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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伞型信托”的法律问题分析

“伞型信托”的法律问题分析
“伞型信托”的法律问题分析

“伞型信托”的法律问题分析

仇少明律师

2015年6月中旬以来,中国资本市场经历了自2008年以来最大危机,上证指数从5178高点下跌至3000点左右的低点。许多投资人的财富“灰飞烟灭”,而其中损失最重的莫过于利用高杠杆投资的股民。高杠杆投资促成了2015年上半年股市的“疯牛”神话,但同时也迅疾导致了6月中旬之后“股灾”行情,真可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一、“伞形信托”生死局

去杠杆化活动中,“伞型信托”首当其冲受到清理。2015年4月17日,在证监会每周一次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介绍称,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君高度重视两融业务的合规和风险管理,并就此提出七项要求。其中,“不得开展场外股票配资、伞形信托等业务”等内容,当天即在证券市场上掀起了轩然大波。由于“伞型信托”的劣后级委托人损失惨重,其与受托人就损失承担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双方对簿公堂,寻求司法作为最后的救济亦不可避免。2015年10月中旬,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某股民状告信托公司,要求信托公司赔偿千万元”的案件被媒体报道后,将这原本存在于金融圈的投资风险控制话题迅速转变法律圈的法律热点话题。由于“伞型信托”属于创新的金融衍生品,此类纠纷目前尚无国家实体法律进行规制也无司法先例可以遵循。“伞型信托”合同(信托公司制作的此类合同名称为某某结构化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几号,形象称为“伞型信托”)的本质(根据目前所了解的进行归纳,可能并不周延)是银行理财资金借道信托产品,通过配资、融资等方式,增加杠杆后投资于股市。这种投资结构是在一个信托通道下设立很多小的交易子单元,通常是一个母账户拆分为多个子账户,母账户名义上属于信托公司,子账户属于劣后级委托人。劣后级委托人通过投入一定量的资金,由银行作为优先级委托人以2倍或3倍的比例配资交由劣后级委托人投资股市。劣后级投资人以投资顾问形式直接执行投资决策并通过远程下达指令交由信托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股市投资操作。劣后级投资人的子帐户通过母帐户独立操作,独立清算及承担风险,优先级资金即银行理财资金享受固定收益,信托公司收取佣金,劣后级委托人享受投资收益并承担风险。为了保障优先级委托人的资金安全,信托公司在各类“伞形信托”产品中均设有警戒线和止损线。当投资风险逼近时,劣后级投资者须追加保证金,否则将被信托公司强行平仓。目前关于“伞型信托”劣后级投资人与信托公司争议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法律问题。

二、“伞型信托”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笔者的观点是“伞型信托”合同系无效合同。其理由如下:其一,信托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信托合同的本义是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

的意愿以自已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信托财产权交付后,委托人就失去了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的权利。但是“伞型信托”子帐户属于委托人所有,投资决策和交易指令均由委托人下达,信托财产权的管理和处分行为均属委托人而非受托人,这与信托本义不符。因此所谓的“伞型信托”并非合法信托而是信托公司提供的证券融资服务。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只许可证券公司经营。信托公司没有从事融资融券经营资质和业务许可。根据《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分开楚河汉界,不可逾越。《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其二,信托公司出借账户和劣后级委托人借用账户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帐户交易。”《证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也规定了证券帐户实名制。当然以上法条未规定法律后果,属非完全性法律规范。需进一步追问的是,该强制性规定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抑或管理性强性规定。我们可以从证券账户交易实名制立法目的进行解释,账户实名制的规定是国家为了防止投资人利用自己的从而实际控制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角度出发,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应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信托公司在账户下设立子账户由劣后级委托人利用母户进行交易,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关于账户实名制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应属无效。违反证券账户实名性的规定,也是这次国家监管机构对“伞型信托”清理的主要理由。

三、投资人利益如何保障?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伞形信托”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中,如果按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可能会发生法律适用的困难。在德国、台湾的法学理论中,依债权债务的持续时间为标准,将契约分为一时性契约及继续性契约。一时性契约之内容,因一次性给付,即可实现,如买卖,赠与或承揽。继续性契约,契约的内容继续的实现,如雇佣及合伙。该类契约区分的实益在于,契被确认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一时性契约原则上依不当得利加以处理。继续性契约不溯及既往,只向未来发生效力,过去的法律关系不因此受影响。如果我们利用以上的法学理论对“伞型信托”合同的结构进行解剖,可以发现不同的法律事实结合于合同项下,可以归入一时性契约和继续性契约,在伞形信托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法律上较为合法合理的责任承担方式为:一是银行理财资金配资契约(实为借贷契约),该契约属一时性契约,合同

被确认无效后,按不当得利处理,银行配资本金应当由劣后级投资人归还优先级委托人,优先级委托人收取的收益应当归还。二是劣后级投资人下达指令由信托公司进行股票投资操作契约(类似雇佣信托公司员工的雇佣契约)及,该契约为继续性契约,合同无效不溯及既往,过去法律关系不受影响,也即劣后级委托人因下达指令由信托公司员工进行股票买卖及强行平仓的损失应由劣后级委托人自行承担。三是信托公司收取收益的契约,该契约系信托公司为劣后级投资人因提供配资活所收取的对价,属一时性契约,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按不当得利处理,信托公司所收取的收益应当还返后给劣后级投资人。

