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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探讨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探讨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探讨

2012年8月(总第320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8,2012

(Cumulatively,NO.320)

[摘要]在刑事诉讼中,量刑是被告人以及被害人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因为量刑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处罚结果及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更关系到司法公正。随着司法理念的更新,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对量刑建议这一问题也越来越重视。但作为刑事诉讼中的新事物,量刑建议制度尚未成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检察工作者们认真思考与积极探索。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诉权;量刑建议

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基础

量刑建议权是基于公诉权的下位权能,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完整的公诉权应该包括定罪的申请权和量刑的建议权。公诉权的目的是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遏制犯罪,恢复被破坏了的法律秩序。依照刑事法律关系的原理,犯罪行为一旦发生,行为实施者就必须承担由刑事法律关系所决定的义务,即接受国家对其判定有罪并处以刑罚的义务。而检察机关担负着控诉犯罪的职责:请求审判机关将被告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判处与其犯罪事实相适应的刑罚。定罪请求权是基础,量刑请求权是目的,定罪请求权解决的是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而量刑请求权是在解决犯罪构成问题之后,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有无及其大小的问题,两者都属于公诉权的具体权能,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前者是基础,没有前者,自然就没有后者;后者是请求确认前者的目的,没有后者,对定罪的请求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其请求也就不是完整的请求。因此,从这一辩证关系来看,量刑建议权从本质上讲是公诉权的一部分。

二、量刑建议现实意义

(一)通过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可以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从而防止司法腐败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中审判监督重要方式是提起抗诉,抗诉是一种事后监督。公诉机关通过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使定罪量刑更加准确,公诉意见更容易被审判机关采纳,是一种事前监督,弥补了事后监督的不足。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有较大的灵活性;多种刑种并存;同一刑种法定幅度又较大,法官在刑事诉讼中自由裁量权较大,容易导致暗箱操作现象。量刑建议相当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增加了一个公开的量刑听证过程,使法官量刑置于一种无形的监督之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量刑事裁判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可以防止司法腐败。

(二)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

在庭审过程中,如果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进行很好地辩论,各自陈述理由。通过公诉人对量刑幅度的分析,被告人就会对判处的刑罚有心理准备,对法院的最后判决和量刑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从而能很好地把握是否行使上诉权,有效地减少被告人滥用上诉、申诉的权利,从而提高了诉讼效益。

(三)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通过公诉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杜绝了审判机关的暗箱操作,保护了被告人的人权,更为重要的是在庭审中增加了一个量刑辩论程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人可以充分对于公诉机关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和看法。通过量刑建议可以让庭审活动更加丰富,可以充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实现了正义,且是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通过该程序被告人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

第二,案件未经判决,被告人是不可能知道其所判处的刑罚的。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被告人的知情权,使其不能很好地行使辩护权。而通过推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这一制度后,被告人获得了事先知情权,也能够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辩驳,被告人获得充足时间和充分准备为自己进行辩护。从而更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人员与审判人员对量刑建议重视度不够

在我国司法界长期存在“重定罪、轻量刑”问题,检察官普遍存在只关心定罪,不关心甚至漠视量刑的问题。在审查起诉阶段,往往只审查是否够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定罪起诉,而忽视有关量刑的证据。案件决定起诉之后,在作量刑建议时,也仅仅是参照以往判例,凭经验作出量刑建议。

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量刑环节也不予重视,有时公诉人发表了量刑意见,至于采不采用,根本不做表示。在审判实践中,使法院真正采纳量刑建议,却是十分困难。由于法律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没有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即便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也不予说理。

(二)量刑建议缺乏证据支持,说服力不强

由于检查量刑建议还是新生事物,量刑规范还不够具体、细化,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书中只能大概提出量刑的幅度,对于具体的证据,往往在法庭调查环节予以出示,在量刑时只是简要陈述量刑观点,不再出示相关量刑证据。导致证据与量刑脱节,缺乏说服力。在量刑建议的时候,没有针对具体的量刑幅度出具相关的证据予以论证,所以难以让被告人和法官信服。

(三)评价机制缺失

实践中,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通常都未在判决中进行说理。《量刑程序意见》规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应当说明量刑理由。但在实践中,笔者发现,法院对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基本均未在判决书中进行说理,检察机关不清楚法院不予采纳量刑建议的原因,影响了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的发挥。

量刑建议的法律效力不明确,法院判决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检察机关缺乏应对措施。目前,由于缺乏立法的支撑,量刑建议的法律效力并不明确。量刑建议虽然在理论上属于公诉权的一部分,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性质停留在“检察建议”的层面,仅供法庭量刑时参考,并无法律意义上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对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情形缺乏有效制约。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也并未起到制约作用。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探讨

冯建华

(从化市人民检察院,广东从化51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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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59页]

