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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节期限

第四节听证

第五节变更与延续

第六节特别规定

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

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第十九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条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

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

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节期限

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节听证

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节变更与延续

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

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六节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本节有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五十五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

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第五十六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

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四条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六十五条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十六条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七条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被许可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六十八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八十三条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行政许可法讲义 一、制定行政许可法的原因 (一)宏观原因: 1、市场化过程中国家权力的边界逐步萎缩。 2、法治化过程中政府行为日益受到规则限制。 3、现代化过程中权力意识、权利主张盛行。 (二)微观原因: 1、许可设定太多、太滥,令出多门。 2、许可程序的繁琐。 3、许可寻租现象的频频发生。 4、许可本身及其附加条件的昂贵。 5、许可的随意变更或终止。 6、许可实施失于监督。 二、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 2.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

3.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 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三)行政许可的功能 1.控制危险。 2.配置资源。 3.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信息。 (四)行政许可的分类 1、普通许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没有禁止但附有条件的准许;一般没有数量控制;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 2、特许(转让某种特定权利)支付一定费用,可以转让、继承;有数量控制;有自由裁量权。 3、认可(特定技能的认定)考试考核方式;与身份相联系,不能继承转让;没有数量限制;没有自由裁量权。 4、核准(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技术性、专业性; 根据实地验收、检测决定;没有数量控制;没有自由裁量权。 5、登记(确立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合法登记取得特定主体资格身份;没有数量控制;只进行形式审查;没有自由裁量权。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行政许可设定权 1.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2.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关于行政许可法实施的调 研报告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行政许可法》实施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存在问题。一是实施《行政许可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形式主义,不考虑各地具体情况,一哄而上搞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浪费资源,膨胀机构,加重财政负担。对于比较大的城市,设立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许可,无疑对群众办事提供了很大方便。但对于城区面积不大的区、县(市),一律要求建设行政服务中心,尤其是新建服务中心办公大楼,弊大于利,应当慎重。二是行政服务中心定位适当。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服务群众的窗口,在服务中心办理许可的部门为管理相对人提供服务,服务中心作为事业单位既不是许可实施主体,也不是许可监督主体,但在实际运行中,有的行政服

务中心不当干预许可部门依法实施许可,例如,有的行政服务中心擅自取消交通部门依法实施的接送学生车许可(客运服务的一种方式,依法应当经许可部门审批),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管理混乱。 (二)一些部门和地区行政许可清理工作不够彻底。由于行政许可清理工作不是自上而下进行,而是在国务院和省、市、县各级政府平行推开的,事先并未制定统一标准,致使行政许可清理工作进展不够平衡,不够彻底。主要表现为:一是由于对哪些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哪些属于行政审批事项,标准不明确、不统一,致使各级政府保留或取消的某些行政许可事项不一致,给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带来实际操作上的困难;二是由于某些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有效监管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以及经调整由另一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移交工作不主动,导致有的部门对某些已取消行政许可的事项仍按照原方式实施或造成管理空白。 (三)配套制度建设不尽完善,制度执行尚有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多数制度都是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的,效力层次不高,不利于外部监督;二是由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加上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制度建设缺乏统一性;三是

第五章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含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第一,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发生的被动性) ?第二,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禁止(从事即违法)---行政机关许可(允许)---同意(从事即合法) ?第三,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第四,行政许可主要表现为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 ?(三)行政许可的种类 ?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 ?一般许可,是指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可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对申请人并无特殊限制的许可。特别许可,是指除符合一般条件外,还对申请人予以特别限制的许可。 ?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按照许可的享有程度。排他性许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再申请获得的许可;非排他性许可,是指可以为所有具备法定条件者申请获得的许可。 ?3.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根据许可是否附有相应的义务。也可称为可放弃的许可和不可放弃的许可。 ?可放弃的许可指许可证的持证人可以无条件放弃因许可证而取得的权利,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可放弃的许可指行政机关赋予某个人或组织某项权利后,当事人取得许可证后在一定时间内没有从事被许可的活动,则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例如:国家计划的进出口货物,在未完成国家计划时,进出口货物的许可不能随便放弃。 ?下列哪些行政许可属于附义务的许可 ( ) ?A.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B.银行业务经营许可 ?C.狩猎许可 ?D.锅炉供暖许可

