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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解读新公司法探讨物权法律制度实务经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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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解读新公司法探讨物权法律制度实

务经验交流活动的预备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皖律协字[2006]1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6.05.19

【实施日期】2006.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解读新公司法探讨物权法律制度实务经验交流活动的预备通知

(皖律协字〔2006〕15号)

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为了推动新《公司法》实施后的公司法理论研究深入发展和公司法律实践中律师实务的规范操作,研讨全省律师在实务中遇到的疑难法律问题,省律协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及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决定联合举办解读新公司法探讨物权法律制度实务经验交流活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1、解读新《公司法》;

2、探讨物权法律制度;

3、经验交流。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物权法讲义】物权重点(不含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法重点(稳爷) (一)物 1. 概念:是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物权的客体。 特征:人体之外;有体物;为人力所支配;独立为一体;特定性。(5个) 2. 物的分类:(掌握概念及其区分的意义) (1)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包括两类: ①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又称不可替代物。E.g.凡高的《向日葵》 ②本为种类物,但经行为人之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E.g. 如消费者在商场一批29寸长虹电视机中挑出一台 种类物:指具有相同的品质,可用相同的物替代的物。 区分意义:(1) 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 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等。 (2)物意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 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其 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 (2)动产与不动产 民法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是先确定不动产,不动产之外的均属于动产。 动产:指不动产之外的一切物。E.g. 汽车、图书、家用电器 不动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①土地:即一块有特定四至的的地球的表面,并及于土地的上下。土地中的土沙、岩石等为土 地的成分而非独立于土地之物。

★土地中的矿物专属于国家所有!而非集体所有土地的构成成分 ②建筑物与构筑物:具有固定性、继续性与独立性; ③林木; ④与不动产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如农作物; ★不动产的处分、抵押的效力及于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反之不然; 区分意义:①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让与不要求书面形式,依交付而生效;不动产须采书面 形式,且依登记生效; ②设定他特权的类型不同——质权、留置权只能设立于动产,用益物权只能设立与不动产; ③不动产涉诉的,实行地域专属管辖权; (3)主物与从物 是依据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一方脱离另一方不损害其独立用途的,则为主物。“若无相反法律规定或约定,主物的权利变动及于从物”。 主物:先确定从物,从物之外的即为主物; 从物:指从属于主物的物,又称为附属物; 主从物关系的认定: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如汽车与轮胎);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或交易 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 区分意义: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即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上的权利随主物权利的转移而转移。 (4)原物与孳息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的物。 孳息:指原物所出的收益。分为: 天然孳息:指植物所结出的果实、动物的出产物(仔、奶、卵)以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获得

《公司法》部分知识点总结

《公司法》部分知识点总结

公司含义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包含如下内涵: 1.公司是社团法人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3.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以商法或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组织和登记,进行登记手续后公司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法含义 实质意义:亦称广义的公司法,指规范各种公司在设立、经营、终止过程中发生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亦称狭义的公司法,指冠以公司法名称的法律。 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公司法,既包括形式意义的公司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司的法律规范。 法人含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设立的法律主体

第二,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独立的法律人格: 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声誉;有自己独立的意思机关(组织机构);有自己独立且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类 公法人、私法人。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分为公益社团法人、营利社团法人。公法人:依公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担负的是国家管理的职能,如各类国家机关。 私法人:依私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追求的是私人的目的,如企业。 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设立的,必须是两个以上的社员(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的结合而组成。 财团法人:以财产捐助为其成立的基础,又称财产的组合,根据捐助人的意志而从事某种事业。公益社团法人:以公益为目的,强调公司设立与存续的目的是为社会服务,如学校、托儿所。 营利社团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强调法人的设立与经营的唯一目的在于获取利润。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习题