意义上分析,第41条第2款所援用的“确因”、“无法”、“仍无法”等词语,明确表达了对“客观原因”具体意义的限制,而第43条第2款中援用的词语的限制性明显弱得多;二是从第43条第2款后半段内容所表达的意思分析,是从该类证据的证据效力上作限制的,取舍该类证据的要件之一是该证据对案件审理的公正是否具有关联性。②笔者认为,尽管二者在文字表述上存在差异,但其区别过于细微,极易与第41条第2款有关“新的证据”的界定相混淆。而且,“可视为新证据”仅仅以“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这种过于宽泛和模糊的词语作为标准,不利于司法审判的实际操作,因此,该款的设置理由不够充分。

(三)关于再审中的“新的证据”

《证据规定》第44条明确规定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在申请再审时提出。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允许以“新的证据”启动再审程序有害于程序的安定性和举证时限制度的功能的发挥。而且法国、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也否认了当事人以“新的证据”为由提起再审之诉。因此,笔者认为,从维持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出发,不应当以“新的证据”作为发动再审程序的理由。

《证据规定》中所确立的举证时限制度变过去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为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为双方诉讼当事人提供了平等行使各自诉讼权利的平台,调动了当事人的举证积极性,提高了诉讼效率。然而,受生长环境、教育背景、经济条件等因素的制约,在我国审判实践中,不同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有很大差别。因此,合理地界定“新的证据”是追求实体正义与程序公正价值的必然选择。

[注释]

①张卫平: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367。

②邱六泉,陈东:《〈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新证据’的理解与适用》,丁巧仁主编:《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

[参考文献]

[1]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刘金友.证据法学(新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3.

[3]张卫平.民事证据制度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4]邱六泉,陈东.《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新证据”的理解与适用;丁巧仁.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若干问题研究[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5]张卫平.举证时限制度若干问题探讨[J].人民司法,2003(9).

[作者简介]田淑霞(1976—),女,河北晋州人,石家庄学院马列部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法。

四、有效贯彻量刑建议制度的相应对策

(一)公诉人应转变思想、不断提升能力

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公诉人分析判断案件事实的水平,充实理论功底,不断积累实践经验,使得对事实认定、量刑情节分析更加到位,说理论证更加充分,定性量刑更加精准,让当事人信服,让法官采信。

(二)量刑建议事实证据要全面考量,对量刑建议的依据予以充分论证,加强量刑建议的实操性

第一,要全面考虑案件事实、证据和各种量刑情节,提出量刑建议时,公诉人应考虑全面、细致,应注意案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相统一。同时注意量刑情节的相互影响,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在形成量刑建议的过程中,需要全面考虑所有可能影响量刑的因素,包括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法定情节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被害人是否已谅解等酌定情节。注重审查、收集相关证据,不仅包括法定从重、减轻、从轻情节的证据,还包括酌定减轻、从轻情节的证据。

第二,明确具体的量刑建议应建立在充分阐明其事实、法律、法理依据的基础上。在阐述量刑情节时,对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罪重和罪轻情节均要进行分析说明,而不能泛泛而谈。泛泛提出量刑建议不会有说服力,既无法让被告人信服,也不会对法院量刑产生实质影响。对公诉机关而言,建立在论证充分基础上的确定性量刑建议对最终的判决量刑会产生更实质的影响,也更便于体现对被告人根据其刑事责任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从而最终促进检察机关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在审判阶段的全面体现。

(三)完善量刑建议制度

第一,制定常见犯罪量刑建议标准。在目前的司法制度下,尚无明确的量刑标准可供参照,《刑法》分则中的具体法定刑规定的比较笼统,实践中不好掌握。量刑虽因个案的不同而各有差异,但量刑活动也具有规律性。为规范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行为,应对一定时期一定地域内判例进行汇总、分析、计量,找出其中的量刑规律和量刑幅度,制定出“常见犯罪量刑建议标准”,既规范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行为,又约束法院的自由裁量行为,从而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有效杜绝司法腐败。

第二,建立量刑意见听取机制。检察机关应当主动积极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全面掌握案件的量刑证据,努力做到心中有数。当然量刑建议还必须重视被害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这其中当然包括主动征求并听取被害人对量刑的意见。检察官在形成具体的量刑建议时,应当将被害人的意见体现于量刑建议之中。建立诉讼参与人意见听取机制,既有助于检察官全面了解影响量刑的因素,使量刑建议更加科学、准确,又能够让诉讼参与人了解、支持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进而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在促进法官公正量刑、规范量刑方面的影响力。

[参考文献]

[1]闫伟东,蔡民起.浅谈公诉案件量刑建议制度.

