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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简答汇总(附答案)

债法简答汇总(附答案)
债法简答汇总(附答案)

债法简答汇总(附答案)

二、简答题(共3题,每题8分,共24分)

1.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有哪些区别?

【评分说明】以下6个要点中,答出一个要点并作简要解释即给2分(不要求字面一样,表达该意思即可),答出其中4个要点即可给满分8分。

【参考答案要点】

(1)法理依据不同

保全撤销权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使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延伸至第三人,从而形成了权利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便可有条件的于涉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可撤销合同撤销权是从合同受害人角度设立的,撤销权的行使仍然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2)权利设立的体系目的不同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设立是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使撤销权人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请求撤销,从而实现撤销权人的意志;保全撤销权制度是法律为了保障合同债务的履行,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保持其清偿力。

(3)权利的行使主体及事由不同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权利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中又有不同:一般情况下,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合同中只有受损当事人一方,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撤销事由主要为上述五种情形;行使保全撤销权的权利人则是在债务人放弃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有害于债权时,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事由主要为上述三种情形。

(4)申请撤销的裁决机关不同

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合同撤销权既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撤销;保全的撤销权则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5)行使权利的撤销对象不同

保全债权人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受赠人、受益人、买受人等)之间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权利的行为而行使撤销权,撤销的是他人之间的行为;可撤销合同债权人撤销的是其自己与相对人之间的行为。

(6)撤销权的行使时间不同

两种权利均可以在撤销权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但保全撤销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的行使时间为5年,即撤销权自债务人有损于债权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简述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

【评分说明】以下7个要点中,(1)-(2)项为必答点,分别为4分和3分,答出该要点并作简要解释即给相应分数(不要求字面一样,表达该意思即可),(3)-(7)项列出任意1点即可得1分,但多列也不加分。本题满分8分。

【参考答案要点】

(1)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4分)

即在一般保证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责任免除与保证期间债权人行为的关联不同。(3分)

在连带保证中,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计算的关联不同。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4)保证债务与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关联不同。在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中断或者中止。

(5)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将债务人或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将债务人或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应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6)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7)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3.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及效力。

【评分说明】以下6个要点中,答出该要点并作简要解释即给相应分数(不要求字面一样,表达该意思即可)。本题满分8分。

【参考答案要点】

(1)行使条件

①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1分)

②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1分)

③双方债务均届至(1分)

④请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1分)

(2)效力

①一时阻却请求权的行使。(3分)

对方当事人基于生效的合同享有了履行请求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即在于合法阻碍这种请求权的行使,使自己的不履行行为不构成违约。如果对方进行了实际履行行为或提出履行,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告消灭。

②排除履行迟延。(1分)

在同时履行抗辩权人的相对方一直不行使请求权持续到抗辩权人履行期届满的情形下,排除同时履行抗辩权人构成履行迟延。

五.论述题(本题16分)

论违约的形态及救济方式。

【评分说明】

(1)基准分13分,上下浮动。

(2)根据要点和论证逻辑、文字等综合评分。

【要点】

(1)违约的概念(2分)

(2)违约的形态,如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以及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的不同形态。(8分)

(3)违约的救济方式,如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违约金等(6分)

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这部分答案是我后又自行寻找的)

二、简答题(共4题,每题8分,共32分)

1.简述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A不安抗辩权的效力:(1)第一次效力—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①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②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③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2)第二次效力—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B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双务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顺序的情形下,若一方未履行而要求另一方履行,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

2.简述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区别。

合同解除和合同撤销都可以导致合同关系终止,但两者并不相同。

(1)适用范围不同:撤销适用于虽已生效但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解除适用于确定生效并有效的合同。

(2)发生原因不同: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且在合同成立时已存在;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也有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且大多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3)程序不同:合同撤销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合同解除则不需要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仅在双方对解除产生争议时才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必要。

(4)发生的效力不同:合同撤销有溯及力;而解除虽然原则上有溯及力,但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解除的对象是继续性合同时,无溯及力。

3.简述侵权与违约的区别。

(1)归责原则的区别。

(2)构成要件和抗辩事由不同。

(3)责任形式不同。

(4)责任范围不同。

说明:答出以上4个区别,逐一简单解释并无误的,即可得分。

如果上面有遗漏,但也一共答出4个,诸如有举证责任不同、时效不同、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诉讼管辖不同等,可给分。

4.简述侵权责任法上的替代责任。

答:替代责任是行为人就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的侵权责任。

(1)监护人就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的替代责任。

(2)雇主(用人者)就其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的替代责任。

五.论述题(本题18分)

论债务不履行的效力

论债务不履行的效力。

(1)债务不履行的含义。

(2)债务不履行的样态:给付不能;给付迟延;给付拒绝;不完全给付。

(3)债务不履行的一般效力: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因不履行导致损害的赔偿。(4)各不同不履行样态的特别效力。

(5)综合印象。

2010-2011民二试题

三、简答题(请针对问题作答。共4题,每题6分,共24分)

1.简述债的保全中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事由。

基本只需答出:(1)债务人放弃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2)以不合理低价转让(如能增加以不合理高价购买更好),受让人知情的。第二种情形下受让方的“知情”是一个重要的点。