担保物权 一、单项选择题 1.抵押人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没有通知抵押权人,该转让行为()。 A.有效 B.无效 C.视标的物种类而定 D.有的有效,有的无效 【答案】B 【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自()起成立。 A.质押合同订立 B.交付股票 C.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D.公司同意之日 【答案】C 【解析】《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自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成立。 3.以()为标的物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A.土地所有权 B.汽车 C.电视机 D.家用电脑 【答案】B 【解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不能作为抵押物,以电视机、家用电脑等动产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以汽车为标的物的抵押合同则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质权的标的是()。 A.不动产 B.土地使用权 C.动产和权利 D.房屋 【答案】C 【解析】依据质权的性质,质权标的只能是动产和权利。 5.以动产设定的质权,自()有效。 A.质押合同成立时 B.质押合同登记时 C.质物被质权人占有时 D.质物被质权人使用时 【答案】C 【解析】《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6.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物设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

A.自合同订立时生效 B.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 C.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D.无效 【答案】D 【解析】《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7.可以适用留置权这一担保方式的债权是()。 A.合同之债 B.侵权行为之债 C.无因管理之债 D.不当得利之债 【答案】A 【解析】根据物权法原理和我国法律规定,留置权只能担保合同债权。 8.下列关于留置权的表达,不正确的有()。 A.以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为成立要件 B.以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为存续要件 C.留置权人失去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消灭 D.留置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答案】A 【解析】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是留置权的存续要件,而非成立要件。 9.下列财产中,不得作为抵押的财产是()。 A.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B.抵押人所有的交通运输工具 C.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D.土地所有权 【答案】D 【解析】《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多项选择题 1.抵押权的标的为()。 A.不动产 B.不动产用益物权 C.某些动产 D.所有动产 【答案】ABC 【解析】抵押权只能适用于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某些不动产(参见《担保法》第34条的相关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二讲:物权法律制度(王利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二讲:物权法律制度 王利明 (2001-9-18) / 已阅15556次 一、物权的概念和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 物权主要是大陆法系民法所采纳的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利。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帮助,就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如房屋所有人有权占有、使用其房屋,并有权将房屋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使用土地,或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在依法行使其权利时,一般不需要取得义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义务人的辅助,就可以实现其权利。这就是所谓的直接支配,这一点和合同债权是不同的,合同债权必须要通过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 物权一般分为三类,即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等。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在民法中,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是市场经济社会两项基本的财产权利。我们通常讲的产权,是指财产权,其中就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如知识产权等)。所以,产权既包括物权,但也不限于物权。 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第一,物权与债权的内容不同。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例如,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于某年某月交货,在交货期到来之前,买受人只是享有请求出卖人在履行期到来后,交付货物的权利,而不能实际支配出卖人的货物。也就是说,只享有债权而不享有物权。只有在交货期到来后出卖人实际向买受人交付了财产,买受人占有了财产,便能够对该物享受实际的物权。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某一债务人欠多个债权人的债务,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享有担保物权的人比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例如,甲有一栋房产,价值5000万元,甲在乙银行借款2000万元,以该房产抵押,然后又在丙银行借2000万元,也以该房产做抵押,这样在同一物之上设立了两个抵押权。这两个抵押权经过登记以后,都是合法有效的。在抵押权实现时,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得到实现。如果由于房屋价值的降低或者其他原因,该房产只能满足乙银行的抵押权,丙银行的抵押权即不能得到实现,而债权则有所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相互之间不存在优先效力问题。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不管设立时间的先后和数额的差别,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最新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汇总

