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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市场知识产权是否被侵权监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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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市场知识产权是否被侵权监控记录

新产品开发方案及表格

新产品开发方案 一、前言 一个新产品的开发,它必须依赖市场的信息及遵循市场的发展规律。当发现新的市场焦点开发新产品时,产品的构思,技术水平,价格,及新产品的开发费用,时间以及新产品投入市场的销售方案,新产品的生命周期等每项因素都进行论证。 二、开发新产品的部门配合 1、销售部 销售部作为公司在市场的前锋,肩负着产品的销售,同时也负责市场的开发及市场信息的反馈。基于公司的现有情况,销售部同时也肩负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工作。 A、销售业务员在市场发现的市场新点时,应将市场新点信息反馈给公司的 销售部,信息包括产品的图片,销售价格,该产品的投入时间,现有的市场销售情况以及该产品的销售、管理模式等,预测该产品在市场的生命周期 B、销售部取得信息立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分析研究。主要相关配合部门为 技术部及生产部:由销售部提出新产品的构思方案,技术部根据销售部方案负责新产品设计、技术要求、生产工艺要求及生产流程方案,生产部根据新产品的设计成型方案作出生产成本核算并对新产品进行试制,在生产过程中改进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及降低生产成本。 C、销售部根据公司财务部提供的财务数据,销售员提供的市场信息,技术 部有关技术数据,生产部提供的生产成本制定出新产品的开发方案。 2、新产品构思定型后,采用开模或者机械式仿制。 2-1、自行开模的应考虑以下因素: a、开模的资金投入 b、投入资金的回收期 投入资金的回收期根据实际的生产负荷,生产成本,销售价格,利润回报率及能否达到计划销售目标,以上因素会影响投入资金的回收期。 C、风险因素: ①产品在市场的生命周期:投入期—市场开发期、成长期—销售及利 润增长期、成熟期—市场竞争激烈及销售与利润缓慢增长、衰退期— 销售与利润出现负增长,产品需改进或淘汰。 ②产品的生产、销售成本能否影响销售价格及利润。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侵犯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王某系长期工作在中医、中西医结合肿瘤临床一线的专家。1996年11月12日-11月15日,王某参加(广州)交流会并公开演讲了其学术论文《浅议**》(以下简称“浅议文”),该文被大会收入论文集,于1997年1月出版。1998年,该文又被《**学报》登载,并易名为“试述**”(以下简称“试述文”)。2004年9月9日,王某携中英文版本的“试述文”参加研讨会,也对该文进行了公开。2006年,何某的三篇论文,其中含有与王某发表的“浅议文”“试述文”中相似的学术观点,王某认为,何某的三篇论文是剽窃其论文所得,故于x年x月x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x月做出判决。王某、何某皆不服一审判决,随即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1日,二审法院受理了此案。2011年1月18日,何某向法院起诉杨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王某被批准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期间,上诉案件中止了审理。2011年3月18日,何某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过高为由,撤回对杨某的起诉。2011年4月20日,上诉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判决要点 一审判决要点为:1、何某提供的报案回执单、上海市四川北路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杨某自书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实以何某为署名作

者的所有被诉文章均为杨某冒名发表,何某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算。何某涉诉文章虽然最初发表于2006年、2007年,但在2009年5月出版的《博导谈**》一书收录了部分涉诉文章,该书通过康复乐园在徐州地区发行,涉诉文章能够不间断地影响到权利人,其发表行为产生的影响持续存在。王某的文章未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间,因此其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3、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主要保护作品的独创性。关于“浅议文”,在《中医药**特技集成》一书中发表的为其内容摘要,而摘要的内容仅是对文章内容的引述或总结概括,故仅凭摘要无法认定其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故法院“浅议文”是否构成作品不作评判。关于“试述文”,王某在其中所表达的“霸道”、“王道”治癌、“相持期”等观点是通过自己所掌握的数据材料、临床实践经验,对已有素材进行了构思、整理、加工,并通过自己的意志进行了独立的表达,表达内容具有一定的创造性,故该“试述文”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4、通过对涉诉的侵权文章的独创性、双方文章的相似性、双方文章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涉诉侵权部分是否为王某的核心观点等因素做了对比认定,何某直接援引王某文章中属于核心理论的劳动成果作为自己的论述观点,侵犯了王某对该文章享有的著作权。同时认定,何某A类何文以外的文章应享有独立的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如何计算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侵权损害表现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方面,而且是以后者为主要的表现形式。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常常容易被侵犯。那么,当个人或企业的知识产权被侵犯后,可以获得哪些赔偿呢?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有三种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即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的赔偿额,即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 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当事人双方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商标侵权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1)按被侵权人所受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 2)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指成本外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 对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 著作权法仅规定了侵权造成损失应当负赔偿民事责任的原则。一般认为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应当包括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商业信誉损失,必要用于诉讼的费用等。赔偿的数额,应将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与被侵权人通常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邻接权收益接合起来考虑确定。 反不正当竞争损失赔偿的计算有两种 1)按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计算赔偿,该损失范围应当包括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受侵害的经营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以及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指的是《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他们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计算规定分别如下:

浅谈市场开发方案

浅谈市场开发方案(试运行) 一、关于市场开发人员所具备的素质能力 二、经销商选择及相关事项 三、终端销售及相关事项 四、费用核算及政策支持 五、价格体系及其他 六、辽南市场开发方式

一、市场开发人员具备的素质能力: 1.市场调研能力: 市场调研包括当地区域的经济、产业结构、消费能力、行业信息、行业内的市场价格与竞品信息。 通过具体数据提出解决问题可供选择建议、方案和步骤,预测可能遇见的风险、对策。 2.区域划分能力: 在公司确认的区域基础上,通过前期的调研收集、整理,按产业结构或综合因素通常把区域市场分: A 一级重点市场开发 B 二级次重点市场开发 C 三级普通市场开发 结合公司产品市场定位后,有步骤逐次开发市场 3.区域内的销售方式划分: 现存销售模式一般划分为 a 工程项目类 b 经销渠道类 c 集团客户类 d 直营店面类 f 网络推广类

同样道理有公司定位后根据不同阶段逐次市场开发。 4.人员配置:综上所述合理提出人员数目及不同类型能力人才。 5.区域政策方案:在以公司主体政策支持的基础上,结合不同区域更适合本区域销售政策方案,可以微调拟定能力。 6.合理化建议:当地市场反馈信息,结合个人思路为公司提出可行的建议更加完善市场,查缺补漏。 成熟的市场开发人员需要具备以上基本素质,才能思路清晰、有条理性完成市场开发任务。 二、经销商的选择与相关事项: 硬性条件:资金实力、规模等 1.寻找经销商的基本条件 软性条件:分销能力、人脉等 具备品牌意识、共同发展 2. 经销商在选择上因素知名度、良好信誉度 市场覆盖范围广泛 3.区域运营操作方面:a 区域内的每个市场前期应该发展3 到4家经销商为基础。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据广州凯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耀网”)团队进行的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进行了相关的分析,以下所有资料仅供参考。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通俗的简单介绍,就是商标是由人所创造,当创造人向国家专业部门申请认证后,就收到国家法律保护,其他人不能再使用该商标。商标,企业的无形资产,更是走向世界的一张名片。 给大家介绍近几年部分的商标案例,加以进行研究及案例整个过程的讲解,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New Balance”VS“新百伦” New Balance鞋业进入中国市场不到十年,销售商在网站、卖场、广告打出的“新百伦”知名度越来越高。这让广州本土品牌“新百伦”的老板周某伦愈发失去存在感,因为他拥有“新百伦”商标,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一再被误认为New Balance的。 最终广州中院认定New Balance销售商存在恶意“反向混淆”行为,应停止侵权并赔偿9800万元。近1亿的赔偿金刷新了广州中院所判侵权案件的赔偿额度。

案例讲解分析: 知识产权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知识产权为劳动成果,具有独立拥有性质,所以在中国范围中,是具有法律保护的; activities, noise, waste disposal, drilling mud and other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of stone, all power suspend production for rectification or removal. Will guide the wood stand To a gathering of local wood, bianqiao Park, electric central heating, Fei, compressed coal usage, decrease carbon emissions. Second, building site "six 100%" standards to be put in place. Advancing the construction site dust management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stri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wall, spraying water, measures such as covering, washing, closed, where not up to "six 100%" 美国地区,美国在商标或者知识产权中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但在生活中假如出现此类型问题,国家会相应的按照的是否“出名”来给与法律保护,所以大家常常发现中国出现很多来自美国的很多山寨品被模仿假冒。 案例二:“王老吉”VS“加多宝”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与反思

