或者是遇到了强大的困难和阻力,或者是良心和恻隐之心被激起,被迫和自愿放弃犯罪动机,中止犯罪行为。另一种情况是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犯罪动机向更加罪恶的方向发展,形成更加恶劣的犯罪动机,引发更严重的犯罪行为,此种情况被称为犯罪动机恶化。 犯罪动机恶化既不是犯罪动机的自然变化过程,也不是犯罪动机发展的必然结果。犯罪动机恶化是有条件的。但犯罪动机的恶性转化往往会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因此在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要尽量避免犯罪动机的恶化。因此我们首先了解影响犯罪动机恶性转化的因素,以便能更好地应对犯罪动机恶化的情况。 1.影响犯罪动机恶性转化的客观因素 1.1变化的犯罪环境和犯罪对象【3】 如果犯罪现场的安全系数不高,风险较大,那么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就会表现出极度的紧张和恐惧,可能会不择手段的达到犯罪目的。如犯罪动机实现中,行窃目标家庭的主人突然归来,二人不慎相遇,那么原本处于安全系数

浅析网络犯罪解读

犯罪学期末论文 浅 析 网 络 犯 罪 姓名: 年级:2009级 院系:法学院 学号:

浅析网络犯罪 摘要:犯罪问题是一种社会现象,又是个人行为。它不是孤立的,是随着政治、经济的变革而变化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的使用已经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正如任何事物都是有正反两面的,互联网的应用给予人们在生活和学习上的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但它并不是独立于现实社会之外的,现实社会的法律同样也适用网络社会,人们在网络社会中行事同样要遵守现实社会的法律。网络技术在使用过程中使得各种犯罪行为层出不穷,犯罪方法和犯罪手段都呈现出复杂性特征,相较而言,网络犯罪的立法则明显滞后,对预防和惩治网络犯罪显现不力。本文将从网络犯罪的犯罪构成、特点及犯罪动机等基本点进行剖析,提出完善我国网络犯罪预防的建议,以便更好的应对网络犯罪。 关键词:网络犯罪犯罪构成犯罪动机防治 当今社会,网络的使用已经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如同任何技术一样,网络技术也是一柄双刃剑,它的广泛应用和迅猛发展,一方面使社会生产力获得极大解放,另一方面又给人类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尤以网络犯罪为甚。因此,正确认识网络犯罪,并及时做好预防工作很有必要。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及现状探析 关于网络犯罪的概念,各国或地区的定义形式均有不同。如真实界定、理论界定等研究方法。日本学者认为,网络犯罪是指与网络相反的反社会行为;德国学者认为,网络犯罪是指所有与电子资料有关的犯罪行为;台湾蔡美智教授认为,网络犯罪是指利用网络作为犯罪场所或以网络作为犯罪客体(攻击目标)的犯罪行为等[1]。我国学者认为,所谓网络犯罪,它是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犯罪场所、犯罪对象和以互联网作为犯罪中介而实施的违反国家规定,严重危害网络空间安全和网络正常秩序的各种犯罪行为[2]。 从1966年美国查处的第一起网络犯罪案算起,世界范围内的网络犯罪正以惊人的速度增长。例如,美国的统计资料表明:平均每起网络犯罪造成的损失高 [1] 康树华:《当代中国热点与新型犯罪透析》,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445页。

高科技犯罪的特点与规律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sodocs.net/doc/d410634899.html, 高科技犯罪的特点与规律 导读:伴随着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知识传播和知识应用,出现犯罪思维、犯罪方式和犯罪技术的更新。犯罪分子利用知识、信息、技术资源,快速而隐蔽作案,范围越来越广,类型越来越多,几乎涉及各个领域。 高科技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领域的特定性 任何类型的犯罪之所以能独成体系,首先是它具有自身的特殊规定性。高科技犯罪不管是采用哪种形式,其行为都具有与高科技领域相关这一特殊规律。例如信用证信用卡犯罪中的伪造骗财行为,或者窃取他人信用卡内资产的行为都需要具有这方面的技术知识;运用化工原料麻黄碱、茶碱、咖啡因制造冰毒、摇头丸等毒品则需要掌握化学合成技术。在计算机网络犯罪中这一特点表现得更加突出,无论是行为人运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异地商业欺诈、跨境赌博、洗钱等传统犯罪,或者是针对计算机网络系统实施的黑客入侵、病毒传播、窃取资料等犯罪都没有超出高科技这一特定领域。

