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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意见:夫妻一方借款债务以及担保债务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最新意见:夫妻一方借款债务以及担保债务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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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意见:夫妻一方借款债务以及担保债务不能认定为共同

债务

【案例】:2012年9月,湖南省耒阳市某有限公司股东郑某为帮助朋友万某向某银行借款10万元资金周转提供了担保,并与该银行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郑某同意为万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11月万某借款期限已至,但由于万某投资失败,致使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于是,某银行遂向担保人郑某及郑某妻子肖某发来律师催款函,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两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接到律师函一周内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逾期将诉诸法院。那么对于本案夫妻一方为他人担保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湖南楚章律

师事务所许小军解释说,目前实践中存在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郑某与肖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不少法官和律师据此认为,只要夫妻另一方不能证明存在两种除外情形,

即使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外也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担保之债系郑某个人行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郑某单独承担责任。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那么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还应考虑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其次,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为了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则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时所负的债务。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先后于2014年、2015年作出了[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9号复函,明确“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以及“夫

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结合本案,郑某为债务人万某提供担保这一行为并未得到其妻肖某的认可,未有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系个人行为。郑某因为担保承担保证责任而形成的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与生产经营所形成的债务,家庭也显然没有从中获益,所以该债务应当认定为郑某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担保人郑某的妻子对以上债务不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文/许小军)以下是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

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间借贷以夫妻共同债务清偿代理词

民间借贷以夫妻共同债务清偿代理词 审判员: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马兰不云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李深沉、李高韓、马凤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三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 通过法庭调查结合原告出具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证实2015年7月25日三被告因家庭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约定每个月利息6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该笔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被告李深沉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16年9月25日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原告现金30万元,约定每个月利息6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根据2016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可以证实,原告与被告借款30万元起始时间为2015年7月25日,被告出具欠条载明欠付原告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2月25日利息72000元,并承诺12月底付利息。故被告应清偿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应支付结算利息72000元,并应承担2016年12月25日始按照月息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三被告应当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 1、被告李深沉、李高韓系父子关系,作为借款人,在借条、欠条上签字,应当承担本案的借款和利息的共同清偿责任。 2、被告李深沉与马凤凰系夫妻关系,在借款时马凤凰是知情的,且该笔借款用于三被告家庭对外生产经营和家庭资金周转,系夫妻关

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对外债务,故被告马凤凰应当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被告马凤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涉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依法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马凤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李深沉借款约定为个人债务,也不足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的债务,第三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故对被告马凤凰应共同承担对原告借款的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被吉马凤凰应当承担本案借款的共同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三被告应清偿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应支付结算利息72000元,并承担2016年12月25日始按照月息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以上意见请审判员参考,依法做出判决! 代理人: 2017年12月25日

破产证明书

破产证明书 篇一:破产证明 证明 兹证明XXX系XX市XXXXXXXXX公司正式职工,我单位于XX年XX月XX日破产,此人在企业安置名单中。 (盖破产企业清算组公章) 年月日 篇二:破产申请书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s://www.sodocs.net/doc/eb16344560.html,wtime 破产申请书(范本) 破产申请书的写作要点 1、首部 标题。居中写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写明企业法人的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以及电话号码和邮政编码,不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分别写明各自的基本情况,债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以及电话号码和邮政编码;债权人是公民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以及电话号码和邮政编码。被申请人为债务人,应写明其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债务人申请的,则写“请裁定宣告申请人

破产还债”;债权人申请的,则写“请裁定宣告被申请人破产还债”。 2、正文 事实。 债务人申请破产还债的,则应当写明: ①企业情况。应写明企业性质,何时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和登记核准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数额,经营的范围和方式,产品的名称、规格,职工人数等。 ②经营情况。简叙经营生产情况,何时开始亏损,亏损情况,原因是什么,采取过何种扭亏转盈的措施,效果如何等。 ③欠债情况。要写明主要债权债务关系形成的情况,共欠债多少元,所欠债务是否到了偿还的期限;拖欠税务机关税款多少元,亏欠本企业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等各多少元,内外共欠债多少元,企业所欠债款与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相比,前者数额已相当或超过了后者的数额。 ④破产还债,已征得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的同意。 列举证据,债务人申请破产还债的,应当提供的材料有: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会计报表、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人民法院认为依法