3.举例说明导致债发生的原因(至少列出五种)。

不少同学没有理解这里的“举例”,许多同学在本题上的答案使用了不超过20个字:(1)合同;(2)无因管理;(3)侵权行为;(4)不当得利;(5)缔约过失。未免过于简单了些。举例是要你举出甲如何、乙如何。我在课上讲发生原因时就直接是从案例说起的。

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民法学原理》(二)期末考试试题(A)

三.简答题(请针对问题作答。共5题,每题8分,共40分)

说明:本大题主要考察学生对民法基本原理的理解,具体评分标准可由评阅老师根据学生对基本原理的掌握程度、答题的逻辑思路、卷面等综合确定。每题的基准分为4.5分,上下浮动。各题主要知识点如下:

1.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有何意义?

要点: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专属性。

(2)标的物灭失时的法律效果。

(3)所有权移转时间。

4.简答债务与责任的关系与区别,说明保证债务与保证责任两者的关系。

要点:

(1)债务与责任的概念。

(2)债务与责任的关系。

(3)债务与责任的区别。

(4)保证债务与保证责任两者的关系。

5.简答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之间的区别。

要点:

(1)各债务人之间或者债权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不同。

(2)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债权人受领债务后的效力不同。

五.论述题(在下列2题中任选1题做答,本题15分)

本题的具体评分标准可由评阅老师根据学生对对民法基本理论的融会贯通的能力、答题的逻辑思路、卷面等综合确定。基准分为10分,根据答题情况上下浮动。

(二)试论债务不履行的类型。

2006-2007学年第一学期《民法学原理》(二)期末试题

(A卷)

三.简答题(共3题,每题8分,共24分,多答不给分)

3.简述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区别。

至少答出:

(1)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的概念

(2)先诉抗辩权的有无不同

(3)保证期间不同

个人分析:

根据今年的题型:

单选:10题共10分简答:3题,一题八分,共24分法条分析:一题,共13分案例:两题,共36分论述:一题,17分

单选:

根据往年的情况,主要考察一些基本的问题,也会涉及一些细节的问题。

基本分布大概是这样:主要为债总与合同的内容,约8道,侵权部分目测2道以内(也可能同一选项中同时出现侵权、债总、合同的内容);另外,目测不当得利或者无因管理应该会出一题。

难度的话,基本上看看书,理解理解,问题不大,但不排除会有一两题会出的比较诡异,一方面是可能由于出题人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由于题型的原因,比如去年竟然出现了两道选ABCD都会得分的情况,以及1道选AC都得分的情况。

似乎通过刷题可以解决相当的问题。

法条分析:参见【新年快乐】法大大二民法/债法法条分析题全方位解读http://blog.renren.co m/blog/354212056/920139818

鄙人认为总结的真棒!

案例分析:

就涉及的内容来说,个人认为,和去年一样,一道侵权一道合同的可能较大,但不排除把各种知识融到一起来出题的可能。另外从分值上来看,从年案例一共32分,今年36分,所以涉及内容应该会比去年更多一些。

从答题角度来说,基本上就是根据问题回答,并说明理由,言之有理即可。

论述: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论述题会有基准分,目测今年基准分为13分上下。另外,民法考试似乎有个传统就是在通过论述题答案人为控制分数的目的,也就是说,前面我们答得过于烂(通常老师总会这么认为。。。)论述就会给分较松。因此,多扯扯,多写写,应该就是王道。别忘了写自己的评论哦。

就来说,目测是会比较大的那种题,其中重复出现过的“论债务不履行”需要格外注意。

简答:

目测不会有基准分,按点给分。

目测失分重灾区。

基本上没背到,就会相当被动。

所以,无耻地来猜一下题目范围。

首先,我的原则是:

1、根据往年真题归纳,原则上不会连续出现相同的题目,原则二为例外。

2、根据重复的必然是重点的原则

3、根据区别、效力是重点考察的形式的原则

4、根据容易出现采分点的题目更易考到的原则

根据原则2必须掌握的是: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区别;三种抗辩权的效力、概念、区别

根据原则3、原则4应当掌握的是:各种书中、老师上课提到过的效力、区别以及其他容易出题的情形(很坑是吧。。。)

于是,我的猜测:

无因管理的效力、不当得利的效力、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的区别、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的区别、按份之债的效力、连带之债的效力、债务不履行的效力(4种)、保证的效力、代位权的效力、撤销权的效力、保全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区别、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好吧,我承认这个可能性不高。。。)、债权让与的效力、债务承担的效力、双务合同与单务

合同的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效力、承诺的效力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合同无效的效力、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区别、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回答区别的时候好像顺便把简要的概念答上去会比较好吧)

当然不排除考察要件、类型、概念的可能:

如要约、承诺、各种债务不履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代位权、撤销权的要件,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等等。

从涉及的内容来说,目测侵权不会超过1道。

然后就是尽量多背一些,尽量想到什么有点道理的都写上去吧(有传闻今年给分会松一点?,今年都没有老师给重点和串讲莫非就是为了这个而铺垫?)对了,8分的话,至少要答4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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