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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资产重组实施意见

股份公司资产重组实施意见
股份公司资产重组实施意见

某科学研究院关于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重组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某科学研究院直属单位实施公司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实施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建立某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院集团)的核心企业,打造核心竞争能力,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指资产重组范围为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和北京某工业自动化研究所(以下简称自动化所)。

第三条本意见中资产重组是指院将原投入股份公司的部分业务及相关资产与自动化所的相关业务及有关资产进行置换。

第四条本意见所指资产重组作为北京地区资源整合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院集团公司制改革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因此,重组各方要积极推进,认真实施。

第二章目标

第四条整合资源、优化配置,规避同业竞争。

第五条明确和强化主业,打造院核心竞争能力。

第三章原则

第六条规范性原则。资产重组行为需在中介机构的全面指导下实施,有关实施方案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七条整体性原则。资产重组要做到资产和业务的整体性置换。

第八条稳定性原则。资产重组应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第九条产权多元化原则。充分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按照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积极探索核心骨干人员持股的途径和方法。

第四章要求

第十条调整内容。院将投入股份公司的涉及哈尔滨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北京分公司的业务、资产和人员退回原来各自母体;将自动化所现有主营业务以及相关资产和人员调整进入股份公司。

第十一条资产财务。资产重组后股份公司保持原有的净资产规模不变,即四个分公司退出的资产等于自动化所进入的资产。自动化所现有资产中涉及房屋、土地和其他产权关系不明晰的资产不进入股份公司,相关资产由股份公司租赁使用。

资产重组后股份公司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综合服务及相关协议。股份公司与母体之间在中介机构指导下,按照平等性与权利义务对等性原则订立综合服务

及相关协议。

第十三条员工持股。股份公司实施骨干员工持股,按照《公司法》及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股东股权转让方式。实施方案待上报国资委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劳动关系。股份公司完成重组,其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劳动合同制。

第十五条时间进度。股份公司资产重组以2004年6月30日作为评估基准日,以2004年9月30日作为重组后的建帐日。

第十六条资产重组方案要报送国资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五章程序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对于重组涉及的相关资产及债权债务,按照基准日要进行审计和评估。

第十八条重组方案审议。董事会依据审计评估的结果,对于资产重组方案进行决策,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报国资委批复后实施。

第六章其他

第十九条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意见由院企划部负责解释。

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1.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3.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四、关于关税 1.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 2.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 五、取消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其中因取消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增加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专项列入财政预算,仍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应归中央财政的补偿资金,列中央教育专项,用于改善全国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归地方财政的补偿资金,列省级教育专项,主要用于改善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 2.《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版 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29号公告第一条对企业接受政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进行了界定,解决了“政府——企业”间资产划转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则,而在重组改制中常见的还有国资委主导的“无偿划转”,即:经国资委核准,将同属于国有企业的股权(资产),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划转,总局目前尚未对“无偿划转”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进行界定,笔者试对其也进行分析。 案例:2014年5月20日,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国有股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控股股东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建材集团”)通知,建材集团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集团)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了《股份划转协议》,即拟将建材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50,308,3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93%)全部无偿划转至国盛团(以下简称“本次划转”)。本次划转事宜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建材集团变更为国盛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重组前公司股权架构如下: 解读: 1、“无偿划转”政策渊源。2005年8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2009年2月16日国资委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该指引第二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可见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前提条件是划入和划出方都属于100%国有企业,由于其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均属于国资委,划入一方无需支付对价。 2、资产重组税收政策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而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进一步确认了“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时,资产的隐含增值无需在税收上得到实现,“企业外部处置资产”时,除另有规定外,资产的隐含增值需要在税收上得到实现。上述政策确认了“法人税制原则”的核心地位,即: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人为法人企业,法人内部资产处置,无论会计如何处理,均不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而法人外部处置资产,除另有规定外,无论交易双方是否为关联企业(甚至是同一投资人),当资产(包括股权)从一个法人企业转移到另外一个法人企业时(转移方式包括销售、投资、划转、捐赠等),相关资产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其交易价格。 目前,税法对资产(股权)从一个法人企业转移到另一个法人企业,无需确认所得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税转股政策”,例如:《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4号)号文件)明确,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689,872.63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即:税法认为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将其资产投资到中国铁建股份公司时,由于资产由一个法人企业转移到另外一个法人企业,资产的评估增值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中国铁建股份取得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后的价值折旧摊销。但是鉴于该项重组行为,没有产生现金流,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没有纳

