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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依据未办理过户手续机动车事故责任的相当批复

最高院依据未办理过户手续机动车事故责任的相当批复
最高院依据未办理过户手续机动车事故责任的相当批复

《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的理解与适用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

公交管〔2000〕98号?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你办5月23日来函收悉,现复函如下: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特此复函200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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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

公交管〔2000〕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关于征求<关于如何认定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批复(稿)>意见的函》(法研〔2000〕41号)收悉,现复函如下: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

法律依据。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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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即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年12月31日

{请示与答复}

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与答复

杨永清

一、案件及案件审理情况

江苏淮安市中院在审理黄克林、程连生交通事故赔偿案期间,对机动车辆连环转让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是否承担责任存在分歧,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江苏省高院对此案的处理仍

然存在分歧,并认为此案有代表性,特向最高法院请示,该案的案情是:黄克林于1993年购买了中巴车一辆,后转让给了卢春华,后卢转让给了钱锋,钱锋又转让给了程连生,车辆转让时均未办理过户手续。黄克林转让车辆时,将有关手续资料交付了卢,后又与钱锋约定,由钱锋一年之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1995年,钱锋以黄克林的名字,以陈立东提供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登记领取了机动车新牌照,(如果钱锋如实填写表格,则车管所将强制过户)。1998年3月,程连生所雇驾驶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韩如春等10人重伤,26人轻伤,车辆损坏的后果。程连生无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江苏高院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原车主不承担责任,理由是:原车主已经失去了对车辆的支配和运行利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控制和支配和防范,故车辆未过户的过错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应当是支配机动车运行并从中受益的人,即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

第二种意见:原车主应当承担责任。其理由是:旧机动车转让应当到交易市场进行,因为须要对机动车的质量状况进行检验,然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机动车辆未经质量检验转让,致使机动车发生事故的风险加大,故车辆不过户的,原车主应承担相应责任,为保护受害人利益,应判决登记的车主和实际曾购买过车辆的人均承担部分责任。

三、请示

四、最高法院的研究意见

江苏高院请示的核心问题是:根据理论来确定谁应当对机动车发生的交

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即根据什么理论来确定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从20世纪以来,各国相继制定了特别法,如德国的《道路交通法》第7条,日本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3 条,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来确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这是因为近代工业革命以后,由于产业的迅速发展,导致各种各样的危险在社会上纷纷登场,这些具有危险性的物或者活动一方面因其存在对于社会有着重要的有益性,故获得认可,但另一方面,它又不可避免地致社会损害,对于这些危险惟有危险物的支配者和危险活动的经营者可得预防和减少。从而对于这些危险物或者危险活动所生的侵害当然就应当由危险物的支配者或者危险活动的经营者负担责任。此所谓危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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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13号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肇事人逃跑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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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

(2000年12月25日法研[2000]121号):

你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高法[2000]50号《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后才能作出规定,但请示中涉及的具体案件,应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

《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汪治平?

200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法研(2000)121号)。该复函称,如何界定机动车买卖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需进一步研究,但对陕西省高院请示中涉及的具体案件,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从出卖方将机动车交付给买受方时起转移。

一、陕西省高院的请示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4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了《关于如何认定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请示》。该请示中涉及的案件大致情节是:原

告将被告诉至法院前,被告就其所有的汽车与第三人达成了买卖协议,并且在第三人支付款项后将汽车交付给第三人。虽然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但第三人”接受该车后在工商管理的汽车交易市场上办理了交易手续,并将该车投人运营。原告起诉后,要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扣押被告已卖掉的汽车。对法院是否可以对该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被告与第三人就该车达成了买卖协议并且被告交付了车辆,但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买卖行为无效,车辆仍属于被告所有,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措施有道理,法院应当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尽管被告或第三人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目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是机动车买卖行为生效的必然条件,既然被告收受了第三人支付的车款并将汽车交付给第三人,该车的财产所有权应当已转移到第三人。如果法院扣押第三人的汽车,就属于扣押案外人的财产,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法院不应当支持原告的财产保全要求。

二、现行有关机动车买卖的法律规定

汽车属于机动车的一种,也是民法上所称动产的一种。目前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对汽车的买卖中所有权何时转移没有特殊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规定,表明财产(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如果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依合同法,所谓买卖合同就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

