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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新闻传播法概述

第一章  新闻传播法概述
第一章  新闻传播法概述

第一章新闻传播法概述

一、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法的正式性又称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从形成方式来看,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非经法定机关按程序产生的文件,不具法的效力。从实施方式来看,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一般而言,法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但国家强制不可缺少。从表现形式看,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近代以来法的表现形式日益趋于规范化,包括法律文件的格式、名称、术语、结构都有一定的规格和要求。法的正式性表明法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联系,法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首先,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这种意志由于形成于与社会相脱离的国家,因而具有统摄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性优势,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意志一旦获得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立即具有了由公共权力保证的、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循的效力;其次,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由于国家形成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历史时期,因此,它必然反映阶级对立时期的阶级关系。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

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法的社会性是指法的内容是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的,最终也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这就提供了一个将法律置于物质的、能动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加以考察的唯物史观的分析框架。按照这种观点,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所以,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之中。

三、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准则,是维系人与人之间交往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维系社会本身的存在的制度和价值。法律就是社会规范之一。

作为社会规范,法律不同于自然法则和技术规范。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自然现象的存在与人的思维和行动无关。社会规范是理性的个人行动的结果,是一种文化现象。技术规范的调整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的力量和生产工具以有效

地利用自然。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违反社会规范会招致来自社会的惩罚,而不仅是自然的惩罚。

作为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又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而习惯、道德、宗教、政党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通过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因此,它们不仅是人的行为的准则,而且也是人的意识、观念的基础。

(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长期的社会演变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如道德、习俗、礼仪等。这类规范内容上也在不断变化和丰富,但这一变化过程总体上是自然的、自发的;另一类社会规范则主要是人为形成的,如宗教规范、政治规范、职业规范等。这类规范内容的产生往往是人为的、自觉的,法律就是属于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

法律形成于公共权力机构,这是法律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或出于某一社会组织、或出于某一宗教团体、或出于某一生产生活单位,都不具有普遍的公共性的特征。而法律出自于形式上的公共权力机构。这种公共权力机构是建立在一定的合法性基础上的政权。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法的普遍性具有三层涵义:一是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二是近代以来,法的普遍性也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的普遍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近代以来的法律虽然与一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是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不仅是对公民而言的,而且也是针对一切社会组织、国家机构的。它不仅规定义务,而且赋予权利。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使法律再一次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

从这一点上也可以进一步看出国家法律与自然法则的区别。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意味着一定条件具备时,人们可以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必须做或必须不做某件事。至于法律的要求对或不对,人们的选择正确与否,就是另外的问题了。而自然法则则不是人们的选择问题,一定的条件具备,必然出现一定的结果。

(五)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规范都具有保证自己实现的力量。不按照自然法则办事,会招致自然界报复。不按照社会规范行事,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原始人严重违反氏族习惯,会被逐出氏族;社会成员违反公认的道德准则,会受到人们的谴责;教会成员严重违反教规,要被赶出教门;工人违反厂规,要受厂规处分;党员破坏党章,要受党纪制裁。

不同的社会规范,其强制措施的方式、范围、程度、性质是不同的。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是以军队、宪兵、警察、法官、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因此,法律就一般情况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但是,国家暴力还是一种“合法”的暴力。“合法的”一般意味着“有根据的”,同时也意味着国家权力必须合法行使,包括符合实体法、尤其是程序法两个方面的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遵守法律程序。法的程序性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四、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我国目前所讲的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法的渊源。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法渊源于经济或经

济关系。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的不同,而划分法的不同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新闻传播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新闻传播法就是调整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保障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公民、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我国法律体系中所有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规定,包括宪法、民商法、刑法等各个法律部门中所有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文件的条款。这个意义上的新闻传播法,既不是单一的法律文件,也不是某一个法律部门,它具有广泛的法的渊源,是跨越多个法律部门、涉及多种法律文件的许多法律规范的集合体。从狭义上说,新闻传播法是指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和新闻事业的专门性的法律,如新闻法、报刊法、广播电视法等。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到2012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200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和200多件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65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500多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中有许多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新闻传播活动密切相关,有的法律或法规某些条款还专门就新闻传播活动的某些方面作出规定。所有这些法律性文件构成我国新闻传播法的渊源。(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特别立法程序制定,是制定普通法律的基础,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我国宪法规定了当代中国的根本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各种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主要国家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职责,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其中,有很多条款直接涉及新闻传播活动。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二)法律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法律中与新闻传播有关的内容是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基本法律是指宪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它由全国人大制定和颁布。基本法律通常包括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

刑法是一种禁止性的最高法律规范,它规定犯罪和刑罚,其中包含了对新闻传播活动的约束和对妨害新闻传播活动犯罪的制裁。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有二十多项罪名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第二百四十六条关于“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第二百五十条关于“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等。

民法是一种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与其相联系的人身关系的法律。新闻传播活动中大量的社会关系,特别是公民作为受众、被采访者、被报道者和作

者的身份与新闻媒介发生的关系,具有民事关系的特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中有不少直接涉及新闻传播活动的内容,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除宪法和基本法律外,还有一些用于调整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我们称之为一般法律。这些法律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修改,这类法律也有不少涉及新闻传播活动,《统计法》、《测绘法》、《防震减灾法》、《证券法》、《气象法》、《立法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国家安全法》、《档案法》、《著作权法》、《广告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也属于法律,其中与新闻传播有关的内容,是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在我国,司法解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如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8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中与新闻传播有关的内容也是我国新闻传播法的渊源。(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精神所制定的行政工作类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所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属于规范性的,也属于法的渊源之列。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目前我国行政法规的数量远远超过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数量。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为“条例”“规定”“办法”。行政法规可以作为新闻传播法渊源的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类管理各类传播媒介的专门行政法规,如《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二是对新闻传播活动中的某一具体事项进行单项管理的行政法规,如《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管理条例》等。

三是其他领域行政法规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规定,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要就政府公开信息的内容、方式、限制以及公民申请公开的程序和救济作了全面规定,这部旨在保护公民知情权的行政法规将对新闻采访报道产生有益的影响;再如《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就规定了新闻媒介在发布破坏性地震以及突发公共事件等信息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它们也是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四)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的名称一般为“条例”“规则”“规定”“办法”。此类法规有些是与新闻传播活动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是新闻传播法的渊源。例如,《云南省出版条例》、《北京市图书