(二)犯罪主体的知识性 从一般的逻辑规律来看,高科技领域是一个知识密集的行业,实施相关犯罪的人必须是该领域的行家里手,特别是发生在一些尚属于新开发领域的犯罪更是如此。例如发生在墨西哥的一起谋杀亲夫案,就是妻子用核物理实验室获取的放射性物质实施的。然而,在一些发展迅速而又普及较快的科技领域,经短期学习也可以掌握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犯罪主体正趋向于大众化。如网络犯罪产生之初只是少数人的专利,但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的迅速普及,越来越多的公众都能熟练使用计算机与互联网,许多网络犯罪则是由那些只有普通技术知识并在自家上网的人所实施。但是,这与网络犯罪主体的知识性特征并不矛盾。 (三)犯罪动机的复杂性 从刑法学的角度来看,直接故意犯罪都有主观动机和犯罪目的。高科技犯罪一般是处于故意的心理状态,有明确的犯罪动机与直接追求的犯罪目的。就现实情况来看,实施高科技犯罪的动机多数是获取经济利益,以满足自己对物质财富的占有欲和享受欲。但是,财富占有欲并不是高科技犯罪的全部追求,还有一些特殊的犯罪动机存在。如将自己编制的病毒程序通过互联网扩散,以破坏他人计算机的功能;运用窃录手段获取守法公民的隐私资料予以张扬,除了行为人为显示才华恶作剧外,还存在用此种手段对社会或他人发泄不满的动机。此外,某些罪行还具

犯罪心理学模拟试题及答案

犯罪心理学模拟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犯罪心理 2、犯罪心理结构 3、犯罪目的 4、犯罪心理预测 5、变态心理 二、填空(每空1分,共20分) 1、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依犯罪经历的差异,分为________与累犯,偶犯与_________。 3、犯罪行为发生机制的常见模式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犯罪心理结构的不断强化,可分为三个阶段:___________阶段、__________阶段、________阶段。 5、情绪型动机犯罪的心理结构特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被缉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主要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对罪犯进行_____________是进行心理矫治的前提。 8、虞犯指的是________________。 三、简答(每小题5分,共30分) 1、按犯罪的不同动机来分,犯罪可分为哪五种类型? 2、少年犯罪人的动机特征主要有哪几点? 3、造成行为人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主要心理因素有哪些? 4、在犯罪心理的预防中,一般与特殊心理预防的内容有哪些? 5、什么叫犯罪动机,它一般要经过哪几个阶段? 6、团伙犯罪的心理特征有哪些? 四、论述(每小题15分,共30分) 1、比较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心理的不同。 2、进入90年代以来,女性犯罪比例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请从女性犯罪心理角度谈谈你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 2、犯罪心理结构: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在犯罪行为实施时起支配作用的那些畸变心理因素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组合。它是行为人个性心理结构中社会心理缺陷的总和,是其发动犯罪行为的内部心理原因和根据。 3、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4、犯罪心理预测:是指运用心理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某些个体犯罪或再犯罪的可能性所做的有根据的估计和推断。 5、变态心理:是指人的知、情、意活动和个性心理特征,以及行为表现超出了正常范围,

