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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章程制定中几个难点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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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章程制定中几个难点的探析

作者:郭锦鹏

来源:《教育教学论坛》2014年第08期

摘要:国内关于公立高校“大学章程”的研究和探讨日益升温。研究大学章程的出发点多是“如何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并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问题。以此为立足点,关于大学章程的制定者和效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配置成为学者们探讨较多的话题。制定大学章程本是法定内容,但在这个前提下如何才能制定出具有良好效力和科学配置权力的章程可谓其中的“难点”。本文尝试就现实中存在的困难进行探讨。

关键词:大学章程;制定难点;探析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08-0164-03

近年来,关于制定大学章程的问题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他们从多个角度对章程的必要性、章程的内容和章程的效力等进行了探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6条之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合格的教师。《教育法》在本条第一款中即明确规定设立大学必须具备章程。根据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7条: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①申办报告;②可行性论证材料;③章程;④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高等教育法第28条还对学校的章程内容作了规定,要求章程包括校名、校址、办学宗旨、门类设置、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章程修改等内容。在国家近期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提到,各高等学校应依照法律加快章程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

从法律效果而言,这两部法律对学校章程的规定已经非常清晰。学校(大学)必须要有章程。因此,以这些法律条款为根据,章程是一所高校的必备条件。从时间角度分析,对于新设立的大学来讲,应当在设立之初就有章程。而那些在上述两法生效之前已经设立又没有章程的高校,则应依法予以“补办”。因此,即便不从理论角度分析制定大学章程的必要性,仅从法律规定而言,大学也应有“章程”。就事实情况来看,大陆地区的高校有数千所,到2013年6月

为止,制定章程的却仅有数十所。

为什么各高校对制定章程如此没有积极性呢?难道他们对以此来保障自身的“办学自主权和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本就不动心吗?答案恐怕是否定的。从现实情况出发,至少存在大学章程的“具体效力”和“权力配置”两个难点阻碍了高校的章程建设。

一、大学章程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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