四、结语

社会发展一日千里,创新思维层出不穷。尤其是当下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产生了大量新的法律问题。立法的滞后性导致社会生活对法律需求与法律供给之间产生一定程度的矛盾,这也给新时代的法律人提出了新的要求——作为法律工作者,必须积极主动地深入研究各类新型冲突,并提出相应的方案要予以舒解。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新时代赋予法律人的使命。

信托投资公司及信托业务介绍

信托公司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信托业务18世纪出现于英国。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产委托给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经营;后者是指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的一定经济事项。信托业务的关系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方面。转移财产权的人,即原财产的所有者是委托人;接受委托代为管理和经营财产的人是受托人;享受财产所带来的利益的人是受益人。信托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任意信托、特约信托、公益信托、私益信托、自益信托、他益信托、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信托业务方式灵活多样,适应性强,有利于搞活经济,加强地区间的经济技术协作;有利于吸收国内外资金,支持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1、信托的定义: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概括地说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2、信托的基本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3、信托法对信托的设立的规定: (1)、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3)、设立信托,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设立信托的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问题信托案例分析

问题信托案例分析 一:建行上海分行代销信托产品浮亏事件: 1销售时间:2011年3月 2代销产品:建信证大金牛增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建信信托为信托公司,证大投资为投资顾问具体负责信托资金的投资管理) (定向增发的股份有一年的限售期,3信托产品投向: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份也就说一年后才能在市场上卖出),或用于受让其他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份的股权收益权 4投资门槛:300万 5 LI前产品业绩:账面浮亏超过30% 6纠纷焦点:建行员工当初有误导客户嫌疑,向投资者给出了口头承诺:该产品虽不属于保本型产品但收益是绝对可以保证,个别客户经理宣称预讣年收益能达20%,而未尽风险提示义务。客户也未仔细阅读合同,想当然以为产品没什么风险且收益理想,当产品出现浮亏想提前结束合同(合同规定提前结束合同的条件是“信托H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全体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受益人大会终止”),要求银行兜底这些都是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的。 总结:无论是投资者还是代销人员,必须对产品风险点有足够的认识,过往业绩不代表将来业绩;定向增发项LI是买一级半市场的股票,只是参与的价格比同期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略低,而且流动性差要锁定一年,具体盈亏要看二级市场股票走势。 二、华夏银行上海嘉定支行代销信托产品违约事件 产品名称:中鼎财富二号股权投资计划 成立时间:2012年12月。 项目规模:7000万通商国银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1500万;向有限合伙人募集5500

万期限:12月收益率:50万13%、100万14%、200万15%、300万以±16%普通合伙人:通商国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担保方:中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监管银行:华夏银行 项口方介绍: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2010年 12月与一汽大众奥迪品牌签署经销商品牌意向书,计划于2012年6月1日建成开业。面积约80余亩。根据厂家要求和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建筑面积约20000平方,其中展厅、车间实际投资需6500万元,二手车展厅和员工宿舍讣划投资1500 万元,建店讣划投资总额在8000万元(不含土地成本)。展厅落成之后将是奥迪品牌在南部区(10省)首家多层城市展厅。风控:1中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投资计划提供本息担保,以确保投资金额安全退出,2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100%股权抵押给通商国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该项LI涉及的4S店3000万元保证金及优先转让收益抵押给通商国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纠纷焦点:转眼一年过去,产品到期,资金的实际使用人魏辰阳已被河南郑州警方控制,产品无法兑付。 通商国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商国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 注册资金:5600万。中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中发担保)于2006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注册资本3. 2亿元。通商国银法定代表人是魏小琛,是魏辰阳的妹妹,魏辰阳旗下通商担保曾在2011年10月曾出现数亿“理财”窟窿,无法向投资者兑付本息。2012年4月,魏辰阳乂因操纵关联账户、超比例持股未披露而遭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中发投资担保公司(下称中发担保)12月4日对记者表示,河南省郑州市警方已对中鼎系列入伙计划的资金实际使用人魏辰阳立案。中鼎系列四期入伙项LI所募集的1.19亿元未按合同用于相关项LI,魏辰阳涉嫌诈骗,担保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信托中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商业信托中风险的分析 与防范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商业信托中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对金信信托危机的反思 去年发生了震惊全国的金信信托危机事件,一时间人心惶惶。虽然最后在各级政府的努力下危机得以化解,但是信托危机的根源并没有因此而被解决。针对金信信托所反映的问题,本文对商业信托[1]及商业信托中的风险、我国商业信托风险产生的比较独特的原因等进行了探讨,以期让人们进一步了解商业信托及其风险,并期望国家能够对症下药,解决导致信托风险的因素,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促进我国信托业的发展。 一、商业信托中的风险的法条解读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信托的性质并不了解。在金信信托危机发生之后,有些记者赶赴金华市进行调查时,发现人们认为把钱给(信托给)金信就像把钱存进银行一样,只是金信给的利息要高些。因此,在金信发生了危机之后,人们的反映是找政府,要求拿回自己的钱。政府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也是积极的出面组织资源解决个人信托给金信的资金。从这个过程来看,其实我们可以看出人们对信托是何物,信托中应有的风险和风险由谁来承担都不是很清楚。因此这一部分,我想根据我国的信托法的规定,尝试着分析一下信托中的风险以及风险的承担者的问题,以澄清一些所谓的常识问题。