浅析大学生违法犯罪论文

浅析大学生违法犯罪 法学专业 指导老师 摘要:现如今的中国走向富强文明离不开对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当代大学生作为国民科技文化素质最高的特殊群体,既是祖国的希望,也是民族的未来,是社会主义建设最重要的后备军和中坚力量。但他们中间也存在令人遗憾的不足,从全国范围来看,近几年大学生犯罪的数量在不断增长,暴力犯罪更是频频发生。大学生作为社会群体中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一类人,其犯罪案件不管是从数量上还是从案件的影响力上都不断升级,从而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且持续的关注。人们在追问这些被称之为“天之骄子”的大学生们为什么会犯罪的同时,也对该如何拯救我们的未来希望产生了激烈的争论。因此我们需要对大学生违法犯罪做一个全面且系统的研究。 关键词:大学生违法犯罪预防立法建议 引言 近年来,关于大学生的暴力、自杀事件,杀人等犯罪事件屡屡见诸与报端,从早些年震惊全国的马加爵杀人案,到清华大学刘海洋“烧熊”案,再到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的故意杀人案,等等一系列的大学生杀人伤人案件的发生,使得大学生群体不断的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面对这种情形,我们不得不对大学生犯罪进行全面彻底的分析,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为了祖国的未来我们应尽全力根治这一不正常现象。 一、关于大学生违法犯罪的特点 (一)定义概述 1、犯罪 犯罪一般指危害社会、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大学生暴力犯罪 暴力犯罪是最古老的犯罪类型之一,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胁迫等手段,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学生暴力犯罪是指在校学生实施的,以其他在校学生或老师为实施对象的暴力犯罪行为,他是校园暴力犯罪现象中最为典型的一种形式。 (二)大学生违法犯罪的特点 2003年4月某日,沈阳师范大学附属学校发生一起恶性校园暴力事件,该校高一班11名同学被同校初中生打伤。 2004年云南大学引发全国轰动的马加爵宿舍杀人案件。由于打牌而与同学发生不快因而心生杀机,遂将四名同学着一杀害。 2010年十月,某日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驶小轿车肇事后杀害被害人后逃逸,逃逸途中再次肇事,最终被抓获。这一起又一起的大学生暴力杀人案件,让无数大学生内心忐忑不安。因此,弄清楚大学生违法犯罪的特点十分重要。 1、违法主体多样化 近年来,犯罪大学生不仅在普通大专院校常有,重点大专院校甚至名牌院校的犯罪大学生较往年也有明显增多。据有关报道表明,在犯罪的大学生中,既有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村,也有来自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大中城市。犯罪者中以男生居多,但女生也占一定比例。与此同时,在犯罪大学生中,女大学生犯罪的比例也较以往有所上升,并且其犯罪的性质也较以往更加严重。 2、犯罪动机的多样性 犯罪动机多样性不同于犯罪动机的单一性。即一个犯罪动机, 追求一个犯罪目的, 如为了图财进行盗窃, 为了报复行凶杀人。而是在追求一个犯罪目的时, 伴随多种动机。比如, 盗窃钱财不仅是出于贪图享受, 而且又是为了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情绪, 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大学生违法犯罪动机的多样性, 一方面反映了他们思想的复杂性, 从另一方面也决定了对违法犯罪大学生教育改造工作的艰巨性。 3、犯罪行为的轻妄性 现实表明, 这类违法犯罪学生思想方法片面、偏激;感情容易冲动, 缺少理智、抑制力弱、显示欲强, 道德观念十分浅薄, 是非不分, 目无法纪, 不愿受法律约束。他们的行为好走极,端, 往往咨意妄为, 不计后果, 酿下大祸。例如, 四川一所大学的一个学生因为在洗脸间拨洗脸水溅到另一个同学的身上, 为此发生争吵, 其中一个就拔刀相见, 把对方捅了十二刀, 造成死亡。大学生违法犯罪的轻妄性, 不仅给行为人本身造成严重的恶果, 使之一失足成干古恨, 同时也扰乱了社会治安, 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必须引起严重注意。 4、作案手段智能化 大学生犯罪手段与一般犯罪相比,表现出高智能、高技术性以及高隐蔽、高危害性的特色。如利用计算机获取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中、伪造银行信用卡进行诈骗、利用掌握的医学知识制造毒品等。其犯罪的智能化特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大学生利用所学知识或所掌握的信息从事犯罪活动;另一方面是大学生在犯罪活动中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从而给案件的侦查设置了障碍,严重危害了公民的权益和国家安全。比如轰动一时的郑州银行被劫案,主犯儿子是警校毕业的学生,具有很强的反侦察

