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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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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01年10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于2001年10月28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0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与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鼓励科技创新,重点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有效节约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和承担风险。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技术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调控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协调和实施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建设,培植和发展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咨询、技术交易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活动,并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扶持。

第十条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科技成果转化规划和计划,定期编制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

第十一条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

第十二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评估的,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并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认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从事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引导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机制,增强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能力,积极创造条件与国内外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经济组织进行多种形式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农村经济组织独立或者联合建立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和其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并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试验、示范基地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纳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星火技术密集区,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立健全服务支撑体系,发挥园区科技成果转化的孵化、示范和推广作用。

第十六条鼓励建立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推动企业的技术股权投资和技术产权交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综合服务。

第十七条科技成果转化的试验产品,经批准可以在一至三年内试销并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事业单位应当支持科技人员兼职或者离岗创办科技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科技人员在兼职或者离岗期间不得侵害本单位或者原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

高等院校在读学生,经所在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提前退休或者辞职,创办科技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提供贷款贴息或者设立科技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所需资金,还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股票、资金入股和捐赠等形式筹措。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科技人才发展资金,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并对持有重大高新技术成果的科技人员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一条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措施,吸引国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来本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二十二条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企业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按照规定足额提取。

第二十三条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经费和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二十四条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和技术改造等所发生的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逐步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应当优先予以安排;对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可以作为贷款质押。

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保险业务。

第二十六条实施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优先有偿使用国有土地;

(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收取标准按照工业用地的低限执行,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在五年内分期付清;

(三)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其耕地开垦费按照规定标准的低限交纳;

(四)免交生产经营用房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部分房产契税可以作为政府的补贴返还;经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免交建设过程中的上水、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

第二十七条国内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科技成果持有者,与本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技术权益

第二十八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管理保护制度,并与当事人签订保守技术秘密的协议,共同维护技术权益;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技术秘密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一年内未能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与本单位签订协议进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属于非专利职务科技成果协议不成的,经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以上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并从转化获利之日起,连续三年提取净收入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返还本单位。

对由多人共同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仅部分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单位在同其签订成果转化协议时,应当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

第三十条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对企业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可以以现金或者股权形式取得分红。

持有科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与企业签订协议,将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折算成股份或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等股东权利,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以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其科技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达到百分之三十五;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兴办科技企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注册资本可以分步到位。

第三十二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他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他人实施的,应当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合作转化科技成果的,在转化后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奖励。

(三)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股份或者通过期权、期股的形式实行奖励。

(四)以高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以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属于政府资助的项目,从项目实施之日起三年内,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享有不低于该比例百分之六十的股权收益;其后三年,可以享有不低于该比例百分之四十的股权收益。

(五)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其所得奖励份额应当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职工未经单位允许,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虽经允许转让但违反协议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六大亮点解读

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六大亮点解读 2015年8月31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了大幅修改,修改达44处之多,整部法律从37条扩展到52条,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的重视。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显著提升我国知识产权运用水平、充分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强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均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于10月1日实施,掌握和运用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关键内容,对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如下六大亮点: 一、释放活力,下放三权 本次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解决科研机构或大学转化科技成果和运用知识产权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国有企业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权属、运营等管理问题,可以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解决。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之前,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未将有形财产和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进行区别对待,这严重阻滞了国有科研单位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其具体表现就是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使用、处置科技成果需要层层繁琐的审批,容易丧失科技成果处置的有利时机;科研机构或高校的科技成果处置收益需要全部上缴国库,导致科研机构和大学丧失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因此,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一大亮点就是打破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的主要体制障碍。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上述两条规定放权于科研机构和高校,确保了其真正拥有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是本次修法最有”含金量”的条文。 二、协议优先,提高奖酬 由于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自身的特点,科技成果通常属于职务科技成果,科技成果的转化也通常是在单位的转化人员或科研人员的努力下才能完成。科研人员既是科技成果的创造者,又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推动者和重要实施者。建立和完善激励科研人员和转化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对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实现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主要从三个方面健全和完善了科研人员和转化人员的职务科技成果奖酬制度。一是大幅提升了法定奖酬的比例。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最低标准是转让净收入的20%;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则规定以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的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奖励和报酬的最低限是转让净收入、许可净收入或作价出资获得的股份、出资比例的50%。二是单位与科技人员或转化人员关于奖酬标准和数额问题,