[2]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

[作者简介]冯建华,从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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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摘要:由一些基层检察院试行的量刑建议制度,虽经过十余年的探索与实践,仍未全面推广开来,量刑建议权的权属仍有争议。量刑建议权的属性来看,其应属公诉权的应有之意,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是法院审判的基础,也是检察机关应尽的职责,引入量刑建议制度,检察机关通过自身合理参与刑罚裁量来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量刑建议制度公诉权自由裁量权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正式开始试行量刑建议制度始于11年前。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为了强化控诉职能,维护量刑公正,对是否应当赋予检察机关以及如何行使量刑建议权进行了有益的探索。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正式将量刑建议列为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也成为我国量刑建议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折点。量刑建议权的权利属性为何,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正当性为何,本文拟对此略作探讨。 一、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内涵的必要延伸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审判主要将定罪问题的调查、举证、质证和辩论作为法庭审判的核心,检察机关的公诉活动也自然将说服法院做出有罪裁判作为公诉工作的重点和目标,一般情况下,只要法院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加以量刑,并且不存在量刑畸轻畸重的情形,检察机关不会就量刑问题提出抗诉。 量刑建议制度的出现,意味着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以外提出了第二项独立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被告人适用某种刑罚的建议。量刑建议属于一种独立的公诉主张。只要法院认真对待这种公诉主张,就要组织专门的听证程序来审查该主张的可成立性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讲,公诉权包括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这两项权力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定罪请求权是基础,量刑请求权是最终目的,定罪请求权解决的是某一危害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而量刑请求权是在解决犯罪构成问题之后,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有无及大小问题,两者都属于公诉权的具体权能,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前者是基础,没有前者,自然就不会存在后者;后者是请求确认前者的目的,没的后者,对定罪的请求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其请求也就不是完整的请求。”因此量刑建议权从本质上讲是公诉权的一部分。 二、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正当性 我国法律未对量刑建议权做出明确的规定,量刑建议的改革最初来自检察机关,目前量刑建议的主体也仅限于部分试点的基层检察院,这种由检察机关自己为自己设定的权力是否具有正当性,一直存有争议。争议之一认为:量刑权专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性质界定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性质界定 [摘要]检察量刑建议权是当前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文章通过对当今学界对检察量刑建议权定性的质疑来以及其与其他相关概念关系的理清讨论检察量刑建议权的性质界,以此希望能对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提供帮助。 [关键词]量刑建议权;公诉权;辩护权 前言 2010年10月1日《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正式进入全国范围试行阶段。该《意见》中明确提出“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由此,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首度明确并在全国进行实践。 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多年来在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被争论不休。问题主要围绕检察院享有量刑建议权是否为越权行为,是否有碍于法院行使审判权,是否违反控辩平等原则。解答这些问题应当首先准确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进行定性,理清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与其相关概念的关系。本文将对现学界关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性质的理论提出质疑与批驳,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于检察量刑建议权的定义,国内主流观点是指检察机关就被告人应使用的刑罚,包括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式等方面想审判机关提出具体建议的权利。[1]笔者认为检察量刑建议权的性质界定应当如下: 一、检察量刑建议权从属公诉权 对于检察量刑建议权是权力还是权利的界定,会影响到检察院量刑建议权存在的合法性,其与法院审判权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与辩护权之间的关系,从而对检察量刑建议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如何构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诉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其中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检察机关请求审判机关对其提起公诉的犯罪予以确认,即求罪权;二是检察机关请求审判机关在确认指控的犯罪基础上予以刑罚制裁,即求刑权。司法请求权的两部分内容密不可分,前者为基础,后者为前者的目的。没有后者,对定罪的请求就失去了意义,司法请求权也不完整。 长期以来,我国缺乏量刑建议制度的原因之一,是对求刑权理解的片面化。现代刑法的理念表明,犯罪是和刑事责任相对应。在确定犯罪以后,随之产生的是确定刑事责任。罪重则刑事责任重,罪轻则刑事责任轻,认为检察机关求刑权的“刑”是“刑事责任”,即检察机关只需向法院提出对被告适用哪个法律的条款和加重或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的建议,裁量刑罚则属于法院范畴。[2]这种观点实际上割裂了刑事责任与刑罚。刑罚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二者不可分离:刑罚的具体内容是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也需要通过刑罚实现。因此,检察机关对量刑提出建议,实际上是求刑权的具体化,是内在的应然,而非是求刑权的扩张。因此,检察量刑建议权从属于求刑权,也从属于公诉权,具有公权性质。 但这里必须强调的是检察院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下位概念,而不能用公诉权统而界定量刑建议权的性质。因为在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公诉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审查决定起诉、不起诉、提出公诉以及出庭支持公诉等活动。量刑建议仅存在于提出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的活动中,因此两者是包含关系,而非同等关系。 二、量刑建议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

关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的报告

关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的 报告 根据xx县人民检察院给我镇的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建议,我镇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镇领导班子会进行专题研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逐条进行了认真的落实,现将贯彻落实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法律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针对我镇曾存在的个别干部职工存在的思想政治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的现象,进一步加强法律法制宣传教育,以案释法,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并督促全体干部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坚决杜绝贿赂等违法行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根据xx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针对本镇存在和出现的问题,下一步我镇将举一反三,开展反面典型案例教育,以案释法观看《警示录》;开展反腐倡廉专题讨论。使广大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认清腐败的危害性,汲取教训,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牢记肩上的责任,正确看待和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做到警钟长鸣,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巩固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不断提高拒腐防疫和抵御风险能力。 二、强化制度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建立惩防保障机制。