报刊音像市场管理条例》、《山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

民族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应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后才生效。自治条例是一种综合性法规,内容比较广泛。单行条例是有关某一方面事务的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条例”“规定”“变通规定”“变通办法”等名称。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民族自治法规中与新闻传播有关的内容是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经济特区是指我国在改革开放中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特别是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而实行某些特殊政策的地区。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1988年全国人大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的法规。1992年全国人大授权深圳市人大和深圳市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经济特区法规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不同于一般的法规、规章。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中与新闻传播有关的内容是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五)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部委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局、署等直属机构,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所制定的规定、办法、施行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国新办、工信部等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公布的有关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的规章,是直接用于管理新闻传播活动的专门性法律规定,在规范新闻传播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是我国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一是对行政法规所管理的大众传媒再分类制定管理规则。新闻出版总署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制定了《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工信部、国新办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

二是对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再制定操作性的细则。新闻出版署根据《刑法》和《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制定《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和《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制定《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三是对法律、行政法规未涉及的具体事项制定规则。《出版管理条例》只对依法登记的出版单位正式出版物制定管理规范,新闻出版署公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对管理非正式的出版物作了补充。

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的调整范围包括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而需要制定的事项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这些地方政府规章中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内容,也是我国新闻传播法的渊源,如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六)特别行政区法律

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全国其他地区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即在若干年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因而在立法权限和法律形式上也有特殊性,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在我国法的渊源中成为单独的一类。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当地大多数法律继续有效,

特区立法机构还根据形势的发展制定新的法律,这些法律中涉及新闻传播的内容也是我国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惯例是指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一些对于签约国具有约束力的、与新闻传播有关的国际性的条约、协定等,也是我国新闻传播法的渊源。我国已于1992年加入《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1997年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我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协议也涉及传媒业。国际条约和协定的地位优先于国内法(我国声明保留的除外),但不能直接适用,只有转化为国内法以后才能适用。我国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修改了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如《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五、新闻传播法与其他社会规范

法律是新闻传播活动的重要规范,但并不是惟一的规范。对于任何一种社会行为,法律都不是惟一的、万能的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尤其如此。

(一)新闻传播法与新闻宣传政策

新闻宣传政策是国家或政党根据需要制定的有关发展和管理新闻事业的方针、原则、措施和行动准则,是调整新闻工作并借以指导、推动整个新闻事业发展的行动指南,是国家或政党对新闻事业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中国共产党既要领导宪法和法律的制定,又要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政策以及中国共产党的文件本身并不是法律,并不具有国家的强制力,而且必须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接受宪法、法律的约束。

1.新闻传播法与新闻宣传政策的相同点

新闻传播法与新闻宣传政策在内容上和实质方面存在联系。基本内容相同,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反映,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政治方向相同,都是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前提;服务对象相同,都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社会作用相同,都是对巩

固人民民主专政、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起促进作用。

2.新闻传播法与新闻宣传政策的不同点

(1)意志属性不同。新闻传播法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向全社会公开;新闻宣传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依照党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体现全党意志,其强制实施范围仅限于党的组织和成员,允许有不对社会公开的内容存在。

(2)规范形式不同。新闻传播法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渊源形式,以规则为主,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权利义务的规定具体明确。新闻宣传政策则不具备法这种明确、具体的规范形式,表现为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知,更多具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

(3)实施方式不同。新闻传播法的实施与国家强制相关,且是有组织、专门化和程序化的。新闻宣传政策以党的纪律保障实施,其实施不与国家强制相关,除非它已转化为法律。

(4)调整范围不尽相同。新闻传播法倾向于只调整可能且必须以法定权利义务来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诉性的社会关系和行为领域。一般而言,新闻宣传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律为广,对党的组织和党的成员的要求也比法的要求为高。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党政策可以涵盖法的调整范围,法也有相对独立的调整空间。

(5)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新闻传播法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但并不意味着法律不能因时而变,只是法的任何变动都需遵循严格、固定且专业性很强的程序,程序性是法律的重要特征。新闻宣传政策可适应形势变化做出较为迅速的反应和调整,其程序性约束也不及法律那样严格和专门化。这也并不意味着政策可以朝令夕改或没有最基本的程序要求。

(6)功能不同。新闻传播法的基本功能是“制约”,即运用法律手段,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能够做什么,限制和约束人们的新闻传播行为以保证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新闻宣传政策的基本功能是“导向”,即运用行政手段,原则性地规定或号召、鼓励、支持新闻传播活动以达成新闻宣传政策的目标。

3.新闻传播法与新闻宣传政策的联系

新闻宣传政策是新闻传播法的依据和指导。新闻宣传政策是对一切新闻传播活动进行指导,新闻传播法作为新闻传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离不开新闻宣传政策的指导。同时,新闻宣传政策又是新闻传播法制定的依据。在新闻传播立法过程中,无论是立法动议的提出,还是法律草案的起草,都应当考虑党和国家新闻宣传政策的总体精神。与此同时,许多行之有效且有长远价值的新闻宣传政策被固定下来成为新闻传播法。新闻传播法的制定必须以中国共产党的新闻宣传政策为依据,新闻传播法在适用过程中,也必须以党制定的新闻宣传政策为指导,才能更好地得到实施。

新闻传播法是新闻宣传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工具。新闻传播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能够建立良好的新闻传播关系和新闻传播秩序,保证新闻宣传政策的贯彻执行。新闻宣传政策是新闻传播法所要体现的一般原则、精神和内容,新闻传播法是中国共产党新闻宣传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因此,一方面新闻宣传政策对新闻传播法具有指导作用,但另一方面新闻传播法对新闻宣传政策贯彻落实也有很大作用。新闻传播法是实现中国共产党新闻宣传政策的最为重要的手段,新闻传播法具有强制性,而新闻宣传政策则不具备这一属性,没有新闻传播法的体现和贯彻,仅仅依靠新闻宣传政策本身的力量和资源,往往达不到它所要达到的经济、政治目的。当然,实现新闻宣传政策的形式很多,新闻传播法只是形式之一,它只有同贯彻新闻宣传政策的其他形式相互配合,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新闻传播法与新闻宣传纪律

纪律是政党、政府和各种社会组织约束自身成员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主要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和新闻单位内部的纪律。中国共产党的许多规定,如在政治

上同中央保持一致,包括奋斗目标一致、部署步调一致、政策策略一致、宣传口径一致,党报不能批评同级党委,都属于纪律。1980年《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就党员不得在报刊、广播的公开宣传中发表与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做了规定,并申明“这是党的纪律”。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就有关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论,违背有关规定刊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或出版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出版物等行为,规定了党纪处分。许多新闻单位近年来也陆续制定了内部规章制度,以约束本机构的人员。纪律是法律的补充,但法律与纪律是根本不同的。

(1)性质不同。新闻传播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新闻宣传纪律只是各个组织自身意志的体现。新闻宣传纪律必须服从新闻传播法,与新闻传播法相抵触的新闻宣传纪律无效。

