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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资质申报材料要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资质申报材料要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资质申报材料要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7号颁布)

申报材料: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申请书》(原件及电子文档)

(2)机构法人证书及法人授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目录(目录))

(5)已通过计量认证的,还包括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6)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2份)

(7)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证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均为复印件)(8)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现场评审不超过2个月)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

附件1 材料目录及要求 一、申报人须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不需要装订的资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3份)。 2.免冠一寸证件相片1张(背面写上单位、姓名)。 3.《江苏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每页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一式3份,使用A3纸)。 4.取得会计中级资格或会计相关专业中级资格(会计相关中级资格包括审计师、统计师和经济师,下同)以来撰写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论文、著作或译作的原件。 (二)需要装订的资料及顺序(统一使用A4纸): 1.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2. 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证或考试合格成绩单复印件。 3. 会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会计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 4.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即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证明)或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6.经单位公示的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及已公示无异议的单位证明。 7.近三年的年度工作考核材料。 8.申报人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简介(包括组织架构、资产规模、职工人数和收支情况等),并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予以认证,有主管部门的还需主管部门认证或证明。 9.取得会计中级资格或会计相关中级资格以来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总结报告,由申报人签名,所在单位人事及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10. 取得会计中级资格或会计相关中级资格以来的获奖情况,以及反映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有关材料及证明、财会管理或应用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及推广情况及证明,由所在单位人事及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后签字并盖章。 (三)其他要求及注意事项 1.申报人提供的所有复印件须由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核实,由核实人签名并盖章,注明核实的日期。申报人提供的反映其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材料在本行业、本系统或县(含县)以上范围推广应用的,该证明材料还须有主管单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精编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 生许可规定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中规定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的涉水产品(以下简称省级涉水产品)的申报、受理、审批、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类别和类型分别为: (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 (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 (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 地方法规另有规定及使用新材料或新化学物质制备的上述产品除外。 第三条生产省级涉水产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报单位在申报前应先按要求完成生产企业现场审核和产品检验,然后再向实际生产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申请手续。 第四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开展省级涉水产品许可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更具体的操作要求,制定相关的表格和行政许可文书。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附件1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内容和装订顺序 1.封皮。 2.总目录。 3.企业承诺书(附1)。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须与网上申报电子版内容一致)。 5.企业总体情况概述(1000字以内)。 6.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7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1)知识产权审核情况表(附2); (2)企业获得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复印件,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复印件; (3)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4)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格式见附3);

(5)Ⅱ类知识产权应提供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格式见附4); (6)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如专利的摘要等); (7)参与制定标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8.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相关材料(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9.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 (1)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附5); (2)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 10.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如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研发机构建设及科研条件、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情况、科技人员培训、人才引进、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 11.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环评批复文件等材料(其中需要前置审批、环评批复的企业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许可证书、环评批复文件)。 12.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企业职工总体情况说明和科技人员汇总表(附6)。 13.中介机构承诺书(附7),经具有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

涉水批件办理流程

申报指南: 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办理条件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 报送材料目录 首次申请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查意见 (三)企业标准 (四)经认定的涉水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和采样单) (五)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六)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材料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件。另附完整产品样品1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申请延续xx有效期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卫生xx批件原件 (三)产品配方 (四)质量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五)市售产品说明书 (六)市售产品标签(铭牌) (七)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以上材料提供原件1份,另附市场销售产品(样品)1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的照片。 申请变更xx事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xx批件原件 (三)其他材料: 1、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变更: (1)国产产品须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2)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3)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大型水质处理器除外)。国产产品,还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核意见; 2、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交变更后的产品标签或铭牌; 3、产品批件备注栏中实际生产企业的变更: (1)涉及委托生产关系的,提供委托加工协议书; (2)提供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大型水质处理器除外); (3)变更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查意见。 4、申请其他可变更项目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内容和装订顺序 1.封皮。 2.总目录。 3.企业承诺书(附1)。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须与网上申报电子版内容一致)。 5.企业总体情况概述(1000字以内)。 6.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7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1)知识产权审核情况表(附2); (2)企业获得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复印件,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复印件; (3)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4)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格式见附3); (5)Ⅱ类知识产权应提供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格式见

附4); (6)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如专利的摘要等); (7)参与制定标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8.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相关材料(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9.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 (1)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附5); (2)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 10.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如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研发机构建设及科研条件、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情况、科技人员培训、人才引进、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 11.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环评批复文件等材料(其中需要前置审批、环评批复的企业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许可证书、环评批复文件)。 12.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企业职工总体情况说明和科技人员汇总表(附6)。 13.中介机构承诺书(附7),经具有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且符合要求的企业2017、2018、2019年度(实