?4.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行为许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人或组织从事某种活动。 ?资格许可则是行政机关应申请,经过考核程序核发一定证明文书,允许持证人享有某种资格,从事某一职业或活动。 二、行政许可的范围 ?下列哪些属于行政许可法的调整对象() ?A.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B.教育部批准中国人民大学关于副校长的任命 ?C.县建设局批准县文生局办公大楼施工许可 ?D.北京市财政局批准市公安局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购买消防车50辆 ?注意,定期评估制度: ?定期评价的机关是许可设定机关,定期评价的内容是已设定行政许可存在的必要性;若其认为通过第l3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1)许可的设定机关发现已设定的许可属于不需要设定许可的事项的,应当修改或废止;?(2)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就许可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必要性向许可的设定机关提出报告;?(3)公民可以就许可的实施和设定情况向许可的实施机关和设定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4)省级政府发现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许可属于不需要设定许可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规定和实施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和规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在其他规范性文件尚未规定某种行政许可的情形下,该规范性文件首次对该种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等做出规定。设定属于对行政许可的创设,是第一次做出规定。 ?行政许可的规定是指在上位法已经对某种行政许可做出了规定的前提下,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规定是对?°设定?±的具体化。

行政许可法试题精选及答案(考前冲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复习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经国务院批准,( D )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A.较大的市 B.设区的市 C.县级以上 D.省、自治区、直辖市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 C )许可。 A.撤销 B.吊销 C.注销 D.抵销 3、( D )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A.国务院及其各部委 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C.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4、下列关于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D )。 A.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许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申请人、被许可人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D.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5、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 C )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一般情况下( A )。A.应当撤销 B.可以撤销 C.不予撤销 D.应当注销 7、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 C )的权利。 A.申请行政复议 B.提起行政诉讼 C.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D.申诉 8、行政许可法自( C )起施行。

A.2004年1月1日 B.2004年5月1日 C.2004年7月1日 D.2004年12月1日 9、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一般不超过( C )日。 A.10 B.30 C.45 D.90 10、行政机关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B )。 A.不能改变 B.不得擅自改变 C.可以随意改变 D.可以部分改变 11、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 A )内提出听证申请。 A.5日 B.10日 C.30日 D.45日 12、下列属于特别许可的是( D )。 A.驾驶许可 B.营业许可 C.颁发毕业证书 D.持枪许可 13、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 C )。 A.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 B.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C.是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要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D.法律设定的全国有效,行政法规设定的不一定全国有效 1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 C )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A.上级行政机关 B.监察机关 C.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D.复议机关 1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A )。 A.应当公开,且公众也有权查阅 B.不予公开,公众也不能查阅 C.应当公开,但公众不能查阅 D.只允许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人员查阅 16、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经国务院批准,()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A.较大的市 B.设区的市 C.县级以上 D.省、自治区、直辖市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许可。A.撤销 B.吊销 C.注销 D.抵销 3、()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A.国务院及其各部委 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C.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4、下列关于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许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B.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C.申请人、被许可人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D.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5、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一般情况下()。 A.应当撤销 B.可以撤销 C.不予撤销 D.应当注销 7、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的权利。A.申请行政复议

B.提起行政诉讼 C.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D.申诉 8、行政许可法自()起施行。 A.2004年1月1日 B.2004年5月1日 C.2004年7月1日 D.2004年12月1日 9、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一般不超过()日。 A.10 B.30 C.45 D.90 10、行政机关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A.不能改变 B.不得擅自改变 C.可以随意改变 D.可以部分改变 11、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

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 一、设定行政审批应当听取各方意见 很多行政审批事项都与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法律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规定的其他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法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将受惩处 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了行政许可,该怎么处理?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