XX科技成果项目转化合同书范本

XX科技成果项目转化合同书范本 XX市科技局 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划编号:(由甲方填写)_______ ____________ 项目承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推荐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第一条XX市科技局(以下简称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及推荐单位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确保甲方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顺利实施,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本项目执行期为年月至年月。其主要研究开发内容是: 第三条项目完成时的主要成果及水平,技术、经济指标 1、主要技术指标和成果(项目产品主要性能指标,或技术、工艺的主要技术参数和研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等): 2、主要经济指标(项目执行期内,分年度和累计实现

的新增产值、销售收入、利润、税收、增收节支、节创汇等,农业项目包括新增产量,为农民增收节支等): 第四条本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与阶段目标(分年度列出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年度主要指标): 第五条本项目在执行期内,项目经费总投入___万元,其中乙方自筹资金____万元,甲方为乙方资助___万元,丙方配套资金投入____万元。 第六条乙方应严格按照XX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对乙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或违反合同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撤销或中止合同,并视情况收回经费。同时甲方在今后两年内不再受理乙方的项目申请。丙方应按照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要求,落实有关本套资金,督促乙方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 第七条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修改合同。如发生争议,应予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争议的,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由甲方专项计划管理科室组织签订,统一到计划科加盖甲方科技项目合同专用章,甲方专项计划管理科室、科技计划科,乙方、丙方各执壹份,每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市科技局(盖项目合同章) 单位负责人(盖章):

(word完整版)科技成果转化协议(范文)

科研成果转化项目合作协议 甲方:珙县金翼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 乙方:珙县古僰传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珙县国峰养殖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本协议三方就共同投资参与研究生物发酵饲料无公害养殖系列项目事项,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项目下达部门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双方共同恪守。 1、本协议的项目研究方向是生物发酵饲料无公害养殖领域的系列科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物发酵饲料等无 公害畜禽养殖方面的技术配方、设备改进、养殖技术的传播推广和畜产品的加工、销售等等方面所涉及的一切技术研究、试验和推广领域。 2、在本协议合作过程中,甲方具体负责技术的研究和饲料的生产活动,乙方具体负责相关科研项目的协调管理和 经费管理工作,丙方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试验和推广工作。 3、甲方的科研项目在取得专利证书前,研究经费由甲方自行承担,项目研究所产生的新专利项目属于甲所有。 4、甲方的科研项目在取得专利证书后,相关试验及运行经费有项目合作三方共同承担,纳入项目运行经费预算和 开支。 5、乙方负责牵头项目的试验和推广工作,协调项目的运营管理和经费管理工作,科研项目所产生的差旅费用和办 公运营费用纳入项目运行经费预算和开支。 6、丙方在科技产品推广应用中饲养的畜禽所需饲料由丙方自行选择购买,纳入科研项目试验且尚未进入推广程序 的畜禽饲料由甲方统一生产,但只能收取成本费用,其费用支出纳入项目运行经费预算和开支。 7、本协议中科研项目所产生的专利、论文等相关科技成果属于甲方所有,项目研究所产生的专利也由甲方独自申 报,相关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8、相关科研项目的试验和专利转化经费,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试验完毕后由乙方负责牵头推广应用,投 入市场后的成果转化收益除开相关开支后的纯收入由甲、乙、丙三方共同享受,三股均分。 9、甲、乙、丙三方各自独立办公,项目合作各司其职,协同发展,成果转化共同受益。 10.本协议所说的科研项目是指甲方获得专利授权后需要成果转化且授权乙方及丙方推广应用的专利技术,尚在研究之中且未取得专利授权(国家专利局授权和专利权人的应用授权)的技术研究不在此协议范畴。 11.本协议有效期五年,三方签字盖章生效,协议一式三份,合作三方各执一份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珙县金翼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珙县古僰传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丙方:珙县国峰养殖专业合作社签名:签名:签名: 日期:日期:日期: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扶持办法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晋政发〔2017〕31号)、《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太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试行规定》及山西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践行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促进科技成果在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转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在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产业、数字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现代医药和大健康产业、现代煤化工产业、现代物流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等十四个领域中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主要针对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及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 (一)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是指省内外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实验室已经完成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行业先进性,并在示范区实施转化的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成果转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先期聘请第三方科技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培育资金扶持的中试阶段成果转化项目进行专题评审,如项目通过评审,可按照示范区投资项目入区流程入区。 (二)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 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是指省内外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示范区实施的属于示范区重点打造的产业集群,并具有重要意义的产业化阶段成果转化项目。项目引进按照示范区投资项目入区流程操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各类创新组织机构(统称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由示范区成果转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书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书 篇一:成果转化合同 编号: 吉林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同书 (格式) 项目名称: 起止年限:20 年月至 20 年月 承担单位:(加盖公章) 项目负责人: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科研处电话:邮编:电子邮箱: 协作单位:(加盖公章) 组织部门(单位):(加盖公章) 主持部门(单位):(加盖公章)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二○一一年九月制 说明 1.本合同书仅适用于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填写。 2.对于选择栏目,采用将所选项空格涂黑的方式确定。 3.项目编号由科技厅统一规定。应将项目编号输入合同书封面。 不得手填。