严格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有效预防。根据xx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我们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建立并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村支部书记与镇属各部门第一责任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书,将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解到班子的每一个成员,责任到人。把制度建设作为源头治腐、超前防范的重要手段,紧紧围绕权力运行这个核心,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将年度反腐各项任务分解细化为多个工作项目,分别落实,年终进行专项检查和考评。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制定完善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干部廉政档案、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信访监督等制度。出台考评奖惩制度、廉政责任书制度、行政投诉通报制度等,努力形成用制度规范、靠制度监督、按制度办事的工作机制。 三、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加强村财村用镇监管工作。一是严格村级收入的管理。村集体应依法、合理组织收入。符合审批事项的先审批后收款,村级所有资金都必须全部纳入镇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设置的“村级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二是严格村级支出的管理。村级财务支出应按照“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管理和监督,严格限制非生产性支出。三是严格执行民主理财会签制度。村级的所有收支,一律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报账员、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和

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试行)——(刑事诉讼- 其他文书)

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试行) 被告人:____ 案由:____ 起诉书文号:____ 被告人___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___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款、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____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____。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5.其他 故根据___(法律依据)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___(主刑种类及幅度或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___(执行方式),并处___(附加刑)。 此致 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 量刑建议书制作说明 一、量刑建议书的格式样本供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拟以专门的量刑建议书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时使用。拟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的,格式同公诉意见书样本。 二、上述格式包括首部、被告人姓名、案由、起诉书文号、行为触犯的法律、涉嫌罪名、法定刑、量刑情节、建议的法律依据、建议的主刑种类及幅度、执行方式、附加刑种类、尾部等。 (一)首部 人民检察院的名称: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二)法定刑 法定刑为依法应适用的具体刑罚档次。 (三)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包括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和酌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如果有其他量刑理由的,可以列出。 (四)建议的法律依据 包括刑法、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等。

论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建议

论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建议(该文为枣庄首届律师论文比赛获奖作品欢迎提宝贵意见) 2009-11-07 17:18:21| 分类:默认分类|字号大中小订阅 论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建议 内容摘要:量刑建议作为刑事诉讼中的新事物,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一经推出,社会各界对此褒贬不一。笔者以律师眼光,客观公正的介绍和阐述量刑建议的定义、法律依据、量刑建议在我国的发展、量刑建议的作用及担忧、量刑建议对律师业务的影响及律师应对措施等内容,希望律师同仁能够积极应对,促进刑事业务更好发展。 关键词:量刑建议作用和担忧应对措施 笔者在办理一起团伙抢劫案件中,某区公诉机关提交被告人量刑建议书,(见下表)考虑到量刑建议在刑事诉讼中为新鲜事物,对律师办理刑事业务实践中影响较大,有研究和讨论的价值,特作以下浅见,希望能够抛砖引玉。 山东省枣庄市某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一览表 被告人:杜某 案由:抢劫 序 法定情节酌定情节备注 号

1 抢劫7次基准刑12年 2 未成年犯罪7--8年 3 三人以上结伙8--9年 4 有预谋作案8.5-9.5年 5 作用相对较小8-9年 如实供述部分同 6 7.5-8.5年 种余罪 揭发同案犯共同 7 7—8年 犯罪事实 初犯、认罪态度 8 6.5- 7.5年 较好 9 赔偿损失 5.5-6.5年 一、关于量刑建议的定义 法学界这样给予定义:公诉人在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同时,就被告人应被判处的刑罚种类及刑期,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 二、关于量刑建议权的依据 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这被公诉机关系统内认为量刑建议的理论基础,也有相当业内人士认为量刑建议权是基于公诉权的下位权能,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著名的刑诉法专家、北京大学教授陈陈瑞华认为,完整的公诉权应该包括定罪的申请权和量刑的建议权。

×××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

×××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 案由××× 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一、根据法庭调查情况,概述法庭质证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月日当庭发表 杜新灵受贿案公诉意见书 案由:受贿 被告人:杜新灵 起诉书号:玉检审起字(2007)第53号 审判长、审判员、各位旁听公民: 今天,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由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原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杜新灵受贿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灵的受贿事实进行了当庭核实,并对认定杜新灵犯受贿罪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被告人杜新灵对其犯罪事实亦作了当庭供述和辩