(2)制定者和制定程序不同。我国新闻传播法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等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其他任何机关制定的规范都不具有新闻传播法的性质,新闻宣传纪律只由相关的组织制定,程序也没有那么严格。

(3)强制力不同。新闻传播法具有国家强制力,法律的制裁,在刑事处罚中可以限制和剥夺人的人身、财产、政治、生命等各种权利,在行政处罚中有人身罚、财产罚、能力罚和儆戒罚。新闻宣传纪律只是具有组织的强制力,纪律只有儆戒的性质,最高的纪律处分是强制离开本组织,即开除。在纪律处分中实行人身、财产的处罚是违法的。

(4)适用范围不同。新闻传播法在适用范围内对全体公民都有效,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新闻宣传纪律只适用于组织内部,例如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显然只对中共党员有效,不可能约束非党人士,不可能约束全社会。

(5)实施形态不同。新闻传播法是公开的,新闻宣传纪律有公开的也有内部的;新闻传播法是稳定的,新闻宣传纪律有灵活性,有时还有随机性;新闻传播法具有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约束力,新闻宣传纪律通常只有自上而下的单向约束力。

(三)新闻传播法与新闻职业道德

1.新闻传播法与新闻职业道德的相同点

人类社会早期,新闻传播法与新闻职业道德浑然一体。在二者高度分化后,新闻传播法与新闻职业道德依然表现出很多共同性。它们都由原始习惯脱胎而来,而且在发生发展中相互转化。它们都属于社会规范,具有社会规范应有的规范性、概括性、连续性、稳定性、效率性等属性。它们都蕴含和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总体精神和内容相互重叠、渗透。它们都是调控手段,惩恶扬善,以维护和实现一定社会秩序和正义为使命。它们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且在发展水平上互为标志和说明。

2.新闻传播法与新闻职业道德的不同点

(1)生成方式的不同。新闻传播法往往与有组织的国家活动相关,由权威主体经程序主动制定或认可,具有形式上的建构性。新闻职业道德在社会生活中自然演进生成,不是自觉制定和程序选择的产物,自发而非建构是其本质属性。

(2)行为标准不同。新闻传播法有特定的表现形式或渊源,有肯定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具体确切、可操作性强;被任意解释和滥用的余地小,易排斥恣意擅断。新闻职业道德没有特定具体的表现形式,往往体现在一定的学说、舆论、传统和典型行为及后果中,其对行为的要求笼统、原则,标准模糊,只具一般倾向性,理解和评价易生歧义。

(3)存在形态和评价形态不同。新闻传播法在特定国家的体系结构基本上是一元的,通过程序上的正统性达到法律上的决策一致,具有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由于信念和良心是新闻职业道德的存在方式,因而新闻职业道德在本质上是自由、多元、多层次的。

与此相关的是法律评价的共通性与道德评价的个体化。法律的评价是以法律的专门化、

职业化为背景的,建立在法律概念、规则、原则的相对确定性之上,建立在对法律概念、知识、职业伦理的共识之上,因而具有最基本的共通性、一致性和可预期性。而道德评价是一种个体化的、非法定性的、主观的、观念性的评价,建立在道德标准的模糊性和多元性之上。

(4)调整方式不同。新闻传播法一般只规范和关注外在行为,一般不离开行为过问动机。新闻职业道德首先和主要关注内在动机,不仅侧重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在行为,并且评价和谴责主要针对动机。

(5)运作机制不同。新闻传播法的内容通过程序选择和决定,生成和实现与程序相关。新闻传播法以权利义务为实质内容,所调整的关系往往具有交涉性,需要程序提供交涉方式和途径,提供制度性协商和对话机制,以使选择和决定能被交涉中的各方认同和接受。新闻职业道德只强调义务,义务不对应权利,也不以权利为前提,因而不存在以交涉为本质的程序;新闻职业道德以主体自省和自决的方式生成和实现,也使新闻职业道德与程序无关。

(6)强制方式不同。新闻传播法与国家强制有关,通过程序进行,针对外在行为,表现为一定的物质结果,专门机构、暴力后盾、程序设置、行为针对性和物质结果构成法律的外在强制标志。新闻职业道德在本质上是良心和信念的自由,强制是内在的,主要凭靠内在良知认同或责难,即便是舆论压力和谴责也只能在主体对谴责所依据的道德的准则认同的前提下发挥作用。

(7)解决方式不同。可诉性是新闻传播法的显著特征,这意味着对与新闻传播法相关的行为的个别处理是可能和可操作的,且以预设的实体标准和程序规则作为依据,可实现对相类似行为和情形的非差别对待,保证处理和决定的一致性和平等性。法律的可诉性还意味着争端和纠纷解决的终局性和最高权威性。新闻职业道德不具有可诉性,主要表现为无形的压力和良心谴责,并且舆论的评价或谴责往往是多元的。

3.新闻传播法与新闻宣传政策的联系

新闻传播法和新闻宣传政策在内容是相互吸收的。很多新闻传播法是从新闻职业道德中提炼出来的,而新闻传播法一经确立又补充了和发展了新闻职业道德。如新闻工作者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新闻职业道德的核心,同时宪法又把为人民服务规定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的基本方向。

新闻传播法和新闻宣传政策在功能是互相补充的。新闻传播法只能涉及人的外部行为,不能调整人们的思想活动,而新闻职业道德则可以作用于思想意识领域,比如新闻传播法可以禁止淫秽、色情内容的传播,但对一些低级趣味的内容需要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来自觉抵制。新闻传播法只能调整人们的部分行为违法和犯罪行为都有一定的构成,对那些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尚未构成违反、犯罪的行为,就要依靠新闻职业道德来调整。新闻传播法的作用主要在于禁止那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新闻职业道德除了禁止还有发扬。比如,对一般的抄袭行为主要是进行道德上的谴责和教化,对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剽窃行为就要应著作权人的请求追究其侵权责任;至于盗印他人著作出售牟利的行为,就要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给予刑事制裁。

新闻传播法和新闻宣传政策在实践上是互相促进的。比如,近年来对新闻官司的审理和对新闻侵权行为的制裁,对于提高维护新闻真实性的自觉性,作用是很明显的。加强新闻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道德水准,又为自觉地守法执法打下牢固的思想基础。

2019年4月房地产法笔记(自考)