4.合同书正本必须用电子文档录入和打印(A4纸),左侧装订。 一式7份,科技厅计划处2份,条财处2份(包括送财政厅1份)。 项目主管处室1份,返项目承担单位2份。 5.主持部门(单位)为受科技厅委托对项目实施具体管理的部 门(单位)。 依据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委托 的项目的科研任务;委托省科技厅为项目承 担单位提供部分研究经费,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管理;项目承担 单位按合同书约定的研究内容和目标实施研究工作;协助方积极配合 省科技厅对项目进行管理。各方就本项目的实施与管理中的权利和义 务签订如下合同书。 一、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技术难点和创新点 项目研究内容、技术难点、创新点: 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指标 目标及任务(内容与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一

致): 成果提供形式(如新产品、新装置、新设备、新工艺、专利、论文专著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主要经济效益指标: 预计项目实施后可形成的社会效益、生产规模(如示范基地、中试线、生产线及其规模等):人才队伍建设:其它应考核的指标: 三、实施机制产学研结合模式、知识产权与成果利益分配约定: 四、项目的计划进度及目标(内容与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任务书一致) 篇二:苗木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仲秋红”大枣科技成果转化意向书 供方:山东硕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国家和省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精神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新品种“仲秋红”蒸食大枣科技成果转化意向书: 一、甲方意向发展“仲秋红”蒸食大枣科技成果转化苗木基地100亩,向乙方定购仲秋红大枣苗木11000棵。 二、供苗时间、地点、方式 1.供苗时间、地点: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向甲方提供上述苗木。具体交货日期由甲方在上述时间段内自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5.30 【实施日期】2000.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系。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升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贫开发等重大项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 第九条企业应当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主体。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当建立技术创新开发机构,逐步建立技术进步机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第十条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通用版

合同编号:YTO-FS-PD271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通 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 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合同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 起止年限:________________ 委托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 承担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 保证单位(丙方):_______________ 新科计字(_________)_______号文下达的自治区 (_______年)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决定由_________承担。 为保证项目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自治区实施办法》和《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项目的下达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简称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简称丙方),经