2011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考点

2011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 质权 1质权的概念。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该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2动产质权的设立。动产质权的设立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禁止约定流质条款。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法院不予支持。出质人未按与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质物,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实例演练 1甲向乙借款,并约定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向丙借款,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乙丙均欲行使对该车的质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 B甲与乙之间的质押合同生效 C乙可对依法对抗丙的质权 D乙对抗丙的质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质押的生效问题。甲与乙之间虽然签订了质押合同,但乙放弃了质物的占有,故乙的质权未生效。甲与丙之间签订了质押合同,且交付了质物的占有,故丙对该汽车享有质权。 2甲乙(均为某村村民)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0万元,乙交付甲一件黄金饰品作担保,3年后乙归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 B因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故担保合同无效 C因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故其借款合同无效 D担保合同的全部条款有效,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流质条款的效力问题。依担保法规定,流质条款不具有效力。但流质条款无效的,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担保合同的无效不能决定借款合同的效力。 3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包括质物以及质物的从物、孳息物、代位物等。但从物未交付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除质押合同另有规定外,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物。 4质权的善意取得。质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对于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实例演练 甲与乙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内,乙将该汽车质押给丙,后甲乙丙之间引起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双方成立公司的合作协议书(律师版)

公司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一、甲、乙双方因共同投资设立 (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 1、公司名称: 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 万元 5、经营范围: 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6、性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双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万元,作为启动资金。 1、启动资金:元整(¥:元整) (1)甲方出资:元 ,占启动资金的 %. (2)乙方出资:元,占启动资金的 %. (4)该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5)在公司账户开立前,该启动资金存放于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临时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公司业务收入及公司日常经营收支均以此银行账户进出账. (6)甲,乙双方均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 日内将各应支付的启动资金转入上述临时账户. 2、任一方股东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 2、甲,乙双方指定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指定担任公司的监事。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2)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财务会计人员须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 (3)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5、重大事项处理 公司不设股东会,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1)拟由公司为股东,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甲乙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按如下方式处理:经股东会议商讨决议,以全体股东投票为准,必须甲乙双方全体一致同意,方可实行。 6、除上述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外,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每周一下午18:00进行一次的股东例行会议,对公司上阶段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公司下阶段的运营进行计划部署. 7、公司在招聘人员时必须经由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方可录用。 四、资金及财务管理 1、因业务需要,资金需临时账户统一收支,现甲乙双方指定临时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此临时账户只能用作公司经营收支,如需要对外转账需甲乙双方签字。 2、公司成立前,资金由临时账户统一收支,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和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另一方须给出合理解释,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3、公司成立后,资金将由开立的公司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

《公司法》知识习题及答案

公司法》知识习题 (160 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依照《公司法》, 以下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设立条件的是: A.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B.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C. 有公司名称 D.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分期缴纳注册资本, 且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出资额最低应当为: A. 六千元 B. 三万元 C. 十万元 D 十五万元 3、关于有限责任股东出资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 A 投资公司缴足注册资本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B 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C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的, 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D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说法,哪项是错误

的: A 应当是无形财产 B 可以用货币估价 C.可以依法转让 D.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 5、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股东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 A. 法定代表人 B.公司登记日期 C.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D.公司注册资本 6、下列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必要记载事项的是: A. 股东的住所 B.股东的出资额 C.股东出资日期 D.出资证明书编号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下列哪项资料:A.股东会会议记录B.董事会会议记录 C?监事会会议记录D.会计账薄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必须遵守下列哪项要求: A?出示出资证明书B.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C?向法院提出申请D.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 9、以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有: A.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B.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C?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以下有权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是: A. 代表百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B.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C?监事会主席D.董事长 11、下列事项不属于必须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是: A. 修改公司章程 B.增减注册资本 C.发行公司债券 D.变更公司形式 12、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 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二)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二) 一、简答题(总题数:8,分数:24.00) 1.简述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相邻关系总是发生在两个以上权利主体之间。权利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不动产所有人,也可以是不动产的使用人。 (2)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间的权利、义务。相邻一方有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而行使方便的权利,他方负有提供这种便利的义务。相邻一方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但他不得滥用权利。 (3)相邻关系是在不动产毗邻或相近的特定条件下对财产的使用而发生的。它不仅涉及占有、使用土地、房屋、建筑物、通行道路等不动产本身相邻关系,还包括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眺望、蒸汽、烟尘、臭气、噪声、垃圾等所发生的不利影响或有害侵扰。 2.简述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1)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的权利,即对他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用益物权为“他物权”;相对于所有权而言,用益物权是不全面的、受一定限制的物权。由此,用益物权属于“定限物权”。 (2)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用益物权只具有所有权的一部分权能,其权利人享有的是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但不享有处分权。 (3)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主要是不动产。 3.简述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地役权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2)地役权的内容是利用他人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3)地役权的客体为主要为他人的不动产。 (4)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5)地役权是否有偿及存续期间依当事人约定。 (6)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的从属性意味着地役权不得脱离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同转移。 4.简述留置权的含义及成立要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留置权,是指已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成立要件是: (1)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合法占有动产是留置权成立的基础条件,占有丧失,留置权消灭。 (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债务到了履行期限,留置权才成立。 (4)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04讲_专题三 物权法律制度