行政许可法讲义 行政许可法是当代行政法的基本构成部分,是学习行政法律知识、进行行政管理必须掌握的内容之一,我国的《行政许可法》与《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一起构成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可能有同志会问哪《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呢?《行政诉讼法》主要是人民法院监督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国家赔偿法》是在行政行为违法时令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仅仅涉及行政管理的一部分事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行政行为的做出,但实际上它并不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十届四次人大常委会以151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下面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着重讲以下三具大问题: 一、行政许可的基本涵义 《行政许可法》第2条对行政许可的定义作了明确规定,即它指的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即通常所指的行政审批,它的立法定位是事前控制手段,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是否)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是从《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总结、概括出的概念。这一概念中

涉及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与法定授权的组织(这两者合称为行政法理论上的行政主体);另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法理论上的行政相对人,立法语言中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许可制度的不同阶段又有不同的称谓,在申请阶段称为申请人;在申请许可证后称为被许可人。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限于“中国籍”,即行政管理对象可除了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依据中国法律在华设立)和其他组织外,外国公民、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如外国公民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取得驾驶资格许可、外国银行申请在华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外国企业申请在华从事业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二、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行政许可法》总则部分第4-10条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原则: 1、法定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从“权限”来讲,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含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依照法定条件设置临时性一年的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的规章和文件一律不能设定行政许可。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指的是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范围和程序都得公布,否则不能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许可的实施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便于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经国务院批准,()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A.较大的市 B.设区的市 C.县级以上 D.省、自治区、直辖市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许可。 A.撤销 B.吊销 C.注销 D.抵销 3、()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A.国务院及其各部委 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C.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4、下列关于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许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申请人、被许可人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D.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5、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一般情况下()。 A.应当撤销 B.可以撤销 C.不予撤销 D.应当注销 7、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的权利。 A.申请行政复议 B.提起行政诉讼 C.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D.申诉 8、行政许可法自()起施行。 A.2004年1月1日 B.2004年5月1日 C.2004年7月1日

D.2004年12月1日 9、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一般不超过()日。 A.10 B.30 C.45 D.90 10、行政机关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A.不能改变 B.不得擅自改变 C.可以随意改变 D.可以部分改变 11、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 )内提出听证申请。 A.5日 B.10日 C.30日 D.45日 12、下列属于特别许可的是()。 A.驾驶许可 B.营业许可 C.颁发毕业证书 D.持枪许可 13、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 A.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 B.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C.是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要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D.法律设定的全国有效,行政法规设定的不一定全国有效 1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A.上级行政机关 B.监察机关 C.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D.复议机关 1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A.应当公开,且公众也有权查阅 B.不予公开,公众也不能查阅 C.应当公开,但公众不能查阅 D.只允许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人员查阅 16、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A.协商 B.招标 C.拍卖 D.招标、拍卖 17、下列关于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费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9]20号 (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于2010年1月4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为规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第四条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第五条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第六条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前款“法定期限”自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计算;以数据电文方式受理的,自数据电文进入行政机关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起计算;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自申请人收到行政机关的收讫确认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者文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三)超越职权; (四)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第八条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

《行政许可法》测试题 一、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每题2分) 1、国务院有关部委等制定的部门规章有权设定一定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 2、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 3、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 4、行政机关举行行政许可听证活动的费用由参与听证的当事人分担。(×) 5、《行政许可法》适用于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6、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作一定的变通规定。(×) 7、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告知或者多次分别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也可以于5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9、行政许可听证的主持人,即本案的调查人员。(×) 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不出具书面决定。(×)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 1、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C )许可。 A 撤销; B 吊销; C 注销 2、下列关于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D )。 A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许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 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 申请人、被许可人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D 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一般情况下(A )。

行政许可法试题及答案(一) 1、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C)许可。 A撤销;B吊销;C注销 2、下列关于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D)。 A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许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申请人、被许可人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D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一般情况下(A)。 A应当撤销;B可以撤销;C不予撤销 4、行政许可法自(C)起施行。 A2004年1月1日;B2004年5月1日; C2004年7月1日;D2004年12月1日 5、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一般不超过(C)日。 A10日;B30日;C45日;D90日 6、行政机关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B)。 A不能改变;B不得擅自改变;C可以随意改变。 7、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A)内提出听证申请。 A5日;B10日;C30日;D45日 8、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C)。 A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 B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C是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要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9、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A)。 A应当公开,且公众也有权查阅; B不予公开,公众也不能查阅; C应当公开,但公众不能查阅。 10、下列关于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费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 A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不收费为原则,所需要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B监督检查原则上不允许收费,所需经费由单位自筹; C监督检查以收费为原则,不收费为例外。 1、C; 2、D; 3、A; 4、C; 5、C; 6、B; 7、A; 8、C; 9、A;10、A 1、(C)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A、乡级以上 B、市级以上 C、县级以上 D、省级以上 2、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A)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A、存在的必要性 B、推行的重要性 C、项目的可行性 D、设置的合理性