犯罪心理学复习题及答案

犯罪心理学复习题及答案(名词解释、简答题、分析操作题)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心理学 2犯罪心理 3 犯罪行为 4犯罪对策 5 虞犯 6心理结 构 7、犯罪心理结构 8犯罪心理结构类型 9犯罪动机 10犯罪目的 11累犯 12群体犯罪心理 13团伙犯罪 14犯罪心理矫正 15内省疗法 二、填空 1、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犯罪是广义的犯罪人,主要包 括、、及、几种人。 2、犯罪心理结构形态的变化,一般要经历、、等三个阶段的形态变化。 3、犯罪心理结构一般分为、、、、几个子系统。 4、犯罪心理结构的认知调节系统的主要包括、、。 5、西方学者在研究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时,提出的犯罪原因论主要、 和、、、、。 6、犯罪的主体因素主要有、、。 7、犯罪的主体外因素主要有、、、。 8、犯罪行为的发生的防御机制主要包括、、、。 9、物欲型动机犯罪的犯罪类型主要有、、、、。 10、绪型动机犯罪的行为特征主要表现为、、、。 11、青少年犯罪行为特征主要表现为、、、、。 12、群体犯罪心理的形成一般要经过、、、几个环节的演化 13、团伙犯罪心理具有、、、、等特征 14、集群犯罪的行为特点集中表现为、、、。 15、审讯阶段审讯人员控制犯罪嫌疑人意向活动的心理策略主要有、、。 16、犯罪心理诊断的方法主要有、、、。 17、我国监狱在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中经常使用感化法,其具体方式主要 有、、、、。 三、简述题: 1、研究犯罪心理的具体方法 2、犯罪心理结构各子系统的具体内容 3、故意犯罪的心理结构模式 4、过失犯罪的心理结构模式 5、宣泄犯罪的心理结构模式 6、西方罪犯原因论中欲望――犯罪原因论中的主要观点 7、犯罪综合动因的概念和基本要点 8、犯罪心理内化机制的具体内容 9、贪污、受贿人的心理结构特征 10、试分析青少年心理发展与客观现实之间的矛盾性与犯罪心理和行为发生的相关性 11、简述女性犯罪心理结构的认知、情感特征 12、群体犯罪的定义和类型 13、集群犯罪发生的心理和社会原因 14、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和类型 15、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的一般心理状态 16、控制犯罪嫌疑人认知活动的策略

