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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法规类别】人大立法

【发文字号】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批准部门】8;813;81301;

【批准日期】2016.04.01

【发布部门】宁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4.17

【实施日期】2016.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号)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已于2016年1月22日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2016年4月1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4月17日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2016年1月22日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审查市人民政府报请备案的政府规章,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严格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

地方性法规应当从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出发,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不得与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本市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

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并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章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

第七条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

第八条申请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建议项目,提出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立项申请报告。立项申请报告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作出说明,并附上法规草案文本。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立项申请报告进行审查,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立法规划应当在新一届常务委员会产生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度末编制完成。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市人民政府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立法项目应当与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年度立法计划实施过程中,新增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提出立项申请,进行审查,报请主任会议决定;推迟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应当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书面说明。

第三章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法规草案。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十二条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注重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公开听取意见。

第四章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四条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的,交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后审议。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

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六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也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也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教案

第七单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第16课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考点展示1.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的法律地位;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人大代表的产生;人大代表的职责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主干解读】 理解1个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把握2个主体 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代表 明确3个表现 民主集中制的三个表现 区分4项权力 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了解4项内容 权力机关、人大代表、活动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要求 考点一人民代表大会 考点梳理 1.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 (1)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①性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②职权:行使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最高监督权。 ③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

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 ④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全国人大的部分职权。 (3)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①性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②地位: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重大问题,都由它讨论决定,并由它监督实施。 ③职权: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 【温馨提示】区分与人民代表大会相关的几组概念 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区别:前者特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后者则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后者包括前者。 ②人民代表大会与人大常委会的区别: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代行人大部分职权,对人大负责。但是我国乡镇一级人大不设人大常委会。 ③权力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区别:我国的权力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国家权力机关,又是立法机关。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只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不是立法机关。 2.人大代表 (1)人大代表的产生与地位 ①法律地位: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②产生方式:由民主选举产生。 (2)任职期限:各级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3)人大代表的职责 ①义务: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 ②权利: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 【温馨提示】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 重难突破 1.区分人民代表大会四项职权 (1)从职权内容区分 (2)抓关键词区分 ①如果是关于法律的立、废、改的决定,则是立法权。