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附件2 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 卫生安全产品申报受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新涉水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先登录卫生监督中心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再向卫生监督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及样品。 第三条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补充、复核、终止申报材料的,提供原件1份; (三)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 (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按申请表提交资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各项材料应使用明显标志区分;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七)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译为

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八)申报资料所盖公章应完整清晰; (九)申请表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十)如为个人申请,申请资料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名章或签字,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章申请新涉产品的申请材料 第四条申请新涉水产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 (三)研制报告; (四)质量标准; (五)评价方法; (六)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进口新涉水产品); (七)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进口新涉水产品); (八)申报委托书(委托代理申报时需要提供); (九)可能有助于审查的其他材料。 另附送审样品1件。长度(或宽度或高度)≥150cm同时重量≥100kg的,可提供彩色照片(显示外观)。 第五条其他的申报材料 (一)补正材料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2.相关补正材料。

山东省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1 山东省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和《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申请生产能力审核的,提供原件1份; (二)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提交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 (三)申请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发的,提交原件1份; (四)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请材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国产涉水产品还应当逐页加盖实际生产企业公章; (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按申请表提交材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各项材料应当使用明显标志区分; (六)应当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七)申请内容应当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八)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之前。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章申请材料 第三条申请生产能力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 (二)委托采封样申请表; (三)产品材料及配方; (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五)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 (六)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 (七)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许可的,应当提交与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八)企业标准(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提供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进口产品提交产品质量标准); (九)产品彩色照片(系列产品所有型号均应当提交); (十)委托生产的,应当提交委托加工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十一)产品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应提供商标注册或受理证明。 国产产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厂区位置图、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

江苏省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

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办起来麻烦不麻烦呀? 答:还可以。 江苏省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 (2010年5月版) 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规定,向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相应的申报资料,申请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 二、江苏省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可从江苏省卫生监督网站上下载使用,https://www.sodocs.net/doc/fd1283968.html,。 三、形式审查要求 (一)申请资料应按下列内容提供,一式两份。 1、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申请表;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申报之日为限一年内出具的); 3、产品材料及配方; 4、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5、生产工艺流程及简图; 6、生产厂区平面图(包括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车间平面图; 7、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8、产品执行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原件); 9、产品卫生学检验报告原件(申报之日为限一年内出具的); 10、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仅限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 11、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 12、产品彩色照片; 1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14、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二)申请资料为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请表中除所附资料项目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日期等项用钢笔(水笔)填写,其余项均应打印。 (三)申请资料内容应完整、清楚,无涂改,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 (四)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五)申请资料中所有外文(国外地址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有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之后。 (六)除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请资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七)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八)申请资料使用应根据目录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四、资料的审查要求

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1 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申请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的,提供原件1份; (二)申请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发的,提交原件1份;进行技术评审的产品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或延续另提交复印件3份; (三)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请材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国产涉水产品还应当逐页加盖实际生产企业公章; (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按申请表提交材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各项材料应当使用明显标志区分; (五)应当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申请内容应当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七)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前。 第二章申请材料 第三条申请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产(进口)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 (二)国产(进口)涉水产品委托采封样申请表; (三)产品材料及配方; (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五)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 (六)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 (七)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许可的,应当提交与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八)企业标准(进口产品提交产品质量标准); (九)产品彩色照片(系列产品所有型号均应当提交); (十)委托生产的,应当提交委托加工合同。 申请国产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厂区位置图、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 (二)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如何判断权威检测机构资格