独山子石化公司企业标准 Q/SY DS G 814—2014 工程项目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由公司投资,在独山子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包括在石化公司厂区内的)行政许可审批的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的工程项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工程项目 是指各类工业及民用建、构筑物及其配套的附属设施。 3.2 工程项目行政许可 指工程项目开工前,按国家法规要求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办理的行政许可证明及文件。 3.3 工程承包商 指依据合同确立的、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EPC)、采购-施工总承包(PC)、施工总承包(C)、项目管理承包(PMC)、勘察设计等工作内容的企业。 3.4 使用单位 指工程项目建成后的接收或使用者。 4 职责 4.1 工程项目管理部职责

4.1.1 是工程项目行政许可审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项目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制度的修订。 4.1.2 负责办理工程项目(民用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图报审、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备案登记和工程施工许可证。 4.2 规划计划处职责 负责办理人民政府的工程项目立项批(核)准文件。 4.3 财务处职责 负责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证)。 4.4 安全质量环保处职责 负责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护“三同时”及水土保持专项报审、验收等工作。 4.5 工程承包商职责 负责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劳保统筹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建筑垃圾处置证等。 4.6 项目受益单位(或使用单位)职责 负责办理建设项目消防报审、验收工作。 4.7 矿服职责 由规划工程处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相关单位办理各项工程项目建设手续。 5 管理流程(见附录A) 6 管理内容和要求 6.1 办理政府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核)准文件 规划计划处在工程项目初步(基础)设计批复后,或年度实施计划下达后办理政府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核)准文件。 6.2 办理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批文件 6.2.1 安全质量环保处在建设项目计划联络单下达后办理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批文件。 6.2.2 工程项目环境评价报告的办理 6.2.2.1 项目建议书阶段的报送资料: a)提供拟建项目选址及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报告。 b)环保局签署初步意见。 c)建设单位报审项目建议书。 6.2.2.2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报送资料: a)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报环保局征求开展环评工作的意见,确定后做环评报告书(表)。 b)对确定需做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委托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c)环评大纲完成后报环保局审核并批复。

第四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分类 (一)什么是行政许可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但是行政机关在治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事先操纵手段,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法定资格或条件的,就批准从事某种特定的活动。 (二)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不 1.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 两者的区不在于: (1)行政许可的范围比较小,行政审批的范围比较大。实践中行政审批的形式多种多样,要紧包括审核、审定、审验、批准、同意、认可、准许、核准、检验、登记、注册、发放证照、事前备案等等。 1 / 35

(2)行政审批能够是依职权进行的,也能够是依申请进行的,能够是内部行为,也能够是外部行为。行政许可则是依申请的外部治理行为,要紧表现为权利的给予或禁止的解除。如,开办事务所。 (3)行政审批能够是许可审批,也能够是确认审批,还能够是其他类型审批。行政审批,如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减税免税审批、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审批、税收保全的批准等。 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火灾事故缘故和责任认定等。 两者的区不在于: (1)行政确认能够是依职权进行的,也能够是依申请进行的;行政许但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能依职权。 (2)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确认行为通常不因申请行为无效而无效或被撤销;行政许可则会因为申请行为无效而导致无效或者被撤销。 (3)行政法理论界通常认为,区不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关键标准是,假如相对人的权利形成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则是行政确认;假如相对人的权利产生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