(一)何为商业信托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这个定义中,一般人实际上很难理解什么是信托。按照英美法的理论来讲,信托中关键的是“双重所有权”: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实质上的所有权),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名义上的所有权)。通过这样的一种制度设计,使得信托具有债务和破产的隔离的功能,并且使信托具有“隐匿性”的功能。债务和破产的隔离功能是指,当委托人将财产信托给受托人之后,信托财产即具有独立性,委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不得追及信托财产对之进行处理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最多也就是可以处理信托权益(因为从名义上讲信托财产是受托人的);受托人自己的债权人也不得追及信托财产对之进行处理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因为信托财产的真正所有者是受益人)。我国信托法的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和四十七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受托人在经营信托财产的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必须由信托财产来支付。这可以从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另外,由于在对外营运过程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因此具有很强的隐匿性。

2020年整理我国信托产品风险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doc

我国风险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受托人的道德风险 由于从前我国的作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或者作为产业的投融资工具,加上原先监管机构对其定位从事银行业务,遗留了不少问题。虽然第五次整顿将其定位于从事真正的,并且《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益,要对受益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是由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天生的缺陷和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使得有些信托投资公司利用信托财产谋取自己的私利,主要表现在:一是利用不当,对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出,或者掩盖风险,或者抽逃资本金。所谓不当关联交易就是不经过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不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不以公平价格,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不同的信托财产、固有财产与关联方和信托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交易。二是将超过信托合同约定产生的信托财产收益化为信托投资公司的收益。一般信托投资公司收取的信托报酬为信托收入的1% ,或者采取分级收取信托报酬,除去成本,信托报酬产生的利润非常微薄。委托人和受益人往往误将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为固定收益率,一些信托投资公司就利用此点把超过信托合同的实际收益化为固有财产。三是挪用信托资金进行投 资。 (二)风险传染 因为信托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形成了一个较长的金融产品链,涉及很多利益主体,很容易将其中一环的其他主体和市场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传染到信托产品。当然信托产品的风险也能够传染给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例如,根据银监会的统计,由于本身的各种风险,导致部分进行的信托产品不能按时兑付,XXXX 年5月末占全部未兑付信托产品的11% 。 (三)政策法律风险 这首先表现在最近两年一些信托产品本身就是规避监管、利用制度缺陷进行创新而设计出来的,如一些进行股权投资的房地产信托产品、信托信托产品、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满足项目资本金要求、满足流动性比例、满足等监管要求和受到宏观调控运应而生的。其次是一些信托产品是以土地、财政收入作担保进行信用增级的。而政策和法律在这些方面的规定是不完善的,极易造成担保无效和非法。XXXX年中央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收紧地根,使得土地不能变现交易,或者财产收入担保没有进入预算,或者财政收入不足,导致担保无效,或者不合法。再次是法律和政策没有规定,缺乏配套措施。如有的信托产品以财产受益权设计信托计划以处置烂尾楼、投资房地产开发,意味着的变更。按照目前有关房地产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规定,要支付3%的契税,如果双方平摊意味着融资成本的提高。对而言,收取手续费才1%,而支付的手续费高达1.5%。况且,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没有登记过户的房地产没有抗辩权,也就难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强制执行的禁止和风险隔离。

信托法案例分析

高春惠与叶正杰等信托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12金融工程/2012113144/李豪 案件已经讨论过,故本分析不再一一赘述案件事实,只对案件争议论点分析。不完全等同于一、二审法院认定的焦点,本分析认为本案的争议论点如下:一、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2月6日签订的《信托契约》是否有效;二、若信托合同无效,信托当事人能否提起诉讼,认为信托无效;三、信托合同的无效返还财产能否对抗《公司法》中的股东出资,即返还的是形成的股权还是原始资金。 其一,《信托契约》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前款二到六项,在本案中,信托财产是高春惠汇入叶正杰名下的人民币1994400元,信托财产确定;委托人高春惠的财产是其合法所有,也并不是《信托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流通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限制流通财产;该信托目的明确,即为了参与广州宏铭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发行股票上市,并不以诉讼和讨债为目的;受益人为高春惠,范围明确。那么,要确认信托无效,就只能考察《信托契约》是否满足《信托法》第十一条的第一和第六款,即是否违背了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或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其他特别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该《信托契约》的目的是“持有德祐公司部分股权,再通过德祐公司投资于广州宏铭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之股权,即可获得股权溢价收益”。那么更准确的说,该信托目的是使受益人获得股权溢价收益。持有德祐公司部分股权以及再投资于宏铭公司只是为了达到信托目的所采取的信托行为,不是信托目的。根据《信托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换句话说,以上设立德祐公司以及投资于宏铭公司的行为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达成信托目的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自然地,受托人叶正杰虽是以全部信托资金和另一部分自有资金出资与他人一起设立德祐公司,但是股东是受托人而非委托人,因此并不会存在二审法院认定的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在中国以合资形式设立投资公司的情形。因此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我国法律对于外资在国内设立投资公司需要经过行政审批,而且对于设立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从组织形式和资金规模都有明确要的要求,因高慧春为个人台商,因此《信托契约》无效。”是适用主体不对,在设立德祐公司时,应审批受托人叶正杰的投资资格。因为信托虽是为了委托人目的,使受益人受益(本案中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该信托为自益信托。),但信托财产已经归为受托人名下,因此再考虑委托人是否能设立投资公司的资格是没有意义的。 真正应该考虑的是境外自然人能否以其合法财产成为境内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而我国的信托法和相关涉外经济规定都没有禁止境外自然人成为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而且根据国际上多国的信托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在国籍上,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具备设立金融信托的法定条件,都可以把属于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从而成为委托人。与之类似,无论国籍,原则上只要具备权利能力,也都有资格成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