资产重组方案

资产重组方案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公司资产重组方案 公司因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现需将其实体经营的资产和业务重组。根据公司资产状况和生产经营流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草拟以下方案供公司参考。 方案一:企业分立 一、具体操作 将公司不同业务采用派生分立的方式相互剥离,原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继续存续,将A公司的部分业务以及与其相关的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剥离成立新公司B。A公司股东按其原在A公司的持股比例持有A公司和B公司的股份。A公司按其剥离的净资产金额办理减资变更登记,B公司按剥离投入的净资产金额办理注册登记,A公司和B公司为并列平级公司。 二、企业分立依据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分立属于企业重组的方式之一。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特殊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三、企业分立涉税事项 (一)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企业分立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第5条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二)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企业分立不确认企业分立所得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国有企业企业改制重组工作管理办法

**公司企业改制重组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企业改制重组工作管理,规范企业改制重组行为,推进财务集约化管理和资本集中运作,确保国有资本的安全性、收益性和公司产权结构的科学合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各级单位”)所出资企业的改制重组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导致企业类型发生变化的以下行为: (一)分公司改为子公司,或子公司改为分公司;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 —3—

责任公司); (三)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是指采取合并、分立、资产(产权)置换、债转股、增资扩股(包括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减资缩股、产权转让、产权划转等方式,对企业资产、产权结构进行调整与整合的行为。企业重组后,其类型可能发生改变、也可能保持不变。 第四条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股权投资、产权转让、产权划转、终止清算、固定资产处置的,应同时执行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金融企业改制重组,国家和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引入新股东的,有关股东须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的条件。 第五条企业改制重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本单位主营业务发展需要; (二)有利于公司资源集约化管理、产权结构优化和资本运营效率提高;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规范履行决策、审批、实施等程序,保障国有资本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利,保护债权人利益; —4—

重大资产重组工作计划及时间表

重大资产重组工作计划及时间表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按照上市公司2013年度相关指标,总资产为30亿元、净资产为26.19亿元、营业收入为39.54亿元,若标的股权对应的任一指标(标的公司总额*拟收购股权比例),即总资产超过15亿元、净资产超过13.1亿元或营业收入超过19.77亿元,则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大资产重组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过程大致可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1)前期准备及第一次董事会阶段; (2)第二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阶段(注:在材料准备充分时,可以仅直接召开一次董事会,可以有效缩短项目所需时间); (3)上报材料及证监会审核阶段。 一、前期准备及第一次董事会阶段 (一)该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该阶段关键时间节点是申请停牌及第一次董事会的召开。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及时向交易所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停牌期间,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①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的; ②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因重大资产重组的市场传闻发生异常波动时。 1 第一次董事会将确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所涉及的交易对手、交易标的以及审计评估基准日等关键信息。鉴于在第一次董事会召开之后,交易双方已不能随意对方案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否则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因此务必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具体包括: (1)在召开第一次董事会公布重组预案时,拟注入资产及拟置出资产均需予以明确,相关资产的股东权属需予以披露。 (2)在此阶段中介机构需要完成对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的初步尽职调查,初步明确资产所存在的各项法律瑕疵,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确保其符合作为拟注入资产的各项要求。同时,结合评估师与会计师初步工作,应对拟注入资产的评估值及盈利预测进行准确估计,以确保方案设计所依据的关键假设条件准确合理。同时,转让方应确保自身所持拟注入资产的股权权属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如

企业重组整合方案

长江三峡能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与武汉事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整合实施方案 (讨论稿) 长江三峡能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能达电气)与武汉事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事达电气)重组整合框架各方股东(长江三峡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鸿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武汉事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方代表)协议于2008年10月21日在中国三峡总公司正式签订。根据中国三峡总公司对能达电气、事达电气重组整合报告的批复意见及《整合重组框架协议》的有关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组整合双方基本情况 (一)能达电气基本情况 能达电气注册资本2000万元,系长江三峡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下设武汉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 其主要业务为电力系统自动化设备的研究、开发与生产制造,主导产品有水轮机调速器、励磁控制设备、监控系统及保护装置、