第一章房地产法概述 2. [识记]如何理解房地产的法律含义?[201010名词解释] 3. [识记]我国现阶段的土地制度是什么? [200901单选] 4. [识记]如何理解我国“买卖土地”的说法? [200910单选] 5. [识记]不动产的概念是什么?[20101名词解释] 6. [识记]土地的什么物权可以作为转让、抵押的标的物? [201101单选] 7. [识记]房地产权的概念是什么? 8. [识记]房地产市场的概念是什么?[200810名词解释] 9. [领会]房地产市场的特征有哪些? 10. [领会]房地产市场有哪几个层次的市场组成? [201001单选][201010单选] 11. [综合运用]为什么要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市场? 12. [领会]房地产业的地位和作用有哪些? 13. [识记]房地产关系的概念是什么? [200901名词解释][200810单选] 14. [简单应用]怎样理解两种不同性质的房地产关系的交织与分解? 15. [识记]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11月25日发出的《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提出三点意见是什么?[200810单选] 16. [识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和第16条是如何规定的?[200810单选] 17. [简单应用]我国有关房地产的主要法律所针对的现实问题有哪些? 18. [识记]有关房地产的行政法规是有谁制定的? [201010单选] 19. [识记]每年的6月25日为什么节日? [200910单选] 20. [识记]有关房地产规章是有谁来制定的? [201001单选] 21. [综合运用]房地产政策与房地产法的关系如何处理? 22. [综合运用]怎样健全我国的房地产法律体系? 23. [识记]房地产法的概念是什么? 24. [领会]房地产法调整对象的内容有哪些?[200901单选][200910单选][201101单选] 25. [识记]我国的房地产法律体系按其内容分布划分,由哪三部分组成? [201001单选][201101多选] 26. [识记]土地复垦实行什么原则? [200910单选] 27. [识记]《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申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有关规定精神是什么? [201001多选] 28. [领会]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200910简答][201001简答] 29. [识记]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概念是什么? 30. [领会]房地产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 [201101多选] 31. [领会]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201101单选] 32. [识记]房地产法律关系内容性质上可分为哪两类? 33. [领会]管理性的房地产法律关系是什么样的关系? [200901单选] 34. [简单应用]房地产法与规划法、建筑法、住宅法是什么关系? [200810多选] 35. [领会]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建设必须坚持“一书两证”制度是什么?[200810单选] 36. [领会]简述国家房地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架构? [200910单选] 37. [识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201010多选] 38. [简单应用]房地两证合一与房地两证分离的利弊有哪些? 39. [综合运用]房地产管理机构与有关机关、部门有什么样的工作关系? 第二章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1. [识记]土地管理法的概念是什么? 2. [领会]土地管理法的立法宗旨有哪些? 3. [识记]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是什么? 4. [识记]土地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哪些? 5. [识记]土地管理法的调整方法分为哪两种?

卫生法学第一章卫生法概述

第一章 卫生法概述
第一节 卫生法的概念、 调整对象和作用
一、 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 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卫生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卫 生法, 又称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 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以卫生法典命名 的卫生法。广义的卫生法, 又称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 是指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 或泛指一切卫生法律规范。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卫生法典, 但是不能没有实质意义上的 卫生法。我国还没有制定出卫生法典, 但已经有涉及面广、 内容丰富的实质意义上的卫生 法。作为卫生法学研究对象的卫生法, 通常是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 它既包括以卫生法典形 式表现出来的卫生法律规范, 也包括以其他法律、 法规、 规章、 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卫 生法律规范。本书所称的卫生法, 如果没有作出特别说明, 皆指广义的卫生法。
二、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 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 企事业单位、 个人、 国际 组织之间及其内部因预防和治疗疾病, 改善人们生产、 学习和生活环境及卫生状况, 保护和 增进人体健康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它涉及多组织 (卫生行政机关、 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 企 事业单位等) 、 多群体 (上述组织的相关工作人员、 公民个人等) 、 多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及组 织管理、 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 生命健康权益保护、 特殊人群健康保护、 健康相关产品管理 监督、 疾病预防与控制、 公共卫生监督与管理、 环境污染防治、 中医药及民族医药、 现代医学 科学与立法等) 。所以,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多层次、 多侧面和纵横交错的特点。一般来 说, 卫生法主要调整以下七个方面的社会关系:
(一) 卫生组织关系
卫生组织是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国家通过用法律条 文的形式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的法律地位、 组织形式、 隶属 关系、 职权范围以及权利义务等固定下来, 形成合理的管理体系和制度。通过这一活动, 国 家才能有效地对卫生工作进行有序地组织和领导, 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才能保证他们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卫生活动。目前, 在我国, 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主要是指各类医 疗机构、 卫生监督及疾病控制机构、 血站、 医学会及医学协会、 红十字会等。 — 8 —

第一章房地产经纪概述

《物业经纪理论与实务》讲义 选用教材: 孔凡文主编,《房地产经纪人》第五版,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 学时分配: 第一章房地产经纪概述 第一节房地产经纪的含义和分类 第二节房地产经纪的特性 第三节房地产经纪的作用 第四节房地产经纪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房地产经纪的含义和分类 一、房地产纪纪的含义 (一)经纪的含义 1.经纪的内涵 经纪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中介服务活动,具体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通过居间、代理、行纪等服务方式,促成委托人与他人的交易,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经济活动。 (二)房地产纪纪的含义 1.房地产经纪是为促成委托人与他人的房地产交易而进行的中介服务活动。与其他经纪活动一样,房地产经纪是一种专业服务,因此,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2.从世界主要国家的情况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或条件,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学习和训练并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 3.在我国,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主体特指经工商部门注册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取得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并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4.房地产经纪是一种市场化的有偿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接受方必须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支付房地产经纪服务费(包括佣金和代办事务的服务费)。 5.房地产经纪的主要方式是居间和代理。 概括而言,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根据委托人的

委托,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方进行房地产交易,提供的居间或代理等专业服务,并收取佣金等服务费用的经济活动。 二、房地产经纪的分类(掌握) (一)房地产居间与房地产代理 就房地产经纪而言,如按服务方式分类,主要分为房地产居间与房地产代理两大类。 1.房地产居间 房地产居间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等服务费用的经济行为。 2.房地产代理 房地产代理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房地产交易,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等服务费用的经济行为。 其中,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是目前房地产代理活动的主要类型,一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房地产开发商委托,负责商品房的市场推广和具体销售工作。 第二节房地产经纪的特性 一、经纪的特性(了解) 活动主体的专业性 活动地位的中介性 活动内容的服务性 二、房地产经纪的特性(熟悉) (一)活动范围的地域性 (二)活动后果的社会性(基于房地产自身的特殊性) 第三节房地产经纪的作用 一、房地产经纪的必要性(掌握) (一)房地产的特殊性决定房地产经纪必不可少 首先,房地产是不可移动的商品,无法像一般商品那样,集中到固定的市场上进行展示,相反,其交易过程是把供求信息汇集、匹配,或者把购买者集中到房地产所在地进行交易。而房地产经纪正是通过专业化分工来提高房地产交易过程中顾客汇集、商品展示等环节的效率,从而促成交易。 其次,房地产是构成要素极为复杂的商品。影响房地产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因素不仅包括房屋结构、质量、房型、周边环境等物质因素,还包括产权类型、他项权利设立情况等法律因素,以及房地产所在地区的人口素质、历史背景等社会、人文因素等。大多数房地产交易主体都难以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这些因素的信息并把握其对房地产的使用和市场价值的影响。这种状况对房地产交易具有显著的阻滞效应。房地产经纪活动正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专业化服务来帮助克服房地产交易主体的非专业缺陷,从而促进了房地产商品流通,因而是房地产市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再次,在商品经济运行体系中,大多数商品的流通环节是由商品经销商来完成的。但是,由于房地产价格昂贵,维持房地产这类存货的费用太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经销商难以承受,因此房地产难以通过经销商来流通。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主体,不需要像一般商品的经销商那样购置大量商品存货,而是主要通过专业人员的经纪服务,来促进房地产交易,因而使得房地产流通环节能以比较经济