【解释】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提示】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例题1·2017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独立物权的是()。 A.地役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质权 D.抵押权 【答案】B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真权利人)所有权如何保护? 第三人未取得所有权,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如何保护?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遗失物、盗赃物排除适用。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质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权利可以依法出质。 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对象不动产、动产动产、财产权利动产 占有不需要需要需要意思表示一致需要需要不需要回顾与总结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债权的关系

所有权、用益物权及债权关系辨析 一、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关系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积极权能和在法律限制内排除他人干涉的消极权能。 (二)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财产(一般为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是对他人所有物为使用、收益,旨在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我国用益物权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三)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与联系 1、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因此用益物权被称为“他物权”,以相对于所有权的“自物权”。 2、用益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 其一,虽然用益物权人可依法将其享有的用益物权转让、抵押等,但不具有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处分的权利。其二,相对于所有权的恒久性,用益物权的行使具有期限性,期限届满,用益物权人应将占有、

使用之物返还于所有权人。其三,用益物权人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正确行使权利,保护并合理利用所有权人的财产,不得损害其权益。因此,用益物权是只具有所有权部分权能的“定限物权”,区别于所有权的“完全物权”。 3、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于所有权的物权 用益物权一经设立,便独立于所有权而存在。用益物权对物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对所有权的权能构成限制,在行使上也具有优先性,即使用益物权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也不影响用益物权的存在,用益物权人仍可对抗新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不得随意收回其财产或妨碍用益物权人依法行使权利。 二、债权和物权的关系 (一)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或不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与物权的对世性不同,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债权与物权的区别与联系 债权与物权同属于财产权的范围,但二者有较大的区别。 1、反映的财产关系和经济利益不同。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体现为权利人对物质资料的支配。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体现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在债权关系中,即使

公司法(试题及答案)

龙煤集团财务知识竞赛复习题公司法 公司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关于公司的年度检验,正确的有()。 A.公司登记机关应于每年3月1日至6月1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B.公司在接受年度检验时,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C.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与其他公司相同 D.公司应当缴纳的年度检验费为50元 2.2009年1月5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出相关的决议,此次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 那么公司股东应当在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A.10日 B.30日 C.60日 D.90日 3.某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四位股东共同出资成立的,其注册资本为12万元。根据规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至少为()。 A.2万元 B.2.4万元 C.3万元 D.3.6万元 4.甲、乙、丙三人欲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拟定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现他们就设立公司的有关事项咨询某律师,该律师的下列说法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由董事会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作出决议 B.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但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3万元 C.股东在认缴出资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不得抽回出资 D.甲、乙、丙三人共同研究开发的一项专利技术,评估作价50万元,他们可仅以该项专利出资 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行使的职权有()。 A.检查公司财务 B.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C.对董事的行为进行监督 D.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6.王某听说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便向律师咨询,打算自己成立一人公司,律师的建议中错 误的是()。 A.王某的一人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并应当一次足额缴纳 B.王某只能成立一个一人公司,且不可以再投资设立其他的公司 C.王某的一人公司不设立股东会 D.王某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下列各项中,不是由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是()。 第1页