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时间:1921年7月23日至31日地点:上海法租界望志路106号(今兴业路76号) 浙江嘉兴南湖游船 大会讨论了政治形势、党的基本任务、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等问题,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确定,党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党的性质是无产阶级政党。党的奋斗目标是:“以无产阶级革命军队推翻资产阶级”,由劳动阶级重建国家,直至消灭阶级差别。党实现这一奋斗目标的途径是“采用无产阶级专政”,以达到阶级斗争的目的——消灭阶级,废除资本所有制,没收一切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宣告了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一大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正式成立,犹如一轮红日在东方冉冉升起,照亮了中国革命的前程。这是近代中国社会进步和革命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开天辟地的大事变。自从有了中国共产党,中国革命的面目就焕然一新了。 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 时间:1922年7月16—23日地点:上海南成都路辅德里625号(今成都北路7弄30号,当时为李达寓所) 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了党的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大会宣言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无产阶级政党。它的目的是要组织无产阶级用阶级斗争的手段,建立劳农专政的政治铲除私有财产制度,渐次达到一个共产主义的社会。这是党的最高纲领。为了实现党的最高纲领,大会宣言指出:“消除内乱,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统一中国本部 ( 东三省在内 ) 为真正民主共和国”。这是党在民主革命阶段的奋斗目标,是党的最低纲领。中共二大,正确分析了中国的社会性质,中国革命的性质、对象、动力和前途,指出了中国革命要分两步走,在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为中国各民族人民的革命斗争指明了方向,对中国革命具有重大的深远的意义。大会的不足之处是,对于民主革命中无产阶级领导权的问题,对于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之间的联系问题,认识尚不清楚。对于工农联盟的问题,彻底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以及建立工农政权等问题,也都还没有认识。中共二大之后,党中央领导中国人民走上了为彻底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而斗争的新征途 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 时间:1923年6月12-20日地点:广州东山恤孤院路后街31号(今恤孤院路3号)第三次代表大会正确地决定了与国民党建立革命统一战线的方针和政策。大会通过的宣言指出:“中国共产党鉴于国际及中国之经济政治的状况,鉴于中国社会的阶级工人、农民、工商业家 ) 之苦痛及要求,都急需一个国民革命。拥护工人农民的自身利益是我们不能一刻勿忘的;对于工人农民之宣传与组织是我们特殊的责任,引导工人农民参加国民革命更是我们的中心工作。我们的使命是以国民革命来解放被压迫民族和被压迫的阶级。”大会通过的《关于国民革命及国民党问题的议决案》指出:“依中国社会的现状,宜有一个势力集中的党为国民革命运动之大本营,中国现有的党,只有国民党比较是一个国民革命的党。”“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议决中国共产党须与中国国民党合作,共产党党员应加入国民党,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曾感此必要,遵行此议决,此次全国大会亦通过此议决。” 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 时间:1925年1月11-22日地点:上海 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无产阶级领导权和农民同盟军问题,充分说明中国共产党不断在斗争实践中总结经验努力把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逐渐地运用于中国的革命实际,为随后出现的革命新高潮作了思想上、理论上和政策上的准备。表明党在革命理论和革命策略上有很大的进步,初步形成了党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思想。但是,大会对于怎样取得领导权、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 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选民(在直接选举中)或选举单位(在间接选举中)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对于保证各级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是非常重要的。 2.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宪法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按照这一规定,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而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这就能使国家的权力最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这样,既能使我们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不脱离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又能使各个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4.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各自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的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全国人大对地方人大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选举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国务院对各级地方政府是领导关系。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决定的事情,地方必须遵照执行,同时给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权。这样,既有利于统一领导,又有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 5.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方面受中央和上级机关的领导,行使宪法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另一方面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这样,就能够把各民族紧密地团结在一起,保障国家的独立和繁荣。篇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基本内容①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②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 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

第五课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教学设计 教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 教学目标 1、目标: (1)识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地位、组织活动原则及其优越性。 (2)理解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含义和表现。 (3)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4)说明我国人民行使权力的方式以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因。 2. 教学重点/难点 1.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地位、组织活动原则及其优越性。 2.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含义和表现。 3.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4.我国人民行使权力的方式以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因。 3. 教学用具 4. 标签 2.5.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教学过程 复习旧课 (PPT,学而时习之) 引入新课 上节课我们学习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知识,知道了我国人民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决定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务的。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PPT出示本课知识点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涵义(是什么)含义、地位、组织活动原则、内容 2.为什么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怎样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进行新课 回顾一下上节课我们所学习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怎样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 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 民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地方一切重大事物。人民通过人大行使国家权力 的方式就叫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 的国家性质,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涵义 1、我国的政体 问题1、什么是政体?我国的政体是什么? (1)政体的含义:就是一个国家的政权机关的组织形式。也就是通过什么方式、制度来组建国家政权机关的。 (2)我国的政体是什么? 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我们的政体只能是采用有利于 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中国 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必然选择,反映了全国 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 (3)政体和国体的关系 国体回答了:国家政权掌握在谁的手中。 政体回答了:国家政权如何组织和运用。 『了解』: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一个国家的政体总是体现国家的阶 级性质,为维护国家性质服务。 (4)国家机构 教师活动:引导学生阅读教材59、60页“专家点评、名词点击”材料,同时思考:国家机构一般由哪些国家机关组成?我国的国家机构的组成情况是怎样的?。