任何权利的确切价值都必须按照“实现该权利后可获得的救济”进行度量。应对知识产权侵害,除停止侵害之外,权利人最重要的“武器”就是损害赔偿。由于知识产权存在易受侵害、损害证明困难等特殊性,我国对知识产权受侵害时的损害赔偿进行了特殊规定。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上,虽然各个部门法的具体用语有所不同,但大致都提供三种计算方法:“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合理许可费”。除狭义的“损害赔偿”之外,我国也为权利人提供了“法定赔偿”制度。部分法律制度(如《商标法》第63条第1款第2句)还增设了“三倍赔偿”制度。虽然如此,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仍然有可以完善的地方,本文拟就以下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侵权损害赔偿应突破计算方法适用的先后次序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三种计算方式有先后次序的规定,即先适用实际损害,若实际损害无法确定,则按照侵权人获利计算,若无法确定侵权人获利,则依据合理许可费确定。 (一)我国规定先后次序所引发的问题 首先需要说明在上述三种计算方式中,第一种“实际损害”与第三种“合理许可费”之间的关系。从比较法上看,有立法例以合理许可费来计算实际损害,例如美国,但其合理许

可费的具体适用与我国存在差异。美国《兰哈姆法》规定,除诉讼费用外,原告有权选择请求“实际损害”与“被告获利”。美国法没有单独将“合理许可费”列为一种计算方式。但美国法中的实际损害可以按照许可费计算。[5]我国仿照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立法模式规定了三种损害计算方式,即增加了一种独立的计算方法——“合理许可费”。在这一体系之下,为保证三种计算方法之间相互不冲突,第一种“实际损害”不包括“许可费”的因素。在这种语境中,“实际损害”只能指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原告销量减少,即因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权利人本来能够获得的销售额被侵权人分流,从而发生的营业额损失。 明确了三种计算方式的具体含义之后,发现我国对三种计算方式的次序规定会导致一些问题,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第一种“实际损害”必须要证明被告侵权行为与原告销量减少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而言,侵权行为必然会对权利人的正品市场造成影响,尤其是在侵权产品价格低廉、购买侵权产品的消费者与购买正品的消费者相重叠的情况下,侵权产品对正品具有较高的替代性。然而,即使存在侵权行为和权利人利润减少这两个事实,权利人也很难证明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不仅仅是因为正品销量减少除了会受到侵权行为的影响还会受到市场环境等其他因素的影响,而且即便证明了这两者之间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因果关系,权利人也很难证明侵权行为导致销售下降的具体数量。只有当权利人和侵权人在同一市场中竞争,且两者的产品充分相互替代时,才能够适用“实际损害”来计算赔偿数额。所以第一种计算方式较少适用。

XX公司销售市场开发计划书

XX公司销售市场开发计划书 一.公司定位和品牌的定位 XX公司是一个电信和数据通讯行业的技术领导者.XX公司已提供和将提供的产品和解决方案是构筑互联网的基础产品,包括有线接入领域和无线接入领域,目前在中国已经建立了开发基地,已实现在中国的研发和本地化. 品牌定位 A.在电信和数据通信产品相结合的领域中为国内领先的品牌设备供应商. B.挤身一流的网络产品生产商及供应商. C.以系统集成项目带动整个网络产品的销售和发展. 二.销售策略指导和行业目标 1.采取有上朝下的销售策略:绝对不能抛开大的区域分销商,区域分销商是我们的重点发展目标. 2.强调两个重点;大力发展重点区域和重点代理商对完成我们的销售目标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3.重点发展以下行业: (1)住宅(智能小区) (2)医院 (3)教育,政府,金融等行业.