信托行业的风险防范

信托投资须注重风险防范 来源:全民业务网作者:不详 投资者如何购买信托产品、防范投资风险? 1、投资者应选择经营规范、有较好口碑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前,投资者缺少了解信托公司的渠道,而《暂行办法》出台后,信托公司必须依据《暂行办法》的要求公开披露公司的年度报告以及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同时投资公司的董事会要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完全可以通过查阅上述报告了解信托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的治理情况、风险状况等。对于财务不佳、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风险较高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宜购买。 2、选定了信托公司之后,投资者应重点关注拟与信托公司签署的信托合同。信托合同是确定投资者与信托公司权利义务的唯一书面文件,投资者一定要仔细阅读。在签署合同前,投资者应该考虑信托项目的收益达到信托公司承诺收益的可能性,比如说,房地产项目从买地、建设到销售再到结算利润,至少也要一二年时间,而股权信托项目在短时间内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较为可观的利润似乎也是不现实的。如果信托公司承诺收益的可能性到期实现较小的话,这样的信托产品风险较高,即使到期能够实现信托收益,也很有可能不是来源于信托项目本身,而是保证人或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资产支付的。 3、信托计划一旦成立后,投资者几乎处于对信托财产的失控状态,

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可以讲是一无所知。所以在签订合同时,投资者应该与信托公司就信托财产的审计事宜、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进行明确约定,要求信托公司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或其他指定的人选披露信托财产的最新情况,并且定期公布信托财产的审计报告。 4、在信托计划进行中,集合信托计划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财产有关的任何信息。 根据目前有关信托的法律、法规,在信托计划的各个阶段,信托公司都有义务向相关权利人披露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收益等情况,投资者若放弃行使知情权,无异于在信托本身固有的金融风险之上又大大增加了人为因素。 信托三类风险须识别 来源:全民业务网作者:不详 信托产品的风险,随着信托筹集资金运用范围、运用方式以及提供的信用提升手段的不同,彼此之间大相径庭。对不同品种的信托产品,所使用的风险评判标准也会有所差别,如对证券组合类信托产品,其风险主要划分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而对收益相对固定的项目类信托产品而言,可以将风险划分为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1、利率风险:一般国内现行利率一年调整一次,一年期的信托产品,一般不会产生利率风险。2年期以上的信托产品需要看资金运用签订的合同条款情况。从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来看,贷款运用的信托

信托业务类型

(五)整体的业务模式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1、信托业务主要业务类型介绍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信托业务进行不同的分类: (1)以委托人数量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单一信托与集合信托; (2)以委托人交付信托财产形式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资金、股权、债权、股权收益权、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等; (3)以委托人/受益人是否划分为不同顺位(如优先级、次级受益人),可分为结构化信托和非结构化信托。 (4)最常用的划分标准是根据信托财产的投资对象(或者说信托财产运用方式)的不同划分信托类型,在该维度下的信托业务类型又可以涵盖上述两种划分标准下的不同信托类型,下面即以此种标准为主来具体介绍。 信托业务类型简表 以下是对上述信托业务类型的具体介绍: 一、房地产信托类 (一)单一信托 1、贷款类:单一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以贷款方式投入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

2、受让特定资产收益权类:信托公司以单一信托资金购买房地产企业的股权收益权,控股股东将房地产企业相应比例的股权质押给信托公司,房地产企业或其控股股东承诺按约定金额补足收益权。 3、股权收益类:房地产企业控股股东以其持有的股权收益权作为委托资产认购信托计划,该收益权成为信托财产,房地产公司控股股东作为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而后受益人将受益权出售给银行,银行以理财计划募集资金支付转让价款。房地产公司控股股东对收益作出保证,并以相关股权质押。

(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贷款类:信托公司直接向房地产企业贷款。 2、股权转让类: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购买房地产公司股权,约定期限届至后对外转让目标股权,原股权持有方承诺补足实际转让价款和约定转让价款的差额部分,也可以按照约定价格直接回购,但是否回购的选择权由原股权持有方享有。