价款的合同。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就不存在买卖行为。合同法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完全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同。该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目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目前的法律涉及财产所有权转移问题有两项:一是海商法,二是民用航空法。海商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民用航空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两部法律只是规定船舶、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变动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并未表明,未登记的,就必然无效或者所有权根本不发生转移。

三、现行车辆登记的法律意义

机动车应当登记。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第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没有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以前,需要移动或试车时,必须申领移动证、临时号牌,按规定行驶。”从这些规定看,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现行的车辆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机动车管理办法》(1960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2月11日公布施行,仍未废止)第十五条规定:“领有正式号牌和行车执照的车辆,发生下列异动时,应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1、转籍:车辆由甲省(自治区、直辖市)迁移至乙省(自治区、直辖市)时;2.变更:

初次检验的登记项目内容有变更时。以上登记,如非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的,经办机关应通知现籍车辆管理机关。”该条只规定因车辆发生“异动”时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应当登记,并没有规定登记与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或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时间问题。1990年11月28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曾给陕西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作出的《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认为:机动车辆产权的转移有特殊要求,即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向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手续,未履行以上二项手续的交易,应视为无效。该“批复”只表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当时对车辆产权转移问题的一种认识。现在,该局经过研究后,认为“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2000年6月该局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复函)这种认识,是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实际上,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根本不是“过户”,只是一个习惯的说法而已。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1月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答复([2000]执他字第25号)中认为,如果能够证明车辆实际出资购买人与登记名义人不一致,“对本案的三辆机动车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该答复实际上否定了车辆管理机关的登记为所有权登记的说法。

虽然法研(2000〕121号认为“请示中涉及的具体案件,应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但由于该请示中涉及的案件并没有特殊性,因而法研[2000)121号的结论并非不具有普遍意义。当然,如果法律对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间有新的规定,则依法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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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2000)执他字第25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1999)321号《关于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被执行人即登记名义人上海福久快餐有限公司对其名下的三辆机动车并不主张所有权;其与第三人上海人工半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与承诺书意思表示真实,并无转移财产之嫌;且第三人出具的购买该三辆车的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和税费的凭证,证明第三人为实际出资人,独自对该三辆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因此,对本案的三辆机动车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故请你院监督执行法院对该三辆机动车子以解封。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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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8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一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号《关于在实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购买方使用该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

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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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挂靠经营人有权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

---- 綦江县法院打通法庭柳光洪?

【案情】原告张某,与某汽车公司签订《汽车挂靠经营合同》,约定由张某将自己全资购买的货运汽车二台挂靠到公司,所有权属于公司,张某自行经营,每月向公司缴纳管理费若干。由公司办理机动车保险、缴纳养路费等手续。张某在经营这二台车期间,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致使其中一台车被他人扣留。张某持挂靠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扣车人返回该车。并以另一台车为担保,要求对被告实施财产保全。起诉前,张某曾要求公司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被公司拒绝。

【争议】对张某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起诉,以及能否以另一台挂靠车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两个问题产生争议,形成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挂靠机动车登记所有权人为公司,在公司不同意以所有权人的名义起诉的情况下,张某不能单独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如果张某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可以依挂靠合同要求公司给予赔偿。张某也不能以他人的财产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

第二种意见认为,机动车登记并非所有权登记,张某仍是两台挂靠车的所有权人,依法可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将挂靠车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不是所有权人。但依挂靠合同取得了挂靠车的占有、使用、经营和收益权,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但不能以挂靠车辆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

【分析】一、机动车的所有权人是登记的公司或是张某?

(一)机动车登记不是所有权登记。关于机动车登记的性质,司法实践中一直有争议。1990年11月28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曾作出批复认为,机动车辆产权的转移有特殊要求,即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向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手续,未履行以上二项手续的交易,应视为无效。该规定即所谓的“登记生效主义”。

实际上,机动车登记并非所有权登记。理由是,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规定,所有权的转移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据此一般认为,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是,不动产以登记为移转,动产以交付为移转,机动车作为一种动产,法律没有特殊规定,也应适用所有权转移的原则。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只是是否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公安部2004年颁布施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条和第19条的规定,也没有机动车登记是所有权登记的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持机动车登记不是所有权登记的观点。《关于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答复》(〔2000〕执他字第25号)、《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法研〔2000〕121号)、《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

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批复》(〔2001〕民一他字第32号)等批复即为证明。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后来也对其观点进行了更正,2000年6月该局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复函,也认为“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因此,机动车登记的所有权人并非一定是实际所有人,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机动车的真正所有人。