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技成果转化,规范其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重庆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是指学校师生员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师生员工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收入包括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收入和科技成果作为股权投资所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三条产学研合作办公室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管理,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转化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行使股权管理,负责科技成果股权收入的收取,及时划转学校并通知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和成果完成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负责转化收入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收入分配。 第三章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大类,设立科学技术开发及转让收入科目、成果转让奖励支出科目,对科技成果转化收、支按项目加科目进行核算。 第四章收入分配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收入分配比例如下: 1、5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含印花税)。奖励方式可由成果完成人选择两种或其中一种。 (1)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转入成果完成人银行卡; (2)转入成果完成人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用作其他课题启动费等,按照《重庆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2、20%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等。

科技成果项目转化合同书范本

科技成果项目转化合同书范本 科技成果项目转化合同书范本 市科技局 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划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承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推荐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第一条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及推荐单位_________________,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确保甲方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顺利实

施,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本项目执行期为年月至年月。其主要研究开发内容是: 第三条项目完成时的主要成果及水平,技术、经济指标 1、主要技术指标和成果: 2、主要经济指标: 第四条本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与阶段目标: 第五条本项目在执行期内,项目经费总投入___万元,其中乙方自筹资金____万元,甲方为乙方资助___万元,丙方配套资金投入____万元。第六条乙方应严格按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对乙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或违反合同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撤销或中止合同,并视情况收回经费。同时甲方在今后两年内不再受理乙方的项目申请。丙方应按照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要求,落实有关本套资金,督促乙方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

第七条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修改合同。如发生争议,应予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争议的,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由甲方专项计划管理科室组织签订,统一到计划科加盖甲方科技项目合同专用章,甲方专项计划管理科室、科技计划科,乙方、丙方各执壹份,每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市科技局 单位负责人: 科室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乙方: 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 为了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出如下规定: 一、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本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和条件_比较与借鉴

〔收稿日期〕 2000-09-10 〔作者简介〕 刘溶沧(1942——),男,四川营山县人,1965年毕业于四川大学经济系,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 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财政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和条件:比较与借鉴 刘溶沧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 北京 100836) 【摘要】 本文结合美国、日本、法国、韩国等国家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经验和作法,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与条件进行了对比研究,提出了一些借鉴意义。 【关键词】 科技成果 生产力 转化 借鉴【中图分类号】 F 124.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685(2000)11-0004-04 德国基尔世界经济研究所发展经济一体化部研究小组组长贡特拉赫指出,在过去的80年里,美国的生活水平(用人均社会产值来衡量)差不多提高了4倍,相当于2%的年均经济增长率。有的国家生活水平提高得更快。目前日本的人均社会产值比一战开始前高出约15倍,相当于3.5%的年均经济增长率。中国的人均社会产值在仅仅20年的时间里差不多增加了3倍,相当于7%的年均经济增长率。如何解释各国经济增长及生活水平方面的巨大差别呢?贡特拉赫从现代经济增长理论出发得出结论:主要根源于各国不同的技术进步程度和政策选择①。实际上,国内外的大量事实证明,技术进步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国科技创新的能力与水平,科技成果的数量、质量特别是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情况。 长期以来,在我国只要一提到科技成果,人们就会不加思索地认定这是专指自然科学成果,而不包括社会科学。尽管邓小平同志早已指出,科学,当然包括社会科学在内,无论政府工作,还是 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思想认识,可以说至今还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当然,我们在此不便展开对这一问题的辨析,但本文所谈的科技成果转化,却与世俗的偏见不同。尽管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在论及科技成果转化时,其内容也的确多属自然科学的范围,但并不排斥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更不意味着这种转化的意义和作用与自然科学相比显得微不足道。 理论和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作为现代经济发动机和可持续增长重要因素的科技成果转化,受到诸多方面的制约与影响,需要具备一定的环境和条件。因为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是一个由科技供给系统、科技转化系统、科技需求系统和科技环境系统构成的复杂体系。科技成果从形成到转化的过程中,诸多环节之间往往存在着时间与空间上的分离,因此,负有宏观调控职责的国家或政府,必须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在规律性,或实现这种“链式”转化的客观必然性和必要性出发,认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体化研究,使其不