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认定标准(2016年)

2016-08-1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读品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 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按语】2016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法官接受记者采访,就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及如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作出最新解答。 记者:近年来妇联系统陆续收到投诉,反映有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主要是男性)为达到离婚后非法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与人串通伪造债务,或者把自己赌博、吸毒、高利贷、非法集资等欠债伪装成合法的家庭支出,有的受案法院在女方当事人无法提出反证的情况下,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将这些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的法院甚至在执行阶段适用该条规定,未经判决直接将女方作为被执行人。请您介绍一下最高法院对此问题的意见。 杜万华:我觉得这些观点可能与对该条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条文本意以及适用程序不太了解有关。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一方举债的情形非常复杂,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而将债务分配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 2003年在制定婚姻法解释(二)时,出现一个情况,夫妻双方联合对付债权人,以作假的方式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到一方,借以逃避债务。这种现象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比较突出,欠发达地区也有所反映。根据这个情况当时反复讨论,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在把握度的程度上争论了很长时间。确定第24条的表述

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和认定标准的案例分析

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和认定标准的案例分析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虽然新《婚姻法》作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还是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本文为大家带来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和认定标准的案例分析,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邵某离婚案 邵某某经人介绍与曹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并于 1990 年底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一女儿。邵某某在分娩期间因患上结核性腹膜炎,在医院治疗花费 5800 余元。邵某某因生下的是女儿受到夫家的冷遇,且由于家庭琐事夫妻矛盾加深并不久分居,后邵某某以其生女孩丈夫对其不关心,夫妻又经常吵架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曹某某离婚,曹某某以邵某某生小孩及住院期间有外债 7000 元需要平均负担为条件下才同意离婚,后法院查明夫妻二人共同债务为 3900 元,案件经过一审、二审调节及再审,最终判决邵某某和曹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 3900元由邵某某负责偿还 1300 元,由曹某某负责偿还 2600 元。 二、徐某离婚案 2004 年 10 月,余某向信用社贷款 8 万元,加上自己的积蓄,购买了一辆中巴车从事客运。贷款到期后,经信用社多次催讨,余某偿还了部分本息。2007年 11 月,当信用社再次向余某讨债时,余某告诉信用社工作人员,他已经与妻子协议离婚,中巴车变卖后折抵女儿的抚养费,债务有他来偿还但他一分钱没有,实在无力偿还贷款。经过一番调查,信用社了解到余某离婚后仍和妻子杨某居住在一起,余某是假离婚真逃债。信用社马上采取措施,以余某和其前妻杨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本息 6 万元,并申请诉讼保全,冻结了杨某的 6 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在信用社的贷款用于家庭经营,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遂判决支持了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三、巩某离婚案 江苏省海安县瞿塘镇村民巩某某(男)与唐某(女)于 2002 年元旦结婚,2004年 3 月 6 日,巩某某向秦某购买蟹苗价值 85000 元,巩因无力支付现款即于当日向秦某出具欠条一份,上载明:“巩某某今欠秦某捌万伍千元整”此后,巩陆续向秦还款 54000 元,但尚欠 31000 元始终未还。经秦追要后,巩向秦出具了还款计划书,上载明“巩某某欠秦某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定于 2005 年 12 月 1 日前 归还。如果不还,秦某起诉巩某某的一切后果一切费用全由巩某某一人承担。”秦某当时对该还款计划书未提出异议,但还款期限届满后,巩某某却未能如约还款。秦某多次讨要均无结果。2006 年 2 月巩某某与妻子唐某因感情不合而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都由各自负责清收偿还。2006 年 3 月秦某将巩某某和唐某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清偿对自己的欠款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 【共同债务的清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约定财产制共同债务】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 ) 【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 )