如何判断权威检测机构资格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要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理,必须依据中国食品药品 检定研究院拿出的相关检测结果。 根据公开资料,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是一家隶属于国家质检总局的国家级公 益型科研机构,是在原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1979年成立)和原国家质检总 局动植物检疫实验所(1954年成立)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该研究院下面有若干个检测中心,综合检测中心就是其中一个。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的检测项目包括食品保健品、快速消费品、电子电器产品、化工产品(材料类)等。 “如果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承担相关的检测任务,其检测结果是可以作为执法依据的。”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告 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基本上检测机构 都是依附于相关部委。如果这些检测机构被授权,其出具的检测结果具有相应的法律 效应。 但汪玉凯也表示,一家隶属于国家质检总局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是否可 以成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依据,还不是很清楚。我国的相关部委往往都 设立自己的检测机构,这些检测机构也曾经出现过偏袒行业、掩盖行业问题的事 情。但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看来,这根本就不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是权威部门的检测机构,其检测结果理 所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可以作为相关部门的执法依据。”竹立家说,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不需要再进行抽检了,可以依据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的检测结果,判断那13个批次的胶囊产品是否存在铬超标的问题。 在竹立家看来,如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承认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 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结果,那该局下属的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出具的检测结果也 存在是否可以被信赖的问题。 竹立家说,只要是我国政府认定的权威检测机构,其出具的检测结果都是具有法律 效力的。不能因为这个检测机构隶属于另一个部委,就不予承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前还没有给出抽检结果的时间表。众多业内人士关注的是,如果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最终给出的检测结果与中国检验检疫研究院综合检 测中心出具的检测结果不一样,该以哪个检测结果为准?

涉水批件办理流程

申报指南: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 办理条件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 报送材料目录 首次申请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查意见 (三)企业标准 (四)经认定的涉水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和采样单) (五)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六)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材料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件。另附完整产品样品 1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产品配方 (四)质量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五)市售产品说明书 (六)市售产品标签(铭牌) (七)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以上材料提供原件1份,另附市场销售产品(样品)1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的照片。 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其他材料: 1、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变更: (1)国产产品须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2)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3)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大型水质处理器除外)。国产产品,还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核意见;

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一、按照申报材料(以ICP为例)顺序分类排列; 新申请 1、单位介绍信。 2、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3、申办互联信息服务(ICP)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 申请书抬头应为”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申请单位情况简介。 拟申请的电信业务。

站开设的栏目及主要内容 单位具体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电话,负责人姓名、电话。 备注:申请书需要在落款加盖本单位公章。 4、申办互联信息服务业务(ICP)的可行性报告。 申请经营的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功能。 系统组成(含络拓扑图)、主要设备情况。机房情况。 站服务内容设置。 公司机构设置及其职能,主要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情况。 计费方式(如一年的会员制、一次性收费、累计计费等)市场预测、发展规划。 备注:可行性报告需要在落款加盖本单位公章。 5、服务保障措施、监督电话(独立成文落款加盖单位公章)。

6、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7、请提供与ISP专线接入/主机托管/空间租赁的协议书复印件,及申办ICP许可证需提供接入ISP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租用ICP空间的ICP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8、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工商预登记核准通知书和相关政府部门批件外,所有材料一律使用A4纸,以便于整理归档。 申请互联信息服务(ICP)经营许可证项目变更(增项)应报送的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3、提供ICP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ICP批文复印件。 4、申办互联信息服务(ICP)经营许可证项目变更(增项)申请书。 申请书台头应为”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样本

检测机构资质原则 一、专项检测 (一)地基基本工程检测 1、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所申请检测资质相应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3)人员规定: ①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有关检测技术培训具备工民建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从事地基基本检测工作3年以上,非岩土工程及工民建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地基基本检测工作5年以上高档职称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不少于3人,内含1人应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②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检测报告审核人须具备高档职称,并从事地基基本检测工作5年以上,其中非岩土工程及工民建有关专业技术人员须从事地基基本检测工作8年以上; ③重要技术人员应至少承担过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桩承载力检测及桩身完整性检测、锚杆锁定力检测等10个项目工程以上并编写或审核检测报告者; (4)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仪器、设备和工作场合;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要通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5)有健全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6)仪器设备应满足: ①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至少拥有能同步使用4台(套)自动静载测试仪和设备; ②桩承载力检测

有不不大于10000kN静载设备,其中长度不不大于8m主梁不少于两根,5000kN以上(含5000kN)千斤顶不少于1台; 至少有1套高应变法检测设备,并配有备用传感器; 有可组合成不少于80kN重锤,并配有相称落锤装置。 ③桩身完整性检测 至少有2套低应变法检测设备,并配有备用传感器; ④锚杆锁定力检测 有锚杆锁定力检测仪器及设备。 2、业绩 检测机构应具备3年以上(含3年)检测业务经历。每年完毕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桩承载力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各不少于7个单项工程;能力验证不少于2个项目,其中高应变检测不少于20根;低应变检测不少于1000根;静载荷实验不少于50组;超声波检测不少于10根。

