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2.0m高清晰度标准视力表-A4直接打印

2.0m高清晰度标准视力表-A4直接打印

2.0m高清晰度标准视力表-A4直接打印

A42m

本视力表用打印-距远检测

体检内容、标准及要求

附件1: 体检内容、标准及要求 为确保新员工招录质量,依据国家《劳动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3月15日国家卫生部第23号令)、《中国成人超重和肥胖症预防控制指南(试用)》,制定本标准及要求。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2018年资源资本国际部招聘的新员工。 二、体检项目 (一)内科常规检查:指血压测定,心、肺、腹部检查,甲状腺,咽喉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心电图,肝、胆、脾、肾B超,胸部X射线摄片。 (二)眼科:指视力、色觉检查。同时对耳、鼻检查。 (三)综合检查:重点检查残疾、畸形、智障、遗传性疾病,其它器质性或功能性疾病,未能控制的细菌性或病毒性感染疾病。 三、体检合格标准 (一)视力色觉 1、远视力(对数视力表):两裸眼≥4.0(即对应小数视力表0.1),矫正视力≥4.8(即对应小数视力表0.6)。 2、色觉:无色盲,无红、绿、黄色弱。 (二)听力 双耳平均听阈≤30db(语频纯音气导)。 (三)血象 血红蛋白≥120g/L(男) 血红蛋白≥110g/L(女)白细胞≥4.5×109/L血小板≥110×109/L (四)尿检呈阴性。 (五)身高、体重标准 1、男性身高不低于165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60厘米。 2、体重过低或肥胖者,不予录用。判定体重过低或肥胖者按以下方法: 国家卫生部发布的《中国成人超重和肥胖症预防控制指南(试用)》中规定的中国的分类标准是:体重指数(BMI) <18.5为体重过低,18.5~23.9为体重正常,24~27.9为超重,≥28为肥胖。 体重指数(BMI)计算方法: 以体重(公斤,Kg)除以身高(米,m)的平方,即BMI=体重/身高2(Kg/m2)。 (六)其他 1、无严重的呼吸、循环、消化、血液、内分泌、泌尿、免疫系统疾病。 2、无精神和神经系统疾病(如癫痫病史或晕厥史,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和影响手脚活动的脑病),无严重皮肤疾病,无严重的视听障碍、恶性肿瘤。 3、无残疾、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结核病、其它器质性(如器质性心血管系统疾病)或功能性疾病(肝、胆、肾、脾),无未能控制的细菌性或病毒性感染疾病。 4、妇女不得处于妊娠期。 四、有关要求 (一)参加体检人员须持身份证、体检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公司职工医院体检中心接受体检。

学校标准对数视力表使用标准

学校标准对数视力表使用标准 一、使用器材:标准对数视力表。悬挂高度应使视力表5.0行视标与多数受检者的双眼呈水平位置。视力表的照度约300~500勒克斯。 二、检查方法: 1、受检者在距视力表5米处站立,用遮眼板将左眼轻轻遮上,先查右眼,后查左眼,均为裸眼视力。 2、可先从5.0一行视标认起。如果看不清再逐行上查,如辨认无误则逐行下查。要求对每个视标的识别时间不超过5秒。规定4.0~4.5各行视标中每行不能认错1个;4.6~5.0各行视标中每行不能认错2个;5.1~5.3各行中每行不能认错3个。超过这一规定就不再往下检查,而以本行的上一行记为该受检者的视力。 3、如5米处不能辨认视力表最上一行视标时,令受检者站立于距视力表2.5米处或l米处进行检查。所得视力值应分别减去校正数值0.3或0.7后,记为该受检者的视力。 4、凡视力小于5.0者即为视力低下。其中,小于5.0大于4.8,为轻度视力低下;4.6~4.8,为中度视力低下;4.5及4.5以下,为重度视力低下。 5、视力记录方式:将受检者的左、右眼裸眼视力分别记录下来,以便对比。 三、注意事项: 1、检查视力前,应向受检者讲解检查视力的目的、意义和方法,取得他们的配合。配戴眼镜者应摘去眼镜(包括隐形眼镜),检查裸眼视力。 2、检查如采用自然光线,应选择晴天,在固定时间和地点进行,以便前后对比。 3、检查前不要揉眼,检查时不要眯眼或斜着看。检测人员应随时注意监督。 4、用遮眼板时,检测人员要提醒受检者不要压迫眼球,以免影响视力。 5、不宜在长时间用眼、剧烈运动或体力劳动后即刻检查视力。至少要休息10分钟以后再做检查。检查若在室内进行,受检者从室外进入后也应有15分钟以上的适应时间。