2017法硕考研民法学专题: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2017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专题:担 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抵押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其内容为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为担保的特定财产,该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某种财产权利。 3.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 4.抵押权具有追及性。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追及权;继续实行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最高额抵押是指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清偿而设立的抵押。 最高额抵押的特征是: (1)所担保的债权的不确定性; (2)适用范围的限定性; (3)非从属性。最高额抵押不以某一特定债权的存在为条件。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抵押期间某一具体债权消灭,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此消灭。 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1)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其产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需合同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 (2)留置权的标的物限于动产。(3)留置权不具有追及力,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即丧失留置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一种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范畴;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人,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权利人必须将以上土地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设定的;

经济法(2017)章节练习_第3章 物权法律制度

章节练习_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 B、一项行为只能处分一物 C、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并不直接存在于物 D、物权尚未确定、甚至不存在,相应的债权合同无效 2、2016年12月2日,张某将自己的电脑出租给李某使用,租期1年。2017年4月1日,李某向张某提出购买该电脑,张某经过考虑,于2017年6月1日与李某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将该电脑以5000元的价格卖与李某。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李某取得该电脑所有权的时间为()。 A、2016年12月2日 B、2017年4月1日 C、2017年6月1日 D、2017年12月2日 3、2014年3月1日,高某、刘某夫妻二人共同购买一房屋,但房屋登记在高某的名下。2017年2月1日,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高某离婚。4月1日,人民法院判决高某、刘某离婚,并将该房屋判归刘某一人所有,判决当日生效。高某、刘某二人于4月2日领取了判决书,刘某于4月6日凭判决书向登记机关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刘某一人所有的时间是()。 A、2017年2月1日 B、2017年4月1日 C、2017年4月2日 D、2017年4月6日 4、画家王某在举办个人画展期间,其所画的一幅山水图被孙某看中,双方约定价款为100万元,而该山水图仍需展览至画展结束方可交付给孙某。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王某、孙某约定的交付方式是()。 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 C、指示交付 D、占有改定 5、甲、乙各按30%和70%的份额共有一艘货船,二人将该货船出租给丙。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购买权优先于丙的购买权 B、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丙的购买权优先于乙的购买权 C、乙无优先购买权,丙有优先购买权 D、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6、 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经过二人同意将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丙均没有优先购买权

用益物权

第二十一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在一定的范围内加以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 2、用益物权是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3、用益物权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类型 依据规定用益物权的法律的不同,可将其分为民法上的用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前者也称典型的用益物权,是指由民法典所确立的用益物权。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也称特别无权或准物权,是指由民事单行法或特别法确立的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用益物权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管理法》 探矿权《矿产资源法》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采矿权《矿产资源法》 (特许物权)取水权《水法》 养殖权《渔业法》 捕捞权《渔业法》 民法上的用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区别: ·民法上的用益物权是比较纯粹的私权利即民事权利。其产生大多是依据法律行为。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的客体由于是需要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自然资源,因此处于公私法交错地带,带有浓厚的公法色彩。 ·通过漫长的社会实践,民法上的用益物权的内容具有很强的稳定性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常常随着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发生需要的改变而发生变化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并不牵涉很多民法理论问题,主要是一个国家对各类自然资源的行政管理,由经济行政法加以规定。 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1、内容不同 用益物权以对他人之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实体权);担保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控制以及就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主要内容(价值权)。 2、客体不同

公司法复习重点

公司法复习重点 1.企业的概念 定义: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商品生产经验活动,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经济组织。特征:营利性组织性合法性独立性 2.企业的分类 分类一:组织形式 企业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主要差异:投资人;设立要求;内部结构;法律地位;投资人的地位 分类二:所有制企业 企业分为: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有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 分类三:法律地位 企业分为: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 主要差异:设立要求;投资者的民事责任(有限或无限);其他 分类四:规模 企业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划分的法律意义:对中小企业的优惠;其他 分类五:其他标准 (1)依投资来源: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2)依企业国籍:本国企业;外国企业 (3)依所属行业: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商业企业 3.公司的概念 (1)定义:公司是指依照特定的法律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特征:营利性法人性严格的法定性机制的复杂性 4.公司的类型 标准一:组织形式和股东责任 (1)无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 (4)两合公司 标准二:信用基础 (1)人合公司 (2)资合公司 (3)人合兼资合公司 标准三:控制关系 (1)母公司与子公司 (2)总公司与分公司 5.公司法的定义 公司法是调整的在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公司法的基本法则 (1)股东自由与适当规制相结合 (2)股权平等与适当区分相结合 (3)追求效益与保障安全相结合 (4)资本民主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相结合