国家为什么不强制立法23条

国家为什么不强制立法23条: 中国新闻社香港月报记者香港特别行政区首席执行官卓龙首席执行官林正跃表示,香港的国家安全立法是宪法,法律和合理的;希望立法工作能继续进行并顺利进行,以便香港尽快恢复稳定。早上,林正月说,在出席行政会议前会见媒体时,他听到了一些本地和外国最近反对香港国家安全立法的声音,没有正当理由。因此,她决定重申一些主要原则。“首先,这项立法工作完全符合宪法和法律。”林正跃说,世界上任何国家的国家安全事务都属于中央机关。一般而言,地方政府不会制定国家安全法,但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香港有其特殊性;中央政府授权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就其制定法律。林正岳强调,这项立法工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并通过《基本法》保护国家安全,体现了中央政府对两个特别行政区的信任。最高人民政府的决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有关维护香港国家安全的法律,以符合香港的有关规定。基本法。其宪法和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不应受到一些外国政府的挑战。“第二个原则是公平和合理。”林正岳说,一年后,香港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执法机制来维护国家安全。这不仅是成千上万香港人的风险水平,也是数十亿中国人的风险水平。“经过这么长时间,等待了这么长时间之后,看到过去一年发生了什么,任何负责任的中央政府都不能无视它,并继续感叹岁月。”林正跃认为,此时中央政府采取行动是合理的,这种做法得到了公众的支持。一个非政府组织在短短几

天内就收集了近10,000个签名,以支持香港的立法,充分说明香港公民讨厌过去一年中任何时候发生的事件或暴力,甚至是外国人的干预。军队。林正跃承认,在颁布法律规定之前,各方都存在一些焦虑和担忧,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只要坚持“一国两制”的原则,每个人都将为回应香港稳定的共同愿望而努力。我相信有关挑战可以解决。林正月说,从一个月的那天开始, 中央政府不断听取意见,她和特区政府的主要官员也不断地反映他们的意见。希望立法工作能够继续进行并顺利完成,使香港尽快恢复稳定。林正岳指出,没有国家安全,香港将无法长期保持安全。它呼吁在妖魔化和侮辱香港国家安全立法的反对者“停手”,说这些行为是对公众的。公众希望香港社会能够恢复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时间规律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共五年一度举行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新一届中央委员会,每届中央委员在五年的任期内召开数次期中全体会议。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现在通常是每一届召开七次全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幕后立即召开一中全会,决定中央机构;年份尾数逢3逢8的2月召开二中全会,决定国家机关领导人选;逢3逢8的下半年召开三中全会;逢4逢9的下半年召开四中全会;逢5逢10的下半年召开五中全会;逢6逢1的下半年召开六中全会;下次党代会前夕召开七中全会。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共五年一度举行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新一届中央委员会,每届中央委员在五年的任期内召开数次期中全体会议。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通常是每一届召开七次全会。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幕后立即召开一中全会,决定中央机构; 年份尾数逢3逢8的2月召开二中全会,决定国家机关领导人选; 逢3逢8的下半年召开三中全会;逢4逢9的下半年召开四中全会; 逢5逢10的下半年召开五中全会; 逢6逢1的下半年召开六中全会; 下次党代会前夕召开七中全会。

“两会”并不是一个特定的机构名称,而是对自1978年以来历年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统称。由于两场会议会期基本重合,而且对于国家运作的重要程度都非常的高,故简称做“两会”。从省级地方到中央,各地的政协及人大的全体会议的会期全部基本重合,所以两会的名称可以同时适用于全国及各省(市、自治区)。 两会每5年称为一届,每年会议称X届X次会议。根据中国宪法规定:“两会”召开的意义在于将“两会”代表从人民中得来的信息和要求进行收集及整理,传达给党中央。“两会”代表是代表着广大选民的一种利益的,代表着选民在召开两会期间,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选民们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地方每年召开的人大和政协也称为两会,通常召开的时间比全国“两会”时间要早。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和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将分别于2016年3月5日和3月3日在北京开幕。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全国党代会,出席会议者是全国党代会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代会,出席者是全国人大代表。