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1 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一)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类项目(不含专利补助项目、提升研发能力项目、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类项目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空表下载)。 2.企业基本情况表(空表下载)。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单纯购置设备的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项目不要求提供)。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复印件(单纯购置设备的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项目不要求提供)。 6.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复印)。 7.新增主要设备表(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复印)。 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9. 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及优化项目项下的各类项目需提交其申报条件第2项“其他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 10.申请无偿资助项目的企业,提供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空表下载)及凭证复印件(包括: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等)。如发票等凭证太多,可以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代替。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期、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自有资金已支出额(需列明其中的设备及安装费、建筑工程费等);

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提供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银行贷款进账单)汇总表,金融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和贷款凭证复印件。 11.2011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 12.生产许可证(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等复印件。 13.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专利证书、新产品证书等)。 14.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专利补助项目、提升研发能力项目、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空表下载)。 2.企业基本情况表(空表下载)。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简介 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简介:项目名称、承担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单位名称、项目的主要内容(体系结构、功能模块)、投资规模、实施进度、效果评价(如: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经验教训等; 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简介:研发机构概况(基础条件、人员结构、研发能力、运行模式、创新成果及应用等),项目情况(项目名称、投资规模、主要改造内容); 专利补助项目简介:简要介绍企业专利技术及其在企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标志及其使用要求

附件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及其使用要求 一、为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的使用进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对检验检测机构核发资质认定证书和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MA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和相关宣传资料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资质认定标志应符合本要求规定的尺寸比例,并准确、清晰标注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的颜色建议为红色、蓝色或者黑色。 四、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时,应当标注资质认定标志。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或印刷)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封面上部适当位置。

五、检验检测机构应注重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使用的管理,建立并保存相关使用记录。 六、本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资质认定标志使用说明 1.标志的图形:资质认定标志的整个图形由英文字母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证书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CMA是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 2.标志的使用: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可使用证书中的“许可使用标志”,进行对外宣传,并允许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上予以使用。 3.标志的规格:使用标志时,应按照标志规定的比例,根据情况放大或缩小,不可更改标志比例,标志上下部分的颜色应一致。 4.证书的编号:在标志下面的数字编号也为资质认定证书的编号。

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1: 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本附件中的中药是指在我国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药用物质及其制剂。 本附件中的天然药物是指在现代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天然药用物质及其制剂。 一、注册分类及说明 (一)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 2.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3.新的中药材代用品。 4.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 7.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的制剂。 8.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剂。 9.仿制药。 (二)说明 注册分类1~6的品种为新药,注册分类7、8按新药申请程序申报。 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是指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得到的天然的单一成份及其制剂,其单一成份的含量应当占总提取物的90%以上。 2.“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是指未被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药材规范(统称“法定标准”)收载的药材及其制剂。 3.“新的中药材代用品”是指替代国家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药材的未被法定标准收载的药用物质。 4.“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是指具有法定标准药材的原动、植物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是指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从单一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一类或数类成份组成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其有效部位含量应占提取物的50%以上。 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包括: 6.1中药复方制剂; 6.2天然药物复方制剂; 6.3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 中药复方制剂应在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主要包括: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主治为证候的中药复方制剂、主治为病证结合的中药复方制剂等。 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应在现代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其适应症用现代医学术语表述。 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包括中药和化学药品,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以及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三者组成的复方制剂。 7.“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的制剂”是指不同给药途径或吸收部位之间相互改变的制剂。