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全省教育系统召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视频工作会议 发布时间:2004-03-10 13:47 本站3月10日讯(张晓北)10日上午9时,全省教育系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视频工作会议召开,主会场设在省教育厅四楼大会议室,省教育厅全体干部、厅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各市(行署)教育局领导及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省教育厅厅长张永洲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教育厅助理巡视员钱福永同志主持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又一座里程碑。此次会议,旨在推进全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上全体与会人员收看了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同志在我省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录像。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界定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的前提是法律的普遍禁止,一般社会成员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业务。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对一般禁止解除的行为。目的是抑制公益上的危险和影响秩序的因素。 (3)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法律行为。 (4)行政许可是要式法律行为。除了遵循法定程序,还应具有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 张 xx 诉某公安分局拒签证明案 原告 : 张×× , 男 ,49 岁 , 某厂下岗职工。

被告 : 某公安分局。 原告张××系下岗职工 ,1995 年决定开办营业性印刷部。其便向辖区内工商行政机关递交了从事个体工商业申请书。但依照国家规定 , 开办印刷业须先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批准。张××遂到辖区内的公安分局办理手续 , 遭到拒绝。由于没有公安机关的同意证明 , 工商机关未给张××颁发“营业执照”。张乂乂起诉公安机关,要求签发同意其开办印刷部的证明。 公安分局认为,未办成营业执照是工商机关的原因,与本机关无关。即使公安机关开了证明,也只是一种意见,不是行政许可,一审法院采纳了公安分局的意见,以被告不合格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 张××开办印刷部须先征得辖区内公安机关的批准。公安机关出具的“审查同意证明”实际上就许可了张××开办印刷部的资格 , 该 "审查同意证明"就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尽管公安机关签发的 "审查同意证明" 虽不是通常所见到的许可证或执照 , 但却完全符合许可证的性质。因此 ,该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遂终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发回重审。 二、行政许可的分类 1、一般许可与特殊许可:驾证、营业执照与持枪证、专卖证 2、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如生产经营许可与驾驶证、律师证 3、独立许可与附文件许可:驾证、律证与商标、专利证、建设许可证 4、权利性许可与附义务许可:护照、驾证与建设用地许可证 三、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 1.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 许可设定权,就是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某些特定的活动,需要事先经行政机关批准的权力。许可法规定,享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规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查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申请,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实施行政许可,应禁止暗箱操作,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减少多头审批等。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实施许可,行政机关可批准,可撤销、吊销、注销已发许可证,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管。正确运用上述权力,就可以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许可法规定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也体现了这一点。 3.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操作规 范 (合订本) 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河津市粮食局(公章) 2018年6月

目录1.粮食收购许可办理操作规范 (1)

粮食收购许可标准化操作规范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二、行政审批主体 (一)业务主管部门 河津市粮食局 (二)承办机构 河津市粮食局行政审批股 三、实施对象 企业 四、审批依据 (一)设定依据 《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办理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 (二)其他依据 1.申请条件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条 2.申请材料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 3.现场踏勘。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现场踏勘。 4.审图。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审图。 5.公示。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6.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7.数量限制。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数量限制。 8.收费。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9.行政许可有效期限。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0.行政许可适用范围。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11.备案。 【部门规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12.公告。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公告。 13.年检(年度报告)。 依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年度报告。 五、审批程序 (一)实施权限(行使层级) 县级行使 (二)申请条件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 (三)申请材料 列出行政许可事项的材料明细(即前置申请材料) 1.粮食收购许可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行填写

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 前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设定围,是可以设定,并不是一定要设立。因为其中的领域是相当宽泛的,几乎包括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如果都设定行政许可,许可仍然会过多;并且有些事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管理手段的改善,原来需要设定行政许可的,也会逐渐变成不需要设定行政许可。为了引导行政许可的设定,对于前条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一、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法学理论通常认为,凡是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公民可以行为的;而对国家机关来说,凡是法律未赋予其权力的,都意味着是禁止的。这种理论比较合理地表述了国家权力与公利的分配。在这种权利和权力的配置下,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广泛的,它包括了政治、民事等多方面的权利。其中民事权利包括了财产权、人身权等。人身权又包括了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公利和自