联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谈它的地位和作用

1、联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谈它的地位和作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1)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主要体现在它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权力体系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处于国家权力的顶层,它集中全国人民的意志,在全国范围内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它制定的宪法、法律和作出的决定,各级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权力核心,它所制定的法规和作出的决定,地方其他国家机关必须遵守执行。可见,在各级政权机关中,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是主从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在组织上,其他国家机关,即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产生。根据宪法规定,各级政府的正副职领导人和审判、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人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上述国家机关的其他组成人员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决定或任命。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可由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撤职。 在工作上,其他国家机关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每年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经常就某方面、某部门的工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 在行为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执行机关的行为实施全面的监督。监督法律法规的执行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监督它们的工作,监督其领导人履行职责、守法廉政情况。对执行机关及其领导人员违法、滥用职权和失职行为提出质询、调查,直至罢免、撤职。 可见,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是绝对的,其他国家机关必须服从人民代表大会,其权力不得超越和凌驾于人民代表大会之上。 (2)、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是由其性质、地位决定的。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根本问题。其作用主要包括:(1)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途径。 (2)人民代表大会是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根据和获取权力的源泉,并监督它们依法行使权力。 (3)人民代表大会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有效组织形式。 (4)人民代表大会是联系群众,反映、实现民意的重要渠道。 (5)人民代表大会是保证国家稳定的重要机制。 2、你认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政府的职能会发生什么变化? 政府职能转变,不仅包括政府职能内容的转变,还包括政府行政职能方式、政府职能的重新配置以及相应政府机构的调整和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1.政府职能的外部转移 政府职能的外部转移,即政府与其他非政府组织之间发生的职能重新调整和组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将不应属于自己的职能交还给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中介组织,同时还应将属于自己的职能收归政府所有。 2.政府职能的内部转移 政府职能的内部转移,即政府系统内部纵向层级之间和横向部门之间的职能配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价值观 1.情感目标: ⑴.关心学生增强国家主人翁的意识; ⑵.培养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爱护祖国统一的感情。 2.态度目标: ⑴.使学生从我国政体及其与我国国体的关系上明确我国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及其优越性; ⑵.提升对我国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要性的认识; ⑶.增强为祖国统一大业做奉献的意识; ⑷.培养学生为爱护祖国统一而奋斗的志向。 3.价值目标: 明确作为当代中国青年学生应具备爱国的情感,应该确立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而奋斗的政治责任感和爱护祖国利益的信念。 ㈡.知识和能力目标 1.知识目标: 通过学习使学生初步把握我国的全然政治制动及国家治理形式的差不多知识。 ⑴.了解政体的含义、当代国家政体的差不多类型、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及当代国家结构形式差不多类型、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方式及其行使权益与履行职责(职能)的方式。 ⑵.明白得国体与政体的关系;列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讲明它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及其组织和活动差不多原则。“一国两制”方针的要紧内容及其意义等。 2.能力目标: 通过社会走访、调查或探究性学习等形式,逐步培养学生: ⑴.理论联系实际,有关知识和实际的相互转换的能力。如学会把有