(二)本案的挂靠机动车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应归被挂靠人所有。根据张某与公司签订《汽车挂靠经营合同》,两台挂靠车所有权属于公司,张某自行经营。该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因此,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以本案涉案挂靠车辆登记为公司所有来否认张某的所有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第二种意见因未注意到当事人的约定,认为所有权仍归属张某也是不妥的。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公司,未经所有权人同意,挂靠人不得以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作为其诉讼保全的担保。

二、挂靠人依挂靠合同取得该车的占有、使用、经营和收益权。

车辆挂靠经营是指个人出资取得的机动车挂靠在他人名下,并以他人的名义办理车辆行驶证件及营运证件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挂靠人以出资购买车辆,从被挂靠人处取得营运权,通过以后的经营取得利润,被挂靠人则收

取管理费,其实质上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互换。

值得讨论的是这种权利的法律性质。考之于民法物权理论,这种权利与用益物权极为相似,但多数人认为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①,现在公布讨论的我国《物权法》(草案)也规定用益物权只能在他人的不动产上成立②,因此,这种经营权不能划入用益物权的范围,可资利用的是物权法草案259条和265条关于“占有”的规定③。由于物权需法定,而我国物权法尚未颁布施行,原告现时是不能以物权作为其请求权基础。那么,挂靠人的这种经营权只能是依合同而取得的债权,在权利人不能以物权作为其请求权基础保护其合法权益时,应当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引入“侵害债权制度”,以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否则不能实现正义和公平。因此,笔者认为本案的挂靠人依约定取得的占有、使用、经营和收益权受到他人侵害,“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法院起诉。?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 制度大全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制度大全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惩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六条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第七条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汇报 第八条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紧急救援事故的同时必须立即用电话将事故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情况汇报调度室、本车间值班干部。 第九条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立即汇报公司值班领导和有关部室(车间)值班人员。公司值班领导接到事故汇报后,立即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公司调度室应立即汇报集团公司值班领导及公司其他领导和公司有关部室值班人员,并立即按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事故汇报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三)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其它应当汇报的情况。 第十一条事故周报、月报、季报、年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章事故应急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车间、公司要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大全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师生和学校财产安全,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做到责任明确,出现事故责任清楚。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全体教师要强化学习,增强安全责任意识,细化安全责任目标,做到安全工作时时讲,周检查,月评比。若在校内外出现同学之间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害事故,首先追究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为了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学校与各班主任签订的安全责任书,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室内电器、门窗、楼道、体育器材、幼儿园活动器材,一旦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立即排除,暂时不能排除的,要停止使用。 二、幼儿入、离园严格执行接送卡制度,幼儿入园后,教师要做到人不离园。若幼儿入园后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事故者追究领导和教师责任,造成严重事故者按有关规定对学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三、路途往返应遵守交通规则,要养成自觉排队的良好习惯,并由教师负责指定路队长管理好路队。若发生意外事故,追究学校领导和路队护送教师的责任,其事故经查清原因后,有学校视情节处理。 四、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或劳动,应报请县教体局或镇教委同意后方可执行,在外出活动或劳动出现意外伤害事故,有学校领导负全责,并追究负责教师的责任。 五、在体育课或体育比赛中有意外事故要追究学校领导及体育教师或组织活动教师的责任。 六、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若发生饮用或食用不卫生饮料或食品,造成中毒事件,要追究学校领导和班主任的责任。 七、因学校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造成(除上述外)其它意外事故者追究学校领导责任。 出现下列失职行为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1、教室及各功能用房不慎失火,造成重大火灾的: 2、学生从教室窗口不慎跌落,造成重大伤害的: 3、学生上、下楼不慎跌伤的; 4、体育课教师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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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委(受)托人为个人的签名,为单位的公章。 7、委(受)托人对本页内容均已明确。 【范文二:车辆过户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年龄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 兹委托受托人____________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下列事项:一、________________二、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代理人有(或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范文三:车辆过户委托书】 xx车管所: 兹委托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负责办理_______车辆过户到我公司事宜,请予以办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我单位承担,与贵单位无关。 特此申明! 委托人(单位):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