视力和近视度数有什么关系

标准对数视力表图 标准对数视力表与小数记录视力表的换算 查视力最简单、最直观的方法就是用视力表。以前视力1.5就是最好了,对一些概念比较根深蒂固的人来说,对于现在的视力表记录方法感到不太直观,需要进行视力表的换算。现在的视力表不再采用0.1-1.5这样的小数记录方法,我们经常可以听到视力5.0、4.0之类,这种新的方法叫做标准对数记录法。 这两种视力表换算规则如下: 标准对数视力表小数计数视力表 4.0 0.1 4.1 0.12 4.2 0.15 4.3 0.2 4.4 0.25 4.5 0.3 4.6 0.4 4.7 0.5 4.8 0.6 4.85 0.7 4.9 0.8 4.95 0.9 5.0 1.0 5.1 1.2 5.2 1.5 根据上表的视力表换算情况我们发现标准对数视力表比小数记录视力表更为精确。 0.12、0.15、0.25这样的等级划分,在小数记录视力表中原本是没有的。 正确使用视力表

视力表是根据视角的原理设计的。所谓视角就是由外界两点发出的光线,经眼内结点所形成的夹角。正常情况下,人眼能分辨出两点间的最小距离所形成的视角为最小视角,即一分视角。视力表就是以一分视角为单位进行设计的。 使用视力表测量视力时,被测者应距视力表5米(如不满可利用镜面反射),1.0及以上是正常视力。一般是从视力表较低的水平往高水平辨别,直到不能辨认这样来测定;不过实际操作时由于整个群体的视力水平还算不错,为了节省时间会有一些施测者喜欢从最难的开始让测试者辨别,说到这里小编就想起一件趣事。 小编以前在学校测视力时经常让负责测试的同学从2.0那排开始,小编至今仍然记得那一排E字表(据小编观察E字表就这么几款,后来的经历证明我测的这款是比较多见的。)从左到右的顺序是“左左右下左下右上”。其实这种做法就是自欺欺人,现在小编视力已经一年不如一年啦。读者诸君请千万把我当作反面教材,引以为鉴。 有些朋友视力的确很糟糕,他们在5米内还是看不清0.1处E字缺口。此时可让其走近直到能看清为止,这时他的视力为:视力=0.1×距离(米)/5。如果在半米内仍然看不清视力表上的E字缺口,那么就要测试者辨认指数,测手动、光感等。按检查情况记录视力。 视力表上的数值与屈光度的换算 让我们先了解一下屈光度的概念。人们口中的近视度数与屈光度关系密切。1屈光度被定义为光线在通过镜片在镜片后一米处形成焦点。以D表示,f表示焦距就有公式D=1/f。距离如果镜片焦距是0.5米那么这个镜片的屈光度就是1/0.5=2,习惯上人们喜欢把这个叫做200度。 很多朋友想搞清视力表上的视力跟屈光度(近视度数)的关系,其实这两个概念是彼此独立的,它们之间没有绝对准确的换算关系。 一般来说屈光不正的人视力都不太好,屈光度数越高,裸眼视力也就越低。但这也不绝对,有人屈光度不高,但是视力缺很低,因为影响视力好坏的不只屈光度一个因素。如果眼睛有其他疾病或网膜成像功能、视神经功能受损等也会使视力下降。而屈光度不变不表示视力不能改变,所以近视的朋友们不必太过灰心,使用合理的干预,慢慢积累的成果可能会使你摆脱眼镜。 小窍门:教你看懂配镜方 小编无法告诉您如何用视力表换算屈光度,因为它们本来就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但