科技成果项目转化合同书范本

科技成果项目转化合同书范本 市科技局 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划编号:(由甲方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承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推荐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第一条市科技局(以下简称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及推荐单位(以下简称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确保甲方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顺利实施,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本项目执行期为年月至年月。其主要研究开发内容是: 第三条项目完成时的主要成果及水平,技术、经济指标 1、主要技术指标和成果(项目产品主要性能指标,或技术、工艺的主要技术参数和研发的新 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等): 2、主要经济指标(项目执行期内,分年度和累计实现的新增产值、销售收入、利润、税收、 增收节支、节创汇等,农业项目包括新增产量,为农民增收节支等): 第四条本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与阶段目标(分年度列出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年度主要指标):第五条本项目在执行期内,项目经费总投入万元,其中乙方自筹资金_________________ 万元,甲 方为乙方资助万元,丙方配套资金投入___________ 万元。 第六条乙方应严格按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对乙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或违反合同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撤销或中止合同,并视情况收回经费。 同时甲方在今后两年内不再受理乙方的项目申请。丙方应按照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要求,落实有关本套资金,督促乙方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 第七条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修改合同。如发生争议,应予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争议的,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由甲方专项计划管理科室组织签订,统一到计划科加盖甲方科技项目合同专用章,甲方专项计划管理科室、科技计划科,乙方、丙方各执壹份,每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市科技局(盖项目合同章) 单位负责人(盖章): 科室负责人(盖章): 项目负责人(盖章):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乙方:(盖章) 单位负责人(盖章):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盖章):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成果权益 第三章转化实施 第四章政府支持和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服务机构等创新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落实。 本市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并督促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工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地方金融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吸引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本市聚集、转化、交易;积极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加强与津冀地区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和科技成果转化合作;积极推进央地合作,加强与中央单位科技资源对接,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支持中央单位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和产业化。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成果权益 第八条本市建立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技成果权益分配机制,积极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尊重、维护和保障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 前款规定的情况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 第十一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与本单位依法签订协议实施转化。 单位自职务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单位应当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应当由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单位可以依法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执行。

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

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技术转移,推动技术创新,规范技术转移行为,维护技术转移各方合法权益,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转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技术转移是指关于制造产品、应用工艺或者提供服务的系统知识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的转移。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科技发展规划,将促进技术转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技术转移的激励措施,发挥市场机制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支持技术转移活动。 第五条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技术转移的促进、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商务、金融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技术转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科协、工会、行业协会等应当发挥自身优势促进技术转移活动的开展。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技术转移活动的宣传,推动技术转移活动的开展。 第七条对在技术转移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二章技术转移主体 第八条技术转移主体是指技术的供给方和需求方,包括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产学研合作组织。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技术创新机制,有条件的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增加技术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企业应当适时转化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对引进的技术成果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实现产业化。 第十条鼓励企业以委托研发、联合开发等多种形式,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产学研合作基地和中间试验基地等科技与产业对接平台,为技术转移提供资金、场地和信息等服务。 第十一条鼓励技术转移的供给方和需求方采取技术作价入股等多种对价方式开展技术转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第十二条支持企业组建产业技术联盟,鼓励大中型企业与中小企业间进行技术转移,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企业间开展技术转移的协作。 第十三条支持军工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民用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促进军用技术向民用领域转移。 支持地方企业和科研机构为军品生产提供配套,推进军民两用技术交流和发展。 第十四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市场为导向,增加应用性技术的研发,适应企业需求。 鼓励高等院校、农业科研推广机构和农业龙头企业向农村转移技术成果,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 第十五条鼓励企业在不涉及国家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与国外企业进行技术交换,开展技术合作,引进、消化国外先进技术。 支持本市国际技术转移机构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开展国际技术转移交流与合作,进行跨国技术转移。 第十六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依法拥有技术成果全部知识产权的,应当自该项目验收之日起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转让、许可或者以其他形式实施转化。 逾期未实施转化的,完成该技术成果的科研人员可以要求有偿受让该技术成果并自行转化,或者由提供研发经费的政府部门实施转移。 第十七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开放实验设备、设施,为技术转移提供服务。 本市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各类大型基础实验设备、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实现共享。