安 全 事 故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铁煤集团建设公司安装工程项目部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实项目部管理人员及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依法治理。根据当前安全管理的需要,为更好的搞好安全工作,提高安全管理的可靠性和适用性,结合本项目部实际特制定项目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部分、安全责任追究 第一条、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责任追究:负责监督、督促分管部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向经理负责,经理向职工负责,若发生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2、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其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3、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属自身范围内,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4、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凡不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整改。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5、摆不正生产与安全关系,轻安全,重生产,违章指挥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6、在现场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而不及时制止、不处理。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7、为安全责任者说情、打招呼的。每次罚款200元;请节严重的报交总公司处理。 8、无故不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安全办公会和安全大检查的。每次罚款50元。 9、连队所反映的安全隐患不认真对待及不给予明确答复的。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10、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安排专职管理人员或亲自盯在现场进行处理,凡发生不具体安排专管人员又不亲自盯在现场进行处理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二条、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措施的落实、兑现和检查工作。有下列情况者,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自身范围内的工作管理不到位或失误而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2、对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向连队及现场跟班人员交代清楚落

公司车辆过户委托书范本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 公司车辆过户委托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 年月日

因各种原因无法亲自办理车辆过户可以通过委托书授权别人代为处理。下面是由编辑为大家整理的“公司车辆过户委托书范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公司车辆过户委 托书范本(一) __________ 管所: 兹委托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负责办理____________ 辆过户到我公司事宜, 请予以办理,由此产生的 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我单位承担,与贵单位无关。 特此申明! 委托人(单位):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 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公司车辆过户委托书范本(二)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_____________ 代表本单位(本人)办理车辆类型为_____________ 车辆识别代码为(车架号): __________ 的机动车登记业务。 兹委托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负责办理____________ 辆过户到我公司事宜, 请予以办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我单位承担,与贵单位无关。 特此申明! 委托人(单位):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 年月日公司车辆过户委托书范本(三)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兹委托__________ 作为委托人的全权代理人,办理委托人拥有的机动车______________ (号牌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报废业务,代理人在办理上述事项内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表格,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对本委托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已核实委托人的有关情况。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为: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至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止。本委托书不得转委托。 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

办理车辆过户委托书标准模板

办理车辆过户委托书标准模板 本文是关于办理车辆过户委托书标准模板,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办理车辆过户委托书篇一 授权委托书 南京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兹委托作为委托人的全权代理人,代理托委人办理委托人自有机动车 (号牌号码)的业务,代理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委托书不得转委托。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编号: 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年月日 注: 1. 本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代理人应保证该委托书的真实性,并核实有关的委托人情况。 2. 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作为本委托书的附件附后。 办理车辆过户委托书篇二 车辆过户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拟过户其名下的车辆,车辆信息为: 车辆型号:,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现委托 (身份证号: )全权处理该车辆转户及相关事宜。委托人授予受托人的权限如下: 一、代为与他人签订车辆转户合同或者协议;

二、代为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汽车过户登记,按照车辆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文件或者在有关文件上签名; 三、代为缴纳与汽车转让有关的、并依法或依约定应由委托人缴纳的税费; 四、代为签收与汽车转让有关的文书; 五、其他与汽车转让有关的行为。 受委托人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从事的行为或者签署的文书,委托人均予以确认,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本授权委托书的效力自委托人签字之日起至该车转户完成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委托人手印: 年月日 办理车辆过户委托书篇三 委托书 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办理(号牌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为____________的机动车的_____________业务,委托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提供的手续,均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本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____________天内有效。 委托人受托人 (签字或盖公章):_________ (签字或盖公章):_________ 经办人签名: 签署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1、受托人已核实委托人情况,并保证本委托书的真实性。 2、本委托书由受托人提交,受托人保证仅在受托范围内办理业务。 3、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作为本委托书的附件附后。 4、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不得代办。 5、委托书的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6、委(受)托人为个人的签名,为单位的公章。 7、委(受)托人对本页内容均已明确。 办理车辆过户委托书篇四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严肃追究学校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遏制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一岗双责”的原则。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及职责 学校全体教职工都要参与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各自的工作岗位,对安全工作都负有一定责任。责任追究对象为校长、分管副校长(负责人)、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教职工。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要定期组织召开学校安全工作协调例会,调度和协调学校领导班子和各处室对学校安全工作齐抓共管,检查和解决学校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要全面落实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和上级工作部署,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经常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保障学校安全。 (二)分管安全副校长(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组织和领导者。健全安全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对分管的安全工作实施有效管理,及时向校长报告工作。抓好领导班子和教