1.采取有下朝上的销售策略:具体为发展小型的经销商,用密集的人海战术来完成. 2.用整体的解决方案带动整体的销售:要求我们的产品能形成完整的解决方案并有成功的案例,由此带动全线产品的销售. 3.遍地开花,中心城市和中小城市同时突破. 大小互动:以网络产品的销售带动系统集成销售,以系统集成项目促进网络产品的销售. 4.实际的出货量决定产品的知名度,每一个产品都是一个强有力广告. 5.大力发展OEM厂商,迅速促进产品的销量及营业额的提高. 三.市场行销近期目标 1.目标:在很短的时间内使营销业绩快速成长:再年底使自身产品成为行业内知名品牌,取代国内同水平产品的一部分市场,与国外产品形成竞争关系.跨越生成点,成为快速成长的成功品牌. 2.致力于发展分销市场,到XX年底发展到100家分销业务合作伙伴,发展到200家左右基数的系统集成商,在上述行业中取得一定的营销业绩. 四.营销基本理念和基本规则 1.营销团队的基本理念; A.开放心胸: B.战胜自我: C.专业精神; 2.营销基本规则: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 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 被告:黄善旺 【案情】 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朱志强 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 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情】 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当前,动漫产业正迅速发展,对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日益重要。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也是确定著作权范围的重要因素。本案表明,对那些运用公有领域的素材进行再创造、其独创性程度并不高的作品不能给予过度保护,同时应将公有领域部分排除出保护范围之外。 案例三:金杯“轻型客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原告: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简称华晨金杯公司) 被告:秦皇岛金程自动车工业有限公司(简称金程公司)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2916283725.html,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本文介绍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赔偿。 一、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计算方法 在确定了赔偿的原则、明确了赔偿的范围后,司法实践中对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就是关键问题。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散见于各个知识产权法、法规和司法解释中。这些计算方法主要有: 1、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有三种: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即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的赔偿额,即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

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4)当事人双方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2、商标侵权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有两种。(1)按被侵权人所受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2)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指成本外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 3、对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著作权法仅规定了侵权造成损失应当负赔偿民事责任的原则。一般认为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应当包括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商业信誉损失,必要用于诉讼的费用等。赔偿的数额,应将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与被侵权人通常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邻接权收益接合起来考虑确定。 4、反不正当竞争损失赔偿的计算有两种。 1)按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计算赔偿,该损失范围应当包括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新产品开发策略市场研究方案

新产品开发策略市场研究方案

新产品开发策略市场研究方案 1. 定义 新产品至少能够有两种:其一,它来源于某种现有产品线的延伸,譬如商家已经投放了普通洗衣粉,接着又进行香味的延伸,开发出新品带苹果香味的洗衣粉。这种新产品就是普通洗衣粉的延伸。其二,它是一个全新的产品。 2. 新产品开发的基本步骤 ?思想库建立阶段 ?概念筛选阶段 ?概念测试阶段 ?产品测试阶段 3. 如何建立思想库 所谓思想就是能够形成文字描述的产品点子,许许多多的产品点子按照某种规范存放就形成了思想库。一般来说,企业的研发部(R&D)负责建立并维护产品思想库。对于商家来说,产品思想库的建立非常重要,因为它是企业源源不断推出新产品的源泉。 思想库中点子的来源包括:①过去市场报告、研发报告等内部文档;②内部员工不同时间段组织的头脑激荡讨论的结果;③用户/客户的抱怨/投诉的结果;④研发人员根据某种研发规律所做出的推导的结果;⑤市场研究公司运用用户座谈会、U&A研究中用户unmet needs 的分析等。