技术成果转化合同

技术成果转化合同 篇一:技术成果转化服务合同范例 技术成果转化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刘嘉 服务方(乙方):中泰宏元(北京)科技发展中心 技术名称: 为使甲方所有的上述项目能尽快转化为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一)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 1为甲方与该技术需求方就该技术的转让、许可、合作等事宜提供全程协助,直至签定《技术转让(许可、合作)合同》(以下简称技术合同)。 2、在本合同签定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项目进行建档、备案工作。 3、在本合同签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安排甲方与企业进行对接。 4、负责甲方与需求方关于该项目的《技术合同》的起草和审定工作,维护甲方权益。 5、为甲方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 6、负责《技术合同》签定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科技部门的备

案工作。 (二)乙方提供的服务方式: 1、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目并与甲方联系。 2、乙方应利用自己的人才、信息等资源优势完成双方约定的服务。 3、如项目涉及评估、可行性报告、商业计划书、公证等费用,由乙方负责支出,甲方不需负担。 (三)甲方对乙方的服务要求: 1、乙方应尽职尽责的完成双方约定的服务内容。 2、乙方不得泄露在服务过程中所了解到的该项目技术核心秘密。 二、甲乙方应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一日内,先向甲方支付技术资源经费3820元(叁仟捌佰贰拾元整)。然后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其所需前期工作经费2820元(贰仟捌佰贰拾元整)。 2、甲方应提供该项目专利证书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专利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说明等相关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 3、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单方面与乙方提供的需求方接触、洽谈,乙方如安排甲方与需求方洽谈,甲方须在洽谈后将所谈情况以书面形式如实与乙方沟通。 4、甲方应按照技术转让惯例和需求方的合理要求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并保证该技术的可行性、先进性。 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协助乙方做好《技术合同》的起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现状及模式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现状及模式 金福兰方传来 (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南京210042) 摘要: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工作的重点,选择或创新出适合本地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将有效地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本文在分析江苏省科技成果产出现状的基础上,拟归纳出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实践经验和和转化模式。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The methods and modes of sci-tech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in Jiangsu province Jin fulan Fang chuanlai (Jiangsu informatio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anjing 210042) Abstract: sci- tech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is very important in sci-tech work. It can improve the transformation rate of sci-tech achievements to select suiting for local transformation mode. This article has analyse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sci-tech results and sums up the methods and modes of sci-tech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in Jiangsu province. Key word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models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工作的重点。但是,目前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也有待提高。据报道,我国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比例不到30%,转化后能产生经济效益的成果约占被转化成果的30%,科技进步因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只有30%,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达50%~70%。