由的行使,有些不关涉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如人格权、通讯秘密等;还有一些权利和自由,虽然与社会生活发生关系,但通过正常的分析和判断,是可以自主决定的,国家对这类行为不要去干预。过去争论的一个问题,对保姆是否要设定资格?赞成者认为,保姆进入另外一家的家庭生活,密切接触家庭的财产,看管和护理小孩和老人,事关一家的财产与生命安全。事实上,一些地方发生了保姆骗走小孩、盗窃财物等情况,因此应当设定资格许可。另一种观点认为,保姆的品性如何,雇用一个什么样的保姆,采取什么方式进行管教,聘请者完全可以自主决定,不需要国家来干预,即使国家设定了资格许可,上述现象仍然会发生,因此完全没有必要设定资格许可。显然,聘请保姆这类的事情,是当事人可以决定的事情,也应当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设定许可是政府过度干预的表现。 二、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对经济的调节有两种,一种是市场竞争调节,还有一种是政府调节。政府调节是在市场调节失灵或市场调节滞后情况下的一种行政干预。进行这种干预时,动用行政权力,对一些经济生活实施许可制度。在市场竞争可以有效调节时,行政干预就要退出。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如何定价,完全可以由生产者和销售者确定,因为商品价格与商品的质量紧密联系,如果质次价高,就会无人购买;物美价廉,就会争相购买,市场竞争完全可以解决价格问题。再有,一些行业的投资,也是可以

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文化行政许可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是维护群众权利、实现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途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起步到发展的过程。下文是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欢迎阅读! 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行为,严格行政裁量权,保证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工作质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8 月27 日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结合相关技术规范及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 市市本级从事和参与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工作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第三条市水务局负责本级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市一级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权限: 市水务局负责闹市域内穿越两个以上县(市、区)并在X市范围内河道的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事项。 第二章审查环节 第五条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环节:窗口受理(初审)—转行政审批办公室经办人审查(技术审查、现场勘查)—办负责人

(或主任办公会)审核—主管局长审批(重大项目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审定)—窗口送达批复文件 第三章审查内容 第六条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2.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3.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4.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行政审批相对人应按照上述条件向市水务局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以下简称 “窗口”提)出审查申请。 第七条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 份; 3.水工程所在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报告和相关批复文件或水工程建设专题论证报告原件和复 印件2 份; 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原件和复印件2 份。 第四章审查标准和审查要点 第八条受理(初审)

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 前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设定范围,是可以设定,并不是一定要设立。因为其中的领域是相当宽泛的,几乎包括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如果都设定行政许可,许可仍然会过多;并且有些事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管理手段的改善,原来需要设定行政许可的,也会逐渐变成不需要设定行政许可。为了引导行政许可的设定,对于前条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一、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法学理论通常认为,凡是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公民可以行为的;而对国家机关来说,凡是法律未赋予其权力的,都意味着是禁止的。这种理论比较合理地表述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分配。在这种权利和权力的配置下,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广泛的,它包括了政治、民事等多方面的权利。其中民事权利包括了财产权、人身权等。人身权又包括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有些不关涉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如人格权、通讯秘密等;还有一些权利和自由,虽然与社会生活发生关系,但通过正常的分析和判断,是可以自主决定的,国家对这类行为不要去干预。过去争论的一个问题,对保姆是否要设定资格?赞成者认为,保姆进入另外一家的家庭生活,密切接触家庭的财产,看管和护理小孩和老人,事关一家的财产与生命安全。事实上,一些地方发生了保姆骗走小孩、盗窃财物等情况,因此应当设定资格许可。另一种观点认为,保姆的品性如何,雇用一个什么样的保姆,采取什么方式进行管教,聘请者完全可以自主决定,不需要国家来干预,即使国家设定了资格许可,上述现象仍然会发生,因此完全没有必要设定资格许可。显然,聘请保姆这类的事情,是当事人可以决定的事情,也应当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设定许可是政府过度干预的表现。 二、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对经济的调节有两种,一种是市场竞争调节,还有一种是政府调节。政府调节是在市场调节失灵或市场调节滞后情况下的一种行政干预。进行这种干预时,动用行政权力,对一些经济生活实施许可制度。在市场竞争可以有效调节时,行政干预就要退出。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如何定价,完全可以由生产者和销售者确定,因为商品价格与商品的质量紧密联系,如果质次价高,就会无人购买;物美价廉,就会争相购买,市场竞争完全可以解决价格问题。再有,一些行业的投资,也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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