思想库需要不断的更新,对每一个思想也需要定义与再定义的过程,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思想库是一个真正有用的产品来源库。 4. 如何筛选概念 对于生产技术已经成熟的、或者看起来可能有市场的新思想进行规范的描述后,提供给用户进行评价,目的在于挑选出接受度、喜欢程度较高的思想,经过补充了营销的成分后,推进到概念测试、产品测试阶段、到最终推到市场。 概念筛选阶段经常是十几个概念进行评价,目的仅在于甄选出更高接受度的概念,不做其它营销成分的评价。 5. 如何测试概念 在甄选阶段从十几个概念中跳出2-5个接受度高的概念进行概念测试,目的在于估计每个概念的市场量、目标人群、价位接受度等,为是否进行产品测试阶段作支持作用。 6. 如何测试产品 对于经过产品测试的概念,商家或者产品出产品或者产品模型,进行产品测试。产品测试的目的只在于产品与概念的匹配程度、产品的属性评价等。 7. 新产品开发的市场研究中应注意的问题 新产品开发是非常敏感的市场研究技术,因为它涉及到的是一种全新的产品,用户基本上看不到摸不着产品,因此其研究难度非常大。在研究过程中,研究公司在过程控制、目标用户的定义、抽样设计、研究设计、数据分析、报告撰写直至结果解释的各个阶段,都要求较高,且必须具备特别的分析技术与经验。另外,对于不同的产品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百事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 百事可乐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 播放背景音乐也要付费 保护知识产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自2001年4月26日被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已经是第10个年头,保护知识产权在中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记者特别邀请相关专业律师,讲述了几个经典案例。 一场险些让整个行业洗牌的专利侵权案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王卫东(工科学士,法学硕士,高级律师) 一场专利诉讼可能会使一家企业退出市场,甚至可能会导致行业的洗牌,这绝非危言耸听。 杭州华诚机械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华诚”)是浙江省一家知名企业,一天,“华诚”突然收到从广州发来的一份图文并茂的律师函,说他们公司生产的“塔吊”(机械产品)侵犯了广州一公司的专利权,“华诚”纳闷了,自己生产多年的主打产品怎么侵犯他人专利权了? 不久,“华诚”被告专利法侵权,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省内其他几家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真是“山雨欲来风满楼了”,案子开庭,同为被告的另几家企业特地从外地赶来杭州,业内的专家也都来旁听。 广州公司来势之猛并非虚张声势,他们手持两张王牌:1、一张含金量很高的发明专利,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程序,及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的两审行政审程序,成功地维持该专利的有效性。2、数十份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侵权的裁定书和广东省高院的判决书,认定数十家企业的侵权行为。 这意味着这家企业已经在广东省内成功完成专利清剿,现挥师江南,欲整肃浙江市场,这阵式很快吓坏了一些企业,他们马上签署了《专利实施许可协议》。 面对来势汹汹的原告,“华诚”决定出庭应诉,企业存亡在此一搏。 代理律师顶着压力,翻阅大量材料,结合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通过双方技术特种相比对后发现,两者并非“使用基本相同的手段,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对比技术与专利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华诚公司根本就不构成专利侵权。 经过两审辩论苦战、据理力争,“华诚”终于艰难完胜。 名牌包装遭模仿万向愤然起诉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童松青 (首届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 杭州的万向集团公司生产的“钱潮”牌万向节(十字轴总成,汽车的一种零配件)名扬天下,可是,若干年前,这个产品外包装被越来越多地仿冒。万向产品的外包装以“蓝、白、蓝”基本色彩为主,各种仿冒产品都照样画葫芦,不细看还以为都是万向的产品。仿冒品价格低廉,质量也低劣。 万向决定维权,把“仿冒者”之一萧山伟刚厂告上法院,称其仿冒包装是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中损害赔偿数额【侵犯著作权律师】

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中损害赔偿数额【侵犯著作权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侵权行为认定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理的核心问题,损害赔偿责任则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救济方式。虽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遵循民法基本理论中的填平原则,但由于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无形性和可重复利用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使得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不可能像套用数学公式那样简单快捷地计算出赔偿数额。因此,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一直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浙江省各级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在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中,结合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在侵权损害赔偿举证责任、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和侵权损害赔偿确定途径等方面不断进行探索、总结,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解决权利人举证难瓶颐,适当减轻权利人损害赔偿举证资任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损害赔偿主要有以下四种计算方式,即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参照许可使用费倍数以及适用法定赔偿额。而只有在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时,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适用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和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因此,权利人要主张损害赔偿,必须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其赔偿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但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由于侵权获利证据往往掌握在被控侵权人手中,这些证据具有隐蔽性、易失性和技术性等特点,权利人自己要获得这些证据以及通过这些证据证明侵权人获利的举证责任十分困难。因此解决权利人举证难瓶颈,适当减轻权利人损害赔偿举证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一)通过证据保全收集被控侵权人获利的证据 证据保全制度作为固定侵权人侵权证据的重要手段,不仅可以为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权利和制止侵权打下必要的证据基础,而且相关保全证据还可能成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大小的依据。应当注意的是,为防止证据保全措施的滥用,使证据保全演变成“证据搜查”的强制手段,造成当事人之间举证责任的失衡,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不应无条件采纳,而必须进行审查,如果具备了申请人适格、申请人提供了侵权的初步证据和线索、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清楚明白,申请保全的证据与侵权事实、侵权状态以及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等证明对象存在关联性等条件,法院即可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但对于证据是否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等限制条件,在审查时可从宽把握。据统计,—年,浙江法院共对件案件采取了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对件案件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而杭州、温州等中院,约有左右的案件会在诉讼中采取证据保全措施。通过证据保全措施,依法固定被控侵权人获利的证据。 (二)适当降低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等证据的证明标准 在实践中,权利人要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比较困难。如权利人提供损失情况的证据往往是自己的财务账册、合同等,以证明自己的市场销售数量在减少或价格下跌,但市场销售数量的减少或价格下跌往往是许多综合因素共同