如何举证证明夫妻共同债务

如何举证证明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所需举证的内容包括: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夫妻共同利益所产生的。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均有家事代理权,均可以为了家庭生活而向他人举债,只要借款人明确该笔债务系用于家庭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所需要,而不是为从事非法活动,一般就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分配问题是离婚诉讼中经常发生纠纷的一个问题,而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解决,法院主要考虑的因素是证据,这就涉及了举证责任的问题。那么,应当如何举证证明夫妻共同债务呢,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应怎么举证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陈述。 一、如何举证证明夫妻共同债务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从诉讼审判的角度讲,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人民法院

不能认定这一事实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险。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所需举证的内容包括: (一)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 (二)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夫妻共同利益所产生的。 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是第二点证明责任。对此,笔者认为,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均有家事代理权,均可以为了家庭生活而向他人举债,只要借款人明确该笔债务系用于家庭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所需要,而不是为从事非法活动,一般就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对此无需再进行举证。 当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 务时,根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应由夫妻一方进行证明。即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的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对外所负的债务明确约定约定为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约定。 二、夫妻共同债务应怎么举证 最高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

债务担保书

债务担保书(一般担保) 担保人: 被担保人(债务人): 债权人: 兹有被担保人于年月日向的借款人民币元(大写: ),还款期限为。现担保人承 诺在被担保人到期无法偿还债款,且债权人在用尽一切方法(包括诉讼、仲裁)债权仍无法得 到偿付的情况下,由担保人在本债权范围(不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 的费用)内负责清偿。 担保期限为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担保人: 年月日 被担保人: 年月日篇二:债务清偿担保情况说明 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工商局: 1、本公司已在45日前在《xx报刊》上刊登了减资公告。 2、公司截止董事会作出减资决议之日共有万元债务,至变更之日又新增万元 债务;本公司合计债务总额万元。 3、公司截止申请变更之日前已偿还万元债务;已落实担保万元债务;已和债权人 达成偿还协议万元债务。 4、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未有个人、团体对我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提出异议。根据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可行的。如因本公司本次减资而导致债权人经 济上的损失,由本公司及公司的全体股东承担所有责任。 5、…… ××公司(章) ××公司董事会确认意见:本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不含虚假内容,如有虚假, 我们愿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 董事会成员签字: 日期:年月日 注:1、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 2、已落实担保的债务需提供担保证明,已和债权人达成偿还协议的需提交协议书。 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工商局: 1、本公司已在45日前在《xx报刊》上刊登了减资公告。 2、公司截止股东会(股东)作出减资决议(决定)之日共有万元债务,至变更之日 又新增万元债务;本公司合计债务总额万元。 3、公司截止申请变更之日前已偿还万元债务;已落实担保万元债务;已和债权人 达成偿还协议万元债务。 4、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未有个人、团体对我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提出异议。根据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可行的。如因本公司本次减资而导致债权人经 济上的损失,由本公司及公司的全体股东承担所有责任。 5、…… ××公司(章) ××公司股东会(股东)确认意见:本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不含虚假内容,如

债权债务担保证明范文3篇

债权债务担保证明范文3篇 Model of proof of creditor's right and debt guarantee 编订:JinTai College

债权债务担保证明范文3篇 前言:证明书是根据确实的材料判明人或事物的真实性书面证明。本 文档根据证明书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 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 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债权债务担保证明范文 2、篇章2:债权债务担保证明范文 3、篇章3:债权债务担保证明范文 债权债务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 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其管理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着企业资金 运作效率的高低。加强债权债务的管理,不仅可以规范企业的 财务活动,还可以显著降低经营风险。为I其担保做一个证明。本文是小泰为大家整理的债权债务的担保证明范文,仅供参考。篇章1:债权债务担保证明范文 债务担保证明