中、低压配电系统等。 经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截至2007年12月31日,能达电气资产总额11025万元,负债总额8152万元,所有者权益为2873万元,资产负债率为73.94%。2007年,能达电气营业收入9406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9148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58万元。利润总额287万元,净利润为310万元。2007年末,能达电气从业人数合计132人(截止2008年10月31日实际从业人数160人)。 (二)事达电气基本情况 事达电气注册资本为3750万元,股本总额为375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其中:湖北鸿兴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915万股,占24.4%;长江三峡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有750万股,占20%;其他55位自然人股东持有2085万股,占55.6%。下设控股子公司武汉事达电力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占有67%股权)。 其主要业务为水电厂辅机控制系统和综合自动化设备的研发与生产,主导产品有调速器、监控及保护装置、低压配电系统、高压电器设备的成套销售、风电控制设备的研发等。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07年12月31日,事达电气

国有企业资产重组中的财务处理

浅析资产重组中的财务处理 [摘要] 文章由国企改革谈起,从财务的角度分析了资产重组的内涵,针对当前国有企业的重组、改制提出了一些有意义的见解。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过去国有经济布局覆盖过宽、分布过广,现在则按市场方向有进有退,使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充分发挥作用的地区和领域逐步退出,并集中于更有利于发挥作用的领域。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重点是“坚持和完善差不多经济制度,深化国有资产治理体制改革”。也确实是讲,现时期的国有资产治理体制改革即是一场深刻的体制革命,也是国有经济结构重大调整过程,作为这一改革的重要实现形式,确实是国有企业的大规模重组。本文从财务会计的角度对资产重组这一课题作了一些分析并提出一些有意义的建议。 一、资产重组的含义 (一)概念

资产重组是指通过不同法人主体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所有权及债权人债权进行符合资本最大增值目的的相互调整与改变,对实业资本、金融资本、产权资本和无形资本的重新组合。重组是企业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即猎取利润及股东投资回报率最大化,充分使用治理和资源以及应付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重组会引起资产或资本以及治理策略的改变。 (二)分类 资产重组通常涉及:资产注入,资产或业务的出售,资产重新的整合,债务、资本比率的改变,新形式的资本、债务形式,借款期的改变等。 重组能够以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资产注入、兼并、股份化、破产、出售、建立核心子公司等。既然资产重组能够为不同企业提供较多可选择模式,也确实是我们在采纳重组形式中有了更多的回旋余地。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模式: 1.所有权换位的资产重组,即资产的所有权在不同的的产权主体之间发生转换或实现重新组合。如注入新资产、兼并、合并、收购。许多

资产重组实施方案

资产重组实施方案 根据一届二次董事会通过的《集团内部整合重组方案》要求,为更好推进集团发展,特对集团资产重组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重组目的: 以理顺产权关系为目标,梳理原大祥集团、商资公司及原各区属商业公司的股权关系,建立起以区国资委作为出资人独资控股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再以独资、控股、参股的形式建立子公司,形成以股权为纽带,以资产为依托,以管控为基础,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重组范围: (1)GGGGG。 (2)GGGG有限公司、GGGG公司、GGG公司、GG公司、GG公司。 (3)GG板块、GG板块、GG板块、GG板块等企业。 (4)GG板块等企业。 三、重组方法(流程): 1、股权及资产关系梳理。即对进入重组范围的各企业以工商登记列明的股权(投资)关系,财务反映债权债务关系、企业拥有房屋产权或使用权关系,企业其他固定资产构成等内容进行梳理。 2、变更出资人和资产划转。即在梳理工作的基础上,对进入集团资产一体化的单位,在上报区国资委批准后,分别以吸收合并和变更出资人的方式重新确定企业的投资主体,并进行资产划转,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以资产为纽带的集团组织架构。 3、梳理与清理遗留问题。全面梳理原商资公司非持续经营企业,对经梳理后具备关停并转的,通过履行必要的手续关停并转。对一时尚不能关停并转的, 制作一企一户资料,待条件或政策条件具备时处置。