师队伍对学校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认真、彻底整改排查出来的各种问题、隐患。 (三)其他副校长(班子其他成员):是分工范围内涉及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人,承担分工范围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责任。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经常向分管副校长沟通情况,共同分析解决问题。 (四)政教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处室)主任:是学生安全工作的直接组织责任人。负责学校师生安全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制订具体的安全工作计划,抓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负责教师和家长安全知识培训,检查学校各方面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向分管副校长报告工作。 (五)教导主任:是学校教务安全工作的直接组织责任人。负责学校教务安全工作的管理,组织实施教务安全管理工作,抓好课堂、课间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发现教务工作安全问题,及时与相关处室取得联系,并向分管领导汇报,落实整改。 (六)总务主任:是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的直接组织责任人,对学校校舍及各种设施和学校食堂、小卖部、宿舍等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修校舍及各种设施,检查食堂卫生及小卖部食品质量。发现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落实整改。 (七)其它处室主任:是本处室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组织责任人。配合政教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处室)对本处室分工的安全工作,经常性地督查和管理,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同相关处室联系,向分管领导汇报,落实整改。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适用本条例。 3. 文件支持 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4. 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4.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 事故报告 5.1各部门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接到是福报告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部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5.2报告程序 5.2.1发生轻伤事故,最先发现人员应立即报告班长和车间主任或主管领导;车间领导或主管领导必须在30分钟内报告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30分钟为第一时效,1小时为第二时效。 5.2.2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到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30分钟为第一时效,1小时为第二时效。 5.2.3发生工伤伤亡及以上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到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公司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5.3事故报告的时效性 5.3.1超过第一时效为迟报。 5.3.2超过第二时效为隐瞒事故。 5.4事故报告的内容 5.4.1事故发生部门;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598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标准 版本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了进一步增强职工及管理者的责任感,加大对各类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了责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的类别 1、安全事故; 2、生产事故; 3、设备事故; 二、事故性质: 1、安全事故:轻伤(一类)重伤(二类)工亡(三类) 2、生产事故:一般(一类)重大(二类)特大(三类) 3、设备事故:一般(一类)重大(二类)特

大(三类) 三、事故追究责任者 1、安全事故: ⑴、生产或清理中:追究钳工正副班长、车间安全员、工艺员责任。 ⑵、在修检过程中:主要追究钳工班长、车间安全员、机电员责任。 2、生产事故:主要追究班长、副段长、段长及工艺技术员责任。 3、设备事故:主要追究班长、副段长、段长及机电技术员责任。 四、考核办法 一类事故:钳工正副班长(操作班班长、副段长)通报批评,扣罚半月奖金,车间安全员(工段长)及相关技术员扣罚当月奖金30%。

二类事故:钳工正副班长(操作班班长、副段长)警告处分,扣罚当月奖金,车间安全员(或工段长)及相关技术人员半月奖金。 三类事故:当班班长、工段安全员免职,车间安全员(工段长)记过处分,扣罚两月奖金,相关技术人员警告处分,扣罚当月奖金。 这里写地址或者组织名称 Write Your Company Address Or Phone Number Here

重大隐患、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隐患、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落实各级管理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及时排查、认定和整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新疆公司安全大局稳定,特下发此责任追究制度: 一、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 各子公司矿(厂),要按照公司要求,认真排查、治理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将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并按“五定”要求进行整改。重大隐患的认定,按照国务院446号令和《永煤公司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永煤控股【2011】622号)执行。 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必须按照“五定”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凡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未建立档案、未制定计划、未按照要求期限整改的,要按照圆锥形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从上之下一级一级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比照事故给予以下责任追究: 1、在隐患排查时,一次查出未列入整改计划的1-2条重大隐患,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分管副职1000元/条处罚,给予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500元/条处罚。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单位分管副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其他有关责任领导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1000元/条处罚。

2、查出3条及以上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分管副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1000元/条处罚;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单位分管副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其他有关责任领导记过处分,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2000元/条处罚;情节严重的,直至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 3、查出一个单位专业系统有3条以上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给予新疆公司相关部室主要负责人比照矿(厂)同级别领导降低一个等级处分,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分管副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4000元/条处罚给予并纳入“双基”考核,情节严重的,直至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 4、凡被上级查出应整改而未按时整改隐患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如果是力所不能及的隐患,且已经及时汇报到了上一级,而该级领导未及时安排处理,那么该级领导应负主要责任,也必须比照事故给予责任追究。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追究依据 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煤矿安全行政法规; 4、上级有关规定、指示。 (二)、责任的划分