公司原注册资金**万元,现减资为**万元,原股东承诺 以原注册资金对减资前的债务提供担保。(全体股东以减资前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对公司减资前的所有债务,包括隐形债务) 全体股东签字 年*月*日 篇章2:债权债务担保证明范文【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公司债务清偿或担保说明 _______________公司债务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说明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公司于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经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从_______万元减至_______万元。公司已于减资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并 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报纸名称)上发布了减资公告。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止,已有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本公司提出债务清偿或 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公司对以上债务清偿和提供担保情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至________年 ________月______日止,没有债权人向本公司提出债务清偿或

夫妻债务承担协议书

夫妻债务承担协议书 甲方(男方):姓名,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xxxxxxxxxxxx。 乙方(女方):姓名,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xxxxxxxxxxxx。 甲乙双方于x年x月x日在X 市X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结婚登记。现因甲方婚后一直不务正业,并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在X 监狱服刑改造,出狱后甲方仍不思悔改,经常在外到处举债挥霍,导致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现双方认真考虑,愿意通过协议离婚解除夫妻关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麻烦您自填写一下) 一、甲乙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怎么分割和具体有哪些财产由您 父亲和母亲商议后根据约定内容填写) 1.房产位于xxxxxxxx,房产证字号为:xxxxxx号,(过户时间、方式) (因房产证上是您和您父亲的名字,所以属 于你俩的共同财产,鉴于此,可以由您和您父亲一起到 房产局进行过户登记,将房产过户到您和您母亲的名下, 所以在此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以在此公 证书内,您父亲需承诺将该房屋过户给您和您母亲,您

可以在公证后拿着公证书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2.xx型号汽车一辆,车牌为:xxxxxxx,具体信息。 3.存款:在xx银行存款为xx元。 4.其余共同财产: 二、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 1.甲方和乙方任何一方婚前已经形成都是各类债权债务,属 于甲方和乙方的个人债权债务,与另一方无关。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中一方若在另一方不知情、不 到场签字(或按手印或盖章)的情形下以一方的名义对外 所负的各类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甲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甲方在对外举债时并未及时 告知乙方,且甲方所借钱款全被其挥霍,并未用于家庭日 常开支,因此对于甲方以其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由甲方自 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 举债、抵押财物、出借钱款时需提前如实告知第三人关于 甲乙之间签订的本协议。若一方未告知第三人存在该协议,该债券债务认定为其个人债券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券 债务。 4.本协议不得随意涂改,涂改部分需双方签字并按手印方为 有效。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无债权债务承诺书

无债权债务承诺书 债务承诺书范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审计署关于审计重庆市政府性债务的通知》(审财通(XX)64 号),我们将积极配合与支持审计组的工作,并作如下承诺: 一、我们对按照我国《预算法》、《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法规的规定形成并提供的资料(含电子数据)中的真实、完整情况承担责任。 二、我单位将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xx) 6号)及审计表格填报说明,认真填写审计表格,保证所填写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具体债务情况详见上报的审计表格。 承诺单位(盖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xx年三月九日债权债务承诺书 为进一步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公平竞争、维护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于XX年12月9日,经公司全体股东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将“克州平安大楼”一号楼地下室至四层楼房出售给中国银行克州支行。该房屋位于阿图什市松它克路25院(州粮食局家属院内)四至;北为:科燃河大厦、南为:吾斯坦路、西为:松它克路、东为:市广播局,房屋结构为框剪,建设用地而积为:1M7平方米,总层数为13 层(地下一层、地上十二层),总建筑面积为:14460.644平方米,其中出售而积分别为:地下室商铺