犯罪愿意分析

一、什么是犯罪:犯罪有两种定义形式定义和规范定义。形式定义被界定为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规范定义被界定为对他人的侵害或损害行为。我们在界定犯罪的定义时需要考证犯罪化的原则,同时需要从现实主义出发客观考量行为犯罪化的条件以及政府法律执行对行为犯罪化的影响。 犯罪的类型:分为重罪、轻罪与轻微罪;自然犯罪与法定犯罪;暴力犯罪与以非暴力方式实施的犯罪;白领犯罪;有组织犯罪。 二、犯罪原因分析的理论维度:(一)自由意志论:1、行为的最终抉择乃出于自由意志的选择;2、功利原则是解释行为人之所以犯罪的一个主要法则(贝卡利亚、边沁),及以最小的代价来获取最大的利益;3、道德责任论是行为人承当刑事责任的基础(贝卡利亚)。(二)、因果决定论:1、从个体的生理—心理异常特征层面来构架犯罪原因理论体系即犯罪生理—心理理论;2、个人环境决定论,其理论构架主要关注诸如家庭、学校、同辈伙伴交往群体等因素之于犯罪的影响;3、社会环境决定论,其主要关注社会变迁过程中的深层结构,诸如文化、历史因素、社会价值观念、社会政治经济结构、行为规范之于特定时空中犯罪变化的影响。 三、理性选择理论:理性选择理论以人的自由意识为前提,其所尊奉的信条是功利主义的哲学基础,认为人的犯罪是基于人的理性选择的结果,人根据功利原则,在权衡利弊得失之后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一个理性的选择。当犯罪的成本低于犯罪的收益时人便有可能选择犯罪行为。理性选择理论假定人是理性的,认为人在作出决定时,都会考量以最小的代价来获取最大的利益。当行为人试图通过理性计算来权衡是否犯罪时,行动者的房子行为也即一种理性行为。 (一)古典犯罪学理论(主要代表人物意大利思想家切撒雷。贝卡利亚、英国思想家杰米里。边沁)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1、罪刑法定2罪刑均衡3刑罚的目的在于遏制犯罪4刑罚的适度性5、刑罚的确定性与及时性。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论》)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人避苦求乐的本能所致,亦即当犯罪所带来的快乐与大于因刑罚所带来的痛苦之时,行为人通常会选择犯罪,边沁将快乐与痛苦归结为人类一切行为的原因。 (二)理性选择理论:主要代表人物罗纳德。克拉克及德里克。 四、个体生理—心理因素决定论:(一)犯罪生物学:早期犯罪生物学,代表人物龙意大利勃罗梭《犯罪人论》——生来人犯罪;(二)现代犯罪生物学1、遗传生物学(1)家族研究代表人物美国社会学家理查德。达格代尔;(2)养子女研究;(3)孪生子研究;(4)染色体研究;2、体质生物学(1)内分泌异常研究;(2)中枢神经系统异常研;(二)犯罪心理学:(一)智力与犯罪;(二)人格与犯罪—在预测行为的基础上控制行为,代表人物奥地利精神分析学家弗洛伊德创立的人格结构理论,该理论认为人格由“本我”“自我”和“超我”三个部分组成本我就是想要做感觉上快乐的事情,而超我则坚持做那些正确的事情,自我是人格中现实的一面,它来调和本我与超我需求之间的冲突。加拿大精神病学家罗伯特。黑尔对反社会人格障碍进行了研究,结果显示反社会人格具有以下特征:1、大脑皮层神经系统可能成熟的不完全;2.病态的自我中心和夸张的自我价值;3、圆滑善变,外表迷人;4、缺乏责任感,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对子女不负责;5、对自己的伤害行为无后悔之心,无耻辱感;6、情绪易于波动,缺乏稳定性;7、缺乏对人的忠诚态度;8、性生活轻浮,乱伦;9、有病理性说谎或欺骗行为; 10、冷酷而缺乏同情心;反社会行为从小就开始了,列入,扰乱课堂秩序,参与打架斗殴,离家出走。 五、个人环境决定论:个人环境与犯罪风险因素的研究主要考量了一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家庭环境,美国大学教授卢波尔将导致青少年犯罪的父母不良养育区分为四种类型:1、父母的疏忽;2、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冲突与父母对子女的惩戒;3、父母的越轨行为与态度;4、家庭分裂;(二)同辈伙伴交往环境;(三)公众对犯罪的容忍态度;(四)平穷与失业 个人环境是指首属群体成员之间的互动交往模式,具体包括家庭、学校及同辈团体等结构因素。个人环境决定论主要包括了社会学习理论、社会控制理论以及发展理论。(一)社会学习理论:1、塔尔德的模仿理论2、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温。萨瑟兰的不同交往理论,萨瑟兰认为犯罪行为如同其他行为一样不是天生的,而是通过学习得来的。萨瑟兰指出,当特定的情景中的个人接触赞同违法的解释强于合法的解释时,犯罪行为就会产生。 (二)萨瑟兰《犯罪学原理》关于犯罪行为习得的命题:1犯罪行为是通过学习而得来的;2犯罪行为是在与他人的相互交往过程中习得的;3犯罪行为的习得通常发生在密切接触的交往群体中;4学习犯罪行为的内容除犯罪技巧外,尚包括犯罪动机、驱力、合理化技巧与犯罪态度;5犯罪动机与驱力的特定指向取决于赞同违法与不赞同违法的强度;6一个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接触到的赞同违法行为的强度大于赞同守法的强度;7“不同交往”取决于接触赞同违法的频率、持续性、重要性、强度。8犯罪的学习过程与其他一般行为的学习过程无异;9虽然犯罪行为是一般要求和价值体现,但一般的需求与价值却不能用来解释犯罪行为的原因。 (三)伯吉斯与艾克斯的不同交往强化理论:艾克斯指出犯罪一开始由于模仿而产生的,但行为人是否继续从事犯罪则取决于行为获得奖赏结果的比例,即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因犯罪而获得奖赏与避免奖赏惩罚的作用不断增强所导致的。(四)亚文化理论:米勒的下层阶级文化、沃尔夫冈与费拉柯蒂的暴力亚文化、安德森的街头法则 社会控制理论:(一)、早期的社会控制理论:早期社会控制理论家弗朗西斯、伊凡。奈,在其《测定少年犯罪行为》一文中提出“以家庭为核心的社会控制理论”。奈将社会控制区分为直接控制、间接控制与内在控制三中类型。外在的正式或非正式的惩罚对个人的控制为直接控制;个人对社会规范的认同产生间接控制;行为人的道德感产生内在控制;美国犯罪学者沃尔特,凯德。雷克利斯提出了遏制理论,一是外部遏制,即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对个人犯罪的遏制,内部遏制,即个人将群体中占优势的行为规范内化于自己的心中,从而形成良好的自我概念。同时他还提出三中力量:一是内在推力,二是外在压力,三是外部拉力。 (二)社会控制理论的发展,社会学家、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少年犯罪原因探讨》提出社会纽带理论,他提出了控制个人不犯罪的四大因素:一是依附,依附父母,学校;二是投入,个人愿意投入到传统的活动当中;三是参与,个人积极参加组织活动;四是信念,个人相信社会的中心价值与主流文化观念,遵纪守法。 综上所述:一旦连接个人纽带不足以强大到控制个人谋取私利的欲望时,个人就可能选择犯罪来获取非法利益;犯罪因而也被视为个人社会化不充分,从而不足以提升个人抵制犯罪诱惑的自控能力所致。 (三)犯罪发展理论:犯罪和年龄呈负向关系:一是所有反社会行为均集中在青少年晚期;二是反社会行为与个体年龄之间的关系在个体方面、同伴方面、历史方面或文化差异方面并不存在任何实质的差异,三是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体所有反社会行为在其整个生活历程中均直线或者连续性下降。 1、格特弗雷得逊与赫希: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体犯罪可能性随之下降,导致个体违法与犯罪的自变量大多是在个体的早年生活过程中产生的。 2、格鲁克夫妇:多因素分析视角,认为影响犯罪的因素是由于身体的。气质的、智力的以及社会诸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他们认为以下家庭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1)那些家庭纪律松懈,且常常伴随着突然的和恫吓的惩罚(2)低劣的监控;(3)父母与子女之间微弱的情感纽带。 3、罗伯特。萨姆逊与约翰。劳波:认为重新犯罪可以有社会控制缺乏来解释,同样地终止犯罪也可以由社会控制的汇聚来解释。整体发展理论:一是家庭与学校非正式社会控制在维持系统结构的交换关系中起基础作用,其可以用来解释儿童与少年时期个体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儿童时期的反社会行为通过不同的生活领域延续至成年时期;三是成年时期的非正式社会控制解释了生活世界中犯罪行为的变化,这种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并不因个体犯罪倾向的差异而有不同。 (六)、社会环境决定论:(一)失范理论—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所谓失范是指社会或团体的一种无规范或规范丧失的状态。(二)社会解组理论;美国社会学家克利福德。肖和亨利。麦凯,过渡区青少年犯罪率高与以下三大因素密切相关:1、物理因素:青少年犯罪率最高的区域大多数位于或毗邻商业区、重工业区。这些地区的建筑物被大量废弃,人口也逐渐减少。人口的减少与工业侵入有关,工业侵入导致适合居住的建筑物越来越少,原有的居民被迫迁出;2、经济因素:青少年犯罪率最高的区域其经济情况也最差;3、人口结构:青少年犯罪率高的区域,与外国移民,黑人的高度集中相关。(三)墨顿的失范/压力理论:1、确立目标,任何社会的文化都确立一些它认为值得追求的目标,鼓励每个社会成员为追求这样的目标而奋斗;2、规定手段,任何社会的文化都以规范、制度等形式规定了达到目标的手段。墨顿认为,个人缓解压力或紧张的社会适应方式主要有五种:1、遵从+ +2、革新+ -3、礼仪- +4、颓废- -5、反叛这种个体拒绝认同社会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手段,同时又创造出自己独特的目标和达到手段的目标,成功乃英雄,失败乃罪犯。