【卫生法学试题及答案】第一章 卫生法概述

第一章卫生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卫生法律关系性质上是( ) A.思想社会关系 B.物质社会关系 C.政治关系 D.道德关系 2(能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称为( ) A.法律事实 B.法律事件 C.法律行为 D.法律实践 3(传染病的流行属于法律事实中的( ) A.法律权利 B.法律事件 C. 法律行为 D.法律义务 4(医疗保健服务属于卫生 法律关系客体中的( ) A.生命健康利益 B.行为 C.物 D.智力成果 5(学术论文属于卫生法律关系客体中的( ) A.生命健康利益 B.行为 C.物 D. 智力成果 6(药品卫生法律关系客体中的( ) A.生命健康利益 B.行为 C.物 D.智力成果 二、多项选择题 1(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 A.国家卫生行政机关 B.企事业单位 C.社会团体 D.公民 2(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 ) A.卫生权利 B.行为 C.卫生义务 D.智力成果 3(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 A.生命健康利益 B.行为 C.物 D.智力成果 4(卫生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 ) A.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 B. 卫生法律关系客体 C. 卫生法律关系内容 D. 卫生法律部门 5(关于卫生法律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卫生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卫生权利与卫生义务 B. 卫生法律关系时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具体社会关系 C. 卫生法律关系与政治关系、道德关系无实质区别 D. 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物质社会关系

6(卫生法按其表现形式,可分为( ) A.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 B.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 C.广义的卫生法 D.狭义的卫生法 三、名词解释 1(卫生法 2(卫生法律关系 3(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4(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5(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6(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7(法律事实 8(法律事件 9(法律行为 10(合法行为 11(违法行为 12(患者自主原则 13(公平原则 14(生命健康利益 15(行为 16(物 17(智力成果 18(卫生权利 19(卫生义务 20(保障社会健康原则四、简答题 (一)如何理解卫生法的概念, (二)简述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三)简述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四)卫生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哪些, (五)简述卫生法的分类及我国的现状, 五、论述题 (一)如何理解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二)论述卫生法的特征, (三)论述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A 2. A 3. B 4. B 5. D 6. C 二、多项选择题 1. ABCD 2. AC 3.ABCD

房地产法规考试知识要点(整理版)

第一章 房地产法规概述 1.1 房地产 1.1.1 房地产的概念 房地产的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理解记忆) 自然属性:①房地相对不可分性②不可移动性③经久性④土地的不可再生性与稀缺性 经济属性:①商品性②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商品的二重性③土地自然资源、建筑地段与建筑物有不可分离的偶性 社会属性:①公平性、福利性和社会保障性②建筑物质整体性与产权多元化的使用分散性 ③房地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 1.1.2 土地和房屋 房屋构成应具备的三个条件(理解记忆) ①必须有上盖②必须固定于土地上,有建筑基础 ③必须是合法的 1.1.3 地产和房产 地产和房产的区别(理解记忆) ①地产可单独存在,而房产离开地产则不能单独存在,没有所谓的“空中楼阁”。 ②房产具有使用寿命,会不断损耗甚至自然灭失,作为一种资产存在折旧率;而地产却可永 久利用,一般不贬值,更很少发生物权灭失的情况。 ③地产价格和房产价格的影响因素不尽相同。地价明显受级差地租规律的支配;而房价则取 决于建筑成本和地价。 1.1.4 房地产的分类 房地产按照不同分类方法进行的分类(理解记忆,能够举例) 按用途分类 ①居住房地产:住 宅、集体宿舍 ②办公房地产:写字楼 ③商业房地产:商业店铺、购物中心 ④旅游房地产:宾 馆、饭店、度假村 ⑤餐饮房地产:酒 楼、 美食城、餐馆 ⑥体育和娱乐房地产:体育场馆、保龄球馆 ⑦工业房地产:厂 房、仓库 ⑧农业房地产:农 场、 林场 ⑨特殊用途房地产:医院、汽车站、教堂 ⑩综合用途房地产:商住两用楼 ⑵按经营使用方式分类:销售房地产、出租房地产、营业房地产、自用房地产 ⑶按开发程度分类:生地、毛地、熟地、在建工程、现房 1.2 房地产业 1.2.1 房地产业的概念房地产业的定义(理解记忆) 房地产业是指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

房地产法1-3章辅导(1)

第一章房地产法概述 一、学习指南 通过本章学习,学员应掌握房地产、房地产法的概念;我国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及体系; 了解我国房地产法发展的历史及现状。 二、重点难点 1、房地产的概念:是指土地与建筑物在空间上的统一体。 2、房地产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是调整房地产开发、交易及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房地产开发关系、交易关系、物业管理关系 及房地产管理关系。 3、我国房地产法的渊源体系: (1)宪法 (2)房地产法律 (3)国务院发布的房地产法规、决议和命令; (4)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 (5)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6)地方政权机关发布的房地产管理法规。 通过对教材的通读及上述重难点问题的学习,你可以进行一下自我测试,如果你能够正确完成下面的练习,说明你对本章内容已有了一定的认识。 一、选择题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于()起施行。 A 1994年1月1日 B 1995年1月1日 C 1996年1月1日 D 1997年1月1日 2、下列有权制定房地产行政法规的主体是() A 最高人民法院 B 最高人民检察院 C省、市人大及常委会 D 国务院 3、下列哪几种情形适用或者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的 C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内国有土地范围内,实施房地产管理的 D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的 参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条和第71条。 4、房地产法调整下列哪些关系 A房地产开发关系 B房地产交易关系