(5)内部权力制衡 7.公司设立的定义 发起人为了组建公司并使之取得法律主体资格而依法定程式进行的一系列的法律行为的总称。 8.公司设立的方式 (1)发起设立: 含义:又称共同设立,同时设立,单独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资本不想社会公开募集资本的设立方式。 适用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募集设立: 含义:又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资本,其余资本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的设立方式。 适用情形:股份有限公司 9.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 (1)股东符合条件 (2)资本符合条件 (3)章程符合条件 (4)名称组织机构符合条件 (5)住所符合条件 10.股东应符合的条件: (1)股东人数 A.有限公司:一般情况50人以下 特殊情况一人有限公司(一人——自然人或法人,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公司:一般情况(2人以上200人以下) (2)股东形态:个人以公司为代表的法人国家 (3)其他要求 股东的住所:股东公司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境内有住所 11.章程概念 定义: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公司内部基本的规范性文件 性质:契约说自治规则说自治规则兼契约说 12.章程的内容 (1)内容构成: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2)我国公司法规定: 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B.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十、质权 1 质权的概念。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 动产或权利作为该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2 动产质权的设立。动产质权的设立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于质权人 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禁止约定流质条款。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法院不予支持。出质人未按与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质物,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实例演练 1 甲向乙借款,并约定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 开回。后甲向丙借款,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乙丙均欲行使对该车的质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 B 甲与乙之间的质押合同生效 C 乙可对依法对抗丙的质权 D 乙对抗丙的质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质押的生效问题。甲与乙之间虽然签订了质押合同,但乙放弃了质物的占有,故乙的质权未生效。甲与丙之间签订了质押合同,且交付了质物的占有,故丙对该汽车享有质权。 2 甲乙(均为某村村民)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0万元,乙交 付甲一件黄金饰品作担保,3年后乙归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 B 因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故担保合同无效 C 因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故其借款合同无效 D 担保合同的全部条款有效,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流质条款的效力问题。依担保法规定,流质条款不具有效力。但流质条款无效的,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担保合同的无效不能决定借款合同的效力。 3 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包括质物以及质 物的从物、孳息物、代位物等。但从物未交付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除质押合同另有规定外,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物。 4 质权的善意取得。质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对于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实例演练 甲与乙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内,乙将该汽车质押给丙,后甲乙丙之间引起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乙有权将租赁物出质给丙 B 乙无权将租赁物出质给丙 C 丙对该租赁物享有质权 D 丙对该租赁物不享有质权 「答案」BC 「解析」本题涉及质押担保中质权的善意取得问题。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权处分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担保法第63条规定,动

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异同

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 一:出让人无权处分;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定限物权:定限物权又称限制物权,它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人基于与所有权人的合意或者法律规定而取得了对物进行直接控制的某些权能。 它只能在一定的方位内对标的物进行支配。 此外,定限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因此也成为他物权。 定限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是依据权利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为标准对定限物权所进行的区分。 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异同: 首先,担保物权是债权人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

而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 1、支配方式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适用价值为内容,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一般地,用益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独立存在,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因此,用益物权都是主权利。而担保物权系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其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此,担保物权是从物权。 3、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在物权关系解除后,权利归于消灭,而在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可以依法或依合同规定行使权力。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在担保物权实现之时,该权利亦归于消灭。 4、用益物权的行使,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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