四、重组内容及时间: (一)对集团本部资产的重组: 负责人GG。配合部门:财务管理部。(时间:9月底完成) 具体工作内容: 1、为更好的运用“ GGG”品牌进行商业拓展,拟将集体企业GGG食品厂的股权由国资委授权给集团经营,使得由该厂持有GGG公司的股权由集团控制和管理。 2、由于GGG商店拆迁,由其与集团合资设立的GG食品公司面临经营困难,拟上报国资委对该公司进行清算注销。 (二)商资公司重组; 负责人GG,配合人GG。配合部门:财务管理部。(时间:6月底完成)具体工作内容: 1、转换股权投资人 经工商查证,原商资公司对外投资企业共有9户,其中: (1)控股的GG公司和参股的GG公司等5家企业股权投资关系清晰,运作正常,上报国资委批准后,将其出资人转换为集团。 (2)投资GGG,实际投资为70万元。但目前商资公司账面记账120万元, 经查增加的50万元为后来清理GGG而形成的,未作工商股权增资变更。现拟将50万元作其他财务处理,其70万元股权投资关系清晰,上报国资委批准后,将其出资人转换为集团。 (3)投资GGG15万元,属财务过账的代投资行为。拟先将其投资权益转 为集团,再通过其它方式转让给真正的股东一一上海GG集团公司,但当前应 主动与其联系并统一处理意见。 (4)投资GGG公司1300万元,投资GGG公司26万元,均属工商股东登记有名,但无财务实际出资记录。为此拟将GGG公司1300万元投资的调查情况报告国资委,请国资委协调并定夺。对投资GGG营销策划有限公司26万元,因其企业现状为执照吊销而未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规定,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 损失分别核算。因此,纳税人如符合上述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非营利组织。 二、如您咨询的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因此,如纳税人属于非营利组织的,取得的收入如属于上述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范围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管理政策 三、1、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 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公司重组整合实施方案

公司重组整合实施方案 部门: 策划人: 日期: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整合实施方案 **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电气)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电气)重组整合框架各方股东(**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鸿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方代表)协议于20**年10月21日在中国**总公司正式签订。根据中国**总公司对**电气、**电气重组整合报告的批复意见及《整合重组框架协议》的有关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组整合双方基本情况 (一)**电气基本情况 **电气注册资本2000万元,系**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下设武汉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 其主要业务为电力系统自动化设备的研究、开发与生产制造,主导产品有水轮机调速器、励磁控制设备、监控系统及保护装置、中、低压配电系统等。 经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截至20**年12月31日,**电气资产总额11025万元,负债总额8152万元,所有者权益为2873万元,资产负债率为73.94%。20**年,**电气营业收入9406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9148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58万元。利润总额287万元,净利润为310万元。20**年末,**电气从业人数合计132人(截止20**年10月31日实际从业人数160人)。 (二)**电气基本情况 **电气注册资本为3750万元,股本总额为3750万股(每股面

值1元),其中:湖北鸿兴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915万股,占24.4%;**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有750万股,占20%;其他55位自然人股东持有2085万股,占55.6%。下设控股子公司武汉**电力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占有67%股权)。 其主要业务为水电厂辅机控制系统和综合自动化设备的研发与生产,主导产品有调速器、监控及保护装置、低压配电系统、高压电器设备的成套销售、风电控制设备的研发等。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年12月31日,**电气合并资产总额19135万元,合并负债总额12820万元,所有者权益为631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7%。20**年,**电气合并主营业务收入18283万元,合并利润总额183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549万元(含非经常性损益)。20**年末,**电气从业人数合计190人(其中控股子公司**电力87人)。 二、重组整合的内容 **电气、**电气均为**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投公司)的出资企业,同属电力自动控制设备的研发制造及服务的产品提供商,在同一市场上存在竞争关系。两企业重组以后,将整合双方的市场与技术,实现两企业优势互补及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国有资产及两个企业股东权益的增值,实现各股东方的多赢,将公司打造成为国内知名的电力综合控制系统的开发和制造商,并力争在运营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后在创业板上市。 **电气向长投公司定向增发1250万股,长投公司以**电气的100%股权作为出资(以**电气截止至20**年12月31日的评估价值确定)认购**电气本次增发的1250万股股份,所产生的价值差额由

国有大中型企业资产重组方案设计

摘要 在中国加入WTO和世界范围内的企业重组浪潮不断出现的背景下,提高我国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成功率成为我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解决国有企业问题的重要内容。 本文在实际调研西安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展开论文的研究。研究目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为西安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设计能够体现企业实际情况的资产重组方案;另一方面通过设计我国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流程和思路,以期为我国国有企业设计资产重组方案提供借鉴和帮助。 本文分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系统的阐述了企业资产重组的基本理论,从资产重组的目标、方向等不同角度对资产重组进行分类:总结了资产重组的研究现状,并对资产重组的趋势做出预测;探讨了引发资产重组的动因以及我国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具体动因;从重组的准备工作、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三个方面系统的分析了影响我国资产重组的因素。基于以上的分析研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西安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方案设计