房地产概论

房地产开发概论重点 题型:1. 名词解释3个15分2.填空20个20分3.简答题5个25分4.计算分析3个40分(10 + 10 + 20) 第一章房地产开发概述 1.1.1 房地产的含义:房地产又称为不动产,包括土地、建筑物以及其他地上定着物,是房屋财产和土地财产的总称,同时也是实物、权益和区位的结合。 1.2.1 房地产开发的含义: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置建设。 1.1.2 房地产的特性1)区位特性2)价值特性3)外部特性 1.2.3 房地产开发的模式1)多元化开发模式混业开发纵向一体化开发综合项目开发 2)专业化开发模式特定物业类型开发协作型开发 3)其他开发模式定向开发服务性开发 1.2.4 房地产开发的分类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类型 1)房地产开发的分类按开发的深度划分土地一级开发房屋开发 2)房地产开发项目类型从使用功能角度划分 Ⅰ居住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高档商品住房 Ⅱ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商业用房写字楼酒店酒店式公寓主题公园 Ⅲ工业房地产项目工业厂房研究与发展用房仓储用房工业园区 Ⅳ特殊用途房地产项目高尔夫球场飞机场汽车加油站车站码头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程序及房地产开发管理概述 2.1.1 遵循房地产开发程序的必要性1. 产品的形成尤其内在的规律性2. 投资、风险大 3.复杂的生产活动,参与方众多 4.引导、监督管理,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2.1.2 房地产开发的主要阶段划分投资决策阶段前期工作阶段工程建设阶段租赁与销售阶段物业管理阶段 2.2 房地产开发的主要参与者开发商政府部门咨询机构承包商金融机构 2.3 我国房地产开发管理体系1 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管理2 我国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的含义可行性研究是在投资决策前,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的科学方法。 3.1.4 可行性研究工作阶段的划分1)投资机会研究2)初步可行性研究3)详细可行性研究4)项目评估3. 4.2 房地产开发项目财务评价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静态经济评价指标 1 静态投资回收期Pt=[累计净现金流量开始出现正值期数-1]+上期累计净现金流量的绝对值/ 当期净现金流量 Pt≤Pc 基准投资回收期 例3-1:某房地产公司投资一写字楼,总投资为1000万元,投资建设期2年,假设投资为均匀投入,项目经营期为8年,每年的净利润为200万元,项目折旧为每年125万元,试确定该项目的投资回收期。如果该类型项目的投资回收期一般为8年,试对该类型项目的投资效果进行评价。 Pt=6-1+|-25|/325=5.077年

卫生法概述练习题

一、A1 1、下列各项中属于卫生法律的是 A、《执业医师法》 B、《医疗机构处理条例》 C、《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D、《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E、以上都不是 2、下列各项中,在整个卫生法律体系中享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以上均不是 3、卫生法的概念是指 A、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卫生法律 B、国家行政机关颁布的卫生法规 C、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规章 D、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技术规范 E、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下列关于卫生法的基本原则错误的是 A、公平原则 B、尊重原则 C、预防为主原则 D、卫生保护原则 E、患者自主原则 5、下述规范性文件中属于卫生行政法规的是 A、《药品管理法》 B、《执业医师法》 C、《传染病防治法》 D、《红十字会法》 E、《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6、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医疗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称为 A、行政法 B、卫生法 C、卫生规章 D、卫生法规 E、地方性卫生法规 7、卫生部单独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称为 A、卫生法律 B、卫生法

C、卫生法规 D、卫生规章 E、行政法规 8、以技术标准形式发布的与卫生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称为 A、卫生法律 B、卫生标准 C、卫生规章 D、基本法律 E、行政法 9、我国国家的根本大法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B 1、A.卫生标准 B.卫生法规 C.卫生法律 D.卫生规章 E.地方性卫生法规 <1> 、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 A B C D E <2> 、由卫生部单独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 A B C D E 2、A.《食品安全法》 B.《执业药师法》 C.《麻醉品单一公约》 D.《精神药品公约》 E.《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1> 、属于我国现行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卫生非基本法律的是 A B C D E <2> 、属于卫生行政法规的是 A B C D E

房地产法规考试知识要点(整理版)

房地产法规考试知识要点(整理版)

第一章房地产法规概述 1.1房地产 1.1.1房地产的概念 房地产的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理解记忆) 自然属性:①房地相对不可分性②不可移动性③经久性④土地的不可再生性与稀缺性 经济属性:①商品性②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商品的二重性③土地自然资源、建筑地段与建筑物有不可分离的偶性 社会属性:①公平性、福利性和社会保障性②建筑物质整体性与产权多元化的使用分散性③房地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 1.1.2土地和房屋 房屋构成应具备的三个条件(理解记忆) ①必须有上盖②必须固定于土地上,有建筑基础③必须是合法的 1.1.3地产和房产 地产和房产的区别(理解记忆) ①地产可单独存在,而房产离开地产则不能单独存在,没有所谓的“空中楼 阁”。 ②房产具有使用寿命,会不断损耗甚至自然灭失,作为一种资产存在折旧率;而地产却可永久利用,一般不贬值,更很少发生物权灭失的情况。 ③地产价格和房产价格的影响因素不尽相同。地价明显受级差地租规律的支配;而房价则取决于建筑成本和地价。

1.1.4房地产的分类 房地产按照不同分类方法进行的分类(理解记忆,能够举例) ⑴按用途分类 ①居住房地产:住宅、集体宿舍 ②办公房地产:写字楼 ③商业房地产:商业店铺、购物中心 ④旅游房地产:宾馆、饭店、度假村 ⑤餐饮房地产:酒楼、美食城、餐馆 ⑥体育和娱乐房地产:体育场馆、保龄球馆 ⑦工业房地产:厂房、仓库 ⑧农业房地产:农场、林场 ⑨特殊用途房地产:医院、汽车站、教堂 ⑩综合用途房地产:商住两用楼 ⑵按经营使用方式分类:销售房地产、出租房地产、营业房地产、自用房地产 ⑶按开发程度分类:生地、毛地、熟地、在建工程、现房 1.2房地产业 1.2.1房地产业的概念 房地产业的定义(理解记忆) 房地产业是指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 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区别(理解)

房地产法规考试知识要点(整理版)

第一章房地产法规概述 1.1房地产 1.1.1房地产的概念 房地产的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理解记忆) 自然属性:①房地相对不可分性②不可移动性③经久性④土地的不可再生性与稀缺性经济属性:①商品性②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商品的二重性③土地自然资源、建筑地段与建筑物有不可分离的偶性 社会属性:①公平性、福利性和社会保障性②建筑物质整体性与产权多元化的使用分散性 ③房地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 1.1.2土地和房屋 房屋构成应具备的三个条件(理解记忆) ①必须有上盖②必须固定于土地上,有建筑基础③必须是合法的 1.1.3地产和房产 地产和房产的区别(理解记忆) ①地产可单独存在,而房产离开地产则不能单独存在,没有所谓的“空中楼阁”。 ②房产具有使用寿命,会不断损耗甚至自然灭失,作为一种资产存在折旧率;而地产却可永久利用,一般不贬值,更很少发生物权灭失的情况。 ③地产价格和房产价格的影响因素不尽相同。地价明显受级差地租规律的支配;而房价则取决于建筑成本和地价。 1.1.4房地产的分类 房地产按照不同分类方法进行的分类(理解记忆,能够举例)