犯罪心理学复习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 2、犯罪心理结构: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在犯罪行为实施时起支配作用的那些畸变心理因素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组合。它是行为人个性心理结构中社会心理缺陷的总和,是其发动犯罪行为的内部心理原因和根据。 3、情绪型动机犯罪:又称情感型或感情型动机犯罪,是一种带有感情色彩的犯罪行为。 4、初犯:是指具有犯罪心理发生、发展的复杂过程和激烈的犯罪动机斗争过程的第一次违法犯罪者。 5、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其行为构成犯罪的。 6、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 7、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8、变态心理:是指人的知、情、意活动和个性心理特征,以及行为表现超出了正常范围,甚至表现为某种程度地丧失了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 9、犯罪心理预测:是指运用心理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某些个体犯罪或再犯罪的可能性所做的有根据的估计和推断。 10、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人在一定的犯罪心理影响和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他人和社会的、触犯刑法处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 11、犯罪对策:是指预防、揭露、惩罚犯罪和娇治犯罪的各种策略、方法手段的总称。 12、犯罪心理结构类型:指不同犯罪心理结构稳定的具有区别的样式(或模式)。指不同犯罪心理结构稳定的具有区别的样式(或模式)。可以反应不同类型的犯罪所具有的不同犯罪心理状况的特点。 13、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引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满足某种需要的内在起因,是犯罪心理结构中的重要动力因素。 14、累犯: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 15、群体犯罪心理:群体犯罪心理是指在犯罪群体或落后群体以及副文化群体中,个人与群体的意向、动机和目的相互影响而形成的适合犯罪的共同心理倾向。 16、团伙犯罪:是一种以青少年犯罪人为主体,以纠合性的松散结构为特征的违法犯罪群体的总称。 17、犯罪心理矫正:是指在掌握罪犯犯罪心理结构特征的基础上,运用监狱常见矫治手段,促使罪犯的犯罪心理结构向良性方向转化,使其在出狱后能自觉抑制不良的心理冲动,成为守法的公民。 18、内省疗法:让犯罪人与外界隔绝,面壁思过、反省罪错、思考犯罪的原因,进而达到顿悟与转变心理的治疗方法 二、填空题 1、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 2、依犯罪经历的差异,:分为初犯与累犯,偶犯与惯犯

