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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支持系统使用与管理办法》

《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支持系统使用与管理办法》
《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支持系统使用与管理办法》

《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支持系统使用与管

理办法》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规范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省厅依据国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xx)23号)、《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gb50581-xx)和《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联网技术要求》(mt/t1116-xx),制定了《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支持系统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xx年十二月二日

1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支持系统

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支持系统(简称执法网系统)的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xx)23号)、《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

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gb50581-xx)和《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联网技术要求》(mt/t1116-xx)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法网系统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加大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利用煤炭专网作为传输途径建立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煤炭产量监测系统、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由煤矿至县(集团、子公司)、市(省属集团)、省煤矿监管部门的同一平台联网、实现数据综合利用、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网络监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利用执法网系统下达的网络监管指令。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的调度机构(总调度室)负责执法网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2第五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定分管领导,配备值班人员,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实行24小时值班。

三章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执法网系统的统一规划,对执法网系统建设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应当使用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开发的执法网系统软件,配齐相应的硬件及系统软件。如因监管需求需对执法网软件进行适应性改动,应经省煤炭工业厅同

意,并在保持软件主体结构、数据标准不变的情况下进行。

第八条各级执法网系统应配备时间同步设备或采取定期进行人工对时等措施,保证各级执法网服务器的时间同步。

第九条各煤矿企业要按照aq6201-200

6、aq1029-200

7、aq6210-200

7、aq1048-200

7、mt1082-200

8、mt1080-xx等相关国家标准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产量监测监控系统;按照《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系统数据采集标准》为执法网系统上传合格的数据。用于上传数据的上传服务器要实现一主用一备用,并配备专用于执法网的终端。

第十条安装执法网主机系统的机房要符合国家电子计算机机房的相关规定。煤矿企业的机房要有双回路供电,各机房均应配备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系统(简称ups),保证电网停电后执法网系统连续运行时间不小于2小时。

第十一条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等建设矿井的执法网系统建设要与矿井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没有执法网终端或不能向执法网上传合格数据的矿井,不得通过投产验收。

第四章

系统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执法网系统信息接收和报警处理是指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煤炭产量监测系统、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各种配置数据、实时数据、报警数据及系统异常数据的接收和处理。

第十三条执法网系统实行分级管理。省、市煤炭管理部门的调度机构(总调度室)负责本辖区内执法网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对下级煤炭管理机构执法网系统的运行进行指导、考核。县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的调度机构(总调度室)负责对辖区内煤矿的监测监管、监管指令的下达和督办,并对煤矿企业执法网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管、指导和考核。

第十四条省煤炭工业厅调度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对上月全省执法网系统运行情况、报警及处理情况等进行分析、总结,并通报全省。

第十五条市煤炭管理部门调度机构应每月5日前对上月本市执法网系统运行情况、报警及处理情况等进行分析、总结,通报全市并上报省煤炭工业厅调度机构。

第十六条县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的调度机构(总调度室)值班人员应监视执法网系统显示的各类报警、异常和执法指令执行情况的反馈等信息,对执法网系统显示的各种报警、异常情况应按有关4规定处理,对未及时处理的报警信息应依据相关规定通过执法网系统向煤矿企业下达指令,并督促整改。值班人员应做好当班运行记录,打印有关报表,每周对所辖煤矿企业的执法网运行情况、报警及处理情况等进行分析、总结,通报所辖煤矿企业并上报上一级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煤矿调度机构(总调度室)应及时填写和更新煤矿基础数据和矿图;认真监视执法网终端显示的各种信息,通过执法网终端接收上级煤炭监管部门下达的监管指令,上报监管指令的处理结果。

第二篇: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支持系统使用与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支持系统

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支持系统(简称执法网系统)的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xx〕23号)、《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gb50581-xx)和《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联网技术要求》(mt/t1116-xx)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法网系统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加大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利用煤炭专网作为传输途径建立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煤炭产量监测系统、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由煤矿至县(集团、子公司)、市(省属集团)、省煤矿监管部门的同一平台联网、实现数据综合利用、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网络监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利用执法网系统下达的网络监管指令。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1第四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的调度机构(总调度室)负责执法网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定分管领导,配备值班人员,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实行24小时值班。

三章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执法网系统的统一规划,对执法网系统建设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应当使用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开发的执法网系统软件,配齐相应的硬件及系统软件。如因监管需求需对执法网软件进行适应性改动,应经省煤炭工业厅同意,并在保持软件主体结构、数据标准不变的情况下进行。