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材料结合起来,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咨询题的观点和方法,正确观看分析我国的政体及与我国的国体相互关系等。 ⑵.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讲明社会政治现象及其关系的能力。如唯物辩证地分析讲明国体与政体的关系、“一国两制”的关系等。 ⑶.在探究现实社会国家政治制度(即政体)咨询题上的初步创新能力。例如,如何在“一国两制”方针的指导下、在港澳回来祖国的先例后,顺利完成台湾与祖国大陆的统一? 教学建议 教材分析 本节的重、难、热点解析: ⒈准确把握政体(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或国家的政治制度、或国家治理形式)、及与国体的相互关系。是本课的重点,也是《政治常识》最基础的知识。 明确政体(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及与国体(国家性质)的相互关系,在方法论上应要紧运用辩证的观点和比较的分析方法和阶级分析的方法。 ⑴. 政体、及国体与政体的相互关系, 本课的核心理论确实是国体与政体关系的理论。 ①.关于政体即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政体是国家的表现形式。没有适当形式的政体就不能代表国家,也不能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因此,建立由国家性质决定的政体是十分重要的。毛泽东讲:“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 ②.国体和政体的关系 国体和政体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国体是国家的实质、内容,政体是国体的表现形式。统治阶级历来都十分重视政权组织形式的咨询题,持续完善自己国家的政体,以反映并服务与相应的国体。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适当的健全的政体,对爱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有着重要的作用。政体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教案设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朱唐庄中学王加云 教学目标 一、知识与技能 1识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地位、组织活动原则和优越性 2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3提高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政治现象的能力 二、过程与方法 1搜集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材料和图片,加深对我国对我国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 2运用探究、讨论、多媒体等方法 三、情感态度价值观 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认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请的好制度,坚定热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信念 四、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 难点:民主集中制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五、课时安排1课时 教学过程 导入设计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党和人民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许多政治制度的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多媒体) 设计意图:与一、二单元相呼应,导出课题。 板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推进新课 活动:通过上节课的学习你知道我国有哪些国家机关?导入新课。 设计意图:突出本可与前一课的联系:让学生对国家机构有初步的了解。 设疑探究:学生为主体,教师引导。师生互动,共同探究。 板书一、走进我国的国家机关 教师:权力机关—国家元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委 这些国家机关共同组成我国国家机构。这些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如何?其权力如何划分?这

些内容反映了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知识过渡) 板书:二、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1————政体含义 教师: - 政体反映了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一个国家的政体与其国家性质是密不可分的。(知识过渡) 活动讨论:二者是什么关系?(多媒体) 设疑探究:学生为主体,教师引导。师生互动,共同探究。 板书1 教师:有什么样的国体就要求有什么样的国体与之相适应。国体决定政体。政体要反映国体。(知识过渡) 活动:思考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什么?本质是什么?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哪个? 设计意图:突出本课知识与上一节课知识的联系。学生为主体,教师引导。师生互动,共同探究 教师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由此,决定我国采用的政体要体现我国的国家性质,体现人民当家作。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机关。因此,我国采用了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体。(知识过渡)(多媒体)板书2、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教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新中国始创的一种政治制度,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共同的利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其组织和活动时要遵循一个重的原则。(知识过渡) 活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其组织和活动时要遵循什么原则?(多媒体) 板书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教师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织和活动时要遵循一个重要的原则。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织和活动最重要的特点。 活动:看书思考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含义。如果只强调民主或集中某一方面,会有怎样的后果?(多媒体:了解民主与集中的表现及二者关系。理科班略)

论国家考试立法(一)