特种设备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 1 适用范围 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附件(锅炉压力容器用)、特种设备部件和特种设备材料的制造申请。本表目前只适用境内(包括外商在境内设立的制造企业)制造单位的申请。 2 封面 2.1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制造单位全称,填写的名称与公章必须一致,并且是颁布许可证的唯一单位名称。 2.2 设备种类:填写申请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种类,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附件(锅炉压力容器用)、特种设备部件和特种设备材料。多种类的制造单位,申请时,也应当按此种类分开填写。 2.3 申请日期:填写申请单位提交申请的日期。 2.4 申请类别:选择填写“首次”、“换证”、“升级”、“增项”或换证及增项。 3 第1页 3.1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填写与申请设备种类制造许可相一致的制造单位的基本情况 3.1.1单位名称:填写申请单位的全称,必须和封面申请单位的名称完全一致。 3.1.2 所在国:填写申请制造单位所在地的国家名称。因本表暂适用于境内,故可填写为“中国”。 3.1.3 所在省:填写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名称,一般用北京、黑龙江、内蒙古等表示。 3.1.4 所在市(地):填写申请单位制造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地、州、盟)的名称,直辖市可不再填写 3.1.5 所在区(县):填写申请单位制造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名称。 3.1.6 单位地址及制造地址:单位地址填写申请单位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详细注册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号(村)等(本申请书所要求填写的地址均同此)。制造地址如与注册地址相同时应重复填写;不同时应按实际情况填写;如单位有多个制造地址时必须依次填写。 3.1.7 组织机构代码:填写单位向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的代码,该代码作为安全监察机构信息管理追溯的代号,对于一个申请单位来说,必须保证具有其唯一性。在网上申请输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时,代码证为9位数字,其中的横线不用输入。 3.1.8 法定代表人:填写申请单位合法的代表人,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 3.1.9 邮政编码:填写与申请单位地址相符的邮政编码。 3.1.10联系人及电话:填写能够与申请单位联系的经办人与经办人的有效电话。 3.1.11 传真:填写能够与申请单位联系的传真电话。 3.1.12 电子邮箱:填写申请单位有效的电子邮箱。如果没有,最好在有关网站上注册一个(本申请书所填写的电子邮件均同此)。 3.1.13互联网网址:填写企业互联网网址。如果没有,可以不填此栏。 3.1.14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单位的经济类型,如国有、集体、股份、私营、个体、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新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5年4月2日以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发布,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申报资料要求(修改)资料讲解

附件2: 药品GMP认证申请资料基本要求 一、申请资料审查依据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等。 二、申报要求 1. 申报资料用A4纸制作(不限图纸),标注页码,并装订成册,同时申报两份材料,书背上需要注明企业名称。 2.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申请药品GMP认证。 3. 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4. 申请的认证范围涉及以下情况的,应注明: (1)有激素类、抗肿瘤药、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特殊品种; (2)有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工序。 三、申请资料的基本内容 (一)企业的总体情况 1.需提交的资料 1.1 企业信息 (1)企业联系方式,逐项列出下列内容: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传真、联系电话(包括应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24小时联系人、联系电话); (2)简述企业的历史沿革;多厂区分布情况(如有);厂区面积、建筑面积等情况。 1.2 企业的药品生产情况

(1)简述企业获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活动,包括批准生产药品的类别、进口分包装情况、出口情况(包括出口证明办理情况)以及向国外递交申报材料及获得许可的药品信息; (2)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涉及出口的需附上境外机构颁发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列出获得批准文号的所有品种名称、近三年的产量列表,注明常年生产品种、注明包含在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品种。有不同生产地址的分别列出; (4)如有处理高毒性、性激素类药物等高活性、高致敏性物料的操作,应对其涉及的相关品种、操作区域以及防止与普通物料污染和交叉污染所采取的措施进行说明,必要时在相关附件中予以标注。 1.3 本次药品GMP认证申请的范围 (1)列出本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线涉及的生产剂型、品种,并附相关产品的注册批准文件和质量标准的复印件;如果申请品种、剂型在厂区的有多个车间同时生产情况,多个车间曾经获得不同的GMP证书,此次申请认证不覆盖所有的生产场地的,需要进行说明;如申请认证的剂型中,部分品种无法被列入本次认证申请的范围应说明理由,并列出相关品种名称; (2)最近一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生产线的GMP检查情况,包括检查日期、检查结果、缺陷及整改情况,并附相关的药品GMP证书复印件。如该生产线经过境外官方的药品GMP检查,一并提供其检查情况,包括检查日期、检查结果及缺陷项目(外文复印件及中文对照)、回复和整改情况。 1.4 上次药品GMP认证以来的主要变更情况 (1)简述上次认证检查后关键人员、设备设施、品种、生产工艺、主要物料及包装材料供应商的变更情况; (2)主要变更的注册或备案情况。 (二)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 1.需提交的资料 1.1质量管理体系的描述 (1)简要描述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管理责任,包括高层管理者、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和质量保证部门的基本职责;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 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方面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也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自我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GB/T 27000 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 27020 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运作要求 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GB/T19000、GB/T27000、GB/T27020、GB/T27025、JJF1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验检测机构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

术组织。 3.2 资质认定 mandatory approval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3 资质认定评审 assessment of mandatory approval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3.4 公正性 impartiality 检验检测活动不存在利益冲突。 3.5 投诉 complaint 任何人员或组织向检验检测机构就其活动或结果表达不满意,并期望得到回复的行为。 3.6 能力验证 proficiency testing 依据预先制定的准则,采用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的方式,评价参加者的能力。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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