国际知识产权侵权案相关案例

SAP希望法庭降低判决中的赔款额 来源:互联网日期:2012-03-14 11月29日消息,知情人士称,SAP计划再向法庭提起上诉,以减少与甲骨文在窃取知识产权案件中向后者高达13亿美元的赔款。 此前,美国加州联邦法院陪审团要求SAP支付13亿美元赔偿侵犯甲骨文知识产权。但SAP对此判决感到不满,SAP曾表示,我们对这一裁决表示不满,并将继续采取各种行动。SAP希望法庭降低判决中的赔款额,预计法官将于下周做出裁决。 SAP交付甲骨文13亿美元的赔偿金额是历史上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赔偿金额最高的。 甲骨文最早于2007年将SAP告上法庭,指控SAP子公司窃取其大量知识产权,向甲骨文客户提供折扣软件支持,从而吸引客户脱离甲骨文,转向SAP。甲骨文曾索要赔偿17亿美元。但SAP认为其索要金额过高,称其合理的支付金额应该在4000万美元。 微软希望最高法院能颠覆之前的判决,重新为 Word正名 来源:互联网日期:2012-03-14 美国最高法院经过三个月的审核和讨论,昨日终于同意复审微软与加拿大公司i4i的专利纠纷,并将于明年听取该案的上诉。在经受了一次又一次的打击之后,微软并没有放弃,不过这也是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了。 去年8月份的时候,美国德克萨斯州地方法院判决微软在i4i起诉的Word中XML 文档侵权案件中败诉,微软需要在停止在美国销售所有包括XML文档功能的Word产品(Word 2003和Word 2007),并对其处以近2.9亿美元罚款。 之后,微软对此提出了上诉,但是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庭作出判决,维持原判。尽管微软也根据判决不再销售包含XML文档功能的Word产品,但是却坚持认为i4i的XML文档专利是无效的。 4月份的时候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声明,i4i的专利有效,这对于微软也是一个不小的打击。8月底,微软向美国最高法院递交了书面申请,希望最高法院能颠覆之前的判决,重新为Word正名。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 见(试行) (2010年7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为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依法公平、合理地确定法定赔偿数额,统一执法标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现对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适用法定赔偿的范围、原则与基本要求 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适用法定赔偿方法: (1)根据案件现有证据,难以确定权利人损失、侵权人非法获利; (2)经法院释明,权利人明确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权利人损失、侵权人非法获利。 对于难以证明权利人受损或者侵权人非法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确已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不应适用法定赔偿方法,而应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2、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公平合理,确保权利人损失获得充分赔偿。 3、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判决中分析和阐明权利价值、侵权情节、侵权恶意、侵权损害后果等方面具体情形与确定赔偿数额之间的联系。

4、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判决赔偿数额既应当保持同类案件之间的赔偿尺度协调,又应考虑不同案件之间的案情差异。 二、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的酌定因素 5、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的,一般综合以下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1)被侵犯知识产权的权利价值; (2)侵权情节; (3)侵权损害后果; (4)侵权人过错程度; (5)其他应予考虑的因素。 6、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应根据以下因素衡量著作权权利价值: (1)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创作投入、创作难度、创作周期、知名度、市场价值、获奖情况; (2)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合理转让价格、合理许可费用、行业内的通常许可使用费或者国家规定的有关使用费标准; (3)行业稿酬标准; (4)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使用费; (5)其他可以衡量著作权利价值的因素。 7、商标侵权诉讼中,可根据以下因素衡量商标权权利价值: (1)商标知名度、商标显著性; (2)商标的商业声誉; (3)商标估值、设计成本、广告投入、价值培育投入、市场开拓成本; (4)商标实际使用状况与收益;