论国家考试立法(一) 摘要:中国是具有悠久考试历史和考试文化的考试大国。一直为社会关注焦点的国家级考试,是国家认定人才、选拔人才和评价人才的基本制度,是维护社会公正和促进社会有序运行的重要机制,承载着促进人才流动以及人力资源的开发与配置的功能。目前,考试管理和考试环境存在的诸多问题,折射出考试法制建设的严重滞后和考试法律的缺位。规范考试管理,实行依法治考,由全国人大制定考试基本法,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与安全有序,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国家考试;依法治考;考试基本法 中国是具有悠久考试历史和考试文化的考试大国,从隋朝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开始实行分科考选文武官吏后备人员的科举制度到1905年清朝政府废除科举的近1300年中,科举考试对中国乃至世界的政治、文化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美国学者克拉克说:“以科举考试为核心的中国文官行政制度的创立,是中国对世界最重要的贡献之一。”有的西方学者甚至称之为“中国的第五大发明”。当今世界各国,考试已被广泛地运用于各个行业和领域。考试作为科学公正地认定人才、选拔人才和评价人才的有效机制,在人力资源开发与配置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已越来越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近年来,随着竞争的日益激烈,考试环境和考试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制定考试法,规范考试管理,保障考试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发挥考试在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考试立法的现状 据统计,目前我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实施的各类考试有242项,涉及到国务院所属的几十个部门,无论参加考试的人数,还是考试项目与规模,都居世界首位。在各类考试中,每年应考人数在10万人以上的大规模考试有20多项,如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英语等级考试等;每年报名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的人数中,国家教育考试超过5000万人次,公务员考试达200多万人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人数超过万人次,直接参加考试管理与服务的人员亦有数百万人之多,是名副其实的考试大国。以普通高校招生入学考试为例,参考人数2004年为723万人,2005年为867万人,2006年为946万人,2007年达到1010万人,创历史新记录〔1〕。考试承载着公平公正选拔、认定、评价人才,促进社会运转以及人力资源的开发与配置的功能,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考试的公平、公正与安全不仅关系到考试本身的与信誉质量,而且关系到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重大的考试作弊和考试安全事件甚至对整个社会的公平与公正产生直接的影响。 伴随着考试种类与作用的变化,与考试相关的利益群体已经牵涉到社会的很多方面,围绕考试已经形成了庞大的考试辅导、培训市场,多种社会主体,包括有关的行政机关、考试机构、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托福考试等海外考试的举办者,都成为了考试的利益相关方,考试领域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考试设置缺乏制约,出现了某些领域考试过多,证书过滥,考试扰民的问题。目前,我国仅全国性的职业资格考试就有197项,水平认证考试有24项,各种职业证书考试名目繁多,对有的考试的设置目的和必要性没有进行很好的调查和论证,缺乏相应的法律和现实依据。有的考试种类过多,各考试之间功能重叠,且组织考试的部门或者社会组织各自为阵,互相之间缺乏应有的沟通与协调,如计算机应用技术认证考试就有10余种,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机构设置和组织考试,情况比较混乱。甚至出现同一种职业能力考试由不同部门分别设置和组织实施,而且互不承认,致使应考人为了取得某一职业资格证书而重复参加不同部门组织的考试。过度而又缺乏规范和秩序的国家统一考试,不仅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给应考人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二)将第六十九条中的“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修改为“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 (三)将第九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三条。 (二)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五)删去第七十八条。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国家的立法权属于

国家的立法权属于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国家的立法权属于_试题答案 国家的立法权属于 试题: 国家的立法权属于()。 A.人民 B.国家权力机关 C.国务院 D.党 答案: A

解析: 我的最高立法权是属于人民群众,因为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全国人大是有全国人民透过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 【相关题目】 我国的国家立法权的行使属于。 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党代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答案:D

【相关阅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定立法权主要包括: 制定和变动法律权; 解释宪法和法律权; 立法监督权; 其他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活动,就是运用这四方面立法权,在它们所能调整的范围内进行立法的活动。 制定和变动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方面的权力主要包括:其一,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那里所谓“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指全国人大有权制定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基本法律和其他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

律。其二,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这是一项十分重大的立法权,但它只能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只能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而不能进行全面的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被补充和修改的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些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较为充分地行使了这方面的权力,制定和变动了相当数量的法律,为完备中国法的体系和建设中国法制作出显著的成就。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行使之前,无权制定和变动法律,那时全国人大是唯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1982年宪法对此作出重大改变是由国情决定的。中国人口极其众多,有56个民族和2000多个县,各地区、各民族、各阶层、各政党、各方面都要有适当数量的人大代表,因此代表人数少了不行。而代表人数多,开会议事就不方便。同时,由于代表来自各个方面,有劳动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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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课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练习题)