信托公司的夹层融资业务模式及典型案例分析

信托公司的夹层融资业务模式及典型案例分析 点击率: 信托公司的夹层中小企业融资业务模式及典型案例分析 夹层中小企业融资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债务人在自有资产担保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创设债权保障制度(除债务人以自有资产作为担保措施外)来提高债务信用级别,或通过附有权益认购权等措施来补偿债权失败风险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信托制度具有独特的风险隔离功能和权利重构功能,通过创造性的结构设计,转让为风险和收益各异的产品,以高度的灵活性和弹性满足市场主体多样化的需求。因此信托的制度特征和夹层中小企业融资的交易结构具有良好的对接性。根据信托方式采用股权和贷款的分类标准,大致可将信托夹层中小企业融资分为股权型模式和贷款型模式。 ◎信托夹层中小企业融资的股权型模式 信托公司通过设立信托计划将募集到的信托资金以股权方式进入具有良好破产隔离的特设目的公司(SPV),特设目的公司负责项目运作,并最终获取投资收益。 1.资金进入方式:(1)与中小企业融资方共同设立SPV;( 2)对已经设立的SPV 进行增资扩股;(3)以信托受益权置换中小企业融资方所持SPV 股权并增资扩股。 2.退出渠道:(1)第三方溢价收购信托计划所持特设目的公司股权(第三方包括特设目的公司的母公司、关联公司等等);( 2)第三方溢价收购夹层投资者所持信托受益权;(3)以“类优先股”方式分配投资收益。 →优先股是指相对于普通股,具有优先享受剩余索取权的权益性资本。优先股具有优先派分且收益稳定的权利特征,第一,优先股排在普通股之前,公司盈利首先应支付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缴纳税金;其次是支付优先股股息;最后才分配普通股股息。无论公司盈利水平如何变化,优先股的股息率不变。第二,剩余资产分配优先,在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优先股股东排在债权人之后,普通股股东之前。然而在当前中国现存法律体系下,并不承认优先股这一概念。而在信托里,则可通过结构性设计受益权的

投资信托产品注意事项及流程(精)

购买信托产品注意事项及流程 信托产品是信托公司发行的一种金融产品,投资者可以直接进行投资。从投资收益来讲,信托的到期收益率要明显高于同期相同的债券和储蓄。 近年来,银行利率走低,信托理财逐渐成为市场热点。信托产品也有很多,风险不同收益不同。买信托产品的时候最好能找个懂的人帮你选择。一来省心,二来比自己盲目选择风险要低很多。如何选择信托产品呢 首先,应考察信托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控制主要包括担保措施和结构化设计。投资者要查看担保措施是否完备,万一项目出现问题,原先预设的担保措施是否能及时有效地补偿信托本息。现在很多信托产品会采取双重甚至三重担保措施,以提高信托产品的信用等级。而结构化设计要关注优先级与劣后级之间的比例,看劣后能否很好的覆盖优先级本息。 其次,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风险的信托理财产品。 一般而言, 投资于房地产、证券市场的信托项目风险略高, 但其收益也相对较高 ; 而投资于基础设施的信托项目比较稳定, 现金流量明确, 安全性好但收益相对较低。因此, 有条件的投资者, 最好购买低风险、收益适中的信托产品。 再次,应考察信托产品的盈利前景。 目前市场上推出的信托产品大多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即事先确定信托资金的具体投向。因此,投资者在购买信托理财产品时要关注信托项目的好坏,如信托项目所处的行业、运作过程中现金流是否稳定可靠、项目投产后是否有广阔的市场前景等。这些都隐含着信托项目的成功率,关系着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是否能够到期按时获取。 最后,投资者应了解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信情况。

其中包括其资产状况、组织结构、诚信度、内部管理水平和历史业绩等。选择信誉好、选择资金实力强、诚信度高、资产状况良好、人员素质高和历史业绩好的信托公司。 购买信托产品的步骤,咨询及预约。 投资者可以通过互联网了解最新的信托产品推介信息。对感兴趣的信托产品,投资者可以通过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等方式详尽了解项目内容和投资风险情况。决定购买后进行预约。预约实行“金额优先、金额相等,时间优先、额满即止”的原则。 确认及缴款,推荐期届满,投资者确认认购份额后,直接将资金转入信托公司为信托计划开立的信托专户。 签署信托合同,委托人交款后与信托签署信托合同及相关文本,签约时委托人须向受托人提供以下材料:银行转账凭证原件、信托利益划付账户、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信托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发放权益证书,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将在成立后约定时间内向受益人发放受益权证书 注意事项,由于近年经济市场环境的变化,信托产品越来越受到个人投资者的追捧,因而信托产品的种类也越来越繁多。面对着市场上眼花缭乱的信托产品,该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信托产品呢,就成为许多人探讨的话题。其实选择信托产品并不难,只要注意以下几点,你就可以找对适合自己的信托产品了。 选择优质的信托公司,选择优质的信托公司。他们会更注重产品的安全性,相当于是帮你对产品进行了一次严格的筛选。选择好的信托资金投向,从资金投向上看。主要投向有:房地产领域 ; 金融领域 ; 工商企业 ; 工矿企业 ; 基础设施 ; 能源,交通,电力以及其他领域。

2012 年以来 20 个问题信托案例分析(1)

2012 年以来20 个问题信托案例分析 目录 一、2012年2月:国投信托-山西泰莱能源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 二、2012年4月:吉林信托-长白山11号南京联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 三、2012年5月:中融信托-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棚户区改造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 四、2012年5月:吉林信托-松花江78号南山建材项目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 (5) 五、2012年6月:华澳信托-长盈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5) 六、2012年7月:中融-廊坊海润达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6) 七、2012年8月:安信信托-浙江金磊房地产股权投资信托计划 (7) 八、2012年12月:中融信托-青岛凯悦中心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7) 九、2012年12月:中信信托-聚信汇金煤炭资源产业投资基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8 十、2012年12月:华鑫信托-希森三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9) 十一、2012年12月:中信信托-三峡全通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9) 十二、2012年底:中泰信托-高远控股有限公司单一信托 (10) 十三、2012年底:新华信托-上海录润置业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1) 十四、2013年1月:中信信托-舒斯贝尔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 (12) 十五、2013年3月:四川信托-洋城锦都置业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 十六、2013年3月:安信信托-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计划 (13) 十七、2013年4月:安信信托-温州“泰宇花苑”项目开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4) 十八、2013年4月:陕国投-裕丰公司二期建设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5) 十九、2013年7月:五矿信托-荣腾商业地产投资基金信托计划 (15)