视力普查场地要求和视力检查方法

视力普查场地要求和视力检查方法 学校视力普查是学生近视防控的重要环节,也是视光学流行病学调查的核心内容。本文介绍学校开展视力普查活动时的查视力方法和场地要求。 场地: 有遮光窗帘,可以形成暗房,安放2~4个标准视力表灯箱。 灯箱和反射镜:1.0视力行与被检查者的眼睛位置平行;镜子放置于距离墙面 2.8m标记处并正对灯箱的位置。距灯箱视力表平面1m、2m处分别做标记。距灯箱视力表平面1m 处向灯箱方向能看到最大的E视标(0.1)时视力为0.02,向镜子方向能看到最大的E视标(0.1)时视力为0.08;距灯箱视力表平面2m处向灯箱方向能看到最大的E视标(0.1)时视力为0.04,向镜子方向能看到最大的E视标(0.1)时视力为0.06。 灯箱下的椅子:要求可以调节高度。 1.安装视力表的注意事项 (1)表面须清洁平整。 (2)表的高度以表上1.0视力(对数视力表上5.0)的标记与被检查的眼等高为准。

(3)表上必须有适当、均匀、固定不变的照明度,一 般为400~1000Lux,且必须避免由侧方照来的光线,及直接照射到被检者眼部的光线。阴晴不定的自然光线亦不适宜,以免引起不准确的检查结果。 (4)表与被检者的距离必须正确固定,国际标准视力表,患者距表为5米。如室内距离不够5米长时,则在2.5 米处置一平面镜来反射视力表。此时最小一行标记应稍高过被检者头顶。 2.检查与记录方法 (1)检查前应向被检者说明正确观察视力表的方法。 (2)两眼分别检查,先查右眼,后查左眼。查一眼时,须以遮眼板将另一眼完全遮住。但注意勿压迫眼球。戴眼镜的学生查完裸眼视力还应该查戴镜视力。 (3)检查时,让被检者先看清最大一行标记,如能辨认,则自上而下,由大至小,逐级将较小标记指给被检者看,直至查出能清楚辨认的最小一行标记。如估计患者视力尚佳,则不必由最大一行标记查起,可酌情由较小字行开始。 国际标准视力表上各行标记的一侧,均注明有在5米距离看清楚该行时所代表的视力。检查时,如果被检者仅能辨认表上最大的“0.1”行E字缺口方向,就记录视力为“0.1”;如果能辨认“0.2”行E字缺口方向,、则记录为“0.2”;

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临床试验指导原则-2018年第51号

附件1 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 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以下简称角膜塑形镜)产品上市前的临床试验,并指导该类产品申请人在申请产品注册时临床试验资料的准备,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制订本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随着角膜塑形镜产品以及眼科学诊疗技术的发展和相关法规政策、标准制定等情况的变化,本指导原则将会不断地完善和修订。 一、适用范围 结合法规的具体要求,要求其进行完整的上市前临床试验时,适用于本项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采用塑形方法暂时改变角膜形态,达到暂时性矫正屈光不正为预期目的的硬性透气接触镜产品的临床试验。 特殊设计的角膜塑形镜产品须结合申报产品自身特点另行制定其上市前临床试验方案,原则上不应低于本项指导原则的要求。 二、基本原则 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 —1 —

要求设计、实施、监查、记录、总结临床试验结果,并保证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科学、可靠和可追溯。 三、临床试验方案 (一)临床试验目的及注意事项 角膜塑形镜产品的临床试验目的是评价申报产品是否具有预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在临床试验中推荐使用LogMAR视力表(也称为EDTRS视力表),也可使用标准对数视力表。应采用标准的方法检查视力。如为多中心临床试验,不同的临床试验机构中使用的视力表须一致。同时涉及屈光度检查时,均应以受试者主觉验光值(包括球镜度及柱镜度)为准,客观验光数值(包括球镜度及柱镜度)应记录并作为参考。 (二)临床试验设计 以申请角膜塑形镜上市为目的的临床试验应是前瞻性、随机对照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应当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进行,如按照同一临床试验方案在3个以上(含3个)临床试验机构实施的临床试验将视为多中心临床试验。对照用医疗器械应选择中国已经批准上市的同类产品,其主要功能原理必须与受试产品一致,配戴方式必须一致,不建议采用历史对照或非平行对照。 (三)临床试验样本量 主要评价指标:30天的产品有效率。有效定义:当裸眼视力及屈光度均达到如下临床评价要求时为“有效”: —2 —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