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对当前危险驾驶案件的办理思考

对当前危险驾驶案件的办理思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e517853534.html,

对当前危险驾驶案件的办理思考

作者:顾彧王维红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

【摘要】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开始生效,新增的危险驾驶罪也成为人们热议的罪名。因简单的罪状规定加上缺乏配套司法解释,使这一罪名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的问题,笔者以期通过相关案件的分析,对存在问题作一抛砖引玉的初探。

【关键词】危险驾驶;鉴定结论;强制措施;定罪量刑

近年来,伴随着严惩酒后驾驶的呼声越来越高,危险驾驶罪被写入刑法。2011年5月1日,新增的危险驾驶罪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开始生效,静观刑法修正案八实施这段时间以来,讨论得最多是罪名即是危险驾驶罪,案件数最多的也是危险驾驶罪,引起争议最多的也属其,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还在于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简单的罪状规定,没有弹性的执法和缺乏配套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鉴定结论问题

鉴定结论是危险驾驶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危险驾驶案件中鉴定结论影响到罪与非罪,除了精神病鉴定结论的作用可与之相媲美外,没有一个案件鉴定结论被摆到如此重要的地位。按照目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酒驾案件的程序,先对驾驶人进行呼气检测,再进行抽血检测乙醇含量,以抽血检测的结果为最终结果。这个最终结果是以鉴定结论的形式呈现的。作为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可以重新鉴定。这就带来一系列问题,如是否一律重启重新鉴定程序问题,如果启动重新鉴定后出现不一致的鉴定结论如何采信问题等。我院就办理过这样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辖区交管部门当晚查获犯罪嫌疑人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抽血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62mg/100ml。将该鉴定结果告知犯罪嫌疑人刘某后,犯罪嫌疑人刘某表示不服,交管部门当即再抽血封存送检,半个月后,检测出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两份鉴定结论是同一鉴定机构作出的,但前后差距较大,承办人审查时注意到这一情况要求鉴定机构出具说明,解释两次结论不一致的原因,鉴定机构不愿出具说明,原因是其也无法确定真正原因,只是不排除储存血液的容器不密封这种可能,而对前后两次鉴定的客观、真实、合法性均予以承认。这势必带来最终在法院审判环节采信上的困难。这还不是最坏的情况,如果后一次鉴定结果在80mg/100ml以下,就不构成犯罪又该如何处理。对此类问题,首先不宜一律重启重新鉴定程序,鉴定结论只在鉴定人没有鉴定资格、程序违法、依据不完整或者不真实、违反回避规定,结论不完整或者不明确,以及有其它影响鉴定结论真实性情况的,才能依申请进行重新鉴定。而不是犯罪嫌疑人一经表示有异议,就必须重新鉴定,否则就是人为否定公安机关依程序进行的行政行业,带来的是司法机关工作公信力的受损结果。对于重新鉴定带来的两种不同鉴定结论问题,如果在案证据能证明第一次鉴定结论符合规定,无论是否有二次鉴定,均以第一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