我国信托产品风险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我国信托产品风险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受托人的道德风险 由于从前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或者作为产业集团公司的投融资工具,加上原先监管机构对其定位从事银行业务,遗留了不少问题。虽然第五次整顿将其定位于从事真正的信托业务,并且《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益,要对受益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是由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天生的缺陷和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使得有些信托投资公司利用信托财产谋取自己的私利,主要表现在:一是利用不当关联交易,对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出,或者掩盖风险,或者抽逃资本金。所谓不当关联交易就是不经过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不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不以公平价格,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不同的信托财产、固有财产与关联方和信托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交易。二是将超过信托合同约定产生的信托财产收益化为信托投资公司的收益。一般信托投资公司收取的信托报酬为信托收入的1% ,或者采取分级收取信托报酬,除去成本,信托报酬产生的利润非常微薄。委托人和受益人往往误将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为固定收益率,一些信托投资公司就利用此点把超过信托合同的实际收益 化为固有财产。三是挪用信托资金进行投资。 (二)风险传染 因为信托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形成了一个较长的金融产品链,涉及很多利益主体,很容易将其中一环的其他主体和市场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传染到信托产品。当然信托产品的风险也能够传染给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例如,根据银监会的统计,由于股票市场本身的各种风险,导致部分进行股票投资的信托产品不能按时兑付,2005年5月末占全部未兑付信托产品的11% 。 (三)政策法律风险 这首先表现在最近两年一些信托产品本身就是规避监管、利用制度缺陷进行创新而设计出来的,如一些进行股权投资的房地产信托产品、信托资产转让信托产品、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满足项目资本金要求、满足流动性比例、满足资本充足率等监管要求和受到宏观调控运应而生的。其次是一些信托产品是以土地、财政收入作担保进行信用增级的。而政策和法律在这些方面的规定是不完善的,极易造成担保无效和非法。2005年中央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收紧地根,使得土地不能变现交易,或者财产收入担保没有进入预算,或者财政收入不足,导致担保无效,或者不合法。再次是法律和政策没有规定,缺乏配套措施。如有的信托产品以财产受益权设计信托计划以处置烂尾楼、投资房地产开发,意味着财产所有权的变更。按照目前有关房地产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规定,要支付3%的契税,如果双方平摊意味着融资成本的提高。对信托公司而言,收取手续费才1%,而支付的手续费高达1.5%。况且,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没有登记过户的房地产没有抗辩权,也就难以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强制执

五大信托风险及案例分析

五大信托风险及案例分析 任何投资都会有风险。最重要的还是要了解如何辨别风险,如何规避风险。下面的几种典型信托风险案例,可从不同角度看信托风险。 1、编造融资项目、伪造项目材料、公司公章,骗取信托贷款 这种情况最为典型的是,吉林信托成立发行的“吉信?松花江78号南山建材项目”信托计划,缘起是戴某为偿还李某、陈某等人的1.2亿元欠款,编造项目、利用伪造的财务资料,在另外4人的帮助下从吉林信托骗取贷款1.5亿元。虽然吉林信托发布公告,称该信托计划已经清算完毕,既兑现了委托人的本金,也实现了委托人预期收益率。但是其负面影响和吉林信托风险控制的漏洞,还是让人惊出一身冷汗。 2、融资人负有高额债务、挪用信托贷款还账、无力兑付信托计划 以中诚信托成立的30亿元的“2010年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为例,该信托资金用于对山西振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用于该公司煤炭整合过程中煤矿收购价款、技改投入、洗煤厂建设等。山西振富能源集团实际控制人王彦平,其时已背负高达50亿元的债务,多方债主追债,导致王彦平被山西警方控制。 另一个案例是,安信信托2011年成立的浙江金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该计划募集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建设,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安信信托还保管了项目公司的印章,监管了项目公司的银行账户,金磊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钟祝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然而,金磊房地产公司的老板钟祝书欠下大量的民间高利贷,为了偿还债务,钟祝书不惜铤而走险,私刻公章,采用一系列欺骗手段将资金从信托监管账户上挪走,用于偿还民间高利贷。金磊房地产公司的项目也因施工方拿不到资金而停工。 3、泡沫化的市场行情、掩盖了信托风险 最为突出的就是内蒙古鄂尔多斯的房地产市场,现在的鄂尔多斯楼市崩盘、豪车贱卖,早已不是那个批量造福、大兴土木的盛况;现如今,只有空空如也的大楼、空荡荡的街道和乌漆抹黑的街景,鄂尔多斯也被称为“鬼城”。这里是信托公司的噩梦。 中融信托曾经融资11.64亿元,存续期限2年,资金用于向鄂尔多斯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增资,中融信托合计持有凯创地产96%的股权;还发过一款“鄂尔多斯佳奇城投Ⅱ期