Abstract UnderthebackgroundofChinajoininginWTO,andhightidesofassetsreconstructionofenterpriseshappenedintheworld,improvingthesuccessrateofreconstructionofstate—ownedenterprise’sassetsisthekeytodeepenstate—ownedenterprise(SOE)reformandtosolvetheproblemofSOE. OnthebasisofinvestigationinXi’artmetallurgicalmachineryCo.,Ltd.,thispaperfocusesontwoaspectsinStudypurposes:Ononehand,thepaperdesignstheassetsreconstructionschemethatcanembodytherealityforXi。anmetallurgymechanicalCo.,Ltd.;Ontheotherhand,thepapercanofferreferenceandhelpfortheschemedesignoftheassetsreconstruction Thepaperincludessixpartsthepaperexplainsthebasictheoriesofassetsreconstruction,classifyingtheassetsreconstructionfromdifferentangles,suchasthegoal,directionofassetsreconstruction,etc;summarizingthecurrentresearchsituationofassetsreconstruction.andmakingpredictiontothetrendofassetsreconstruction;Thepaperdiscussesthemotivationwhichcausesassetsreconstruction,anddiscussesconcretemntirationofassetsreconstructionofstate’ownedenterpriseinourcountry;Inaddition,thepaperanalysesthefactorsofassetsreconstructioninourcoHntry.Onthebasisoftheanalysisandresearchthe paperputsforwardassetsreconstructionschemesofXi’anmetallurgymechanicalCo.,Ltd.andgivesthemeasuretoagainsttherisk. [Keywords]:State-ownedenterprise,Assetsreconstruction,Schemedesign

资产重组实施方案

资产重组实施方案

资产重组实施方案 根据一届二次董事会经过的《集团内部整合重组方案》要求,为更好推进集团发展,特对集团资产重组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重组目的: 以理顺产权关系为目标,梳理原大祥集团、商资公司及原各区属商业公司的股权关系,建立起以区国资委作为出资人独资控股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再以独资、控股、参股的形式建立子公司,形成以股权为纽带,以资产为依托,以管控为基础,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重组范围: (1)*****。 (2)****有限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3)**板块、**板块、**板块、**板块等企业。 (4)**板块等企业。 三、重组方法(流程): 1、股权及资产关系梳理。即对进入重组范围的各企业以工商登记列明的股权(投资)关系,财务反映债权债务关系、企业拥有房屋产权或使用权关系,企业其它固定资产构成等内容进行梳理。 2、变更出资人和资产划转。即在梳理工作的基础上,对进入

集团资产一体化的单位,在上报区国资委批准后,分别以吸收合并和变更出资人的方式重新确定企业的投资主体,并进行资产划转,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以资产为纽带的集团组织架构。 3、梳理与清理遗留问题。全面梳理原商资公司非持续经营企业,对经梳理后具备关停并转的,经过履行必要的手续关停并转。对一时尚不能关停并转的,制作一企一户资料,待条件或政策条件具备时处理。 四、重组内容及时间: (一)对集团本部资产的重组: 负责人**。配合部门:财务管理部。(时间:9月底完成)具体工作内容: 1、为更好的运用“***”品牌进行商业拓展,拟将集体企业***食品厂的股权由国资委授权给集团经营,使得由该厂持有***公司的股权由集团控制和管理。 2、由于***商店拆迁,由其与集团合资设立的**食品公司面临经营困难,拟上报国资委对该公司进行清算注销。 (二)商资公司重组; 负责人**,配合人**。配合部门:财务管理部。(时间:6月底完成) 具体工作内容: 1、转换股权投资人 经工商查证,原商资公司对外投资企业共有9户,其中: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细读笔记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 细读笔记 本次征求意见稿主要的修订如下: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笔记】 凡是做重大资产重组出身的小伙伴,应该都知道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由来,即定义“借壳上市”。 原《<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投行细读笔记》里曾提及,判断上市公司控股权变更之日与变更后注入“收购人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总额是否超过100%两者之间是永久的关系,本次修改较之以前法规首次明确了判断是否构成实质借壳上市的期间是在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即五年,使得条文的执行更有效率。因为,毕竟如实际控制人变更了五年以后,如果上市公司在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后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资产总额超过了实际控制人变更之前的资产总额超过了100%,想套现的早就套现走人了,留下好的资产在上市公司一样是对中小股东有益。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购买的资产净额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资产净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六)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笔记】 原《<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投行细读笔记》里曾提及,原办法下若从购买资产总额或者评估值入手,寻找上市公司壳时,专找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都很大的壳公司,同时净资产规模较小,这样使得购买资产的评估值没有超过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从而绕开原借壳上市的法规。自老办法公布之日起,市场上已发现较多上述案例,甚至出现大量的上市壳公司先进行一把定向增发,扩充资产总额后再发行股份收购资产,使得被收购资产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定增后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100%,同时安排定增的股东减持或者大宗交易给被购买资产的实际控制人,最后达成规避借壳上市的审核。 而本法规的修订,使得被购买资产除资产总额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中资产总额的100%外,还添加了营业收入、净利润以及资产净额三个指标,甚至在发行股份数量以及主营业务变更这两条规定上定性了判断,全方位度绝各类规避借壳上市的案例,意即从被购买资产端入手来规避借壳上市的路径基本被完全堵死。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政策