浅析影响寻衅滋事动机认定的

浅析影响寻衅滋事动机认定的“因”和 “事” ——兼谈债务纠纷引发的寻衅滋事行为摘要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将“债务纠纷”作为寻衅滋 事的一般阻却事由。本文通过“因”与“事”的分析,认为对上述“债务纠纷”应作限制性解释,即此处的“债务纠纷”应与“婚恋、家庭、邻里”等民间纠纷性质相同,特指社会一般观念能够理解和 接受的常态债务纠纷,不包括在债务设立之初或纠纷产生之前主观 上就具有实施寻衅滋事概括故意的情形,对于讨要非特定对象之间 高利借贷以及第三方代为有偿讨债等情形,可以考虑直接认定为 “寻衅滋事”。 关键词事因寻衅滋事债务纠纷 犯罪动机是否作为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素以及事出有因是否符 合其主观要求,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传统观点认为, 寻衅滋事是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骚扰破坏的行为,往

往将行为是否无事生非、是否事出无因作为辨别寻衅滋事的重要依据。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 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 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 ‘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 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 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 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本文中笔者分别将这三种类型寻衅 滋事称为“无事生非型”、“借故生非型”和“拒不改正型”。 据此,司法实践中的寻衅滋事罪不再是绝对的事出无因,无事 生非。相反,一些事出有因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研究哪些 事出有因的行为可以构成寻衅滋事,“因”与“事”就成为不得不 考虑的因素。其中,“因”指的是刺激行为人实施相应行为的因素,