中国信托业发展现状分析

题目中国信托业发展现状分析 院(系)金融与贸易系 专业金融学 学生姓名 成绩 任课教师 2011年 6 月 20 日 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由我本人独立完成。有关观点、方法、数据和文献等的引用已在文中指出,并与参考文献相对应。 我承诺,论文中的所有内容均真实、可信。如在文中涉及到抄袭或剽窃行为,本人愿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责任。 作者签名: 签名日期: 2011 年 6月 20日 摘要 我国信托业从建立以来,就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金融领域有了自己的立足之地,其经营业务不断拓宽,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了较大贡献,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很多内部外部问题。在接下来的论文中我会做出详细的陈述。 关键词信托;理论;现状;发展;问题;展望 Abstract

From the inception of the trust industry to have a rapid developmentin the financial sector has its own place, and continue to expand itsoperations, as China's socialist economic construction and make a greatercontribution to financial markets in China played a certain role. However,in its development process, there has been a lot of internal and externalproblems. In the next paper, I will make a detailed statement. Times New Roman Trust; theory; status; development; problems;Prospect 目录 一、绪言 (1) 二、中国信托业的起源 (2) (一)中国信托业的起源 (2) (二)中国信托业的功能 (3) (三)中国信托业的定位 (4) 三、中国信托业发展的现状 (4) (一)中国信托业发展的优势 (4) (二)中国信托业发展的问题 (6) 1.内部问题 (5) 2.外部问题 (6) (三)进一步发展信托业的对策 (7) 四、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展望 (9) 结论 (11) 参考文献 (13) 中国信托业发展现状分析 一、绪言 我国信托业从70年代末建立以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金融领域有了自己的立足之地,其经营业务不断拓宽,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了较大贡献,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很多问题:本身资本金就已经严重不足,筹集资金的能力也不是很强,导致了资金运用的低效率;内部管理存在缺陷,人员素质低,用人机制较不合理;其发展的外部环境对它也有一定的不

1、信托贷款通道业务介绍

信托贷款通道业务介绍 一、业务一般模式 其中A银行与我司、B银行(需具备托管资格)签署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我司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借款人与信托公司以信托合同为依据签订信托借款合同。 二、操作指引 1.SOT业务是指“银证信”业务的简称,是指银行作为委托人、 通过证券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作为通道,以信托公司作为投资对象,投资其设立的信托计划。 2.拟进行交易的SOT业务,在获得委托人、投资对象的确认后,

一般由委托人、投资对象的相关联系人将业务情况通知我部门具体经办人员。 3.业务人员在获得SOT业务交易通知后,应勤勉尽职,要求上述 联系人尽可能提供该笔业务所涉及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该笔业务涉及的上游协议、下游协议、委托人尽职调查报告、委托人内部对该笔业务审批决议、投资对象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对象内部对该笔业务审批决议、以及其他相关的重要文件。 4.我部具体经办人员在获得上述相关资料后,应根据该交易内容, 对交易结构、投资标的、投资风险等问题进行审慎分析、判断,并撰写券商尽职调查报告,必要时要求委托人、投资对象提供相关尽职调查补充资料。 5.我部具体经办人员将上述资料按协议文本、内部过会文件、尽 调报告三部分整理好,提交部门审核小组进行立项,并在会上进行交易情况陈述,部门审核小组对该项目进行表决。 6.SOT业务通过立项表决后,结合部门立项决议精神,撰写该 笔交易投资通知书、投资通知书确认函、投资清单、传真页等交易流程文件初稿,连同将上述所有资料,按协议文本、内部过会文件、尽调报告、交易流程文件、部门立项会决议等相关资料提交合规部进行预审; 7.该笔交易资料经合规预审后,可通过邮件转发委托人进行预审、 同时抄送投资对象进行复核; 8.经委托人确认同意后,可采用部门银证指定邮箱,发给委托人;

资管计划和信托产品的比较分析

比较资管计划和信托产品 2013年,这个中国财富管理混战的年代,除了信托产品的继续火爆外,出现了一个新的理财产品品种:资管计划。这是2012年底中国证券会批准券商、基金公司开展运营的一个类信托业务。 出现的原因是2012年期间券商、基金公司的日子太难过了(股市一片哀鸿遍野),相对应的是信托业火爆,资管规模迅速发展(至2012年低超越7万亿,超越保险成为仅次于银行的第二金融机构。这说明,安全的投资品种才是市场的主流。因此,为了照顾券商和基金公司,证券会下文允许他们开展类信托业务,于是,资管计划出现了。那么他们的区别在什么地方呢? 相同点: 1.必须报备监管部门,信托是银监会监管,资管计划是证监会监管; 2.资金监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 3.认购方式相同,项目合同、说明书等类似; 4.本质相同通道不同,都属于投融资平台,都可以横涉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等多个领域。 不同点: 1.全国68家信托公司有发行资格,而资产管理公司只有36家,资源稀缺性更加明显; 2.资产管理公司投研能力强,尤其在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等方面尤其突出。在这样的研究团队指引下选择可投资项目,能有效的增加对融资方的议价能力并降低投资风险; 3.资管计划具有双重增信,经过资产管理公司、信托的双重风险审核; 4.资管计划小额畅打,最多200个名额;而信托产品,一个项目只有50个小额名额。 今后趋势: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证监会提倡的金融创新结果,因监管严格、运作灵活,收益较高,小额不受限制、专业管理等优势,未来基金专项资管用来分拆信托或发起类信托产品是一种必然趋势。 资管计划试水局面 1.券商、基金公司抢得股票质押融资业务的肥肉。 资管计划推出以来,整个券商、基金公司的规模还是非常小的,一来他们没有从事融资业务、风险管理方面丰富的经验,二来项目来源上也不如信托公司。这种背景下,资管计划首要的责任还是做大规模。 笔者和广发证券的某高层聊,对方说他们的资管计划今年做了700亿,其中主动管理类型大约200亿(被动管理型就是通道业务)。因此,在通道业务上,资管开始和信托拼起了价格。这直接导致信托公司通道类业务的费用进一步下滑。 而在股票质押融资业务,券商、基金公司的优势比较明显,原来他们不允许做这类业务,这类业务原是信托公司的权力,现在券商、基金可以做了。这这一块,券商、基金公司