XX白酒市场开发计划方案

XX白酒系列产品市场开发计划方案 当我们发现自己其实是个宝藏, 我们所看到的自己,只是冰山一角, 我们里面还有更大的潜能等待我们去发掘, 知道自己是如此丰富,就会愈来愈珍惜自己,另一方面,当你看待自己是个宝藏时,便会以同样的眼光,心态看待别人, 这样一来,不但自己的眼界,心胸开阔了,对方也会因你的态度而给予更丰富的回馈, 所以这是一个良性循环. 这就是双赢. 合作双赢,共赴未来! 第一部分.基础工作 一、市场调研:已经于2007年10月30日结束,青岛地区目前经营快销品终端总网点数8793家(不 包含村庄),其中青岛市区 2596 家,五市一区共计 6197 家,按经营面积划分类 型情况如下:

二、必备条件: (一)人员配置: 人员:市场销售经理1人、业务人员4人、销售内勤1人、物流主管1人(物流人员配备按实际情况) 市场开发部经理 业务人员销售内勤物流 车队配送仓储 (二)内部管理: 1、晨会制度: (1)每日早晨8:00开晨会,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 (2)业务员汇报前日工作情况,以具体数据说明; (3)业务员反馈终端工作各项信息; (4)经理安排当日工作范围及内容。 2、日拜访终端制度: (1)严格按照《业务员客户拜访流程》具体实施; (2)业务员拜访终端不低于50家,做好终端统计; (3)新开发终端不低于8家/人; (4)严格按照经理指定区域拜访,严禁跨区。

3、订单制度: (1)下订单准确无误,订单内容完整,以便配送; (2)订单上必须有店主签字认可; (3)如有客户需要广促物料支持,应在订单上标注。 4、交款制度: (1)业务员自提货品应在经理或物流主管处借取,第二天凭单交款消帐; (2)结款时间不得超过2天。 5、表格制度: (1)业务员每日工作内容应完整反映在行程表上; (2)表格填写应清楚明白; (3)行程表当日填好。 6、业务员客户拜访工作流程 (1)要求:文明礼貌,口径统一,行为规范,符合身份。 (2)进店准备工作: a、着装整洁,仪表大方 b、检查工作证件,位于胸前 c、调整心态,微笑进店。 (3)进店工作: a、文明进店:“老板,您好,我是海高展瑞业务员***,是来为您服务的。” b、双手递上名片。 (4)整理货架及产品: a、拿出抹布,帮老板擦柜台及货品(包括竞品),做到货品,货架无灰尘,产品摆放整齐。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及解析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 东进与英特尔:杠杆的威力 一度备受业界关注的英特尔公司诉深圳东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案,在历经两年多的对臷后,在5月14日以一种戏剧性的方式告终。双方以和解协议的方式握手言和,让曾经火上浇油的一些媒体备感无趣无味。 英特尔起诉东进公司头文件侵权,曾被称为?中国2005年知识产权第一案?,完全符合英特尔宣扬?维护知识产权?理念的目标,但无情的事实是,英特尔在一个正确的地方打了一场不算正确的战争。 2004年12月,英特尔公司美国总部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称东进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要求赔偿796万美元,折合6578万人民币。 2005年1月21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东进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但是,这个在任何国家都应当属于正常法律手续的行为,却被披上了一层象征饱受?欺凌迫害?的外衣,随之导致极端的民族情绪以及全国性一边倒舆论。 由此上溯,1993年,清华无线电专业硕士李如江携?清华三剑客?创立了后来被称为东进技术的深圳市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这是国内最早专业从事CTI核心部件的研发企业,注册资金4000万人民币,曾设计出国内第一个CTI硬件产品——TC-08A电话语音处理卡,专门开发语音板卡产品,并获得了第一张同类产品的全国入网许可证。 1998年以前,东进一直是CTI行业国内厂商的老大,在国际上同行业所有厂商中排第三位。而自2000年英特尔以8亿美金收购行业排名第一的Dialogic 之后,东进就和这位IT业界老大直接对垒。 当英特尔注意到东进公司在争夺市场的行为中存在侵犯英特尔所有的知识产权时,对于手中的证据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信心满满的英特尔,按照国际惯例作出了?采取法律行动?的决定,并期望在中国打第一场知识产权官司以警醒其他侵权企业。 但是,从后来的事态发展看,媒体大规模介入导致舆论倾向急转而下。媒体赋予东进公司?以小博大?的?民族高科技企业?的光环,事件本身也呈现出?强烈的悲剧性和典型的象征性?。 2005年3月23日,东进北京分公司在北京反诉英特尔?技术垄断?,指控英特尔在明知中国没有《反垄断法》的情况下搞技术垄断,企图封杀竞争对手。由此,媒体将此案炒作成为?中国企业2006年反垄断第一案?,把东进塑造成?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民族英雄。 此后,媒体的舆论倾向日益极端化,一些领头媒体甚至打出?坚决捍卫自主创新成果?的旗臶,掀起了一片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彻底淹没了英特尔,任何正常的法律行为也随之被娱乐化。?东进事件?成为?发展中国家新兴高科技产业自主创新努力遭遇发达国家技术垄断打击?的典型表现。 在媒体口诛笔伐中,语言暴力无处不在:英特尔此举意在?杀鸡儆猴?;英特尔采取的已被中国法律所认可的?陷阱取证?被称为?法律陷阱?;向东进索赔796万美金,被媒体指为?以大欺小?、?欲将东进臵于死地?。对此,媒体以