⑴按用途分类 ①居住房地产:住宅、集体宿舍 ②办公房地产:写字楼 ③商业房地产:商业店铺、购物中心 ④旅游房地产:宾馆、饭店、度假村 ⑤餐饮房地产:酒楼、美食城、餐馆 ⑥体育和娱乐房地产:体育场馆、保龄球馆 ⑦工业房地产:厂房、仓库 ⑧农业房地产:农场、林场 ⑨特殊用途房地产:医院、汽车站、教堂 ⑩综合用途房地产:商住两用楼 ⑵按经营使用方式分类:销售房地产、出租房地产、营业房地产、自用房地产 ⑶按开发程度分类:生地、毛地、熟地、在建工程、现房 1.2房地产业 1.2.1房地产业的概念 房地产业的定义(理解记忆) 房地产业是指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 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区别(理解) 1.2.2房地产业的结构 房地产业的行业结构(记忆)

卫生法学期末试题

2009级医学检验专业2011—2012学年上学期卫生法学概论期末试题(闭卷)姓名学号专业 一、选择题(单选题,每题1分,共20分) 1、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除了; () A.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力 B 人 C.物 D.行为 2、能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称为() A.法律事实 B.法律事件 C.法律行为 D.法律实践 3、我国卫生法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除了:() A. 宪法 B. 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C. 技术性法规 D.政府红头文件 4、下列情形属于医疗事故的是:( ) A.手术开错部位造成较大创伤 B.诊疗护理中违反了规章制度,尚未给病员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 C.因体质特殊发生难以预料的后果 D.由于一种疾病合并发生另一种疾病5、在医疗、保健、预防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者,应具有的学历是:( ) A.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 B.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 C.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者 D.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 6、对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有权审理的是:() A. 该行政工作人员 B. 该行政工作人员所在的卫生行政机关 C. 该行政工作人员所在的卫生行政机关所组织的复议机关 D. 该行政工作人员所在的卫生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 7、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的是:( ) A.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B.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C.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D.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8、国家提倡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的年龄是( ) A、 16周岁至40周岁 B、 18周岁至28周岁 C、 18周岁至55周岁 D、 18周岁至45周岁

房地产法律培训课件

提纲: 一、定义、组成体系 二、合同法相关知识 三、房地产物权:城市房屋所有权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四、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五、物业管理 六、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七、常见问题 一 定义 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所有权人之间、房地产所有权人与非所有权人(包括房地产使用人、修建人、管理人等)之间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地产租赁)、房地产权属、房地产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房地产法- 组成体系 1、广义的房地产法基本内容包括:第一、关于房地产权属的规定;第二关于房地产开发利用的规定;第三关于房地产交易的规定;第四关于国家对房地产业及其市场实施管理的规定;第五关于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的规定; 2、中国的房地产法律的体系按其内容分布划分应由三步份立法组成:1、综合的法;如《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2、专门的法;如《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相关的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合同法相关知识 商品房买卖牵涉到的最主要的基础法律是《合同法》,其次还有《民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还有一些是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一)合同: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非婚姻、收养、监护身份关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2条)(二)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三)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和承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四)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可撤销或变更合同、效力未定合同、无效合同。 三、城市房屋所有权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什么是房屋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通常就是我们老百姓所说的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对其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出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医疗卫生法规

最新医疗卫生法规 目录 第一章医疗卫生法规总论 第一节医疗卫生法概述 一、医疗卫生法的概念、特征及对象 二、医疗卫生法的法律地位及特点 三、医疗卫生法的功能 四、医疗卫生法的渊源和体系 五、医疗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医疗卫生立法制度 一、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 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机关的权限及其划分 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 第三节新中国医疗卫生立法的历史发展 一、医疗卫生立法的初步建立阶段 二、医疗卫生立法的初步完善阶段 三、医疗卫生立法的体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新阶段 四、医疗卫生立法的经验及评价 第四节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一、医疗卫生管理概述 二、医疗卫生行政处理决定 三、医疗卫生行政处罚 四、医疗卫生行政强制行为 五、医疗卫生监督检查行为 六、医疗卫生行政司法行为 七、医疗卫生行政救济 第五节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适用与遵守 一、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适用 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遵守 三、医疗卫生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六节医疗卫生综合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卫生部门信访工作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设立卫生部行政复议机构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说明 卫生部关于密码电报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几点意见 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 卫生部关于重申依法进行药品监督、检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通知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在劳动卫生监察工作上的分工协作纪要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医药卫生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实施细则 第二章防疫法规 第一节防疫法规的产生、发展 一、防疫法规的产生及沿革 二、新中国传染病防治工作取得的成就及面临的形势 三、传染病的含义、分类及其防疫原则 第二节传染病防治法的制定和实施 一、传染病防治法的颁布 二、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的措施 第三节传染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预防主体的职责和预防接种制度 二、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三、传染病的控制 四、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 第四节卫生防疫相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宣传学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 卫生部关于设立卫生部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办公室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使用新传染病统计报表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授权公布传染病疫情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全面深入贯彻预防为主方针进一步加强预防保健工作的若干意见流行性出血热防治方案 关于灭鼠和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职责分工 登革热防治方案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赴黄热病和疟疾疫区出国人员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的通知布鲁氏菌病诊断方法、疫区判定和控制区考核标准 卫生部关于加强霍乱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霍乱菌苗接种事宜的有关通知 全国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实施方案 全国乙型肝炎血源疫苗免疫接种试行办法 卫生部关于加强沿海地区乙型肝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肝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的通知 全国寄生虫病防治“八五”计划和2000年规划 全国学生常见肠道蠕虫感染综合防治方案(试行) 卫生部关于取消狂犬病疫情保密规定加强预防狂犬病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控制疟疾、基本消灭疟疾、消灭疟疾及基本消灭恶性疟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法学房地产法笔记讲课讲稿