公司车辆过户委托书范本(一)

公司车辆过户委托书范本(一)_________车管所: 兹委托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负责办理_________车辆过户到我公司事宜,请予以办理,由此产生的 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我单位承担,与贵单位无关。 特此申明! 委托人(单位):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公司车辆过户委托书范本(二)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_________ 代表本单位(本人)办理车辆类型为_________,车辆识别代码为(车架号):_________的机动车登记业务。 兹委托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负责办理_________车辆过户到我公司事宜,请予以办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我单位承担,与贵单位无关。 特此申明! 委托人(单位):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公司车辆过户委托书范本(三)

_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兹委托_________作为委托人的全权代理人,办理委托人拥有的机动车_________(号牌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报废业务,代理人在办理上述事项内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表格,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对本委托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已核实委托人的有关情况。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本委托书不得转委托。 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或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为单位的,由经办人签字,填写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公司车辆过户委托书

公司车辆过户委托书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公司车辆过户委托书,一起来看一下吧。 公司车辆过户委托书篇一委托人:XXX身份证号码: 受委托人:XXX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拟转户其名下的二手车(车牌号:发动机号:),现委托许建英全权处理该车转户及相关事宜。委托人授予受委托人的权限如下: 一、代为与他人签订汽车转户合同或者协议; 二、代为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汽车过户登记,按照车辆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文件或者在有关文件上签名; 三、代为缴纳与汽车转让有关的、并依法或依约定应由委托人缴纳的税费; 四、代为签收与汽车转让有关的文书;五、其他与汽车转让有关的行为。 受委托人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从事的行为或者签署的文书,委托人均予以确认,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本授权委托书的效力自委托人签字之日起至该车转户完成之日止。 委托人:XXX

年月日 公司车辆过户委托书篇二现本单位(本人)委托xxx(或代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xxxxxxxxxx 代表本单位(本人)办理车辆类型为:xxx,车辆识别代码为(车架号):xxxxx的机动车登记业务。 委托项目: □注册登记□转移登记 本单位(本人)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特此委托 委托人: (单位盖章,私人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车辆过户委托书篇三兹委托: 我公司工作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办理我司车辆:号牌()发动机号()车架号()的过户提档案手续,给予办理为盼 委托人:******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年月日 公司车辆过户委托书篇四xx车管所: 兹委托xx(身份证号码:xxx)负责办理xx车辆过户到我公司事宜,请予以办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我单位承担,与贵

工伤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工伤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各部门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以达到预防、减少乃至杜绝工伤事故的发生,现特对工伤责任事故作如下处罚规定: 一、生产部为工伤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工伤事故进行如实的调查核实,明确工伤事故责任(1、非本人责任;2、本人负次要责任;3、本人负主要责任) 二、工伤程度的界定: 1、轻度工伤事故为发生费用在500元以下; 2、中度工伤事故为发生费用在500---3000元; 3、重大工伤事故为发生费用在 3000元以上; 三、对发生的工伤责任事故处罚 (一)非员工本人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 1、轻度工伤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 50%予以罚款,对部门安全员罚款100元/次,对组长和班长罚款50元/次。肇事人罚款500元/次。 2、中度工伤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 60 %予以罚款,对部门安全员罚款200元/次,对组长和班长 罚款100元/次,肇事人罚款1000元/次。

3、重大工伤事故:事故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70% 予以罚款,对部门安全员罚款300元/次,对组长和班长罚款150元/次,肇事人罚款1500元/次。 (二)员工本人负次要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 1、轻度工伤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50 %予以罚款;对部门安全员罚款100元/次,对组长和班长罚款100元/次;对负次要责任方罚款100元,对负主要责任方罚款200元。 2、中度工伤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6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200元/次,对组长和班长罚款200元/次;对负次要责任方罚款200元,对负主要责任方罚款500元。 3、重大工伤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7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200元/次,对组长和班长罚款200元/次;对负次要责任方罚款300元,对负主要责任方罚款1000元。 (三)员工本人负主要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 1、轻度工伤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部门按工伤发生全部费用的 50%予以罚款;对部门领导罚款50元/次,对组长和班长罚款50元/次;对负次要责任方罚款100元,对负主要责任方罚款200元。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2)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管理权限,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相关责任人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直接管理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主要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主导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3.直接管理责任,是指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4.主管责任是指职能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5.分管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6.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4)因未建立本单位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存有缺失,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本规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5)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章指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人应当承