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实践及其规范

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实践及其规范 发布日期:2010-08-13 资料来源:正义网作者:周玉均点击数:351 加拿大刑法学家杜蒙说过,量刑是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重要部分,是刑事正义 的一半工程。检察官量刑建议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 人权,进而实现刑事诉讼的完整正义。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从1999年首次试行 便引起了广泛关注,试点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 会效果。2009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 工作,这使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重要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但不可否认,目前我 国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障碍及不足,本文试就此做些分 析及探讨。 一、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的实践意义 1、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有助于促使量刑公开化 在刑法理论和实务中,量刑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具体表现,量刑公正和正确定 罪处于核心地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案情相似,但量刑差距较大的情况。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实际上在庭审过程中启动了一个公开的量刑听证程序,由此可以引起被告人和辩护人答辩,帮助合议庭全面了解案件和量刑的合理界限,掌握量刑的各种情节,从而作出更加公正的裁判。因而,量刑建议制度在一 定程度上提高了量刑裁量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把量刑置于一种无形监督之下,避免和减少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2、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有助于提高办案质量 量刑建议是否合理以及是否被采纳在某种程度上反映检察官的业务水平,使 得办案责任更加具体化、明确化。办案检察官在每提出一个量刑建议的时候,都 会对案件进行全面掌握分析,熟悉法律和相关政策,了解以往有关案例。为了使 量刑建议既维护量刑标准的统一性,又达到量刑的个别化的要求,办案检察官必 然会对经手的每一个案件的情节精准掌握,从而也大大提高整个检察机关对公诉 案件的办案质量。 3、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因认为法官在量刑上有违公正,常以量刑畸轻或者畸 重为由提出刑事抗诉。如果在法庭审判中,公诉人在法庭中就明确地提出量刑建议,从而引起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的争论,在此基础上,法官做出一个判决,并 对量刑结果所依据的理由做出说明,控辩双方对这个结果都比较容易接受,可以 使许多案件结束在一审程序中,减少了上诉和抗诉程序,从而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此外,检察官在法庭上提出量刑建议并与辩护人产 生争论后,法官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于量刑问题所涉及的意见和证据,可以获 取更多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这将有利于法官提高做出正确判决的效率。 二、当前我国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践行过程中的误区 (一)误区一: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是在“抢权” 部分司法人员认为:量刑是法官在经法庭审理判决被告人有罪之后的事情,定 罪权与量刑权共同构成刑事审判权的内容,量刑权专属于法院,检察院并不享有。比如有学者提出:“在我国刑事审判中,量刑一般被认为是法官的职责,检察官 在起诉文书和公诉发言中可能就被告的量刑情节作出决定即发表意见,可能就处罚条款的适用提出建议,其中包括刑罚段,但习惯的做法是不就具体量刑提出意见。”①所以,现在检察院推行求刑制度就是检察机关在“抢权”,会出现“使

论量刑建议权的生命基础

「摘要」量刑建议权是一种基于刑罚请求权之司法请求权,是公诉权之下位权能。合宪性与合法性、法之发展、宪政之人权保障以及现代刑事诉讼原理是量刑建议权之理论基础。量刑建议权之本体价值是实现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量刑建议权之目的价值是追求诉讼经济与司法效率。「关键词」求刑权;量刑建议权;本体属性;理论基础;价值基础一、量刑建议权的本体属性量刑建议权是公诉人依照法律所享有的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官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力。量刑建议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属于公诉权的内在组成部分,是一种基于刑罚请求权的司法请求权。具有如下本体属性:1、量刑建议权是基于公诉权的下位权能。量刑建议权源于公诉权,而公诉权又直接来自于刑罚权。刑罚权是国家对犯罪人适用刑罚,藉以惩罚犯罪人的权力,具体说来,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四个方面的内容。从权力渊源上看,刑罚权是公诉权存在的基础,公诉权是量刑建议权存在的基础。公诉权不仅为刑罚权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依据,同时为量刑建议权的存在提供了正当性依据。2、量刑建议权是公权力而非私权利。没有国家对刑罚权的垄断就不会有公诉的出现,而量刑建议作为公诉权的一部分,是国家通过相关法律赋予特定人或特定机关行使的权力。因此,这里所说的量刑建议权是来自国家的、为维护社会秩序而设立的追诉犯罪的权力。它具有象自诉权等私权利所没有的国家意志性、统一性以及与刑罚距离的进一步拉近等特性。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享有自诉权。自诉权与公诉权同样都是来源于刑罚权的一种权力,两者在内容上是一致的,只是分属于不同的主体而具有了不同的权力特性。因此,与公诉权中的量刑建议权相呼应,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也享有类似的量刑请求权。3、行使量刑建议权的主体是由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的公诉人或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权作为来源于刑罚权的一种派生权力,具有刑罚权的国家垄断性。国家是抽象的,因此其权力的行使必然要通过国家授权的机构或个人实现,而这种机构或个人行使该项权利的时候是以国家的名义出现的。4、量刑建议权的内容是公诉机关或者个人请求法官对被告人在定罪的基础上处以特定的或一定幅度内的刑罚。定罪请求权和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重要内容,前者是请求法官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某一种罪名,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提出对该被告人怎样处以刑罚的较为具体的意见。5、量刑建议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它不具有终局性。从根本上讲,量刑建议权是刑事诉讼的一方根据自己的认识向居中裁判的法官所提出的对另一方进行制裁的请求,只不过提出这种请求的人是国家的代表,这是它不同于其他诉讼请求的地方。但是量刑建议权与其他诉讼请求一样,是不具有最终结论性的。与之相对应由法官专门享有的量刑裁量权才具有终局性,法官在或接受或否定量刑建议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行为及其责任作出自己的判断和评价。以此为基础还可以得出量刑建议权的另外一些特点,如主动性、相对的主观性等。[!--empirenews.page--] 6、量刑建议权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司法监督的职能。宪法和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司法监督的权力,这种监督是全方位,量刑结果作为法院司法裁判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是检察机关司法监督权的对象之一。因此,检察机关对于法院量刑畸轻畸重的,可以提起抗诉,这是事后监督。量刑建议权尽管是一种不具有终局性的司法请求权,但是由于检察官在诉讼中所具有的司法监督者的身份,因而对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具有较大的制约性,这也是对法院量刑的事前监督。二、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基础(一)合宪性与合法性理论关于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公诉案件中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法律依据问题,有人认为法律对此是没有授权的,原因是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在法庭审判中行使量刑建议权。笔者认为,对此应当从合宪性和合法性两个方面来考察。首先,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人行使量刑建议权是符合宪法精神的。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公诉权是检察权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而量刑建议权与定罪请求权又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是行使检察权的应有部分。其次,检察机关在法庭审判中行使量刑建议权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