略论犯罪目的与动机及其在刑法应用上的意义

略论犯罪目的与动机及其在刑法应用上的意义 【摘要】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及其在刑法上的意义,是刑法理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同时又是一个执法工作中能否正确地认定犯罪和适用刑法的重要问题。文章通过具体实例详细阐述了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区别及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作用在在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定罪、量刑等三个方面的主要表现,便于有效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从而更好地实现十七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光荣任务。 【关键词】犯罪目的犯罪动机刑法应用意义 要正确审理一个案件,解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等问题,必须依照我国新刑法的规定研究犯罪的构成。犯罪的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前提,是马克思主义的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原理在实际问题上的具体运用。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识和掌握犯罪目的与动机及其在刑法应用上的意义等重要问题的看法不一。笔者根据党的十七大以来关于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精神及新刑法的要求,结合现实中的有关问题和案例对犯罪的目的与动机及其在刑法中的意义作一些探讨。 一 《现代汉语词典》对“目的”和“动机”有如下释义:“目的是人想要达到的结果”,“动机是推动人从事某行为的念头”。根据目的与动机的这一词义和犯罪的理论,对犯罪的目的与动机作可作如下表述: 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活动,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表现。也就是以观念形态预先存在于犯罪人大脑中的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的内容是结果,但目的不等于结果。它属于犯意形成后的思想活动,从犯罪目的实际上讲,有两种意义上的目的。第一种意义的目的,是指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希望,如实施直接故意杀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这就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第二种意义的目的,指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所进一步追求某种非法利益或结果。如刑法分则所规定的,非法占有的目的,牟利为目的等。显然,两种意义的目的,后一种比前一种更有复杂,更为深远。 所谓犯罪动机,是指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这种内心起因或内心冲动是使犯罪人形成和实现犯罪目的的内在推动力量。它反映了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因素而实施犯罪行为。他属于犯罪以前的思想活动,是犯罪主观方面的一个因素。产生犯罪动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内在的需要和愿望,二是外界的诱因与刺激。所以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

常见的青少年犯罪动机

根据我国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情况,常见的青少年一般刑事犯罪动机,可以概括为以下九种。 (一)财务动机 所谓财务动机,就是满足衣食住行等方面物质需要,而引起的犯罪动机。不少青少年,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需要,竟不择手段进行盗窃,抢劫甚至伤害,杀死他人,这在司法实践中是最常见的。(二)报复动机 报复也是一种很普遍的强有力的犯罪动机。报复动机不仅能导致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而且产生的犯罪手段往往异常残酷,诡秘狡诈。轻则为一小时争端,而顿起报复之心,实施殴打,伤害等暴力行为;重则造成惨不可闻的恶性案件,如报复恋爱对象的杀人碎尸案,报复领导的持枪杀人案,甚至报复社会的反革命爆炸案等。可见,报复动机是一种破坏性很大的犯罪动机。 报复动机通常与犯罪人的否定情绪特征联系在一起,如仇恨,愤怒和忌妒等。换言之,这集中否定情绪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形成报复动机,强烈时则造成犯罪行为。 (三)性动机

人类为了延续生命的需要而有性的本能。所谓“饮食男女,人皆有之”。在青春时期,随着性机能的发育,就产生性的冲动和异性间的相互吸引。性的需要有不可忽视的生理性因素。然而,人类的性需要与动物的性需要有着本质的差别:人类社会男女性爱还带有丰富而深刻的社会性精神因素,即爱情。而且,这种爱情在男女性爱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当然,爱情有自己的道德和法律标准。 那种不顾社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把人类的性需要降低到动物水平——单纯的性本能表现,就容易成为犯罪动机,导致性犯罪。 违法犯罪青少年性犯罪动机的形成一般具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不良影响下,潜移默化地是主体形成了不良的性需要;另一种是由于缺乏控制力和抵制力,在强烈的客观诱因的作用下,一下子就产生了性犯罪的动机。 (四)忌妒动机 忌妒是一种排他心理,往往在缺乏道德修养和心胸狭隘的人身上较为严重。忌妒的产生有各种原因,他人的声誉,地位,学识,财富,爱情和幸福等,都能导致某些人滋生忌妒心。在某种诱因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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