(风险管理)商业信托中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商业信托中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对金信信托危机的反思 去年发生了震惊全国的金信信托危机事件,一时间人心惶惶。虽然最后在各级政府的努力下危机得以化解,但是信托危机的根源并没有因此而被解决。针对金信信托所反映的问题,本文对商业信托[1]及商业信托中的风险、我国商业信托风险产生的比较独特的原因等进行了探讨,以期让人们进一步了解商业信托及其风险,并期望国家能够对症下药,解决导致信托风险的因素,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促进我国信托业的发展。 一、商业信托中的风险的法条解读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信托的性质并不了解。在金信信托危机发生之后,有些记者赶赴金华市进行调查时,发现人们认为把钱给(信托给)金信就像把钱存进银行一样,只是金信给的利息要高些。因此,在金信发生了危机之后,人们的反映是找政府,要求拿回自己的钱。政府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也是积极的出面组织资源解决个人信托给金信的资金。从这个过程来看,其实我们可以看出人们对信托是何物,信托中应有的风险和风险由谁来承担都不是很清楚。因此这一部分,我想根据我国的信托法的规定,尝试着分析一下信托中的风险以及风险的承担者的问题,以澄清一些所谓的常识问题。 (一)何为商业信托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这个定义中,一般人实际上很难理解什么是信托。按照英美法的理论来讲,信托中关键的是“双重所有权”: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实质上的所有权),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名义上的所有权)。通过这样的一种制度设计,使得信托具有债务和破产的隔离的功能,并且使信托具有“隐匿性”的功能。债务和破产的隔离功能是指,当委托人将财产信托给受托人之后,信托财产即具有独立性,委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不得追及信托财产对之进行处理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最多也就是可以处理信托权益(因为从名义上讲信托财产是受托人的);受托人自己的债权人也不得追及信托财产对之进行处理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因为信托财产的真正所有者是受益人)。我国信托法的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和四十七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受托人在经营信托财产的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必须由信托财产来支付。这可以从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另外,由于在对外营运过程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因此具有很强的隐匿性。 我国信托法规定了三种的信托[2]: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其中营业信托就是我们所说的商业信托,是指委托人为自己何他人的利益,委托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商业机构为受托人从事商业活动而设立的信托。目前,我国专门从事

信托案例分析定稿版

信托案例分析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信托案例 张女士早年丧夫,有一儿一女,女儿26岁,儿子28岁。通过前些年的打拼。张女士积累下来数目可观的家产如下: ⑴银行存款4500万 ⑵一家独资的工厂 ⑶两栋别墅(投资用的) ⑷拥有三家公司的股权(非控股大股东) 张女士年龄越来越大,身体越来越不好。工厂经营也处于滑坡。一儿一女不服管教,整天游手好闲,没有正常的工作。两人对家产的挥霍无节制。张女士想用纯粹的信托方式管理家产。 对于张女士的家产我公司将根据家产的特征。向其推荐适合的信托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对于张女士的银行存款4500万。我们推荐购买资金信托中的集合资金信托。所谓集合信托就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委托、共同运用和管理信托资金的信托业务。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相对于储蓄、国债收益水平较高,同时又比股票投资风险小,因此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一经推出,就受到广大投资者的欢迎。对于张女士的银行存款,购买这种信托将是一个不错的选择。集合资金信托的优势有三点:一是预期收益高

(虽然预期收益率并不一定等于实际收益率,但是,在投资人看来,预期收益是吸引其购买的重要原因);二是有担保、转让等条件;三是商业银行代销,银行信誉有保证。 2.对于张女士的一家独资的工厂和两栋别墅我们推荐购买财产信托。财产信托就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以及经过管理、运用或处分后取得的财产收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财产信托。信托财产的业务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考虑到张女士您的两栋别墅是用于投资的,我公司将会为您制定一份出租方案。财产信托具有可转让、物上替代性、独立性的特征,和其他形式的财产转移相比,财产信托的优点非常明显:一是受益人的信息均绝对保密,不公开供公众查询,因此可以很好地隐蔽财富。二是信托可以保护信托受益人不受其债权人的追索,可以免于偿债。三是,财产信托可以合法有效地规避高额遗产税。 3.对于张女士拥有的三家公司的股权。我们推荐购买股权信托。股权信托就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投资于公司股权。由于张女士非控股大股东,您可以采用股权基本类型中的管理型股权信托。管理型股权信托可以说我们是“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股权,其核心内容就是将您手里的是股票表决权和处分权的委托管理。我们将会以最优的方式行使股票的投票表决权和处分权,使得这些权利的行使能够实现张女士您对上市公司的表决控制力。 4.根据张女士现在的身体情况和儿女的情况。我们建议张女士购买一份遗嘱信托。所谓遗嘱信托就是根据个人遗嘱而设立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效力的信托业务,是身后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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