检察机关检察建议范文(最新)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检察院和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邀请两名人民监督员,就部分区域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河道问题,共同向南昌市城市管理局公开宣告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并实地察看整改现场。 江西省检察机关围绕党委、政府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司法办案发出检察建议,监督解决了一批“老大难”问题。今年第一季度,共制发各类检察建议592份,收到回复764份,采纳率为99.48%。 近日,九江市濂溪区检察院就办理的几起涉黑恶案件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向该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莲花镇政府、姑塘镇政府、十里街道办事处宣告送达6份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从优化工作模式、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强化教育培训等方面提出针对性建议。 景德镇市检察院针对履职中发现的劳动用工不规范问题,向该市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受到高度重视,市政府相关部门对照检察建议部署安排专项整治,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纠纷。 南昌高新区检察院针对辖区超市部分散装食品未标明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等情况,发出诉前检察建议。随后,有关单位开展了规范散装食品和未包装食用农产品标识专项整治。为确保检察建议不停留在纸面上、口头上,今年4月17日,该院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镇(处)食安办等对辖区内10家超市散装食品销售情况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通过强化监督问效,检察建议的规范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得到不断提高。 5月29日,由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锡元、黄同林、黄春和等32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主犯黄锡元被判处23年有期徒刑,其他被告人被判处21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打掉个案固然重要,通过个案实现长效常治更为关键。东宝区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相关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存在的管理漏洞等问题,深入分析,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分别向5家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最大限度挤压、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空间和土壤。 全省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坚持一手抓办案、一手抓长效常治,立足检察职能,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方面的重要作用,做到边扫边治边建。 截至目前,检察机关结合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共发出检察建议414件,收到回复318件,采纳300件,采纳率为94.34%。 1份检察建议 4起案件再审

检察院量刑建议书范本

检察院量刑建议书范本 篇一:什么是量刑建议书 篇一:量刑建议书范本 xxx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检量建[ ] 号 被告人________涉嫌________犯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______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__条______第______款______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______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______。 因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 法定从重处罚情节:____________ 2. 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____________ 3. 酌定从重处罚情节____________ 4.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____________ 5. 其他____________ 故根据______(法律依据)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______(主刑种类及幅度或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______(执行方式),并处______(附加刑)。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篇二:量刑建议书制作说明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通知) 豫检诉一文〔2010〕28号 关于转发高检院公诉厅《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格式样本(试行)》和《量刑建议书制作说明》的通知全省各级公诉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量刑建议工作,省院公诉一处于今年6月份转发了高检院公诉厅《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根据各地实践需要,现将高检院公诉厅制定的《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格式样本(试行)》和《量刑建议书制作说明》转发给你们,请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在开展量刑建议工作时适用。实践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院公诉一处。 - 1 - 附件:1、《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格式样本(试行)》 2、《量刑建议书制作说明》 - 2 -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检察建议书