977.921平方米,一层商铺966.217平方米,二层商铺1193.899平方米,三层商铺1193.899平方米,四层住宅1125.41平方米。 特向中国银行克州支行郑重承诺如下: 一、以上提供的出售房屋信息真实有效,若出现虚假信息木公司愿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严格遵照法律和有关法规、规章,进行正当商业交往。 三、不通过不正当手段使房屋进入房地产市场,虚报成本抬高房价获取商业利润。 四、在开发建设工程竣工时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验收等监管环节中,不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准入手续。 五、坚决按照《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执行。 六、坚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使用建设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的合同文木。 七、交付商品房前,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两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八、坚决不做一房多卖,或骗取订金或卷款偷跑等违法行为。 九、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分割手续,由本公司负责办理。 十、本公司不论是以前和今后的任何时间内,所出现的债权债务纠纷等问题,与中国银行克州支行无任何关系。 承诺单位(盖章):阿图什市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 (签名): XX年12月9日企业债权债务承诺书范木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制度(1)

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及人民消费观念的转变,夫妻双方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活动日益频繁,对外负债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当中的财产关系正朝着复杂多变的方向发展着,从而使得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更是成为了夫妻离婚案件中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合法认定及妥善处理又是保护夫妻双方当事人及债权人合法权益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本文从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论基础出发,以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在夫妻财产关系中的重要性为契机,以保护夫妻双方财产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以促进我国的社会稳定与家庭和谐为宗旨。全文共分成六个部分,主要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若干解释》(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相关规定的详细剖析,具体论述了现有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及特征、具体类型及例外情形,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并对夫妻共有债务制度完善与健全提出几点构想与建议。 关键字:夫妻共同债务/特征/类型/认定/处理/完善构想

目录 前言 (1)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及特征 (1) (一) 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1) (二) 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2)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类型 (3) (一) 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前个人债务的转化 (3) (二)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 (三)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 (4) (四) 夫妻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 (5) (一) 一方因赌博所负的债务 (5) (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另一方能够证明该债 务确为负债人个人债务的 (5) 四、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6) (一) 夫妻之间是否存在对共同举债的合意 (6) (二) 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7) (三) 夫妻之间是否存在约定 (7) 五、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7) (一) 在夫妻离婚时进行的债务划分 (7) (二) 法院在离婚判决或在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已经确认或处理的债 务 (8) 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完善的构想 (8) (一) 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明确的规定 (9) (二) 对分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做出明确的规定 (9) (三) 完善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债务的处理规则 (10) 结束语 (12) 主要参考文献 (13)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寥寥四个条文,再度引发强烈关注;这也再次说明夫妻财产制问题所具有的高度敏感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解释”的答记者问中表示,起草的主要目的是,“为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显而易见,这是对引起轩然大波的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又一次直接回应。较之于2016年3月的回复、2017年2月的补充以及随后的“通知”等“零打碎敲”来说,这一次可谓“脱胎换骨”的“大手术”。 一、“第24条”的是与非 众所周知,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种推定仅可在例外情形下可以被举证推翻,这就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三方知晓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 不难看出,上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所要解决的应对的主要问题,是所谓的“假离婚真逃债”;即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用于共同生活,但离婚时自己选择净身出户,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恰如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所指出的: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实践中不仅存在夫或妻一方举债损害配偶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故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3月17日《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的答复》中表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普遍原则。既然结婚后夫妻的收入是共同的,那么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也就应当共同偿还。因此,“现行司法解释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判决遵循的原则没有问题”。应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立法理由和考虑,不无道理。

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相关的司法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相关的司法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一、公报案例 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婚内债务的,出借人应对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赵俊诉项会敏、何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 【关键词】虚构婚内债务;恶意串通;自认债务;举证责任 【裁判规则】 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

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宝引证码】CLI.C.3697735 二、经典案例 1.夫妻一方所借债务是否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陈金科等诉徐银栓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32期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名义;举证责任 【裁判规则】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提出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未举债的夫妻一方对此不负举证责任;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法宝引证码】CLI.C.11676443