房地产法(1-3 章) 第一章房地产法概述 (一)房地产、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业 一、什么是房地产,什么是房地产权答:房地产是土地、房屋财产的总称。房地产权包括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它们是作为统一的商品而进入交换领域的。 二、什么是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市场具有哪些特征。答:房地产市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城市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等交易活动的总称。 特征:1、综合功能;2、多级市场;3、法定形式;4、部分限制;5、国家适度干预。 三、怎样认识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答:1、基础性。土地的开发和利用为人类提供生存、发展的基础性物质条件。 2、先导性。包括建筑业在内的广义房地产业的发展,为农业、工业、商业、运输业等国民经济基本行业的繁荣发展提供先导性物质条件。 (二)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调整 一、什么是房地产关系答:是指人们取得、开发、利用、经营和管理土地、房屋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两种不同性质的房地产关系的交织与分解答:1、因对行政机关就土地、矿产、森林的权利归属处理不服而引起的争议应列为行政管理性质的关系。 2a、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讼争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法受理。2b、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2c、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3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3b、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 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三、对房地产关系实行法律调整的必要性 答:1、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需要;2、巩固和发展房地产改革成果的需要。

卫生法学期末重点

卫生法期末重点 第一章卫生法概述 1.卫生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 康相关活动和行为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的卫生法指所有有关卫生法的法律法规,狭义的卫生法指卫生部颁发的11部单行法,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执业医师法、献血法、精神卫生法、红十字会法) 2.卫生法特征:调整对象范围具有特定性,科学技术性,独特性,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 性,社会共同性,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具有综合性和多样性。 3.卫生法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卫生组织关系,卫生管理关系,卫生服务关系,国际卫生关系。 4.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益原则,坚持国家医药卫生事业公益性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全民卫生监督原则,全社会参与原则。 5.卫生法的渊源:(1)宪法全国人大制定 (2)卫生及其相关法律——11部单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3)卫生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4)卫生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 (5)地方性卫生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6)地方政府卫生法规地方人民政府 (7)民族自治条例和卫生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8)特别行政区有关卫生事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9)卫生标准 (10)国际卫生条约 6. 卫生法律关系:指卫生法的主体,根据卫生法的规定,在实施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和行为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7.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 (2)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人身、公民的 生命健康权益 (3)内容:指卫生法主体依法应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总和 第二章卫生立法与实施 1. 卫生法包括卫生守法、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卫生法制监督。 2. 卫生守法: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卫生法的规定,行使卫生权利和履行卫生义务的规定,反映着卫生守法主体遵从卫生法律规范的状态。 3. 卫生执法:指在广义上可以理解为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卫生行政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执行卫生法律的活动。 4. 卫生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应用法律处理具体卫生案件的专门活动。 5. 构成卫生违法的条件:(1)客观上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2)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3)行为人有主观过错的行为 (4)卫生违法的行为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 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惩戒或制裁。

卫生法-1

第一章卫生法的概述 1.卫生法学 (1)卫生法学的概念 研究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学科。 (2)学习卫生法学的意义和方法 意义:卫生法学学科发展需要,医学学科发展需要,保护公民健康,规范卫生执法 方法:知识储备,比较借鉴,理论联系实际 2.卫生法 (1)卫生法的概念 是调整人们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卫生法调整的对象 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是卫生社会关系。 包括卫生行政关系和卫生民事关系。 卫生行政关系是卫生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卫生行政部门总是其中的一方。 卫生民事关系时卫生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比如医患关系。 有效的卫生行政关系是良好的卫生民事关系的基础,良好的卫生民事关系是有效的卫生行政关系的结果。(3)卫生法的渊源 是指卫生法律法规的外部表现和根本来源。包括: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益,是所有立法的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 规章 卫生标准 法律解释 卫生国际跳远 (4)卫生法的5个基本原则 卫生保护原则 保护社会健康原则 预防为主原则 公平原则 患者自主原则 3.卫生法律关系 (1)卫生法律关系概念 指卫生法律法规调整人们在卫生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1)是卫生法确定的具有特定范围的法律关系 2)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 3)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与社会的健康利益4)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是最主要的主体 (3)卫生法律关系的组成(主体和客体) 1)主体: 国家机关(比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比如医院、医学院校、医学研究所)社会团体(比如红十字会) 自然人(公民和境内外国人) 2)客体: 人的生命健康 物 行为 智力成果 (4)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针对客体在一定条件下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卫生权利:权利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2)卫生义务:义务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而履行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4.法律事实 (1)法律事实的概念 是指卫生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主要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2)法律事件(被动)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但不以当事人的意愿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3)法律行为(主动)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当事人有意识有目的的某种活动。 5.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1)卫生法的效力范围概念 是指卫生法的生效范围和适用范围,包括时间、空间和对人的效力3个方面。 (2)时间效力 是指卫生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对卫生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3)空间效力 是指卫生法生效的地域范围。 (4)对人的效力 是指卫生法对哪些人具有约束力。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2)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外3)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4)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外侵犯了我国公民的利益。 6.卫生法律责任 (1)卫生法律责任概念 是指卫生法律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法律规

第一章-房地产估价概述

第一章房地产估价概述 一、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二、合法原则三、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四、替代原则五、估价时点原则 1.影响房地产经济供给的因素 经济供给的影响因素 、同质商品,买者不在乎从谁手里购买; 2、买者和卖者的人数众多; 3、买者和卖者都有进出市场的自由; 4、买者和卖者都掌握当前价格的完全信息,并能预测未来的价格; 5、就成交总额而言,每个买者和卖者的购销额是无关紧要的; 6、买者和卖者无串通共谋行为; 7、消费者要求总效用最大化,销售者要求总利润最大化; 8、商品可转让且可发生空间位置的移动。 一般因素 1.行政因素:房地产制度房地产价格政策城市发展战略 税收政策行政隶属变更交通管制 2.经济因素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居民收入与消费水平利率水平 3.社会因素政治安定情况社会治安程度房地产投机城市化水平 4.人口因素人口数量人口素质家庭规模 5.国际因素世界经济状况军事冲突情况 政治对立状况国际竞争状况 区域因素心理因素商业服务繁华程度交通条件基本设施 个别因素 ?区位是指人类行为活动的空间。具体而言,区位除了解释为地球上某一事物的空间 几何位置,还强调自然界的各种地理要素和人类经济社会活动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在空间位置上的反映。区位就是自然地理区位、经济地理区位和交通地理区位在空间地域上有机结合的具体表现。 ?典型的区位理论——农业区位理论 工业区位理论 中心地理论 城市地域空间利用结构理论 1.在孤立国中只有一个城市,且位于中心,其他都是农村和农业土地。农村只与该城市发生联系,即城市是“孤立国”中商品农产品的唯一销售市场,而农村则靠该城市供给工业品。 2.“孤立国”内没有可通航的河流和运河,马车是城市与农村间联系的唯一交通工具。 3.“孤立国”是一天然均质的大平原,并位于中纬,各地农业发展的自然条件等都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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