第八条各级执法网系统应配备时间同步设备或采取定期进行人工对时等措施,保证各级执法网服务器的时间同步。

第九条各煤矿企业要按照aq6201-200

6、aq1029-200

7、aq6210-200

7、aq1048-200

7、mt1082-200

8、mt1080-xx等相关国家标准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产量监测监控系统;按照《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系统数据采集标准》为执法网系统上传合格的数据。用于上传数据的上传服务器要实现一主用一备用,并配备专用于执法网的终端。

第十条安装执法网主机系统的机房要符合国家电子计算机机房的相关规定。煤矿企业的机房要有双回路供电,各机房均应配备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系统(简称ups),保证电网停电后执

2法网系统连续运行时间不小于2小时。

第十一条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等建设矿井的执法网系统建设要与矿井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没有执法网终端或不能向执法网上传合格数据的矿井,不得通过投产验收。

第四章系统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执法网系统信息接收和报警处理是指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煤炭产量监测系统、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各种配置数据、实时数据、报警数据及系统异常数据的接收和处理。

第十三条

执法网系统实行分级管理。省、市煤炭管理部门的调度机构(总

调度室)负责本辖区内执法网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对下级煤炭管理机构执法网系统的运行进行指导、考核。县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的调度机构(总调度室)负责对辖区内煤矿的监测监管、监管指令的下达和督办,并对煤矿企业执法网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管、指导和考核。

第十四条省煤炭工业厅调度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对上月全省执法网系统运行情况、报警及处理情况等进行分析、总结,并通报全省。

第十五条市煤炭管理部门调度机构应每月5日前对上月本市执法网系统运行情况、报警及处理情况等进行分析、总结,通报全市并上报省煤炭工业厅调度机构。

第十六条县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的调度机构(总调度室)值班人员应监视执法网系统显示的各类报警、异常和执法3指令执行情况的反馈等信息,对执法网系统显示的各种报警、异常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未及时处理的报警信息应依据相关规定通过执法网系统向煤矿企业下达指令,并督促整改。值班人员应做好当班运行记录,打印有关报表,每周对所辖煤矿企业的执法网运行情况、报警及处理情况等进行分析、总结,通报所辖煤矿企业并上报上一级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煤矿调度机构(总调度室)应及时填写和更新煤矿基础数据和矿图;认真监视执法网终端显示的各种信息,通过执法网终端接收上级煤炭监管部门下达的监管指令,上报监管指令的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各级监管部门、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的执法网管理机构

应按照规定打印执法网系统运行日报、旬报、月报、年报等,并呈报相关领导。

第十九条各级调度机构(总调度室)要对执法网系统的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数据保存不少于2年。

第五章系统维护和故障处理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确定本单位执法网系统的维护机构,做好维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应保证执法网系统24小时正常可靠运行。第二十二条网络出现故障后要积极组织抢修,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及处理方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同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对于软件故障的处理,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安全网络系统”软件维护管理办法》(晋煤办调发【xx】

4132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系统管理人员应根据需要分级设置密码,操作人员应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级操作。执法网系统的各类设置和参数,未经许可不得变更。

第二十五条执法网系统不得与互联网(inter)联接,任何人不得在专用于执法网的服务器上运行与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

第六章培训

第二十六条各级执法网系统值班人员必须具有中专(高中)或同等及以上学力,具备一定的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计算机知识并掌握系统运行的操作技能。

第二十七条各级执法网系统值班人员必须经具备三级及以上煤矿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培训,取得各市、各集团颁发的培训合格证后,持证上岗。已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每三年复训一次,每次不少于20学时。复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新政策、新标准、新技术等。

第七章考核及处罚

第二十八条执法网系统实行分级考核制度,并将执法网系统运行、管理等工作作为上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煤炭企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省煤炭工业厅每年、市煤炭工业局每半年、县(集团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执法网系统运行、使用情况检查。

第三十条煤矿企业发生下列情况要责令限期改正:

51.企业没有分管执法网工作的领导或调度室未确定执法网主管领导,未按规定配足值班人员或值班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

2.执法网系统值班人员漏岗、脱岗的。

3、未按要求向执法网系统提供安全监控系统、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产量监测监控系统数据的。