市场开发方案

一:市场调查内容 1:基本情况 人口数量――决定市场容量的大小 乡镇数量――决定市场容量的大小 经济水平――决定消费层次的高底 地理位置――决定开发价值 2:竞品情况 主导竞争品牌产品的口味、规格、克重、内外包装、面块形状、料包数量 主导竞品的一批价、二批价、零售价、单包价 主导竞品的促销力度、促销形式、促销范围 竞品的产品结构 3:行业淡旺季调查――决定营销方面政策制定 二:市场分析(SWOT分析) 优势点、略势点、机会点、危机点; 三:目标确定 1:销量目标 2:网络目标 四:营销策略 1:产品策略 2:价格策略 3:渠道策略 4促销策略 五:行动计划的确定 谁、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完成什么事;市场调查内容 人口数量――决定市场容量的大小 乡镇数量――决定市场容量的大小 经济水平――决定消费层次的高底 地理位置――决定开发价值 六:公司支持 七:费用预算 八:过程检查与管理 九:效果评估 新市场开发方案 区域市场: 福建省(以厦门为中心,兼顾漳州和泉州) 市场目标: 汽车音响店、4S店、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行业分析: 这三年内,GPS以令人咋舌的速度迅猛发展,市场上的该类产品琳琅满目.有车一族从不了解到熟悉、再到认识它能给出行带来实实在在的便利.也被,越来越多的人视为车上必不可少的一个配备装置.也让很多企业看到了汽车导航产品的市场发展前景.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车载GPS生产厂家目前有两千多家。所以目前市场上的GPS导航品牌也越来越多.同时也在提醒我们GPS导航产品已不可避免的进入市场竞争阶段.其竞争的条件就是产品的优越性和市场占有率,目前国内发达地区已成为各个商家推广销售其产品的首选竞争市场.今天的市场先机,也就决定着明天谁是市场的主流品牌.所以就把目标市场选定在较为经济发达一点的闽南三角地区(这也是我公司目前空白市场). 前期市场规划: 2007年起全面开发该区域市场.具体如下:

专利侵权案例

案例一:(德国)BASF公司诉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根据产品所含特征性的副产物认定生产方法判定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本案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涉及的并非新产品,故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的制造方法侵犯了其专利权。本案在侵权判定中,未将二者的制造方法进行逐一比对,而是开创性地根据被告产品中所包含的三种特征性杂志确认其使用的助剂为亚烷基二胺,进而认定其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2、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3: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BASF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3000元;4:驳回BASF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BASF 公司负担2000元,由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0元,由北京克劳沃生化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及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典型案例。在审理专利无效纠纷案例时,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围绕原告起诉的要点进行审查。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应当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其所知晓的所属领域的技术知识加以判断。只有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才需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判断编码输入法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要重点对比编码方式和取码规则等;如果本专利与现有技术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2007年5月28日,微软中国公司以郑珑拥有的名称为“字根编码输入法及其设备”的发明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26条第4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2008年3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12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维持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1282号决定;2、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微软中国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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