设备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设备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 目的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让广大干部职工从事故中吸取教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避免设备事故发生,确保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2 定义 设备事故是指设备因维护不到位或未按检修规程检修造成损坏、效能降低、停机、停产,经济损失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责任追究是指领导者或职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失职、渎职、失误等造成事故的,必须追究其法律、行政和经济责任。 3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原大化公司所属各单位设备事故的责任追究。 3.1在检修过程中,野蛮作业,损坏重要零部件,造成事故的。 3.2在检修过程中,不按检修技术方案要求检查零部件和技术数据,检修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在开车过程中造成设备损坏或设备效能降低的。 3.3不按要求认真进行现场巡检,对运行设备不按要求进行维护保

养,不认真进行隐患排查,设备有异常未及时发现,造成事故的。 3.4对停运设备不按要求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造成事故的。 3.5对事故隐患未认真进行整改导致设备事故发生的。 3.6 未经批准同意,私自拆改现场电气、仪表、设备等各项安全防护设施,导致设备事故发生的。 3.7其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导致设备事故发生的。 4 设备事故分级 参照中原大化公司《事故管理制度》标准进行分类,本制度所指事故为非伤亡设备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设备事故、二级非伤亡设备事故、三级非伤亡设备事故三类。 4.1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设备事故。 4.1.1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4.1.2设备事故造成装置供电中断48小时或全厂中断供电24小时以上。 4.1.3因违章造成生产系统停产24小时以上。 4.1.4危险化学品储罐(柜、槽)管道等储存装置发生泄漏引起火灾或爆炸,锅炉爆炸。 4.1.5设备事故造成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设备事故。

个人车辆过户委托书范本二

编号:______ 个人车辆过户委托书范本二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3 页

委托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委托人拟转户其名下的二手车(车牌号: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现委托_________全权处理该车转户及 相关事宜。委托人授予受委托人的权限如下: 一、代为与他人签订汽车转户合同或者协议; 二、代为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汽车过户登记,按照车辆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文件或者在有关文件上签名; 三、代为缴纳与汽车转让有关的、并依法或依约定应由委托人缴纳的税费; 四、代为签收与汽车转让有关的文书;五、其他与汽车转让有关的行为。 受委托人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从事的行为或者签署的文书,委托人均予以确认,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本授权委托书的效力自委托人签字之日起至该车转户完成之日止。 委托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个人车辆过户委托书范本(二)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办理(号牌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为____________的机动车的_____________业务,委托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提供的手续,均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本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_____天内有效。 委托人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签字或盖公章):_________ (签字或盖公章):_________ 经办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1、受托人已核实委托人情况,并保证本委托书的真实性。 2、本委托书由受托人提交,受托人保证仅在受托范围内办理业务。 2 / 3

车辆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车辆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排除安全生产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特制定车辆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车辆发生事故,公司要查清事故原因,依据事故职责,对于发生一般事故的责任人,要向公司写出书面检查,讲明事故原因,认识事故的危害性,从中汲取教训。 2、造成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损失的事故,事故责任人强制下岗,回公司参加为期3天的培训,费用自理。 3、造成3万元以上损失的事故,无条件辞退事故责任人并处罚款1000元。并将事故情况在公司简报上通报。 4、公司车辆月内发生两次以上车辆事故,全公司车辆停产整顿,直至安全隐患全部消除。 5、发生车辆事故,要按规定如实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不瞒报,不漏报。 6、公司全体从业人员要以主人翁的姿态,各负其职,确保车辆运输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条、公司经理全面负责本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专人,不定期深入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对营运车辆进行跟踪监督检查,把危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检查要有记录,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535 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通用 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通 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精神,强化矿各级领导及业务部门岗位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确保二〇〇七年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矿级领导和专业科室负责人对第二条规定中安全隐患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1、因责任造成死亡事故的; 2、因责任造成重大幸免事故的; 3、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漏排、误排造成重大事故的; 4、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整治项目在限期内未完成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管理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管理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出。 第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四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责任追究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发生的可追责事故由管理处安全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未按管理处规定落实隐患排查制度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三)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科室及员工缺乏监督检查及安全教育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未落实应急处理制度,应急救援不力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主持作出违反管理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决定; (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整改的; (四)知悉事故发生仍主动或下达行政命令谎报、瞒报、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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