4.对报警、异常信息没有及时处理,未按规定上报的。

5.对上级通过执法网系统下达的执法指令没有及时响应的。

第三十一条市、县煤炭管理部门通过执法网系统发现煤矿企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行为时,应依据相关规定对该煤矿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省、市、县各级煤炭监管部门、各集团公司及各煤矿企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使用办法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快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标准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所属各局院、控股公司。

第三条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采用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和管理过程控制的计算机信息化处理功能,为中国冶金地质安全生产管理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支持。

第四条本办法自执行之日起,总局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使用管理系统。

第二章管理系统功能第一节系统概述

第五条管理系统汇总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基础数据,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和数据库,通过采集、汇总和分析各种数据,实现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和标准化。

以标准化管理为基础,以业务流程控制为核心,利用实时数据交互、关键业务预警和过程控制管理等信息技术,通过事前防范、事中

控制和事后处理,实现安全生产全过程管理。第六条

管理系统采用总局统一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另发)。安全生产管理资料根据各层级管理工作需求,分为总局、局院(控股公司)、产业公司(分公司)、项目(车间)等层面,实现了总局系统安全生产资料标准化。

第七条

管理系统实现总局(集团公司)、局院(控股公司)、产业公司(院、队、中心、厂矿)、分公司(分院、基地、分厂)和项目(车间)多级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互联,形成一个上下协同、信息共享、动态监管的安全管理网络。

第二节总局、局院、产业公司层面系统模块内容第八条

基本情况模块

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安全网络、安全管理人员、目标责任制、安全会议、安全科技、先进评定、安全文件等子模块。

第九条

制度建设模块

包括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制度修订和操作规程等子模块。

第十条

安全费用模块

包括费用提取使用计划、安全费用提取和安全费用使用等子模块。

第十一条安全教育模块包括教育计划、教育内容登记、职工安全教育记录、三级教育登记卡、考试系统和参考资料等子模块。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模块

包含检查计划、检查信息、上级检查、隐患整改、整改反馈和检查评价等子模块。

第十三条隐患治理模块

包括隐患排查、隐患整改、整改反馈和隐患治理常用方法等子模块。

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源模块

重大危险源从初始提交到确认为是重大危险源,再到相应措施的制定需要经历一个辨识的过程,重大危险源管理模块分为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措施、危险因素监控措施、重大危险源确认、监控措施确认和重大危险源汇总六个子模块。

第十五条事故管理模块

包含事故快报、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报告、事故报表子模块。

第十六条应急管理模块

包括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统计分析、应急信息资源、应急值守系统和培训演练等子模块。

第十七条职业卫生模块

职业卫生包括职业卫生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等子模块。第十八条安全文化模块包括活动计划、活动内容信息、安全宣传、安全论坛和论坛管理等子模块。

第十九条项目管理模块

包括项目管理和项目审批等子模块。第二十条报表管理模块

包括费用报表、考核奖惩报表、事故报表、安全科技报表和隐患报表等子模块。

第二十一条

个人工作区模块

包括个人主页、业务预警、通知、备忘录、在线交流、个人资料和短信平台等子模块。

第三节项目层面系统模块内容

第二十二条

基本情况模块

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目标责任制、安全会议、安全科技、安全文件和先进评定等子模块

第二十三条

安全教育模块

包括教育计划、教育内容登记、三级教育登记卡、在线测试、成绩管理、参考教材、施工人员管理和特殊工资管理等子模块。

第二十四条

安全技术模块

包括技术交底、技术方案和安全用电等子模块。第二十五条

危险因素模块

包括危险因素辨识和监控措施等子模块。第二十六条

开工管理模块

包括开工申请和资料管理等子模块。第二十七条

安全检查模块

包括上级检查、检查信息、隐患整改、整改反馈和日巡查等子模块

第二十八条

设备管理模块

包括设备登记表、设备点检、特种设备和租赁设备等子模块。

第二十九条

班组管理模块

包括例会管理、班组设置和班组活动等子模块。第三十条安全费用模块

包括费用提取使用计划、安全费用提取和安全费用使用等子模块。

第三十一条

隐患治理模块

包括隐患排查、隐患整改、隐患反馈和隐患汇总等子模块。第三十二条

应急管理模块

包括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统计分析、应急信息资源、应急值守系统和培训演练等子模块。