检察建议书 xx市交通局: 我院在办理原xx市交通局xx运管站站长吴xx受贿案件中,经侦查证实:吴xx在xx交通局路政科和xx运管站工作期间,利用检查货车超限运输和营运车辆违章行为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钱物,为他人提供帮助。 该案件反映出你单位在管理上存在可能产生职务犯罪的漏洞,主要表现在: 1、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权力行驶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缺乏监督,执法人员手中权力无人监督,执法人员对车辆违章行为处罚存在随意性,扣车、放车一人说了算,导致某些执法人员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对于一些中层领导和重点岗位监督不到位,督查机制不够健全。 2、法制教育不够到位。在办案中我们发现,你单位部分执法人员甚至是中层领导干部忽视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律法规学习,放松自身思想改造,淡忘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个人欲望膨胀,滋生贪图享受的消极思想,经受不住诱惑,利用手中的执法权进行权钱交易,触犯法律。 本院为预防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之精神,特向你单位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制度,拓宽和畅通监督的渠道,增强执法工作透明度。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与约束,规范执法程序,如对违章车辆的处罚和处理程序要严格规范,加强执法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加强群众监督。完善内部纠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规范执法,防止滋生腐败行为。 2、加强思想道德法制教育。结合犯罪案例,对单位人员进行深刻的警示教育,认真开展深刻的自查自纠活动并形成制度。对单位人员进行经常性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学习,提高对职务犯罪危害性的认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高尚情操,培养正确的权力观念,重点对下属部门、运管站主要负责人、重点岗位有关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廉政教育,构筑一道反腐防线。 以上建议,请慎重研究落实,并加强同我院联系。望将落实情况于2个月内反馈我院。 XX人民检察院

论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建构

论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建构 建立量刑建议制度是我国公诉改革的一大重要举措,对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增强检察监督、防范司法腐败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量刑建议制度的明文规定,但出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等因素的考虑,部分地区的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已就量刑建议制度作了一些试验性调研,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本文在归纳当前推行量刑建议改革试点中取得的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做法,从我国司法现状和发展要求出发,对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提出设想,以期不断完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加强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 标签:量刑建议;价值;程序;制度建构 一、构建量刑建议制度的意义及原则 (一)构建量刑建议制度的意义 在我国当前的庭审控辩对抗模式中,对于被告人的量刑并不在法定的控辩双方争论的范围内,控辩双方围绕的重点是案件的事实和定性,公诉机关对量刑部分仅提出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但并无具体、明确的意见,客观上导致我国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法官裁量权过大、量刑随意性严重、庭审缺乏量刑辩论、控辩对抗色彩不强、诉讼成本增加等弊端。基于出现的这一系列问题,自2000年起,我国部分地区的各级检察机关开展了量刑建议改革试点活动,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归纳起来主要有几点:(1)有利于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2)提高诉讼效率,彰显法律权威;(3)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4)推动区域内统一量刑规范的制定;(5)有利于公诉人业务水平的提高;(6)有利于强化控辩双方的诉讼职能;(7)有利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二)量刑建议应当坚持的原则 对我国的检察机关来说,量刑建议的建构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必须遵循相应的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就有义务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既要惩治犯罪、又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既要指控犯罪、又要兼顾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特别是有无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必须对整个案件进行综合考虑,对案件中影响量刑的各类情节进行全盘考虑,力争做到罪刑相适,罚当其罪。 2.理由充分原则

法律意见书检察院

法律意见书检察院 导语: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书面文件,其内容包括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欢迎借鉴与阅读! 法律意见书检察院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们作为钟俢林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在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钟俢林后,我们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贵院参考。 一、根据律师会见时犯罪嫌疑人钟俢林的供述,本案被害人李选周的轻伤后果系他人所至,非犯罪嫌疑人钟俢林所为。 1、在律师会见时,钟俢林明确供述说李选周的鼻梁受伤非自己所为,其只是看见李选周在打湾里其他人时前去劝架,无意中推了李选周一下,李选周不小心从约一米高的田埂上跳了下去,当即李选周就用锄头打人,因同湾人钟琼楚也在现场,就被李选周用锄头挖中了脚,后李琼楚就用手刮中了李选周的鼻梁,钟俢林见李选周手中拿着锄头就转身跑了。从犯罪嫌疑人钟俢林的供述来看,本案被害人李选周的

轻伤后果系他人所至,非犯罪嫌疑人钟俢林所为。 2、在律师接受委托前,犯罪嫌疑人钟俢林之亲属已向贵院提交过钟琼楚证言,李琼楚也明确承认李选周的轻伤后果系其所为。 故而从1.、2两点看出,本案存在较大分岐,恳请贵院核实,以便准确适用当事法律。 二、犯罪嫌疑人钟俢林至今已被羁押长达五个多月,根据本案情况,恳请贵院在未核实之前能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本案犯罪嫌疑人钟俢林是否涉嫌犯罪,有待贵院的进一步核实,退而言之,即便构成犯罪,本案也只是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况且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其量刑也只是轻罪,同时其社会危害性不高,再者对犯罪嫌疑人钟俢林采取取保候审,也不至于危害社会,故而恳请贵院在未核实之前能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综上,恳请贵院能加以核实案件事实,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钟俢林做出正确处理,以便申张正义,维护法律权威。 致礼! 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

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格式样本(试行)