债的保全:债权债务担保证明范本

债权债务担保证明范本 债权债务担保是担保法中的其中一项。债权债务的担保是怎样的呢?那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债权债务担保的相关内容的呢? 债权债务担保的范围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担保的范围就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连带责任以及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范围。 关于保证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各国法律原则上并无限制。一般说来,除了一些有极强的人身特定性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的债权外,都是可成立保证担保的。与人身属性密切相关的特定债权虽不能成立保证,但由于这种债权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以成为保证担保的对象。从许多国家的民法规定以及有关判例实践上看,在保证合同设有具体的约定的情形下,保证所担保的债权与主债权的范围是一致的。有约定的,则从约定,此为确定保证之范围的基本原则。

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包括如下内容: 一、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二、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 三、违约金。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定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因此,在适用保证时,与约定利息一样,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对于违约金的保证,应以保证合同与主债成立的同时约定为限。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和认定标准的立法完善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和认定标准的立法完善 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那么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和认定标准的立法如何完善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对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立法的完善 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是连带债务,在各国都受到认可,以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以及《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来看也认同,但《婚姻法》并未明确点明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反而在共同债务处理上有作按份债务的嫌疑,法条的规定在实务中对类似案的处理也显得极不统一,有的在判决中要求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的直接依据法条判决双方分担的份额,虽然并不会损及债权人利益,但引起人们对法院判决权威性的质疑,因此,笔者在此大胆建议删除《婚姻法》第 41 条后段“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应当共同偿还后增加“男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司法解释也作出相应的变化。 二、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立法的完善 (一)增设夫妻正常家事代理权制度 日常家事,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日常共同生活必要的事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即指夫妻因日常家事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法律规定可以互为代理的法律后果当然及于夫妻另一方的权利。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亦基于夫妻间特殊的身份关系产生的,在现实生活中,家庭的日常事务琐碎繁多,如果要求事事夫妻亲力亲为或事事适用民法上的委托代理权极不符合效率原则,同样也极不现实。因此,法律便规定夫妻双方在一定事务范围内代理夫妻另一方的法律行为。 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过立法确定了这一法律制度,我国与之相近的规定在《婚姻法》第17 条第 2 款,该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人认为该款是我国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与其他各国日常家事代理权比较,该款并无“日常家事”这一关键词语,并且并未对日常家事的范围进行界定,同时也没有规定该权利的行使及其效果,而这些都应是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内容,因此,我国并没有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设立可以较好地认定夫妻的共同债务,由于法律明确规定夫妻间可相互代理的事项,这样就能够很好的起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市场的交易安全,减少交易以及诉讼成本。夫妻间人格的独立性决定夫妻一方并不能以日常家事的名义无限制地代理另一方,所以有必要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进行规定,这在其它已建立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国家是通行做法。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的限制最主要的是对日常家事范围的确定,有人认为应将日常家事进行列举,这会带来法条的冗长和刻板,笔者认为对日常家事的确定可借鉴外国的做法,先做概括式的

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的认定的法律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的认定 (一)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的认定 1、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的认定原则及范围 (1)《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a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b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推定规则: a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b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d 《民通意见》第43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e 婚姻法解释三草案第十八条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夫妻共同承担贷款债务声明书

夫妻共同承担贷款债务 声明书 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

夫妻共同承担贷款债务声明书 凤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我叫,与借款人现为夫妻关系。借款人在银行申请的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为准)借款开展经营活动,该项经营收入全部归家庭共同所有。今后,无论家庭发生任何变故,我愿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该笔借款的责任,此项偿还责任将不可免除和不可撤销。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名(指印): 年月日 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夫妻共同承担贷款债务声明书 凤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我叫,与借款人现为夫妻关系。借款人在凤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的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为准)借款开展经营活动,该项经营收入全部归家庭共同所有。今后,无论家庭发生任何变故,我愿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该笔借款的责任,此项偿还责任将不可免除和不可撤销。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名(指印): 年月日