第5课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2016年高中毕业升学考试(青海西宁卷)政治)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 2016年3月,来自全国各地的全国人大代表汇聚北京,共商国是。这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①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②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③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④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A.①② B.②③ C.②④ D.①③ 3.“两会”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件大事。全国人大代表们肩负着全国各族人民的重托,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自已的神圣职责。全国政协委员紧紧围绕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展并讨论,建言献策,共商国是。这充分反映了…”( ) A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的权力机关 B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C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D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公民 4、2016年3月5日至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会议听取并审议批准了,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这说明()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③法院检察院必须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④人民代表必须按照政府的指示办事 A ①②③④ B ②③④ C ①③ D ②③ 5、2016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召开前夕,记者们都没有见到原河北省委书记周本顺、原福建省长苏树林、原四川省长魏宏、原云南省委副书记仇和等人的身影,他们均因违纪被罢免人大代表的资格。这告诫我们() 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②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⑧人民代表要对人民负责④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 A. ①②③ B. ①③④ C. ②③ D. ②③④ 6.“人民代表人民选,人大代表为人民”。在我国,人大代表()

详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是什么

详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本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整个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目录: 1、历史和现状 2、问题和不足 3、坚持和完善 4、结束语 1、历史和现状: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50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艰难曲折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始终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的头3年,人大工作相当活跃,是建国之后人大工作第一个比较好的时期。1957年至1966年,由于“左”的思想愈演愈烈,民主集中制遭受破坏,人大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文革”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受严重的挫折与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受到了重大损害。粉碎“四人帮”以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逐步恢复。 1978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吸取“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治制化的任务。改革开放以来,人民代表大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的共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度方面,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的发展方面,已发挥出日益巨大的作用。与此同时,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具体制度建设也有了很大发展,例如,1982年现行宪法公布实施至今;1987年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1989年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2年双制定了人民代表法。这些法律对于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询问和质询,发言和表决,人民代表的权利、义务及其在会议中和会议外的活动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从而使人民代表机关的运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发扬了民主,提高了功效。2004年3月,十届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延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而有利于中国基层政权的建设。以上的发展过程,从各个角度表明了尽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但毫无疑问在前进中不断完善。(二)宪法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根本法律依据

论律师在国家立法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论律师在国家立法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唐学文臧锋 (黑龙江唐学文律师事务所黑龙江臧锋律师事务所)【摘要】:自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律师参与国家立法工作的途径,主要是通过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这一渠道。而拥有这一政治身份的律师毕竟凤毛麟角,在立法工作中的地位近乎缺位,作用微乎其微,甚至被忽视。在“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上,江平教授发表的《律师要参与政治》向律师界发出诚挚呼吁:律师不能只埋头办案,要走向政治!一石激起千层浪,广大律师焕发了参与政治的热情。特别是习总书记主政后,2014年10月29日《人民日报》刊登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才史无前例的开拓了更多律师参与国家立法的途径,地位得到了提升,其作用势必将更加凸显。 【关键词】律师国家立法地位作用 【正文】 一、国家立法工作与律师参与的以往历史 (一)、国家立法概念的厘清 何谓立法?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规范的活动。

何谓国家立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概念,是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国家立法权。广义概念,则是指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国家立法权之外的,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军事法规,最高法、最高检司法解释,以及县级以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即泛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本文探讨的是广义的国家立法。 国家立法的法律依据,来源于现行宪法以及立法法等宪法性文件。我国现行是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立法法》则是于2000年施行。 (二)、律师业务范围 众所周知,律师这个职业,可以说是完完全全的舶来品——律师乃是西方近代法治文明的产物,律师之于中国,则毋宁说是西学东渐的结果。提到律师业务,必须首谈1980年8月的《律师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个律师立法,标志着律师制度的正式确立。在这个《条例》第二条,明确了律师主要业务是担任法律顾问、参加诉讼,任辩护人、代理人及法律帮助、咨询等传统五项。到1996年被称为“我国律师制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的《律师法》颁布。标志中国特色律师制度形成。2007年《律师法》作以修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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