现在,如何快速提高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已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在分析江苏省科技成果产出及转化现状的基础上,拟总结出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经验和和转化模式。 1.江苏省科技成果产出的基本情况 科技成果是有关人员通过研究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使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近几年来,江苏省每年下达不同类型和不同级别的科研课题3万多项。其中,通过省科技厅下达的课题在2000项左右,当年科研课题完成率约70%。另一方面,全省在省科技厅登记和申请奖励的重大科技成果每年有1000多项,例如,2003有1268项,2004年有1420项,两年合计2688项,这两年的具体情况如表一、表二所示: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顾问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催化器科技顾问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催化器吴寿仁(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上海200001) 摘要:科技顾问是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运而生的新型专业服务和新型职业。本文从科技政策法规贯彻执行的需要、科技企业和成果转化的需要。,il述了科技顾问的概念、市场需求和服务内容.并结合案例分析了科技顾问依据科技政策、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走对路、做对事、借好力和架好桥四项功能。 关键词:科技顾问科技政策科技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科学技术必须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才是第一生产力。为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促进科技进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科技政策。科技政策内涵丰富,涉及面广泛,政策执行又比较复杂,普遍存在科技企业和成果转化人员获益不多、政策效应不够明显的状况。以上海科技“十八条”政策为例,尽管1998年6月颁布实施以来,先后经过三次修订,实现了政策内容、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政策的贯彻落实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科技“十八条”政策在推进科技进步、成果转化的效果还有待进~步发挥,政策效应还待进一步凸显。其原因就在于,科技企业和成果转化人员不知道如何充分运用好政策。这就迫切需要市场化的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使广大科技企业、成果转化人员在政策的导引下实现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科技顾问就是以科技政策为指针,利用专业技术知识和经营管理知识,指导企业和科技人员实施成果转化,使技术性资产实现最大化的增值。 科技成果转化不仅仅是技术开发、产品研制,更重要的是将成果变成商品,进入市场,被市场所接受,因而大量涉及资金运筹、市场营销、财务核算等经营活动。对于科技成果主要载体的科技人员来说,他们比较擅长技术研发、产品研制,经营和管理都有所欠缺,特别是与技术有关的管理比较薄弱,但又是成果转化所必不可少的。怎么办呢?摆在他们面前的有三条路可走:一是自己学。一些科技人员的确是边干边学边摸索,走出了一条成功之道,成为既懂科技又善管理的企业家。但对大多数科技人员来说,这条路是走不通的。因为他们的性格、思维方式、兴趣特长等,不适合搞企业经营,要改变谈何容易。即使可以改变,他们自己去钻研这方面的知识、培养这方面的技能是不经济的,也来不及。二是请人来做。一些科技人员与学管理的人来搭档,形成互补型的配对,做得比较成功。但是,目前社会上比较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才,难以聘用到合适的人才。同时,科技企业人员不多,分工不细,即使能够聘用到合适的管理人才,也是不经济的。三是服务外包。科技成果转化中非核心的事务完全可以外包出去,引入科技顾问,一65—2005年仑1日科技成聚竹卵+j转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由外而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承手日。虽然需要出一些外包费用,但比聘请专门人员要更经济,而且叮以获得专、止性比较强的服务。对于大多数科技食qk、成果转化人员来说,聘请科技顾问,解决成果转化中与技术有关的管理fbJ题,是既经济又操作简便的行之有效的,Js、法。科技顾fhJ百,帮助企业确立正确的发展方向,承担企业内部规范化、专业性的服务,为企业寅讲政策、介绍信息、整合资源,在企业与员工之问、企业与利益相关人之问起有效沟通和协调作用。简青之,科技顾问可帮助科技企业、成果转化人员在成果转化中走对路、做对事、借好力、架好桥,使成果转化不至于因决策错误、管理不当而走弯路、走歧路,从而促使科技成果得以正常的转化。一、科技顾问指导走对成果转化之路2001年上半年,一位从事服装生意的人看好一项天然植物提取物成果。该提取物具有补肾益精、润肠通便之功效。他想通过成果转化把它变成保健食品,并邀请他的另一位从事服装加工生意的朋友一道参加,组成了一支创业团队。他们将成果变成厂产品,通过了许许多多的检测检验,拿到了’食品许可证,但到现在产品还在仓库里,没有形成销售。他们曾经尝试进入国内保健食品市场,找代理商、分销商、进大卖场,小范围内做过广告,但因资金不足,企业规模小,收效不明显,随后就放弃了。然后作为中间体,尝试直接做出口贸易,联系了美国、加拿大、马来西亚、日本等客户,前后经过了两年的时间,联系一直不断,对方提出的条件一直在满足,但仍没有实现销售。前后四年,投入了几百万元资金,亏损了几百万元。从满腔热情、满怀希望到现在赌着最后一丝希望,进退不得。回过头来看看,他们当初策划不够,走了许多弯路。现在必须判断以后的路是否还能走下去,如何走下去。这可从咨询科技顾问的意见来作出正确的判断。要转化一项成果,必须依据科技政策、产业政策和科技法规规定进行成果转化策划:首先要进行市场预测,分析市场需求、行业特点,进人市场的门槛等;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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