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家庭成员共同承担贷款债务声明书 凤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我叫,与借款人为父子关系。借款人在银行申请的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为准)借款开展经营活动,该项经营收入全部归家庭共同所有。今后,无论家庭发生任何变故,我愿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该笔借款的责任,此项偿还责任将不可免除和不可撤销。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名(指印): 年月日 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家庭成员共同承担贷款债务声明书 凤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我叫,与借款人为母子关系。借款人在银行申请的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为准)借款开展经营活动,该项经营收入全部归家庭共同所有。今后,无论家庭发生任何变故,我愿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该笔借款的责任,此项偿还责任将不可免除和不可撤销。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名(指印): 年月日

债权担保书范文

债权担保书范文 【导语】 担保书就是找个人帮另外一个人做保证,只要是另外一个人出事情,就可以找担保人承担后果,所以这种担保书是有法律责任的,一定是非常了解的人而且信用度很高的人才能做但保人。下面是xx为大家整理的债权担保书范文,需要的朋友快来看看,会对你有帮助的。 【篇一】 本担保协议(以下称“协议”)于年月日由以下双方: 1.作为委托人的(以下称“甲方”) 2.作为担保人的宁德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乙方”)在福安签署。 鉴于以下缘由: 1.甲方拟与(下称“受益人”)签署关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的(下称“合同”); 2.甲方申请乙方为其开立上述合同项下以为受益人,金额为,有效期自上述生效之日起,期限的保函(下称“保函”):兹乙方同意为甲方向受益人开具保函。 一、在乙方开立保函之前,甲方必须:

1.向乙方提供下经协议双方约定选用下列项反担保方式。 (1)经乙方认可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在甲方要求下正式向乙方签发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书。名单如下: A、企业法人①; ②; ③; ④; B、自然人及其财产共有人①; ②; ③; ④; ⑤; (2)甲方按下列要求向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 交纳时间: 交纳方式: 付款帐号: 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A.在甲方到期未履行还款(《借款合同》项下)义务,(贷款方)要求乙方履行保证义务时,乙方无须征得甲方同意,有权直接从保证金款项内向(贷款方)予以支付; B.甲方未按规定交纳担保费的,乙方有权直接在保证金款项内扣付; C.甲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在保证金款项内扣付甲方的应付款及违约金、赔偿金等; D.乙方有权监督并实施保证金的支付,拒付与担保内容无关的款项; E.保证金在合同执行完毕后,由乙方退还甲方。 2.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的正本或经甲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证实为真实和完整的副本: (1)甲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甲方的公司章程; (3)甲方全体现任股东(董事)名单及签字样本。 (4)同意甲方签署本协议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5)甲方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及申请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6)抵押物的所有权证(若有抵押物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甲方在此向乙方作如下保证:

浅析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摘要]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缺漏,影响了社会生活中涉 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解决。文章通过查找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制度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力图推进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制度;缺陷;完善 近年来,婚姻财产诉讼中涉及经济问题的案件明显增多,但我国现有《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尚不足以灵活应对法律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情况。本文立足法律实践,具体分析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制度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的法律规定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学界和法律实务界争论很多,笔者认为较为合理的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就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因合理正当地管理、维持婚姻家庭事务所引起的,由婚姻共同体负担的费用。[1] 我国婚姻法及先后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相继对该问题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但迄今尚未建立起较为系统合理的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且局限于“离婚时”。最高法院在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时对此作出进一步明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据此,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若夫妻一方不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之间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则一律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可见,我国现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实际上是一种推定规则。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颁布前,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3年11月3日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制度的缺陷 (一)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在立法结构上没有规范的定位 夫妻债务问题应一直伴随着夫妻关系成立前、存续期以及结束后。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关系部分未对夫妻债务的性质、清偿、分割等问题做出一般性规定,仅在两处有规定:《婚姻法》第19条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第41条关于离婚时债务的规定。如此立法似乎在向公众传递一个信息:只有在离婚时,法律才会涉及到债务处理。但夫妻债务通常可能出现在各个阶段,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债务却需要援引离婚时夫妻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显然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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