第三十三条

职业卫生模块

包括职业卫生和劳动防护用品等子模块。

第三章系统管理

第三十四条

管理系统采用分级管理。总局负责管理系统的软、硬件系统整体维护和管理工作。矿产资源研究院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系统数据中心的运行工作,保证数据中心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行。

管理系统开发单位(山东局、中基发展公司)分别对各自承担开发的主、子系统的维护升级负责。

各级单位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系统管理员,负责本级单位管理系统使用、系统相关信息维护和对下级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系统管理员的工作:

本单位人员管理、本单位用户管理、用户权限管理、下属单位管理和字典维护,其中字典维护功能由总局系统管理员负责。

1.人员管理功能管理本单位人员相关信息,包括人员管理和人员批量导入两个模块组成。

2.用户管理功能主要是管理系统用户信息,模块的功能包括添加新用户、修改用户密码、删除用户、查看用户信息,为用户分配组,设定或查看用户的私有权限和查询相关用户信息。

3.用户权限管理功能是为本级用户设置系统使用权限。用户的权限主要由单位权限,组权限和用户的私有权限三方面的因素决定。

关系如图1所示:

图1用户权限

用户所拥有的权限为图1中的阴影区域,即。组权限(可以包含多个权限组)与用户私有权限的并集、与单位权限的交集。

4.管理下属单位。管理下属单位及信息的添加、修改、查看和权限、管理员密码设定等。

第四章使用要求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三十六条

总局各级单位要切实把管理系统的使用纳入安全生产的整体规划,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配备必要的硬件设备设施,并设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工作,负责真实、完整地填报数据文件,确保信息录入准确、真实、及时、有效。

第三十七条

管理系统的使用坚持“一人一号,以岗设权”的原则。

管理系统的使用范围。安委会成员、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系统登录施行实名制,各级系统管理员在为安全管理人员分配账号和赋予权限时,应为每名管理人员仅分配一个账号,保证每个账号所对应的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准确真实,并以岗位需求赋予相应的系统使用权利。

第三十八条

推广管理系统是总局各级单位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创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系统的使用情况将纳入总局安全生产考核体系。

各单位安全生产部门要把该系统使用情况作为对下属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对该系统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信息记录不准确和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数据等问题要及时督促纠正,确保该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现有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监控系统、生产辅助系统等应尽快与管理系统对接,作为管理系统的子系统。

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各单位需要建立的监控系统、生产辅助系统(安全生产部分)等各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系统时,应立足于作为管理系统的子系统,充分了解管理系统的技术要求,在管理系统兼容的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

第二节专项要求第四十条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管理系统的推广使用,要以身作则,为管理系统的使用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督促引导安全管理人员提高使用管理系统的积极性。

加强对本单位管理系统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单位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安全生产主要领导具体负责管理系统的推广使用,承办工作人员及时将要求传达到公司(院、队等)、基层项目部,并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管理系统的相关内容,了解设计意图、具体要求,并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保证信息录入工作及时有效。信息录入工作是数据处理、统计分析、综合查询的基础。信息应及时,与管理层级要对口,

原始数据应真实准确,为领导决策和采取安全措施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以管理系统为手段,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深入现场监督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在计算机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的分析判断能力,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十三条

系统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

1.能熟练运用计算机填报管理系统各种资料;

2.熟悉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3.熟悉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及重大危险源的性质特征,了解安全技术、生产工艺流程、设备特性及使用情况等。第四十四条

系统管理是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对相关人员应进行以下内容的培训:

1.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

2.本层面管理系统资料内容;

3.管理系统总体设计方案;

4.管理系统操作与使用。第四十五条

信息保密要求

1.秘密、机密和绝密级信息(如工程项目信息、技术工艺信息、新产品信息等)应当加密传输,绝密级信息应当加密存储、加密传输;

2.使用的加密措施应当与所保护的信息密级一致,严格按照阅读

级别设置保密措施;

3.存储过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包括软盘、硬盘等)不能降低密级使用,维修时应保证所存储的秘密信息不泄露,不再使用时应及时销毁;

4.涉及国家、总局、局(公司、院、队等)秘密信息内容的系统建设,必须与保密设施的建设同步进行,报经公司(院、队)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审批后,才能投入使用。

5.病毒防治:

为避免因病毒造成的损失,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病毒防护措施,保证管理系统安全使用。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各局院、控股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及时反馈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及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战略发展部。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xx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四篇:公车使用与费用管理办法附件1:

部门公车使用与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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