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格式样本(试行) ____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被告人: 案由: 起诉书文号: 被告人_____ 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_____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条(款、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___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_____。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__________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__________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__________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__________ 5.其他__________ 故根据_____(法律依据)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____(主刑种类及幅度或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____(执行方式),并处________(附加刑)。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量刑建议书制作说明 一、量刑建议书的格式样本供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拟以专门的量刑建议书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时使用。拟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的,格式同公诉意见书样本。 二、上述格式包括首部、被告人姓名、案由、起诉书文号、行为触犯的法律、涉嫌罪名、法定刑、量刑情节、建议的法律依据、建议的主刑种类及幅度、执行方式、附加刑种类、尾部等。 (一) 首部 人民检察院的名称: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二) 法定刑 法定刑为依法应适用的具体刑罚档次。 (三) 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包括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和酌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如果有其他量刑理由的,可以列出。 (四) 建议的法律依据 包括刑法、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等。

论我国刑事诉讼量刑建议制度的完善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Abstract Sentencing suggestion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ways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exercise the right of public prosecution,the expression for the prosecutors approved the defendant of the criminal facts and the relevant evidence materials,the court of its criminal punishment of crime should be a relatively definite sentence interval is put forward.The initial purpose of establishing the sentencing suggestion system is to prevent judges from abusing their discretion.In the long term judicial practice,there has always been a focus on conviction,light sentencing,the closure of the sentencing process,and on the one hand, the death penalty has been shrouded in mystery,and the acceptance level has been reduced. Perfecting the system of sentencing suggestion,making its operation mechanism legal and reasonable,will be beneficial to promote the justice of sentencing,strengthen trial supervision,and promote the efficiency of litigation. The article is grouped into five parts.The first introduces the writing background, literature review,key points,difficulties,innovation points and methods of research.The second part studies from the basic theory,the definition,characteristics,the suggestion of sentencing and the internal relation of the sentencing proposal and the value in judicial practice.The third part will be in the form of time require list th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process of the sentencing suggestion system in China and at present,China's procuratorial organs elaborates the evolution process of sentencing proposal system,and further analyzes the difficulties existing in the sentencing proposal system reform.The fourth part is the case law and statute law countries representative countries in the development and change of the sentencing proposal system,legal status,analysis of the current running status one by one,summarizes the beneficial to bring sentencing suggest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to perfect enlightenment,and hope to find a suitable for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of experience as a reference.The fifth part from the legislation status,improve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perfecting the sentencing proposal procedure, establishing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to implement security mechanism,establish sentencing supervision mechanism and so on comprehensive building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 for running mechanism,in order to perfect our country criminal litigation

检察建议书复函

检察建议书复函 XX市人民检察院: 贵院于2015年8月27日下发给我中心的检察建议书(共检预防建[2015]2号)已收悉,我中心高度重视,针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查找漏洞,逐条剖析,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政府采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现将落实情况,函复如下: 一、认真宣传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同XX市财政局采购办公室及时联系准备分批次组织全市采购单位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并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的内容,重点强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法律责任; 二是在加强日常宣传和学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和现场专家讲解等方式,向采购单位宣传政府采购相关内容,引导采购单位按要求提供采购需求; 三是在加强监管,采购单位开标前需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采购技术参数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审核。 二、全机构设置,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严格执行采管分离。自2010年,XX就设立政府集中采购

中心,实行与财政部门的彻底脱钩。财政局政府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监督、政策的制定;集中采购中心负责组织政府采购的具体事宜,避免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局面; 二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中心将同财政局政府采购办一起督促采购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按《政府采购法》的要求选取正确的采购方式; 三是进一步完善“供应商库"”、“技术专家库”“商品信息库”对登记的供应商、技术专家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使信誉好、有能力的供应商加入到政府采购中来; 四是加强定点服务管理。中心通过采取社会民意测评,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等方式加大对供应商的跟踪检查力度,对有损政府采购形象不良行为的,取消投标资格,并由有关部门规定进行处罚。 三、创新采购方法 一方面与财政局采购办一起推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这些既规 范又高效、采购人又满意的“一举三得”的方法;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区域纵向或横向联合采购模式,不仅有利于建立政府采购大市场、实现市场资源共享,而且有利于扩大采购规模和范围,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金。 四、公开采购合同,推进“阳光采购” 督促采购人将采购合同通过网络的方式公开,推进“阳光采购”,发挥政府采购诚信优势,促进供应商严格履行合同,同时提高效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量刑程序规范化实施办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量刑程序规范化实 施办法 【法规类别】量刑 【发布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0.03.03 【实施日期】2010.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量刑程序规范化实施办法 (2010年3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确保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刑事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

第二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提出量刑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当查明全部量刑情节,并引导控、辩双方进行量刑辩论。 第三条下列案件可以不适用本意见: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外国人犯罪的;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对事实、定性争议较大及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以《量刑建议书》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在起诉书中提出。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在开庭前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也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量刑意见。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说明具体的量刑情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参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提出有一定幅度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量刑意见时,应当说明相关量刑情节及理由。 第七条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人的量刑意见,并经审判长同意,也可以出示相关的量刑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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