关于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的 税收政策及分析 作者:sunyanmin 无偿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产权流转方式,对合理配置经济资源,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起着重要的作用。因其非市场和无对价以及与有偿转让方式相比可以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等特点,被国有企业广泛使用。 一、无偿划转制度的历史变迁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制度的由来,可以追溯到1979年6月8日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和1979年7月6日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试行部分有偿调拨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在规定实行资产有偿调拨的同时,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无偿划转资产也做了相应规定。对企业国有资产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在国有企业间流动,是我国特有的也是最具有计划经济色彩的资产整和方式,原指在政府直接干预下,将目标企业无偿划转给收购方的资产转移行为。在八十年代末,这种无偿划转的做法被广泛采用,主要是政府部门将经营不善、陷入财务困境的国有企业划转给效益比较好的国有企业,且在划转过程中不剥离富余人员、不良债务和企业办社会。随着时代的发展,无偿划转的模式已经不仅局限于政府部门主导

型,企业主动型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模式也在蓬勃发展,在国有企业改制特别是在国有企业集团资产重组过程中被经常采用。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前,关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1]257号)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前者对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实为无偿划转)的行为审批做出了规定,为实体性规范;后者侧重于办理划转手续,为程序性规范。机构改革后,尤其是随着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上述两个文件的体制基础发生了变化。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对无偿划转事项以行政管理为主,分为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和办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两个阶段。国资委成立后,国资委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专门机构与企业之间不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无偿划转事项实质转变为企业产权关系调整。 2005年8月29日,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国有

逐条解读《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在2014年7月11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正式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自2014年11月23日起开始施行。笔者在第一时间对管理办法进行了法律研究,对新旧《管理办法》分章节进行了如下解读: (一)《管理办法》总则 (1)第六条新增一款 《管理办法》第六条新增一款:“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 笔者观点:新《管理办法》在多处对中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了的明确规定,旨在加强对中介机构从事重大资产重组业务过程中的监管。 (2)第八条新增一款 《管理办法》第八条新增一款:“中国证监会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诚信状况、财务顾问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组交易类型,作出差异化的、公开透明的监管制度安排,有条件地减少审核内容和环节”。

笔者观点:本条第二款规定将2013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的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上升至部门规章的形式,中国证监会可以从三个维度对并购重组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即对上市公司合规情况、中介机构执业能力、产业政策及交易类型三个分项,之后根据分项评价的汇总结果,将并购重组申请划入豁免/快速、正常、审慎三条审核通道,有条件地淡化行政审核和减少审核环节,从而实现差异化审核的制度安排。 (3)新增第九条 本章新增一条作为第九条:“鼓励依法设立的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笔者观点:鼓励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可以为上市公司提供并购资金,对上市公司而言,可以运用较少的资金撬动更大体量的并购标的,完成杠杆收购;对于各类投资机构而言,在IPO退出机制不畅的情况下,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可以提供不错的收益回报,提前锁定了退出渠道。 (二)《管理办法》第二章: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 (1)第十一条新增内容 本条新增部分内容:“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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